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C一般銷售條款(B)(通用3篇)
ICC一般銷售條款(B) 篇1
第1條 概述
1.1 這些一般條款旨在與icc國際貨物銷售同(僅用于旨在轉售的制成品)的具體條款(a部分)結合使用。但亦可單獨并入任何銷售合同。在一般條款(b部分)獨立于具體條款(a部分)而單獨使用的情況下,b部分中任何對a部分之援引都將被解釋為是對雙方約定的任何相關的具體條款之援引。一旦一般條款與雙方約定的具體條款相抵觸,則以具體條款為準。
1.2 本合同本身所包含的條款(即一般條款和雙方約定的任何具體條款)沒有有明示或默示解決的任何與合同有關的問題,應由:
a. 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1980年維也納公約。以下稱gigs)管轄;及
b. 在cisg對這些問題未作規定的情況下,則參照賣方營業地所在國的法律來處理。
1.3任問對貿易術語(如exw、fca等)之援引都視為是對國際商會出版的incoterms的相關術語之援引。
1.4任何對國際商會出版物之援引都視為是對 合同成立 時的現行版本之援引。
1. 5除非書面約定或證明,任何對合同的修改都是無效的。但,若一方當人的行為已為另一萬當事人信賴,那么,就此而言,該方當事人就不得主張此項規定。
第2條 貨物特征
2.1雙方約定,除非合同明確提及,賣方所提供的商品目錄、說明書、傳單、廣告、圖示、價目表中包含的任何有關貨物及其用途的信息,如重量、大小、容量、價格、顏色以及其他數據,都不得作為合同條款而生效。
2.2除非另有約定,盡管買方有可能得到軟件、圖紙等、但他并未因此而獲得它們的 產權 。賣方仍是與貨物有關的 知識產權 或工業產權的唯一所有者。
第3條 貨物在裝運前的檢驗
若雙方已約定買方有權在裝運前檢驗貨物,則賣方必須在裝
運前一個合理時間內通知買方貨物已在約定地點備妥待驗。
第4條 價格
4.1如果沒有約定價格,則應采用合同成立時賣方現行價目表上所列價格。若無此價格,則應采用合同成立時此類貨物的一般定價。
4.2除非另有書面約定,此價格不包括 增值稅 ,并且不能進行價格調整。
4.3a-2表格所示價格(合同價格),包括賣方根據合同所負的任何費用。但,如果賣方負擔了按合同規定應由買力承擔的任何費用(例則exw和fca術語下的運費或 保險 費),那么,此數額不應認為已包括在a-2表格所示的價格中,而應由買方償還賣方。
第5條 支付條件
5.1除非另有書面的,或可從雙方間先前交易做法推知的其他約定價款和任何其他買方欠賣方的金額,應以賒帳方式支付,并且支付時間為自發票日起30天。到期金額,除非另有約定,應以電傳方式劃撥至賣方所在國的賣方銀行。記入賣方帳戶;并且當各別擁金額以即可動用之資金形式由賣方銀行收訖時,就認為買方已履行了其付款義務。
5.2若雙方約定貸款預付且再無其他表示,則除非另有約定,應認為該預付款是對全部價款的預付,已必須在約定的交貨日期必約定交貨期間的第一天前至少30天,以即可動用的資金形式由賣方銀行收訖。如果雙方約定僅預付一部分合同價款,則余額的付款條件按本條所述規則辦理。
5.3如果雙方約定以跟單信用證方式付款,那么,除非另有約定,根據國際商會出版的《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買方必須安排一家信譽良好的銀行開出以賣方為受益人的跟單信用證,并且必須在約定的交貨日期或約定的交貨期的第一天前至少30天通知賣方。除非另有約定,跟單信用證的兌現方式應為即期付款,并允許分批裝運和轉運。
5.4若雙方約定以限單托收方式付款,則除非另有約定,應為付款交單(d/p)。在任何情況下,交單都應按國際商會出版的托收統一規則辦理。
