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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立合同

發(fā)布時間:2023-11-04

訂立合同(精選19篇)

訂立合同 篇1

  合同的'訂立,從法律上可分為要約和承諾兩個階段。

  1、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

  (1)內容具體確定;

  (2)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2、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

  3、要約可以撤回,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要約可以撤銷,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fā)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

  4、根據《合同法》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失效:

  (1)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

  (2)要約人依法撤銷要約;

  (3)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

  (4)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

  5、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承諾的有效要件是:

  (1)承諾必須由受要約人作出;

  (2)承諾必須向要約人作出;

  (3)承諾必須是在有效期內作出;

  (4)承諾必須與要約的內容一致。

  6、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的,為新要約。

  7、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

  8、承諾可以撤回,撤回承諾的通知應當在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之前或者與承諾通知同時到達要約人。

訂立合同 篇2

  合同訂立條件

  1、訂約主體存在雙方或多方當事人。所謂訂約主體是指實際訂立合同的人,他們既可以是未來的合同當事人,也可以是合同當事人的代理人,訂約主體與合同主體是不同的,合同主體是合同關系的當事人,他們是實際享受合同權利并承擔合同義務的人法。

  2、雙方當事人訂立合同必須是“依法”進行的。所謂“依法”簽訂合同,是指訂立合同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要求,由于合同約定的是當事人雙方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關系,而權利和義務是依照法律規(guī)定所享有和承擔的,所以訂立合同必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法。如果當事人訂立的合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要求,法律就不予承認和保護,這樣,當事人達成協(xié)議的目的就不能實現,訂立合同也有失去了意義法。

  3、當事人必須就合同的主要條款協(xié)商一致。即合同必須是經過雙方當事人協(xié)商一致的法。所謂協(xié)商一致,就是指經過談判、討價還價后達成的相同的、沒有分歧的看法法。

  4、合同的成立應具備要約和承諾階段。要約承諾是合同成立的基本規(guī)則,也是合同成立必須經過的兩個階段法。如果合同沒有經過承諾,而只是停留在要約階段,則合同未成立法。合同是從合同當事人之間的交涉開始,由合同要約和對此的承諾達成一致而成立法。以上只是合同的一般成立條件法。實際上由于合同的性質和內容不同,許多合同都具有其特有的成立要件法。

訂立合同 篇3

  1、自愿報名,提交證明文件。

  在有組織的招工考試中,參加考試的人員可以自愿報名,選擇自己認為合適的工種。參加考試的人員,必須提交城鎮(zhèn)戶口、畢業(yè)證書或者其他的證明文件(如初次參加工作,應提交居住在街道以上機關或學校的證明文件),以此保證錄用職工的政治條件,保證用人單位了解錄用職工的文化技術水平和工作能力,便于分配工作,用其所長,防止在校學生中途離校,防止非城鎮(zhèn)人員參加考試。確需從農村招收工人的,除國家有規(guī)定的以外,必須報經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的人民政府批準。

  2.全面考核,擇優(yōu)錄用。

  各用人單位招用或個別錄用職工時,應對應招人員的德、智、體進行全面考核,其考核內容和標準,可以根據生產、工作需要有所側重。招用學徒工人,側重文化考核;直接招用技術工人,側重專業(yè)知識和技能考核;招用繁重體力勞動工人,側重身體條件考核。這樣做,對提高招工質量,保證生產,克服招工中的不正之風,促進青年學習有重要的意義。

  3.填寫新職工審批表,報請市、縣人民政府勞動部門審批,并由審批部門發(fā)給新職工錄用通知書。

  4.被錄用者提交報到文件和其他證明文件。

  被錄用者在向錄用單位報到時,應提交報到文件,經錄用單位審查后,才準許報到,由錄用單位發(fā)出任職通知書。

  5.用人單位向被錄用者介紹擬訂勞動合同的內容和要求。

  在訂立勞動合同以前,用人單位應當向新招收錄用的職工如實地、詳細地介紹擬訂勞動合同的條款內容、涉及的有關情況以及簽訂勞動合同的要求。用人單位還有義務回答招用職工的詢問、意見和要求。

  6.雙方協(xié)商一致,簽訂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新招用的職工依法就勞動合同的條款經過協(xié)商,取得一致意見,達成協(xié)議,并經雙方簽字蓋章,勞動合同即告成立。當事人雙方可以在勞動合同中規(guī)定試用期(對新職工進行考查的一定期限)。在試用期內,用人單位可以進一步考查被錄用職工的德智體全面情況,了解其業(yè)務水平或工作能力是否與其擔任的工作相稱。如果發(fā)現不符合招工條件,或與其承擔的工作不相稱時,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合同。

  7.工會對錄用職工實行必要的監(jiān)督。

  我國工會法規(guī)定,企業(yè)行政錄用工人或職員時,應當通知基層工會。基層工會如發(fā)現錄用職工或職員違反政府法令時,有權于三日內提出異議。這樣做可以防止個別單位不顧生產需要,亂用職工,使企業(yè)受到不應有的損失。同時,也可以維護錄用職工或職員的合法權益。

  8.辦理法定手續(xù)。

  有些用人單位在招用特定工時,應報企業(yè)主管部門和當地勞動部門備案。如全民所有制礦山、建筑、交通、鐵路、郵電等用人單位招用農民輪換工或農民合同制工人時,同農民本人或其所在縣、鄉(xiāng)有關部門簽訂勞動合同后,應報企業(yè)主管部門和當地勞動部門備案。用人單位在與被招收的職工訂立勞動合同時,應注意以下問題,以使我國的勞動合同制度日臻完善:

  (1)當事人雙方應首先衡量本身是否具備招工的條件;

  (2)訂立勞動合同既要符合國家法、法規(guī)和政策的規(guī)定,又要結合實際;

  (3)勞動合同的內容要簡繁得當,對國家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詳細的內容,可以從簡,對于國家法律、法規(guī),沒有具體規(guī)定的,應當盡量作出詳細具體的規(guī)定;

  (4)勞動合同中的用語要力求準確、明白,避免使用容易產生誤解或歧義的詞語;

  (5)雙方當事人的責任規(guī)定要明確,責任不僅是勞動合同的核心,也是處理勞動爭議的依據之一;

  (6)勞動合同訂立的日期和生效的日期要明確。

  勞動合同訂立的程序還是比較復雜的,上文中為您一共整理的八項程序。勞動者在訂立合同時,不能嫌訂立程序復雜就不簽訂合同,這對于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是有威脅的。關于勞動合同訂立的注意事項以及勞動合同訂立的重要性你需要了解的,可以咨詢網站的律師。

訂立合同 篇4

  甲方(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貸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就下列事宜達成一致意見,簽訂本合同。

  一、借款用途 從事個體經營,急需一筆資金。

  二、借款金額 借款方向貸款方借款人民幣 萬元,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借款利息 自支用貸款之日起,按實際支用數計算利息。在合同規(guī)定的借款期內,年利息為 。并給予貸款方 股份;借款方如果不按期歸還款,逾期部分加收利率0。5‰每日。

  四、借款期限 借款方保證從 年 月起至 年 月止,按本合同規(guī)定的利息償還借款。貸款逾期不還的部分,貸款方有權限期追回貸款。

  五、條款變更 因國家變更利率,需要變更合同條款時,由雙方簽訂變更合同的文件,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六、權利義務 貸款方有權監(jiān)督貸款的使用情況,了解借款方的償債能力等情況。借款方應如實提供有關的資料。借款方如不按合同規(guī)定使用貸款,貸款方有權收回部分貸款,并對違約部分參照銀行規(guī)定加收罰息。貸款方提前還款的,應按規(guī)定減收利息。

  七、保證條款

 。ㄒ唬┙杩罘奖仨毎凑借款合同規(guī)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進行違法活動。

 。ǘ┙杩罘奖仨毎春贤(guī)定的期限還本付息。

 。ㄈ┙杩罘接辛x務接受貸款方的檢查、監(jiān)督貸款的使用情況,了解借款方的計劃執(zhí)行、經營管理、財務活動、物資庫存等情況。

  (四)需要有保證人擔保時,保證人履行連帶責任后,有向借款方追償的權利,借款方有義務對保證人進行償還。

  八、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fā)生的爭議,由當事人雙方友好協(xié)商解決,也可由第三人調解。協(xié)商或調解不成的,可由任意一方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九、本合同未做約定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十、本合同自_____________________生效。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zhí)一份。

  甲方(簽字、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簽訂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簽字、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簽訂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

訂立合同 篇5

  《合同法》 第一百九十七條 借款合同采用書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百一十五條 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第二百三十八條 融資租賃合同的內容包括租賃物名稱、數量、規(guī)格。

  《合同法》

  第一百九十七條 借款合同采用書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百一十五條 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第二百三十八條 融資租賃合同的內容包括租賃物名稱、數量、規(guī)格、技術性能、檢驗方法、租賃期限、租金構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幣種、租賃期間屆滿租賃物的歸屬等條款。

