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C一般銷售條款(通用3篇)
ICC一般銷售條款 篇1
第1條 概述
1.1 這些一般條款旨在與icc國際貨物銷售同(僅用于旨在轉售的制成品)的具體條款(a部分)結合使用。但亦可單獨并入任何銷售合同。在一般條款(b部分)獨立于具體條款(a部分)而單獨使用的情況下,b部分中任何對a部分之援引都將被解釋為是對雙方約定的任何相關的具體條款之援引。一旦一般條款與雙方約定的具體條款相抵觸,則以具體條款為準。
1.2 本合同本身所包含的條款(即一般條款和雙方約定的任何具體條款)沒有有明示或默示解決的任何與合同有關的問題,應由:
a. 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1980年維也納公約。以下稱gigs)管轄;及
b. 在cisg對這些問題未作規定的情況下,則參照賣方營業地所在國的法律來處理。
1.3任問對貿易術語(如exw、fca等)之援引都視為是對國際商會出版的incoterms的相關術語之援引。
1.4任何對國際商會出版物之援引都視為是對合同成立時的現行版本之援引。
1. 5除非書面約定或證明,任何對合同的修改都是無效的。但,若一方當人的行為已為另一萬當事人信賴,那么,就此而言,該方當事人就不得主張此項規定。
第2條 貨物特征
2.1雙方約定,除非合同明確提及,賣方所提供的商品目錄、說明書、傳單、廣告、圖示、價目表中包含的任何有關貨物及其用途的信息,如重量、大小、容量、價格、顏色以及其他數據,都不得作為合同條款而生效。
2.2除非另有約定,盡管買方有可能得到軟件、圖紙等、但他并未因此而獲得它們的產權。賣方仍是與貨物有關的知識產權或工業產權的唯一所有者。
第3條 貨物在裝運前的檢驗
若雙方已約定買方有權在裝運前檢驗貨物,則賣方必須在裝
運前一個合理時間內通知買方貨物已在約定地點備妥待驗。
第4條 價格
4.1如果沒有約定價格,則應采用合同成立時賣方現行價目表上所列價格。若無此價格,則應采用合同成立時此類貨物的一般定價。
4.2除非另有書面約定,此價格不包括增值稅,并且不能進行價格調整。
4.3a-2表格所示價格(合同價格),包括賣方根據合同所負的任何費用。但,如果賣方負擔了按合同規定應由買力承擔的任何費用(例則exw和fca術語下的運費或保險費),那么,此數額不應認為已包括在a-2表格所示的價格中,而應由買方償還賣方。
第5條 支付條件
5.1除非另有書面的,或可從雙方間先前交易做法推知的其他約定價款和任何其他買方欠賣方的金額,應以賒帳方式支付,并且支付時間為自發票日起30天。到期金額,除非另有約定,應以電傳方式劃撥至賣方所在國的賣方銀行。記入賣方帳戶;并且當各別擁金額以即可動用之資金形式由賣方銀行收訖時,就認為買方已履行了其付款義務。
5.2若雙方約定貸款預付且再無其他表示,則除非另有約定,應認為該預付款是對全部價款的預付,已必須在約定的交貨日期必約定交貨期間的第一天前至少30天,以即可動用的資金形式由賣方銀行收訖。如果雙方約定僅預付一部分合同價款,則余額的付款條件按本條所述規則辦理。
5.3如果雙方約定以跟單信用證方式付款,那么,除非另有約定,根據國際商會出版的《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買方必須安排一家信譽良好的銀行開出以賣方為受益人的跟單信用證,并且必須在約定的交貨日期或約定的交貨期的第一天前至少30天通知賣方。除非另有約定,跟單信用證的兌現方式應為即期付款,并允許分批裝運和轉運。
5.4若雙方約定以限單托收方式付款,則除非另有約定,應為付款交單(d/p)。在任何情況下,交單都應按國際商會出版的托收統一規則辦理。
5.5在雙方已約定貨款支付由銀行保函作擔保的措況下,買方應在約定的交貨日期前至少30天或在約定的交貨期間第一天前至少30天,通過一家信譽良好的銀行,根據國際商會出版的見索即付保函統一規則,提供見索即付的銀行保函,或,根據此規則或國際商會出版的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開立備用信用證。
第6條 延遲付款的利息
6.1如果一方有一定金額的款項到期未付,則另一方有權取得該款項自到期日至付款日的利息。
