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卡領用協議書(個人卡)(通用3篇)
國際卡領用協議書(個人卡) 篇1
_________銀行(以下簡稱甲方)與_________信用卡申領人(以下簡稱乙方),就乙方向甲方申請領用_________國際卡(以下簡稱國際卡)達成如下合約。
一、為保證甲、乙雙方合法經濟權益,甲方應為乙方提供合法的用卡環境,乙方自覺遵守并督促其附屬卡持卡人遵守《_________國際信用卡章程》(以下簡稱國際卡章程),履行本合約。
二、乙方同意甲方向有關部門、單位和個人了解乙方有關資金、財產和其他方面的情況,甲方應為乙方保密。
三、乙方須支付并為附屬卡持卡人承擔使用國際卡的各種費用。附屬卡持卡人在乙方無力償還附屬卡的債務時承擔還款責任。
四、乙方及其附屬卡持卡人領用國際卡時,應在卡背面簽上與本人身份證件相同的姓名,該姓名須與申請表上的簽名相符,否則由此而產生的后果由乙方負責。
五、乙方及其附屬卡持卡人因使用國際卡而發生的各種收付款項,均由甲方記入乙方國際卡賬戶,乙方對該賬戶的債務無條件地承擔償還責任。
(一)發卡銀行所存一切有關國際卡的交易記錄,均為該卡使用的真實憑據,對持卡人具有絕對的約束力。甲方每月向乙方寄發月結單,如乙方自月結單寄出日起20天內,對月結單所列交易未提出異議,即視同乙方認可全部交易。
(二)持卡人非現金交易(購物、消費、利息和費用等)日至到期還款日為免息還款期,乙方若在免息還款期內償還全部透支款,則無須支付非現金交易的貸款利息,否則,須從銀行記賬日起按月息24%支付從透支之日至還款日止的貸款利息。
(三)持卡人支取現金發生透支,不享受免息還款期待遇,并應按上述利率支付透支部分從取現交易日至還款日止的貸款利息(以銀行記賬日為準)。
(四)持卡人若在到期還款日前未能償還月結單上標明的最低還款金額,除須支付貸款利息外,還須按最低還款額的5%支付滯納金(以銀行記賬日為準)。
六、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超過甲方核定的信用額度和還款期限。如乙方經多次催收仍未還款,甲方將視同乙方涉嫌惡意透支,甲方有權收回乙方的國際卡,并可提請司法部門追究乙方的法律責任。
七、乙方因轉借、轉讓國際卡或違反國際卡章程及使用規定而產生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負責。
八、乙方及其附屬卡持卡人與特約商戶或受理銀行發生交易糾紛時,應由雙方自行解決,乙方不得以糾紛為理由拒絕償還因使用國際卡而發生的債務。
九、乙方持卡人使用的國際卡有效期滿,如乙方不再更換新卡,應在國際卡有效期滿前45天以書面方式通知甲方,否則,甲方視同乙方將繼續用卡,并為乙方重新制卡。
十、乙方或其附屬卡持卡人使用的國際卡遺失或被竊,乙方應立即向甲方書面或電話掛失,并在30天內補辦書面掛失手續,否則,由此產生的經濟損失由乙方承擔。
十一、乙方或其附屬卡持卡人的國際卡遺失或被竊,如有下列情況之一,甲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一)乙方或其附屬卡持卡人未辦妥掛失手續或辦妥掛失手續當天和次日所發生的交易;
(二)乙方或其附屬卡持卡人與他人合謀共同欺詐或有其他不誠實行為;
(三)甲方調查情況,遭乙方或其附屬卡持卡人拒絕的。
十二、如遇國際卡單據有誤和內容不全,但經確認交易確實存在,乙方不得拒絕支付該交易款項。若持卡人對其發生的交易有疑問,要求銀行協助查詢并索取有關單據證明,需承擔國際信用卡組織規定的有關查詢費用。
十三、乙方在申請表中所填寫的內容有所變更時,須立即通知甲方,否則,由此引起的任何延誤或損失均由乙方負責。
十四、甲方受理乙方銷戶申請45天后方可為其辦理銷戶手續。乙方自申請銷戶之日起45天內須繼續承擔被注銷卡產生的風險損失。
十五、若甲方要求乙方繳存保證金,則乙方應在甲方開立定期保證金存款賬戶,其存期須與國際卡有效期一致。未經甲方同意,其保證金存款在國際卡有效期滿后45天內,不得支取。乙方國際卡有效期滿辦理更換新卡時,其保證金存款須相應延期或辦理轉期手續。當乙方經甲方多次催收仍未償清其國際卡的欠款時,甲方有權隨時將乙方國際卡保證金存款一次性轉入其國際卡賬戶,以歸還其欠款。
