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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限責任公司經營合同

    發布時間:2024-03-17

    有限責任公司經營合同(精選15篇)

    有限責任公司經營合同 篇1

      第一條總則

      1.1.abc股份有限公司是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成立的,并在法律上獲準從事經濟活動的,其總公司設在中華人民共和國__省___(以下簡稱甲方);

      def股份有限公司是遵照__國法律成立的,其總公司設在____(以下簡稱乙方)。

      1.2.甲方和乙方(以下簡稱雙方)同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及其有關法律的規定,共同成立一個合資公司。雙方同意抱著誠摯的態度遵守本合同。

      第二條合資企業名稱和地址

      2.1.合資公司的中文全名稱: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2.合資公司的英文全名稱: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簡稱公司)總公司和注冊的地點設在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公司的宗旨和經營范圍

      3.1.公司以公正及合法的平等互利的商業原則為基礎進行經營,并以銷售其產品和提供服務而獲得公司滿意的利潤為指標。

      3.2.公司應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取得經濟效益,并根據國際商業貿易實務慣例,使公司的效率、產量、價格、及交貨時間方面應具有競爭能力。

      3.3.公司生產的_____產品并提供服務,面向中國國內市場和指定范圍的國際市場及有關的公司和企業銷售并履行公司確定的有關業務。

      3.4.設立服務公司,經營公司所需的多項生活服務業務。

      第四條注冊資本與資金

      4.1.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雙方對公司的責任以雙方確認的投資額為限。公司的注冊資本為_____(大寫:_____美元),甲方和乙方各出資50%計_____(大寫:_____美元),雙方將按上述投資比例分享利潤,分擔虧損和風險。

      4.2.上述的資金應以雙方同意的現金,實物和技術投入。全部投資在公司成立(獲得營業執照簽發日)____年內完成。第一次投資(甲乙方各投資____美元)在合資公司成立后1個月內完成,其余部份投資的時間,根據實際的需要,由董事會決定。

      4.3.公司不發行股票。雙方在各自交納其投資額后,應由一個在中國注冊的會計師驗證,出具驗證書,由公司據此發出由正、副董事長簽署的投資證明書,證明書應載明下列事項:公司的名稱;公司成立的年、月、日;合資雙方的名稱和投資數額,投入資本的年、月、日,發給投資證書的年、月、日。投資證明書是非流通性的證據。雙方確認的注冊資本總額在合同期內不得減少。

      4.4.資金。除注冊資本外,若公司需補充資金,經董事會決定,可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資經營企業貸款辦法,通過中國銀行以合適的方式在中國籌集,或直接向其他外國銀行申請貸款。

      4.5.雙方對公司注冊資本的投資細節由公司的董事會確定。

      第五條董事會及組織機構

      5.1.董事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決定公司的一切重大問題。董事會由六(6)名成員組成,甲、乙方各占三(3)名。董事人選由甲、乙方各自委派或調換。董事長由甲方委派的董事中指定一人擔任,副董事長由乙方委派的董事中指定一人擔任。董事任期四(4)年,經各方繼續委任可以連任。

      5.2.董事會決策一切問題需經六分之四(4/6)的董事(4名董事)表決通過。董事未能出席董事會可出具其簽署正式的委任書與出席的董事一起投票。當處理有關雙方權益的事項時,董事會應根據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的原則決定。

      5.3.董事會每年召開兩次會議(定于6月和12月),由董事長召集并主持。

      董事長須在開會前二十(20)天發出通知書。必要時,經一方全體董事要求,董事長和副董事長協商后,可召開特別會議。會議記錄采用中文和英文書寫,記錄歸檔保存。董事長不在時,由副董事長代行其職責。會議一般應在中國境內召開。在尚未召開董事會會議的情況下,經全體董事簽字的決議書與董事會會議決議具有同等效力。

      5.4.需經董事會一致通過的事項包括:

      (1)公司章程的修改;

      公司注冊資本的增加與轉讓;

      公司期限的延長、終止、解散和其清算及結業工作;

      公司的發展規則和貸款計劃;

      公司的工作計劃,生產經營方案;

      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決算與年度會計報表;

      儲備基金、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公司發展基金的提取方案和年利潤分配方案;

      公司總經理和副總經理的任免及由總經理、副總經理提名的各部門的負責人的任免;

      公司經營管理的規章制度;

      公司的組織機構、人員編制、職工工資、獎勵、福利等實施辦法;

      公司的人員培訓計劃;

      其他有關雙方權益的重大問題。

      (2)總經理和副總經理應根據本合同和董事會的決議,主持公

      司的日常經營管理工作。如總經理不在時,則由副總經理代行其職責。各部門的設立、組織、職責和人事安排,由總經理、副總經理根據董事會所決定的原則來制定,并由董事會批準。

      (3)總經理和副總經理不得兼任其他經濟組織的總經理或副總經理,不得參加其他的經濟組織與本公司的商業競爭。若正、副總經理或其他高級管理人員貪污,或嚴重地失職,董事會有權隨時予以辭退。

      第六條雙方的責任和義務

      6.1.甲方和乙方,應盡力以最有效和最經濟的辦法實現公司的經營宗旨和目標并在現行法律和允許的營業范圍內雙方選派有資格、有經驗的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在公司勤勉地進行營業。

      6.2.甲方有責任和義務協助公司辦理下列事宜:

      協助公司向中國有關主管部門辦理申請批準、登記注冊、領取營業執照等事宜;

      根據中國有關法律,協助公司申請獲得可能范圍內的稅收減免待遇;

      協助公司收集有關中國市場需求,產品競爭能力和銷售機會的發展趨勢等方面的信息;

      協助外籍工作人員申請前往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入境簽證和提供在中國境內的公務旅行方便;

      協助公司安排工作人員的辦公、住宿、膳食、交通、醫療等事項;

      協助公司聘請中國籍職員、工程師、技術人員、工人和翻譯人員;

      協助公司向中國銀行及國家外匯管理局同意的銀行申請開立外幣和人民幣帳戶;

      協助公司聯系在中國境內的物資運輸、進出口報關等手續;

      甲方在可能的情況下應公司的請求對其他需辦的事情應予以協助。

      6.3.乙方有責任和義務協助公司辦理下列事宜:

      指導和協助公司解決技術、經營管理等方面的問題,提供先進而適用的技術和經營管理的經驗,從而為獲取最大限度的經營效益,為爭取其產品的優質并承擔其技術責任;

      為公司制定并提供有關制造工藝、設備保養、安全、物資儲存等工作細則及規定;

      經和甲方協商后,協助公司制定培訓計劃,在乙方所屬工廠及雙方都能接受的地點,培訓中方人員,使中方人員在培訓計劃規定的時間內,能夠掌握有關技術工藝和專門技能;

      協助公司收集與公司業務有關的、適用的技術、工藝、經濟信息及法律資料。

      第七條籌建工作

      7.1.董事會應在公司成立之日起六十(60)天內委派籌建小組(以下簡稱籌建組)。籌建組工作計劃由董事會決定,籌建組由四(4)名組員組成,由各方提兩名組員,包括一名組長及一名副組長。董事會應指派由雙方提名的組員,并從提名組員中選出組長和副組長,但董事會有權隨時解任任何組員。任一方提名的組員被解任時,該方應提名一位接任人選,該名參與籌建組的接任人選需經董事會批準。

      7.2.新廠房的建筑,籌建小組按第6.2.款規定負責聯系建筑設計的批準,監督設備及材料采購,制訂建筑工程時間表,提供技術管理,確保建筑工程進度,妥善保管其報告、圖紙、檔案及其他資料。籌建小組在日常工作方面積極合作,并在新廠房建筑期間至少每星期開會一次,商討建筑工程進度和質量,此會議應做記錄并由組長和副組長簽署。