6.2除非另有約定,利率應比付款地支付貨幣現行的對信譽良好借款者計收的銀行平均短期貸款利率高2%。若在該地沒有這樣一個利率,則以付款貨幣國的同一利率為準。如果兩地都沒有這樣的利率,則應以付款貨幣國法律所確定的適當利率為準。
第7條 所有權的估留
若雙方已經有效地同意保留所有權,則在付款完畢前,貨物所有權仍屬賣方。或按其他約定。
第8條 合同交貨術語
除非另有約定,應以“工廠交貨”(exw)為交貨術語。
除非另有約定,賣方應提供適用的國際商會貿易術語所指明的單據(如果有的話);若無國際商會貿易術語可適用,剛按先前交易做法辦理。
第10條 遲延交貨、不交貨及其相應的救濟措施
10.1如果發生任何貨物的遲延交付,則買方有權要求預定損害賠償。每遲延一整周,其金額為該些貨物價款的0.5%,或約定其他比率,但以買方通知賣方交貨遲延為前提。
買方在約定的交貨日期后15天內照此通知賣方,則損害賠償金應從約定的交貨日或約定的交貨期間的最后一天起草,如果買方在約定的交貨日期后超過15天才通知賣方,剛損害賠償金應從通知日起算。延遲交貨的預定損害賠償金不應超過遲交貨物價款的5%,或其他可能約定的最高數額。
10.2如果雙方在a-9表內約有一個解約日期,對于至解約日尚示交付的貨物理學,不論由于何種原因(包犄不可抗力事件),買方可通知賣方解除合同。
10.3若第10.2不適用,且在買方有權取得第10.1條規定的預定最高損害賠償金額時,賣方仍示交貨,則買方可書面通知對遲延交付之部分的貨物終止合同,但以賣方在收到該通知后5天內仍未交貨為前提條件。
10.4在按第10.2條或第10.3條終止合同的情況下,除了在第10.1條下已付的或可付的任何金額外,買方還有權請求不超過未交貨物價款10%的額外損失賠償。
10.5本條的救濟措施不包括對延遲交貨或不交貨的任何其他救濟措施。
第11條形碼 貨物不符
11.1買方在貨到目的地后應盡快驗貨,買方就緒當在其發現或應當發現貨物不符之日起15天內將不符之處書面通知賣方。
另外,如果買方在貨到目的地之日起12個月內未通知賣方貨物不符,則他無論如何不能因貨物不符請求任何救濟。
11.2盡管存在特定的貿易或雙方的交易過程中常風的輕微不符,貨物仍被認為是符合合同規定,但買方有權對此不符,要求特定要求特定貿易中或雙方交易做法中通常的價格減讓。
11.3如果貨物不符(只要買方已經第11.2條通知了貨物的不符,但未在該通知中決定留存這些不符貨物),賣方可選擇:
a) 在不給買方增加額外費用的情況下,用符合合同的貨物替代不符貨物;或
b) 在不給買方增加額外費用的情況下,修復不符貨物;或
c) 償還買方不答貨物支付的價款,并因此終止這些貨物的合同
對按照以上第11.1條通知貨物不符之日起至按第11. 3(a)條提供替代品或按11.3(b)條修復貨物之間的延遲期,每延遲一周,買方有權請求第10.1條所規定的預定損害賠償金額;這些賠償金額可與第10.1條下應支付損害賠償金額(如果有的話)合并計算,但在任何情況下,總計不得超過這些貨物價款的5%。
11.4如果直到買方根據第11.3條已有權獲得最高預定損害賠償金額之日,賣方仍未履行其在第11.3條下的義務,買方有權書面通知終止不符貨物那部分合同,除非賣方在收到此通知5天內進行修復或提供替代貨物。
11.5如果按第11.3(c)條或11.4條規定終止合同,那么,除了按第11.3條作為返還價款和延遲損害賠償所支付或應支付的數額外。買方可請求不超過不符貨物價款10%的任何額外損害賠償。
11.6若買方選擇保留不符貨物,則買方有權取得等產符合合同時此貨物在約定目的地的價值與所交不符貨物在同一地點的價值的差額,但最多不應超過該貨物價款的15%。
11.7除非另有書面約定,本條(第11條)項下的繳濟方法不包括貨物不符的任何其他救濟方法。
11.8除非另有書面協議,在貨物到達之日起2年后,買方不得對貨物不符向法院提起訴訟或向仲裁庭申請仲裁。雙方明確約定在此期限屆滿之后,買方將不以貨物不符為由或作出反訴以對抗賣方因買方不履行本合同而提出的任何訴訟。
第12條 當事人間的合作
12.1買方應及時將其客戶或第三者就所交付的貨物或與貨物有關的知識產權向其提出的任何權利請求,通知賣方。
12.2賣方應及時將可能涉及買方的有關產品責任的任何訴訟,通知買方。
第13條 不可抗力
13.1一方當事人對其未履行義務可不負責任,如果他能證明:
a)不能履行義務是由非他所能控制的障礙所致,及
b) 在訂立合同時,不能合理預見到他已把這一障礙及其對其他履約的能力產生影響考慮在內,以及
