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被告上訴狀(精選3篇)
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被告上訴狀 篇1
上訴人(一審原告):_________________張__________,女,苗族,系湖南省_______________二組,身份證號_____,暫住寧波市鄞州區_______________1,電話:________________。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_________________寧波市鄞州_________________廠,地址:_________________寧波市鄞州區_____________
負責人:______________
上訴人因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案,不服寧波市鄞州區人民法院20__年_____月_____日作出的(201_____)甬鄞民初字第2__________號民事判決書,現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1、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證據不足,且適用法律錯誤,請求二審法院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
2、請求二審法院依法判決被上訴人賠償上訴人_________________元;
3、一、二審訴訟費用全部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一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應改判
一審判決適用《民法典》第35條之規定定性和劃分責任與本案客觀事實、法律關系不符,屬適用法律錯誤。本法第35條之規定“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首先,從本條適用的對象來看。勞務關系的主體可以是兩個自然人、或者自然人與單位之間,但本條僅調整個人與個人之間形成的勞務關系即提供勞務一方與接受勞務一方均限于自然人。而個體工商戶、合伙等的雇員因工作發生損害的糾紛,則應按照該法的34條用人單位的規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1條之規定的歸責原則來處理。而本案發生的勞務關系是個人與單位之間,并非是個人與個人之間,接受勞務一方是單位。因此從法條適用的對象來看屬于適用法律錯誤的。其次,從立法的初衷和背景來看。《民法典》是20__年7月1日實施的,在民法典草案三審之前,草案主要規定了用人單位的責任,沒有明確規定個人之間因勞務產生的糾紛,主要如家庭保姆、小時工、家庭教師等情況已經相當普遍。在民法典草案征求社會廣泛意見過程中,專家學者和公眾都建議,對個人與個人之間形成的勞務所產生侵權作出了本條的規定。該規定在全國人大常委會對民法典草案三次審議期間曾引起社會的高度關注,許多媒體將民法典草案對現實生活中因雇保姆、家教、小時工等個人之間形成的勞務造成的侵權責任進行了規范作為焦點問題進行了報道。可見,《民法典》第35條是適用如保姆、家教、小時工等個人與個人之間形成的勞務關系,因此,《民法典》第35條不適用本案。最后,本案的雇傭關系的侵權責任應當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1條之規定。因為該條并沒有限制勞務關系形成的主體是自然人或者單位之間,只要屬于雇傭關系發生的損害均可適用。同時也只有適用該條才能顯示公平,因為個人與個人之間的勞務關系,其時間短,不確定性比較大,購買保險難以規范和控制。于是在發生損害時按各自的過錯來承擔相應的責任,比較公平。而個人與單位之間的勞務關系,則單位可以為個人購買保險(包括商業保險),同時發生損害時,單位相對個人承受能力要強。因此兩者的歸責原則是完全不一樣的。
總之,《民法典》第35條僅適用個人與個人之間形成的勞務關系,而本案是個人與單位之間形成的勞務關系。因此,一審判決適用該法條屬適用法律錯誤,應改判。
二、本案應當由被上訴人承擔全部賠償責任,一審判決確定上訴人承擔40%的責任,與客觀事實不符,證據不足,判決錯誤
首先,從本案發生的事實來看。上訴人受傷,是因為五金車間地面上有機器油污、雜物堆放混亂,是導致上訴人在搬運20多斤廢料時滑倒受傷的主要原因。該事實,上訴人在一審庭審中已作陳述,且被上訴人也未對地面有機器油污、雜物堆放混亂這一事實持異議,只是說當時不知道上訴人受傷,事后沒有向其反映而已。但一審判決只認定上訴人在庭審中有關下班時匆忙搬運廢料之陳述,和主觀推斷是因上訴人年過50歲的身體原因,很顯然一審判決是避重就輕、主觀臆測認定事實、劃分責任,即避開地面上有機器油污、雜物堆放混亂之重大責任,主觀臆測上訴人下班匆忙、年過50歲不該搬運20斤重物不是責任的責任。
其次,從證據分配責任來看。上訴人在被上訴人車間上班時受傷,當時不可能對生產車間現場保留事故的原樣,在受傷后第一考慮的是及時就醫,不可能想到不去治療而去對事故現場拍照取證。一般的常人都不可能有這種取證保護意識,更別說上訴人是一個沒有文化的農民工。同時現場是生產車間,由被上訴人控制。一審法院要求上訴人提供當時地面有油污太滑的證據,顯然客觀上不可能。同時上訴人在一審庭審過程中已經陳述是因地面有機器油污、雜物堆放混亂導致受傷這一事實,被上訴人并未否認地面有機器油污、雜物堆放混亂這一事實。很顯然,這一事實已經被上訴人默認,依據民事證據規則的法律規定,一方陳述的事實,對方默認的,則無需再提供證據。但一審法院卻認定“原告對其主張的被告車間地面太滑的事實未提交相應證據,也無法證明其同車間的其他人員也曾在該處摔倒受傷”,實難理解。同時,本案是雇傭關系,法律明確了雇主責任的無過錯責任原則,按照證據分配責任原則來看,上訴人作為提供勞務受害者,只有存在有過錯才能減輕接受勞務者的賠償責任,但提供勞務受害者的過錯應當由過錯方即被上訴人承擔舉證責任。但被上訴人未提供任何證據證明上訴人存在過錯,何來一審判決要求上訴人承擔40%的責任?