5.5在雙方已約定貨款支付由銀行保函作擔保的措況下,買方應在約定的交貨日期前至少30天或在約定的交貨期間第一天前至少30天,通過一家信譽良好的銀行,根據國際商會出版的見索即付保函統一規則,提供見索即付的銀行保函,或,根據此規則或國際商會出版的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開立備用信用證。
第6條 延遲付款的利息
6.1如果一方有一 定金 額的款項到期未付,則另一方有權取得該款項自到期日至付款日的利息。
6.2除非另有約定,利率應比付款地支付貨幣現行的對信譽良好借款者計收的銀行平均短期 貸款利率 高2%。若在該地沒有這樣一個利率,則以付款貨幣國的同一利率為準。如果兩地都沒有這樣的利率,則應以付款貨幣國法律所確定的適當利率為準。
第7條 所有權的估留
若雙方已經有效地同意保留所有權,則在付款完畢前,貨物所有權仍屬賣方。或按其他約定。
第8條 合同交貨術語
除非另有約定,應以“工廠交貨”(exw)為交貨術語。
除非另有約定,賣方應提供適用的國際商會貿易術語所指明的單據(如果有的話);若無國際商會貿易術語可適用,剛按先前交易做法辦理。
第10條 遲延交貨、不交貨及其相應的救濟措施
10.1如果發生任何貨物的遲延交付,則買方有權要求預定 損害賠償 。每遲延一整周,其金額為該些貨物價款的0.5%,或約定其他比率,但以買方通知賣方交貨遲延為前提。
買方在約定的交貨日期后15天內照此通知賣方,則損害賠償金應從約定的交貨日或約定的交貨期間的最后一天起草,如果買方在約定的交貨日期后超過15天才通知賣方,剛損害賠償金應從通知日起算。延遲交貨的預定損害賠償金不應超過遲交貨物價款的5%,或其他可能約定的最高數額。
10.2如果雙方在a-9表內約有一個解約日期,對于至解約日尚示交付的貨物理學,不論由于何種原因(包犄不可抗力事件),買方可通知賣方解除合同。
10.3若第10.2不適用,且在買方有權取得第10.1條規定的預定最高損害賠償金額時,賣方仍示交貨,則買方可書面通知對遲延交付之部分的貨物終止合同,但以賣方在收到該通知后5天內仍未交貨為前提條件。
10.4在按第10.2條或第10.3條終止合同的情況下,除了在第10.1條下已付的或可付的任何金額外,買方還有權請求不超過未交貨物價款10%的額外損失賠償。
10.5本條的救濟措施不包括對延遲交貨或不交貨的任何其他救濟措施。
第11條形碼 貨物不符
ICC一般銷售條款(B) 篇2
第1條 概述
1.1 這些一般條款旨在與icc國際貨物銷售同(僅用于旨在轉售的制成品)的具體條款(a部分)結合使用。但亦可單獨并入任何銷售合同。在一般條款(b部分)獨立于具體條款(a部分)而單獨使用的情況下,b部分中任何對a部分之援引都將被解釋為是對雙方約定的任何相關的具體條款之援引。一旦一般條款與雙方約定的具體條款相抵觸,則以具體條款為準。
1.2 本合同本身所包含的條款(即一般條款和雙方約定的任何具體條款)沒有有明示或默示解決的任何與合同有關的問題,應由:
a. 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1980年維也納公約。以下稱gigs)管轄;及
b. 在cisg對這些問題未作規定的情況下,則參照賣方營業地所在國的法律來處理。
1.3任問對貿易術語(如exw、fca等)之援引都視為是對國際商會出版的incoterms的相關術語之援引。
1.4任何對國際商會出版物之援引都視為是對合同成立時的現行版本之援引。
1. 5除非書面約定或證明,任何對合同的修改都是無效的。但,若一方當人的行為已為另一萬當事人信賴,那么,就此而言,該方當事人就不得主張此項規定。
第2條 貨物特征
2.1雙方約定,除非合同明確提及,賣方所提供的商品目錄、說明書、傳單、廣告、圖示、價目表中包含的任何有關貨物及其用途的信息,如重量、大小、容量、價格、顏色以及其他數據,都不得作為合同條款而生效。
2.2除非另有約定,盡管買方有可能得到軟件、圖紙等、但他并未因此而獲得它們的產權。賣方仍是與貨物有關的知識產權或工業產權的唯一所有者。
