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會要卷六十六
大中三年三月。大理寺奏。當寺司直評事。從前不循公理。到官便求分司。回避出使。致令官職失守。勞逸不均。伏請從今以后。待次充使后。即往分司。如未出使。不在分司限。敕旨。依奏。
四年七月。大理寺卿劉蒙奏。準文明元年四月敕。律令格式。為政之先。有類準繩。不可乖越。如聞內外官寮。多不習律。退食之暇。各宜尋覽。仍以當司格式。書于廳之壁。俯仰觀瞻。免使遺忘。今以年代遐曠。屋壁改移。文字不修。瞻仰無所。就中大理寺評斷之司。尤為要切。臣已于本寺廳粉壁。重寫律令格式。敕旨。尚書省郎官。亦委都省檢勘。依舊抄撮要。即寫于廳壁。
其年十月。大理少卿崔杞奏。當寺官人。今后在寺詳斷。或出使推案。有犯贓私者。請于例程加罪一等。余犯即準舊式。從之。
鴻臚寺
龍朔二年。改為司賓寺。卿為正卿。咸亨元年。復為鴻臚寺。光宅元年。改為司賓寺。神龍元年。復為鴻臚寺。
少卿。 本一員。景云二年十一月四日。加一員。以劉興為之。
開元十九年十二月十三日敕。鴻臚當司官吏以下。各施門籍出入。其譯語掌客出入客館者。于長官下狀牒館門。然后與監門相兼出入。
天寶八載三月二十七日敕。九姓堅昆諸蕃客等。因使入朝身死者。自今后。使給一百貫充葬。副使及妻。數內減三十貫。其墓地。州縣與買。官給價直。其墳墓所由營造。
十三載二月二十七日。禮賓院。自今后。宜令鴻臚勾當檢校。應緣供擬。一物已上。并令鴻臚勾當。
大歷四年七月。詔罷給客省之廩。每歲一萬三千斛。永泰已后。益以多事。四方奏計。或連歲不遣。仍于右銀臺門置客省以居之。上書言事者。常百余人。蕃戎將吏。又數十百人。其費甚矣。至是皆罷。
建中元年七月。以鴻臚寺左右威遠營隸金吾。
元和九年六月。置禮賓院于長興里之北。
司農寺
龍朔二年。改為司稼寺。卿為正卿。咸亨元年。改為司農寺。
少卿。 武德初四員。貞觀二年減兩員。
木炭使
天寶五載九月。侍御史楊釗。充木炭使。永泰元年閏十月。京兆尹黎干。充木炭使。自后京兆尹常帶使。至大歷五年停。貞元十一年八月。戶部侍郎裴延齡。充京西木炭采造使。十二年九月停。
景云二年六月十三日敕。中書門下。御史臺。尚書省。造食戶衣糧。令司農每季給付。
天寶元年六月。司農少卿王翼奏。應請司諸祿。望準開元二十八年十月十五日敕。并令孟月三旬內給了。仍望預分請日。每司一時分付訖。其歷便封送當寺。若逢陰雨。倉司灼然事故未得給者。當日牒上所由。待給諸司畢后。準前勘會分付。敕旨。依奏。
天寶五載三月敕。司農錢谷是司。其官人等。并不在差使限。
干元元年十月。司農寺奏。舊規名額。仍為中署。特望升入上署。敕旨。依奏。
貞元五年。司農少卿李堅。立太倉石柱記云。貞元五年。四海文明。天子唯谷是恤。思富國便民之事。莫若端本。尊以農事。故廩庾囷倉。尤切圣慮。俾少卿一人。專領其署。蓋欲難其任。而重其事也。
七年十月。司農卿李模。有罪免官。
初。司農當供三宮冬菜二千車。以度支給車直稍賤。又阻雨不時。菜多傷敗。模以度支為辭。上責其不先聞奏。故免之。于是模奏司農菜不足。請京兆市之。京兆尹薛。萬年令韋彤。禁有菜者私賣。上令奪俸一月。彤俸三月。
元和三年八月。司農少卿崔酆奏。停太倉一員。監事二員。從之。
太和七年八月九日敕。司農寺每年供宮內。及諸廚各藏菜。并委本寺自供。其菜價。委京兆府約每年時價支付。更不得配京兆府和市。太倉出給納。
太府寺
龍朔二年。改為外府寺。卿為正卿。咸亨元年。復為太府寺。光宅元年。改為司府寺。神龍元年。復為太府寺。
少卿。 武德初。置二人。貞觀元年。省兩員。龍朔二年正月十五日。加一員。以韋思齊為之。太極元年十二月十八日。又加一員。分為兩京檢校。以崔諤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