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一百四十九 志十一
周顯德五年十二月,詔:“兩京五府少尹、司錄參軍,先各置兩員,起今后只置一員,六曹判司內只置戶曹、法曹各一員,其余及諸州支使、兩蕃判官并省。”
右增減
梁開平元年五月,改御食使為司膳使,以小馬坊使為天驥使,文思院使為乾文院使,同和院使為儀鸞院使。其年又改城門郎為門局郎,避廟諱也。唐同光元年十一月,依舊為城門郎。
后唐天成元年十一月,詔曰:“雄武軍節度使官銜內,宜兼押蕃落使。”(《職官分紀》:長興元年,分飛龍院為左右院,以小馬坊為右飛龍院。)二年七月,詔曰:“頃因本朝親王遙領方鎮,其在鎮者,遂云副大使知節度事,但年代已深,相沿未改。今天下侯伯并正節旄,惟東、西兩川未落‘副大使’字,宜令今后只言節度使。”
晉天福五年四月丙午,詔曰:“承旨者,承時君之旨,非近侍重臣,無以稟朕命、宣予言。是以大朝會宰臣承旨,草制詔學士承旨,若無區別,何表等威?除翰林承旨外,殿前承旨宜改為殿直,密院承旨宜改為承宣,御史臺、三司、閣門、客省所有承旨,并令別定其名。”
周廣順二年十二月,詔改左右威衛復為屯衛,避御名也。
──右改制
后唐同光二年三月,中書門下奏:“糾轄之任,時謂外臺,宰字之官,古稱列爵,如非朝命,是廢國章。近日諸道多是各列官銜,便指州縣,請朝廷之正授,樹藩鎮之私恩,頗亂規程,宜加條制。自今后大鎮節度使,管三州已上者,每年許奏管內官三人;如管三州以下者,許奏管內官二人。仍須有課績尤異,方得上聞。若止于檢慎無瑕,科征及限,是守常道,只得書考旌嘉,不得特有薦奏。其防御使每年只許奏一人,若無尤異,不得奏薦。刺史無奏薦之例,不得輒亂規程。”其年八月,中書奏:“偽庭之時,諸藩參佐,皆從除授。自今后諸道除節度副使、兩使判官除授外,其余職員并諸州軍事判官,各任本處奏辟,其軍事判官仍不在奏官之限。所冀招延之禮,皆合于前規;簡辟之間,無聞于濫舉。”從之。
長興二年十一月,詔曰:“闕員有限,人數常多,須以高低,定其等級,起今后兩使判官罷任后,宜一年外與比擬;書記、支使、防御團練判官等,二年外與比擬;推巡、防御團練推官、軍事判官等,并三年后與比擬。仍每遇除授,量與改轉官資,或階勛,或職資。其有殊常勤績者,別議優升。若有文學智術超邁群倫,或為眾所稱,或良知迥舉、察驗的實者,不拘年月之限。”
清泰二年八月,中書門下上言:“前大卿監、五品升朝官、西班將軍,皆在任許滿二十五月,如沖替已經二十月,即別任用。少卿監,舊例三任四任方入大卿監,五品三任四任方入少卿監,今后并只三任,逐任須月限滿,無殿責者便入此官。西班將軍,罷任一年許求官,舊例三任四任方入大將軍,今只以三任為限,三任大將軍方入上將軍,并須逐任滿月限,無殿責,或曾任金吾將軍、街使、藩鎮刺史,特敕并不拘此例。諸道除兩使判官外,書記已下任自辟請。應朝官除外任,罷任后一年方許陳乞。諸道賓席未曾升朝者,若官兼三院御史,即除中下縣令;兼大夫、中丞、秘書少監、郎中、員外郎與清資。初任升朝官,檢校官至尚書、常侍、秘書監、庶子,升朝便與少卿監。諸州防御、團練判、推官,并請本州奏辟,中書不更除授。應出選門官帶三院御史供奉里行及省銜,罷任后周年,許陳乞。諸州別駕,不除令錄,仍守本官月限,得替后一年,許陳乞。長史、司馬,因攝奏正,未有官者送名。”從之。
三年五月乙未,詔曰:“近以內外臣僚,出入迭處,稍均勞逸,免滯轉遷,應兩司判官、畿赤令,取郎中、員外、補闕、拾遣、三丞、五博,少列宮僚,選擇擢任。一則俾藩方侯伯,別耀賓階;次則致朝列人臣,備諳時政。今后或有滿闕,便宜依此施行。”
周廣順元年夏五月辛巳,詔:“朝廷設爵命官,求賢取士,或以資敘進,或以科級升。至有白首窮經,方諧一第;半生守選,始遂一官。是以國無幸民,士不濫進。近年州郡奏薦,多無出身、前官,或因權勢書題,或是衷私請托,既難阻意,便授真恩。遂使躁求僥幸之徒,爭游捷徑;辛苦孤寒之士,盡泣窮途。將期激濁揚清,所宜循名責實。今后州府不得奏薦無前官及無出身人,如有奇才異行,越眾超群,亦許具名以聞,便可隨表赴闕,當令有司考試,朕亦親自披詳,斷其否臧,俾之升黜,庶使人不謬舉,野無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