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六十 志第三十六
凡虞祭,葬之日,日中而虞,柔日再虞,剛日三虞。若去家經宿以上,則初虞于墓所行之。墓遠,途中遇柔日,亦于館所行之。若三虞,必俟至家而后行。三虞后,遇剛日卒哭。
明日祔家廟。期而小祥。喪至此凡十三月,不計閏。古卜日祭,今止用初忌,喪主乃易練服。再期而大祥。喪至此凡二十五月,亦止用第二忌日祭。陳禫服,告遷于祠堂。改題神主,遞遷而西,奉神主入于祠堂。徹靈座,奉遷主埋于墓側。大祥后,間一月而禫。喪到此計二十有七月。卜日,喪主禫服詣祠堂,祗薦禫事。
其在遠聞喪者,始聞,易服,哭而行。至家,憑殯哭,四日而成服。若未得行,則設位,四日而變服。若既葬,則先哭諸墓,歸詣靈座前哭,四日成服。齊衰以下聞喪,為位而哭。若奔喪,則至家成服。若不奔喪,四日成服。凡有改葬者,孝子以下及妻、妾、女子子,俱緦麻服,周親以下素服。不設祖奠,無反哭,無方相魌頭,余如常葬之儀。既葬,就吉帷靈座前一虞。孝子以下,出就別所,釋緦服素服而還。
洪武二十六年四月,除期服奔喪之制。先是百官聞祖父母、伯叔、兄弟喪,俱得奔赴。至是吏部言:“祖父母、伯叔、兄弟皆系期年服。若俱令奔喪守制,或一人連遭五六期喪,或道路數千里,則居官日少,更易繁數,曠官廢事。今后除父母、祖父母承重者丁憂外,其余期喪不許奔,但遣人致祭!睆闹
士庶人喪禮
《集禮》及《會典》所載,大略仿品官制,稍有損益。洪武元年,御史高元侃言:“京師人民,循習舊俗。凡有喪葬,設宴,會親友,作樂娛尸,竟無哀戚之情,甚非所以為治。乞禁止以厚風化!蹦肆疃Y官定民喪服之制。
五年詔定:“庶民襲衣一稱,用深衣一、大帶一、履一雙,裙袴衫襪隨所用。飯用粱,含錢三。銘旌用紅絹五尺。斂隨所有,衣衾及親戚禭儀隨所用。棺用堅木,油杉為上,柏次之,土杉松又次之。用黑漆、金漆,不得用朱紅。明器一事。功布以白布三尺引柩。柳車以衾覆棺。志石二片,如官之儀。塋地圍十八步。祭用豕,隨家有無。”又詔:“古之喪禮,以哀戚為本,治喪之具,稱家有無。近代以來,富者奢僣犯分,力不足者稱貸財物,夸耀殯送,及有惑于風水,停柩經年,不行安葬。宜令中書省臣集議定制,頒行遵守,違者論罪!庇种I禮部曰:“古有掩骼埋胔之令,近世狃元俗,死者或以火焚,而投其骨于水。傷恩敗俗,莫此為甚。其禁止之。若貧無地者,所在官司擇寬閑地為義冢,俾之葬埋;蛴谢掠芜h方不能歸葬者,官給力費以歸之。”
服紀
明初頒《大明令》,凡喪服等差,多因前代之舊。洪武七年,《孝慈錄》成,復圖列于《大明令》,刊示中外。
先是貴妃孫氏薨,敕禮官定服制。禮部尚書牛諒等奏曰:“周《儀禮》,父在,為母服期年,若庶母則無服!碧嬖唬骸案改钢饕灰,而低昂若是,不情甚矣!蹦穗泛擦衷簩W士宋濂等曰;“養生送死,圣王大政。諱亡忌疾,衰世陋俗。三代喪禮散失于衰周,厄于暴秦。漢、唐以降,莫能議此。夫人情無窮,而禮為適宜。人心所安,即天理所在。爾等其考定喪禮。”于是濂等考得古人論服母喪者凡四十二人,愿服三年者二十八人,服期年者十四人。太祖曰:“三年之喪,天下通喪。觀愿服三年,視愿服期年者倍,豈非天理人情之所安乎?”乃立為定制。子為父母,庶子為其母,皆斬衰三年。嫡子、眾子為庶母,皆齊衰杖期。仍命以五服喪制,并著為書,使內外遵寧。其制服五。曰斬衰,以至粗麻布為之,不縫下邊。曰齊衰,以稍粗麻布為之,縫下邊。曰大功,以粗熟布為之。曰小功,以稍粗熟布為之。曰緦麻,以稍細熟布為之。
其敘服有八。曰斬衰三年者:子為父母,庶子為所生母,子為繼母,謂母卒父命他妾養己者,子為養母,謂自幼過房與人者;女在室為父母,女嫁被出而反在室為父母;嫡孫為祖父母承重及曾高祖父母承重者;為人后者為所后父母,及為所后祖父母承重;夫為后則妻從服,婦為舅姑;庶子之妻為夫之所生母;妻妾為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