      7.3.至少有三(3)名籌建小組組員(包括組長)予以建議時,總經理方可代表公司與承建企業簽訂建筑合同和其他有關合同。每份建筑合同規定的工程應在中國有關單位允許承建該工程范圍之內。一切工作應按照合同內載明的時間表執行。全部建筑及有關成本費不得超出該合同內載明的數額。

      第八條利潤分配及稅務

      8.1.每個財政年度終結后應盡快把公司的純利按照甲方和乙方對公司注冊資本投資的數額比例分配給各方。為了達到本款8.1.的目的,“純利潤”表示從毛利中扣除下列各項費用后余下的數額:

      (1)按照中國有關法律和條例及本合同規定的條款,從公司所得毛利潤中扣除所得稅后的數額;

      (2)按照中國有關的法律條例規定及由董事會設立的儲備基金的數額;

      (3)按照董事會設立為發展和擴充公司的再投資所需基金數額;

      (4)按照中國有關法律和條款規定或由董事會設立的職工獎勵和福利基金的專項資金數額。

      8.2.按照“廣東省經濟特區條例”第三章第十四款優惠待遇的精神,公司應繳的最高所得稅率為百分之十五(15%)。對于技術比較先進,規模較大的企業,給予減稅20%至50%或免稅1年至3年的優惠。公司在甲方的協助下按照中國法律及條例申請獲得減免稅待遇。

      8.3.公司的中國、華僑、港澳及外籍人員應按照中國稅法及條例交納個人所得稅。

      第九條公司的權利和勞動工資

      9.1.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廣東省經濟特區條例”公司有權利:

      (1)可以獨立經營自己的企業,可以雇用外籍人員擔任技術和管理工作;

      (2)雇用中國職工,由企業自行招聘,按擇優原則考核錄用,勞資雙方簽訂合同。經采用的職工,可試用3個月至6個月;企業因生產、技術條例發生變化而多余的職工,經過培訓不能適應要求而在本企業內又無法改調其他工種的職工,可予以解雇;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并造成不良后果的職工,可以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記過、減薪、直至開除的處分;

      9.2.視公司經營的需要,自行確定采用計件或計時、計日、計月工資制;

      9.3.雇用的外籍職工、華僑職工、港澳職工在繳納個人所得稅后的工資和其他正當收入,可按外匯管理辦法的規定,通過中國銀行或其他銀行匯出;公司在繳納公司所得稅后的合法利潤,可按外匯管理的規定,通過中國銀行或其他銀行匯出;

      9.4.公司因故中途停業,經向有關部門申報理由,辦理清債手續,其資產可轉讓,資金可匯出。

      第十條會計與審計

      10.1.公司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中外合資企業財會統一條例建立會計制度。

      10.2.公司應在財務年度內,每季終結十(10)天內編制季度財務報表,并將該財務報表的副本分送甲、乙方及各董事。財務報表應包括該會計期間終結時有關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并以中英文編制。由公司主管財務的職員簽署是真實正確無誤的。

      10.3.公司應在財務年度終結后三十(30)天內編制年度財務報表,并將財務報表的副本分送甲、乙方及各董事。年度財務報表包含截止該財務年度終結時有關資產負債表及損益報表。財務報表應以中英文編制并由董事會委托的經中國這邊政府注冊的一家會計事務所予以審計并證明是真實、正確無誤的。

      10.4.甲方和乙方有權隨時在公司每個財務年度終結后一(1)個月內自費派審計師審查公司的經營帳目及記錄。

      第十一條協議的生效和合資期限

      11.1.本合同經中華人民共和國主管部門批準后,公司收到批準書后的1個月內應向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登記手續,領取營業執照。主管審批部門批準之日,即為本合同生效之日。本合同生效日以前雙方所簽署的一切意向書與其他文件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自動失效。

      11.2.本合同有效期限是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期滿之日止,公司的合資期限為十(10)年。若公司業務有發展,注冊資本需增多,則合資期限可延長。延長期限屆時將另行商定。

      11.3.當期限屆滿前六(6)個月,雙方同意終止合同之外,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規定,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合資公司的期限可繼續作每次為期五(5)年的延長。

      11.4.若因任何原因或任何一方造成終止合同,均需報原合同批準之機構批準。

      第十二條轉讓

      12.1.公司的任何一方未經董事會一致通過及中國主管審批部門的批準,不得向第三者轉讓、抵押、出售或其他方式處置其全部或部分股份。若一方要轉讓股份,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1)公司的一方希望轉讓其在公司的全部或部份股份時,公司他方有優先購買權;

      (2)為優先給受讓方,在轉讓方提出書面轉讓要求后三十(30)天內作出答復,否則轉讓方有權向第三者轉讓;

      (3)公司一方向第三者轉讓其全部或部份投資時,第三者的資格和信譽必須獲得他方的書面認可,轉讓的條件不得比向公司他方轉讓的條件優惠,轉讓方應將其受讓方關于轉讓的相應部份權利和義務的書面協議兩份副本,提交給公司他方;

      (4)公司營業,不得使公司的工作受到妨礙或組織機構受到影響;在批準轉讓后,公司應在三十(30)天內向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三條終止和清算

      13.1.當出現下列情況時,任一方可發出終止合同通知書,該通知書至少應在合同終止前的六十(60)天內發出:

      (1)在一方自愿或非自愿宣布破產、清盤或解散;

      (2)在一方不履行本合同規定的義務或違反本合同的任何條款,為此,終止合同通知書應說明違約的事項及違約方在通知書期間能予以改正而未改正的這些違約事項;

      (3)在雙方嚴格遵守條文后,仍然違反政府現行的法律、法令或條例,使公司無法繼續營業。

      13.2.本合同提前終止或終止后,公司對其資產、債權和債務進行清算。在清算時應本著公平合理的原則,按合同規定執行。

      13.3.當公司期滿或合同終止,宣告解散時董事會應制定清算的程序和原則并確定清算委員會成員。清算委員會可聘請在中國注冊的會計師、律師擔任并向董事會提出建議。

      13.4.根據中國有關法律并經有關當局批準,清算委員會可將公司以“營業中的公司”出售并簽售購協議書。甲方有優先購買權。

      13.5.若沒有買主愿意購買“營業中的公司”,則公司的業務予以終止,清算委員會可以按分項售賣公司的資產。在這種情況下,甲方有優先購買權,乙方次之。

      13.6.違約一方,必須對申請結束營業的一方因其違約事項所蒙受的財務損失擔負責任。

      第十四條土地使用

      14.1.遵照關于申請辦理《土地使用》的規定,甲方需代表公司向政府有關部門填交新廠房的用地申請書,取得規劃部門的批準,領取《土地使用證書》。

      14.2.按照經濟特區土地管理暫行規定,公司作為技術密集的先進的項目可申請免繳土地使用費。公司亦應申請獲得有關土地使用費方面的優惠待遇。

      第十五條保險

      15.在合同期內,公司總經理與第一副總經理擬根據不同階段不同業務共同提出公司投保的項目。在價格、服務同等條件下,應優先向中國保險公司投保。

      第十六條適用的法律

      16.1公司的建立、經營、管理、稅務、進出口物資、勞動管理、土地使用、人員出入境及其他活動應遵守經頒布的廣東省經濟特區內的有關法律、規章及條例。在此法律、規章及條例中尚無規定時,合資公司應遵守經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令、規章及條例。公司亦應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16.2.公司的財產、權利和乙方的投資、利潤分成,根據本合同規定乙方應得的數額及乙方的一切合法權益,應受經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廣東省經濟特區的法律、法令、規章及條例的保護。

      第十七條爭執的解決和仲裁

      17.1.在執行本合同所發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執,首先應由雙方友好協商解決。