  融資租賃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第二百七十條 建設工程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第二百七十六條 建設工程實行監(jiān)理的,發(fā)包人應當與監(jiān)理人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委托監(jiān)理合同。發(fā)包人與監(jiān)理人的權利和義務以及法律責任,應當依照本法委托合同以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

  第三百三十條 技術開發(fā)合同是指當事人之間就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統(tǒng)的研究開發(fā)所訂立的合同。

  技術開發(fā)合同包括委托開發(fā)合同和合作開發(fā)合同。

  技術開發(fā)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當事人之間就具有產業(yè)應用價值的科技成果實施轉化訂立的合同,參照技術開發(fā)合同的規(guī)定。

  第三百四十二條 技術轉讓合同包括專利權轉讓、專利申請權轉讓、技術秘密轉讓、專利實施許可合同。 技術轉讓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擔保法》

  第十三條 保證人與債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保證合同。

  第三十八條 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

  第六十四條 出質人和質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質押合同。

  第九十條 定金應當以書面形式約定。當事人在定金合同中應當約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著作權法》

  第二十五條 轉讓本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guī)定的權利,應當訂立書面合同。

  權利轉讓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作品的名稱;

  (二)轉讓的權利種類、地域范圍;

  (三)轉讓價金;

  (四)交付轉讓價金的日期和方式;

  (五)違約責任;

  (六)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二條 著作權轉讓合同未采取書面形式的,人民法院依據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審查合同是否成立。

  第二十三條 使用他人作品應當同著作權人訂立許可使用合同,許可使用的權利是專有使用權的,應當采取書面形式,但是報社、期刊社刊登作品除外。

  《專利法》

  第十條 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可以轉讓。

  中國單位或者個人向外國人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必須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批準。

  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并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登記,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予以公告。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轉讓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實施他人專利的,應當與專利權人訂立書面實施許可合同,向專利權人支付專利使用費。被許可人無權允許合同規(guī)定以外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實施該專利。

  《商標法》

  第三十九條 轉讓注冊商標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簽訂轉讓協(xié)議,并共同向商標局提出申請。受讓人應當保證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質量。

  轉讓注冊商標經核準后,予以公告。受讓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標專用權。

  第四十條 商標注冊人可以通過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許可人應當監(jiān)督被許可人使用其注冊商標的商品質量。被許可人應當保證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質量。

  經許可使用他人注冊商標的,必須在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上標明被許可人的名稱和商品產地。

  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應當報商標局備案。

  《招投標法》

  第四十六條 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fā)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xié)議。

  《勞動法》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并具備以下條款:

  (一)勞動合同期限;

  (二)工作內容;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四)勞動報酬;

  (五)勞動紀律;

  (六)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七)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guī)定的必備條款外,當事人可以協(xié)商約定其他內容。

  《信托法》

  第八條 設立信托,應當采取書面形式。

  書面形式包括信托合同、遺囑或者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書面文件等。

  采取信托合同形式設立信托的,信托合同簽訂時,信托成立。采取其他書面形式設立信托的,受托人承諾信托時,信托成立。

  《合伙企業(yè)法》

  第三條 合伙協(xié)議應當依法由全體合伙人協(xié)商一致,以書面形式訂立。

  《個人獨資企業(yè)法》

  第十九條 個人獨資企業(yè)投資人可以自行管理企業(yè)事務,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

  為能力的人負責企業(yè)的事務管理。

  投資人委托或者聘用他人管理個人獨資企業(yè)事務,應當與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簽訂書面合同,明確委托的具體內容和授予的權利范圍。

  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員應當履行誠信、勤勉義務,按照與投資人簽訂的合同負責個人獨資企業(yè)的事務管理。

  投資人對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員職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海商法》

  第九條 船舶所有權的取得、轉讓和消滅,應當向船舶登記機關登記;未經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船舶所有權的轉讓,應當簽訂書面合同。

訂立合同 篇6

  融資租賃合同與買賣合同緊密相聯(lián),涉及三方當事人,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比較復雜,所以在融資租賃合同訂立前,應作好必要的準備工作。

  (一)選擇租賃設備。

  融資租賃的一大特點是承租人根據自己的需要選擇租賃設備和出賣人。租賃設備的選擇是融資租賃合同簽訂、履行的前提和關鍵。承租人在選擇設備時要慎重從事,要重點考察設備的規(guī)格、型號、質量、價格、性能、交貨日期等條件,選擇最符合自己設備投資計劃的設備。此外,出賣人的商業(yè)信譽和設備售后服務也要詳細了解。

  (二)資信調查。

  出租人和承租人都應當作相互的資本信用調查,這在實踐中是訂立經濟合同的必不可少的步驟。在訂立合同前,出租人在承租人提出租賃申請時,應要求承租人提交資產負債表、利潤收入表等財務報表和其他有關資料,來判斷承租人的資信情況,將此作為是否接受其租賃申請的一個重要依據。同樣,承租人也須對出租人進行資信調查,選擇合適的出租人。資信調查,可由合同當事人等親自進行,亦可委托律師等專業(yè)人員進行。

訂立合同 篇7

  出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營業(yè)執(zhí)照注冊號:_________________

  種子經營許可證號:_______________

  種子代銷委托單位:_______________

  委托書編號:_____________________

  買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及有關規(guī)定,為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經雙方協(xié)商一致,簽定本合同。

  一、農作物種子種類、品種、質量、數量、金額:

  農作物種類

  品種名稱

  計量單位

  數量

  質量(%)

  單價(元)

  總金額(元)

  純度

  凈度

  發(fā)芽率

  水份

  計金額人民幣金額(大寫):(注:空格如不夠用,可以另接)

  (提示:需要填寫下列條款中的□時,請打√。)

  二、質量標準:□國家標準□企業(yè)標準種子標準號:

  三、出賣人對質量負責的條件:因種子質量問題給買受人造成損失,出賣人按《江蘇省種子條例》規(guī)定予以賠償。

  四、出賣人交付種子時,應向買受人提供種子的簡要性狀、主要栽培措施、使用條件(包括適宜種植區(qū)域)說明等資料及相關服務;同時,向買受人交付書面的種子來源、產地、商標或品牌、質量標準、有效期限等簡要說明。買受人應按出賣人提供資料中的要求栽培、種植。

  五、買賣雙方現場對種子交付、驗收。

  六、買賣雙方對種子抽樣封存的約定:_________。(提示:種子樣品應按種子存放的要求保存)

  七、結算方式:□貨款已付。貨款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支付。出賣人應向買受人開具銷售憑證。

  八、雙方在上述條款履行中,如有一方違約,違約方按本合同總價款_________%向對方支付違約金。

  九、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fā)生糾紛,由當事人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時,因種子質量出現問題由當地農業(yè)行政管理主管部門或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處理;其他爭議可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合同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也可直接向當地人民法院(法庭)起訴。

  十、本合同一式二份,合同雙方各執(zhí)一份,本合同經雙方簽字或蓋章后生效,有效期至種子種植收獲之后。

  出賣人(簽章):_________ 買受人(簽章):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訂立合同 篇8

  一、合同訂立的過程是什么?

  1.須有雙方或多方當事人

  合同為各方達成的協(xié)議,屬于雙方或多方的法律行為,因此,訂立合同須由至少兩方當事人參與,僅一方當事人不存在訂立合同問題。訂約當事人是否為雙方或多方,決定于參與訂約的人是否為相互獨立的意思主體。在一般情形下,訂約當事人各方的經濟目的是相反的,但在某些情形下,訂約當事人各方也可有相同的經濟目的,但須能為相互獨立的意思表示。

  2.須有當事人之間的意思表示的互動

  合同訂立是由獨立的主體相互接觸,互為意思表示,直到達成協(xié)議的過程。因此,合同的訂立須有當事人互為意思表示,從要約、再要約,直到承諾。

  3.須為特定當事人之間為締約而為意思表示

  訂立合同只能是在特定的人或者特定范圍內的人之間進行,并且當事人須以締約為目的進行接觸,當事人之間相互所為的意思表示是為訂約發(fā)出的。若不特定的人之間或者雖為特定人之間相互接觸,進行協(xié)商,但并不是以訂約為目的,則不屬于合同訂立問題。

  二、合同訂立的后果有哪些?