十六、乙方若選擇自動轉賬方式還款,甲方有權直接從乙方提供的賬戶中扣款,轉入其國際卡賬戶,用于償還乙方的欠款。
十七、本合約自乙方在國際卡申請表上簽字并領取國際卡后即告生效。乙方領用國際卡后要求退卡和解除本合約時必須在清償了國際卡的一切債務,按甲方規定辦理銷戶手續后,本合約方可解除,否則,本合約繼續有效。乙方國際卡期滿換領新卡后,本合約繼續有效。
十八、甲方的國際卡章程和本領用合約一經修改、公布,無論乙方是否得到通知,修改后的國際卡章程和領用合約即為有效,并對甲、乙雙方均有約束力。
十九、乙方領用國際卡后,即被認為乙方已全部閱讀和了解了國際卡章程和本合約。
二十、乙方使用國際卡時須遵守國家外匯管理有關規定。
二十一、本合約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未盡事宜除甲、乙雙方另有約定外,則依據甲方業務規定和金融業慣例辦理。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國際卡領用協議書(個人卡) 篇2
借記卡申領人(以下簡稱“甲方”或“持卡人”)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乙方”)雙方達成一致,就甲方向乙方申領及使用借記卡簽訂如下協議。
一、甲方知悉并同意遵守《廣西北部灣銀行借記卡章程》(包括此后不時所作的修改),履行本協議。
二、申領
1、凡中國境內的自然人(包括境內的外籍人士、港澳臺居民)均可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向乙方申領借記卡。即(1)居住在中國境內16歲(含)以上的中國公民,應出具居民身份證或臨時身份證;居住在境內或境外的中國籍華僑,可出具中國護照。(2)居住在中國境內16周歲以下的中國公民,申領借記卡時應由監護人代理開立,申請時應出具監護人的有效身份證件以及借記卡使用人的戶口簿。(3)軍人、武裝警察尚未領取居民身份證的,應當出具軍人或者武裝警察身份證件。(4)香港、澳門居民應出具港澳居民往來內地通行證;中國臺灣居民應出具中國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或其他有效旅行證件。(5)外國公民申領時應出具護照。
2、甲方保證向乙方提供的所有申請資料真實、有效、合法。乙方應對甲方相關個人資料保密,但在乙方內部使用、法律法規及金融監管機構另有規定或甲乙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3. 甲方代理申領借記卡時,代理人需提供代理人、被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及合法的授權委托書等,乙方有權核實代理行為是否本人意愿。若核實確切為非本人意愿的,或對于留存的被代理人聯系電話無效、空號、無法接通非本人的,乙方有權拒絕代理開卡。對于甲方作為同一代理人在我行代理開卡超過3張的,乙方有權拒絕代理開卡。代理申領的借記卡,需被代理人持有效身份證件激活后方可正常使用,否則只收不付(16歲以下由監護人代辦的借記卡除外)。
4、乙方對符合申領條件的申請人予以發卡。甲方領取借記卡后,應立即在卡背面簽名條上簽名,并在交易時使用此簽名。否則,該借記卡交易單據上的任何簽名視同甲方本人所簽。
5、乙方借記卡按持卡年度對月對日(自辦卡月起每滿12個月為一個持卡年度)收取卡年費,具體收費標準以乙方公布的收費表為準。收取方式為向持卡人直接從持卡人賬戶內扣收,賬戶余額不足的,乙方可在任何時候補充扣收。
6、乙方借記卡內主賬戶分為I類、II類及III類,各類賬戶的開戶數量、余額、交易金額等限制以監管部門最新文件為準。
三、使用
1、乙方可通過營業網點、郵寄、網絡等方式向甲方提供用卡須知等相關資料,以方便甲方正確使用借記卡。
2、甲方保證將借記卡用于合法用途,保證自己利用借記卡從事的各種交易為法律所允許。