第3條 貨物在裝運前的檢驗
若雙方已約定買方有權在裝運前檢驗貨物,則賣方必須在裝
運前一個合理時間內通知買方貨物已在約定地點備妥待驗。
第4條 價格
4.1如果沒有約定價格,則應采用合同成立時賣方現行價目表上所列價格。若無此價格,則應采用合同成立時此類貨物的一般定價。
4.2除非另有書面約定,此價格不包括增值稅,并且不能進行價格調整。
4.3a-2表格所示價格(合同價格),包括賣方根據合同所負的任何費用。但,如果賣方負擔了按合同規定應由買力承擔的任何費用(例則exw和fca術語下的運費或保險費),那么,此數額不應認為已包括在a-2表格所示的價格中,而應由買方償還賣方。
第5條 支付條件
5.1除非另有書面的,或可從雙方間先前交易做法推知的其他約定價款和任何其他買方欠賣方的金額,應以賒帳方式支付,并且支付時間為自發票日起30天。到期金額,除非另有約定,應以電傳方式劃撥至賣方所在國的賣方銀行。記入賣方帳戶;并且當各別擁金額以即可動用之資金形式由賣方銀行收訖時,就認為買方已履行了其付款義務。
5.2若雙方約定貸款預付且再無其他表示,則除非另有約定,應認為該預付款是對全部價款的預付,已必須在約定的交貨日期必約定交貨期間的第一天前至少30天,以即可動用的資金形式由賣方銀行收訖。如果雙方約定僅預付一部分合同價款,則余額的付款條件按本條所述規則辦理。
5.3如果雙方約定以跟單信用證方式付款,那么,除非另有約定,根據國際商會出版的《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買方必須安排一家信譽良好的銀行開出以賣方為受益人的跟單信用證,并且必須在約定的交貨日期或約定的交貨期的第一天前至少30天通知賣方。除非另有約定,跟單信用證的兌現方式應為即期付款,并允許分批裝運和轉運。
5.4若雙方約定以限單托收方式付款,則除非另有約定,應為付款交單(d/p)。在任何情況下,交單都應按國際商會出版的托收統一規則辦理。
5.5在雙方已約定貨款支付由銀行保函作擔保的措況下,買方應在約定的交貨日期前至少30天或在約定的交貨期間第一天前至少30天,通過一家信譽良好的銀行,根據國際商會出版的見索即付保函統一規則,提供見索即付的銀行保函,或,根據此規則或國際商會出版的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開立備用信用證。
第6條 延遲付款的利息
6.1如果一方有一定金額的款項到期未付,則另一方有權取得該款項自到期日至付款日的利息。
6.2除非另有約定,利率應比付款地支付貨幣現行的對信譽良好借款者計收的銀行平均短期貸款利率高2%。若在該地沒有這樣一個利率,則以付款貨幣國的同一利率為準。如果兩地都沒有這樣的利率,則應以付款貨幣國法律所確定的適當利率為準。
第7條 所有權的估留
若雙方已經有效地同意保留所有權,則在付款完畢前,貨物所有權仍屬賣方。或按其他約定。
第8條 合同交貨術語
除非另有約定,應以“工廠交貨”(exw)為交貨術語。
除非另有約定,賣方應提供適用的國際商會貿易術語所指明的單據(如果有的話);若無國際商會貿易術語可適用,剛按先前交易做法辦理。
第10條 遲延交貨、不交貨及其相應的救濟措施
10.1如果發生任何貨物的遲延交付,則買方有權要求預定損害賠償。每遲延一整周,其金額為該些貨物價款的0.5%,或約定其他比率,但以買方通知賣方交貨遲延為前提。
買方在約定的交貨日期后15天內照此通知賣方,則損害賠償金應從約定的交貨日或約定的交貨期間的最后一天起草,如果買方在約定的交貨日期后超過15天才通知賣方,剛損害賠償金應從通知日起算。延遲交貨的預定損害賠償金不應超過遲交貨物價款的5%,或其他可能約定的最高數額。
10.2如果雙方在a-9表內約有一個解約日期,對于至解約日尚示交付的貨物理學,不論由于何種原因(包犄不可抗力事件),買方可通知賣方解除合同。
