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六十六·志第三十三
部議:“長信寺通事一名,例從所保。譯史、知印、令史、奏差,從本衙門選一半職官,余相應人內選,考滿同自用遷敘。典吏二名,就便定奪,其自用者降等敘。”
皇慶元年。省準:“群牧監令譯史、知印、怯里馬赤、奏差人等,據諸色譯史例,從翰林院發補。知印、通事,長官選。令史、奏差、典吏俱有發補定例。其己選人,考滿降等敘,有闕于相應人內選發。
大都路令史,歷六十月,依至元二十九年例升提控案牘,減一資升轉。有過者。雖貼滿月日,不減資。遇闕于所轄南北兩兵馬司并各州見役上名司吏內勾補,有闕從本路于左右巡院、大興、宛平與其余縣吏通籍從上挨補,月日雖多,不得無故替罷,違例補用者不準,除已籍記外,有闕依上勾補。
覆實司司吏,于諸州見役司吏內選,不敷則以在都倉庫見役上名攢典發充,歷九十月除都目,年四十五之下歷一考之上,亦許轉補京畿都漕運司令史,違例收補,別無定奪。”
二年省準:“中瑞司譯史,從翰林院發,知印,長官選保,令史、奏差參取職官一半所選相應,考滿依例遷敘,奉懿旨委用者,考滿本司區用,有闕以相應人補。
征東行省令譯史、宣使人等,舊考滿從本省區用,若經省部擬發,相應之人依例遷用,如不應者,雖省發亦從本省區用。”
“延祐二年,省準:“河間等路都轉鹽運使司所轄場,分二十九處。一處改升從七品,司吏有闕,依各縣人吏,一體于附近各處巡尉捕盜司吏依次以上名勾補,再歷一考,與各場鄰縣吏互相遷調。
和林路總管府司吏,以本處兵馬司吏歷一考者轉補,再歷一考,轉稱海宣慰令史,考滿除正八品。補不盡者,六十月受部札充提控案牘。沙、瓜二州屯儲總管萬戶府邊遠比例,一體出身相應。
會福院令譯史、通事、宣使人等,若省部發去者依例遷敘,自用者考滿同二品衙門出身例,降一等添一資升轉。于常選教授儒人職官并見役各部令史內取補,宣使于常職官內參補,通事、知印從長官選用,仍須參用職官,典吏從本衙門補用。”
五年,省準:“詹事院立家令司、府正司,知印、怯里馬赤俱令長官選用。令史六名,內取教授二名,職官二名,廉訪司書吏二名。譯史一名,于蒙古字教授及鄰省見役蒙古書寫內選補。奏差二名,以桕應人補。”
凡宣使、奏差、委差、巡鹽官出身:
中書省宣使,至元九年,曾受宣命充補者,九十月考滿正七品。省札宣使,九十月考滿比依部令史例從七品。其臺院宣使、各部奏差,比例定擬。
二十三年,省準:“省部臺院令譯史、通事、宣使、奏差人等,未滿九十月,不許預告遷轉。都省元定六部奏差遷轉格例,應入吏目選充者,三考從八品。應入提控案牘人員選充者,三考從八品,任回減一資升轉。巡檢提控案牘選充者,一考正九品。”
二十四年,省準:“大都留守司兼少府監奏差改充宣使,合于各都奏差內選取,改升宣使月日為始。考滿比依宣徽院、大司農司一體出身,自行踏逐者降等遷敘。
大司農司所轄各道勸農營田內書吏,于各路司吏內選取,考滿提控案牘內任用。奏差就令本司進委。”
二十九年,省準:“各道廉訪司通事、譯史出身,比依書體一體,考滿正九。奏差考滿,依通事、譯史降二等量擬,于錢谷官并巡檢內任用。”
三十年,省準:“延慶司奏差,比依家令司奏差一體,考滿正九品,自行踏逐者降一等。”
大德四年,省準:“諸路寶鈔提舉司奏差,改稱委差,九十月為滿,于酌中錢谷官內任用。”
五年,部議:“山東運司奏差,九十月近下錢谷官內任用。大都運司,一體定奪。”
六年,部擬:“河間遠司巡鹽官,依奏差出身,九十月近下錢谷官內任用。”
七年,部擬:“凡奏差自改立廉訪司為始,九十月歷巡檢三考,轉從九。”
皇慶元年,各道廉訪司奏差出身,于本道所轄上名州司吏內選取,九十月都目內任用。若有路吏并典吏內取充者,歷兩考,比依上例,都目內升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