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六十六·志第三十三
各路司吏有闕,于所屬衙門人吏內選取。委本路長官參佐,同儒學教授考試,習行移算術,字畫謹嚴,語言辯利,《詩》、《書》、《論》、《孟》內通一經者為中式,然后補充。按察司書吏有闕,府州司吏內勾補,至歲貢時,再行試驗貢解。
凡試驗,首論行止,次取吏能,次計日月。行止曰事父母孝,曰友于兄弟,曰勤謹廉潔,曰謙讓,曰循良,曰篤實,曰慎默,曰自來不曾犯贓私罪過。吏能曰行道熟嫻,曰語言便利,曰通習條法,曰曉解儒書,曰算術精明,曰字畫端正。
歲貢人額,按察司上路總管府三年一次貢一名,儒一名,吏一名;下路總管府三年一次貢一名,儒吏遞進。六部令史除補臺院令史外。諸道行省據亦可差補。
諸歲貢吏,當該官司于見役人內公選,以性行純謹、儒吏兼通者為上,才識明敏、吏事熟嫻者次之,月日雖多,才能無取者不許呈貢。
元貞元年,詔:“諸路有儒通吏事、吏能經術、性行侈謹者,各路薦舉,廉訪司試選。每道歲貢二人,省臺委官立法考試。必中程式,方許錄用。”
大德二年,貢部人吏,擬宣慰司、廉訪司每道歲貢二人儒吏兼通者,自大德三年為始,依例歲貢,應合轉補各部寺監令史,依《至元新格》發遣,到部之日,公座試驗收補。
九年,省判:“凡選府州教授,年四十已下,愿試吏員程式,許補各部令史。除南人已試者,別無定奪到部。未試之人,依例考試。”
至治二年,省準:“各道廉訪司書吏,先盡儒人,不敷者吏員內充貢,各歷一考,依例試貢。”
至治元年,監察御史言:“各部令史,原擬腹里各道廉訪司并行臺察院每歲貢舉書吏二員。近年以選法不能遷調,住罷各道廉訪司書吏歲貢,止以察院書吏及都省典史轉部,又許儒人職官秀才內選用,因此大啟幸門,以致耽誤公事。今各道廉訪司既依例開貢,請將各衙門令史截日取勘,將不應之人盡行沙汰,依舊例貢舉,籍記姓在,挨次試補。”
部議:“各衙門補用已久,又系已準人數,難于取勘。擬今后立于六部各衙門,令史有闕,須依例于相應之人內試補,若舉不應之人,罪及當該官吏。”
凡補用吏員:
至元十一年,省議:“有出身人員,遇省掾有闕,擬合于正從七品文資職官并臺、院、六部令史內,從上名轉補。翰林兩院擬同六部令史,有闕于隨路儒學教授通吏事人內選補。樞密院、御史臺令史、省掾有闕,從上轉補,考滿依例除授,又于正從八品文資官及六部令史內轉補。省斷事官令史與六部令史一體三考出身,于部令史內發補。少府監令史,擬于六部并諸衙門考滿典吏內補用。”
十三年,省議:“行工部令史與六部令史與六部令史一體,于應補人內挨次填補。”
十四年,詔:“諸站都統領使司令史,擬同各部令史,今既改通政院,與臺院令史一體出身,于各部令史內選補。”
十五年,部擬:“翰林兼國史院令史同臺院令史一體出身,于各部令史內選取。”二十一年,省議:“江淮、江西、荊湖等處行省令史,擬將至元十九年咨發各省貼補人員先行收補,不許自行踏逐,移咨都省,于六部見役令史內補充。或參用職官,則從行省新除正從八品職官內選取,雜職官不預。”
二十二年,宜徽院令史,考滿正七品遷敘,于六部請俸令史內選取。總制院與御史臺同品。令譯史、通事一體如之。
二十四年,省準:“大都留守司兼少府監令史,依宣徽院、大司農司例遷。”
二十八年,省議:“陜西行省令史,于各部及考令史并正從八品流官內選補。”
二十九年,大司農司令史,于各部一考之上令史及正從八品職官內選取。省掾有闕,于正七品文資出身人員內選,吏員于樞密院、御史臺令史元系六部令史內發充,歷二十月以上者選,如無,于上名內選。
三十一年,省準:“內史府令史,于各部下名令史內選。”
大德三年,省準:“遼陽省令史宜從本省選正從八品文資職官補用。復令各部見役令史內,不限歲月,或愿充,或籍貫附近,或選到職官,逐旋選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