語音專線業務辦理合同(精選3篇)
語音專線業務辦理合同 篇1
甲方:【 】
乙方:
【 】年【 】月【 】日
甲方:【 】
法定地址:【 】
法定代表人:【 】
聯系人:【 】
電話:【 】
傳真:【 】
電子郵箱:【 】
郵政編碼:【 】
乙方:
法定地址:【 】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 】
聯系人:【 】
電話:【 】
傳真:【 】
電子郵箱:【 】
郵政編碼:【 】
鑒于甲方擬開通語音專線業務,乙方愿意并有能力向甲方提供語音專線租用及相關服務,甲乙雙方本著平等自愿的原則,經友好協商,就乙方為甲方提供語音專線業務事宜,達成如下一致條款:
第一條:合作內容
1.1 語音專線業務是指集團客戶通過PBX(TDM/IP)、IAD、AG等語音接入設備以專線方式與中國移動通信網絡連接,利用中國移動通信網絡為集團客戶提供的語音、傳真等通信服務。
1.2 甲方租用乙方語音專線用途【□辦公固話 □呼叫中心 □傳真】,甲方行業性質及業務具體使用場景行業類型為:
□計算機/互聯網/通信/電子
□金融/銀行/保險
□建筑/房地產/物業管理
□商業服務
□貿易/消費(食品/服裝/家具等)/家用電器
□廣告/媒體/文化
□制造/加工/汽車
□交通/運輸/物流/倉儲/郵政
□服務業
□能源/原材料
□醫藥/醫療
□國家事業單位/衛生/教育/培訓/科研/非贏利機構
□農/林/牧/漁
□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租用乙方語音專線的業務用途為:
□單位日常辦公
□日常對外商務聯系,非營銷/推銷外呼等
□呼叫中心
□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3 乙方收取語音專線相關費用,并根據協議約定內容維護相關線路并提供客戶服務工作。
1.4 如甲方另有其他種類的業務需求,雙方可簽訂補充協議,并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條: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2.1 甲方有權在本協議約定范圍內享有語音專線業務規定的相關服務。
2.2 甲方承諾在本協議有效期內持續租用乙方語音專線,并應按本協議約定向乙方支付各項費用。
2.3 甲方應派專人負責做好業務入網的各項準備工作,包括:入網前期的組織、協調工作;接入設備及免費提供機房內安裝場地、配套設施(如機架、電源、空調、照明等)的準備;保證入網各機構配合乙方的入網調測工作;調配和預留所在大樓內配線室至機房的通信線路;提供涉及入網實施工作的各機構項目負責人的聯系方式等。甲方應為乙方接入線路及設備提供安全保障,并為乙方進行線路接入及設備維護提供必要的協助和配合。甲方應保證業務接入地點的物業全面配合乙方進行專線的工程實施、安裝和調測等工作。如因甲方未做好上述入網前的準備工作,導致乙方被要求支付額外費用的,相關費用應由甲方承擔。對于因甲方原因造成的接入或維護延遲,乙方不承擔責任。
2.4 甲方應以《集團專線建設需求確認單》(附件2)的書面形式向乙方提供準確的語音專線開通接入地點、線路帶寬、數量、技術要求、工期、聯系人、聯系電話等信息。如甲方提供以上信息有誤,相應的責任和后果由甲方承擔。如因甲方提供的專線接入地點錯誤導致工期延誤的,開通時間應相應地順延;因此造成乙方損失的,甲方應予以賠償。
2.5 甲方應確保其系統中的通信設備及接口規范符合國家主管部門規定的且具備適合于本協議的質量標準和技術要求。甲方應嚴格遵守乙方針對語音專線業務的管理規定,甲方所使用的用于接入乙方網絡的設備須擁有進網許可,并與乙方的設備相兼容。甲方應向乙方提供準確的客戶端設備情況,并為乙方設備的安全和正常運行提供必要條件,配合乙方制定適合甲方的技術實施方案。
2.6 甲方側(客戶端)設備由甲方投資建設和管理,甲方側設備的擴容改造、技術支持及服務由甲方負責。甲乙雙方的網絡維護界面以甲方側設備為界,甲方設備外側至乙方網絡由乙方負責。
2.7 在乙方根據業務要求而實施相關建設工程時,甲方應保證必要的施工條件;對于安裝相應光纖、設備等所需要的甲方紅線以內的交接間、管道、溝槽、孔、洞等設施,甲方需要自行提供,且甲方不得擅自拆、改、更換、加裝、移裝乙方安裝的語音專線、設施、設備。
2.8 甲方應對乙方布放在甲方辦公區域的設備履行日常實物管理及保全職責,并配合乙方開展日常巡檢。甲方在未經過乙方授權同意的情況下,不得替換乙方設備或更改相應設備參數配置。在業務注銷后,產權屬于乙方的設備,乙方將進行設備回收,甲方應給予相應配合。
2.9 乙方不負責甲方樓宇的綜合布線工作。甲方自建機房環境配備需達到乙方建議標準,若由于甲方機房達不到該標準所導致的一切損失(包括但不限于乙方設備損壞導致業務無法正常使用等),均與乙方及業務平臺無關,由甲方自行承擔因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2.10 甲方不得利用租用的語音專線從事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活動,不得違法經營電信業務,并應確保所使用的內部網絡發起、接收、轉接的內容合法合規,否則乙方有權提前解除本協議,且不承擔違約責任,因此造成的相應責任和后果由甲方承擔。
