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監理家裝施工協議(精選3篇)
委托監理家裝施工協議 篇1
委托監理家裝施工協議
甲方:(以下簡稱“業主”)證件號碼:;聯系電話:
乙方:(以下簡稱“監理人”)證件號碼:;聯系電話:
經過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一、監理概況
1.業主委托監理人的家裝工程(以下簡稱“本工程”)概況如下:
、、工程名稱:
、、監理范圍:甲方委托乙方按下述第種方式對本工程進行監理:.施工前期服務:裝修公司資格審核、裝修合同審核、設計方案審核、材料審核、預算審核;.施工過程階段監理:原房質量勘測(含房屋拆舊驗收)、水電隱蔽工程驗收、泥木工程驗收(含隱蔽)、油漆工程驗收、安裝工程驗收及竣工驗收;.施工過程全程監理:材料的購買及進場驗收、水電路改造、防水工程、吊頂工程、細木工程、門窗工程、地墻面鋪設工程、涂料油漆工程、水電設備安裝工程驗收及竣工驗收、增減工程、工期延期審核、工程進度控制、協助簽定工程施工保修責任書;
2.下列文件均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裝飾裝修工程施工合同。
②、在實施過程中共同簽署的補充與修改文件。
二、監理收費及支付方法
1、本工程監理收費按照現行市場收費標準執行經甲乙雙方協商確定監理費用總額元,金額大寫;
2、自本合同簽訂之日時甲方向乙方預付雙方商定監理費總額的30%作為合同定金,定金收費元,金額大寫;監理工作完成后定金抵做工程監理費;
3.工程進度過半時甲方向乙方撥款付應付監理費總額的50%(不含定金),金額元,金額大寫;
4.工程驗收合格后,甲方向乙方結清全部工程監理費乙方向甲方開具收據作為結算憑證若甲方要求乙方提供發票則由甲方承擔8%的稅管費。
三、雙方責任和義務、
甲方責任和義務
1、甲方應當在雙方約定的時間內,免費向乙方提供與工程有關的為監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資料,并保證所提交資料質量達到工程監理要求;
2、按約定的日期和數量付給乙方定金和工程監理費;
3、本工程建筑材料,設備的加工訂貨如需乙方監理人員配合時,所需費用由甲方承擔;
4、甲方應當負責房屋裝飾裝修的所有外部關系協調,包括裝飾時“居室內需改動、拆除”的部分,在乙方的配合下,必須向小區物業管理處或房管部門申報,取得有關部門的同意;
5、當甲方發現監理人員未按監理合同履行監理職責,或與承包人串通給甲方或工程造成損失、
乙方責任和義務
1、乙方按合同約定派出監理工作需要的監理人員,完成監理合同中約定的監理工程范圍內的監理業務,在履行合同義務期間,應按合同約定定期向甲方報告監理工作;
2、乙方在履行本合同期間,應認真、勤奮地工作,為甲方提供與其水平相應的咨詢意見,公正維護各方面的合法權益;
3、對裝飾工程有關事項包括設計標準、規劃設計、生產工藝設計和使用功能要求,有權向甲方提出建議;
4、對工程設計中的技術問題,按照安全和優化的原則,向設計人提出建議。如果擬提出的建議可能會提高工程造價或延長工期,應當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
5、按照保質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則,向承包人提出建議;
6、工程上使用的材料、成品半成品等不符合設計要求和合同約定及國家質量標準的工序、分部、分項工程等有權通知甲方,有權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得到乙方復工令后才能繼續施工;
7、工程施工進度的檢查、監督權,以及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提前或超過工程施工合同規定的竣工期限的簽認權;
8.乙方在甲方授權下,可對任何承包人合同約定的義務提出變更,如果由此影響了工程費用、質量、進度則這種變更須經甲方事先批準。
四、違約責任
1、由于乙方監理錯誤給甲方造成嚴重經濟損失時,乙方有責任在監理上繼續采取補救措施,并酌情賠償甲方因此而實際發生的部分經濟損失。
2、甲方不履行合同時,乙方不返回定金,并按乙方實際完成工作量另付監理費。乙方不履行
3.在施工過程中,如因業主原因(供貨延誤、變更、外出)需推遲施工進度,延誤工期超過合同規定的竣工期限一個月時,應適當加收監理費。
五、合同生效、中止與結束
1、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字(或蓋章)后方為有效。
2、甲乙雙方因故需變更或終止本監理合同時,應提前一周書面通知對方,對本合同中的遺留問題取得一致意見,形成書面協議作為本合同附件執行。未達成協議前,本合同繼續有效。
3、本合同以乙方向甲方提供本合同規定的全部工程監理文件,
六、免責條款
1、甲方因合理原因,造成工程延期或停工,應提前告知乙方,不需支付停
2.乙方對施工方違反合同的質量要求和完工(交圖/交貨)時限,不承擔責任。
3.本合同在執行過程中,若發生不可抗力因素,使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部履行時,甲乙雙方可協商解決,不受本合同有關條款的約束。
七、未盡事宜與附加條款附加:合同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協商確定,并形成書面協議作為本合同附件執行。
八、合同文本
1.合同的監理業務,自年月日開始實施,至裝飾裝修工程施工合同規定的竣工日期止。
2.本合同壹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
3.本合同履行完后自動終止。
甲方簽字(蓋章):乙方代表簽字(蓋章):
日期:日期:
委托監理家裝施工協議 篇2
委托人:
監理人:
第一條 本合同使用的法律及監理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3、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4、建設部工程建設監理規定;
