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十六 志第六
及漢興,承秦之弊,張蒼首治律歷,頗未能詳。故孝武帝正樂,乃置協(xié)律之官,雖律呂清濁之體粗正,金石高下之音有準(zhǔn),然徒捃采遺存,以成一時(shí)之制,而數(shù)猶用五。
時(shí)淮南王安延致儒博,亦為律呂。云黃鐘之律九寸而宮音調(diào),因而九之,九九八十一,故黃鐘之?dāng)?shù)立焉,位在子。林鐘位在未,其數(shù)五十四。太蔟其數(shù)七十二,南呂之?dāng)?shù)四十八,姑洗之?dāng)?shù)六十四,應(yīng)鐘之?dāng)?shù)四十二,蕤賓之?dāng)?shù)五十七,大呂之?dāng)?shù)七十六,夷則之?dāng)?shù)五十一,夾鐘之?dāng)?shù)六十八,無射之?dāng)?shù)四十五,中呂之?dāng)?shù)六十,極不生。以黃鐘為宮,太蔟為商,姑洗為角,林鐘為徽,南呂為羽。宮生徵,徵生商,商生羽,羽生角,角生應(yīng)鐘,不比正音,故為和;應(yīng)鐘生蕤賓,不比正音,故為繆。日冬至,音比林鐘浸以濁。日夏至,音比黃鐘浸以清。十二律應(yīng)二十四時(shí)之變。甲子,中呂之徵也。丙子,夾鐘之羽也。戊子,黃鐘之宮也。庚子,無射之商也。壬子,夷則之角也。其為音也,一律而生五音,十二律而為六十音。因而六之,六六三十六,故三百六十音以當(dāng)一歲之日。故律歷之?dāng)?shù),天地之道也。
司馬遷八書言律呂,粗舉大經(jīng),著于前史。則以太極元?dú)夂秊橐唬紕?dòng)于子,十二律之生,必所起焉。于是參一于丑得三,因而九三之,舉本位合十辰,得一萬九千六百八十三,謂之成數(shù),以為黃鐘之法。又參之律于十二辰,得十七萬七千一百四十七,謂之該數(shù),以為黃鐘之實(shí)。實(shí)如法而一,得黃鐘之律長九寸,十一月冬至之氣應(yīng)焉。蓋陰陽合德,氣鐘于子,而化生萬物,則物之生莫不函三。故十二律空徑三分,而上下相生,皆損益以三。其術(shù)則因黃鐘之長九寸,以下生者倍其實(shí),三其法:以上生者,四其實(shí),三其法。所以明陽下生陰,陰上生陽。
起子,為黃鐘九寸,一。
丑,三分之二。
寅,九分之八。
卯,二十七分之十六。
辰,八十一分之六十四。
巳,二百四十三分之一百二十八。
午,七百二十九分之五百一十二。
未,二千一百八十七分之一千二十四。
申,六千五百六十一分之四千九十六。
酉,一萬九千六百八十二分之八千一百九十二。
戌,五萬九千四十九分之三萬二千七百六十八。
亥,十七萬七千一百四十七分之六萬五千五百三十六。
如是周十二辰,在六律為陽,則當(dāng)位自得而下生陰,在六呂為陰,則得其所衡而上生于陽,推算之術(shù)無重上生之法也。所謂律取妻,呂生子,陰陽升降,律呂之大經(jīng)也。而遷又言十二律之長,今依淮南九九之?dāng)?shù),則蕤賓為重上。又言五音相生,而以宮生角,角生商,商生徵,徵生羽,羽生宮。求其理用,罔見通途。
及元始中,王莽輔政,博征通知鐘律者,考其音義,使羲和劉歆典領(lǐng)調(diào)奏。班固《漢書》采而志之,其序論雖博,而言十二律損益次第,自黃鐘長九寸,三分損一,下生林鐘,長六寸。三分益一,上生太蔟而左旋,八八為位。一上一下,終于無射,下生中呂。校其相生所得,與司馬遷正同。班固采以為志。
元帝時(shí),郎中京房知五音六十律之?dāng)?shù),上使太子傅玄成、諫議大夫章雜試問房于樂府,房對:"受學(xué)于故小黃令焦延壽。六十律相生之法:以上生下,皆三生二;以下生上,皆三生四。陽下生陰,陰上生陽,終于中呂,而十二律畢矣。中呂上生執(zhí)始,執(zhí)始下生去滅。上下相生,終于南事,而六十律畢矣。夫十二律之變至于六十,猶八卦之變至于六十四也。宓犧作《易》,紀(jì)陽氣之初以為律法。建日冬至之聲,以黃鐘為宮,太蔟為商,姑洗為角,林鐘為徽,南呂為羽,應(yīng)鐘為變宮,蕤賓為變徵,此聲氣之元,五音之正也。故各統(tǒng)一日,其余以次運(yùn)行,當(dāng)日者各自為宮,而商角徽羽以類從焉。《禮運(yùn)》曰"五聲、六律、十二管還相為宮",此之謂也。以六十律分期之日,黃鐘自冬至始,及冬至而復(fù),陰陽、寒燠、風(fēng)雨之占生焉。于以檢攝群音,考其高下,茍非革木之聲,則無不有所合。《虞書》曰"律和聲,此之謂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