2.11 甲方使用乙方語音專線業務,必須遵守乙方的相關規定。具體內容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主叫號碼只能使用乙方或工業和信息化部分配的號碼,不得隱藏、變更或轉租、轉售號碼;不得開展無特定主被叫的話務批發業務;不得通過技術手段實現網絡電話(PC軟件/APP等)的語音落地;不得采取自動語音群呼方式進行外呼;不得開展回撥業務(包括PC軟件/APP等方式)的語音落地和轉接,不得為__X提供呼叫接續服務;不得采取自動語音群呼方式進行外呼;甲方接入乙方語音專線集中管控平臺,并遵從相關業務管理要求;甲方需明確語音專線接入用途,不能違規經營、不變更合同約定用途;如開通呼叫中心業務,甲方應備份呼叫內容錄音文件。若違反上述規定,乙方有權立即停止所有語音專線接入服務,且不負任何違約責任,一切責任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擔。
2.12 甲方使用乙方語音專線業務期間,同一主叫號碼對同一被叫號碼單位時間內呼叫頻次不得超過5次/分鐘;對振鈴小于7秒的響一聲電話以及接續時長小于5秒的異常電話總占比不得超過每日50%話務。若甲方存在上述違規呼叫情況,乙方有權立即停止所有語音專線接入服務,且不負任何違約責任,一切責任及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擔。
2.13 甲方辦理入網手續時,需提供真實有效的資料和相關證件(營業執照等)。如甲方登記資料(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名稱、銀行賬戶、通訊地址、聯系人、經辦人等相關信息)發生變更,應在變更前10日內將相關信息以書面方式(需加蓋甲方公章)通知乙方并如實提供相關資料,如未按時如實提供的,相應的責任和后果由甲方承擔,同時乙方有權暫停向甲方提供本協議項下的業務。
第三條: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3.1 乙方有權依照本協議約定向甲方收取各項費用。
3.2 引入光纜、光纖收發器、PTN/GPN/ONU設備及電纜等設備的產權歸乙方所有,乙方只負責局端到接入端(光纖、光纖收發器、PTN/GPN/ONU設備、電纜等)的維護工作。甲方的路由器或服務器、內部局域網、程控交換機等由甲方自行維護。
3.3 乙方負責根據甲方提供的客戶端設備情況及業務需求,制定整體解決的技術方案,并負責本協議規定范圍內所涉及的工程實施工作,按本協議約定向甲方提供語音專線業務相關的服務。
3.4 乙方提供的服務應滿足工信部頒布的《電信服務規范》,保障甲方使用通信業務安全暢通。
3.5 本協議生效后,乙方應于【 】個工作日內完成甲方租用專線的開通工作。如甲方在業務受理單中對開通時間另有要求,且業務受理單為乙方所接受,乙方應按照甲方要求的時間開通專線。因下列情況產生的延誤,乙方不承擔責任:
3.5.1 甲方(客戶端)不具備網絡接入所要求的線路條件,需要進行特殊線路施工或甲方所在地理位置超出提供專線的有效距離;
3.5.2 甲方(客戶端)不具備網絡接入所要求的終端接入設備,需要進行設備的更換;
3.5.3 因無法預見的市政施工、市政審批等原因導致的線路開通受阻;
3.5.4 由于法定節假日和遇重大活動時,乙方按照政府規定進行封網的情況;
3.5.5 本協議約定的其他情況以及其他因甲方原因導致乙方未能按時開通的情況。
3.6 乙方如發現甲方違法使用、違規外呼、超約定用途使用、轉租轉售、被公安機關通報以及產生用戶批量投訴等情況的,乙方有權立即停止所有語音專線接入服務,且不負任何違約責任,一切責任及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擔。
3.7 乙方為甲方提供重要客戶保障機制,支持7×24小時故障申告,并在承諾時限內進行修復。乙方實行一點申告,全程服務,負責故障的全程處理,甲方應積極予以協助配合。乙方售后服務和投訴熱線為:【10086-8】。
3.8 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設備損壞、丟失或影響其他客戶業務使用的,乙方有權要求甲方賠償實際損失。對因甲方原因造成的網絡故障或維護遲延,乙方不承擔責任。
3.9 因乙方進行定期設備維護、系統升級改造、必要的專線施工、割接等可能影響語音專線業務的正常使用時,乙方應提前通知甲方,說明必要情況,并盡可能減少對業務使用的影響,但乙方不就此承擔任何責任。
3.10 對于甲方的通信費賬單數據,乙方保留期限為5個月(系統產生客戶通信費賬單當月起后5個月,不含當月)。若甲方或用戶對乙方收取的通信費存有異議,應在上述期限內向乙方提出。
3.11 非因法定理由或經甲方許可,乙方不得將甲方傳送的信息用于其他用途,并應保障甲方的信息在乙方鏈路上傳送的私密性。對于因甲方原因引起的任何數據丟失或機密外泄,乙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3.12 乙方根據甲方的故障恢復時限要求明確線路的SLA服務等級。故障主要包括業務中斷和一般故障:業務中斷指線路完全無法使用;一般故障指線路可使用情況下的其他故障,如線路性能劣化等。SLA服務等級區別具體如下:
故障類別專線類型AAA級AA級A級普通級
業務中斷跨地市、地市內2468
跨省4468
一般故障跨地市、地市內24244848
跨省
注:故障恢復時限指自甲方提出故障投訴時或出現監控告警時起,至甲方線路恢復正常所需要的時間(單位:小時)。
第四條:開通驗收
