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音義
捕亡第十一亡逃不擊,罪惡寖長。建此捕律,以絕厲階。里悝首制捕法。後魏益曰捕亡。北齊改「亡」從「斷」。後周易「斷」為「逃」。隋世遂復為捕亡律。
將吏子亮切。下同。 受使色吏切。又如字。 逗留音豆。下如字,又力救切。字或作「遛」。前漢匈奴傳云:「祁連知虜在前,逗遛不進。」孟康曰:「律語也。謂軍行頓止,稽留不進也。」顏師古曰:「逗,讀與住同。又音豆。」 自首舒救切。後倣此。 即為于偽切。後「為捕」同。 拒音巨。 捍音汗。 迫音伯。 窘渠隕切。 折傷之舌切。又時設切。下同。 捕繫古詣切。 險難如字。又乃旦切。 令得呂呈切。至卷末同。 未斷丁亂切。下同。 從駕才用切。 宦胡慣切。 償時亮切。又音常。 過致古臥切。 展轉陟兗切。
斷獄第十二易曰:「折獄致刑。」書曰:「惟刑之恤。」期於□審多辟,〔一八〕傅致平典。斷獄之重,不其然乎?此篇所以殿諸律者,誠欲罰值其罪,人得其情也。里悝始造囚法。魏世分出此篇。北齊合於捕斷。後周復為斷獄。
枷音加。 杻音丑。 脫去吐活切。下起呂切。下同。 迴易音亦。下同。 所著張略切。下同。解脫佳買切。下同。 未斷丁亂切。下同。 為囚于偽切。後「更為」同。 雇古暮切。 倩七政切。導令呂呈切。下「令其」、「即令」、「令失」並同。 翻方元切。 通傳直專切。 考訊音信。下同。 覆參七南切。 追究居又切。 得過古臥切。下同。 考掠音諒。 待差楚懈切。病間也。 邂逅胡懈切。下胡遘切。意不期而事會之。 鞫居六切。 繫音計。 當處丁浪切。 劾胡得切。 麤七奴切。 捶之橤切。 恐迫丘勇切。 折傷之舌切。又時設切。 律令力政切。 處分符問切。後比必寐切。又如字。 易者音亦。 別使色吏切。下「遣使」同。 不當丁浪切。 處輕昌與切。下「處重」及注同。 服辯符免切。 孕以證切。 斷屠音短。 報下胡駕切。 官任而鴆切。下同。 愈以主切。差也。 陪役薄回切。
律音義
承奉郎守大理評事知袁州萍鄉(xiāng)縣事充國子監(jiān)說書 臣楊中和
承奉郎守大理寺丞充國子監(jiān)直講 臣宋祁
承奉郎守大理寺丞充國子監(jiān)直講兼北宅故河州觀察院教授 臣公孫覺郎守
諸王府侍講兼國子監(jiān)直講朝奉郎秘書省
承奉郎守太子右贊善大夫充國子監(jiān)直講騎都尉 臣楊安國
翰林學士龍圖閣學士兼侍講朝請大夫尚書禮部郎中知制誥同修國史崇文院檢討知承進銀臺司兼門下封駮事判國子監(jiān)太常禮院輕車都尉始平郡開國侯食邑一千戶食實封肆百戶賜紫金魚袋 臣馮元
翰林侍講學士兼龍圖閣學士中奉大夫尚書兵部侍郎兼群牧使判國子監(jiān)太常寺太常禮院上柱國樂安郡開國公食邑二千二百戶食實封肆百戶賜紫金魚袋 臣孫奭
天聖七年四月 日準
敕送崇文院雕造
校勘記
〔一〕 制刑十五等及鞭杖督之差 「十五」原訛作「十三」,據(jù)隋書刑法志改。按:梁刑名十五等為:死罪一等(梟首及棄市),耐罪四等(髡鉗五歲刑,笞二百;四歲刑;三歲刑;二歲刑),贖罪十等(贖死金二斤;贖髡鉗五歲刑、笞二百金一斤十二兩;贖四歲刑金一斤八兩;贖三歲刑金一斤四兩;贖二歲刑金一斤;罰金十二兩;罰金八兩;罰金四兩;罰金二兩;罰金一兩)。參見程樹德九朝律考。
〔二〕 器械 「械」原作「盛」,據(jù)獨斷改。
〔三〕 不以京師宮室為常處 「常」原脫,據(jù)獨斷補。
〔四〕 詛詈(注)側慮切 「側」原訛「惻」,據(jù)廣韻改。
〔五〕 親勳翊衛(wèi)及備身名衛(wèi)官 「翊」原訛「相」。按:唐三衛(wèi)無相衛(wèi)之名,舊唐書職官志列衛(wèi)官為親衛(wèi)、勳衛(wèi)、翊衛(wèi),今據(jù)改。
〔六〕 說文云四丈也從八 「八」原訛「入」,據(jù)說文改。
〔七〕 六載 「六」原訛「大」。按:律文無「大載」,卷三名例律「除免及官當敘法」條律文作「六載之後聽敘」,今據(jù)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