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會要卷五十七
元和二年正月。尚書左丞鄭元。請取河中羨余三千貫。充助都省廚本錢。從之。
三年五月。尚書右仆射判度支裴均奏。請取荊南雜錢一萬貫。修尚書省。從之。(州府羨余。而用之于尚書省以為功。遂從其請。其失亦甚。)
十三年敕。應(yīng)同司官。有大功已上親者。非連判及句檢之官長。則不在回避改授之限。況故事不必。明文具存。其有官署同。職異司。雖父子兄弟。亦無所嫌。起今已后。宜準(zhǔn)天寶二年七月敕處分。時刑部員外楊嗣復(fù)。以父于陵新除戶部侍郎。遂以近例避嫌。請出省。宰臣等舉令式奏請。故有是命焉。
太和元年六月敕。元和長慶中。皆因用兵。權(quán)以濟(jì)事。所下制敕。難以通行。宜令尚書省取元和以來制敕。參詳刪定訖。送中書門下議定聞奏。
會昌五年六月敕。漢魏以來。朝廷大政。必下公卿詳議。博求理道。以盡群情。所以政必有經(jīng)。人皆向道。比事深關(guān)禮法。群情有疑者。令本司申尚書省。下禮官參議。如是刑獄。亦先令法官詳議。然后申刑部參覆。如郎官御史。有能駁難。或據(jù)經(jīng)史故事。議論精當(dāng)。即擢授遷改以獎之。如言涉浮華。都無經(jīng)據(jù)。不在申聞。
六年八月。太仆卿渾侃。乘馬過都堂門。敕旨。渾侃久在班行。合知典故。致此論列。須示薄懲。宜罰一月俸。
大中四年。兵部侍郎令狐绹。拜中書門下平章事。奏曰。故事。帶尚書省官。合先省上。上曰。同列集于少府監(jiān)。先是。白敏中崔龜從。曾為太常博士。至相位。欲榮其舊署。乃改集于太常禮院。今請依舊集少府監(jiān)。從之。
尚書省分行次第
武德令。吏禮兵民刑工等部。貞觀令。吏禮民兵刑工等部。光宅元年九月五日。改為六官。準(zhǔn)周禮分。即今之次第乃是也。
故事。以兵吏及左右司為前行。刑戶為中行。工禮為后行。每行各管四司。而以本行名為頭司。余為子司。顯慶元年七月二十一日。改戶部尚書為度支尚書。侍郎亦準(zhǔn)此。遂以度支為頭司。戶部為子司。至龍朔二年二月四日。復(fù)舊次第也。
尚書令
武德初。因隋舊制。尚書令置官一員。龍朔二年二月七日。廢尚書令官員。貞觀元年六月一日。除秦王。廣德元年七月十一日。除雍王。十一月三日。除郭子儀。大歷十四年閏五月十五日。除太尉。加尚父。寶歷元年五月三日。李輔國除司空。加尚父。國朝尚父。惟此二人。故附于尚書令之下也。
德宗既封雍王。為天下兵馬元帥。收復(fù)東都。至廣德元年。遂拜為尚書令。自太宗為此官。爾后廢省。至是代宗以德宗有大勛。特拜焉。至建中二年十一月。除郭子儀。尋亦懇讓而罷。
左右仆射
龍朔二年二月四日。改為左右匡政。咸亨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改為左右仆射。光宅元年九月五日。改為文昌左右相。神龍?jiān)甓滤娜铡S指臑樽笥移蜕洹i_元元年十二月一日。改為左右丞相。天寶元年二月二十日。復(fù)改為左右仆射。
尚書左右仆射。自武德至長安四年已前。并是正宰相。初。豆盧欽望自開府儀同三司拜左仆射。既不言同中書門下三品。不敢參議政事。數(shù)日后。始有詔加知軍國重事。至景云二年十月。韋安石除左仆射。東都留守。不帶同一品。自后空除仆射。不是宰相。遂為故事。
貞觀二年敕。尚書細(xì)務(wù)。屬左右丞。惟大事應(yīng)奏者。乃關(guān)左右仆射。房元齡明達(dá)吏事。輔以文學(xué)。不以求備取人。不以己長格物。與杜如晦引拔士類。常如不及。至于臺閣規(guī)模。皆二人所定。上每與元齡謀事。必曰。非如晦不能決。及如晦至。卒用元齡之策。蓋元齡善謀。如晦能斷故也。二人深相得。同心徇國。故唐世稱賢相者。推房杜焉。
三年三月十日。太宗謂房元齡杜如晦曰。公為仆射。當(dāng)須廣開耳目。求訪賢哲。有武藝謀略。才堪撫眾者。任以邊事。有經(jīng)明德修。通悟性理者。任以侍臣。有明干清愨。處事公平者。任以劇務(wù)。有學(xué)通古今。識達(dá)政術(shù)者。任以治人。此乃宰相之宏益也。比聞聽受詞訟。日不暇給。安能助朕求賢哉。因敕尚書細(xì)務(wù)。屬于左右丞。惟枉屈大事合聞奏者。關(guān)于仆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