4.1 在乙方施工完畢后,甲乙雙方按照乙方標準規程進行驗收。如甲方對業務驗收有特殊要求,應在本協議簽署前提出書面意見,并與乙方協商一致。開通驗收時,以雙方達成一致的標準進行驗收。
4.2 業務驗收應在乙方施工完畢后3個工作日內,由甲乙雙方相關人員共同書面確認,簽署《集團專線開通/計費確認單》和《語音專線驗收報告》(見本協議附件3和4)。如甲方對工程驗收有異議,則應在上述期限內提出書面意見;如甲方在上述期限內對驗收未提出書面意見也未確認開通的,則視為驗收已通過且甲方已同意開通業務。
第五條:資費標準及繳費方式
5.1 費用項目包括安裝調試費、專線月租費和SLA服務費和語音通信費。
5.2 安裝調試費:甲方需向乙方一次性支付安裝調試費,標準資費為1000元/條,可按照乙方規定進行優惠,具體費用以附件2中明確的資費為準。
5.3 專線月租費:甲方需向乙方支付線路使用費用,費用標準按照乙方規定執行, 具體費用以附件2中明確的資費為準。
5.4 SLA服務費:乙方根據甲方SLA服務的需求,按月收取相應的服務費用。標準資費為普通級專線不收取服務費,A級專線服務費為月租(含稅單價)的10%,AA級專線為月租(含稅單價)的20%,AAA級專線為月租(含稅單價)的30%,可按照乙方規定進行優惠,具體費用以附件2中明確的資費為準。
5.5 語音通信費:甲方需向乙方支付語音通信費,費用標準按照乙方規定執行, 具體費用以附件2中明確的資費為準。
5.6 專線以乙方業務開通和關停為依據按月計費,首月和末月按實際使用天數計費。
5.7 若由于專線施工進度問題導致專線分批開通且甲方要求立即使用的,則分批開通使用的部分專線,立即開始計費。
5.8 在本協議有效期內,如乙方的資費標準依據中國工業與信息化部及國家其他相關部門的相關政策規定進行調整,乙方應提前1周通過書面形式通知甲方。經雙方協商一致后簽訂補充協議。經認可的補充協議為本協議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備相同的法律效力,雙方應遵循履行。
5.9 甲方付款方式:【□預付費方式/□后付費方式】。
5.10 預付費方式:甲方應提前預存專線月租費用,若甲方當月末付費賬戶中預存款不足以抵扣次月的月租費時,乙方有權即刻執行業務暫停。
5.11 后付費方式:甲方的繳費周期為【□月/□季度/□半年】。甲方應在每個繳費周期(業務開通當月即為繳費周期開始計算的第一個月)結束后的第一個月內繳清上期費用,第二個月為賬款催繳期,由乙方客戶經理或10086向甲方進行催繳費和逾期停機的通知,第三個月1日若甲方仍未結清賬款,乙方有權即刻執行業務暫停。
5.12 當業務暫停達到3個月,乙方有權即刻執行業務注銷。
5.13 甲方保證乙方為唯一的收款人,否則不能免除其對乙方的付款責任。甲方應嚴格按照協議確定之金額按期向乙方交納應付的費用。
乙方全稱:【 】
乙方開戶行:【 】
乙方銀行賬號:【 】
5.14 若乙方變更付款方式或銀行托收的賬號,應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若甲方變更結算方式,乙方承諾給予配合。若甲方變更付款方式或銀行托收的賬號,應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若乙方變更結算方式,甲方承諾給予配合。
第六條:發票信息
6.1 根據電信業“營改增”相關法規要求,乙方可對20__年6月1日后與甲方業務合作產生的費用提供電信業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專用發票項目及對應稅率為:
6.1.1 基礎電信服務(稅率10%)
6.1.2 增值電信服務(稅率6%)
具體發票項目名稱、稅率以雙方合作的具體內容確定。
6.2 若甲方需乙方提供增值稅專用發票時,需按照電信行業營改增管理要求,聯系乙方集團客戶經理進行相關信息登記,并配合提供下列文件的復印件并加蓋公章:
A、營業執照副本
B、組織機構代碼證
C、稅務登記證副本
D、銀行開戶許可證
E、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證明文件(以下任意一份即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書 ●加蓋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字樣的稅務登記證副本
6.3 增值稅專用發票開具要求:
6.3.1 甲方如是一般納稅人資質,可以向乙方申請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6.3.2 甲方如果需要乙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時,需以集團單位名義發起申請;乙方不向個人手機號碼客戶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6.3.4 甲方如有特殊要求,預存時要求開具發票的,乙方只開具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不提供增值稅專用發票。
6.3.5 必須先付款,方能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6.3.6 已向甲方開具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的,甲方不得另行要求乙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6.4 發票開具