  合同訂立過程結束會有兩種后果

  合同的訂立是締約當事人間相互接觸、協(xié)商的過程,是動態(tài)行為與靜態(tài)結果的統(tǒng)一體。合同訂立的動態(tài)行為是締約人相互協(xié)商的過程。合同訂立的靜態(tài)結果是合同訂立過程結束的狀態(tài),即動態(tài)行為的后果。

  1.是當事人之間達成合意。即合同成立,此可謂合同訂立的積極結果,也是當事人訂立合同的意圖的實現。

  2.是當事人之間不能達成合意。即合同不成立,此可謂合同訂立的消極結果,也就是當事人訂立合同的意圖不實現,即訂約不成功或失敗。

  可見,合同的成立僅是合同訂立的積極結果,僅表現合同訂立過程結束時的一種靜態(tài)狀態(tài)。

訂立合同 篇9

  在現代的工作生活中,訂立合同已經成為了一種十分常見的事情。合同因為其清晰地規(guī)定了雙方的責任與義務,受到法律的保護,能夠最大程度地保護訂立雙方的合法權益,受到大眾的青睞。那么,訂立合同的程序是什么?為您解答。

  一、訂立合同的條件

  (一)須有雙方或多方當事人

  合同為各方達成的協(xié)議,屬于雙方或多方的法律行為,因此,訂立合同須由至少兩方當事人參與,僅一方當事人不存在訂立合同問題。訂約當事人是否為雙方或多方,決定于參與訂約的人是否為相互獨立的意思主體。在一般情形下,訂約當事人各方的經濟目的是相反的,但在某些情形下,訂約當事人各方也可有相同的經濟目的,但須能為相互獨立的意思表示。

  (二)須有當事人之間的意思表示的互動

  合同訂立是由獨立的主體相互接觸,互為意思表示,直到達成協(xié)議的過程。因此,合同的訂立須有當事人互為意思表示,從要約、再要約,直到承諾。

  (三)須為特定當事人之間為締約而為意思表示

  訂立合同只能是在特定的人或者特定范圍內的人之間進行,并且當事人須以締約為目的進行接觸,當事人之間相互所為的意思表示是為訂約發(fā)出的。若不特定的人之間或者雖為特定人之間相互接觸,進行協(xié)商,但并不是以訂約為目的,則不屬于合同訂立問題。

  二、合同訂立的程序

  合同的簽訂,一般應基于雙方當事人的合意,既意思表示一致。合同訂立的過程就是當事人雙方使其意思表示趨于一致的過程,這一過程在合同法上稱為要約和承諾。

  (一)什么是要約

  1、要約是指一方當事人向他人作出的以一定條件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前者是要約人,后者稱為受要約人。

  要約取得法律效力,應具備以下條件:

  第一、要約必須是特定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第二、要約必須是向相對人發(fā)出的意思表示。要約的相對人可以是特定的人,也可以是不特定的人。向特定人發(fā)出要約,通常是指某一具體的法人或自然人。向不特定的人發(fā)出要約,一般是指向社會公眾發(fā)出的要約。

  第三:要約必須是能夠反映所要訂立合同主要內容的意思表示。要約的目的在于取得相對人的承諾,建立合同關系。要約能否為另一方所接受,關鍵是看發(fā)出的要約對對方是否亦有利。即使對方表示了愿意訂立合同的意思,雙方還必須要訂立合同的主要條款,如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報酬、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爭議的處理方法以及要求對方答復的期限等,以供被要約人考慮是否承諾。

  2、要約的形式

  要約作為一種意思表示,可以以書面形式、也可以以對話形式作出。

  3、要約的法律效力和要約的撤回、撤銷要約的生效時間因要約形式的不同而不同。對話形式要約,自受要約人了解時,要約發(fā)生效力。書面形式的要約于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要約生效前是可以撤回的。

  (二)承諾

  1、承諾,是指受要約人,在要約有效期內,完全同意要約內容的意思表示。

  2、承諾應具備以下幾點:

  第一、承諾必須由受要約人作出。

  第二、承諾必須是在有效期內作出。

  第三、承諾必須與要約的內容相一致。

  3、作為意思表示的承諾,其表現形式應與要約相一致。

  4、因承諾的生效也就意味著合同的成立,因此承諾時間至關重要。我國合同法規(guī)定:“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钡兄Z生效前也是可撤回的。撤回的程序、要求,與要約撤回的程序、要求,完全相同。當受要約人正式按照有關規(guī)定、要求作出承諾時,合同成立。

訂立合同 篇10

  勞動合同的訂立,是指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經過相互選擇和平等協(xié)商,就勞動合同的各項條款達成一致協(xié)議。并以書面形式明確規(guī)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從而確立勞動關系的法律行為。

  勞動合同的訂立一般應當采用一定的形式。《勞動法》第19條規(guī)定,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秳趧雍贤ā返10條規(guī)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由此可見,我國法律規(guī)定勞動合同的訂立應以書面形式。

  但是沒有采用書面形式訂立的勞動合同是不是不能成立或者是無效呢?應該看到的是,首先,勞動合同是雙方當事人意思自治的產物。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就能夠成立勞動合同,而書面形式只是作為成立勞動合同的證據存在,證明雙方當事人訂立了勞動合同。

  其次。書面形式并非體現丁社會公共利益或者是國家意志。純粹是為了避免勞動爭議糾紛,同時其作用還在于使得勞動合同鑒證環(huán)節(jié)更為便捷。

  此外,還可以使勞動合同備案過程中,發(fā)現用人單位不法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的條款,從而更好地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需要注意的是,我國《勞動合同法》并沒有規(guī)定違反書面形式訂立的勞動合同無效或者是不成立,所以,更為可行的方案就是,將書面形式看做用于證明存在勞動合同關系的證據,而并非將書面形式作為勞動合同訂立的惟一形式。除了書面形式之外,還可以訂立口頭形式和默示形式的勞動合同,例如我國《勞動合同法》第 69條的規(guī)定。

  實質上,我國《勞動合同法》也是采納了將書面形式訂立勞動合同作為勞動合同存在的證據。首先,我國《勞動合同法)第 10條第l款規(guī)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也即勞動者租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應該采取的形式是書面形式。同時,該條第2款還規(guī)定: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也就是說,在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達成合意,訂立勞動合同時,如果沒有采用書面形式的,并非合同當然無效,而是給予一個期限,要求雙方當事人在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訂立書面形式的勞動合同。這些表明,書面形式并非勞動合同的成立要件或者是生效要件。

  需要指出的是,用工之日和勞動合同關系的建立之日并非同一概念,用工之日是指雙方當事人在勞動合同之間約定的開始由勞動者提供勞動之日。勞動關系建立之日是指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意思表示一致訂立勞動合同之日。如果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時起超過1個月不和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那么就要對用人單位采取懲罰措施。我國《勞動合同法》第82條第1款規(guī)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1個月不滿1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資。

  同時,《勞動合同法》還對用人單位在用工的同時沒有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的支付標準進行了規(guī)定,也即第1l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應當按照集體合同規(guī)定的標準執(zhí)行;沒有集體合同或集體合同未規(guī)定的,實行同工同酬。

  此外,作為一般訂立勞動合同應該采用書面形式的例外,我國《勞動合同法》對于非全日制用工,采取的是可以訂立口頭形式的勞動合同,即《勞動合同法》第 69條規(guī)定: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xié)議。這進一步證明了書面形式的證據效力。13.臨時性、季節(jié)性用工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嗎?

  1996年發(fā)布的勞動部辦公廳《對(關于臨時工的用工形式是否存在等問題的請示)的復函》規(guī)定:《勞動法》實施后,所有用人單位與職工全面實行勞動合同制度,在用人單位各類職工享有的權利是一樣的,因此,過去意義上的相對于正式工而言的臨時工已經不復存在,用人單位在I臨時性崗位上用工,可以在勞動合同期限上有所區(qū)別。所以,用人單位臨時性、季節(jié)性用工應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

訂立合同 篇11

  《合同法》第十三條規(guī)定,當事人訂立合同,采取要約、承諾方式。

  要約要約又稱為發(fā)盤、出盤、發(fā)價、出價或報價等。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發(fā)出要約的當事人稱要約人,而要約所指向的對方當事人則稱為受要約人。一個有效的要約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第一,要約必須是特定人所為的意思表示。一項要約,可以由任何一方當事人提出,不管他是自然人還是法人。但是,發(fā)出要約的人必須是特定的,即人們能夠確定發(fā)出要約的是誰。一般情況下,要約的相對人(受要約人)也是特定的,即要約是向特定人提出的。但在一些場合,要約也可以向不特定人提出。如商店中明碼標價的商品銷售,就是要約人(商家)向不特定的顧客(受要約人)發(fā)出的要約。

  第二,要約內容必須明確、具體、肯定。要約是訂立合同的提議,必須包括合同主要條款,以使受要約人確切知道要約的內容,決定是否接受要約。

  第三,要約必須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即要約必須具有締結合同的目的。當事人發(fā)出要約,是為了與對方訂立合同,要約人要在其意思表示中將這一意愿表示出來。要約作為表達希望與他人訂立合同的一種意思表示,其內容已經包含了一份可以得到履行的合同成立所需要具備的基本條件,在此情況下,如果受要約人表示接受此要約,則雙方達成了訂立合同的合意,合同也即告成立。因此,一項有效的要約,必須在受要約人表示承諾的情況下,要約人就要受該要約的約束。

