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會要卷六十六
貞觀元年二月二十八日。上謂封德彝曰。大理之職。人命所懸。此官極須妙選。公宜陳其堪者。德彝未對。上曰。戴冑忠正清直。每事用心。即其人也。于是除大理少卿。咸亨三年十月。張文瓘兼大理卿。旬日決疑獄事四百條。莫不允當。皆無怨言。文瓘嘗有疾。系囚相與設齋。愿其視事。上元二年疾卒。大理諸囚。一時慟哭。
開元八年敕。內外官犯贓賄。及私自侵漁入己。至解免已上。有訴合雪及減罪者。并令大理審詳犯狀。申刑部詳覆。如實冤濫。仍錄名送中書門下。其有遠年斷雪。近請除罪。亦準此。其余具刑部格。
二十一年七月。大理卿袁仁敬暴卒。系囚聞之。皆慟哭悲歌曰。天不恤冤人兮。何奪我慈親兮。有理無由申兮。痛哉安訴陳兮。
天寶九載三月十三日敕。大理評事。今后子弟及至親中。有未歷畿縣者。不得注授。
建中元年正月敕。大理司評事直。授訖三日內。于四方館上表。讓一人以自代。
貞元四年十月。大理卿于頎奏。諸處推事不盡。須重勘覆。或有誣告等。每失程期。稽滯既多。冤濫難息。諸司及諸館驛。多以大理為閑司。文牒遞報。頗至稽滯失望。今后各令別置文例。切約所由。稍涉稽遲。許本寺差官累路勘覆。如所稽遲處分。州縣本判官。請書下考。諸司使本推官。奪一季俸料。敕旨。依奏。
元和四年九月敕。刑部大理。覆斷系囚。過為淹滯。是長奸幸。自今以后。大理寺檢斷。不得過二十日。刑部覆下。不得過十日。如刑部覆有異同。寺司重斷。不得過十五日。省司重復。不得過七日。如有牒外州府看勘節目。及于京城內勘。本推即以報牒到后計日數。被勘司卻報。不得過五日。仍令刑部大理寺具初授文牒月日。及有牒勘者。具遣牒及報牒到月日。牒報都省。及牒訪察使。各準敕文。勾舉糾訪。如有違越。奏聽進止。其有獄情可疑。宜再三詳審。非限內可畢者。即別狀分析。寺司每月具已斷未斷囚姓名事由聞奏。并申報中書門下。
五年二月。大理寺奏。當寺獄丞四員。準六典。合分直守獄。承前雖俸料寡薄。當寺自有諸色錢物優賞。免至虛貧。十年以來。曹司貧迫。無肯任者。遂令獄務至重。檢校絕官。今伏請省兩員。置兩員。取所省員料錢。并以優給見置者。庶令吏曹可注。職事得人。敕旨。依奏。
十五年。大理寺奏。當司府史。許七考入流。敕旨。依奏。
其年六月。敕減大理評事兩員。以增六丞之俸。
太和元年十月。大理寺奏。準吏部起請。當司府史二十員。減下三員。又勒轉選。請準敕附甲。及不減員。敕旨。依奏。
開成四年二月。刑部奏。大理司直張黔牟。在寺宿直。以婢自隨。合判官一任。當徒一年。從之。
其年十一月赦節文。刑法之官。人命所系。頃頻有詔旨。令擇才能。每當朔望。須備顧問。宜令中書門下。更加選擇。
會昌元年六月。大理寺奏。當寺司直評事。應準敕差出使。請廢印三面。比緣無出使印。每經州縣及到推院。要發文牒追獲等。皆是自將白牒。取州縣印用。因茲事狀。多使先知。為弊頗深。久未厘革。臣今將請前件廢印。收鎖在寺庫。如有出使官。便令赍去。庶免刑獄漏泄。州縣煩勞。敕旨。依奏。仍付所司。
其年十一月。又奏請創置當寺出使印四面。臣于六月二十八日。伏緣當寺未有出使印。每準敕差官推事。皆用州縣印。恐刑獄漏泄。遂陳奏權請廢印三面。伏以廢印經用年多。字皆刓缺。臣再與當司官吏等商量。既為久制。猶未得宜。伏請準御史臺例。置前件出使印。其廢印卻送禮部。敕旨。宜量置出使印三面。
二年十月。中書門下奏。大理寺法官。伏見衛覬稱。刑法者。國家之所貴重。而私議之所輕賤。獄吏者。百姓之所懸命。而選任之所卑下。王政之弊。未必不由此也。臣等商量。望委中書門下。精擇法官。選任不得在文學官之后。如有缺員。兼委大理卿自舉所知。舉不得人。顯加殿罰。向后御史臺取御史。數至三人以上。即須取法官一人。所冀刑法之官。皆知勸勵。敕旨。從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