乙方向甲方開具 □增值稅專用發票 □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如勾選增值稅專用發票,雙方信息如下:
甲方名稱(必填):
國稅納稅人識別號:
開戶行:
戶名:
賬號:
地址:
聯系方式:
發票開具方名稱(必填):
國稅納稅人識別號:
開戶行:
戶名:
賬號:
地址:
聯系方式:
備注:以上賬戶信息僅用于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時使用,不作為收款賬戶
6.5 甲方應在繳費期內及時通知乙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保證增值稅專用發票認證時間充裕。為確保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安全,請甲方指增值稅專用發票聯系人負責發票接收工作,并保持聯系人員穩定。協議執行期間甲方需更換聯系人時,應及時書面通知乙方。
聯系人姓名:
聯系人身份證號碼:
聯系電話:
聯系地址:
6.6 甲方收到增值稅專用發票后,應于增值稅專用發票開具日起180天內進行認證處理,如發現增值稅專用發票內容有誤、認證不符或認證不通過等情況,應在增值稅專用發票開具日當月或增值稅專用發票開具日起180日內與乙方聯系反饋。雙方應按乙方稅務機關發票征管規定,相互配合辦理增值稅專用發票更換事宜。因甲方原因導致增值稅專用發票無法認證帶來的責任和損失由甲方承擔。
第七條:違約責任
7.1 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協議項下的任何一項條款均視為違約。任何一方在收到對方的具體說明違約的書面通知后,如確認違約行為實際存在,則應在10日內對違約行為予以糾正并書面通知對方;如認為違約行為不存在,則應在10日內向對方提出書面異議或說明,在此情況下,雙方可以就此問題進行協商,協商不成的,按本協議爭議解決條款解決。違約方應承擔因自己的違約行為而給守約方造成的實際損失。本協議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7.2 因甲方原因導致語音專線未能開通或語音專線已具備開通條件但甲方拒不確認開通的,乙方按照語音專線網絡資源實際分配時間開始收取語音專線月租費。甲方未與乙方協商一致即自行終止語音專線業務的,甲方應賠償乙方因此遭受的實際損失,包括但不限于乙方為本協議實施所進行的相關投資、線路建設支出等。
7.3 若甲方未按時支付本協議約定的費用,乙方有權暫停為甲方提供語音專線業務,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自甲方欠費之日起至甲方付清欠費之日止每日按全部欠費金額的3‰向甲方加收違約金,甲方任何一個月的語音專線業務費用在該月結束后三個月尚未結清的,乙方有權單方解除本協議,取消為甲方開通的語音專線業務,并有權繼續追索甲方所欠的全部費用及其違約金,由此導致的責任和后果由甲方承擔。
7.4 乙方在租用期間負責專線的維護工作。甲方在使用時如發現故障(非甲方終端設備故障)可向乙方申告。如語音專線出現月累計24小時以上的中斷(計劃中斷除外),經乙方檢查故障點確屬乙方網絡范圍內,乙方須對甲方租費金額進行相應的核減。核減方法為每天的減免額為語音專線月租費×12個月÷365天(費用精確到小數點后面第2位,小數點后面第三位按四舍五入方法操作),經乙方核實后在下月租費中減免。
7.5 除法律另有規定或本協議另有約定外,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協議項下的義務或者履行義務不符合本協議約定的,非違約方有權要求違約方承擔繼續履行、及時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但無論何種情況,乙方對本協議項下所有索賠的賠償總額不超過甲方向乙方實際支付費用的總和。
第八條:協議期限
8.1 本協議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 】年。甲、乙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并加蓋公章或合同專用章后方可生效。
8.2 為確保用戶的利益不受雙方合作期限的影響,雙方應本著友好、平等互利原則協商解決問題。
8.3 如合作期限的執行及續約與國家相關部門出臺的規定相抵觸,則應按國家相關部門的規定執行。
8.4 若出現下述違約事件并持續未改正的,守約方有權在提前【5】天書面通知違約方的前提下取消和終止本協議:
8.4.1 任何一方出現破產或根據破產法或任何其他資不抵債的法律,提起自愿或非自愿的破產程序,或與債權人達成任何安排或進行公司重組或接管或任何一方解散。
8.4.2 任何對本協議的重大違約,雙方均可提出終止合同。
8.4.3 在收到守約方違約通知后,違約方未能在【10】天內進行補救(并且違約方有能力進行補救)。
第九條:不可抗力及免責條款
9.1 因不可抗力致使一方(“受阻方”)在履行其在本協議項下的義務過程中遇到障礙或延誤,不能按約定的條款全部或部分履行其義務的,不應視為違反本協議。本協議所指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包括但不限于地震、洪水等自然災害、戰爭及政府行為。
