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第三 律歷下
推沒滅術,置入蔀年減一,以沒數乘之,滿日法得一,名為積沒,不盡為沒余。以通法乘積沒,滿沒法得一,名為大余,不盡為小余。大余滿六十除去之,其余以蔀名命之,算盡之外,前年冬至前沒日也。求后沒,加大余六十九,小余四,小余滿沒法,從大余,命之如前,無分為滅。
一術,以十五乘冬至小余,以減通法,余滿沒法得一,則天正后沒也。
推合朔所在度,置入蔀積日以蔀月乘之,滿大周除去之,其余滿蔀月得一,名為積度,不盡為余分。積度加斗二十一度,加二百三十五分,以宿次除之,不滿宿,則日月合朔所在星度也。求后合朔,加度二十九,加分四百九十九,分滿蔀月得一度,經斗除二百三十五分。
一術,以閏余乘周天,以減大周余,滿蔀月得一,合以斗二十一度四分一,則天正合朔日月所在度。
推日所在度,置入蔀積日之數,以蔀法乘之,滿蔀日除去之,其余滿蔀法得一,為積度,不盡為余分。積度加斗二十一度,加十九分,以宿次除去之,則夜半日所在宿度也。
求次日,加一度。求次月,大加三十度,小加二十九度,經斗除十九分。
一術,以朔小余減合朔度分,即日夜半所在。其分二百三十五約之,十九乘之。
推月所在度,置入蔀積日之數,以月周乘之,滿蔀日除去之,其余滿蔀法得一,為積度,不盡分余分。積度加斗二十一十九分,除如上法,則所求之日夜半月所在宿度也。
求次日,加十三度二十八分。求次月,大加三十五度六十一分,月小二十二度三十三度,分滿法得一度,經斗除十九分。其冬下旬月在張、心署之,謂晝漏分后盡漏盡也。
一術,以蔀法除朔小余,所得以減日半度也。余以減分,即月夜半所在度也。
推日明所入度分術曰:置其月節氣夜漏之數,以蔀法乘之,二百除之,得一分,即夜半到明所行分也。以增夜半日所在度分,為明所在度分也。
求昏日所入度,以夜半到明日所行分減蔀法,其余即夜半到昏所行分也。以加夜半所在度分,為昏日所在度也。
推月明所入度分術曰:“置其節氣夜漏之數,以月周乘之,以二百除之,為積分。積分滿蔀法得一,以增夜半度,即月明所在度也。
求昏月所入度:以明積分減月周,其余滿蔀法得一度,加夜半,則昏月所在度也。
推弦、望日所入星度術曰:置合朔度分之數,加七度三百五十九分四分三,以宿次除之,即得上弦日所入宿度分也。
求望、下弦,加除如前法,小分滿四從大分,大分滿蔀月從度。
推弦、望月所入星度術曰:置月合朔度分之數,加度九十八,加分六百五十三半,以宿次除之,即上弦月所入宿度分也。
求望、下弦,加除如前分,滿蔀月從度。
推月食術曰:“置入蔀會年數,減一,以食數乘之,滿歲數得一,名曰積食,不滿為食余。以月數乘積食,滿食法得一,名為積月,不滿為月余分。積月以章月除去之,其余為入章月數。當先除入章閏,乃以十二除去之,不滿者命以十一月,算盡之外,則前年十一月前食月也。
求入章閏者,置入章月,以章閏乘之,滿章月得一,則入章閏數也。余分滿二百二十四以上至二百三十一,為食在閏月。閏或進退,以朔日定之。求后食,加五月二十分,滿法得一月數,命之如法,其分盡食算上。
推月食朔日術曰:“置食積月之數,以二十九乘之,為積日。又以四百九十九乘積月,滿蔀月得一,以并積日,以六十除之,其余以所會蔀名命之,算盡之外,則前年天正前食月朔日也。
求食日,加大余十四,小余七百一十九半,小余滿蔀月為大余,大余命如前,則食日也。
求后食朔及日,皆加大余二十七,小余六百一十五。其月余分不滿二十者,又加大余二十九,小余四百九十九。其余小余者,當以漏刻課之,夜漏未盡,以算上為日。
一術,以歲數去上元,余以為積月,以百一十二乘之,滿月數去之,余滿食法得一,則天正后食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