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六十六·志第三十三
各處都府令史,于一考都目、兩考吏目并各衛請俸三考典吏內,呈院發補,九十月為滿,再歷提控案牘一任,于各萬戶府知事內選用。
各處蒙古軍元帥府令史,大德十年擬于本府所轄萬戶府并奧魯府上名司吏內,年四十以下者選補,呈院準設,歷一百二十月,再歷提控案牘一任,于萬戶府知事內遷用。
各省鎮撫司令史,于各萬戶府上名六十月司吏內選取,受行省札,三十月為清,再于各萬戶府提控案牘內,歷一百二十月知事內定奪。
各衛翼令史,有出身轉補者,九十月正八。無出身著,從八內定守。
凡提控案牘都目:
至元二十一年三月已后受院札,九十月為滿,行省、行院札一百二十月為滿,于萬戶府知事內用。
至元二十四年,尚書省準:“提控案牘、都吏目,于各部奏差內收補,并于宣慰司及考廉訪司、按察司兩考奏差內選取,仍須色目、漢人相參。”
大德四年,案牘年過五旬,巳歷四考者,于千戶所知事內定奪外,及兩考四十五以下發補各衛令史,若不及考者·止于萊牘內銓注,受垸札,通過一百二十月,于千戶所知事內用。
各衛翼都目,延祐六年,請俸兩考者,院札提控案牘內銓注,歷三考,升千戶所知事,月日不及者,各衛翼都目內貼補。如各衛典吏轉充者,六十月直隸本院萬戶府提控案牘、弩軍屯田千戶所、鎮撫司提控案牘內銓注。無俸人轉充者,二十月依上升轉。
鎮撫司,屯田弩軍千戶所都目,依中州例,改設案牘,止請都目俸,三十月為滿,依例注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