      17.2.由于本合同引起甲方與乙方之間的任何爭執,首先應由董事會以互相信任的精神協商解決。若于三十(30)天內未能解決時,甲方和乙方可選擇第三方進行調解。

      17.3.若調解于三十(30)天內不能解決時,其爭執應由仲裁作最終裁決。仲裁小組由三名仲裁員組成,甲方指派一名,乙方指派一名,第三名仲裁員由甲、乙方指派的兩名仲裁員共同商定。若被指派的兩名仲裁員,意見分歧,則第三名仲裁員應由瑞典斯德哥爾摩商會仲裁院指派,并任仲裁小組主席,仲裁地點在瑞典斯德哥爾摩。

      17.4.仲裁的裁定是終局的,對雙方都有約束力,仲裁費由敗訴方負擔或由仲裁機構裁定。

      第十八條不可抗力

      18.1.雙方遇有無法控制的事件或情況,應視為不可抗力事件,但不僅限于火災、風災、水災、地震、爆炸、戰爭、叛亂、傳染病及瘟疫。若由于不可抗力事件導致任何一方不能履行本合同規定的義務時,應把本合同規定的履行義務的時間延長,延長的時間應與遭受不可抗力事件所延誤的時間相等。

      18.2.受不可抗力事件影響的任何一方應立即以電報或電傳把發生不可抗力事件通知另一方,并隨后于十四(14)天內用航空掛號信經政府有關當局或部門確認的發生不可抗力事件的證明書寄給另一方。若因遭受不可抗力引起的延誤超過九十(90)天時,應通過友好協商確定,為仍繼續執行協議或提前終止協議。

      第十九條合同文字和語言

      19.1.本合同包括主件和附件,其附件和主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附件條款與合同主件的相應條款發生矛盾時,應以合同主件為準。

      19.2.本合同修訂須經雙方討論通過,形成正式文件。經主管部門審批,審批后的文件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19.3.本合同內書寫的標題,僅為醒目所列,不影響條款的意義和解釋。

      19.4.本合同及附件用中文、英文書寫,而兩種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9.5.公司全部重要文件,一律用中、英兩種文字書寫。兩種文字本均具有同等效力。

      19.6.雙方同意以漢語和英語為工作語言。

      第二十條文本

      本合同的中文本、英文原本一式肆份,每種文本雙方各執兩份。

      第二十一條其他

      21.1.本合同生效日起,雙方以前簽訂所有與本合同有關的文件,即告作廢。

      21.2.本合同或與本合同有關文件的任何條款除對適用法律有違背的,不合法的或不可強行的條款外,余下的、凡有效的、合法的,可強制執行合同中的任何條款應予以執行,不得受到影響或削弱。

      21.3.本合同經雙方授權之代表于首頁寫明的日期簽訂,特此證明。

      第二十二條通知

      22.1.公司雙方的任一方向對方遞送通知文件(包括電傳、電報、信件等),按下列地址發出,在收到之日起被認為已送達:

      甲方: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

      信箱:________________信箱: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

      電報:________________電報:___________

      電傳:________________電傳:___________

      22.2.本公司生效期間,雙方有權隨時更改各自地址,但更改時應提前一(1)個月以書面通知對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建立中外合資企業須遵照中國有關法律,按主管部門及審批部門批準的雙方簽訂的契約予以辦理商業登記手續。合資企業是共同投資、共同經營、共擔風險、共負盈虧。合資雙方按注冊資本比例分享利潤和分擔風險。關于合資期限、經營自主權、稅務優惠等必須在契約中明確規定。

    有限責任公司經營合同 篇2

      甲方:______________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授權代表):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授權代表):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

      本協議于20___年___月___日于簽訂。

      鑒于:

      1、甲、乙雙方系依據中國法律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并合法存續的獨立法人,具有履行本協議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2、甲、乙雙方擬實行吸收合并,甲方擬吸收乙方而繼續存在,乙方擬解散并注銷。

      現甲乙雙方經平等友好協商,就甲方吸收合并乙方事宜達成如下協議,以茲共同遵守。

      第一條甲方基本情況

      甲方基本情況如下:

      (一)企業類型: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二)注冊資本:______________截止本協議簽訂之日注冊資本為人民幣萬元;

      (三)企業住所:______________北京市;

      (四)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五)甲方截至200年月日經審計并經乙方確認的資產負債表(見附件一),評估報告(見附件二)。

      第二條乙方基本情況

      乙方基本情況如下:

      (一)企業類型: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二)注冊資本:______________截止本協議簽訂之日注冊資本為人民幣萬元;

      (三)企業住所:______________北京市;

      (四)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五)股東及股本結構情況:______________出資萬元,占注冊資本的%;……

      (六)盈利狀況:______________20__年、20__、20__年……[盈利/虧損];

      (七)乙方截至200年月日經審計并經甲方確認的資產負債表(見附表三),評估報告(見附表四)。

      第三條合并總體方案

      雙方就合并方案達成如下共識:

      (一)甲乙雙方同意實行吸收合并,甲方吸收乙方而繼續存在,乙方解散并注銷;

      (二)甲乙雙方合并后,存續公司甲方的注冊資本為人民幣萬元,即合并前甲乙雙方的注冊資本之和;

      (三)甲乙雙方應于__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前完成合并及所有與本次合并相關的工商變更。但,合并手續于該日前不能完成時,甲乙雙方可以另行簽訂補充協議,延長辦理時限。

      第四條合并各方的債權、債務繼承安排

      甲乙雙方完成合并及完成所有與本次合并相關的工商變更手續之日起的所有財產及權利義務,均由甲方無條件承受,原乙方所有的債務由甲方承擔,債權由甲方享有。

      與本次吸收合并相關的對債權、債務人的告知義務按《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條執行。

      第五條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甲方有權要求乙方將全部資產及相關的全部文件完整地移交給甲方,上述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產權證書、各種賬目、賬簿、設備技術資料等;

      (二)甲方應與乙方共同聘請資產評估機構并由甲方負擔所有資產評估費用;

      (三)本協議簽訂后,雙方憑該協議辦理乙方資產的變更登記、過戶等接收手續,相關費用、稅收由甲方承擔;

      (四)乙方于本協議生效后至合并日,應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繼續管理其業務。但是,處理財產、承擔義務_____________元以上的支出等,應經甲方書面同意。

      第六條職工安置方案

      乙方全體管理人員及職工,于合并后當然成為甲方管理人員及職工,其工作年限、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不變。個別調換工作者,不在此限。

      第七條合并手續的辦理

      甲乙雙方應召開股東大會,討論通過本協議。一方或雙方股東大會未通過時,本協議自動失效。

      甲乙雙方應于股東大會通過本協議之日起一周內,持該協議到工商部門辦理乙方注銷登記和甲方變更登記手續,并提請登記機關予以公告;一方或雙方申請未得到審批機關批準時,本協議自動失效。

      本協議簽訂后,雙方憑該協議辦理乙方資產的變更登記、過戶等接收手續,相關費用、稅收由甲方承擔。

      第八條雙方的承諾和保證

      甲、乙雙方同意并承諾,各方均已獲得簽署和履行本協議全部必要的授權、批準,簽署和履行本協議不會對協議各方已簽署的任何法律文件構成任何不法或違反。

      甲方:_______________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授權代表)

      簽署日期: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授權代表)

      簽署日期:______________

    有限責任公司經營合同 篇3

      有限責任公司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 等 方共同出資,設立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章程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公司名稱:

      第四條:住所:

      第三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五條:公司經營范圍 (以工商窗口核定為準)

      第四章 公司注冊資本及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方式、

      出資額、出資期限

      第六條:公司注冊資本 萬元人民幣。

      第七條:股東的姓名(名稱)、認繳出資額、出資期限、出資方式如下:

      股東姓名 認繳情況(出資額 出資期限 出資方式)

      第五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八條: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執行董事、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式;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做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做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做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其他職權。

      第九條: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條: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一條:股東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

      定期會議于1月31日定時召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二條:股東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執行董事主持。

      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或主持。

      第十三條:股東會會議做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通過。

      第十四條: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由 擔任,執行董事任期 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十五條: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審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定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其他職權。