10.3若第10.2不適用,且在買方有權取得第10.1條規定的預定最高損害賠償金額時,賣方仍示交貨,則買方可書面通知對遲延交付之部分的貨物終止合同,但以賣方在收到該通知后5天內仍未交貨為前提條件。
10.4在按第10.2條或第10.3條終止合同的情況下,除了在第10.1條下已付的或可付的任何金額外,買方還有權請求不超過未交貨物價款10%的額外損失賠償。
10.5本條的救濟措施不包括對延遲交貨或不交貨的任何其他救濟措施。
第11條形碼 貨物不符
11.1買方在貨到目的地后應盡快驗貨,買方就緒當在其發現或應當發現貨物不符之日起15天內將不符之處書面通知賣方。
另外,如果買方在貨到目的地之日起12個月內未通知賣方貨物不符,則他無論如何不能因貨物不符請求任何救濟。
11.2盡管存在特定的貿易或雙方的交易過程中常風的輕微不符,貨物仍被認為是符合合同規定,但買方有權對此不符,要求特定要求特定貿易中或雙方交易做法中通常的價格減讓。
11.3如果貨物不符(只要買方已經第11.2條通知了貨物的不符,但未在該通知中決定留存這些不符貨物),賣方可選擇:
a) 在不給買方增加額外費用的情況下,用符合合同的貨物替代不符貨物;或
b) 在不給買方增加額外費用的情況下,修復不符貨物;或
c) 償還買方不答貨物支付的價款,并因此終止這些貨物的合同
對按照以上第11.1條通知貨物不符之日起至按第11. 3(a)條提供替代品或按11.3(b)條修復貨物之間的延遲期,每延遲一周,買方有權請求第10.1條所規定的預定損害賠償金額;這些賠償金額可與第10.1條下應支付損害賠償金額(如果有的話)合并計算,但在任何情況下,總計不得超過這些貨物價款的5%。
11.4如果直到買方根據第11.3條已有權獲得最高預定損害賠償金額之日,賣方仍未履行其在第11.3條下的義務,買方有權書面通知終止不符貨物那部分合同,除非賣方在收到此通知5天內進行修復或提供替代貨物。
11.5如果按第11.3(c)條或11.4條規定終止合同,那么,除了按第11.3條作為返還價款和延遲損害賠償所支付或應支付的數額外。買方可請求不超過不符貨物價款10%的任何額外損害賠償。
11.6若買方選擇保留不符貨物,則買方有權取得等產符合合同時此貨物在約定目的地的價值與所交不符貨物在同一地點的價值的差額,但最多不應超過該貨物價款的15%。
11.7除非另有書面約定,本條(第11條)項下的繳濟方法不包括貨物不符的任何其他救濟方法。
11.8除非另有書面協議,在貨物到達之日起2年后,買方不得對貨物不符向法院提起訴訟或向仲裁庭申請仲裁。雙方明確約定在此期限屆滿之后,買方將不以貨物不符為由或作出反訴以對抗賣方因買方不履行本合同而提出的任何訴訟。
第12條 當事人間的合作
12.1買方應及時將其客戶或第三者就所交付的貨物或與貨物有關的知識產權向其提出的任何權利請求,通知賣方。
12.2賣方應及時將可能涉及買方的有關產品責任的任何訴訟,通知買方。
第13條 不可抗力
13.1一方當事人對其未履行義務可不負責任,如果他能證明:
a)不能履行義務是由非他所能控制的障礙所致,及
b) 在訂立合同時,不能合理預見到他已把這一障礙及其對其他履約的能力產生影響考慮在內,以及
c)他不能合理地避免或克服該障礙或其影響。
13.2請求免責的一方當事人,在他知道了此項障礙及其對他履約能力的影響之后,應以實際可能的速度盡快通知另一方當事人此項障礙及其對他履約能力的影響允責的原因消除時也應發出通知。
如果未能發出任一通知,則該當事人應承擔其原可避免的損失賠償責任。
13.3在不影響第10. 2條效力的前提下,本款下的免責理由,只要且僅在此限度內該免責事由繼續存在,可使未履約方得以免除損害賠償之責任,免除處罰及其他約定的罰金,免除所欠款項利息支付之責任。
13.4若免費的原因持續存在6個月以上,任何一方均有權不經過通知對方即可終止合同。
第14條 爭議的解決
14.1除非另有書面協議,有關本合同的任何爭議最終應由按照國際商會的仲裁規則所指定的一個或多個仲裁員,根據此規則進行仲裁。