  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fā)出要約的意思表示。要約邀請是當事人訂立合同的預備行為,在發(fā)出要約邀請時,當事人仍處于訂約的準備階段。要約邀請只要引誘他人發(fā)出要約,它既不能因相對人的承諾而成立合同,也不能因為自己作出某種承諾而約束要約人。要約與要約邀請區(qū)別在于:要約是當事人自己發(fā)出的愿意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要約邀請則是當事人希望對方當事人向自己發(fā)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約一般是向特定人發(fā)出,要約邀請是向不特定人發(fā)出;要約中要約人提出合同主要條款以供對方考慮,要約邀請中要約邀請方沒有提出合同訂立的主要具體條款;要約發(fā)出后,受要約人接受要約,要約人即受此要約的約束,而要約邀請的發(fā)出,在法律上沒有意義,不能產生合同成立與否的法律后果,要約邀請對要約邀請人和相對人都沒有法律約束力。

  合同法規(guī)定,寄送的價目標、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商業(yè)廣告等為要約邀請。商業(yè)廣告的內容符合要約規(guī)定的,視為要約。普通商業(yè)廣告的主要職能是商品生產者和消費者在最大、最有效的時空領域中建立直接或間接的商品交換關系。其目的是通過媒介或者其他方式介紹自己所推銷的商品,以喚起不特定的人購買該商品的欲望,從而向自己提出購買該商品的要求。因此,商業(yè)廣告原屬于一種要約邀請,而不是要約。如果商業(yè)廣告中明確注明了要約,或者聲明對完成一定行為的人給予報酬的懸賞廣告,因為其內容具體確定并注明只要相對人承諾自己即受該承諾約束,因而其應當屬于要約,而不再屬于要約邀請。

  例如:甲公司因建筑工程需要,急需水泥,遂向乙、丙、丁三家水泥廠發(fā)出函電,函電中稱:我公司急需標號為型號的水泥,如貴廠有貨,請速來函電,我公司愿派人前往購買。甲所發(fā)出的函電屬要約邀請,而不是要約。因為一方面,函電中明確聲稱“請速來函電”表明甲是希望乙或丙或丁向自己發(fā)出要約;另一方面,甲提出“我公司愿派人前往購買”其含義是派人前去協(xié)商購買,而不是前往提貨。

訂立合同 篇12

  一、合同訂立的程序 當事人訂立合同的程序就是彼此之間通過協(xié)商,使雙方的意思表示達成一致的過程。這一過程包括要約和承諾兩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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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要約的概念和構成要件 要約有時又稱發(fā)價、發(fā)盤,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提出要約的一方為要約人,對方為受要約人。要約是訂立合同過程中的首要環(huán)節(jié),沒有要約就不存在承諾,合同也就無從產生。要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要約必須由特定的當事人作出。

  (2)要約必須向相對人作出。

 。3)要約必須具有訂立合同的主觀目的,并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即受該意思表示的約束。

  (4)要約的內容必須具體、明確。

  2、要約邀請 要約要請又稱要約引誘,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fā)出要約的意思表示。要約邀請?zhí)幱谟喠⒑贤臏蕚潆A段,不能由于對方的承諾而達成合同。與要約相比,兩者的主要區(qū)別有以下幾點:

 。1)要約是以訂立合同為目的的,一經受要約人承諾,合同就成立;要約邀請只是喚起別人向自己發(fā)出要約的意思表示;

 。2)要約必須包括能使合同得以成立的必要條款,而要約邀請一般只是籠統(tǒng)地宣傳自己的產品質量、服務水平等!逗贤ā返15條明確列舉了要約邀請的幾種具體表現,如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商業(yè)廣告等。如果商業(yè)廣告的內容符合要約的規(guī)定,則視為要約。

  3、要約的法律效力 要約的法律效力是指要約對當事人的法律拘束力,是指要約的生效即對要約人、受要約人的拘束力。它包括如下內容:

 。1)要約生效的時間 要約自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時,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統(tǒng)接收數據電文的,該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tǒng)的時間,視為到達時間;未指定特定系統(tǒng)的,該數據電文進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統(tǒng)的首次時間,視為收到時間。 (2)要約對要約人的效力 要約對要約人的拘束力,是指要約一經生效,要約人即受到要約的拘束,不得隨意撤銷或變更要約。法律賦予要約這種效力,目的在于保護受要約人的合法權益,維護交易安全。

 。3)要約對受要約人的效力 要約對受要約人的效力,是指受要約人在要約生效后即取得承諾的權利,受要約人可以對要約予以承諾而成立合同,但受要約人并沒有承諾的義務,所以,一般說要約對受要約人不產生約束力,受要約人可以自由地表示承諾或拒絕,即使拒絕要約,也沒有通知要約人的義務。

  4、要約的撤回和撤銷 要約的撤回,是指在要約生效前,要約人使其不發(fā)生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要約可以撤回,但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于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同時到達受要約人。如果要約已經到達受要約人,要約人就不能撤回要約,而只能撤銷要約了。 要約的撤銷,是指在要約生效后,要約人使其喪失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要約人撤銷要約,撤銷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fā)出承諾通知之前到受要約人。受要約人發(fā)出承諾后,要約人就不能撤銷要約了。根據法律規(guī)定,要約人撤銷要約要受到一定的限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不得撤銷:

 。1)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

 。2)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并已經為履行合同作了準備工作。

  5、要約的失效 要約的失效是指己生效的要約,因出現法定事由而喪失其法律效力的情況。根據《合同法》的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失效:

  (1)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

 。2)要約人依法撤銷要約;

  (3)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

  (4)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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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承諾的概念和構成要件 承諾是指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承諾是相對于要約而作出的,受要約人對要約表示的同意,承諾一旦作出,合同就成立。承諾應具備以下要件:

  (1)承諾必須由受要約人作出

 。2)承諾必須向要約人作出

 。3)承諾應在承諾期限內作出 關于承諾期限的起算,《合同法》第24條規(guī)定:“要約以信件或者電報作出的承諾期限自信件載明的日期或者電報交發(fā)之日開始計算。信件未載明日期的,自投寄該信件的郵戳日期開始計算。要約以電話、傳真等快速通訊方式作出的,承諾期限自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開始計算!

  (4)承諾的內容應當與要約的內容一致

 。5)承諾的方式必須符合要約的規(guī)定

  2、承諾的效力 承諾的效力表現在,除了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承諾生效之時,合同成立。關于承諾生效的時間,各國立法的分歧較大。大陸法系國家一般采取到達主義。即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英美法系一般采取投郵主義,即承諾自受要約人發(fā)出時生效。我國合同法根據實際情況并參照有關國際公約,規(guī)定承諾到達要約人時生效。 有時,承諾可能會因為某種原因,未能在要約規(guī)定的承諾期內作出,成為遲延承諾。遲延承諾是指沒能在有效期內到達要約人的承諾。遲延承諾應根據具體情況區(qū)別對待:

 。1)一般遲延承諾,是指受要約人超過承諾期限發(fā)出的承諾。這種情況,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該承諾有效的以外,為新要約。

 。2)意外遲延承諾,是指受要約人在承諾期限內發(fā)出承諾,按照通常情形能夠及時到達要約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諾到達要約人時超過承諾期限的承諾。這種情況,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不接受該承諾的以外,該承諾有效。

  3、承諾的撤回 承諾的撤回,是阻止承諾發(fā)生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承諾可以撤回,撤回承諾的通知應于承諾到達要約人之前或同時到達要約人。

 。ㄈ┖贤闪⒌臅r間、地點 合同成立的時間,是指合同當事人通過要約、承諾方式確立合同權利、義務關系的時間。當事人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蓋章時合同成立;當事人采用信件、數據電文等訂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簽訂確認書,簽訂確認書時合同成立。 承諾生效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營業(yè)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沒有主營業(yè)地的,其經營居住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當事人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蓋章的地點為合用成立的地點。

  二、締約過失責任

 。ㄒ唬┚喖s過失責任的概念 締約過失責任,是指一方當事人在合同訂立過程中,由于過失導致合同不成立、未能生效或全部或部分失效,并給另一方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的法律責任。

 。ǘ┚喖s過失責任的構成要件 當事人承擔締約過失責任以違反相應義務并造成損害為條件,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guī)定,締約過失責任的構成要件為:

  1、締約當事人有違反締約義務的行為

  2、違反締約義務給對方當事人造成損失

  3、違反締約義務的當事人在主觀上存在過錯

  4、違反締約義務的行為與損害之間有因果關系

  (三)締約過失責任的具體形式 當事人在訂立合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1、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2、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提供虛假情況

  3、泄漏或不正當地使用商業(yè)秘密

  4、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三、合同的形式

  (一)合同形式的概念 合同的形式,是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的表現形式,是合同內容的載體。合同形式最主要的作用在于證明合同關系的存在和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是認定當事人履約狀況的客觀根據。