5、山西省建設監理管理辦法;
6、國頒建設工程強制性標準、規范、經濟定額和計價方法;
7、本項目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8、本項目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
第二條 監理內容:本項目施工質量、建設工期、建設資金使用情況等項內容。
第三條 監理范圍:本項目施工各階段全部工程內容。
第四條 監理標準和要求:
國頒建設工程強制性標準、規范、經濟定額和計價方法及本項目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相關條款。
第五條 監理權限:見《建設工程監理委托合同》第十七條、十八條、十九條。其中第十八條監理人享有的權利,需事先獲得委托人的書面授權。
第六條 監理程序:
1、編制工程建設監理規劃;
2、按工程建設進度、分專業編制工程建設監理細則;
3、按照建設監理細則進行建設監理;
4、參與工程竣工預驗收,簽署建設監理意見;
5、建設監理業務完成后,向項目法人提交工程建設監理檔案資料。
上述資料應由委托人認可。其中監理規劃及細則應在本合同簽訂 日內,報委托人確認。
第七條 監理方法:應當按照工程監理規范要求,實行駐地監理,跟班作業,采取巡視、旁站、平行檢驗等形式,或者遵循本行業慣例,對建設工程實施監理。
第八條 監理工程師任職條件:監理人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以及其他監理工程師,不少于五人,并均應獲得建設部門頒發的監理工程師資格證,且專業對口,并附有詳細個人履歷。自本合同簽訂 日內,提供委托人簽字確定,一經確認,非經委托人同意,監理人不得擅自變更。
第九條 監理人不得轉讓監理業務。
第十條 監理人的報酬:總計貳拾萬元,包含稅金。
第十一條 監理機構的日常辦公費、交通費、通訊費、食宿費,全部自理。
第十二條 將《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第四十八條更改為"監理人對于由其編制的所有文件不擁有著作權,該項權利歸屬委托人"。
第十三條 工程監理的附加工作和額外工作,必須在工作之前,雙方事先以書面明確之。
第十四條 本合同履行期始于 年 月 日,終于《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第三十三條前半段規定的條件,并合理延伸至本建設項目保修責任終止期。如果出現《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第二十五條的情況,雙方應以書面形式約定之。并區分工程建設進度推遲或延誤的原因,分清責任。由于監理人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職責,造成工程停滯不前或延誤,給委托人帶來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七條、十八條、十九條。其中第十八條監理人享有的權利,需事先獲得委托人的書面授權
源自于建筑資料
; 第十五條 排除《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第二十九條第二款、第四十條的適用。
排除《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第三十一條、第三十六條的適用。監理工作中止期間,監理人不享有報酬。
第十六條 保修期間的責任,由監理人繼續監理,該監理不屬于工程監理的附加工作和額外工作,是履行本合同的'附隨義務,該報酬包含在監理人提供的正常工作之內。
第十七條 《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第四十三條規定的監理人享有的權利,應事先獲得委托人的同意。
第十八條 爭議解決: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雙方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雙方均同意將爭議提交太原市仲裁委員會。
第十九條 本補充協議為《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有效之組成部分,具有同等效力。該補充協議的任何內容與《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沖突的地方,以本補充協議為準。
委托人:(簽章) 監理人:(簽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簽章) 法定代表人:(簽章)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賬號: 賬號:
郵編: 郵編:
電話: 電話:
本合同簽訂于: 年 月 日
委托監理家裝施工協議 篇3
委托人:(甲方)
受托人:(乙方)
1. 甲方委托乙方,按本合同書要求進行工程項目的施工監理。
2. 監理范圍:
3. 委托監理期限: 至
4. 總費用為:萬元。
5.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簽訂本合同書(協議書連同合同一般條款、特殊條款與附錄,稱為“本合同書”)。本合同經合同雙方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簽字,并加蓋本單位公章后生效,雙方各持合同正本一份和副本四份,副本報送監理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單位。
本合同書簽于
地點: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地址:
電話: 電話: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