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繼承條款合同(精選3篇)
遺產繼承條款合同 篇1
甲方:
_____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系被繼承人,現甲、乙雙方針對遺產繼承問題協商一致約定如下:
一、遺產范圍:________________經甲、乙雙方確認,被繼承人遺產范圍如下:
1、位于國________一套,建筑面積________㎡.地址為________;
2、位于________房產一套,建筑面積________㎡.(甲方提供的數據)地址為________.
二、遺產分配方案:
1、位于________產現由于即將拆遷,拆遷款金額約為人民幣________元整;
2、位于________房產現評估價約為________元/㎡,總價值金額約為人民幣________元;
3、位于國棉社區房產由甲方繼承辦理拆遷手續,乙方將予以協助辦理.針對國棉社區房產,甲方折價補償給乙方人民幣________元整(________元),余款由甲方所得.在辦理完拆遷手續后,拆遷款到賬后一個工作日以內,甲方將補償款人民幣________元整(________元)匯給乙方指定賬號;
4、位于七里廟原二印房產由甲方繼承;
5、甲、乙雙方在收到各自相應的拆遷款項后將再無任何利益瓜葛。
三、違約責任:
1、雙方應當按照本協議約定分配遺產,如有違反,違約方應當賠償因此造成守約方的損失;
2、位于七里廟原二印房產的面積如與以上面積不相符,以上分配方案將不成立。并且位于國棉社區的房產拆遷款全額由乙方繼承;
3、甲方如未按照規定時間內將款項匯給乙方指定賬號,甲方每逾期一日,將按照補償給乙方款項的總金額的1%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四、其他約定:
1、本協議的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的規范范圍內進行;
2、本協議未盡事宜,應由甲、乙雙方協商后以書面形式補充約定;
3、為保證本協議表達的意思的真實性,由雙方共同信任的兩位見證方對協議書的簽訂過程及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予以見證;
4、本協議履行如發生爭議,由甲、乙雙方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可以委托武漢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或向該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5、本協議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雙方與兩位見證方各持一份;
6、本協議經雙方簽字后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
見證方:________________
簽約時間: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
見證方: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遺產繼承條款合同 篇2
本合同成立的憑證為船票,合同雙方當事人――旅客和承運人買、賣船票后合同即成立。
船票應具備下列基本內容:
(一)承運人名稱;
(二)船名、航次;
(三)起運港(站、點)(以下簡稱“起運港”)和到達港(站、點)(以下簡稱“到達港”);
(四)艙室等級、票價;
(五)乘船日期、開船時間;
(六)上船地點(碼頭)。
旅客運輸的運送期間,自旅客登船時起至旅客離船時止。船票票價含接送費用的,運送期間并包括承運人經水路將旅客從岸上接到船上和從船上送到岸上的期間,但是不包括旅客在港站內、碼頭上或者在港口其它設施內的時間。
旅客的自帶行李,運送期間同前款規定。
行李運輸合同成立的憑證為行李運單,合同雙方當事人――旅客和承運人即時清結費用,填制行李運單后合同即成立。
行李運單應具備下列基本內容:
(一)承運人名稱;
(二)船名、航次、船票號碼;
(三)旅客姓名、地址、電話號碼、編碼;
(四)行李名稱;
(五)件數、重量、體積(長、寬、高);
(六)包裝;
(七)標簽號碼;
(八)起運港、到達港、換裝港;
(九)運費、裝卸費;
(十)特約事項。
旅客的托運行李的運送期間,自旅客將行李交付承運人或港口經營人時起至承運人或港口經營人交還旅客時止。
