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第三 律歷下
推諸加時,以十二乘小余,先減如法之半,得一時,其余乃以法除之,所得算之數從夜半子起,算盡之外,則所加時也。
推諸上水漏刻:以百乘其小余,滿其法得一刻;不滿法什之,滿法得一分。積刻先減所入節氣夜漏之半,其余為晝上水之數。過晝漏去之,余為夜上水數。其刻不滿夜漏半者,乃減之,余為昨夜未盡,其弦望其日。
五星數之生也,各記于日,與周天度相約而為率。以章法乘周率為月法,章月乘日率,如月法,為積月月余。以月之日乘積月,為朔大小余。乘為入月日余。以日法乘周率為日度法。以周率去日率,余以乘周天,如日度法。為積度度余也。日率相約取之,得二千九百九十萬一千六百二十一億五十八萬二千三百,而五星終,如蔀之數,與元通。
術,周率,四千三百二十七。
日率,四千七百二十五。
合積月,十三。月余,四萬一千六百六。
月法,八萬二千二百一十三。
大余,二十三。
小余,八百四十七。
虛分,九十三。
入月日,十五。
日余,萬四千六百四十一。
日度法,萬七千三百八。
積度,三十三。
度余,萬三百一十四。
火,周率,八百七十九。
日率,千八百七十六。
合積月,二十六。
月余,六千六百三十四。
月法,萬六千七百一。
大余,四十七。
小余,七百五十四。
虛分,一百八十六。
入月日,十二。
日余,千八百七十二。
日度法,三千五百一十六。
積度,四十九。
度余,一百一十四。
土,周率,九千九十六。
日率,九千四百一十五。
合積月,十二。
月余,十三萬八千六百三十七。
月法,十七萬二千八百二十四。
大余,五十四。
小余,三百四十八。
虛分,五百九十二。
入月日,二十四。
日余,二千一百六十三。
日度法,三萬六千三百八十四。
積度,十二。
度余,二萬九千四百五十一。
金,周率,五千八百三十。
日率,四千六百六十一。
合積月,九。
月余,九萬八千四百五。
月法,十一萬七百七十。
大余,二十五。
小余,七百三十一。
虛分,二百九。
入月日,二十六。
日余,二百八十一。
日度法,三萬三千三百二十。
積度,二百九十二。
度余,二百八十一。
水,周率,萬一千九百八。
日率,千八百八十九。
合積月,一。
月余,二十一萬七千六百六十三。
月法,二十二萬六千二百五十二。
大余,二十九。
小余,四百九十九。
虛分,四百四十一。入月日,二十八。日余,四萬四千八百五。
日度法,四萬七千六百三十二。積度,五十七。
度余,四萬四千八百五。
推五星術:置上元以來,盡所求年,以周率乘之,滿日率得一,名為積合;不盡名為合余。合余以周率除之,不得焉退歲;無所得,星合其年,得一合前年,二合前二年。金、水積合奇為晨,偶為夕。其不滿周率者反減之,余為度分。
推星合月,以合積月乘積合為小積,又以月余乘積合,滿其月法得一,從小積為積月,不盡為月余。積月滿紀月去之,余為入紀月。每以章閏乘之,滿章月得一為閏;不盡為閏余。以閏減入紀月,其余以十二去之,余為入歲月數,從天正十一月起,算外,星合所在之月也。其閏余滿二百二十四以上至二百三十一,星合閏月。閏或進退,以朔制之。
推朔日,以蔀日乘入紀月,滿蔀月得一為積日,不盡為小余。積日滿六十去之,余為大余,命以甲子,算外,星合月朔日。
推入月日,以蔀日乘月余,以其月法乘朔小余,從之,以四千四百六十五約之,所得滿日度法得一,為入月日,不盡為日余。以朔命入月日,算外,星合日也。
推合度,以周天乘度分,滿日度法得一為積度,不盡為度余。以斗二十一四分一命度,算外,星合所在度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