3、借記卡開卡后,默認開通卡內本幣活期和定期儲蓄的基本功能、境外交易和自助存取款功能。甲方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至營業網點通過簽約開通自助轉賬、電子銀行等功能,并應遵守乙方相關業務規定。對于借記IC卡,卡內帶有電子現金賬戶,電子現金賬戶在開戶時自動激活。
4、借記卡境內、境外(含港澳地區,下同)通過中國銀聯網絡進行的交易,其活期賬戶為借記卡主賬戶。
5、甲方在境內ATM上使用借記卡取款時,每卡每日取款次數不得超過8筆,累計取現金額不得超過2萬元(含)人民幣;甲方在自助設備上存入現金,以乙方核點后確認的金額作為入賬金額。
6、甲方可在開卡時同時申請開通ATM自助轉賬功能,并在監管部門規定限額內設定自助轉賬限額,也可在開卡后另行書面申請開通、關閉ATM自助轉賬功能或設定自助轉賬交易限額。甲方在境內自助設備(ATM/CDM等)上每日每卡累計轉賬限額5萬元。
7、甲方在境外通過中國銀聯網絡進行的交易每卡每日累計取現金額不能超過等值人民幣1萬元(含),每卡每年累計取現金額不能超過等值人民幣10萬元(含)。
8、持卡人在標有“銀聯”標識的ATM機上跨行轉賬或取款有可能會收取手續費,具體收費標準以廣西北部灣銀行網站或營業網點最新公告的相關費用價格表為準。手續費在持卡人賬戶中直接扣取。
9、借記IC卡電子現金指在借記IC卡芯片內的一個獨立于卡內活期主賬戶、用于小額快速支付的賬戶。電子現金賬戶資金可在標注有銀聯閃付(Quick Pass)標識的所有機具上通過非接觸方式實現小額快速支付。在使用非接觸方式進行交易時,默認使用借記IC卡內的電子現金賬戶進行交易;借記IC卡在使用接觸式方式進行交易時,甲方可在POS機上選擇使用借記IC卡主賬戶或借記IC卡內的電子現金賬戶進行交易。
10、借記IC卡內的電子現金賬戶僅支持人民幣結算。電子現金賬戶不記名、不計息、不掛失,余額上限為1000元(含)人民幣。
11、電子現金賬戶默認卡內活期賬戶為其主賬戶,甲方可通過轉賬方式在乙方網點或ATM等自助設備將借記IC卡卡內主賬戶資金圈存至電子現金賬戶。
12、甲方借記IC卡電子現金賬戶內的資金只可用于小額脫機交易,在交易時不需要提供密碼。電子現金賬戶內的資金交易不可以撤銷。
13、借記IC卡電子現金賬戶發生的資金返還退入借記IC卡主賬戶。
14、借記IC卡的電子現金賬戶余額應以電子現金芯片余額為準。
15、甲方負有自行保管借記卡密碼的義務,凡使用借記卡密碼進行的交易,均視為甲方本人所為。凡使用廣西北部灣銀行借記卡卡號、密碼、手機驗證碼、甲方的姓名、申領借記卡所使用的證件及證件號碼、手機號碼、固定電話、通信地址(統稱“校驗信息”)之部分或全部要素進行借記卡關聯及/或任何借記卡業務所產生的電子信息記錄,視同該項交易的有效憑據。
16、借記IC卡到期或損壞需要換卡時,若借記IC卡芯片未損壞,甲方交回卡片換領新卡,電子現金賬戶資金轉入主賬戶;若借記IC卡芯片已損壞,甲方交回卡片換領新卡,其原卡片電子現金賬戶資金30天后轉入主賬戶中,在此期間已換領的新卡片不允許銷戶。
17、如果借記IC卡電子現金交易次數超過了監管機構設定的電子現金連續交易次數上限,交易應轉為聯機交易。
18、甲方有權向乙方申請增加或注銷其借記卡的附屬卡。借記卡賬戶內資金(包括附屬卡持卡人存入的資金)歸屬主卡持卡人所有。主卡持卡人應承擔其借記卡項下(包括主卡和附屬卡)發生的全部債務(不論該債務是否已計入借記卡賬戶)責任。附屬卡持卡人應對此債務向乙方承擔連帶責任。不論借記卡是否凍結或終止使用,主卡持卡人和附屬卡持卡人在本協議項下的義務將持續存在。通知主卡持卡人或附屬卡持卡人視同已通知主卡持卡人和附屬卡持卡人。
19、乙方有權根據甲方資信情況對甲方所持卡片進行升/降級調整。甲方在達到升級條件后,應退回原卡片、辦理換卡手續并簽字確認。升級后,原卡片的簽約關系不變,其卡片下所屬賬戶及關聯賬戶將一并平移轉入新卡片中。需變更簽約關系的,應由甲方簽字確認。升級后的卡片有效期為自辦理升級換卡手續發卡月份起三年。甲方在未達到相應等級條件時,乙方有權按照下級客戶享受上級服務的情況收取一定的服務費用。
20、甲方與第三方(包括商戶及乙方以外受理銀行)發生的任何糾紛,均應由甲方與第三方自行解決,乙方不承擔任何責任,但會視情況提供必要的幫助,甲方不得以此為由對乙方劃付交易款項提出異議。