承運人為履行運輸合同,需要港口經營人提供泊位、候船、駁運、倉儲設施,托運行李作業、旅客上下船、候船服務及其他工作等,應由承運人與港口經營人簽訂作業合同。
作業合同的基本形式為中、長期(季、年)和航次合同。
作業合同應具備下列基本內容:
(一)承運人和港口經營人名稱;
(二)碼頭、倉庫、候船室、駁運船舶名稱;
(三)托運行李作業,包括行李保管、裝卸、搬運;
(四)候船服務,包括:問詢、寄存、船期、運行時刻公告,票價表,茶水,衛生間;
(五)旅客上下船服務;
(六)特約事項
遺產繼承條款合同 篇3
本保險分為拖拉機損失險和第三者責任險,本公司按承保險別分別承擔保險責任。
拖拉機損失險
第一條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險拖拉機的損失,本公司負責賠償:
一、碰撞、傾覆、火災、爆炸;
二、雷擊、暴風、龍卷風、洪水、破壞性地震、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災、泥石流、隧道坍塌、空中運行物體墜落;
三、全機失竊(包括拖斗單獨失竊)在三個月以上;
四、載運保險拖拉機的渡船遭受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只限于有駕駛人員隨機照料者)。
第二條 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對保險拖拉機采取施救、保護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費用,由本公司負責賠償。但此項費用最高賠償金額以不超過保險金額為限。
第三條 本公司對下列原因引起的損失概不負責:
一、戰爭、軍事沖突或暴亂;
二、酒后開機、無有效駕駛證、人工直接供油;
三、受本機所載貨物撞擊;
四、被保險人或其駕駛人員的故意行為。
第四條 保險拖拉機的下列損失,本公司也不負責:
一、自然磨損、朽蝕、輪胎自身爆裂或保險拖拉機自身故障;
二、保險拖拉機遭受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后,未經必要修理,致使損失擴大部分;
三、保險拖拉機遭受第一條各款所列災害或事故致使被保險人停業、停駛的損失以及各種間接損失;
四、其他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和費用。
第五條 保險拖拉機的保險金額由被保險人與本公司協商確定,但最高不超過投保時的實際價值。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被保險人要求調整保險金額,應向本公司申請辦理批改。
第六條 保險拖拉機發生保險事故遭受損壞后,應當盡量修復,被保險人修理前應當會同本公司檢驗受損拖拉機,明確修理項目、修理方式和修理費用,否則,本公司有權重新核定修理費用。
第七條 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保險拖拉機發生保險事故而遭受的損失,本公司按以下規定賠償:
一、全部損失
按出險當時的實際價值賠償。
二、部分損失
按實際修理費用賠償。
投保時保險金額低于實際價值的拖拉機,按保險金額與出險當時實際價值的比例賠償修理費用。
上列保險拖拉機損失賠償以不超過保險金額為限,如果保險拖拉機按全部損失賠償或部分損失一次賠款或累計賠款達到保險金額全數時,拖拉機損失險的保險責任即行終止。
第八條 本公司賠償被保險人實際支出的合理的、必要的施救費用,但投保時保險金額低于實際價值的拖拉機,本公司按保險金額與出險當時實際價值的比例賠償施救費用。
第九條 保險拖拉機發生保險事故遭受全損后的殘余部分,應協商作價折歸被保險人,并在賠款中扣除。
第三者責任險
第十條 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員在使用保險拖拉機從事道路行駛、田間作業、場院作業或停放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的直接損毀,被保險人依法應當支付的賠償金額,本公司依照保險合同的規定給予補償,但因事故產生的善后工作,由被保險人負責處理。
第十一條 下列人身傷亡和財產損毀,不論在法律上是否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均不屬于本保險的責任范圍,本公司概不負責:
一、被保險人所有或代管的財產;
二、私有拖拉機的被保險人及其家庭成員,以及他們所有或代管的財產;
