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紀五十五 起閼逢敦牂十一月,盡旃蒙協洽十二月,凡一年有奇
皇子燕趙國王洪基,奉遺詔即位柩前,哀慟不聽政,群臣上表固請,許之。遼主詔曰:“朕以菲德,托居士民之上,第恐智識有不及,群下有未信,賦斂妄興,賞罰不中,上恩不能及下,下情不能達上。凡爾士庶,直言無諱,可則擇用,否則不以為愆。卿等其體朕意!”
庚寅,詔流內銓:“臣僚陳乞子孫當得試銜知縣者,自今并與權注初等幕職官,仍著為令。”
壬辰,遼以皇太弟重元為皇太叔,免漢拜,不名。
癸巳,知諫院范鎮言:“比者京師及輔郡歲一赦,去歲再赦,今歲三赦;又,在京諸軍歲再賜緡錢;姑息之政,無甚于此。夫歲一赦者,細民謂之熱恩,以其必在五月、六月間也。猾胥奸盜,倚為過惡,指以待免,況再赦至三赦乎!今防秋備塞之人,無慮五六十萬,使聞京師端坐而受賜者,能不動心哉!請自今,罷所謂一赦以摧奸猾,而使善良得以立;罷兵士之特賜錢以均內外,而使民力得以寬。”
甲午,遼遣皇太叔重元安撫南京軍民。
乙未,知諫院范鎮言:“先朝以御寶印紙給言事官,使以時奏上,所以知言者得失而殿最之。今陛下雖喜聞諫諍,然考其施行,其實無幾,豈大臣因循而多廢格乎?請據今御史、諫官具員,置章奏簿于禁中,時時觀省;仍以尚書省所置簿具言行否,每季錄付史官。”詔中書置臺官言事簿,令以時檢勾銷注之,仍錄與樞密院。
戊戌,遼主以遺詔命西北路招討使、西平郡王蕭阿喇為北府宰相,仍權知南院樞密使事;北府宰相蕭虛烈為武定軍節度使。辛丑,改元清寧。大赦。
壬子,詔曰:“任職之臣,則有考課遷官之法。而宗姓不預吏事,先朝著格,使十八年一遷,所以隆族示愛,教忠厚也。朕尚念夫本支之秀,昭穆之近,而有耆老久次者,其令中書、樞密院第其服屬,自明堂覃恩后及十年,咸與進官;近緣特恩改轉者,須更十年。”
乙卯,觀文殿學士、尚書左丞高若訥卒,車駕臨奠,贈右仆射,謚文莊。
九月,戊午,遼告哀使至,帝為發哀,成服于內東門幕次,遣使祭奠吊慰及賀即位。
遼主詔所幸圍場外毋禁。庚申,詔:“除護衛士,馀不得佩刀入宮,非勛戚后及承應諸執事人不得冠巾。”
癸亥,詔學士、舍人院:“自今召試,未有科名人,復試三題。”
乙丑,遼賜內外臣僚爵賞有差。庚午,尊皇太后為太皇太后。丙子,尊皇后為皇太后。宴菆涂殿。以上京留守宿國王陳留為南京留守。
冬,十月,丁亥,遼有司請以遼福生日為天安節,從之。以吳王耶律仁先同知南京留守事。
己丑,詔京畿毋領輔郡,罷京畿轉運使、提點刑獄。
乙未,出內藏庫錢百萬下河北市糴軍儲。
丙申,以主客員外郎吳中復為殿中侍御史里行。
戊戌,監修南京鴻慶宮內臣請于本宮隙地建皇帝本命殿,帝曰:“建宮觀,所以為民祈福,豈可勞民自為邪?其遇本命道場日,止令設板位祠之。”
己亥,以開封府判官、殿中侍御史俞希孟為言事御史。御史中丞張昪等言:“希孟自入臺以來,論事私邪,動多迎合。前年內臣王守忠請節度使俸給,諫官韓絳力言不可,希孟輒上言稱恩命已行,只乞后不得為例。又,中書答刂子下御史臺同刑法寺定百官行馬失序事,同時聚議,皆云臣子對君失儀,尚蒙矜恕,豈為偶近兩府,行馬趨朝,既已贖銅,又作過犯!希孟承望大臣風旨,不肯同署奏狀,而乃獨入文字,乞理為過犯。此皆奸邪,跡狀明白。后因全臺上殿奏事,陛下面責希孟,不逾兩月,除開封府判官,中外咸謂公明。今卻自府判復除言事臺官,伏乞別與一差遣。”壬寅,改希孟為祠部員外郎、荊湖南路轉運使。
癸卯,侍御史梁蒨言:“近制,兩府大臣遇假休日,方許一見賓客,非所以廣朝廷聰明,其開禁使接士如故。”從之。
乙巳,禮部貢院上《刪字貢舉條制》十二卷。
庚戌,翰林學士、刊修《唐書》歐陽修言:“自武宗以下,并無《實錄》,以傳記、別說考正虛實,尚慮闕略。聞西京內中省寺、留司御史臺及鑾和諸庫有唐朝至五代以來奏牘、案簿尚存,欲差編修官呂夏卿詣彼檢討。”從之。夏卿,晉江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