21、乙方在甲方借記卡發生交易后,應對甲方提供對賬查詢的功能。甲方可通過乙方提供的方式了解其賬務變動情況。甲方如對境內交易賬務變動情況有異議的,應于交易發生后的40天內向乙方提出查詢更正申請;如對境外交易賬務變動情況有異議的,應于記賬日后60天內向銀行提出查詢更正申請。
22、甲方使用乙方的ATM等自助設備時,如發生吞卡,應及時與自助設備所屬管理機構取得聯系,并按乙方指定時間及要求辦理領卡手續。若因通信超時等特殊原因造成銀行卡被吞沒的,持卡人可在支持“吞卡自助取卡”的機具上根據卡號及正確的密碼自助取回。過期未領的,乙方將按有關規定對被吞卡片進行剪卡處理,甲方須到乙方指定營業網點辦理補卡手續,并交納補卡手續費。在其他銀行的ATM等自助設備發生吞卡的,應及時按照相關銀行的規定辦理手續。
23、甲方因卡片毀損或磁條消磁、借記卡升/降級或到期等原因需要換領新的借記卡的,可持卡片及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到乙方營業網點辦理換卡手續,并交納相應費用。已簽約乙方網上銀行、手機銀行電子渠道或已與第三方簽約超級網銀或快捷支付等協議的借記卡,在因卡片毀損、磁條消磁或芯片不可讀等原因造成卡片無法正常使用時,通過上述渠道可以正常使用卡內資金。換卡后借記卡卡號改變,持卡人以原卡號與第三方所簽訂的代扣、支付協議(包括但不限于代發工資、代扣水費、代扣電費、超級網銀或快捷支付等)將無法自動轉移到新的卡號上,但不影響持卡人原債務責任的承擔。為不影響賬戶的正常使用,甲方應及時甲方應及時與原簽約的第三方辦理變更手續。
四、密碼
1、借記卡的密碼可以由甲方本人在開卡時直接設置,或由乙方提供隨機生成的初始密碼。初始密碼可以打印在密碼信封內,甲方領卡時如發現密碼信封被拆或破損,有權拒領;領取密碼信封后,甲方應妥善保管,在使用前需先到網點修改密碼激活卡片;乙方不承擔密碼信封遺失、密碼泄露等所導致的甲方損失。
2、借記IC卡電子現金賬戶開通后,甲方即負有妥善保管賬戶、確保不被他人盜用的責任。借記IC卡的電子現金賬戶內的資金交易不校驗密碼、不核對甲方簽名,凡使用電子現金賬戶內的資金進行的交易均視為甲方本人所為,甲方應承擔因相關卡片保管不善(包括但不限于丟失或被盜等)造成的風險損失。如有關交易確已發生,甲方不得拒絕償付交易款項。
3、甲方必須妥善保管密碼和正確使用密碼,避免使用過于簡單的數字組合,并切勿將密碼透露給任何他人。凡使用密碼進行的交易,均視為甲方本人所為。因密碼保管或使用不當而導致的風險和損失,均由甲方承擔。甲方在使用時,一日內在自助渠道連續3次輸入交易密碼不正確或在柜臺連續5次輸入交易密碼不正確,卡片將被鎖定(電子現金賬戶除外),需要按照要求到乙方營業網點辦理解鎖手續后,才能繼續使用。
4、借記卡密碼遺忘時,甲方應按乙方相關業務規定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及卡片到乙方指定網點辦理密碼掛失。密碼掛失后,若甲方找回原密碼,即可申請解除掛失。密碼掛失后甲方可根據乙方相關規定進行密碼重置。
五、卡片掛失
1、甲方應妥善保管所持借記卡卡片,如卡片遺失或被盜,應及時通過致電乙方客戶服務中心96288或乙方提供的其他途徑辦理口頭掛失或到乙方指定網點辦理正式掛失。掛失自相關手續辦妥后即時生效,甲方不承擔掛失有效期內該卡被冒用所造成的資金損失,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為協助甲方防范風險,甲方進行口頭掛失時,乙方核對相關信息無誤后將暫時對該卡賬戶進行止付?陬^掛失的有效期為五天,存在多次口頭掛失的,從最后一次有效口頭掛失日起計算。甲方必須在口頭掛失有效期內到乙方指定網點補辦正式掛失手續,否則有效期滿后口頭掛失失效,由此造成的損失由甲方負責?头行摹⒕W上銀行等渠道受理的掛失視為口頭掛失。
3、正式掛失時,甲方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至乙方任意網點辦理;也可由代理人持代理人及本人有效身份證件至乙方任意網點代理辦理掛失手續。乙方核對相關信息無誤后將立即對該卡賬戶進行止付,掛失時間及金額以銀行系統記錄為準。正式掛失須交納掛失手續費。正式掛失后甲方可根據需要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及相關憑證到乙方指定網點辦理掛失補卡或銷卡手續,補卡時須交納補卡工本費。掛失補卡或銷卡手續不得代理。
