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物館文物委托保管合同(通用3篇)
博物館文物委托保管合同 篇1
合同雙方當事人:
甲方: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
為了更好地保護國有文物,促進文物事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經合同當事人雙方友好協商,現就_____(以下簡稱甲方或寄存人)委托_____(以下簡稱乙方或保管人)保管國有文物的相關事宜自愿達成協議如下,并共同遵守。
第一條 保管文物的名稱和數量
經合同當事雙方協商,甲方委托乙方保管由甲方依法收藏的國有文物_____等_____件,文物的具體名稱、數量、質地、狀況以本合同附件一的《文物名錄》為準。
第二條 保管文物的期限
經雙方協商,保管文物的期限為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經合同當事雙方協商一致保管期限可以延長。
第三條 文物點交的時間和方式
經雙方協商確定,甲方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將全部文物運抵_____,文物抵館后雙方授權代表在_____內對全部文物進行入館點交。點交過程中,點交人員將對文物的名稱、數量等情況與本合同附件中《文物目錄》進行核對,對于雙方確認的重點文物,還需要對殘損情況進行核對,并對文物現狀拍照確認,填寫有關點交記錄。如遇文物實際情況與《文物名錄》不符的,雙方應對不符事項及目前實際情況在點交記錄上進行詳細記錄。點交結束后雙方授權代表在點交記錄上簽字確認。點交記錄為本合同附件二。乙方自入館點交結束之時起對文物承擔保管責任。
第四條 文物保管責任
自本合同生效之時起,直至乙方將文物藏品交還甲方之時止,乙方承擔文物的全部保管責任。如因乙方保管不善造成文物丟失或文物損壞時,由甲、乙雙方共同委托專家對文物價值及損失情況進行評估,提出損失金額,乙方應依此予以賠償,損壞后的文物仍歸甲方所有。
第五條 文物保管技術要求
保管期限內,乙方應根據甲方文物的具體情況,做好保管工作,為文物提供良好的保管環境,乙方提供的文物庫房或展室應具備防塵、防潮、防蟲、防紫外線、防火、防盜、防震等相關條件,并制定有效的定期巡查制度(保管方案為本合同附件三),隨時觀察文物情況,如有異常應及時告知甲方并協商對策,如乙方未盡告知義務造成文物毀損,則由乙方承擔相應責任。
第六條 保管人權利與限制
(一)經雙方協商約定,乙方可以在保管期內針對保管文物開展學術研究活動,但此類研究活動以不對文物構成實質性損壞為限;
(二)在保管期限內,經甲方許可并另簽合同,乙方可以將保管文物用于其館內展覽陳列,但乙方應在陳列中設有“_____藏品”字樣或具有相同意義的標識,陳列活動不得對文物構成實質性損害。
(三)在保管期限內,經甲方許可并另簽合同,乙方可以在不損害文物的前提下,對保管文物進行拍照、傳拓,并可將拍照、傳拓形成的照片、拓片用于乙方學術著作或公益性宣傳品中,但乙方如需將上述照片、拓片用于商業用途則需與甲方另行協商并取得甲方書面授權;
(四)在保管期限內,乙方未經甲方書面認可不得將文物轉交任何第三方保管或展出,乙方如需利用保管文物從事外出展覽或其他超出本條(一)至(三)項以外的用途均需事先與甲方進行協商并取得甲方書面授權。
第七條 寄存人權利
(一)在保管期限內甲方有權隨時對乙方的保管、安全工作進行檢查,并對不當之處提出意見;
(二)在保管期限內甲方有權在不影響乙方展陳的情況下,根據工作需要臨時性提用或提前取回部分保管文物,臨時性提用或提前取回保管文物須提前告知乙方,經乙方同意,并依乙方有關規定和本合同約定辦理點交手續。
第八條 寄存人附隨義務
(一)甲方交付的保管文物有瑕疵或者按照保管文物的性質需求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甲方應當將有關情況告知乙方,甲方未盡告知義務,致使保管文物受到損失的,乙方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二)甲方保證對《文物名錄》中的全部文物享有合法的支配權,不侵害任何第三方利益;
(三)在合同有效期內,甲方保證不與任何第三方就同一保管文物訂立相同或相似類的保管合同。
第九條 緊急情況處理
保管期限內,如出現危害文物安全的緊急情況,乙方應立即采取必要措施搶救保護文物并拍攝現場,同時及時通知甲方,并寫出相關報告交給甲方,具體的文物保護方案與責任承擔情況由雙方代表另行協商。
第十條 文物包裝與運輸
文物到館和離館的包裝與運輸工作均由甲方負責,甲方應采用確保文物安全的包裝和運輸方式完成包裝和運輸工作,如因包裝和運輸原因造成文物毀損,甲方應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一條 文物離館
保管期限終止后,乙方應將全部文物原樣交還甲方,文物離館的包裝和運輸工作有甲方或甲方指定的工作人員負責,文物離館前雙方授權代表在_____內對全部文物進行離館點交,點交的過程與入館點交一致。如遇文物實際情況與《文物名錄》以及入館時的點交記錄不符的,雙方應對不符事項及目前實際情況在點交記錄上進行詳細記錄,點交結束后雙方授權代表和有關人員在點交記錄上簽字確認。如發現文物損壞,甲方在離館點交結束前應及時申明,并根據合同約定調查損壞原因、分辨責任,乙方自離館點交結束之時起不再對文物承擔保管責任。
第十二條 保管費用
經雙方協商確定,乙方無償為甲方保管合同約定的文物藏品,不向甲方收取保管費用,甲方也無償提供上述文物藏品,供乙方按合同約定的方式使用,不向乙方收取任何費用,雙方互不進行結算。
第十三條 違約責任
