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紀一百四十六 起強圉作噩十月,盡屠維大淵獻四月,凡一年有奇
冬,十月,戊戌,史浩等上《三祖下第六世仙源類譜》、《仁宗玉牒》。
先是歷官推九月庚寅晦,既頒歷矣。而金使來賀生辰者,乃以為己丑晦,蓋小盡也,于是會慶節差一日。接伴檢詳官邱崈調護久之,金使乃肯用正節日上壽。蓋歷官荊大聲妄改甲午年十二月為大盡,故后一日也。
乙卯,奏國節度使、殿前都指揮使王友直,以募兵擾民,降為武寧軍承宣使,統制以下奪官有差。軍民歡呶者,執送大理寺鞫之。
戊午,封皇孫擴為英國公。
十一月,庚申朔,史浩言:“陛下事親之懿,如朔望駕朝德壽宮,與夫圣節、冬至、正旦上壽,或留侍終日,或恭請宴游,凡所以盡子之道,以天下養者,皆極其至。宜大書于策,以為萬世法。然自陛下登位以來,至是凡十有七年,其間豈無親聞太上圣訓與夫陛下問對玉音!外庭不得而知,史官不得而書。望陛下以前所聞及自今后所得太上圣訓,陛下問對玉音,許令輔臣隨時奏請,俾之登載日歷,或宣付史館,別為一書,則圣子神孫,得以遵承家法。”從之。
金尚書省奏擬同知永寧軍節度使事阿克為刺史,金主曰:“阿克年幼,于事未練,授佐貳官可也。”平章政事唐古安禮曰:“臣等以阿克宗室,故擬是職。”金主曰:“郡守系千里休戚,可不擇人,而私其親耶!若以親親之恩,賜與雖厚,無害于政,使之治郡而非其才,一境何賴焉!”
丙寅,詔:“大理寺所鞫軍民喧哄者,并從軍法。”史浩言民不可律以軍法,不聽。復再降王友直為宣州觀察使、信州居住。于是浩請罷政,甲戌,罷為少傅,還舊節,充醴泉觀使兼侍讀。
乙亥,以錢良臣參知政事。
丙子,金尚書省奏:“崇信縣令石安節,買車材于部民,三日不償其直,削官一階,解職。”金主因言:“凡在官者,但當取其貪污與清白之尤者數人黜陟之,則人自知懲勸矣。夫朝廷之政,太寬則人不知懼,太猛則小玷亦不免于罪,惟當用中典耳。”
丁丑,以趙雄為右丞相,王淮為樞密使。
王希呂繳奏:“浙閩州縣推排物力,至于牛畜,亦或不遺。舊法,即無將舍屋、耕牛紐充作家業之文。”敕令所看詳:“人戶租賃牛畜,雖系營運取利,緣亦便于貧民。乞依所奏,將應民戶耕牛、租牛,依紹興三年五月六日指揮,并與免充家力,行下諸路州縣遵守施行。”帝曰:“國以農為本,農以牛為命,牛多則耕墾者廣,豈可指為家力,因而科擾?監司常切覺察,如有違戾,按劾聞奏。”
戊寅,詔:“成都一路十六州,除成都自有飛山軍及威、茂、雅、嘉州、石泉軍系沿邊去處兵備不可抽摘外,自馀諸州,各選兵官前去,逐州按試勇壯有武力人,抽摘團結,共取一千人作二隊,如李德裕雄邊子弟,以雄邊軍為名。”從胡元質請也。
先是金曹王文學趙承先以奸被杖,除名,既而復用。金主詰之,宰臣言:“由曹王遣人言其干敏,故再任之。”金主曰:“官爵擬注,雖由卿輩,予奪之權,當出于朕。曹王之言尚從之,假皇太子有所諭,則其從可知矣。此事因問始知,所不知者更復幾何?且卿等公然受請屬,可乎?”金主又嘗諭宰臣曰:“往者丞相良弼擬注差除,未嘗茍與不當得者,而薦舉往往得人,鈕祜祿額特勒、伊喇慥、費摩馀慶皆是也;至于私門請托,絕然無之。”
庚辰,復監司互舉法。
丙戌,金吏部尚書烏庫哩元忠為御史大夫。元忠嘗知大興府。有僧犯法,皇姑梁國大長公主屬使釋之,元忠不聽。金主聞之,召元忠謂曰:“卿不徇,甚可嘉也。治京如此,朕復何憂!”
十二月,辛卯,宰臣進監司、郡守除目,帝曰:“郡守得人,則千里蒙福;監司得人,則一路蒙福。卿等遴選其人,不可輕授。”
壬辰,趙彥逾請以南康軍諸魚池為放生池,帝曰:“沿江之民,以魚為生,今禁之,恐妨民也。”
庚戌,金封皇孫瑪達格為金源郡王。
壬子,金群臣奉上大金受命萬世之寶。
乙卯,知臨安府吳淵請復置西溪欄稅,帝曰:“關市譏而不征。去城五十里外,豈可復置欄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