14.2以上的仲裁條款并不妨礙任何一方要求法院采取臨時或保全措施。
ICC一般銷售條款(B) 篇3
客戶姓名__________ 證件類型__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__ 證件號碼__________移動電話__________聯系地址__________郵政編碼__________
代理人姓名__________證件類型及號碼__________代理人電話__________代理人地址__________銀行信息欄__________銀行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咨詢電話__________
交易內容
客戶確認:本人已詳細閱讀本確認單所附《中國光大銀行個人大額存單條款》(背面),并充分理解相關大額存單開立、兌取等相關條款內容。
客戶簽章: 銀行簽章:
日期: 日期:
請認真閱讀本確認單背面所附《中國光大銀行個人大額存單條款》。本確認單一式三聯,第一、二聯銀行留存,第三聯客戶留存。
中國光大銀行個人大額存單條款
一、 名詞釋義
1、 個人大額存單:指中國光大銀行(我行)面向個人客戶發行的記賬式大額存款憑證,是銀行存款類金融產品,屬一般性存款。可辦理提前兌取、凍結、開立存款證明和質押等業務。個人大額存單納入存款保險制度保障范圍。
2、 交易日期:指客戶(持有人)和銀行(發行人)交易確認(簽署本確認單)的日期。即為銀行發行個人大額存單產品的發行期內的任意一日。
3、 起息日(收益起始日):指開始計算產品規定利息的日期。
4、 最后到期日:指客戶開立本大額存單時確定的產品到期日。
5、 實際到期日:指產品終止,銀行支付個人大額存單相關本金及利息的日期,包括提前兌取日和產品最后到期日在內的產品實際到期日。
6、 支取日:指客戶在到期日(含)之后支取相關本金及利息的日期。
二、 稅收規定
本產品中銀行不承擔代客戶扣繳相關稅費的義務,但法律法規規定的除外。
三、 個人大額存單開立
1、 客戶在我行辦理個人大額存單業務,須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以實名開立我行借記卡,已開立我行陽光卡的客戶無需另行開立賬戶,使用已有陽光卡辦理個人大額存單業務即可。陽光卡為個人大額存單業務的唯一交易載體,客戶憑卡辦理個人大額存單的各項業務。
2、 交易日,客戶須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我行陽光卡辦理個人大額存單認購業務。產品收益起始日,陽光卡內自動生成個人大額存單專用賬戶,用于記錄客戶持有的個人大額存單種類、數量及相應權益變動情況。
3、 個人大額存單采用預約購買的方式,客戶在發行期內認購,認購起點金額最低為人民幣20萬元,認購數量需為人民幣1萬元的整數倍。產品收益起始日,銀行從客戶賬戶扣款。
4、 產品收益起始日,銀行將交易日至產品收益起始日期間的活期利息按產品收益起始日的掛牌活期儲蓄利率結息并代扣利息稅(如有)后轉入客戶的活期賬戶。
四、 個人大額存單付息方式
1、 個人大額存單付息方式包括到期還本付息和定期付息、到期還本兩種方式。
2、 個人大額存單的到期還本付息是指:到期還本付息的個人大額存單的相關本金及到期利息由我行系統在到期日當日(含節假日)營業開始前,自動分配計入個人大額存單專用賬戶所屬借記卡的活期賬戶內,同時自動減少個人大額存單專用賬戶余額。
3、 個人大額存單的定期付息、到期還本是指:定期支付利息的個人大額存單的有關利息由我行系統在付息日當日(含節假日)營業開始前,自動分配計入個人大額存單專用賬戶所屬借記卡的活期賬戶內,付息的頻度有月、季、半年、年、期滿五種,付息日按照起息日對年、對月、對日計算;本金由我行系統在到期日當日(含節假日)營業開始前,自動分配計入個人大額存單專用賬戶所屬借記卡的活期賬戶內,同時自動減少個人大額存單專用賬戶余額。
