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發商土地使用的合同(通用3篇)
開發商土地使用的合同 篇1
出租方: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地址: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承租方: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地址: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民法典》等相關法規、規章規定,雙方本著平等、自愿、有償的原則,經過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甲方出租給乙方的土地位于,面積為________平方米。
第二條乙方利用該地塊用于修建倉庫、廠房使用。
第三條乙方為開展相關經營而修建的建筑物、構造物及建筑附著物的所有權歸乙方所有。
第四條租賃期限
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租賃年限自甲乙雙方簽訂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十年整。
第五條續租
租賃期限屆滿后,在同等條件下,乙方享有優先承租權。
第六條租金標準及支付
每年的土地使用權租金為人民幣________元,按年繳納,每年提前繳納下一年度租金。
第七條本合同存續期間,甲方不得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權。如有以下事項之一,甲方應當提前3個月書面通知乙方,本合同提前終止,甲方依照法定程序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權:
1、因國家能源、水利等基礎設施用地需要征用該幅土地的;
2、因國家國防建設需要征用該幅土地的;
3、政府批準的道路、管線工程、市政基礎設施、大型基礎設施建設項目需要征用該幅土地的;
4、國務院批準的建設項目需要占用該幅土地的;
5、為實施城市規劃進行舊城區改建或因興建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的開發區的需要收回該幅土地的;
6、依照法律、行政法規需要占用該幅土地的;
依照前述各項使得本合同提前終止的,甲方應退還乙方多繳納的租金,并應對乙方在該土地上的建設及經營損失給予補償。
依照前述各項使得本合同提前終止的,征用土地方對土地上建造的房屋等建筑物、構筑物及其他附著物的實物補償或貨幣補償歸乙方所有。
第八條甲方的權利與義務
甲方有權按本合同約定向乙方收取租金;但不得隨意收回土地使用權;甲方保證該幅土地在本合同存續期間不設立任何抵押權。
第九條乙方的權利與義務
乙方有義務按時向甲方支付租金;乙方有義務按約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乙方出于生產經營的需要,可以在該幅土地上建造臨時性建筑物、構筑物及其他附屬設施等。乙方可以將租賃土地使用權作為與他人合作、聯營的條件;乙方有自由處分該幅土地上建有的建筑物、構筑物、其他附著物的權利。
第十條違約責任
如乙方未能按時支付本合同規定的應付款項,從延遲付款之日起,每天按應繳納款項的萬分之一繳納滯納金。
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約定的任一自己應履行的義務,均構成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即應向守約方賠償其違約行為所造成的實際損失和可預見的損失。如雙方都有過錯,則由雙方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實際損失包括但不限于守約方直接經濟損失、訴訟費、仲裁費、律師代理費、差旅費、司法鑒定費和取證費等費用。
第十一條爭議解決
雙方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雙方向出租土地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訴訟解決。
第十二條本合同于年月日在重慶市萬州區簽訂,經雙方簽字或蓋章即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開發商土地使用的合同 篇2
抵 押 人:(義務人,下稱甲方):
抵押權人:(權利人,下稱乙方):
甲方為了貸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省抵押貸款暫行辦法》、《**市國有土地使用權抵押管理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甲方將國有土地使用權抵押予乙方,作為還款的保證,為明確雙方責任,恪守信用,雙方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誠實的原則,經共同協商,特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宗地座落于**縣,面積**平方米,土地用途用地,使用年限**年另**月,自**年**月**日起到**年**月**日止。土地使用證編號:*國用(* )字第 *號。國有土地使用權類型為 。
經評估,并由**縣國土資源局確認土地使用權總價值為(人民幣) 元,大寫;許可抵押限額為(人民幣) **元,大寫 。該宗地曾于**年**月**日抵押予,期限為**年**月**日至**年**月**日止,擔保債務為(人民幣) **元,大寫 。
第二條 甲方根據《土地使用權抵押許可證》許可抵押的限額,將上述土地使用權全部(部分)抵押給乙方,抵押土地范圍已經雙方確認。