c)他不能合理地避免或克服該障礙或其影響。
13.2請求免責的一方當事人,在他知道了此項障礙及其對他履約能力的影響之后,應以實際可能的速度盡快通知另一方當事人此項障礙及其對他履約能力的影響允責的原因消除時也應發出通知。
如果未能發出任一通知,則該當事人應承擔其原可避免的損失賠償責任。
13.3在不影響第10. 2條效力的前提下,本款下的免責理由,只要且僅在此限度內該免責事由繼續存在,可使未履約方得以免除損害賠償之責任,免除處罰及其他約定的罰金,免除所欠款項利息支付之責任。
13.4若免費的原因持續存在6個月以上,任何一方均有權不經過通知對方即可終止合同。
第14條 爭議的解決
14.1除非另有書面協議,有關本合同的任何爭議最終應由按照國際商會的仲裁規則所指定的一個或多個仲裁員,根據此規則進行仲裁。
14.2以上的仲裁條款并不妨礙任何一方要求法院采取臨時或保全措施。
ICC一般銷售條款 篇2
第1條 概述
1.1 這些一般條款旨在與icc國際貨物銷售同(僅用于旨在轉售的制成品)的具體條款(a部分)結合使用。但亦可單獨并入任何銷售合同。在一般條款(b部分)獨立于具體條款(a部分)而單獨使用的情況下,b部分中任何對a部分之援引都將被解釋為是對雙方約定的任何相關的具體條款之援引。一旦一般條款與雙方約定的具體條款相抵觸,則以具體條款為準。
1.2 本合同本身所包含的條款(即一般條款和雙方約定的任何具體條款)沒有有明示或默示解決的任何與合同有關的問題,應由:
a. 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1980年維也納公約。以下稱gigs)管轄;及
b. 在cisg對這些問題未作規定的情況下,則參照賣方營業地所在國的法律來處理。
1.3任問對貿易術語(如exw、fca等)之援引都視為是對國際商會出版的incoterms的相關術語之援引。
1.4任何對國際商會出版物之援引都視為是對 合同成立 時的現行版本之援引。
1. 5除非書面約定或證明,任何對合同的修改都是無效的。但,若一方當人的行為已為另一萬當事人信賴,那么,就此而言,該方當事人就不得主張此項規定。
第2條 貨物特征
2.1雙方約定,除非合同明確提及,賣方所提供的商品目錄、說明書、傳單、廣告、圖示、價目表中包含的任何有關貨物及其用途的信息,如重量、大小、容量、價格、顏色以及其他數據,都不得作為合同條款而生效。
2.2除非另有約定,盡管買方有可能得到軟件、圖紙等、但他并未因此而獲得它們的 產權 。賣方仍是與貨物有關的 知識產權 或工業產權的唯一所有者。
第3條 貨物在裝運前的檢驗
若雙方已約定買方有權在裝運前檢驗貨物,則賣方必須在裝
運前一個合理時間內通知買方貨物已在約定地點備妥待驗。
第4條 價格
4.1如果沒有約定價格,則應采用合同成立時賣方現行價目表上所列價格。若無此價格,則應采用合同成立時此類貨物的一般定價。
4.2除非另有書面約定,此價格不包括 增值稅 ,并且不能進行價格調整。
4.3a-2表格所示價格(合同價格),包括賣方根據合同所負的任何費用。但,如果賣方負擔了按合同規定應由買力承擔的任何費用(例則exw和fca術語下的運費或 保險 費),那么,此數額不應認為已包括在a-2表格所示的價格中,而應由買方償還賣方。
第5條 支付條件
5.1除非另有書面的,或可從雙方間先前交易做法推知的其他約定價款和任何其他買方欠賣方的金額,應以賒帳方式支付,并且支付時間為自發票日起30天。到期金額,除非另有約定,應以電傳方式劃撥至賣方所在國的賣方銀行。記入賣方帳戶;并且當各別擁金額以即可動用之資金形式由賣方銀行收訖時,就認為買方已履行了其付款義務。
5.2若雙方約定貸款預付且再無其他表示,則除非另有約定,應認為該預付款是對全部價款的預付,已必須在約定的交貨日期必約定交貨期間的第一天前至少30天,以即可動用的資金形式由賣方銀行收訖。如果雙方約定僅預付一部分合同價款,則余額的付款條件按本條所述規則辦理。
5.3如果雙方約定以跟單信用證方式付款,那么,除非另有約定,根據國際商會出版的《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買方必須安排一家信譽良好的銀行開出以賣方為受益人的跟單信用證,并且必須在約定的交貨日期或約定的交貨期的第一天前至少30天通知賣方。除非另有約定,跟單信用證的兌現方式應為即期付款,并允許分批裝運和轉運。