      第十六條:公司設一名經理,由 擔任,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應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執行董事授予其他職權。

      經理列席執行董事主持的會議。

      第十七條:公司設監事一人,由 擔任,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十八條: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執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七)其他職權。

      監事可以列席執行董事主持的會議。

      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條: 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 三 年,由股東會選舉產生,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七章 股東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條: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部分或全部出資。

      第二十一條:股東向股東以外的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的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時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第二十二條:公司的營業期限為 ,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組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二)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但公司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的除外;

      (三)股東會決議解散或者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決議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二十五條:本章程一式 五 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一份。

      全體股東親筆、簽字蓋公章

      年 月 日

    有限責任公司經營合同 篇4

      有限責任公司章程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發展生產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 等共同出資設立 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 公司名稱:_______________ 公司

      第二條 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 公司注冊資本:人民幣 萬元。股東以認繳資本承擔有限責任。

      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必須召開股東會并由全體股東通過并作出決議。公司減少注冊資本,還應當在報刊紙上登載公司減少注冊資本的公告。并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五條 股東的名稱、出資方式、認繳額、實繳額如下:

      投資協議書范本工商標準版注冊資本中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的轉移手續。

      第六條 公司成立后,應向股東簽發出資(或首期出資)證明書。

      第七條 擬在適當時機,對內部員工轉讓不超過30%的合同優先股份。合同優先股份的權力和義務:

      a、合同優先股份不承擔企業經營的風險; 

      b、享有股份購買、退出的自由;

      c、合同優先股份不參與公司的經營和管理;

      d、合同優先股份不參與公司的經營決策; e、每年享有5%的保底獎勵;

      F、合同優先股份不得向第三方買賣、抵押、轉讓或質押,雙方另約定除外。

      第八條 公司全體股東的首期出資額應在公司設立之時,首期出資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其余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5年之內繳足)

      第九條 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1)參加或推選代表參加股東會并根據其出資份額享有表決權;

      (2)了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3)選舉和被選舉為執行董事或監事;

      (4)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取股利并轉讓;

      (5)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6)優先購買公司新增的注冊資本;

      (7)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8)有權查閱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報告;

      第十條 股東承擔以下義務: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3)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的債務;

      (4)在公司辦理登記注冊手續后,股東不得抽回投資;

      第十一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起全部或者部分出資。

      第十二條 股東轉讓出資由股東會討論通過。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一致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第十三條 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名稱、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于股東名冊。

      第十四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3)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5)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6)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8)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9) 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10) 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11) 修改公司章程。

      (12) 聘任或解聘公司經理。

      第十五條 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六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七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并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定期會議應每半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會議,行使委托書中載明的權力。

      第十八條 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并主持。執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執行董事書面委托其他人召集并主持,被委托人才全權履行執行董事的職權。

      第十九條 股東會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決議應由全體股東通過,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紀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條 設立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執行董事為公司法定代表人,對公司股東會負責,由股東會選舉產生。董事會設董事長1人,由董事會選舉產生。執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執行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二十一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負責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檢查股東會會議的落實情況,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決議;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方案、決算方案;

      (5)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7)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提名公司經理人選,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

      (12)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這類裁決權和處置權須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東會報告。

      第二十二條 公司設經理1名,由股東會聘任或解聘。經理對股東會負責,行駛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者解除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7)應由董事長聘任或者解聘應由執行董事聘任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經理列席股東會會議。

      第二十三條 公司設監事1人,由公司股東會選舉產生。監事任期每屆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執行董事、經理行使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3)當執行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經理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監事列席股東會會議。

      第二十四條 公司執行董事、經理、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公司監事。

      第九章 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五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應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各股東。 第二十六條 公司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及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二十八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為 年,從《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九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時;

      (2)股東會決議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4)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5)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無法繼續經營時;

      (6)宣告破產。

      第三十條 公司解散時,應依《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一章 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一條 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抵觸,修改公司章程應由全體股東表決通過。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應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做變更登記。 第三十二條 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于股東會。

      第三十三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三十四條 公司章程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經各方出資人共同訂立,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一式二份,公司留存一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全體股東簽字(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 年 月 日

    有限責任公司經營合同 篇5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我們各股東經過慎重研究,一致同意按照該法律規定應具備的條件,自愿出資申請設立一個有限責任公司,特制定協議如下: 

      一、申請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名稱為“

      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并有不同字號的被選名稱若干,公司名稱以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的為準。 

      二、公司主要經營

      行業。

      公司住所擬設在

      市

      區

      路

      號

      樓(房)。 

      三、公司股東共

      個,其中自然人

      個,企業法人

      個,

      社會團體

      個,事業法人

      個,國家授權的部門

      個。

      分別為: 

      (

      ),現住

      ,     身份證號碼

      。 

      (

      )公司,住所在

      ,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號為。 

      (

      )學會(協會、聯誼會等),住所在

      。 

      (

      )團體法人編號為

      。 

      (

      )研究所(中心等),住所在

      。 

      四、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

      萬元。各股東出資額和出資方式為: 

      (

      )出資(

      )萬元,其中以貨幣(或者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方式出資

      萬元。 

      (

      )出資(

      )萬元,其中以貨幣(或者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等)方式出資

      萬元。 

      五、公司名稱預先核準登記后,應當在

      天內到銀行開設公司臨時賬戶。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在公司臨時賬戶開設后

      天內,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臨時賬戶。 

      六、股東不按協議繳納所認繳的出資,應當向已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承擔辦法為

      。 

      七、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八、全體股東同意指定

      (指股東)為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指具有代理業務的公司派員或者律師事務所的律師)作為申請人,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的文件、證件的真實性、有效性和合法性,并承擔責任。 

      九、因各種原因導致申請設立公司已不能體現股東原本意愿時,經全體股東一致同意,可停止申請設立公司,所耗費用由各股東按

      辦法承擔。 

      股東簽名、蓋章: 

      簽訂協議地點: 

      簽訂協議時間:

    有限責任公司經營合同 篇6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維護公司、股東的合法權益,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 公司名稱:(以下簡稱公司)

      第三條 公司住所:

      第四條 公司營業期限:永久存續(或:自公司設立登記之日起至年月日)。

      第五條 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經理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條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七條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對公司、股東、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

      第二章 經營范圍

      第八條 公司的經營范圍:

      (以上經營范圍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為準)。

      第九條 公司根據實際情況,可以改變經營范圍,但須經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登記。

      第三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十條 公司由個股東共同出資設立,注冊資本為人民幣   萬元。

      (注:出資比例是指占注冊資本總額的百分比;出資方式應注明為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

      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在銀行開設的帳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評估作價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第十一條 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并在繳納出資后,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并出具證明。

      第十二條 公司注冊資本由全體股東依各自所認繳的出資比例分次繳納。首次出資應當在公司設立登記以前足額繳納。(注:股東出資采取一次到位的,不需要填寫下表)。

      股東繳納出資情況如下:

      (一)首次出資情況:

      (二)第二次出資情況:

      (注:出資比例是指占注冊資本總額的百分比;出資方式應注明為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

      第十三條 公司可以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十四條 公司成立后,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第四章 股東

      第十五條 公司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名稱及住所;

      (二)股東的出資額;

      (三)出資證明書編號。

      記載于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第十六條 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一)按照其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優先按照其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

      (二)參加或委托代理人參加股東會,按照認繳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三)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股權;

      (四)對公司的經營行為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五)選舉和被選舉為公司執行董事或監事;

      (六)查閱公司會計帳簿,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執行董事的決議、監事的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

      (七)公司終止后,按其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八)法律、行政法規或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七條 股東承擔如下義務: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

      (二)按期足額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三)在公司成立后,不得抽逃出資;

      (四)國家法律、行政法規或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八條 自然人股東死亡后,由合法繼承人繼承其股東資格,其他股東不得對抗或妨礙其行使股東權利。

