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補償決定書(精選5篇)
行政補償決定書 篇1
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賠償決定書
( )工商行賠字〔 〕 號賠償申請人: 住所: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住所: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職務: ] 賠償申請人因認為 ,于 年 月 日向我局提出行政賠償申請,現已審理終結。行政賠償請求: 賠償申請人稱: 經審理查明: 本局認為: 如不服本賠償決定,可以自收到賠償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 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 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自收到賠償決定書之日起3個月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工商行政管理局(印章)
年 月 日
行政補償決定書 篇2
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書
征收人:蘇州市人民政府
住所地:本市三香路998號
被征收人:朱鳴嬋,女,1977年8月5日生,戶籍地址梅巷新村7幢二單元104室
蘇州市人民政府于20xx年11月19日作出蘇府征〔20xx〕11號房屋征收決定,對梅巷片區危舊房改造工程(二標段)項目范圍內所涉房屋實施征收。房屋征收部門為蘇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房屋征收實施單位為蘇州市姑蘇區住房建設和市容市政局(原蘇州市平江區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辦公室)。梅巷新村7幢二單元104室房屋位于征收范圍內。被征收房屋梅巷新村7幢二單元104室系私房,產權人為朱鳴嬋,所有權證號:蘇房權證市區字第10165462號,房屋登記建筑面積為49平方米,經測繪建筑面積為51.82平方米,另有違法建筑面積24.3平方米。朱鳴嬋名下有國有土地使用證一本,土地使用面積為19.9平方米。被征收人以梅巷新村7幢二單元104室房屋向蘇州市住房置業擔保有限公司設立抵押,貸款7萬元,債務履行期限20xx年12月至20xx年12月11日,至20xx年8月13日尚欠貸款余額3389.33元。該處房屋內有戶口簿一本,戶主朱鳴嬋。隔壁103室房屋產權人仲善雯為朱鳴嬋的母親,兩套房屋打通由母女兩人共同居住。被征收人采用多數決定方式,選定了江蘇正成房地產評估咨詢有限公司為該項目的評估機構。經江蘇正成房地產評估咨詢有限公司采用市場比較法評估,被征收房屋的房地產評估價值為425805元,裝修及附著物價值為65977元,違法建筑殘值為3645元。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為自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起5個月(20xx年11月20日至20xx年4月19日)內,后延期至20xx年5月5日。在簽約期限內房屋征收部門依法將房屋征收分戶評估報告等材料送達被征收人。經多次協商,被征收人與房屋征收部門未在規定的簽約期限內達成補償協議。簽約期屆滿后,房屋征收部門依法將房屋征收補償告知書送達被征收人,并告知其可以在房屋征收補償告知書送達之日起五日內就補償方式作出選擇。在房屋征收部門告知的期限內,被征收人仍未對補償方式作出書面選擇,亦未出席征收部門于20xx年8月9日召集的房屋征收協商會。據此,征收人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蘇州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暫行辦法》第四十條及《梅巷片區危舊房改造工程(二標段)項目房屋征收補償方案》之規定,決定如下:一、對被征收人朱鳴嬋(戶)實行產權調換的補償方式。補償被征收房屋房地產評估價值425805元,裝修及附著物價值為65977元,合計491782元。支付前應將被征收人朱鳴嬋所欠貸款余額先行撥付給蘇州市住房置業擔保有限公司,余款支付給被征收人朱鳴嬋。二、產權調換房源地點在:長江花園三區14幢102室(公安編號),建筑面積為58.66平方米,房屋經江蘇正成房地產評估咨詢有限公司以征收決定公告之日為評估時點,按與被征收房屋同一方法評估,房地產評估價值為424288元。三、第一項與第二項相抵后,互結產權調換差價。四、補償被征收人朱鳴嬋(戶)搬遷費1200元,違法建筑殘值3645元,移裝固定設施補助費等按項目規定領取。五、被征收人朱鳴嬋(戶)應當自本決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辦畢搬遷手續,攜實際使用人搬遷至產權調換房內,騰讓梅巷新村7幢二單元104室全部房屋交征收實施單位蘇州市姑蘇區住房建設和市容市政局驗收后拆除。被征收人如不服本決定,可在本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江蘇省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本決定書送達之日起3個月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本決定書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征收人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行政補償決定書 篇3
行政賠償決定書
公行賠字 [ ]第 號
賠償請求人: 性別: 年齡:
工作單位: 電話:
住所: 郵編:
[賠償請求人: (法人或組織名稱)電話:
住所: 郵編: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 (姓名) 職務: ]
[委托代理人: (姓名) 電話: ]
本機關于 年 月 日收到賠償請求人的行政賠償申請,請求
(具體賠償請求)
經審理查明:
(主要事實和理由)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證明:
本機關認為: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
(具體法律條文) 的規定,本機關決定如下:
(說明是否賠償、賠償方式、賠償項目、賠償數額等;決定不予賠償的,說明不予賠償理由)
。
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本決定作出之日起三個月內,向
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年 月 日
(賠償義務機關印章或者國家賠償專用章)
行政補償決定書 篇4
強拆字[ ]第號
你(單位)從事的行為,違反了的規定,本機關于年月日向你(單位)送達了通字第號《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通知》。鑒于你(單位)在規定期限內未改正上述行為,依據的規定,本機關決定于年月日對你(單位)的違法建筑物、構筑物實施強制拆除。如你(單位)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個月內直接向XX縣人民法院起訴,復議或訴訟期間,本決定不停止執法。
年月日
行政補償決定書 篇5
中國共產黨xx市朔城區委員會、朔城區人民政府:
我部于20xx年6月3日決定對朔城區委、區政府違法批準征收、使用土地問題立案查處。經查,20xx年12月,朔城區委、區政府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批準下團堡鄉黨委、政府及石莊窩村委會和張蔡莊鄉黨委、政府及高莊村委會征收集體土地903.3畝,并將833.1畝土地用于西山壹號現代農業科技示范園和藍天農場項目建設,其中有149.8畝農用地用于房屋、水域景觀、園區道路非農業建設,違反了《土地管理法》第43條、44條、45條、53條規定,構成了違法批準征收、使用土地行為。
上述違法事實有會議紀要、詢問筆錄、勘測筆錄、付款憑證、征地協議等證據證實。
我部已于20xx年12月21日依法向你單位進行了告知,你單位在收到告知書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未向我部提出陳述和申辯。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78條、《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行為處分辦法》第19條、22條的規定,作出如下決定:
一、確認朔城區委《朔城區委書記辦公會議紀要〔20xx〕第6期》無效。石莊窩村委會、高莊村委會自行解除與村民簽訂的《征地協議》。
二、朔城區委、區政府收回違法批準使用的西山壹號和藍天農場項目用地,對屬于非農業建設的違法建筑物依法組織拆除。有關當事人拒不歸還的,以違法占用土地論處。違法批準征收的土地依法交還原集體經濟組織。如果村集體和村民不愿接收退還土地,可依法辦理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和設施農業用地等手續,保障農地農用,嚴禁進行非農業建設。
三、依法將案件移送紀檢監察機關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本案中,朔城區委原書記(現朔州經濟開發區管委會主任)郭連厚、朔城區政府原副區長(現朔州市委統戰部調研員)喬九明、朔城區政府原副區長(現朔州市園林處黨組書記、主任)王加煥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涉嫌存在違法批準征收、使用土地問題,依法移送山西省紀檢監察機關依法依規處理。
第一項和第二項處理決定應在收到該處理決定書之日起3個月內落實,落實情況請書面告知我部。
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