4、掛失生效后,若甲方申請辦理解除掛失,必須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卡片及相關憑證到乙方指定網點辦理解除掛失手續。乙方核對相關憑證和證件并驗證借記卡密碼無誤后,為甲方辦理解除掛失手續;解除掛失的,乙方已收取的掛失手續費不退回。
5、甲方因下列情況之一產生的債務或損失,乙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甲方掛失生效前發生的交易;
甲方有欺詐或其它不誠實行為的;
乙方調查情況,遭甲方拒絕的;
遺失或被竊借記卡卡片上無甲方簽名。
6、掛失生效后,其效力不及于借記IC卡電子現金賬戶,乙方不承擔電子現金賬戶內的資金被冒用所引起的資金風險。
六、銷戶
甲方對借記卡申請銷戶時,必須將借記卡主卡及所有附屬卡卡片交還乙方,甲方借記卡內的賬戶全部銷戶或移出,并且卡內所有簽約關系已經解除,可立即經乙方確認辦理銷戶手續。借記卡銷戶30天后, 經乙方確認卡內所欠債務全部清償后本協議方可解除。否則,本協議繼續有效。甲方須對銷戶生效之日前所發生的有效交易承擔債務責任。
七、有效期
廣西北部灣銀行借記磁條卡不設有效期,借記IC卡有效期為10年,以卡片正面印制的截止有效期為準。卡片過期后其賬戶下尚未結清的債權債務關系仍然有效,甲方應及時到我行營業網點辦理換卡手續。
八、其他
1、甲方在享受乙方提供的服務時,應當遵守本協議以及乙方不定期通過網點、網站或電子銀行等渠道公布的相關業務規則等要求。甲方使用借記卡辦理業務涉及其他相關業務規則時應一并遵守。
2、借記卡賬戶內的存款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同檔次存款利率和計息辦法及乙方關于個人存款的相關規定計付利息。如果中國人民銀行不再規定統一的儲蓄存款利率與計息方式或允許商業銀行在一定范圍內自主確定的,以乙方統一公布實行的儲蓄存款利率與計息方式為準。電子現金賬戶不計付利息。
3、借記卡及配套USBKEY,手機銀行卡等安全認證工具只能甲方本人使用,不得出售、出租、轉讓、轉借。甲方因卡片或配套安全認證工具保管不善、轉讓、轉借他人使用或因自身使用不當而造成的資金損失及由此產生的法律責任,由甲方本人承擔。
甲方及其代理人向乙方提供的身份證件應當真實、合法,否則因此產生的一切糾紛及損失由甲方自行承擔,乙方不承擔任何責任。甲方職業、服務處所、通訊方式(地址及聯系電話)、身份證號碼等個人資料發生變動,應及時到乙方辦理變更手續,如未按規定辦理,由此產生的風險損失和法律責任由甲方承擔。甲方在申請資料當中填寫的通訊地址和方式為甲乙雙方所同意,甲方確認前述地址為乙方任何書面通知、法院訴訟文書、律師函等文件的送達地址,乙方按照前述地址交寄相關文件之日視為已送達。甲方通訊地址或方式如有變動,甲方應及時通知乙方,未告知導致相關文件被退回的,視為文件已送達。
4、因不可抗力或供電、通訊中斷等客觀原因導致借記卡不能正常使用的,乙方將視情況協助甲方解決或提供必要的幫助,但不承擔相關責任。對于在交易過程中,因暫時的網絡通訊故障或其他原因造成的錯賬現象,乙方有權根據實際交易情況進行賬務處理。
5、借記卡屬于乙方所有,乙方保留收回或不發卡給甲方的權利。當發現以下情況時,乙方有權對甲方卡片或賬戶進行止付或收回甲方借記卡:
(1)發現甲方的借記卡存在被他人冒用等使用風險時,乙方有權暫時對該賬戶進行止付。
(2)甲方違反借記卡章程及領用協議,乙方有權取消持卡人用卡資格,對卡片或賬戶進行止付。
(3)經核實非甲方本人意愿開立的借記卡,乙方可對卡片或賬戶進行止付。
(4)對甲方申請網銀、手機銀行、電話銀行時,預留非本人實名登記的手機號碼的,一經發現,乙方有權取消持卡人用卡資格,并對卡片或賬戶進行止付,待甲方更新本人實名登記的手機號碼后再恢復使用。
(5)發現甲方在用卡過程中有不遵守本協議第一條所述章程及本協議規定或其他違規、違法行為的,乙方有權終止其用卡權利,并可授權有關單位收回其借記卡。