      第五章 股權轉讓

      第十九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部分股權,毋須征得其他股東同意;

      第二十條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第二十一條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各自認繳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第二十二條 依本章程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的規定轉讓股權后,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并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公司章程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決議。

      第六章 股東會

      第二十三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或者更換執行董事、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決定其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六)審議批準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準公司年度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十)對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對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

      (十三)決定聘用或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

      (十四)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四條 股東可以自行出席股東會,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東會并代為行使表決權。委托代理人出席會議的,其代理人應出示股東的書面委托書。

      第二十五條 首次股東會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六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并于上一會計年度完結之后三個月之內舉行。經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執行董事,監事提議,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二十七條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經全體股東一致同意,可以調整通知時間。

      股東或者其合法代理人按期參加會議的,視為已接到了會議通知。該股東不得僅以此主張股東會程序違法。

      第二十八條 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執行董事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九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認繳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三十條 股東會會議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須經代表過半數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但是對公司修改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七章 執行董事、經理、監事

      第三十一條 公司設執行董事,由股東會選舉或更換。

      執行董事任期每屆 年。(注:不超過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三十二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股東會會議,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分立、合并、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的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注:執行董事兼任經理的,此處應修改為“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或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三條 公司設經理,由股東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行使以下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或者執行董事的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股東會或執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四條 公司設監事一名(注:或兩名)。股東代表出任的,由股東會選舉或更換;職工代表出任的,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大會(注:或職工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

      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監事任期每屆為三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三十五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 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執行董事不依職權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時負責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提出議案;

      (六)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規定或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八章 公司財務、會計

      第三十六條 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經股東會決議,還可以從稅后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稅后利潤,按照股東的實繳出資比例分配紅利。

      第九章 公司的解散和清算

      第三十七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消;

      (五)人民法院依據《公司法》第183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公司有前款第(一)項情形的,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

      第三十八條 公司因章程第三十七條第(一)、(二)、(四)、(五)項的規定而解散的,應當依法組建清算組并進行清算;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三十九條 清算組由股東組成,依照《公司法》及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行使職權和承擔義務。

      第十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本章程所稱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指公司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第四十一條 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股東會。本章程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所稱“以上”含本數;“過半數”不含本數。

      第四十三條 公司根據需要或因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而修改公司章程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應送公司原登記機關備案。

      全體股東簽名(蓋章):

      年  月  日

    有限責任公司經營合同 篇7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我們各股東經過慎重研究,一致同意按照該法律規定應具備的條件,自愿出資申請設立一個有限責任公司,特制定協議如下:

      一、申請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名稱為“____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并有不同字號的被選名稱若干,公司名稱以公司登記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我們各股東經過慎重研究,一致同意按照該法律規定應具備的條件,自愿出資申請設立一個有限責任公司,特制定協議如下:

      一、申請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名稱為“____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并有不同字號的被選名稱若干,公司名稱以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的為準。

      二、公司主要經營______行業。公司住所擬設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公司股東共______個,其中自然人______個,企業法人______個,社會團體______個,事業法人______個,國家授權的部門______個。分別為:

      ( )__________________,現住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

      ( )____________公司,住所在 ,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號為____________。

      ( )____________學會(協會、聯誼會等),住所在__________________。

      ( )__________________團體法人編號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____________研究所(中心等),住所在____________。

      四、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____________萬元。各股東出資額和出資方式為:____________

      ( )出資____________萬元,其中以貨幣(或者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方式出資____________萬元。

      ( )出資____________萬元,其中以貨幣(或者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等)方式出資____________萬元。

      五、公司名稱預先核準登記后,應當在______天內到銀行開設公司臨時賬戶。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在公司臨時賬戶開設后______天內,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臨時賬戶。

      六、股東不按協議繳納所認繳的出資,應當向已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承擔辦法為____________。

      七、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八、全體股東同意指定 (指股東)為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指具有代理業務的公司派員或者律師事務所的律師)作為申請人,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的文件、證件的真實性、有效性和合法性,并承擔責任。

      九、因各種原因導致申請設立公司已不能體現股東原本意愿時,經全體股東一致同意,可停止申請設立公司,所耗費用由各股東按____________辦法承擔。

      股東簽名、蓋章:____________

      簽訂協議地點:____________

      簽訂協議時間:____________

    有限責任公司經營合同 篇8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實現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促進經濟發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條公司名稱:(以下簡稱公司)

      第三條公司住所:

      第四條公司營業期限:永久存續(或:自公司設立登記之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五條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經理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條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出資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七條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對公司、出資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

      第二章經營范圍

      第八條公司的經營范圍:

      (以上經營范圍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為準)。

      第九條公司根據實際情況,改變經營范圍的,須經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登記。

      第三章公司注冊資本

      第十條公司由單獨出資組建。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萬元,出資方式為。

      (注:出資方式應注明為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

      出資人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在銀行開設的帳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評估作價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第十一條出資人應當按期足額繳納所認繳的出資額,并在繳納出資后,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并出具證明。

      第十二條公司注冊資本由出資人分次繳納。首次出資應當在公司設立登記以前足額繳納。(注:出資人出資采取一次到位的,不需要填寫下表)。

      股東繳納出資情況如下:

      (一)首次出資情況:

      │出資人│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比例│出資時間│

      ││(萬元)││(%)││

      (二)第二次出資情況:

      │出資人│出資額(萬元)│出資方式│出資比例│出資時間│

      (注:出資比例是指占注冊資本總額的百分比;出資方式應注明為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

      第十三條公司可以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四章出資人

      第十四條出資人是經政府授權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的職責。

      第十五條出資人享有如下權利: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向公司委派或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并在董事會成員中指定董事長、副董事長;決定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委派或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監事,并在監事會成員中指定監事會主席;決定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和批準董事會和監事會的報告;

      (五)查閱董事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

      (六)批準公司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和利潤分配方案,彌補虧損方案;

      (七)決定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清算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發行公司債券;

      (八)公司終止,依法取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九)修改公司章程。

      (十)法律、行政法規或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出資人對上述事項作出決定,按照有關規定應當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應當報經審批。

      (注:前款第(一)、第(六)項可以根據情況,由董事會行使相關職權)

      第十六條出資人的義務: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

      (二)按期足額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三)在公司成立后,不得抽逃出資;

      (四)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七條出資人可以轉讓其全部或部分出資額,但須依法進行審批并辦理財產轉移手續。轉讓后,應變更公司形式并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五章董事會、經理、監事會

      第十八條公司設董事會,由人組成,其中應當有適當比例的職工代表。董事由出資人委派或更換,但是董事會成員中的職工代表由職工代表大會民主選舉或更換。

      董事每屆任期三年。(注:不超過三年)

      第十九條董事會設董事長一名,副董事長名,由出資人從董事會成員中指定。

      第二十條董事會對出資人負責,行使以下職權:

      (一)執行出資人的決議;

      (二)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制訂公司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和利潤分配方案、

      彌補虧損方案;

      (四)制訂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發行公司債券、分立、合并、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的方案;

      (五)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六)聘任和解聘公司經理,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七)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八)公司章程或者出資人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一條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二條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三條董事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董事。經全體董事一致同意,可以調整通知時間。

      董事會會議應當有過半數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

      第二十四條公司設經理,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經出資人批準,董事可以兼任經理。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以下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的方案;

      (四)擬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公司章程或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五條公司的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未經出資人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其他經營組織的兼職。

      第二十六條公司設立監事會,由人組成。(注:監事人數不得少于五人)監事由出資人委派或更換,但是監事會成員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代表大會選舉或更換。每屆監事會的職工代表比例由出資人決定,但不得低于監事人數的三分之一。

      監事任期每屆為三年。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七條監事會主席由出資人在監事中指定。

      第二十八條監事會主席負責召集和主持監事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的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第二十九條監事會會議應當有過半數的監事出席方可舉行。監事會形成決議須經半數以上的監事通過方才有效。

