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到期解除勞動合同的協議書(精選3篇)
合同到期解除勞動合同的協議書 篇1
協議編號:_________________
當事人雙方:_____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住址、法定代表人、電話、傳真、郵政編碼)
乙方(員工):_________________
(住址、郵政編碼、電話、身份證號)
鑒于
乙方原為甲方合同制職工,合同期限為__________年,現因__________原因,甲乙雙方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規定,本著平等、自愿的原則,共同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第一條甲方的義務
(1)甲乙雙方解除勞動合同時約定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要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還要根據公司的具體情況來確定,經濟補償金的確定標準及金額如下:_________________
(2)在解除勞動合同時,如甲方的商業秘密尚未公開,且乙方負有保密義務,甲方支付給乙方保密費的標準及金額如下:_________________
(3)協助乙方辦理保險關系轉移、黨團關系接續等與勞動關系解除相關的一切手續。
第二條乙方的義務
(1)乙方在解除勞動合同時,如果之前簽訂了保密協議、競業禁止協議,則仍應對原協議予以遵守;
(2)乙方不得為其他有損甲方利益的行為;
(3)返還所有權或使用權歸屬甲方的所有物品。
第三條違約責任
本協議中甲乙任何一方不履行相應義務的,向守約方承擔違約責任,支付違約金元,違約金不足以彌補守約方實際損失的,守約方可要求對實際損失予以賠償。
第四條其他
從簽訂本協議起,甲乙雙方原勞動合同即行解除。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持一份。
甲方(蓋章) 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章) ___________
乙方(簽章) ___________
____ 年 _____ 月 _____ 日
合同到期解除勞動合同的協議書 篇2
(一)甲方(以下簡稱“公司”):
(二)乙方(以下簡稱“員工”):
您好!感謝您在職期間為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所做的工作。公司與您之間于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所簽署的勞動合同應于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到期,由于多方面的原因,我們在此遺憾的通知您,公司決定不續簽與您之間的勞動合同,即勞動合同到期終止。請您在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之前向公司交接好所有工作。
經公司與員工雙方平等自愿、協商一致,就解除雙方的勞動合同達成如下協議:
1、公司與員工雙方的勞動合同于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解除。
2、公司支付員工工資至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3、員工的社會保險繳納至__________年______月。
4、員工的住房公積金繳納至__________年______月。
同時根據您在本公司的工作年限,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計算“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經雙方協商,我單位支付其經濟補償元人民幣。
5、員工同意公司在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含)前,將員工離職當月工資及補償以現金方式支付給乙方。
6、勞動合同解除后,員工仍有義務對在公司工作期間接觸到的,公司在設計、技術、管理、勞資、財務、客戶關系、客戶名單等方面的商業秘密信息嚴格保密。未經公司書面允許,員工同意不以任何形式向第三方提供、披露或幫助第三方獲取、使用、傳播公司的商業秘密。
7、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本協議自公司與員工雙方簽署后生效。
9、員工是在詳細閱讀并充分理解協議內容的基礎上簽署本協議的,員工對協議內容無異議。
員工簽名:
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用人單位人事蓋章):
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合同到期解除勞動合同的協議書 篇3
同志,于年日進入本單位,最后一期勞動合同由 年月 日至 年月 日。現因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條款,自 年 月日起與 同志 勞動合同。
如對本決定有異議,可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單位蓋章)
年月日
注:
《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的終止時間應寫到當月的月底或之前日期(如12月30日或31日),切不可以下月月初的日期(如1月1日)作為終止時間,否則單位要多交一個月的.全部保險費用。
《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分為兩種形式:終止勞動合同、解除勞動合同。
A、終止勞動合同是指勞動合同到期不再續簽;
B、解除勞動合同是指勞動合同期內中斷勞動關系; Ⅰ. 此決定一式兩份,一份給本人,一份存檔,最好由其本人簽字認可。屬勞動者本人意愿解除勞動合同或終止勞動關系的,需提供個人書面辭職申請或經勞動者本人簽字的《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
Ⅱ. 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均應提前以書面形式告知。
1. 《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不含本注內容;
2. 如為合同期滿或勞動者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終止合同的,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四十四條之規定;
3. 如合同未到期經合同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三十六條之規定;
4.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單位或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單位解除合同的,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三十七條之規定;
5. 合同未到期但勞動者存在違紀行為或試用期內不符合使用條件而解除勞動合同的,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三十九條之規定;
6. 合同未到期但勞動者因身體或能力原因無法勝任工作,或是合同條件變化導致合同無法履行雙發協商無果需
解除勞動合同的,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四十條之規定;
7. 其余未盡條款請查閱《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如有疑問請進一步咨詢人事處勞資科:
843900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