(6)甲方主動提出申請要求對其名下非本人意愿辦理的借記卡進行處理的,在核實后乙方有權對相關卡片進行銷戶處理,并將資金轉入乙方專用賬戶進行管理。
6、乙方有權依照法律的規定協助國家司法機關或其他有權機關對甲方的借記卡賬戶進行查詢、凍結和扣劃。
7、當發生銀聯查錯或異議處理的,甲方需按照銀聯相關規定及收費標準向乙方支付或墊付交易產生的費用。
8、乙方根據服務項目或服務內容,對服務價格、優惠措施及其生效和終止日期、與價格相關的例外條款和限制性條款、咨詢(投訴)的聯系方式等信息通過本行網點、網站等渠道以公告的方式向甲方明示。乙方亦對相關業務規則等要求通過上述渠道以公告的方式向甲方明示。乙方公告內容構成本協議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同意按照乙方公布的收費標準支付各類應承擔的費用,同意乙方采用扣收的方式從甲方賬戶中收取相關費用。但因賬戶余額不足等原因導致乙方扣收不成功的,甲方仍應繼續承擔支付費用的義務。乙方有權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及業務需要對服務內容、收費項目或標準、《廣西北部灣銀行借記卡章程》等內容進行調整,正式對外公告一定時期后執行,無需另行通知甲方。甲方有權在乙方公告期間選擇是否繼續使用乙方借記卡及相關服務,如果甲方未申請變更或終止相關服務,視為同意相關調整,變更后的內容對甲方產生法律約束力,若甲方不執行變更后的內容,乙方有權選擇終止本服務。乙方的服務內容、收費項目及標準等內容,均以乙方最新公告為準。
9、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在使用借記卡時,應征得其監護人同意,且乙方有權認為此行為已事先取得其監護人的同意;在進行卡片申領、掛失、換卡等特殊業務時,應由其監護人代辦。此類甲方的用卡行為及交易責任由甲方及其監護人承擔。
九、本協議未盡事宜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行政法規、人民銀行及銀行業監督機關的有關規章、政策規定及金融業的行業慣例辦理。甲乙雙方就本協議以及《廣西北部灣銀行借記卡章程》等協議的簽訂、效力、履行、解除、違約責任等事宜所發生的爭議,由雙方協商處理;協商不成,由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在訴訟期間,本協議不涉及爭議部分的條款仍須履行。
十、本協議經甲方在《廣西北部灣銀行個人開戶與電子銀行簽約服務申請書》上簽字,自乙方同意甲方申請并發放卡片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時間:
國際卡領用協議書(個人卡) 篇3
交通銀行 分行 支行(所)(以下簡稱“甲方”)與全體太平洋個人聯名賬戶借記卡(以下簡稱“聯名賬戶借記卡”)申領人(全體聯名賬戶所有人,以下簡稱“乙方”),在知悉并愿意共同遵守《交通銀行個人聯名賬戶管理協議》(以下簡稱“《賬戶管理協議》”)、《交通銀行太平洋個人聯名賬戶借記卡章程》(以下簡稱《章程》)的前提下,就聯名賬戶借記卡的申領、使用、銷戶和收回等事宜達成本合約。乙方在聯名賬戶借記卡申請表上簽名即視為乙方已知悉、理解并同意共同遵守《章程》及本合約的條款。
第一條 信息披露和保密
一、乙方應按甲方規定,準確、完整、真實地填寫申請表和提交相關信息。
二、聯名賬戶借記卡持卡人在申請表中填寫的資料如有變更,如通訊地址、聯系電話、住址等,應立即以書面方式通知發卡機構,否則,由此引起的任何延誤或損失均由持卡人承擔。三、甲方應對乙方領用和使用聯名賬戶借記卡的所有信息以及其他有關乙方的信息和資料負有保密義務,但下列情形除外:
1.適用的法律法規(包括其后的任何修改、變更或替代, 以下簡稱“適用法律”)強制要求披露的;
2.司法部門、政府部門或監管部門要求披露的;
3.乙方同意或授權甲方進行披露的。
第二條 聯名賬戶借記卡的申請
甲方有權決定是否批準任一聯名賬戶所有人的領卡申請。若甲方不同意其中任一人申領聯名賬戶借記卡的,則甲方將不為乙方開設聯名賬戶。