      第三十條監事會行使以下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出資人決定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六章公司財務、會計

      第三十一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財務會計報告應當于每一會計年度終了后的三個月內送交出資人。

      第三十二條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經股東會決議,還可以從稅后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稅后利潤,應依法分配紅利。

      第七章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三十三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

      (二)出資人決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公司有前款第(一)項情形的,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

      第三十四條公司因章程前條第(一)、(二)、(四)項的規定而解散的,應當依法組建清算組并進行清算;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制作清算報告,報出資人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三十五條清算組由出資人組成,依照《公司法》及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行使職權和承擔義務。

      第九章附則

      第三十六條本章程所稱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指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第三十七條公司章程由出資人(或:董事會)解釋。本章程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三十八條本章程所稱“以上”含本數;“過半數”不含本數。

      第三十九條公司根據需要或因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而修改公司章程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應送公司原登記機關備案。

      第四十條本公司章程由出資人制定。(或:由公司董事會制定報出資人批準),公司設立登記后生效。

      出資人簽名(蓋章):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有限責任公司經營合同 篇9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公司與 公司雙方本著互利互惠、共同發展的原則,經充分協商,決定共同出資建立 公司,特定立本合同。

      第二章 出資雙方

      第二條 出資雙方為:

      甲方:

      法定代表:

      法定地址:

      乙方:

      法定代表:

      法定地址:

      第三章 設立公司

      第三條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有關法律規定,決定在 市設立 公司。

      地址:

      第四條 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甲乙雙方以各自認繳的出資額對 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雙方按各自的出資額在投資總額中所占的比例分享利潤和分擔風險及損失。

      第四章 公司宗旨、經營項目和規模

      第五條 公司的宗旨 。

      第六條 公司的經營項目為 。

      第七條 公司投資總額為人民幣 元,其中注冊資金 元。

      甲方以 作為投資,占投資總額 %。

      乙方投資 萬元,占投資總額 %,其中現金140萬元,設備60萬元;

      合同簽訂后30日內乙方將現金投資足額存入 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臨時帳戶,設備投資提供評估證明文件,并依法辦理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第八條 任何一方向第三方轉讓其部分或全部出資額時,須經另一方同意。 任何一方轉讓其部分或全部出資額時,在同 等條件下另一方有優先購買權。 違反上述規定的,其轉讓無效。

      第五章 雙方責任

      第九條 甲乙雙方除承擔本合同其他條款所規定的義務外,還應負責進行下列事項:

      (一)、甲方:

      1、 ;

      2、 ;

      3、 ;

      (二)、乙方:

      1、

      2、

      3

      第六章 董事會

      第十條 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應成立董事會。

      董事會由 名董事組成。其中,甲方委派 名,乙方委派 名。董事長由 方委派,副董事長由 方委派。董事會成員任期 年。經委派方繼續委派可以連任。

      第十一條 董事會是 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決定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對重大問題應一致通過,方可作出決定。其它事宜,三分之二多數通過即可作出決定。

      第十二條 董事長是 公司的法定代表。董事長因故不能履行其職責時,可臨時授權副董事長或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條 董事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由董事長召集并主持會議。經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議,可召開董事臨時會議。會議記錄應歸檔保存。

      第十四條 公司的經營管理機構由董事會決定。

      第七章 財務、會計

      第十五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十六條 公司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應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審查驗證。

      第十七條 公司在每一營業年度的頭三個月,編制上一年度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計算表和利潤分配方案,提交董事會審議通過。

      第八章 合營期限及期滿后財產處理

      第十八條 公司經營期限為八年。營業執照簽發之日為公司成立之日。

      第十九條 合營期滿或提前終止合同,甲乙雙方應依法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后的財產,按甲乙雙方投資比例進行分配。

      第九章 違約責任

      第二十條 甲乙雙方任何一方未按合同第七條規定依期如數提交出資額時,每逾期一日,違約方應向另一方支付出資額的 %作為違約金。如逾期三個月仍未提交的,另一方有權解除合同。

      第二十一條 由于一方過錯,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時,由過錯方承擔其行為給公司造成的損失。

      第十章 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第二十二條 本合同的變更需經雙方協商同意。

      第二十三條 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約定,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時,另一方有權要求解除合同。

      第二十四條 因國家政策變化而影響本合同履行時,按國家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若國家處于戰爭狀態,系統應無條件服從戰爭需要。

      第十一章 不可抗力情況的處理

      第二十六條 一方因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時,應立即通知對方,并在15日內提供不可抗力的詳情及有關證明文件。

      第十二章 爭議的解決

      第二十七條 在本合同執行過程中出現的一切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經協商仍不能達成協議的,提交蘇州市仲裁委員會按其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費用由敗承擔。

      第十三章 合同的生效及其他

      第二十八條 本合同在甲乙雙方簽字后生效。合同期滿后,經雙方同意,可以續簽。

      第二十九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由雙方共同協商解決。

      第三十條 本合同一式六份,保證人和合同雙方各執兩份。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地址: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有限責任公司經營合同 篇10

      一、企業名稱:______________有限責任公司

      二、企業住所:______________

      三、經營地址:______________

      四、企業法定代表人: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

      五、企業宗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企業經營范圍:

      主營:____________________ 兼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經營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注冊資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其中:固定資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流動資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九、投資者姓名、住所及出資額:

      十、投資者的權利和義務:

      (一)出資者按照各自的投資額對公司承擔責任;

      (二)出資者不得中途抽回資本;如需轉讓,需經其他出資者的同意;

      (三)......(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內容)

      十一、企業的組織機構及勞動用工制度:_______________

      十二、企業的解散條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三、投資者轉讓出資的條件:___________________

      十四、企業法定代表人產生和變更的程序:______________

      十五、利潤分配和虧損負擔辦法:企業按國家規定,依法納稅后的利潤,按照以下原則處理: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企業發生虧損時,虧損分擔的原則是:________________)

      十六、本章程的修改程序: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七、需要寫明的其他事項_____________________

      全體出資人的簽名: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有限責任公司經營合同 篇11

      一、公司宗旨與經營范圍

      1、本公司的中文名稱為:“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2、本公司的住所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本公司的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

      4、本公司的經營宗旨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本公司的經營范圍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注冊資本

      本公司的注冊資本為人民幣_________元整,各發起人全部以現金出資,其中:

      甲方:出資額為_________元,以現金出資,占注冊資本的_________%;

      乙方:出資額為_________元,以現金出資,占注冊資本的_________%;

      丙方:出資額為_________元,以現金出資,占注冊資本的_________%;

      丁方:出資額為_________元,以現金出資,占注冊資本的_________%;

      戊方:出資額為_________元,以現金出資,占注冊資本的_________%;

      戌方:出資額為_________元,以現金出資,占注冊資本的_________%。

      三、發起人的權利、義務

      1、發起人的權利

      申請設立本公司,隨時了解本公司的設立工作進展情況。簽署本公司設立過程中的法律文件。審核設立過程中籌備費用的支出。推舉本公司的執行董事候選人名單,各方提出的執行董事候選人經本公司股東會按本公司章程的規定審議通過后選舉產生,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執行董事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本公司設執行董事一人。出資證明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公司名稱;

      (2)公司登記日期;

      (3)公司注冊資本;

      (4)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繳納的出資額和出資日期;

      (5)出資證明書的編號和核發日期。

      出資證明書由公司蓋章。在本公司成立后,按照國家法律和本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行使股東權利、承擔股東義務。

      2、發起人的義務

      按照法律規定和本協議的約定,自本協議生效之日起三日內將認購本公司股份的資金及時、足額地劃入為設立本公司所指定的銀行帳戶。及時提供本公司申請設立所必需的文件材料。在本公司設立過程中,由于發起人的過失致使公司受到損害的,對本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發起人未能按照本協議約定按時繳納出資的,除向本公司補足其應繳付的出資外,還應對其未及時出資行為給其他發起人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四、籌備、設立與費用承擔

