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順皇帝紀上卷第十八
〔一〕 論語子路曰:“斗筲之人,何足算也。”斗筲,言其器小,以喻寡能少識之人。
冬十月,望都狼食數(shù)十人〔一〕。本志曰:“言之不從,則有毛蟲之孽。京房易曰:‘君無道,害將及人。去之深山〔以〕全身,厥災(zāi)狼食人。’〔二〕”
〔一〕 范書作“冬十一月甲申,望都、蒲陰狼殺女子九十七人”。又續(xù)漢志作“十月中,望都、蒲陰,狼殺童兒九十七人”。而東觀記作“望都、蒲陰狼殺子女九十七人,為不祠北岳所致,害加孕婦。”據(jù)此則被害人乃孕婦也。袁紀恐脫“蒲陰”二字。
〔二〕 “以”字據(jù)惠棟說補。又此乃京房易傳之文。
辛酉,詔天下死罪囚減罪一等,亡命贖罪各有差。
鮮卑寇遼東。
十一月丁未,東平王敞薨〔一〕。敞有孝行,喪母,三年如禮,詔書增戶五千。
〔一〕 范書作十二月事。按十一月甲戌朔,無丁未,袁紀“十一”當系“十二”之誤。
是時長吏數(shù)易,去就煩費。尚書左雄上疏曰:“ 臣聞柔遠能邇,莫大寧民,寧民之務(wù),莫重用賢,是以皋繇對禹:‘貴在知人,安人則惠,黎民懷之。’〔一〕”
〔一〕 見尚書皋陶謨。“貴在知人 ”作“知人則哲”。
昔三代垂統(tǒng),封建侯伯,世位親親,民用和睦。宗周既滅,六國并秦,坑儒泯典,革除五等,郡縣設(shè)令,封冢黎民〔一〕。大漢受命,蠲免苛政,寬以三章〔二〕,撫以因循。至于文、景,天下康乂,誠由玄靖淵默,使萬民不擾也。宣帝興于側(cè)陋,知世所疾,綜名核實,賞罰必行。刺史、守、相初拜,輒親見問之,觀其所由,退而考察,以質(zhì)其言。常嘆曰:‘民所以安而無愁者,政平吏良也。與我共此者,其唯良二千石乎?’ 以為吏數(shù)變易,則下不安業(yè),民知不久,則詐以求過。故二千石有治能者,輒以璽書勉勵,增秩賜金,爵至封侯,公卿時缺,則以次用之。是以吏稱其職,民安其業(yè),故能降來儀之瑞,建中興之功〔三〕。
〔一〕 漢書揚雄傳引長楊賦曰:“ 封豕其士,窫窳其民。”應(yīng)劭曰:“淮南子云,堯之時窫窳、封豨、鑿齒皆為民害。窫窳類貙,虎爪,食人。 ”李奇曰:“以喻秦貪婪,殘食其民也。”
〔二〕 劉邦初入關(guān),與父老約法三章:殺人者死,傷人及盜抵罪。
〔三〕 胡三省曰:“謂尹翁歸、韓延壽、朱邑、龔遂、黃霸之屬也。事并見宣帝紀。”
漢元至今,三百余載,俗浸雕弊,巧偽滋萌,下飾其詐,上肆其殘。列城百里,轉(zhuǎn)動煩數(shù)。以殺害為賢,以循理為劣,以聚斂為辨,以修己為弱。髡鉗之戮,生于睚眥;覆尸之禍,成于喜怒。視民如寇,稅之如狼〔一〕。監(jiān)司相望,見非不舉,觀政于亭傳,責成于耳目〔二〕,言善不稱德,論功不核實。虛誕者獲佑,束修者見黜;或因罪而致高,或處危以成名。所以天災(zāi)屢降,治道未寧,皆由于此也。
〔一〕 哀公元年左傳曰:“子西曰:‘今聞夫差,珍異是聚,觀樂是務(wù);視民如讎,而用之日新。’”又國語楚語曰:斗且語令尹子常弟曰:“ 吾見令尹,令尹問蓄聚積實,如餓豺狼焉,殆必亡者也!”
〔二〕 沈欽韓曰:“言監(jiān)司按部,但一過亭傳而已,未嘗深考其治狀也。”
臣愚以為長吏理績有顯效者,可就增秩,勿使移徙,非父母喪不得去官〔一〕。其不從,王制錮之終身,雖赦令不在齒列。必競修善政,親撫百姓,率土之民,各寧其所。追配文宣中興之軌,流光垂祚,永世不刊。”于是復(fù)申無故去官之禁〔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