 。ǘ┛陬^形式 口頭形式是指當事人通過語言交談達成協(xié)議而訂立合同的形式?陬^形式簡便易行,在日常生活中被廣泛采用。但是它的缺點也是十分明顯的,由于口頭形式缺乏文字記載,在發(fā)生合同糾紛時難以取證,不易分清責任。因此,對于不能即時清結的合同和標的數額較大的合同,不宜采用口頭形式。

 。ㄈ⿻嫘问 書面形式是指以書面文字形式達成合意而訂立合同的方式。合同書以及任何記載當事人的要約、承諾和權利義務內容的文件,都是合同的書面形式的具體表現。隨著科學技術的發(fā)展,書面形式的種類不限于傳統(tǒng)意義上的文字記載如文書、信件等。在商務活動中,電子信息技術已經被普遍采用,為了適應這種情況,《合同法》第11條規(guī)定產:“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書面形式的最大優(yōu)點是合同有據可查,發(fā)生糾紛時容易舉證,便于分清責任。

 。ㄋ模┩贫ㄐ问 推定形式,又稱默認形式,是指合同當事人未用語言、文字表達其意思表示,僅以某種行為表示意思而訂立合同的方式。如承租人在租賃期滿后繼續(xù)交租金,而出租人也繼續(xù)接受,可以視為租賃關系繼續(xù)存在,當事人雙方以行為形式延續(xù)了原租賃合同。

  四、合同的內容 合同的內容,是指訂立合同的雙方當事人所達成的協(xié)議的主要條款。合同的內容反映了合同的目的和要求,確定了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ㄒ唬┖贤瑱嗬秃贤x務

  1、合同權利 合同權利,是指合同一方當事人依據合同的規(guī)定而享有的要求另一方當事人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如請求債務人交付貨物等。

  2、合同義務 合同義務是指合同一方當事人依據合同的規(guī)定所要履行的合同的義務,包括給付義務和附隨義務。給付義務是基本義務,如在買賣合同中,賣方交付貨物轉移所有權的義務,買方支付價款的義務,都是給付義務。附隨義務是根據給付義務的需要而延伸出的義務,此類義務的發(fā)生是以誠實信用原則為依據的,如技術開發(fā)合同中的保密義務,買賣合同中賣方在交付貨物前對貨物的保管義務等。

 。ǘ┖贤臈l款 《合同法》第12條列舉了合同內容一般所應包括的八個條款,分別是:

  1、當重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2、標的

  3、數量

  4、質量

  5、價款或報酬

  6、履行的期限、地點、方式

  7、違約責任

  8、爭議解決條款

  五、格式條款

 。ㄒ唬└袷綏l款的概念 格式條款也叫定式條款、標準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xié)商的條款。在社會經濟生活中,為了加快商品交易速度,簡化訂約程序,有些行業(yè)經過長期形成的商業(yè)慣例,逐漸產生了格式合同或者合同中的格式條款。

 。ǘ┦褂酶袷綏l款的法律限制 我國《合同法》基于公平原則,對格式條款的適用作出了專門規(guī)定,以保護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1、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應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另一方當事人注意有關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而且,應當按照另一方當事人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

  2、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條款無效。另外,具有《合同法》第52條、53條規(guī)定的情形的,該條款無效。

  3、對格式條款,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時,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與非格式條款不一致時,應當采用非格式條款。

  已發(fā)出的要約如何撤回

  要約是一方當事人向另一方當事人提出訂立合同的條件。希望對方能完全接受此條件的意思表示。發(fā)出要約的一方稱為要約人,受領要約的一方稱為受要約人。 在有關招標的法規(guī)中,一般規(guī)定投標人可以在結束招標或開標以前的任何時候撤回標書。如果投標人想撤回標書,他必須在上述時間以前撤回,過了這個時間他就無權撤回標書了。一旦要約被撤回,除非按規(guī)定程序恢復效力該要約就不會被接受或承諾。

  合同法規(guī)定,要約可以撤回。要約撤回,是指在要約生效前,要約人使其不發(fā)生法律效力的意思的表示。要約一旦送達受要約人或被受要約人了解,即發(fā)生法律效力。所以,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因此,要約的撤回只發(fā)生在書面形式的要約,而且,撤回通知一般應采取比要約更迅速的通知方式!逗贤ā穮^(qū)分規(guī)定了要約的撤回和要約的撤銷。第十七條規(guī)定:“要約可以撤回。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备鶕@一規(guī)定,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以后,就不稱撤回而只能撤銷了。《合同法》第十八條規(guī)定:“要約可以撤銷。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fā)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

  要約的撤回時間對于確定合同是否成立以及相應的責任是很關鍵的,但也是很復雜的,尤其當發(fā)出要約的通訊方式與承諾的通訊方式不一致時更是復雜。假設一個分包商或供應商向總承包商發(fā)出一個口頭要約。總承包商在收到撤回要約的通知前承諾了該要約。分包商是通過電報、書信或其他形式的通訊方式,在收到總承包商的承諾以前,但在總承包商寄出承諾以后撤回標書的。這時分包商撤回標書的效力該如何確定呢?對于要約人而言,他發(fā)出要約之后決定撤回其要約,這時他可能根本就不知道要約是否已經到達受要約人。因此,對要約人來說有時是很難區(qū)分要約撤回還是要約撤銷的。

  商品房買賣合同銷售廣告及宣傳資料視為要約的審查

  商品房買賣合同銷售廣告及宣傳資料屬于要約的條件

  對于商品房銷售廣告及宣傳資料是否符合要約,即廣告及宣傳資料中是否就商品房開發(fā)規(guī)劃范圍內的房屋及相關設施所作的說明和允諾具體確定,并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以及房屋價格的確定有重大影響的,如果符合規(guī)定,則應視為要約。審查時要從以下幾個方面考慮:

 、、是否存在對開發(fā)規(guī)劃范圍(俗稱紅線)以外的說明和允諾,如有則不能視為要約。

 、、是否具體確定。具體確定的定義是指開發(fā)商對其開發(fā)的項目規(guī)劃設計范圍內的商品房及相關設施所作的一些詳盡具體的說明和允諾。因為具體確定是一個抽象概念,并沒有統(tǒng)一標準。如有認為,如果開發(fā)商在廣告中注明“一切以完工為準”、“最后均以政府批準的方案為準”、“本廣告尚未最終確定”、“本廣告僅作參考”等,可以以此抗辯。也有認為此不能作為抗辯理由,故應仔細審查,小心對待。對于廣告中注明的“如有更改怒不另行通知”,一般會被認定是開發(fā)商制定的格式條款并單方面免除責任,從而被認定無效。

 、、對買受人訴訟所稱的廣告及宣傳資料是否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以及房屋價格的確定有重大影響”,如未對價格確定造成重大影響的,不能視為要約。

  要約

  要約是一方當事人向另一方當事人提出訂立合同的條件。希望對方能完全接受此條件的意思表示。發(fā)出要約的一方稱為要約人,受領要約的一方稱為受要約人。當事人訂立合同,采用要約、承諾方式。要約人提出訂立合同的條件,受要約人完全接受,表明雙方的意思表示一致,合同的訂立過程結束。

  一、要約的條件:

  1.要約的內容必須具體明確。所謂“具體”是指要約的內容必須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條款。如果沒有包含合同的主要條款,受要約人難以做出承諾,即使做出了承諾,也會因為雙方的這種合意不具備合同的的主要條款而使合同不能成立。所謂“確定”,是指要約的內容必須明確,而不能含糊不清,否則無法承諾。

  2.要約必須具有訂立合同的意圖,表明一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的拘束。

  二、要約的效力。《合同法》第16條規(guī)定:“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弊砸s實際送達給特定的受要約人時,要約即發(fā)生法律效力,要約人不得在事先未聲明的情況下撤回或變更要約,否則構成違反前合同義務,要承擔締約過失的損害賠償責任。需明確一點,到達是指要約的意思表示額 觀上傳遞到受要約人處即可,而不管受要約人主觀上是否實際了解到要約的具體內容。例如,要約以電傳方式傳遞,受要約人收到后因臨時有事未來得及看其內容,要約也生效。

  三、要約的失效。要約發(fā)出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失效,要約人不再受原要約的拘束:

  要約的撤回。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

  2.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受要約人以口頭或書面的方式明確能知要約人不接受該要約。

  3.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進行實質性變更。有關合同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報酬、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方法等的變更,是對要約內容的實質性變更。

  4.要約中規(guī)定有承諾期限的,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對口頭要約,在極短的時間內不立即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則表明要約的失效。

  5.要約的撤銷。要約可以撤銷,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fā)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

  6.要約不得撤銷的情形:

  1)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

  2)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并已經為履行合同作了準備工作。

  四、要約與要約邀請的區(qū)別。

  要約邀請是指一方邀請對方向自己發(fā)出要約,而要約是一方向他方發(fā)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要約邀請不是一種意思表示,而是一種事實行為。要約是希望他人和自己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是法律行為;

  3.要約邀請只是引誘他人向自己發(fā)出要約,在發(fā)出邀請要約邀請人撤回其中邀請,只要未給善意相對人造成信賴利益的損失,邀請人并不承擔法律責任,以下四個法律文件為要約請: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

  五、要約撤回與要約撤銷的區(qū)別。二者的區(qū)別僅在于時間的不同,要約的撤回是在要約生效之前為之,即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而要約的撤銷是在要約生效之后承諾作郵之前而為之,即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fā)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

  要律師勸當事人少打官司?