5.4若雙方約定以限單托收方式付款,則除非另有約定,應為付款交單(d/p)。在任何情況下,交單都應按國際商會出版的托收統一規則辦理。
5.5在雙方已約定貨款支付由銀行保函作擔保的措況下,買方應在約定的交貨日期前至少30天或在約定的交貨期間第一天前至少30天,通過一家信譽良好的銀行,根據國際商會出版的見索即付保函統一規則,提供見索即付的銀行保函,或,根據此規則或國際商會出版的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開立備用信用證。
第6條 延遲付款的利息
6.1如果一方有一 定金 額的款項到期未付,則另一方有權取得該款項自到期日至付款日的利息。
6.2除非另有約定,利率應比付款地支付貨幣現行的對信譽良好借款者計收的銀行平均短期 貸款利率 高2%。若在該地沒有這樣一個利率,則以付款貨幣國的同一利率為準。如果兩地都沒有這樣的利率,則應以付款貨幣國法律所確定的適當利率為準。
第7條 所有權的估留
若雙方已經有效地同意保留所有權,則在付款完畢前,貨物所有權仍屬賣方。或按其他約定。
第8條 合同交貨術語
除非另有約定,應以“工廠交貨”(exw)為交貨術語。
除非另有約定,賣方應提供適用的國際商會貿易術語所指明的單據(如果有的話);若無國際商會貿易術語可適用,剛按先前交易做法辦理。
第10條 遲延交貨、不交貨及其相應的救濟措施
10.1如果發生任何貨物的遲延交付,則買方有權要求預定 損害賠償 。每遲延一整周,其金額為該些貨物價款的0.5%,或約定其他比率,但以買方通知賣方交貨遲延為前提。
買方在約定的交貨日期后15天內照此通知賣方,則損害賠償金應從約定的交貨日或約定的交貨期間的最后一天起草,如果買方在約定的交貨日期后超過15天才通知賣方,剛損害賠償金應從通知日起算。延遲交貨的預定損害賠償金不應超過遲交貨物價款的5%,或其他可能約定的最高數額。
10.2如果雙方在a-9表內約有一個解約日期,對于至解約日尚示交付的貨物理學,不論由于何種原因(包犄不可抗力事件),買方可通知賣方解除合同。
10.3若第10.2不適用,且在買方有權取得第10.1條規定的預定最高損害賠償金額時,賣方仍示交貨,則買方可書面通知對遲延交付之部分的貨物終止合同,但以賣方在收到該通知后5天內仍未交貨為前提條件。
10.4在按第10.2條或第10.3條終止合同的情況下,除了在第10.1條下已付的或可付的任何金額外,買方還有權請求不超過未交貨物價款10%的額外損失賠償。
10.5本條的救濟措施不包括對延遲交貨或不交貨的任何其他救濟措施。
第11條形碼 貨物不符
ICC一般銷售條款 篇3
用人單位(甲方):
聘用者(乙方):
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自愿的原則、雙方經協商達成本聘用合同。
一、聘用合同期限
本聘用合同期限:合同期從__年_月_日起至__年_月_日止。
二、工作內容
甲方聘用乙方為__崗位員工,乙方保證完成崗位所承擔的各項工作內容。
三、勞動報酬及待遇
甲方支付給乙方年薪___________萬元,每月工資人民幣_____元,工資在次月_____日前發放,遇節假日順延。
四、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1、甲乙雙方都必須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勞動保護等方面的法律、法規。
2、乙方應嚴格遵守各項安全操作規程,不得違規操作。
五、勞動紀律
1、乙方應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規章及甲方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自覺服從甲方的管理,及時完成甲方分配的工作任務。
2、乙方如違反甲方的規章制度、勞動紀律,甲方可依照法律和公司規章制度的規定給予以處理。
六、商業秘密、知識產權保護等保密規定。
乙方因為在甲方單位履行職務,知悉甲方的商業秘密。
為了明確乙方的保密義務,甲、乙雙方本著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訂立本保密規定。
(一)、保密的內容和范圍