甲方同意所有聯名賬戶所有人申領聯名賬戶借記卡的,在為乙方開立聯名賬戶的同時,向乙方發放聯名賬戶借記卡。
第三條 應付款項
一、應付款項為乙方使用聯名賬戶借記卡所產生的各項費用,包括但不限于工本費、聯名賬戶年費、掛失手續費、異地存取現金或轉賬手續費等。
二、乙方使用聯名賬戶借記卡后所產生的各項費用均記入聯名賬戶。
三、乙方授權甲方扣收聯名賬戶內的資金以償還乙方的應付款項。
第四條 交易方式
一、聯名賬戶存取款。
(一)聯名賬戶存款。
1.各聯名賬戶所有人可憑聯名賬戶借記卡或憑聯名賬戶借記卡卡號,至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任一營業網點柜面辦理現金和轉賬存款業務。對于超過甲方規定金額的存款交易,應出示存款人的有效身份證件。
2、若聯名賬戶所有人委托他人代為辦理存款業務的,應同時提供代理人和聯名賬戶所有人的有效身份證件。
(二)聯名賬戶取款。
1.聯名賬戶取款包括現金取款和轉賬取款,聯名賬戶所有人可通過共同支取和單人授權支取方式辦理取款業務。
2.共同支取方式下辦理取款。
(1)全體聯名賬戶所有人憑各自聯名賬戶借記卡及交易密碼在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任一營業網點柜面共同辦理聯名賬戶的取款業務。
對于超過甲方規定金額的取款交易,應出示全體聯名賬戶所有人的有效身份證件。
(2)若聯名賬戶所有人委托他人代為辦理取款業務的,應同時提供代理人和聯名賬戶所有人的有效身份證件。
3.單人授權支取方式下辦理取款。
(1)單個被授權的聯名賬戶所有人,可憑其聯名賬戶借記卡及交易密碼,在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任一營業網點柜面單獨辦理聯名賬戶的取款業務。
對于超過甲方規定金額的取款交易,應出示單個被授權的聯名賬戶所有人的有效身份證件。
(2)若單個被授權的聯名賬戶所有人委托他人代為辦理取款業務的,應同時提供代理人和該被授權的聯名賬戶所有人的有效身份證件。
4.單人授權支取方式下,仍可通過共同支取方式辦理取款業務。
(三)聯名賬戶代理規定。
聯名賬戶存取款業務可委托他人辦理,但是同一代理人只能代理一名聯名賬戶所有人辦理業務,不允許同時代理多人辦理業務。凡使用乙方的密碼進行的交易,均視同委托代理人取得了持卡人合法有效的授權委托。因委托代理而產生一切損失由乙方承擔。
二、聯名借記卡的密碼包括交易密碼和查詢密碼(下同)。
聯名賬戶及各聯名賬戶借記卡共用同一個查詢密碼,各張聯名賬戶借記卡設定各自的交易密碼。
凡在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相關電子渠道(包括但不限于電話銀行、網上銀行、手機銀行等,下同)上當日累計連續3次輸錯交易密碼,聯名賬戶借記卡將被鎖,不能在任何電子渠道上辦理任何使用交易密碼的交易,聯名賬戶所有人需持聯名賬戶借記卡和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到甲方營業網點柜面辦理聯名賬戶借記卡解鎖交易。
凡在網上銀行、電話銀行、手機銀行連續6次輸錯查詢密碼的,聯名賬戶借記卡將被鎖,不能在網上銀行辦理任何使用查詢密碼的交易,乙方須持全體聯名賬戶所有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和聯名賬戶借記卡至原開戶分行任一營業網點申請辦理重置/修改查詢密碼。
三、乙方領取聯名賬戶借記卡時,應立即在聯名賬戶借記卡背面的簽名欄內簽上與申請表上相同的姓名,否則由此產生的損失由乙方承擔。
四、聯名賬戶借記卡不得在電子渠道辦理存取現金或轉賬業務,不得辦理POS渠道交易和線上支付交易。
五、乙方在存取現金和轉賬時,須遵守《賬戶管理協議》及甲方的相關規定。
六、如任何非乙方應得款項錯誤存入聯名賬戶,經甲方查實確認的,乙方授權甲方從聯名賬戶扣轉該筆款項。
七、如果任一持卡人對交易有疑問,有權要求甲方協助查詢,在查詢過程中任一持卡人如委托甲方索取有關交易單據證明的,還須支付相應的手續費。乙方如在該筆交易的甲方記賬日起60天內未提出異議,則視同乙方認可該筆交易。