      1、在本公司設立成功后,同意將為設立本公司所發生的全部費用列入本公司的開辦費用,由成立后的公司承擔。

      2、在本公司不能成立時,同意對設立行為所產生的債務和費用支出按各發起人的出資比例進行分攤。

      五、發起人各方的聲明和保證

      本發起人協議的簽署各方作出如下聲明和保證:

      1、發起人各方均為具有獨立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并擁有合法的權利或授權簽訂本協議。

      2、發起人各方投入本公司的資金,均為各發起人所擁有的合法財產。

      3、發起人各方向本公司提交的文件、資料等均是真實、準確和有效的。

      六、本協議的解除

      只有當發生下列情形時,本協議方可解除:

      1、發生不可抗力事件:

      不可抗力事件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自然情況,不包括政策法規環境的變化、社會動暴亂的發生、罷工等社會情況;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后,任何一方均可在事件發生后的三天內通知對方解除本協議,并各自負擔此前有關本協議項下的支出。

      2、各方協商一致同意解除本協議,并已就協議解除后的善后事宜作出妥當安排。

      七、爭議的解決

      履行本協議過程中,發起人各方如發生爭議,應盡可能通過協商途徑解決;如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_________法院起訴,級別管轄遵守法律的相關規定。

      八、協議的生效

      1、本協議一式六份,自發起人各方簽字或蓋章后生效。

      2、如無相反證明,本協議首部列明的日期即為本協議簽署的日期。

      九、其他

      1、本公司的具體管理體制由本公司章程另行予以規定。

      2、未盡事宜,發起人各方應遵循誠實信用、公平合理的原則協商簽訂補充協議,以積極的作為推進本公司的設立工作。

      發起人甲(簽字):_________ 發起人乙(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發起人丙(簽字):_________ 發起人丁(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發起人戊(簽字):_________ 發起人戌(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有限責任公司經營合同 篇12

      風險提示: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15日前通知全體股東;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者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

      根據《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關規定,____________有限公司股東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召開臨時會議,于召開會議前依法通知了全體股東,會議通知的時間、方式以及會議的召集和主持符合公司章程的規定,出席本次股東會會議的有股東_______。

      股東會會議一致通過并作出以下決議:

      風險提示: 有限責任公司設立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或者監事不召集和支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一、(股權轉讓時適用)同意____________將其持有的本公司____萬元股權(占注冊資本____%)以____萬元的價格依法轉讓給________。

      轉讓后________為股東,________退出公司。

      二、(任職變更適用)委派______為公司執行董事、法定代表人,______不再擔任公司執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委派______為公司監事,______不再擔任公司監事。

      或:同意公司執行董事、監事任職不變。

      或:委派______、______、______為公司董事,免去______、______、______的董事職務;委派______、______為公司監事,免去______的監事職務。

      三、(住所變更適用)同意公司住所變更為:______。

      四、(經營范圍變更適用)同意公司經營范圍變更為:______。

      五、(名稱變更適用)同意公司名稱變更為:______。

      六、(注冊資本變更適用)同意公司注冊資本由萬元變更為______萬元。

      新增注冊資本由______以貨幣出資______萬元。

      七、(實收資本變更時適用)同意公司實收資本由萬元變更為______萬元。

      新增實收資本由______以貨幣出資______萬元,股東______以貨幣出資______萬元。

      八、(營業期限變更適用)同意公司營業期限變更為長期或______年。

      九、通過新的公司章程(參照設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

      股東蓋章(簽字):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有限責任公司經營合同 篇13

      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有關法規規定,本著平等互利的原則,經各發起人友好協商,一致決定共同發起設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設公司”),簽訂如下協議,作為協議各方發起行為的規范,以資共同遵守:

      發起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聯系電話:

      發起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聯系電話:

      第一章?公司宗旨與經營范圍

      第一條?本公司的中文名稱為: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第二條?本公司的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本公司的組織形式為: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本公司的經營宗旨: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條?本公司的經營范圍: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上事項在工商登記時如有變更,以工商登記為準。

      第二章?注冊資本

      第六條?新設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_______________元整,協議各方于_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出資。其中發起人___________出資額為___________元整,以___________出資,占注冊資本的____%;發起人___________出資額為___________元整,以___________出資,占注冊資本的____%;

      第七條?協議各方須按期足額繳納各自認繳的出資額。公司名稱預先核準登記后,應當在_____天內到銀行開設公司臨時賬戶。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在公司臨時賬戶開設后_____天內,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臨時賬戶。股東以實物出資的,須提供評估證明文件,并依法辦理財產權的轉移手續。協議各方均承諾《發起人協議(有限責任公司設立)》項下的資產權屬清楚,不存在任何形式的抵押、擔保或第三者權益,辦理產權過戶不存在法律障礙。

      第八條?協議各方一致同意由_____方具體負責辦理設立公司的有關手續及辦理相關行政許可,并負責新設公司設立過程中的其他具體事務。

      第九條?辦理設立公司的相關費用由新設公司承擔。若新設公司不能設立時,由協議各方按出資比例分別承擔。

      第三章?發起人的權利、義務與責任

      第十條?協議各方的權利:

      (一)協議各方按投入新設公司的出資額占新設公司實繳資本額的比例享有所有者的資產權益。

      (二)協議各方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新設公司新增資本時,協議各方可以優先認繳出資。

      (三)協議各方可依法轉讓其在新設公司的出資。

      (四)如新設公司不能設立時,在承擔發起人義務和責任的前提下,協議各方有權收回所認繳的出資。

      (五)協議各方有權對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出資義務的出資人和故意或過失損壞新設公司利益的出資人提起訴訟,要求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六)法律、行政法規所賦予的其他權利。

      第十一條?協議各方義務

      (一)協議各方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

      (二)協議各方以其出資額為限對新設公司承擔責任。協議各方在新設公司登記后,不得抽回出資。

      (三)新設公司發給協議各方的出資證明書不得私自交易和抵押,僅作為公司內部分紅的依據。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承擔的其他義務。

      第十二條?協議各方責任

      (一)在新設公司續存期間,協議各方不得與其它企業、公司或其他組織機構、個人進行相關合作,不得從事與新設公司構成同業競爭的其他業務。

      (二)協議各方如違反本協議,不按規定繳納出資,應向已足額繳納出資的出資人承擔違約責任,違約方按其應出資額的______%向已足額繳納出資的出資人支付違約金。協議各方不按規定繳納出資導致公司不能成立的,按其應出資額的______%向其他出資人支付違約金。

      (三)協議各方向新設公司提交的文件、資料等均是真實、準確和有效的。

      第六章?新設公司未能設立情形

      第十七條?新設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設立:

      (一)新設公司未獲得工商管理部門的批準;

      (二)協議各方一致決議不設立公司;

      (三)出資人違反出資義務,導致公司不能設立的;

      (四)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不能設立的。

      第十八條?新設公司不能設立時,出資人已經出資的,應予以返還。對公司不能設立負有責任的出資人,必須承擔完相應法律責任的,才能獲得返還的出資。

      第七章?保密責任

      第十九條?協議各方在合作過程中應嚴格保守對方的商業秘密。本處所指商業秘密包括但不限于甲乙雙方在合作中所涉及的、提供的、簽署的全部資料、信息,在合作過程中所產生的任何新信息、新文件以及其他具有保密性的信息,無論是書面的、口頭的、圖形的、電磁的或其它任何形式的信息。協議各方承諾不得因自身原因泄露對方商業秘密而使對方商業信譽受到損害,并確保不會將該信息用于執行或履行其在本協議中的權利或義務之外的其他目的。

      第二十條?本保密條款的效力不因本協議的終止而終止。

      第八章?本協議的解除

      第二十一條?只有當發生下列情形時,本協議方可解除:

