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紀一百四十六 起強圉作噩十月,盡屠維大淵獻四月,凡一年有奇
是歲,前知雷州李茆奏:“廣西鹽已行者,曰鈔商興販也,曰官自搬賣也,然二者利害不可究。且官自搬賣,舊系本路轉運司主其事,行之既便,歲課自充,諸州亦無闕乏。自紹興八年改行鈔法,轉運司所得僅二分,不能給諸州歲計,至于高折秋苗,民被其害。逐年賣鈔所虧之數甚多,陛下灼見其弊,仍舊撥還轉運司,均于諸州官搬官賣,盡罷折米招糴之為民害者,止令轉運司歲認息錢三十一萬貫,自當確守此法,為永久之利。”詔:“戶部將廣西官搬官賣鹽法,申嚴行下,常切尊守。”
劉珙以屬疾請奉祠,未報,請致仕。帝以珙病亟,遣中使挾侍醫視之。珙知疾不可為,亟上遺表,首引恭、顯、伾、文以為近習用事之戒,且曰:“今以腹心耳目寄此曹,故士大夫倚之以媒其身,將帥倚之以饑其軍,牧守倚之以賊其民;朝綱以紊,士氣以索,民心以離,咎皆在是。愿亟加黜退,以幸天下。”卒,后謚忠肅。
知廬州舒城縣余永錫,坐贓,特貸命,編管封州,仍籍其家。
淳熙六年金大定十九年
春,正月,丁卯,金主如春水。
戊辰,賑淮東饑。
庚午,太社令葉大廉言:“內侍省遇有取索庫務物,請依舊法,結合同憑由二本,一本付傳宣使臣取索,一本令本省畫時實封,差人置歷付所取庫務官勘驗支供,仍將合同繳奏。”帝從之,曰:“此良法也。”
壬申,蠲夔州上供金銀。
癸未,趙雄等請光州復置中渡榷場官,御前如有曾在榷場干事之人,可以差充監官。帝曰:“自來不曾遣人淮上購物,如淮白、北果之屬,宮中并無之。劉度前守盱眙,嘗獻淮白,卻而不受。近蒙太上賜得數尾,每進膳,即食一小段,可食半月。”雄曰:“陛下豈獨奉養儉素!如珠玉、圖畫之珍,皆不得其門而入。”帝曰:“亦天性不好耳。”
甲申,內批:“登仕郎陳聞禮,系太上皇后侄女夫,特添差浙東安撫司干辦公事。”趙雄等言:“在法,雖戚里,文臣未經銓試,武臣未經呈試,并不許陳乞添差。”帝曰:“豈可以戚里而廢公法!今后有似此,須執奏。”
四川制置胡元質、夔路運判韓奐奏:夔路之民最貧,而諸州科買上供金銀絹三色,民力重困。所有大寧監鹽課委有增羨。臣今與總領所及本路轉運司公共措置,已將鹽課攢剩之錢買金銀,發納總領所及茶馬司,盡蠲免九州民間歲買之幣外,有馀剩錢,可盡免今年夔路諸州一年今科民間買絹之數,馀錢又可與民間每歲貼助之費,民力可以少蘇。”帝曰:“監司、郡守,興利除害,實惠及民,要當如此。”并從之。趙雄曰:“韓奐為漕臣,措置此錢以免科擾,宣力甚多。”帝曰:“不可不賞。”尋加奐直秘閣。
是月,郴州賊陳峒等連破道州桂陽軍諸縣。集英殿修撰、知潭州王佐請發荊、鄂精兵三千,詔以本路兵進討,命佐節制。
二月,己丑朔,幸佑圣觀,即帝儲宮也。皇太子從。帝御講宮,顧瞻棟宇,初無改造,顧謂皇太子曰:“近日知《通鑒》已熟,別讀何書?”對曰:“經、史并讀。”帝曰:“先以經為主,史亦不可廢。”
庚寅,參知政事錢良臣,以失舉茹驤改官,自劾。詔:“良臣所奏,乃欲以身行法。國有常憲,朕不敢私,可鐫三官。”
癸巳,詔:“戶部侍郎陳峴,待制張宗元,新知秀州徐本中,饒州居住趙磻老,各降三官。”亦以保舉茹驤也。
先是驤知湖州長興縣,侵盜官錢入己,事發,決臺州編管,籍其家,故有是命。
甲午,太學博士高文虎,論前宰執、侍從帶觀文殿大學士至待制在外者,皆有論思獻納之責,帝曰:“此奏尤為得體,朕亦有聽納之益,且知州郡間民情。”丙申,詔:“前宰執、侍從帶觀文殿大學士至待制及大中大夫以上守郡、奉祠之人,今后如有所見,不時以聞。其責降官,不在此限。”
丁酉,殿前副都指揮使郭棣言:“每遇宣押打球或蒙賜酒,其諸軍正額、額外統制官內,有于馬上率爾奏事者,及賜酒之際,無指揮宣喚,輒詣榻前奏事,甚失臣子事君之禮。請自今后遇宣押,從本司押束。”從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