第三條本次擔保價值為(人民幣) **元,大寫 。
第四條 設定抵押之土地使用權擔保范圍為被擔保債務的本金、利息、罰金、違約金及有關稅費。
第五條 抵押期限:**年另**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六條 抵押期間,已設定抵押的土地使用權由甲方占管。甲方應保證土地的完整。甲方在占管期間,未征得乙方書面同意,不得改變土地用途,土地及地上附著物不得轉讓、出租、抵押以及作其它權屬處分,乙方對抵押物有檢查監督權。
第七條 發生自然災害造成抵押物和附著物毀損時,甲方應采取有效措施,減少損失,并及時通知乙方。
第八條 抵押期間,甲乙雙方的任何一方因企業兼并、更名、分立或死亡時,應通知對方并由新的企業或繼承人、遺產受贈人繼續履行本合同。根據國家的有關規定,落實債務、債權關系,承擔本合同的權利、義務,并于發生變更后三十日內共同向原登記機關辦理抵押變更登記。
第九條 需要變更合同條款或解除合同的,當事人需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得到對方書面認可后,應簽訂本合同補充文本。否則為違約。任何一方無權單方面變更、解除合同。
第十條 甲方逾期不能履行債務或未按抵押合同規定履行債務,乙方有權依法向登記機關申請處分抵押的土地使用權。
第十一條 乙方申請處分抵押土地使用權時,應當書面通知甲方和其它當事人。
第十二條 乙方可采取轉讓方式處分抵押物,也可委托土地所在地的市、縣國土管理部門處分抵押物。
第十三條 處分抵押土地使用權所得價款,按下列順序分配:
(一)支付處分抵押物的費用;
(二)扣繳抵押物應當繳納的稅費;
(三)支付劃撥土地使用權應繳納的土地出讓金;
(四)償還抵押權人債權本息、罰息及違約金;
(五)剩余價款交還抵押人。
第十四條 雙方約定的其它事項。
第十五條 本合同簽訂之日起十五日內,甲、乙雙方應向縣國土管理部門申請抵押登記,甲方向縣國土管理部門交押《國有土地使用證》,乙方領取《他項權利證明書》。
第十六條 甲、乙雙方在履行合同中發生爭議,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依法向*縣國土管理部門申請調解,或申請仲裁,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七條 甲方債務履行完畢,抵押合同即告終結。甲、乙雙方應于履行終結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原登記機關辦理抵押注銷登記。
第十八條 抵押合同期滿,經甲、乙雙方當事人協商同意,抵押合同可延期或續期,并報原登記機關備案。
第十九條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蓋章,并經**縣國土管理部門登記后生效。
第二十條 本合同及補充協議、附件壹式叁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登記部門壹份。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法定代表人(簽字):
銀行帳號: 銀行帳號:
法定地址: 法定地址:
委托代理人(簽字): 委托代理人(簽字):
簽約時間: 年 月 日
簽約地點:**縣國土資源局
登記機關(蓋章)
年 月 日
開發商土地使用的合同 篇3
受讓人簽訂出讓合同是為了在特定的土地上取得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政府簽訂出讓合同是為了使國家土地所有權的權能發生分離,由受讓人在支付出讓金的前提下,獲得部分土地所有權權能,實現用益目的。所以,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不僅是民事合同,還是民事合同中的物權合同。
3.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是一種要式合同。
《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16條規定:“土地使用者在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后,應當依照規定辦理登記,領取土地使用證,取得土地使用權。”因此,只有在按規定辦理登記,領取土地使用證后才發生土地使用權轉移的效力。
二、土地使用出讓合同的變更與解除
(一)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變更
《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18條規定:“土地使用者需要改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的,應當征得出讓方同意并經土地管理部門和城市規劃部門批準,依照本章的規定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調整土地出讓金,并辦理登記。”
(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解除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解除,是指在合同生效之后未全部履行之前,基于法定的原因或出讓人、受讓人一方或雙方的意思表示,使當事人之間的合同關系提前消滅的行為。主要有以下情形:出讓方和受讓方協商解除的;受讓方逾期未全部支付土地出讓金的;出讓方未按合同約定提供土地使用權的;因不可抗力、土地滅失等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受讓方按合同約定的開發日期滿2年未開發,被出讓方收回土地使用權而使合同解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