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會要卷五十七
龍朔三年六月十五日。上謂左肅機崔余慶曰。中臺政本。眾務所歸。分列曹僚。司存是屬。事無大小。咸藉用心。至如科料雜物。須詳出處。比來曹司。曾不以留意。致使科取不詳出處。不料遠方百姓。勞弊特甚。當官若此。豈無所愧。自今以后。不得更然。
上元三年閏三月二十日制。尚書省頒下諸州府縣。并宜用黃紙。
久視元年九月二十二日。敕都省諸司。既有主事。更不須著人帖直。
神龍二年九月一日。敕門下及都省。宜日別錄制敕。每三月一進。
開元二年四月五日敕。在京有訴冤者。并于尚書省陳牒。所由司為理。若稽延致有屈滯者。委左右丞及御史臺訪察聞奏。如未經尚書省。不得輒入于三司越訴。
十九年四月二十六日。敕尚書省諸司。有敕后起請。及敕付所司商量事。并錄所請及商量狀。送門下及中書省。各連于元敕后。所申仍于元敕年月前云起請。及商量如后。
永泰二年四月十五日制。周有六卿。分掌國柄。各率其屬。以宣王化。今之尚書省。即六官之位也。古稱會府。實曰政源。庶務所歸。比于喉舌。猶天之有北斗也。朕纂承丕緒。遭遇多難。典章故事。久未克舉。其尚書宜申明令式。一依故事。諸司諸使。及天下州府。有事準令式各申省者。先申省司取裁。并所奏請。敕到省。有不便于事者。省司詳定聞奏。然后施行。自今以后。其郎官有闕。選擇多識前言。備諳故事。志業正直。文史兼優者。勿收虛名。務取實用。六行之內。眾務畢舉。事無巨細。皆中職司。酌于故實。遵我時憲。凡百在位。悉朕意焉。
大歷五年三月二十六日敕。西漢以二府分治。東京以三公總務。至于領錄天下之綱。練核萬事之要。邦國善否。出納之由。莫不處正于會府也。令仆以綜詳朝政。丞郎以彌綸國典。法天地而分四敘。配星辰而統五行。元元本本。于是乎在。九卿之職。亦中臺之輔。大小之政。多所關決。自王室多難。內外經費。征求調發。皆迫于國計。切于軍期。率以權便裁之。新書從事。且救當時之急。殊非致治之道。今外虞既平。罔不率俾。將明畫一之法。大布維新之令。甄陶化源。去末歸本。其度支使及諸道轉運。常平鹽鐵等使。宜停。國之安危。不獨注于將相。政之治亂。固亦在于庶官。尚書侍郎。左右丞。參領要重。朕所親倚。固當朝夕進見。以之匡益也。又省寺之務。多有所分。簡而無事。曠而不接。令大舉綱目。重頒憲章。并宜詳校所掌。明征典故。
十四年六月敕。天下諸使及州府。須有改革處置事。一切先申尚書省。委仆射以下商量聞奏。不得輒自奏請。建中三年正月。尚書左丞庾準奏。省內諸司文案。準式。并合都省發付諸司判訖。都省句檢稽失。近日以來。舊章多廢。若不由此發句。無以總其條流。其有引敕及例不由都省發句者。伏望自今以后。不在行用之限。庶絕舛繆。式正彝倫。從之。
貞元二年正月。宰相崔造奏請。尚書省六職。令宰臣分判。乃以宰臣齊映判兵部承旨及雜事。李勉判刑部。劉滋判吏部禮部。崔造判戶部工部。至三月三日。敕尚書郎。除休暇。宜每日視事。自至德以來。諸司或以事簡。或以餐錢不充。有間日視事者。尚書省皆以間日。先是。宰相張延賞欲事歸省司。恐致稽擁。準故事。令每日視事。無何。延賞薨。復間日矣。
八年敕。令授臺省官者。各具舉主名于授官書詔。先是。郎官缺。左右丞舉之。御史缺。大夫中丞舉之。詔書不具所舉官名。及趙憬陸贄為相。建議郎官不宜專于左右丞。宜令尚書及左右丞侍郎。各舉本司。其授官詔書。仍具所舉官名。御史亦如之。異日考殿最。以觀舉主能否。乃從之。
十一年十月。罷吏部司封司勛寫急書告身官九十一員。自天寶以來。征伐多事。每年以軍功官授官十萬數。皆有司寫官告送本道。兵部因置寫官告官六十員。給糧。經五年后。酬以官。無何。吏部司封司勛兵部。各置十員。大歷已后。諸道多自寫官告。急書官無事。但為諸曹役使。故宰臣請罷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