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一百二 禮六十二 沿革六十二 兇禮二十四
永和十二年,修復(fù)峻平四陵。大使開陵表,至尊及百官皆服緦。尚書符問:皇太后應(yīng)何服。博士曹耽、胡訥議:"為人后者為之子,元帝繼武帝,於康帝為曾祖。禮,為曾祖后斬縗三年,小記與諸侯為兄弟者斬縗,則無齊。皇太后宜正服斬縗,改葬當(dāng)緦。鄭注止於臣、子、妻,王氏通謂三年者。王氏近情,則宜緦。"領(lǐng)國子博士荀訥議:"如鄭玄注,則皇太后不應(yīng)有服緦。謂今皇太后上奉宗廟,下臨朝臣,宜有變禮,不得準(zhǔn)之常制。"太常王彪之上言:"二學(xué)博士荀訥、曹耽等議如右,臣雖與之同議,議各有辭。太后臨朝稱制,體同皇極,則亦宜服緦,議有二君之嫌。"尚書范汪亦同彪之,云"太后臨朝,君禮有何不盡,而君何疑於服?"遂上皇太后緦服。
或問曰:"曾祖墓、從祖墓毀發(fā),哭制云何?"范宣曰:"禮不見在遠(yuǎn),直聞墓發(fā),制唯經(jīng)見改葬緦。此施臣、子、妻,是承嫡者當(dāng)依此禮。非嫡有降,但三日哭,從祖一日哭可也。"
宋庾蔚之謂:"人子之情無可輟,圣人以禮斷之,故改葬所服,不過於緦。緦服雖輕,而用情甚重。意謂聞其親尸柩毀露,及更葬,便應(yīng)制服奔往。縱已修復(fù),亦應(yīng)臨赴。茍途路阻礙,猶宜制服緦,依三月而除。豈可以不及葬事便宴然不服乎!"
梁天監(jiān)元年,齊臨川獻(xiàn)王所生妾謝墓被發(fā),不至埏門。蕭子晉傳重,咨禮官何佟之。議以為:"改葬服緦,見柩不可無服故也。此止侵土墳,不及於槨,可依新宮火處,三日哭假而已。"帝以為得禮也。
《通典》 唐·杜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