  按照河南省司法廳和省高級人民法院聯(lián)合下發(fā)的《關于充分發(fā)揮律師在訴訟調解工作中積極作用的意見》要求,律師要努力促進當事人之間、當事人與法官之間的相互溝通與理解,向法官提出有利于調解的意見和建議,配合人民法院促成調解。主要是針對一些輕微刑事案件、刑事附帶民事案件,以及民事案件。

  “調解主義”不利于律師的法律信仰

  調解當然是一種辦法,以前律師執(zhí)業(yè)也講究調解的。不過,把調解辦法上升到河南的這種“調解主義”,倒是讓我覺得很有些四顧茫然。不僅“調解主義”可能成為當事人的負擔,就是許多律師對之也很不熱情。原因最簡單不過,擔心影響到自己收入。

  其實,指望律師去當什么“和事老”,完全是一件看上去很美的事。盡管現在法律資源緊張,一些案件效率低下,對社會公共運轉是一種不利因素。但是,這一切還是要從法治的角度去進行根本解決。要知道,法律是社會利益矛盾的最根本調節(jié)器,是傳遞社會公平與正義的最有效途徑。如果社會法治程度能夠不斷提升,執(zhí)法效果與執(zhí)法公平能夠得到最大程度的保證,恐怕也不需要那些律師對著那么多臉紅脖子粗的當事人苦口婆心講大道理了。

  律師善當和事老,也是一種美德

  和事老應該是律師的“看家本領”;可是不少律師往往不拿出“看家本領”,而更多地拿出“法庭本領”。律師受理下的民事糾紛多是幾經周折在法庭上宣判告終;這就很讓律師們省時、省工、少費心思;律 師 受 理 費 用 也 拿 得 輕 松 無比----無非是找找證據、寫寫材料、展示一下法律向法庭一推了事。從法律角度講這也無可厚非;但從民生角度講,卻增加了糾紛解決成本。一是耽擱了民眾大量的生產勞動時間,不可避免地要帶來一定的經濟損失。二是民眾既要交數額不菲的律師代理費,又要交法庭訴訟費。三是糾紛案件由律師調查取證到法庭調查取證,自然辦案時間拖長,相應花費也隨著擴大。本來律師完全可以調解的,非要拿到法庭上“疲勞消耗”,不是一種浪費么?□鄭家俠

  可笑的規(guī)定“律師勸當事人少打官司”

  拋開律師們自覺不自覺的抵制心態(tài)不講,僅就這項規(guī)定本身也缺乏可操作性。律師接了案子,如果不先行調解是不是法院就不予受理?如果沒有硬性規(guī)定,和律師先行調解的相關約束,律師本身又不太樂意調解的前提下,這樣的規(guī)定終歸會淪為一張可有可無的廢紙。

  再回頭看看上述規(guī)定的有關條款,其合法性值得懷疑!兑庖姟芬(guī)定,“民事案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刑事自訴案件、輕微刑事案件,都是律師應當積極引導當事人達成庭外調解,或配合人民法院在訴訟過程中達成調解的領域。”律師身為委托人的代表,尊重的是事實和法律,踐行的是委托人的意愿,是在法定的授權范圍內為當事人搞好法律服務。不但其身份定位上不從屬于法院,也沒有任何法定義務去“配合”法院。

  換個角度分析,作為一名合格的律師,如果調解的結果是嚴重損害委托方權益的,律師不但不應該“配合”法院完成調解,反而應該義正詞嚴地予以拒絕,并申請及時轉入訴訟程序。

  最高院關于對經濟確有困難的當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規(guī)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經濟確有困難的當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規(guī)定

 。20xx年7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24次會議通過,

  20xx年4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347次會議通過修訂)

  第一條

  為了使經濟確有困難的當事人能夠依法行使訴訟權利,維護其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和《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本規(guī)定所稱司法救助,是指人民法院對于當事人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行政訴訟,但經濟確有困難的,實行訴訟費用的緩交、減交、免交。

  第三條 當事人符合本規(guī)定第二條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救助:

 。ㄒ唬┳匪髻狆B(yǎng)費、扶養(yǎng)費、撫育費、撫恤金的;

 。ǘ┕鹿牙先、孤兒和農村“五保戶”;

 。ㄈ]有固定生活來源的殘疾人、患有嚴重疾病的人;

  (四)國家規(guī)定的優(yōu)撫、安置對象;

 。ㄎ澹┳匪魃鐣kU金、勞動報酬和經濟補償金的;

  (六)交通事故、醫(yī)療事故、工傷事故、產品質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傷害事故的受害人,請求賠償的;

 。ㄆ撸┮蛞娏x勇為或為保護社會公共利益致使自己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本人或者近親屬請求賠償或經濟補償的;

 。ò耍┻M城務工人員追索勞動報酬或其他合法權益受到侵害而請求賠償的;

 。ň牛┱谙硎艹鞘芯用褡畹蜕畋U、農村特困戶救濟或者領取失業(yè)保險金,無其他收入的;

 。ㄊ┮蜃匀粸暮Φ炔豢煽沽υ斐缮罾щy,正在接受社會救濟,或者家庭生產經營難以為繼的;

 。ㄊ唬┢鹪V行政機關違法要求農民履行義務的;

 。ㄊ┱诮邮苡嘘P部門法律援助的;

 。ㄊ┊斒氯藶樯鐣@麢C構、敬老院、優(yōu)撫醫(yī)院、精神病院、SOS兒童村、社會救助站、特殊教育機構等社會公共福利單位的;

  (十四)其他情形確實需要司法救助的。

  第四條 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提供司法救助,應在起訴或上訴時提交書面申請和足以證明其確有經濟困難的證明材料。其中因生活困難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費用申請司法救助的,應當提供本人及其家庭經濟狀況符合當地民政、勞動和社會保障等部門規(guī)定的公民經濟困難標準的證明。

  第五條 人民法院對當事人司法救助的請求,經審查符合本規(guī)定第三條所列情形的,立案時應準許當事人緩交訴訟費用。

  第六條 人民法院決定對一方當事人司法救助,對方當事人敗訴的,訴訟費用由對方當事人交納;拒不交納的強制執(zhí)行。

  對方當事人勝訴的,可視申請司法救助當事人的經濟狀況決定其減交、免交訴訟費用。決定減交訴訟費用的,減交比例不得低于30%。符合本規(guī)定第三條第二項、第九項規(guī)定情形的,應免交訴訟費用。

  第七條 對當事人請求緩交訴訟費用的,由承辦案件的審判人員或合議庭提出意見,報庭長審批;對當事人請求減交、免交訴訟費用的,由承辦案件的審判人員或合議庭提出意見,經庭長審核同意后,報院長審批。

  第八條 人民法院決定對當事人減交、免交訴訟費用的,應在法律文書中列明。

  第九條 當事人騙取司法救助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補交訴訟費用;拒不補交的,以妨害訴訟行為論處。

  第十條 本規(guī)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訂立合同 篇13

  建設工程合同除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達成一致外,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

  合同按照其訂立方式可分為口頭合同、書面合同以及采用其他方式訂立合同。凡當事人的意思表示采用口頭形式而訂立的合同,稱為口頭合同;凡當事人的意思表示采用書面形式而訂立的合同,稱為書面合同。以口頭形式訂立合同具有簡便、迅速、易行的特點,是實際生活中大量存在的合同形式,如消費者在市場購物時與商店營業(yè)員之間產生的貨物買賣合同關系,就是典型的口頭合同。但是口頭合同由于沒有必要的憑證,一旦發(fā)生合同糾紛,往往舉證困難,容易產生推卸責任,相互扯皮的現象,不易分清責任。而書面形式的合同由于對當事人之間約定的權利義務都有明確的文字記載,能夠提示當事人適時地正確履行合同義務,當發(fā)生合同糾紛時,也便于分清責任,正確、及時地解決糾紛。建設工程合同一般具有合同標的額大,合同內容復雜、履行期較長等特點,為慎重起見,更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為此本條特別明確規(guī)定。

  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以及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在實踐中,較大工程建設一般采用的是合同書的形式訂立合同。通過合同書,當事人寫明各自的名稱、地址,工程的名稱和工程范圍,明確規(guī)定履行內容、方式、期限,違約責任以及解決爭議的方法等。工程承包合同,還應當明確承包的內容以及承包方式。勘察、設計合同,還應當明確提交勘察或者設計基礎資料、設計文件(包括概預算)的期限,設計的質量要求、勘察或者設計費用以及其他協(xié)作條件等內容。施工合同,還應當明確工程范圍、建設工期、中間交工工程的開工和竣工時間、工程質量、工程造價、技術資料交付時間、材料和設備供應責任、撥款和結算、交工驗收、質量保證期、雙方互相協(xié)作等內容。當事人也可以選擇有關的合同示范文本作為參照訂立建設工程合同。