最后,從雇傭關系歸責原則來看。本案是雇傭法律關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1條規定的“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的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明確了雇主責任的無過錯責任原則。第二條規定了受害人只有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才能減輕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民法理論上的重大過失是指行為人因為疏忽或者過于自信,不僅沒有遵守法律對他較高的義務,甚至連常人一般應該注意并能夠注意的要求都沒有達到,以致造成某種損害后果。本案上訴人在車間搬運20斤重的廢鐵料,是在一般員工行走的車間正常行走,如果不是因為車間地面有油污致滑和通道堆放物雜亂導致摔倒受傷,何來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之行為啊?更不可能上訴人到車間上演所謂的“碰瓷”假摔?同理上訴人年滿50歲,在平坦的車間搬運20斤重的廢鐵料,也應屬一般常人應當承受的范圍之內,不應存在重大過失之嫌。顯然,上訴人在受傷過程中并無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行為,則依法應當由被上訴人承擔全部賠償責任。退一步來說,即使上訴人存在一般過失,在雇傭法律關系中,法律規定受害人的一般過失責任也是可以不應考慮的。再退一步來說,即使上訴人存在重大過失,那么根據不同歸責原則,過錯責任原則和無過錯責任原則不同情況下的受害人的重大過失所能減輕賠償義務人的責任的比例與大小應當區別對待。即雇傭關系中的受害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有重大過失的則承擔較小比例的責任。而一審判決原告承擔40%的責任,顯然與事實不符與法律相悖。
總而言之,因車間地面有油污、通道堆放物雜亂這一致使上訴人滑倒受傷的客觀事實,一審庭審中雙方無異議。上訴人對損害的發生盡到了一般常人應盡的注意義務,不存在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過錯,依法由被上訴人承擔全部的賠償責任。而一審法院作出上訴人承擔40%的賠償責任,實屬與客觀事實不符,證據不足的錯誤判決。
三、一審判決認定上訴人各項損失合計金額為_______________元,顯失公平,與法律相悖
上訴人在一審訴求:_________________醫藥費:______________元、交通費:_________________4_______________.00元、傷殘鑒定費:_________________20__________.00元,均有票據且與本案具有關聯性。交通費發票因上訴人在一審裝訂時不慎訂入其中,且放在首頁,但該發票金額并沒有計算在損失金額之內。同時,在證據質證時已經予以說明,然而一審判決在認定交通費發票時仍然枉下結論,說是用瑞安市的發票計算,并借此否定其他費用發票實屬難解其中緣由。鑒定費用20__________0元中12__________元是被上訴人要求上訴人去做個工傷標準的殘疾鑒定以此作為雙方協商賠償的基礎。其中8__________元,是對上訴人傷情休養等綜合情況的鑒定和判斷,可見,均與本案實屬關聯。誤工費按照20__年寧波市全社會職工平均工資4077.25元_____6個月=24463.50元;護理費按照20__年寧波市全社會職工平均工資4077.25元_____2個月=8154.50元;營養費:_________________按照50元/天_____60天=3000.00元。計算合理,應當支持。因上訴人一直在寧波市區從事五金技術工作10多年了,其月工資都在4500—5500元左右,在一審庭審中已經陳述了,且被上訴人也沒有異議。上訴人在被上訴人公司工作因生產不忙經常停工待料,每月正常工作只有20天,工資是計件,且4月、6月均未滿勤工作,一審判決按照3000元/月計算誤工費、按照50元/天計算護理費實屬太低,于上訴人不公。同時一審判決不支持上訴人營養費于理不合、與法相悖。上訴人的“三期”經司法鑒定,被上訴人雖有異議,但未提供相關證據和申請法院重新鑒定,且一審判決也予以認可,則應當按照司法鑒定確定的“三期”標準計算各項損失才于法有據。因此,一審判決認定損失金額合計2_______________元,顯失公平,與法相悖,實屬錯誤,二審應改判為40_______________元。
綜上所述,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上訴人不服該判,依法上訴。懇請二審法院依法改判、支持上訴請求。
此致
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被告上訴狀 篇2
甲方:
地址
聯系電話:
乙方:
身份證號碼:
住址:
聯系電話:
為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義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勞務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其中試用期為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試用期包括在勞務合同期內。