4、 個人大額存單標準款為到期還本付息方式。
5、 個人大額存單月息寶為定期付息、到期還本方式,付息頻度為按月付息。
五、 提前兌取
1、 提前兌取是指個人大額存單持有人于起息日后,在網點柜臺或電子渠道兌取未到期個人大額存單,并取得本金和相應利息的行為。提前兌取分為全部提前兌取和部分提前兌取(部分提前兌取目前僅支持在我行各網點柜臺受理)。
2、 個人大額存單持有人可于個人大額存單收益起始日后,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陽光卡到我行各網點或通過網上銀行、手機銀行辦理個人大額存單的提前兌取,部分提前兌取目前僅支持在我行各網點柜臺受理。
3、 大額存單提前兌取時提前兌取部分利息根據實際存期靠檔計息(計息規則以產品發行公告為準),并在提前兌取時和相應本金部分一并支付。
4、 付息方式為定期付息、到期還本的個人大額存單提前兌取時,提前兌取部分利息根據實際存期靠檔計息(計息規則以產品發行公告為準),但前期已按月支付的兌取部分利息將從本次兌取中扣除。
5、 持有人申請辦理個人大額存單提前兌取時,申請提前兌取金額需為人民幣1萬元整數倍,需保證提前兌取后個人大額存單存續金額滿足個人大額存單產品最低認購起點金額人民幣20萬元,否則,持有人不得申請辦理部分提前兌取,僅可辦理全部提前兌取。
六、 免責
1、 產品收益起始日銀行從持有人賬戶扣款時,由于持有人賬戶資金余額不足、客戶賬戶凍結或其他由于客戶及客戶賬戶非正常狀態下導致扣款失敗的,銀行不承擔責任。
2、 由于地震、火災、戰爭等不可抗力導致的交易中斷、延誤等風險及損失,銀行不承擔責任,但應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通知客戶,并采取一切必要的補救措施以減小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
3、 由于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的改變、緊急措施的出臺而導致的風險,銀行不承擔責任。
4、 由于銀行不可預測或無法控制的系統故障、設備故障、通訊故障、停電等突發事故,給客戶造成的損失或延遲資金支付等交易的,銀行不承擔任何賠償責任。
5、 本條款指定的資金賬戶的本金及利息被有權機關要求凍結、扣劃,則銀行將依有權機關的要求對未到期的大額存單終止交易,并停止向客戶支付本金及利息。由于提前終止交易而產生的一切損失將由客戶承擔,銀行有權將此損失從客戶的資金賬戶或本金以及收益(如有)中扣除。
七、 爭議解決
因履行本條款而引致的一切爭議,雙方應首先本著誠實信用原則通過協商解決。不能協商解決的,提交銀行營業場所所在地人民法院訴訟解決。
八、 確認單的生效及終止
1、 本確認單在客戶簽字、銀行蓋章之日起生效;本確認單的終止日為產品實際到期日。
2、 如產品持有人在產品發行期內進行了增加或減少持有金額的操作,則本次交易前的所有確認單均視為自動終止,個人大額存單產品持有金額以客戶(持有人)、銀行(發行人)雙方在產品發行期間最近一個交易日簽訂的確認書中的最終確認金額為準。
3、 如產品發行期內,在銀行營業網點認購大額存單產品后,又通過銀行網上銀行、手機銀行等電子渠道辦理大額存單產品變更或終止該筆大額存單產品;或客戶通過銀行網上銀行等電子渠道辦理大額存單業務后,又通過銀行營業網點變更了該筆交易具體內容(包括但不限于持有金額等)的,則以客戶、銀行雙方在最近一個交易日進行交易的內容為準。
九、 本協議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客戶:__________ 代理人:__________
簽于:__________ 簽于: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