      (一)發生不可抗力事件。不可抗力事件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自然情況,不包括政策法規環境的變化、社會動_____的發生、_____等社會情況;

      (二)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后,協議各方均可在事件發生后的_____天內書面通知對方解除本協議,并各自負擔此前有關本協議項下的支出。

      (三)協議各方協商一致同意解除本協議,并已就協議解除后的善后事宜作出妥當安排。

      第九章?違約責任

      第二十二條?本協議任何一方違反本協議的有關條款及其保證與承諾,均構成該方的違約行為,須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第十章?爭議的解決

      第二十三條?履行本協議過程中,協議各方如發生爭議,可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___________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一章?協議的生效

      第二十四條?本協議一式份,協議各方各執一份,自協議各方簽字或蓋章后生效。

      第二十五條?本協議于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由協議各方在___________簽署。

      第十二章?其他

      第二十六條?新設公司的具體管理體制由新設公司章程另行予以規定,協議各方同意按照公司章程規定履行各自的權利義務。

      第二十七條?本協議要求協議各方發出的通知或其他通訊,應用中文書寫,并用專人遞送、信函或傳真發至其他方在本協議首部所列地址,協議各方地址如有改變,應提前____天書面通知其他方,否則仍以變更前的地址為有效的送達地址,一方按照本條款確定的地址進行送達的,視為有效的送達。

      第二十八條?若根據任何法律法規,本協議的任何條款或其他規定無效、不合法或不可執行,則只要本協議籌劃交易的經濟或法律實質未受到對任何一方任何形式的嚴重不利影響,本協議的所有其他條款和規定仍應保持其全部效力。

      第二十九條?本協議未盡事宜,協議各方應遵循誠實信用、公平合理的原則協商簽訂補充協議,以積極的作為推進新設公司的設立工作。

      (以下為《發起人設立公司協議書》簽署頁,無正文)

      發起人(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委托代理人:

      _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發起人(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委托代理人:

      _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注:雙方若有特殊協商可以根據具體情況進行條款的添加。

    有限責任公司經營合同 篇14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各股東經過慎重研究,一致同意按照該法律規定應具備的條件,自愿出資申請設立一個有限責任公司,特制定協議如下:

      一、申請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名稱為“ ____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并有不同字號的被選名稱若干,公司名稱以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的為準。

      二、公司主要經營____________行業。公司住所擬設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公司股東共_______個,其中自然人_______個,企業法人_______個,分別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_______萬元。各股東出資額和出資方式為:

      _______出資_______萬元,以貨幣方式出資;

      _______出資_______萬元,以貨幣方式出資。

      五、公司名稱預先核準登記后,應當在_______天內到銀行開設公司臨時賬戶。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在公司臨時賬戶開設后_______天內,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臨時賬戶。

      六、股東不按協議繳納所認繳的出資,應當向已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承擔辦法為_______。

      七、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八、全體股東同意指定_______(指股東)為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指具有代理業務的公司派員或者律師事務所的律師)作為申請人,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的文件、證件的真實性、有效性和合法性,并承擔責任。

      九、因各種原因導致申請設立公司已不能體現股東原本意愿時,經全體股東一致同意,可停止申請設立公司,所耗費用由各股東按_______辦法承擔。

      股東簽名、蓋章:

      簽訂協議地點:

      簽訂協議時間:

    有限責任公司經營合同 篇15

      本協議于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由下列各發起方在_______________簽署:

      甲方:___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丁方:___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戊方:___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戌方:___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章?公司宗旨與經營范圍

      1.1?本公司的中文名稱為:“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1.2?本公司的住所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3?本公司的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

      1.4?本公司的經營宗旨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5?本公司的經營范圍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章?注冊資本

      本公司的注冊資本為人民幣_________元整,各發起人全部以現金出資,其中:

      甲方:出資額為_________元,以現金出資,占注冊資本的_________%;

      乙方:出資額為_________元,以現金出資,占注冊資本的_________%;

      丙方:出資額為_________元,以現金出資,占注冊資本的_________%;

      丁方:出資額為_________元,以現金出資,占注冊資本的_________%;

      戊方:出資額為_________元,以現金出資,占注冊資本的_________%;

      戌方:出資額為_________元,以現金出資,占注冊資本的_________%。

      第三章?發起人的權利、義務

      3.1?發起人的權利

      3.1.1?申請設立本公司,隨時了解本公司的設立工作進展情況。

      3.1.2?簽署本公司設立過程中的法律文件。

      3.1.3?審核設立過程中籌備費用的支出。

      3.1.4?推舉本公司的執行董事候選人名單,各方提出的執行董事候選人經本公司股東會按本公司章程的規定審議通過后選舉產生,執行董事_____三年,_____屆滿可連選連任。執行董事_____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本公司設執行董事一人。本公司總經理由執行董事提名,股東會聘任,_____三年,可連聘連任。

      3.1.5?提出本公司的監事候選人名單,經本公司股東會按本公司章程的規定審議通過后選舉產生,監事_____三年,_____屆滿可連選連任。本公司設監事一人。

      3.1.6?本公司成立后,足額繳付出資的發起人有權要求公司向股東及時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

      (二)公司登記日期;

      (三)公司注冊資本;

      (四)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繳納的出資額和出資日期;

      (五)出資證明書的編號和核發日期。

      出資證明書由公司蓋章。

      3.1.7?在本公司成立后,按照國家法律和本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行使股東權利、承擔股東義務。

      3.2?發起人的義務

      3.2.1?按照法律規定和本協議的約定,自本協議生效之日起三日內將認購本公司股份的資金及時、足額地劃入為設立本公司所指定的銀行帳戶。

      3.2.2?及時提供本公司申請設立所必需的文件材料。

      3.2.3?在本公司設立過程中,由于發起人的過失致使公司受到損害的,對本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3.2.4?發起人未能按照本協議約定按時繳納出資的,除向本公司補足其應繳付的出資外,還應對其未及時出資行為給其他發起人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章?籌備、設立與費用承擔

      4.1?在本公司設立成功后,同意將為設立本公司所發生的全部費用列入本公司的開辦費用,由成立后的公司承擔。

      4.2?在本公司不能成立時,同意對設立行為所產生的債務和費用支出按各發起人的出資比例進行分攤。

      第五章?發起人各方的聲明和保證

      本發起人協議的簽署各方作出如下聲明和保證:

      5.1?發起人各方均為具有_____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并擁有合法的權利或授權簽訂本協議。

      5.2?發起人各方投入本公司的資金,均為各發起人所擁有的合法財產。

      5.3?發起人各方向本公司提交的文件、資料等均是真實、準確和有效的。

      第六章?本協議的解除

      只有當發生下列情形時,本協議方可解除:

      6.1?發生不可抗力事件:

      6.1.1?不可抗力事件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自然情況,不包括政策法規環境的變化、社會動_____的發生、_____等社會情況;

      6.1.2?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后,任何一方均可在事件發生后的三天內通知對方解除本協議,并各自負擔此前有關本協議項下的支出。

      6.2?各方協商一致同意解除本協議,并已就協議解除后的善后事宜作出妥當安排。

      第七章?爭議的解決

      履行本協議過程中,發起人各方如發生爭議,應盡可能通過協商途徑解決;如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_________法院起訴,級別管轄遵守法律的相關規定。

      第八章?協議的生效

      8.1?本協議一式六份,自發起人各方簽字或蓋章后生效。

      8.2?如無相反證明,本協議首部列明的日期即為本協議簽署的日期。

      第九章?其他

      9.1?本公司的具體管理體制由本公司章程另行予以規定。

      9.2?未盡事宜,發起人各方應遵循誠實信用、公平合理的原則協商簽訂補充協議,以積極的作為推進本公司的設立工作。

      發起人甲(簽字):_________?發起人乙(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發起人丙(簽字):_________?發起人丁(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發起人戊(簽字):_________?發起人戌(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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