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計分考核細則(精選3篇)
保安計分考核細則 篇1
1、獎勵——有下列表現之一者本部將給予獎勵或晉升參考。
1)對酒店的安全管理有大貢獻者。
2)拾到客人錢財繳公者。
3)舉報本部員工違章亂紀者。
4)向本部提出良好建議,該建議被采納者。
5)對工作盡忠盡職,受客人或外部門來函表揚者。
6)為酒店聲譽和財產,勇于同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者。
2、懲罰——警告處分,有下列表現之一者如累計三次以上予以辭退。
1)當值時不注意儀表、不佩戴工牌,經多次指出而無明顯改觀者。
2)不服從工作分配,不服從上級指揮者。
3)經常遲到早退又不打卡備案者。
4)無特殊情況(公務需要),擅自離開工作崗位者。
5)當值時睡覺者。
6)當值時濫用權力,以權謀私者。
7)當值時抽煙、吃零食、聊天、聽耳機、不聽從勸告者。
8)無特殊情況(公務需要)私入客房、倉庫、服務員工作間、辦公室、廚房者。
9)不遵守宿舍管理制度者。
10)不當值員工擅入酒店者。
11)該管的事不管,膽小怕事而造成工作失誤者。
12)對工作麻木不仁,玩忽職守造成工作失誤者。
13)工作中欺騙上司者。
3、懲罰——辭退,有下列表現之一者,立即辭退。
1)不請假,曠工兩天以上者。
2)無論何種原因與客人、酒店員工打架者。
3)索取、私藏小費者。
4)利用職權與客人進行非法交易者。
5)盜竊酒店物品、客人錢財,以及主使或參加酒店員工盜竊酒店、員工財務者。
6)拉皮條者。
7)不服從上級管理,出于私利謾罵上級者。
8)嚴重工作失誤,造成酒店損失者。
9)不愛護保安裝備、消防設施、辦公室設施,造成嚴重損失者,除照價賠償外,立即辭退。
保安計分考核細則 篇2
1、認真執行上級有關規定,堅持“收支兩條線”及票款分離制度,健全學園的各項財務制度,做到錢、物、帳分開管理。成立學園財務稽查小組,定期核查并公布收支帳目。
2、建立票據領發、繳銷制度,使用市財政的統一發票,按市物委批準的標準及項目收費。嚴禁一切亂收費行為。
3、財務工作實行園長負責制,并實行“一支筆”審批制度。
4、幼兒園經費統一管理,年初預算由園領導、會計、總務、總保管共同商討擬定,并結合分級預算,有計劃地使用。
5、建立健全物品采購審批制度。凡大宗辦公用品、材料、設備、家具、用具、玩具的購置,各種會議培訓費、書籍報刊費、修繕基建開支、各種用工用資開支,以及大型活動開支,均應實現編制用款計劃,上報園長審批。其余由分管副園長審批。
6、單位不得借款給私人。因公出差需借現金的應事先填寫借款憑證。報園領導審批,借款者必須及時報銷結帳,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結算時間,應向財務人員和有關領導說明。
7、每張報銷憑證,要出具憑證單位的公章,每張憑證具有真實性、合理性,要經辦人、驗收人及領導簽章方可報銷,實行財會人員監督制。
8、出納人員應將支票、單據、憑證匯總后,每周繳交給會計一次,以便及時結帳,編制報表。
9、財會人員的帳務要日清月結,園經費每月公布一次,幼兒伙食費、點心費,每月向家長公布一次。
10、建立固定資產驗收、入帳,領發、登記、檢查、維修制度,做到帳帳相符,帳物相符。
11、各班的班費應合理使用,并按報銷程序按時做好結帳手續。
12、學園按上級要求建立“購物報銷程序”、“基建報銷程序”、“修繕報銷程序”、“差旅報銷程序”規定,工作人員應要嚴格按照程序要求按時辦理報銷手續。
保安計分考核細則 篇3
一、 為確保人身和設備安全,進行工作必須辦理檢修工作票并按檢修規程執行,否則值班員有權制止。事故搶修可以不用工作票,但應記錄在操作簿內。在開工前必須做好安全措施,并制定專人監護。
二、 在電氣設備上工作,必須按照規定填寫工作票或按命令執行,方式有下列三種:1、填寫第一種工作票。2、填寫第二種工作票。3、口頭或電話命令。
三、 填寫第一種工作票的工作為:1、在高壓設備上的工作需全部停電或部分停電。2、在高壓室內的二次接線和照明等回路上的工作,需要將高壓設備停電或做安全措施。
四、 填寫第二種工作票的工作為:1、帶點作業或在帶點設備外殼上工作。2、在監控盤或低壓配電箱、配電箱、電源干線上工作。3在二次回路接線上工作,無須將高壓設備停電時。
五、 檢修工作領導人(簽發人)的職責:發布檢修工作命令,簽發檢修工作票,根據檢修工作任務擬定安全措施,向檢修工作負責人交待檢修內容和要求,檢查檢修工作現場,驗收后發布檢修結束和送電命令。檢修工作領導人(簽發人)由電氣設備主管和部門技術負責人擔任。
六、 檢修工作負責人的職責:接受工作領導人的命令,負責組織和領導檢修工作班成員完成檢修工作。對檢修工作安全和檢修工作質量負責。
七、 檢修工作許可人的職責:接受檢修工作領導的命令,執行倒閘操作,完成檢修工作票擬定的安全措施并填寫在工作票上,做好現場準備工作后,允許工作負責人帶領檢修人員進入現場。
八、 工作票時允許在電氣設備上工作的唯一書面依據。工作票應在工作前送交變電站,工作過程中由工作負責人存放在工作地點,每天收工后交回值班員再次復工時,不改變工作內容的可重復連續使用,但仍應履行工作手續。工作負責人在未經工作許可人許可并取得工作票前或交回工作票后,均不得擅自在電氣設備上工作。
九、 檢修工作結束后,工作負責人和值班員共同檢查工作現場,值班員撤除有關安全措施,雙方簽字后,有工作負責人持工作票向工作領導人匯報。
十、 工作領導人應親自檢查工作和驗收工作現場,確認無誤后發出重新送電命令,并在工作票上填寫清楚。
十一、 檢修工作進行期間,值班員應檢查安全巡查,發現有不安全現象和預兆,應立即告知工作負責人處理,如發現嚴重威脅安全的現象,應勸阻直至停止檢修班工作。
十二、 值班人員,檢修人員不得任意更改工作票上所注明安全措施和足以影響安全工作的有關設備運行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