雙方均應忠實履行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均應承擔違約責任。雙方約定如一方違反合同約定,則違約方應向守約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金額為人民幣(大寫)_____(¥),因一方違約給另一方或第三方造成經濟損失的,違約方應在支付違約金以外,另行根據守約方遭受損失的實際情況向守約方或第三方進行賠償。
第十四條 合同未盡事宜
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合同的過程中應通力協作,本合同的未盡事宜由雙方在友好協商的基礎上妥善解決。
第十五條 合同續延、變更與解除
保管期限可以因雙方協商一致而延長,保管期限延長應由雙方簽訂書面的續延協議,續延協議訂立后本合同有效期隨保管期限自動延續,雙方無需另行簽訂合同。
本合同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或解除,變更或解除合同均需由合同當事雙方訂立書面協議。
第十六條 不可抗力
如在保管期限內發生戰爭、重大疫情、自然災害等不可預見、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雙方應在保證文物安全的前提下協商補救措施;因不可抗力導致本合同全部無法正常履行時,本合同自動中止,待該不可抗力結束后,本合同是否恢復履行,如何恢復履行,由合同當事雙方協商確定。
因不可抗力給合同當事方造成損失的,雙方互不負有賠償責任。
第十七條 合同爭議解決
合同當事雙方如發生爭議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八條 合同的主文、附件
本合同由主文和合同當事雙方代表按本合同規定的各項原則訂立的附屬文件共同構成,合同主文與各項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且不可分割。
本合同主文、附件均一式兩份,合同當事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九條 合同生效與失效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至保管期限屆滿雙方不再續延,全部文物經點交離館或雙方協議終止時失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博物館文物委托保管合同 篇2
合同編號:
甲方(委托人):
乙方(受托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有關規定,經甲乙雙方協商,就甲方田野文物巡查委托于乙方之相關事宜達成以下條款。雙方就該事項經友好協商,簽訂本合同,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條 田野文物巡查范圍
巡查范圍為:
第二條 委托事項
乙方須晚上現場值守,白天定時到周圍巡查,保證甲方文物安全。如發現有取土、建房、挖掘等影響甲方文物安全的行為,要及時向甲方匯報。
第三條 委托期限
本合同期限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四條 委托要求
4.1 乙方不得在本合同約定土地范圍內進行取土、建房、挖掘等影響甲方文物安全的行為,也不得允許第三人在該土地上進行上述行為。
4.2 乙方在值守和巡查過程中發生意外和安全事故,造成自身和財產損失的,由乙方自行承擔責任。
4.3 乙方應有高度責任心,并做好保密工作。
第五條 雙方權利義務
5.1 甲方須及時向乙方支付本合同約定的費用。
5.2 甲方有對乙方的值守和巡查進行不定期檢查的權利。
5.3 乙方有權在本合同約定的土地范圍內進行農作物的種植活動。
5.4 乙方按照本合同約定履行值守、巡查和向甲方匯報的義務。
第六條 費用及支付方式
6.1 支付費用:每月人民幣 元。
6.2 支付方式:按月支付,每月 日之前以 方式支付。
第七條 違約責任
7.1 甲方應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數額向乙方支付費用。甲方逾期付款的,應按照逾期未支付費用金額的同期銀行貸款利率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7.2 甲方將不定期對巡查范圍進行檢查,如發現乙方一個月內兩次不在現場值守的,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按本合同約定月費用的 %支付違約金。如發現乙方一個月內三次不在巡查現場值守的,甲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乙方應當按照甲方已經支付給乙方的委托費用總價款的 %支付違約金。由此給甲方造成損失的,乙方還應當賠償損失。
7.3 對于以上違約金甲方有權從未付的委托費用中直接扣除。
第八條 不可抗力
由于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時,遇到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應立即書面通知合同相對方,并應在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后十五天內,向合同相對方提供相關證明文件。由合同雙方按照事件對履行合同影響的程度協商決定是否變更或解除合同。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未履行上述義務的,不能免除其違約責任。
