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紀六十三 起旃蒙大荒落正月,盡十二月,凡一年
命試校書郎孫侔、試將作監主簿常秩、前亳州衛真縣主簿王回皆為忠武軍節度使推官;侔知來安縣,秩知長社縣,回知南頓縣。侔等皆以文行知名,為知制誥沈遘、王陶等所薦。命下而回卒、侔、秩皆辭不赴。
初,議崇奉濮安懿王典禮,翰林學士王珪等相顧莫敢先。天章閣待制司馬光獨奮筆立議,議成,珪即敕吏以光手稿為案。其議曰:“謹按《儀禮》,為人后者為之子,不敢復顧私親。圣人制禮,尊無二上,若恭愛之心分施于彼,則不得專壹于此故也。是以秦、漢以來,帝王有自旁支入承大統者,或推尊父母以為帝、后,皆見非當時,貽譏后世。況前代之入繼者,多于宮車晏駕之后,援立之策,或出母后,或出臣下,非如仁宗皇帝年齡未衰,深惟宗廟之重,祗承天地之意,于宗室中簡拔圣明,授以大業。濮安懿王雖于陛下有天性之親,顧復之恩,然陛下所以負扆端冕,富有四海,子子孫孫萬世相承者,皆先帝之德也。臣等竊謂今日所以崇奉濮安懿王典禮,宜準先朝封贈期親尊屬故事,高官大國,極其尊崇。譙國、襄國太夫人、仙游縣君,亦改封大國太夫人。考之古今,實為宜稱。”議上,中書奏王珪等議,未見詳定濮王當稱何親,名與不名。
于是珪等議:“濮王于仁宗為史,于皇帝宜稱皇伯而不名,如楚王、涇王故事。”時議者或欲稱皇伯考,天章閣待制呂公著曰:“真宗以太祖為皇伯考,非可加于濮王也。”
中書又奏:“按《儀禮》:為人后者為其父母服。’及按令文與《五服年月敕》,并云‘為人后者為其所后父母斬衰三年,為人后者為其父母齊衰期。’即出繼之子于所繼、所生父母皆稱父母。又,漢宣帝、光武,皆稱其父為皇考。今王珪等議稱皇伯,于典禮未見明據。請下尚書省,集三省、御史臺官議。”詔從之。
執政意朝士必有迎合者,而臺諫皆是王珪等,議論洶洶,未及上。太后聞之,辛亥,內出手書切責韓琦等,以不當議稱皇考。而琦等奏:“太后以珪等議稱皇伯為無稽,且欲緩其事,須太后意解。”甲寅,降詔罷尚書省集議,令有司博求典故,務合禮經以聞。
翰林學士范鎮,時判太常寺,即率禮官上言:“漢宣帝于昭帝為孫,光武于平帝為祖,則其父容可以稱皇考,然議者猶或非之,謂其以小宗而合大宗之統也。今陛下既考仁宗,又考濮安懿王,則其失非特漢宣、光武之比矣。凡稱帝若皇若皇考,立寢廟,論昭穆,皆非是。”因具列《儀禮》及《漢書》論議、魏明帝詔為五篇,奏之。執政得奏,怒,召鎮責曰:“詔書云當令檢詳,奈何遽列上邪?”鎮曰:“有司得詔書,不敢稽留,即以聞,乃其職也,奈何更以為罪乎!”
于是臺官自中丞賈黯以下各有奏,乞早從王珪等議。侍御史知雜事呂誨言:“朝廷既知議論不一,當辨正是非,參合眾意,明所適從,豈可事未有定,遽罷集議,還付所司!詔命反復,非所適從,豈可事未有定,遽罷集議,還付所司!詔命反復,非所以示至公于天下也。漢宣、光武皆稱父為皇考者,二帝上承本宗,皆非旁繼,與今事體略不相類。據王珪等議,濮安懿王于仁宗皇帝,其屬為兄,于皇帝合稱皇伯而不名,于禮得矣。及引元佐、元儼稱皇兄、皇叔之類,皆本朝典禮,安得謂之無據!竊原敕意,直欲加濮安懿王為皇考,與仁廟同稱,此事非出清衷,必佞臣建白,茍悅圣情。二三輔臣不能為陛下開陳正論,又將啟其間隙,違背禮義,惑亂人情,忘先帝之眷荷,陷陛下于非正,得為忠乎?伏望陛下別降詔旨,以王珪等議為定,取前后所獻不一之論,盡降出外,辨正是非,明其有罪,置之于法,可以渙釋群疑,杜絕邪論。”誨前后三奏,皆留中不行。
司馬光言:“政府言‘《儀禮》、令文、《五服年月敕》,皆云為人后者為其父母,即出繼之子于所生皆稱父母。’臣按禮法,必須指事立文,使人曉解。今欲言為人后者為其父母之服,若不謂之父母,不知如何立文?此乃政府欺罔天下之人,謂其皆不識文理也。又言‘漢宣帝、光武皆稱其父為皇考。’臣按宣帝承昭帝之后,以孫繼祖,故尊其父為皇考,而不敢尊其祖為皇祖考,以其與昭穆同故也。光武起布衣,誅王莽,親冒矢石以得天下,名為中興,其實創業,雖自立七廟,猶非太過,但稱皇考,其謙損甚矣。今陛下親為仁宗之子以承大業,《傳》曰:‘國無二君,家無二尊。’若使尊濮王為皇考,則置仁宗于何地乎?政府前以二帝不加尊號于其父祖,引以為法則可矣;若謂皇考之名亦可施于今日,則事恐不侔。設使仁宗尚御天下,濮王亦萬福,當是之時,命陛下為皇子,則不知謂濮王為父為伯?若先帝在則稱伯,歿則稱父,臣計陛下必不為此也。以此言之,濮王當稱皇伯,又何疑焉?愿陛下上稽古典,下順眾志,以禮崇奉濮安懿王,如珪等所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