9.2 不可抗力事件終止或被排除后,受阻方應繼續履行本協議,并應盡快通知另一方。受阻方應可延長履行義務的時間,延長期應相當于不可抗力事件實際造成延誤的時間。
9.3 如果不可抗力事件的影響持續達30日或以上時,雙方應根據事件對本協議履行的影響程度協商對本協議的修改或終止。如在一方發出協商書面通知之日起10日內雙方無法就此達成一致,任何一方均有權解除本協議而無需承擔違約責任。
9.4 在任何情況下,乙方僅對因其過錯給甲方造成的直接損害結果承擔賠償責任,且該賠償責任以實際損害為準,同時,乙方對下述事項不承擔責任:
9.4.1 第三方對甲方提出的索賠要求;
9.4.2 甲方的記錄或數據的丟失或損壞;
9.4.3 甲方的經營損失等一切間接損失。
9.5 如因乙方難以避免、難以排除的技術或網絡故障或第三方原因造成甲方無法使用本協議項下服務的,不視為乙方違約,但乙方應盡合理努力爭取在最短時間內解決,對此雙方無異議。
第十條:保密條款
10.1 “保密信息”是指本協議擁有信息的一方(“提供方”)根據本協議向另一方(“接受方”)提供的信息,或接受方在本協議履行過程中從提供方處獲知的信息。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技術信息、商業信息、商業秘密、文件、程序、計劃、技術、圖表、模型、參數、數據、標準、專有技術、業務或業務運作方法和其他保密信息,本協議的條款和與本協議有關的其他信息,本協議履行過程中形成的所有信息、數據、資料、意見、建議等。
10.2 保密信息只能由接受方及其人員為本協議目的而使用。除非本協議另有約定,對于提供方提供的任何保密信息,未經提供方事先書面同意,接受方及其知悉保密信息的有關人員均不得直接或間接地以任何方式提供或披露給任何第三方。但是,乙方為本協議目的向其關聯方(包括乙方的關聯公司及其分支機構)披露保密信息不受本條約束。
10.3 雙方不得向任何人透露用戶的信息、資料以及交易記錄,除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雙方均有權拒絕除用戶本人以外的任何單位或個人的查詢;同時,雙方應盡合理努力將電子支付交易數據以安全方式保存,并防止其在公共、私人或內部網絡上傳輸時被擅自查看或非法截取。
10.4 接受方的律師、會計師、承包商和顧問為提供專業協助而需要了解保密信息時,接受方可向其披露保密信息,但是,其應要求上述人員簽訂保密協議或按照有關職業道德標準履行保密義務。接受方應向提供方承擔因己方聘請的上述專業顧問違反保密約定而給提供方造成的任何損失。
10.5 如相關政府部門或監管機構要求接受方披露任何保密信息,接受方可在該政府部門或機構要求的范圍內做出披露而無需承擔本協議項下的保密責任。但前提是,該接受方應立即將需披露的信息書面通知提供方,以便提供方采取必要的保護措施,且該等通知應盡可能在信息披露前做出,并且接受方應盡商業上合理的努力確保該等被披露的信息獲得有關政府機關或機構的保密待遇。
10.6 保密信息不包括以下任何信息:
10.6.1非因違反本協議所致,已進入公眾領域的信息;
10.6.2在提供方依據本協議做出披露前,接受方已合法擁有的信息;
10.6.3接受方從有權披露的第三方獲得的信息;
10.6.4接受方獨立開發的信息,未使用任何保密信息。
10.7 雙方應嚴格遵守保密條款之約定,嚴格履行保密義務,直至有關保密信息合法公開之時止。本協議或其任何條款的終止、中止、失效、無效均不影響本保密條款的有效性及對甲乙雙方的約束力。
10.8 由于保密信息接受方未履行保密義務給提供方造成損失的,接受方應當賠償由此給提供方造成的損失。
10.9 甲方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不受侵犯,乙方對甲方的客戶資料和通信信息負有保密義務。但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司法、行政機關依法要求乙方提供協助和配合,乙方給予協助和配合的,不構成違反保密義務。
10.10 甲方個人信息是指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甲方身份或者反映甲方活動情況的各種信息。乙方收集、使用甲方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
10.11 甲方理解并同意,乙方及其關聯公司可以通過業務受理系統登記、紙質返檔,通過網絡接收、讀取并記錄等方式,以提供電信服務為目的,在業務活動中收集、使用甲方提供的和甲方使用服務過程中形成的個人信息,甲方應當就乙方收集、使用個人信息的情況向信息權利人進行說明和披露,如甲方未充分說明和披露的,由甲方承擔因此產生的全部責任。乙方有權依法對包含甲方在內的整體用戶數據進行分析并加以利用。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向除乙方關聯公司外的第三方提供甲方個人信息。甲方可以通過營業廳或乙方指定的其他渠道,對其個人信息進行查詢、更正。
10.12 乙方應嚴格按照《網絡安全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網絡信息保護的決定》、《電信和互聯網用戶個人信息保護規定》(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24號)、《電話用戶真實身份信息登記規定》(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25號)等法律法規的相關要求,對其在提供服務過程中收集、使用的甲方個人信息履行保護義務。