第二條: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甲方根據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在________工作崗位,工作地點為____________。經雙方協商同意,甲方可以調換乙方的工種或崗位。
第三條:勞動報酬
乙方按甲方規定完成工作任務的,甲方每月目前以貨幣形式支付當月工資。甲方實行的工資形式的為_______:工資為_______元/月,其中試用期的工資為_______元/月。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四條: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乙方實行的工作制為____________。
甲方應排照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合理安排乙方的工作和休息時間
第五條:社會保險
甲方應按國家和地力有關規定為乙方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用,乙方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甲方從乙方工資中代扣代繳。
第六條: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等按照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執行。
第七條:勞務合同的終止與解除
雙方解除或終止勞務合同應按法定程序辦理,甲方為乙方出具終止解除勞務合同的通知書或相關證明,符合國家規定的,支付乙方經濟補償。
第八條:勞動爭議處理
甲乙雙方因履行本臺同發生的勞動爭議,雙萬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也可以協商解決。
第九條:其他未盡事項按國家及地方現行有關規定執行,或者通過協商以附件形式約定。
第十條:本合同一式_______份,雙方各執_______份。涂改或未經授權代簽無效。
甲方(簽字):_____________
乙方(簽字):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
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
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被告上訴狀 篇3
甲方:
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有關規定,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一致,自愿簽訂本勞務協議,共同遵守本協議所列條款。
第一條 本協議期限為________年。本協議于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生效,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終止。
第二條 乙方承擔的勞務內容、要求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三條 乙方提供勞務的方式為:
第四條 乙方認為,根據已方目前的健康狀況,能依據本協議第二條、第三條約定的勞務內容、要求、方式為甲方提供勞務,乙方也愿意承擔所約定勞務。
第五條 乙方負有保守甲方商業秘密的義務。乙方負有保護義務的商業秘密主要包括:。
第六條 甲方支付乙方勞務報酬的標準、方式、時間: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條 乙方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甲方依法代為扣繳。
第八條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本協議終止:一、本協議期滿的;二、雙方就解除本協議協商一致的;三、乙方由于健康原因不能履行本協議義務的。
第九條 甲、乙雙方若單方面解除本協議,僅需提前一周通知另一方即可。
第十條 本協議終止、解除后,乙方應在一周內將有關工作向甲方移交完畢,并附書面說明,如給甲方造成損失、應予賠償。
第十一條 甲乙雙方約定,甲方為乙方購買一張新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_________意外傷害保險卡,用于乙方在為甲方提供勞務過程中發生意外傷害的補償。保險期間與本協議期限相同。
第十二條 乙方同意醫療費用自理,醫療期內甲方不支付勞務費。
第十三條 依據本協議第九條、第十條約定終止或解除本協議,雙方互不支付違約金。
第十四條 因本協議引起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任何爭議,均提請北京仲裁委員會按照該會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第十五條 本合同首部甲、乙雙方的通訊地址為雙方聯系的唯一固定通訊地址,若在履行本協議中雙方有任何爭議,甚至涉及仲裁時,該地址為雙方法定地址。若其中一方通訊地址發生變化,應立即書面通知另一方,否則,造成雙方聯系障礙,由有過錯的一方負責。
第十六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公 章) 乙方(簽 章)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