甲、乙雙方確認,甲方的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處于秘密狀態,能為甲方帶來經濟利益,經甲方采取了一定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間以及與甲方勞動關系終止后負有保密的義務,不得披露、提供、轉讓、允許他人使用或由自己及親屬使用。
乙方應承擔保密義務的甲方商業秘密范圍包括以下內容:
1、技術信息
包括設計、程序、產品配方、制作工藝、制作方法、技術訣竅、設計圖紙、圖表、數據等。
2、經營信息
包括管理訣竅、客戶名單、貨源情報、產銷策略、招投標中的標底及標書內容等。
(二)、乙方的保密義務
1、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人泄露甲方商業秘密。
2、不得刺探與本職工作或本身業務無關的商業秘密。
3、不得允許(出借、贈與、出租、轉讓等處理甲方商業秘密的行為皆屬于“允許”)或協助不承擔保密義務的任何第三人使用甲方的商業秘密。
4、如發現商業秘密被泄露或者自己過失泄露商業秘密,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密進一步擴大,并及時向甲方企業報告。
(三)、保密期限
甲、乙雙方確認,乙方的保密義務自雙方簽定本聘用合同并經甲方采取保密措施后生效,到該商業秘密由甲方公開時止。
(四)、違約責任
1、如果乙方不履行本合同所規定的保密義務,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一次性向甲方支付違約金人民幣__________-元,并賠償甲方全部經濟損失。
2、甲方因調查乙方的違約行為而支付的合理費用,包括律師費、差旅費、人工費等調査支出費用,應當包含在損失賠償額之內。
3、因乙方的違約行為侵犯了甲方的商業秘密權利的,甲方可以選擇根據本合同要求乙方承擔違約責任,或者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要求乙方承擔侵權責任。
(五)、知識產權等
1、乙方利用甲方公司資源獲得的專利等知識產權或科技成果的,所有權歸甲方所有。
2、甲方視乙方的貢獻大小給予獎勵。
3、甲方擁有的知識產權,乙方不得侵害。
七、合同變更、解除、終止
1、聘用合同依法簽訂后,雙方必須全面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
2、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聘用合同可以解除。
3、乙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隨時解除聘用合同:
(1)、不勝任在本合同約定的崗位工作的。
(2)、嚴重違反甲方制定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造成嚴重損害的。
(4)、違反商業機密保護條例的。
4、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乙方提出而未予以糾正的。
(3)、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八、爭議的解決辦法
1、因執行本合同而發生糾紛,可以由雙方協商解決或者共同委托雙方信任的第三方調解。
2、協商、調解不成或者一方不愿意協商、調解的,任何一方都有提起訴訟的權利。
3、提起訴訟的法院為甲方企業所在地的各級人民法院。
九、合同的效力和變更
本合同的任何修改必須經過雙方的書面同意,合同的部分修改或部分無效并不影響其他部分的效力。
十、其他事項
1、雙方確認在簽署本合同前已經詳細審閱過合同內容,并了解合同各條款的法律含義。
2、本合同一式二份,甲方乙方各執一份,合同自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時間:__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時間:__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