第九條 爭議解決方式
甲乙雙方如因本合同產生糾紛,可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未果,按以下第 種方式解決:
A.提交 人民法院管轄;
B.提交 仲裁。
第十條 合同效力及其它
10.1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另行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是合同組成部分,具有與本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如補充協議與本文不一致,以補充協議為準。
10.2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合同一式 份,甲、乙雙方各執 份。
甲方(法人公章) 乙方(簽字或蓋章)
名稱:
住所地:
法人代表:
授權代表:
通訊地址:
聯系電話:
簽訂地點:
日期: 年 月 日 姓名:
性別:
居住地:
身份證號:
家庭地址:
聯系電話:
簽訂地點:
日期: 年 月 日
博物館文物委托保管合同 篇3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我受上訴人______________及其親屬的委托,并經______________律師事務所的指派,擔任______________的二審辯護人,委托后,本辯護人詳細查閱了一審案卷,并會見了上訴人______________。現本案事實和法律,如下辯護意見,供合議庭參考。
一、原審違反罪刑法定原則,錯誤認定走私“化石”即構成“走私文物罪”;走私文物罪的是禁止出口的文物,而化石并非文物。《文物保護法》條款規定:“科學價值的古脊椎動物化石和古人類化石同文物一樣受保護”,顯然本條區分了化石與文物是不同的事物。主管全國古生物化石管理和監督工作的國土資源部,對“古生物化石”的定義是的:“古生物化石,是指地質時期并賦存于地層中的動物、植物等遺體化石或者遺跡化石”,“古生物化石是的地質遺跡,它有別于文物”(見《古生物化石管理辦法》,《國土資源部關于古生物化石保護的通知》)。這就說明化石等同于文物。而人所走私的物品文物,現行刑法對走私化石并未明文規定以走私文物罪定罪,法無明文不為罪,這是法律的原則,,上訴人的構成走私文物罪。
二、上訴人走私文物的故意。
走私文物罪在主觀是故意,過失構成本罪。構成本罪要求人在主觀上對其所運輸、攜帶的物品屬禁止出口的文物事實有的認識。人不知是文物,或者不知是禁止出口的文物而將其運輸、攜帶出境的,犯罪的故意,以走私文物罪定罪。本案中,上訴人______________事前對原審被告人______________購買化石一事并不知曉,僅是在______________電話請求下才答應幫忙運送的,而從______________告訴上訴人購買物為化石到化石出境僅僅幾天,走私文物罪的構成,上訴人______________要明知事實:
1、幫助運送的物品是化石;
2、該化石是禁止出口的;
3、該化石屬于文物。而僅受過初中教育的上訴人______________而言,在短短的幾天之內如此多的信息是不的,他既能力,也條件。而原審僅對上訴人______________對化石的明知作了認定,兩項任何證據可以證明,,上訴人______________主觀上并無故意,走私文物罪無法成立。
三、認定上訴人為主犯顯系不當。
即便原審認定罪名成立,上訴人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次要的、輔助的,不應當被定為主犯。
1、上訴人對購買化石一事與______________事先并無通謀;上訴人的生活環境、閱歷及受教育程度在客觀上決定了他的認知能力和判斷能力,上訴人涉案前對化石一無所知,是原審被告______________告訴他“化石就象石頭一樣的”(見原審卷第161頁上數第5行至第12行),既然上訴人連化石是都不清楚,就更不化石的價值及意義,,上訴人與______________不通謀。
2、上訴人的涉案只是次要的、輔助的;上訴人僅因曾經受到______________的禮遇,為報答,才答應臨時為______________擔任翻譯、運送等工作,過程中,______________于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日在上訴人陪同的情況下,購買了______________件鳥化石、______________件鸚鵡嘴龍化石、______________件龜化石、______________件滿洲鱷化石、______________件潛龍化石及______________件化石。而在上訴人陪同下,______________購買的化石僅占了總購買化石量的極小(______________件鳥化石、______________件龜化石、______________件潛龍化石及______________件化石),不應認定上訴人為主犯。
四、犯罪形態認定有誤。
同樣,假定原審認定罪名成立,原審對犯罪形態的認定有誤的,事實上,原審在認定走私物品時,區分既遂與未遂,走私犯罪而言,應當以走私物品出境認定走私既遂的標準,尚未報關的及未出境的化石均不應認定為既遂。
綜上,上訴人陪同他人購買并不明知禁止出口的化石,主觀上逃避進出境的禁止性管理的故意,客觀上并無逃避海關監管的,懇請二審法院以事實為,撤銷原判,依法改判。
辯護人:______________某律師事務所
律師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