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會要卷六十六
丞。 武德初五員。貞觀元年省一員。
常平署。 顯慶三年十月三日置。
武德八年九月敕。諸州斗秤。經(jīng)太府較之。
開元九年敕格。權(quán)衡度量。并函腳雜令。諸度。以北方秬黍中者一黍之廣為分。十分為寸。十寸為尺。三尺為大尺。諸量。以秬黍中者容一千二百粒為龠。十龠為合。十合為升。十升為斗。三斗為大斗。十斗為斛。諸權(quán)衡。以秬黍中者百黍之重為銖。二十四銖為兩。三兩為大兩。十六兩為斤。諸積秬黍為度量權(quán)衡者。調(diào)鐘律。測晷景。合湯藥。及冕服制用之外。官私悉用大者。京諸司及諸州。各給秤尺。及五尺度斗升合等樣。皆銅為之。關(guān)市令。諸官私斗尺秤度。每年八月。詣金部太府寺平較。不在京者。詣所在州縣平較。并印署。然后聽用。
十二年九月二十五日敕。左右藏官。典職在出納。不得判攝外事。及帖諸司。
天寶九載二月十四日敕。自今以后。¥皆以三斤四兩為斗。鹽并勒斗量。其車軸長七尺二寸。除陌錢每貫二十文。余¥等同。
大歷十年三月二十二日敕。自今以后。應(yīng)付行用斗秤尺度。準式取太府寺較印。然后行用。至十一年十月十八日。太府少卿韋光輔奏稱。今以上黨羊頭山黍。依漢書律歷志。較兩市時用斗。每斗小較八合三勺七撮。今所用秤。每斤小較一兩八銖一分六黍。今請改造銅斗斛尺秤等行用。制曰。可。至十二年二月二十九日敕。公私所用舊斗秤。行用已久。宜依舊。其新較斗秤宜停。
太和五年八月。太府奏。斗秤舊印。本是真書。近日已來。假偽轉(zhuǎn)甚。今請省寺各撰新印。改篆文。敕旨。宜依。六年四月敕。金部所奏條流。諸州府斗秤等。諸州皆有太府寺先頒下銅升斗及秤見在。每年較勘。合守成規(guī)。今若忽重條流。又須別有征斂。無益于事。徒為擾人。宜并仍舊。但令所在長吏。切加點檢。不得致有差殊。
少府監(jiān)
武德初。以兵革未定。置軍器監(jiān)。廢少府監(jiān)。貞觀元年正月。分太府中尚方。左尚方。右尚方。織染方。掌治方五署。置少府監(jiān)。通將作國子為三監(jiān)。龍朔二年。改為內(nèi)府監(jiān)。咸亨元年。復(fù)為少府監(jiān)。光宅元年。改為尚方監(jiān)。神龍元年。復(fù)為少府監(jiān)。其令少隨監(jiān)名改復(fù)也。
少監(jiān)。 本一員。太極元年二月十八日。加一員。以孔仲思為之。至開元十一年。罷軍器監(jiān)。隸入少府監(jiān)。為甲弩坊。更置少監(jiān)一員統(tǒng)之。以馮紹貞為之。十四年八月二十八日。省一員。
中尚署。 本中尚方。天后時去方字。避監(jiān)號。開元已來。別置中尚使。以檢校進奉雜作。多以少府監(jiān)及諸司高品為之。
永徽六年十一月。詔曰。少府監(jiān)非軍國所須。宗廟之用。并不須飾以珠玉。
顯慶六年二月十六日敕。南中有諸國舶。宜令所司。每年四月以前。預(yù)支應(yīng)須市物。委本道長史。舶到十日內(nèi)。依數(shù)交付價值市了。任百姓交易。其官市物。送少府監(jiān)簡擇進內(nèi)。
景龍二年四月十四日。敕少府。季別先出錢二千貫。別庫貯。每別敕索物。庫內(nèi)無者。即令市進。皆須對主付值。不得且令供物。于后還錢。其錢兼以絹布絲綿充數(shù)。其祠進明衣及布。亦用此物充。
將作監(jiān)
龍朔二年。改為繕工監(jiān)。咸亨元年。復(fù)為將作監(jiān)。光宅元年。為營繕監(jiān)。神龍元年。復(fù)為將作監(jiān)。
大監(jiān)。 本為大匠。龍朔二年為大監(jiān)。咸亨元年為大匠。天寶十一載為大監(jiān)。依舊。
少監(jiān)。 本一員。大足元年二月六日。加一員。以楊務(wù)廉為之。
中校署。 開元二年置。
天寶四載四月敕。將作監(jiān)所置。且合取當司本色人充直者。宜即簡擇發(fā)遣。內(nèi)作使典。亦不得輒取外司人充。其諸司非本色直。及額外直者。亦一切并停。自今以后。更不得補置。如歲月深久。尚或因人。所由長官。量事貶降。其所應(yīng)直。決一頓。配糴邊軍。
建中元年九月。將作監(jiān)上言。宣政內(nèi)廊。有摧壞者。今當修之。準陰陽書。謂是歲孟冬為魁罡。不利修作。請卜他時。上曰。春秋之義。啟塞從時。若修毀完敗。何時之擇。詭妄之書勿征。乃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