第十一條:爭議的解決
11.1 本協議的成立、效力、解釋、履行、簽署、變更和終止以及爭議的解決均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11.2 與本協議有關的任何爭議或權利要求,都應由協議雙方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協商應在一方向另一方送達關于協商的書面要求后立即開始。
11.3 如果協議雙方通過協商不能解決爭議,則各方同意按下列第【2】種方式解決:
11.3.1將該爭議提交至乙方當地仲裁委員會。依據該會現行有效的仲裁規則在乙方當地進行仲裁。本協議項下的任何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并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并可在任何有管轄權的法院或其他有權機構強制執行。除非仲裁裁決有不同規定,敗訴方應支付雙方因仲裁所發生的一切法律費用,包括但不限于仲裁費、鑒定費、公證費、保全費和律師費。
11.3.2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1.4 訴訟或仲裁進行過程中,除雙方有爭議的部分外,本協議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各方應繼續履行。
11.5 雙方明確使用本協議“通知與送達”條款規定的方式送達與仲裁或強制執行仲裁裁決有關的傳票、通知或其他文件。本協議通知與送達條款中的任何規定均不應影響一方以法律允許的其他方式送達上述傳票、通知或其他文件的權利。
11.6 本協議爭議解決條款獨立存在,本協議的變更、解除、終止或者無效,不影響本條款的效力。
第十二條:隱私和通信權益保護
12.1 甲方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不受侵犯,乙方對甲方的客戶資料和通信信息負有保密義務。但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司法、行政機關依法要求乙方提供協助和配合,乙方給予協助和配合的,不構成違反保密義務。
12.2 甲方個人信息是指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甲方身份或者反映甲方活動情況的各種信息。乙方收集、使用甲方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
12.3 甲方理解并同意,乙方及其關聯公司可以通過業務受理系統登記、紙質返檔,通過網絡接收、讀取并記錄等方式,以提供電信服務為目的,在業務活動中收集、使用甲方提供的和甲方使用服務過程中形成的個人信息。乙方有權依法對包含甲方在內的整體用戶數據進行分析并加以利用。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向除乙方關聯公司外的第三方提供甲方個人信息。甲方可以通過營業廳或乙方指定的其他渠道,對其個人信息進行查詢、更正。
12.4 乙方應嚴格按照《網絡安全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網絡信息保護的決定》、《電信和互聯網用戶個人信息保護規定》(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24號)、《電話用戶真實身份信息登記規定》(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25號)等法律法規的相關要求,對其在提供服務過程中收集、使用的甲方個人信息履行保護義務。
第十三條:其他規定
13.1 其他事宜
甲方使用語音專線業務期間,為防范使用風險避免損害雙方利益,乙方有權利和義務對甲方使用情況進行監控,如乙方發現甲方在使用期間出現短期內產生異常高額費用并欠費的情況,乙方有權采取緊急措施暫停甲方業務使用并開展核查工作,同時應及時向甲方進行核實,如查證產生異常高額費用屬于甲方自身使用所致,甲方有義務及時結清相關費用,或以正式函件形式說明情況向乙方申請恢復業務正常使用并在下一繳費周期內結清相關費用;如查證產生異常高額費用屬于乙方原因所致,乙方有義務對異常產生的費用予以減免,并盡快恢復業務正常使用。
13.2 未盡事宜
本協議未盡事宜由雙方另行簽訂補充協議,但補充協議的終止期限不得超出本協議的終止期限。
13.3 通知
依照本協議要求,任何一方發出的通知或其它聯系應以中文書寫。通知可以專人遞交,或以掛號信件,或以公認的快遞服務或圖文傳真發送到另一方。通知視為有效送達的日期應按下述方法確定:
13.3.1專人遞交的通知在專人遞交之日視為送達;
13.3.2以掛號信件發出的通知應在寄出日(以郵戳為憑)后第10日視為已送達;
13.3.3傳真發送的通知在成功和接收日后的第1個工作日視為已送達。
13.4 如遇甲乙雙方有一方需變更企業名稱或變更法人,更名后的新企業或新法人應繼續承認本協議的有效性以及雙方履行本協議的合法地位。
13.5 本協議經甲、乙雙方簽字并加蓋雙方單位印章之日起生效,一式貳份,雙方各執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簽字頁】
甲方:【 】(蓋章)
