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會要卷五十七
其年十月。翰林院侍講學士諫議大夫高重。侍講學士中書舍人崔郾。中書舍人高釴。于思政殿中謝。崔郾奏。陛下授臣職以侍講。已八個月。未嘗召問經義。臣內慚尸祿。外愧群僚。上答曰。朕機務稍閑。當召卿等請益。高釴對曰。意雖求治。誠恐萬方或未之信。若未加躬親。何以示憂勤之至。上深納其言。各賜錦彩五十匹。銀器二事。
寶歷元年。路隨為翰林學士。有以金帛謝除制者。必叱而卻之曰。吾以公事接私財耶。終無所納。
二年。敬宗以翰林學士崇重。不可褻狎。欲別置東頭學士。以備曲宴賦詩。京兆尹劉棲楚。薦前進士熊望。文藝可充學士事。未行而帝崩。
太和元年四月。翰林院奏。準舊例。學士每人每日于戶部請雜買錢一百文。伏以數目至少。雜買不充。伏請每人每日于戶部更加一百文。冀免欠闕。敕旨。依奏。
開成四年二月。敕翰林學士。宜準舊例。遇節假每一人入直。
大中六年十二月。敕翰林學士。自今以后。官至郎中。令知制誥。其余并依本官月限。及準外制例處分。
十年。黨項屢擾河西。上召翰林學士問邊計。學士畢諴。即援引古今。論列破羌之計。上悅曰。吾方擇能帥。安集河西。不期頗牧在吾禁署。卿為朕行乎。諴欣然從命。即日授邠寧節度。河西供軍安撫等使。諴至軍。遣使告諭叛徒。諸羌率化。又以邊境御戎兵多。積谷為上策。乃召募軍士。開置屯田。歲收谷三十萬斛。詔書嘉之。
十四年三月。敕左拾遺劉鄴。充翰林學士。
中和二年。僖宗幸蜀。時黃巢犯京畿。關東用兵。書詔重委。翰林學士杜讓能。草辭迅速。筆無點竄。動中事機。上嘉之。遷戶部侍郎。承旨。及沙陀逼京師。僖宗倉黃出幸。是夜。讓能宿直禁中。聞難作。步出從駕。出城十余里。得遺馬一匹。無羈靮。以紳絡而乘之。駕在鳳翔。朱玫兵遽至。僖宗急幸寶雞縣。近臣唯讓能獨從。再幸梁洋。棧道險阻之間。不離左右。帝顧之曰。朕之失道。再致播遷。險阻之中。卿常在側。古所謂忠于所事。卿無負矣。讓能對曰。臣家世歷重任。蒙國厚恩。陛下不以臣愚。擢居近侍。臨難茍免。臣之恥也。獲捍牧圉。臣之幸也。帝益嘉之。
大順二年十月宣。每進書詔書。別錄小字本留內。永為定式。
干寧二年十月。賜渤海王大瑋瑎敕書。翰林稱加官合是中書撰書意。諮報中書。
三年二月。承旨榜子。凡中書覆狀奏錢物。如賜召征促。但略言色額。其數目不在言內。但云并從別敕處分。中書覆狀。如云中書門下行敕。其詔語不得與覆狀語同。
其年七月。翰林學士承旨陸扆。拜中書侍郎平章事。故事。三署除拜。有光署錢。以宴舊僚。內署即無此例。扆入相之日。送學士光院錢五百貫。特舉新例。內署榮之。仍定例。將相各二百千。使相五百千。觀察使三百千。度支三百千。鹽鐵二百千。戶部一百千。
天復三年七月二十一日。學士柳璨。準宣于興政殿令到院宣示待詔。自今后。寫敕書后面。不得留空紙。但圓融書敕交日。便當日示訖。
尚書省諸司上
尚書省
武德元年。因隋舊制。為尚書省。龍朔二年二月四日。改為中臺。咸亨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改為尚書省光宅元年九月五日。改為文昌臺。垂拱元年二月二日。改為都臺。咸亨初。復為尚書省。長安三年閏四月十五日。又改為中臺。神龍元年二月四日。改為尚書省。
故事。內外百司所受之事。尚書省皆印其發日。為立程限。京府諸司。有符移關牒下諸州府。必由都省以遣之。故事。除兵部吏部外。共享都司印。至圣歷二年二月九日。初備文昌臺二十四司印。本司郎官主之。歸則收于家。建中三年。左丞趙涓。始令納于直廳。其假日及不及日。即都用當郎官本司印。余印亦都不開。
故事。叔父兄弟。不許同省為郎官。格令不載。亦無正敕。貞觀二年十一月。韋叔謙除刑部員外郎。三年四月。韋季武除主爵郎中。其年七月。韋叔諧除庫部郎中。太宗謂曰。知卿兄弟并在尚書省。故授卿此官。欲成一家之美。無辭稍屈階資也。其后同省者甚多。近日非特恩除拜者。即相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