第五條 密碼重置及聯名賬戶借記卡掛失
一、任一持卡人遺忘聯名賬戶借記卡交易密碼的,應由本人憑聯名賬戶借記卡和申請聯名賬戶借記卡時的有效身份證件向甲方書面提出密碼重置申請。
二、任一持卡人遺失聯名賬戶借記卡,應及時辦理書面或電話等非書面方式的掛失,掛失自掛失手續完成時立即生效。聯名賬戶借記卡辦理卡片掛失,僅該張掛失卡片不能使用,該聯名賬戶下其他聯名賬戶借記卡可正常使用。
三、任一持卡人遺忘交易密碼或遺失聯名賬戶借記卡的,如有下列情況之一,甲方不承擔任何責任,所有損失由乙方承擔:
1.密碼重置前使用原密碼進行的各項交易;
2.掛失手續辦理完成前發生的聯名賬戶借記卡下的所有交易;
3.任一持卡人有欺詐或其他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4. 任一持卡人未在聯名賬戶借記卡背面簽名而被他人冒用的;
5. 任一持卡人未保管好其有效的身份證件或因密碼泄露而被他人冒用的;
6.甲方調查相關情況,遭乙方拒絕的。
第六條 其他使用條款
如有下列情況,甲方有權終止聯名賬戶借記卡的使用或取消乙方的用卡資格,同時乙方應承擔因此產生的一切損失,乙方已經繳納的年費不予退還:
1. 任一持卡人向他人轉讓、轉借聯名賬戶借記卡或賬戶;
2. 任一持卡人利用聯名賬戶借記卡從事非法活動;
3. 任一持卡人有欺詐或其他違反誠信原則的行為;
4. 任一持卡人使用的聯名賬戶借記卡疑似或確認磁道信息泄露;
5.有權機關要求凍結聯名賬戶;
6. 任一持卡人違反《賬戶管理協議》及本合約其他條款。
第七條 聯名賬戶借記卡的銷卡/銷戶條款
一、在聯名賬戶所有人人數多于2人的情況下,任一持卡人若中途停止使用聯名賬戶借記卡,應向甲方提出書面單張銷卡申請,并辦理銷卡手續。銷卡后,該持卡人對聯名賬戶借記卡賬戶下的資金不再享有任何權利。單個持卡人銷卡的,不影響其他持卡人在本合約及《賬戶管理協議》項下的權利義務。
在聯名賬戶所有人為2人的情況下,任一持卡人若中途停止使用聯名賬戶借記卡,則需全體聯名賬戶所有人同時到場,申請辦理聯名賬戶借記卡銷卡銷戶。
二、全部持卡人若中途停止使用聯名賬戶借記卡,應向甲方提出書面銷卡銷戶申請,全部持卡人需全體到場并辦理銷卡銷戶手續。
三、如甲方在受理乙方書面銷戶申請時乙方無應付款項或凍結款項,則甲方當日為其辦理銷戶手續。如甲方在受理乙方書面銷戶申請時乙方尚有應付款項或凍結款項,則甲方將于乙方無應付款項或凍結款項后為其辦理銷戶手續。在銷戶手續辦理完畢前因使用聯名賬戶借記卡而發生的所有應付款項仍應由乙方承擔,上述應付款項視為全部到期并由乙方一次清償,甲方不退還已收取的年費。
四、連續2年乙方聯名賬戶無任何交易,余額為零;且乙方未使用聯名賬戶借記卡開通任何業務功能,包括但不限于銀信通等,甲方有權為乙方自動辦理銷戶手續。
五、本合約自銷戶手續辦理完畢后終止。
第八條 法律適用及爭議解決
本合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有關法律,在履行本合約中所發生的爭議由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第九條 其他
一、聯名賬戶借記卡申請表、《章程》是本合約的組成部分,聯名賬戶借記卡的服務價格按照交行對外公示的《交通銀行服務收費名錄》相對應的服務收費標準執行。
二、甲方有權修改本合約、《交通銀行服務收費名錄》以及《章程》,甲方修改本合約(包括《章程》)將于執行前三個月在相關營業場所公告;甲方新設立收費項目或提高收費標準,將按適用的法律、法規、規章和監管規定提前在交通銀行門戶網站、相關渠道或甲方營業場所公告。公告期滿后即對本合約當事人具有約束力。持卡人不同意公告內容的,有權在公告執行前按本合約約定辦理銷戶手續。
三、未盡事宜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均依據甲方業務規定以及金融業慣例辦理。
四、本合約自乙方在甲方打印的業務受理書上簽字、甲方授權代表在該業務受理書上簽字(或蓋章)并加蓋甲方業務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