簽字:
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蓋章)
簽字:
日期:【 】年【 】月【 】日
語音專線業務辦理合同 篇2
委托XX局代辦聯通電信業務合同
合同編號:
訂立合同雙方:
委托方:(以下簡稱甲方)
委托方法定代表(負責)人:簽約人:
委托方詳細地址:聯系電話:
委托方營業執照號:主營業務:
銀行開戶許可證號:開戶行:開戶帳號:
受委托方:(以下簡稱乙方)
受委托方法定代表(負責)人:簽約人:
受委托方機構地址:聯系電話:
銀行開戶許可證號:?開戶行:?開戶帳號:
根據《_____》和我國相關法律法規,以及《中國聯通河北分公司與河北省XX局合作協議書》的精神,甲乙雙方在該協議各項條款的基礎上,結合本地業務發展實際情況,本著互惠互利、優勢互補、長期合作、共同發展的原則,經友好協商,達成如下合同條款:
一、合同標的
甲方授權委托乙方代理以下業務,并保證委托乙方代理的業務與聯通公司營業范圍、資質、職權相吻合,無超范圍委托。
㈠、委托乙方代理業務方面
①、卡類業務:聯通ip卡、193長途電話卡、165上網卡、gsm業務中的預付費卡;
②、開戶受理類業務:尋呼業務的購機開戶、gsm業務的開戶登記業務。
㈡、業務合作方面
①、乙方同意作為集團用戶使用聯通電信業務,并享受甲方最優惠價格;
②、甲方同意使用乙方的特快專遞、商業信函、郵遞廣告、戶外廣告、廣告明信片、寄遞賬單等業務,并享受乙方按國家XX局規定的優惠集團大客戶的最優惠價格;
③、雙方不斷完善和新增有利于共同發展的其他方面的合作。
二、?甲乙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㈠、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①、按合同規定享有乙方提供最優惠價格的權利;
②、享有取得電信業務收入的權利,有權追索因乙方人員操作失誤所造成的損失;
③、乙方負責代理合同規定的甲方業務,乙方因代辦甲方業務,所涉及業務本身引起的話費爭議等問題及相關的法律問題由甲方負責,并承擔責任;
④、甲方應優先向乙方提供ip卡、193長途電話卡、165上網卡、130gsm卡、尋呼機等相關的卡、號;
⑤、在辦理尋呼業務時,乙方可從取bp機之日起?---個月內調換其它機型,但調換的尋呼機必須備件齊全、沒有磨損等其它情況。如遇價格變動,甲方退還乙方未售出的尋呼機差價款;
⑦、甲方負責為乙方各代理網點統一制作經營業務規范標志牌;
⑧、按合同規定及時足額支付乙方代理手續費。
㈡、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①、有按照合同規定的標準取得代辦費的權利,但需提供相應的取得代辦費的發票;
②、有代理甲方電信業務受理、_____及其它合作項目的優先權;
③、作為集團用戶享有使用業務優惠條件的權利;
④、在代理甲方業務時,乙方需提供優質服務,并保證服務水平,遇有無法解答的問題,應及時與甲方客戶服務中心聯系,甲方客戶服務中心應及時進行答復,在代辦和代銷過程中乙方僅負責因乙方服務問題引起的糾紛;
⑤、乙方應按照甲方有關規章制度、價格、資費標準辦理相關業務,配合甲方進行業務宣傳、咨詢、查詢等工作,并接受甲方的業務指導和業務檢查;
⑥、認真做好各種卡的請領、登記、保管工作。按甲方要求定期將各類業務單冊、收據存根、各類報表、用戶資料按規定的期限分別送交甲方指定的部門,辦理相關移交手續,雙方在相關移交手續上簽字區分責任段落,不簽字視同甲方認可。及時足額劃轉代收的話費和服務費用,且按月向甲方填報代辦業務情況報告表;
⑦、甲方允許乙方發展自己的分銷商,但乙方給分銷商的酬金必須與甲方同期標準保持一致,不得競相壓價和低價傾銷,否則甲方有權停止乙方代理該項業務;
⑧、甲方無故不支付乙方代理業務手續費時,乙方有權止付甲方的費用。
三、代理費標準及結算方式
㈠、乙方代理費標準
卡類業務:甲方同意給予乙方全省同期最優惠酬金政策。
①、ip卡業務:乙方所有營業網點全年銷售,按卡面值---%提取酬金。
②、193長話卡:乙方所有營業網點全年銷售,按卡面值---%提取酬金。
③、165上網卡:乙方所有營業網點全年銷售,按卡面值---%提取酬金。
④、gsm業務中的預付費卡:乙方所有營業網點全年銷售,按卡面值---%提取酬金。
開戶受理類業務:
①、130業務:乙方享受甲方當地最優惠分銷商政策,并在甲方號源充足的條件下,優先向乙方提供整段號源:乙方按甲方規定的價格進行銷售,不得隨意升高或降低價格,甲方按照乙方所發展130移動用戶的實收話費總額(話費總額包括月租費、通話費、基本增值業務費)給乙方提取分成(隔月記提),每年按---%提,直至第---年,乙方對每年所發展的130用戶的話費實收提滿---年后將不再計提。
②、尋呼業務:銷售尋呼機代理費按照漢字機----元/部,數字機---元/部提取。
㈡、在甲方促銷期間以上各項業務的代理費標準如有變化時,由雙方另行協商。
㈢、結算方式
①、甲方開立收入專項賬戶,乙方按甲方規定時限將各項業務收入劃入甲方指定帳戶。
②、乙方收取的各項營業款應按甲方要求的時限及時劃撥,甲方也應及時向乙方劃轉代理費用,相互結算的費用每月結算一次,雙方均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和拒付。
四、業務監督與協商
㈠、甲、乙雙方成立業務聯絡小組,負責業務監督與協商事宜,并對雙方合作過程中的相關事宜進行聯絡和協調處理;
㈡、如遇國家政策性調整或未盡事宜需雙方另行協商解決;
