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會要卷四十四
大足元年九月十九日敕。在史局歷生。天文觀生等。取當色子弟充。如不足。任于諸色人內簡擇。
開元二十三年九月八日敕。太史局歷生。每番留兩人當上。余并七月一日上。至十月三十日下。
干元元年十月一日。權知司天監韓穎奏。司天臺五官正。既職配五方。上稽五緯。臣請每至正冬朔望朝會。及諸大禮。并奏本方事。各依本方正色。其冠上加一星珠。仍永為恒式。從之。
大歷二年正月二十七日敕。艱難以來。疇人子弟流散。司天監官員多闕。其天下諸州官人百姓。有解天文元象者各委本道長吏。具名聞奏。送赴上都。
開成五年十二月敕。司天臺占候災祥。理宜秘密。如聞近日監司官吏。及所由等。多與朝官并雜色人交游。既乖慎守。須明制約。自今以后。監司官吏。并不得更與朝官及諸色人等交通往來。仍委御史臺訪察。
雜錄
武德九年八月詔。私家不得輒立妖神。妄設淫祀。非禮祈禱。一切禁斷。龜易五兆之外諸雜占亦皆禁止。
載初元年六月敕。相書及朔計家書。多妄論禍福。并宜禁斷。
開元十年六月敕。百姓不得與卜祝人交游往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