三、本機的駕駛人員;
四、本機(含拖斗)及其牽引、懸掛的農機具上的一切人員和財產;
五、保險拖拉機發生意外事故,引起停電、停水、停氣、停產、停業或停駛造成的損失以及各種間接損失;
六、拖斗或被牽引、懸掛的農機具脫離保險拖拉機機身、單獨放置造成的損失;
七、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造成的損失。
第十二條 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員酒后或無有效駕駛證開機造成第三者人身傷亡或財產損毀,本公司僅承擔其應付保險賠款的百分之七十。
第十三條 保險拖拉機在道路上發生第三者責任事故時,應當按出險當地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規定和有關法律、法規處理賠償。
第十四條 保險拖拉機在田間作業、場院作業或非道路停放過程中發生第三者責任事故,本公司按以下規定給予賠償:
一、受害第三者死亡,不超過保險單載明的非道路事故人身傷害賠償限額;
二、受害第三者永久性殘廢,不超過按《拖拉機保險人身傷害殘廢給付標準》計算的金額;
三、受害第三者致傷,按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醫療費用單證賠償;
四、受害第三者的財產遭受的滅失、毀壞,本公司按直接損失計算賠償。
第十五條 本公司對每次第三者責任事故支付的賠款,不超過保險單載明的每次事故賠償限額。本公司對每名受害第三者(限于非道路上的第三者責任事故)支付的賠款,不超過保險單上載明的非道路事故人身傷害賠償限額。
第十六條 未經本公司同意而由被保險人自行承諾或支付的賠償金額,本公司有權重新核定。
本公司賠償后,對受害第三者的任何病變或賠償費用的增加不再負責。
第十七條 本公司賠償后,第三者責任保險的保險責任繼續有效,直至保險期滿。
被保險人義務
第十八條 被保險人投保時對保險拖拉機的情況應當如實申報,并應當在簽訂保險合同時一次交清保險費。
第十九條 被保險人應當做好保險拖拉機的維修、保養工作,使保險拖拉機保持正常技術狀態。
第二十條 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保險拖拉機轉賣、轉讓、贈送他人時,應當事先通知本公司并申請辦理批改。
被保險人不得利用保險拖拉機從事違法犯罪活動,不得非法轉賣、轉讓保險拖拉機。
第二十一條 保險拖拉機發生保險事故后,被保險人應當采取合理的保護、施救措施,并立即向有關管理部門報告,同時通知本公司。
第二十二條 被保險人不履行本條款第十八條至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義務,本公司有權拒絕賠償或自書面通知之日起終止保險合同。
無賠款優待
第二十三條 被保險人及其駕駛人員應當嚴格遵守交通規則,保險拖拉機在一年保險期間內無賠款,續保時可享受無賠款優待,優待金額最高為上年度應交保險費的10%,不續保者不給。被保險人投保拖拉機不止一臺,無賠款優待分別按臺計算。
索賠事宜
第二十四條 被保險人索賠時,應當向本公司提供保險單、事故證明、事故調解結案書、損失清單和各種有關費用單據。本公司應當迅速審查核實。賠款一經保險合同雙方確認,本公司應當在十天之內一次賠償結案。
第二十五條 被保險人向本公司索賠時提供的各種單證必須真實可靠。被保險人如果有涂改、偽造單證或制造假案等欺騙行為,本公司有權拒絕賠償或追回已付賠款。
第二十六條 保險拖拉機發生保險事故,應當由第三方負責賠償時,被保險人應當向第三方索賠。如果被保險人向本公司提出賠償請求,本公司可以按照本條款的有關規定,先予賠償,但被保險人必須將向第三方追償的權利轉讓給本公司,并協助本公司向第三方追償。
第二十七條 被保險人自保險拖拉機修復或自交通事故處理結案之日起三個月內不提交本條款第二十四條規定的各種必要單證或自本公司書面通知被保險人領取賠款之日起一年內不領取應得的賠款,即作為自愿放棄權益。
其他事項
第二十八條 保險拖拉機應當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檢驗合格。
第二十九條 本條款拖拉機損失險中所稱“保險拖拉機”是指機身和拖斗。
本條款第三者責任險中所稱“保險拖拉機”是指機身、拖斗以及由機身牽引或懸掛的農機具。
第三十條 本條款中的實際價值是指保險合同簽訂地該拖拉機市價。
第三十一條 被保險人和本公司發生爭議不能達成協議時,可以申請仲裁機關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