訂立合同 篇14

  一、訂立勞動合同的時間

  1、用人單位應在勞動者入職一個月內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應當自勞動者入職的第二月起依據《勞動合同法》八十二條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單位在建立勞動關系之日起最遲應在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因此,這實際上是有限度地放寬了訂立勞動合同的時間要求,規(guī)定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如果在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了書面勞動合同,其行為即不違法。但如果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則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勞動合同法》第82條)這是對用人單位在自用工之日一個月內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處罰措施。

  2、勞動合同至少一式兩份,勞資雙方各保留一份。合同應包括《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規(guī)定的必備條款,同時應符合合同成立的一般要件。此外,勞動合同的約定條款應不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

  《勞動合同法》第7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第10條規(guī)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根據《勞動法》的規(guī)定,勞動關系的建立以訂立勞動合同為主要標志。但是,在實踐中出現了很多用人單位用工卻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現象。在總結實踐的基礎上,《勞動合同法》調整了《勞動法》的有關規(guī)定,規(guī)定用人單位自實際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并特意強調該勞動合同的形式應為書面的,這樣規(guī)定有利于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二、勞動合同的作用

  1、勞動合同是建立勞動關系的基本形式。以勞動合同作為建立勞動關系的基本形勢是世界各國的普遍做法。這是由于勞動過程是非常復雜的也是千變萬化的,不同行業(yè),不同單位合同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的權利義務各不相同,國家法律法規(guī)只能對共性問題做出規(guī)定,不可能對當事人的具體權利義務做出規(guī)定,這就要求簽訂勞動合同明確權利義務。

  2、勞動合同是促進勞動力資源合理配置的重要手段。用人單位可以根據深感經營或工作需要確定錄用勞動者的條件和方式數量,并且通過簽訂不同類型不同期限的勞動合同,發(fā)揮勞動者的特長合理使用勞動力。

  3、勞動合同有利于避免或減少勞動爭議。勞動合同明確規(guī)定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權利義務,這既是對合同主體雙方的保障又是一種約束,有助于提高雙方履行合同的自覺性,促使雙方正確行使權力,嚴格履行義務。因為勞動合同的訂立和履行有利于避免或減少勞動爭議的發(fā)生,有利于穩(wěn)定勞動關系。

  三、勞動合同的種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guī)定,勞動合同有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單項勞動合同。

  1、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可以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原勞動法規(guī)定的長期合同。

  3、單項勞動合同,即沒有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

訂立合同 篇15

  訂立勞動合同注意事項有哪些:

  一、勞動合同的內容要全。

  勞動合同的必備內容包括: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和福利,勞動紀律、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等。

  二、要簽書面合同,并且要求保留一份合同。

  現在有些單位用人很不規(guī)范,不愿意與職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想以此逃避一些責任,也有的單位領導圖省事。這是對勞動者極不負責的行為。勞動者有權要求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合同。這樣,如果發(fā)生勞動糾紛、爭議,就有法律依據。

  三、試用期內也要簽合同。

  這一點往往被勞動者所忽略,有些單位為了逃避責任,在試用期內,往往不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一旦試用期滿,就找種種借口辭退員工。這種方法對用工單位來說,省事兒又省錢,可以不對勞動者負任何責任。

  總之,在簽訂勞動合同時,要多聽、多想、多看(參看別人的合同),避免簽 “口頭合同”、“不全合同”、“模糊合同”、“單方合同”以及一些危險性行業(yè)用人單位與員工簽訂的“工傷概不負責”的生死合同。

  四、正確行使訂立勞動合同過程中的知情權。

  在勞動合同締結之前,用人單位和員工為了建立勞動合同關系,通常采用用人單位招聘、員工應聘的方式,來實現訂立合同之前的平等協(xié)商。在這個過程中,首先雙方當事人必須有一個權利——了解對方相關信息的權利。如果沒有這個權利,用人單位的面試根本就無法開展,因此法律必須賦予雙方當事人知情權。

  對于勞動者來講,用人單位在招聘勞動者時,應當告知勞動者本單位工作方面的相關內容和勞動者想了解的一些情況,這是勞動者的知情權。而用人單位也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不得隱瞞,這是用人單位的知情權。

  在實際操作過程中,用人單位的知情權行使得非常充分。當用人單位面試勞動者的時候,什么問題都可以直接問,一般說來,這些問題勞動者都要回答,因為現在勞動力供大于求,如果勞動者不配合用人單位的面試,就可能失去被聘用的機會,所以用人單位知情權的行使幾乎沒有什么障礙。

訂立合同 篇16

  委托代理訂立合同范本

  __________市__________所(20*)民/經/行/非字第*號

  (甲方)因__________一案,現委托__________市第__________律師事務所(乙方)律師出庭代理/代理,經雙方充分協(xié)商,訂立合同如下:_________________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律師為甲方第*審代理人。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權限是:_________________

  二、律師必須根據事實和法律參加訴訟活動,認真負責地履行律師的職責,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

  三、根據國家《關于業(yè)務收費標準》的規(guī)定,甲方向乙方支付代理費**元,標的費**元。

  四、乙方為本案調查、出庭所需差旅費,按國家規(guī)定標準全部由甲方負擔。甲方向乙方支付差旅費*元。

  五、甲方必須真實地向律師敘述案情,提供證據。在接受委托后,如發(fā)現甲方捏造事實,弄虛作假,乙方有權終止代理,依本合同所收費用不予退還。

  六、如乙方無故終止合同,代理費和標的費應全部退還甲方;如甲方無故終止合同,代理費和標的費不予退還。

  七、如一方要求變更本合同條款需另行協(xié)議。

  八、本合同經甲乙雙方或其代表人簽字(或蓋章)生效。

  九、本合同有效期限:_________________自簽訂之日起至本案終結止(判決、調解、案外和解、撤訴及調查結案)。

  十、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持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律師事務所

  住所:_____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__

  年月日

訂立合同 篇17

  臨時工不用簽勞動合同

  其實,“臨時工”是一個已經推出歷史舞臺的一個概念,是我國統(tǒng)一實行勞動合同制度以前,與“固定工”相對應的概念!秳趧臃ā奉C布實施后,用人單位招聘勞動者都應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如果與所謂的“臨時工”不簽定勞動合同,一旦發(fā)生勞動爭議,用人單位不但要賠償由此給勞動者帶來的損失,而且也可能面臨行政處罰。

  試用期過后再簽正式勞動合同

  在招聘新員工時,企業(yè)為了占據主動,防止被“套牢”,往往同試用期內的員工不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或只簽訂一紙“試用期合同”,待試用期過后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其實這種做法是違反法律規(guī)定的,跟據《勞動法》第16條第2 款規(guī)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勞動法》第21條規(guī)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根據上述規(guī)定,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就應當簽訂勞動合同。試用期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勞動關系的一種表現形式,所以也應當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同意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在勞動者開始工作之時就與其簽訂勞動合同。因此,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時間應在試用期之前。

  試用期過后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不僅是違法的,而且也可能將自己“套牢”。實際上這種做法往往是弄巧成拙,最終是適得其反。因為,現行法律規(guī)定,企業(yè)同員工未簽訂勞動合同但存在勞動關系的作為事實勞動關系仍受法律保護,而作為事實勞動關系,企業(yè)要終止必須提前30天通知員工并應依法補償;法律還規(guī)定,只簽訂試用期合同的,試用期不成立,該“試用期”即為勞動合同期限。顯然,試用期內不簽勞動合同或只簽試用期合同,企業(yè)本來是想防止被“套牢”,實際上恰好被“套牢”,因此,此種做法不可取,正確做法應是同新進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中包含試用期的內容。

  試用期不用繳納社保費

  許多企業(yè)認為試用期內雙方的勞動關系尚未最終確定,所以企業(yè)不需為試用期內的員工繳納社保費,其實不然。試用期內雙方的勞動關系雖未最終確定,但確已形成,因此法律明確規(guī)定企業(yè)應為試用期內的員工繳納社保費。

  簽訂勞動合同時收取押金、保證金

  目前,有些企業(yè)以防偷、防跑、防犯規(guī)等等為由在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時,收取“押金”、 “保證金”等,如果沒有押金,就扣下試用期期間的工資做抵押。收取押金的企業(yè)絕大多數是一些小企業(yè)。其實,這種做法是違反法律的,一旦勞動者向勞動部門投訴,企業(yè)是得不償失。《勞動法》明確規(guī)定:“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 同時,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勞動者收取定金(物)或抵押金(物)。對違反以上規(guī)定的,由公安部門和勞動行政部門責令用人單位立即退還給勞動者本人!

  如果您對勞動合同的訂立還有什么法律疑問,歡迎免費咨詢我們專業(yè)律師,他們會及時給您回復。

訂立合同 篇18

  一、買方在簽訂和履行買賣合同時應注意的問題:

  1、確定賣方提供的標的物有無瑕疵

  買賣合同標的物的權利瑕疵,是指第三人得對標的物主張權利,買方不能取得所有權或不能取得完全的所有權。為保證買方能夠取得不受爭議的財產,買方必須要求賣方在訂立合同時提前說明,該出賣物是其擁有所有權和合法處分權的財產,如果賣方未將標的物上存有第三人的權利的情形預先告知買方,則買方有權請求降低價格、或解除合同和要求賠償損失。

  2、確定標的物有無質量缺陷

  賣方出賣的標的物必須符合法律的規(guī)定和當事人的約不定期,如果標的物有表面缺陷(以通常方法檢查即可發(fā)現的缺陷),買方應于接受標的物的當時提出;如果標的物有隱蔽缺陷(即需要經過技術鑒定或在物的使用過程中才能發(fā)現的缺陷),買方應于規(guī)定的期限內提出。賣方交付的標的物有缺陷,買方有權拒收。買方已接受的,賣方應根據情況承擔降價、修理、更換、退貨、支付違約金、賠償損失等責任。但是,如果賣方在訂立買賣合同時已對標的物的缺陷作了聲明,或買方知道標的物的缺陷而愿意購買,則賣方對標的物的缺陷不負責任。

  3、敦促賣方按約定和法律規(guī)定的時間、地點和,完整地交付標的物和辦理有關手續(xù)。例如對于房產、機動車輛、船舶必須辦理登記手續(xù)。

  二、賣方在簽訂和履行買賣合時應注意以下幾點:

  1、主動明確價格。價格是買賣合同的一項重要條款。如果價格條款沒有或不明確,買方付款就沒有標準,沒有依據,很容易發(fā)生糾紛。

  2、敦促買方按合同規(guī)定的時間和方式支付價款。在即時清結的買賣合同中,買方應按規(guī)定支付價款,否則,可要求買方承擔。

  3、敦促買方接受標的物。一般來說,買方訂立合同的目的就是取得標的物,買方會按約定接合同的約定及時接受標的物這會給賣方造成不利。賣方若遇買方無故拒不接受標的物或由于買方的原因無法交付的情況,為終結買賣關系也可將標的物交公證機關或有關單位。

訂立合同 篇19

  合同訂立的含義

  合同訂立是指兩方以上當事人通過協(xié)商而于互相之間建立合同關系的行為。具體來講,合同的訂立是合同雙方動態(tài)行為和靜態(tài)協(xié)議的統(tǒng)一,它既包括締約各合同訂立方在達成協(xié)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tài)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后所形成的協(xié)議。前者如要約邀請、要約、反要約等等,包括先合同義務和締約過失責任;后者如承諾、合同成立和合同條款等。

  合同訂立的基本內容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當事人為設立、變更、終止財產權利義務關系而進行協(xié)商、達成協(xié)議的過程!逗贤ā返2條中規(guī)定:“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xié)議。”既然合同為一種協(xié)議,就須由當事人各方的意思表示的一致即合意才能成立。當事人為達成協(xié)議,相互為意思表示進行協(xié)商到達成合意的過程也就是合同的訂立過程!逗贤ā返13條規(guī)定:“當事人訂立合同,采取要約、承諾方式!币来艘(guī)定,合同的訂立包括要約和承諾兩個階段,當事人為要約和承諾的意思表示均為合同訂立的程序。 現行合同法在合同訂立上的一個重大變化是將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重要步驟用法條規(guī)定為訂立合同的基本方式。根據現行合同法的規(guī)定,要約是指一方當事人以締結合同為目的,向對方當事人提出合同條件,希望對方當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發(fā)出要約的一方稱要約人,接受要約的一方稱受要約人。承諾是指受要約人同意接受要約的全部條件而締結合同的意思表示。現行合同法規(guī)定:“當事人訂立合同,采取要約、承諾方式!辈⒂21個條款對此作了詳細的規(guī)定。這一變化的意義在于:

  把習慣性程序變?yōu)榉ǘǔ绦?/strong>

  眾所周知,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只有雙方當事人協(xié)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說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tài)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xié)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以要約開始,承諾生效即告合同成立。長期以來,盡管中國沒有一部民事法規(guī)對這兩個過程作過規(guī)定,但它們已成為人們在實踐中自覺或不自覺遵循的習慣性程序。可以說,凡有協(xié)議的產生,就有這兩個必經階段。現行合同法把這一習慣性程序變?yōu)榉ǘǔ绦颍{入法律調整范圍,標志著中國合同立法的健全和完善,必將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有秩地發(fā)展。

  細化了訂立合同的程序

  現行合同法對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過程中的多個環(huán)節(jié)作了十分詳細的規(guī)定。如:如何進行要約,要約在何情況下生效,如何取消和撤銷要約及撤銷要約的限制條件,要約消滅的法定情況,承諾的表示方式及期限,承諾的生效時間及產生的法律后果,如何撤回承諾及對要約內容變更后的法律后果,合同成立的條件及其成立地點的規(guī)定等等。這些規(guī)定,大大細化了合同成立前的各個環(huán)節(jié),對指導訂約,避免和處理糾紛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界定了合同訂立中的一些基本界限

  現行合同法對一些看似簡單在實踐中卻容易混淆的界限作了明確的規(guī)定。如要約與要約邀請。從現行合同法明確規(guī)定的要約的概念中人們不難看出要約的特征是所為意思表示內容具體確定;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而對要約邀請的規(guī)定則明確了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fā)出要約的意思表示。這兩條明確規(guī)定,使人們分清了兩者最本質的區(qū)別:

  一是要約的內容具體確定,這里指的內容應該是未來合同的主要條款。而要約邀請從形式看也似有訂合同的表示,但其沒有具體內容或者只有部分內容。如一般的商業(yè)廣告,或沒有價格,或沒有詳細品種、規(guī)格、質量、數量、履行時間、地點等等,因而它只能是要約邀請而不是要約;反之,如果廣告內容具備了訂約的主要條件,即為要約。

  二是要約是向相對人發(fā)出的且相對人一般為特定的人,特殊情況下才為不特定的人。如書報片訂廣告,標明定價,匯款地點、時間、方法,凡是看到廣告的人按約匯款到指定地點,即為合同成立。要約邀請則是向不特定的`相對人發(fā)出。

  三是要約是以締約為目的,要約邀請則是引誘他人向自己發(fā)出要約為目的。

  四是要約具有兩個階段的拘束力,其一是要約到達受要約人后,要約人不得撤回和隨意撤銷;受要約人在要約到達后即取得了依其承諾而成立合同的法律地位,但受要約人不得將這種地位作為繼承的標的,也不得隨意轉讓。其二是要約經受要約人承諾,即告合同成立,要約人即不得反悔和否定,否則就要承受毀約的不履行責任。而要約邀請沒有前述約束力,其因為是向不特定人發(fā)出的,一般情況下可以撤回。相對人對要約邀請的承諾實際上是一種要約,它并不產生合同成立的法律后果。又如,現行合同法體現了充分尊重要約人意志和利益的意思自治原則,規(guī)定要約可以撤回和撤銷。這兩種行為意思表示雖均旨在使要約作廢,且都是發(fā)生在承諾生效之前,但兩者又因時間不同而有所區(qū)別,條文明確規(guī)定要約生效之前可以撤回,而要約撤銷則是在要約生效之后受要約人作出承諾之前的行為。這就將兩者區(qū)別開來了。此外,現行合同法對承諾與新要約也從時間和內容上作了明確的界定。

  增加了先合同義務和責任的規(guī)定

  合同從訂立到履行是一個完整的過程,始于訂立,終于履行,如約履行,同關系即告結束。訂約雙方當事人在這個過程中應當依法享有和履行各自的權利義務,理所當然也要承擔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義務而產生的責任。中國合同立法以往對合同義務和責任的規(guī)定是不完善的,原三部合同法對合同義務和責任的規(guī)定側重于給付義務和違約責任,關于先合同義務和締約過失責任也僅限于造成合同無效的責任。筆者認為,從法律上講,在訂約過程中,雙方當事人自要約生效開始到合同成立之前就負有先合同義務,這種義務建立在誠實信用的基礎上,表現為締約過程中相互協(xié)助、照顧、通知、保護和誠實信用等。如一方違反上述義務,造成合同無效、不成立或被撤銷,致使另一方受到損失,就應當承擔相應的締約過失責任,如擅自撤回要約的責任;未盡通知等義務給對方造成損失時的責任;合同不成立時的責任;合同無效時的責任;合同被變更或撤銷時的責任等等,造成上述締約過失責任就應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現行合同法在合同訂立的規(guī)定中增加了締約過失責任的條款,雖然這些規(guī)定仍顯得簡單和過于原則,但畢竟有了規(guī)定,為進一步完善打下了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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