㈢、雙方可根據業務發展需要及合作中的有關情況,進行隨時磋商,對協商新增的合作項目等事宜,可補簽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爭議的解決
當事人從下列兩種方式中選擇第_____種方式,作為本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
①、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邯鄲_____委員會_____;
②、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六、附則
㈠、本合同一式六份,甲、乙雙方各執三份。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兩年。合同到期后,如雙方沒有異議,自動延期兩年。如一方提出終止或變更內容,需在合同到期前60日通知對方。
㈡、如果本合同條款在執行中變成不合法或不可強制執行時,該條款無效,其他條款不受其影響。
㈢、任何一方事先未經另一方的書面同意,均不得出讓或轉讓其在本協議的全部或部分權利和義務,并對本合同賦有保密義務。
甲方:?乙方:
簽約人:?簽約人:
簽約地點:?簽約日期:
語音專線業務辦理合同 篇3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茲因電信服務事宜,雙方同意訂立本協議書,并經雙方合意訂立條款如下,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章服務范圍
第一條甲方營業種類系提供電路出租業務服務,其業務范圍為_________市內,國內長途陸纜電路出租業務(以下簡稱本業務)
第二條本業務專供乙方作正常合法通訊之用,乙方必須為第一類或第二類電信事業始可申請。
第三條本業務現行可提供之營業區域為_________市。
第四條甲方對乙方提供通訊服務項目如下:_________出租。
第二章申請程序
第五條乙方辦理申請手續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表。
二、政府主管機關核發之公司證明文件與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及代表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三、第一類電信事業應檢附交通部核發之特許執照,第二類電信事業應檢附電信總局核發之許可執照,以供核對。
第六條乙方委托代理人辦理申請時,除需檢附前條證明文件外,該代理人并應出示身分證正本及已得合法授權之資料或文件供甲方核對。代理人代辦之行為,其效力及於乙方,由乙方負履行協議責任。
第七條乙方依規定繳費后,甲方應于_________日內使其通訊。但因不可抗力特殊原因,得予延期。
甲方應將前項延期原因及預定通訊日期通知乙方。乙方如不同意延期者,應於收到通知後三日內,向甲方辦理終止租用及退費手續。逾期未辦理者,視為同意延期。
第八條甲方與乙方之責任介接點如下
1.甲方頭端機房與乙方自備設備介接處;
2.乙方分接器以下與乙方自備設備介接處。
第九條甲方應維持電信機線設備正常運作,乙方向甲方及出租接續電路之業者租用之全段電路遇有障礙時,乙方均可向甲方申告,甲方應盡速修復,或通知出租接續電路之業者盡速修復。乙方自備設備部份,遇有障礙應自行檢修,如因而影響電信網路之傳輸品質或其他電路之使用時,甲方得暫停其使用,所有因此導致之責任問題應由乙方自行負責。
第十條本業務之租用期間規定如下
一、一般租用:租用期間連續滿一個月以上者。
二、臨時租用:
乙方為展示,測試,或其他特殊需要而租用,其租用期間不滿一個月者。
第十一條乙方租用甲方之電信設備,應妥善保管使用。除因不可抗拒之因素所致外,如有損毀或遺失,應按照甲方所訂價格賠償。前項定價,甲方應考慮該設備原購置價格及折舊等因素。
第十二條有下最情形之一者,甲方得拒絕其申請,并將原因通知乙方
一、非第一類電信事業或第二類電信事業者。
二、經甲方書面通知限期繳費而逾期不繳者。
三、申請人撤銷申請者。
四、申請書內所填乙方名稱不實,或非屬於甲方營業區域者。
五、其他依法律不得為申請者。
第三章異動程序
第十三條乙方申請本業務之異動事項,除依甲方營業規章所訂之各項規定辦理外,得以電話申請,乙方如以電話申請異動事項,甲方得詢問其原登記資料,確認無誤後即可辦理。
第十四條乙方有關異動事項應辦登記而未辦理者,經甲方發現并通知乙方限期補辦手續後,逾期仍未辦理者即予暫停通訊,俟乙方依甲方營業規章規定補辦各項手續後再予恢復通訊,暫停通訊期間之月租費仍應照繳。
第十五條乙方欲申請暫停通訊及辦理恢復通訊服務時,應以電話或書面向甲方申辦。但暫停通訊期間,乙方仍應繳付月租費。
第十六條乙方之本業務租用主體不變,僅更改乙方名稱或其代表人,或電信使用單位有異動者,應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甲方申請更名。
第四章服務費用
第十七條乙方應依甲方公布之各項經由主管機關核定或備查之收費標準,於繳費通知單所定之期限內繳納全部費用。前項詳細收費標準資料,應依_________規定之期限,在媒體,電子網站及各營業場所公告或書面通知乙方,并視為本協議之一部分。
第十八條乙方申請租用本業務時,需繳納接線費,其後每________,應於繳納月租費之同時繳納維護費。
異動費於乙方申請變更已租用之電路,光節點或數據機時收取。乙方自備終端設備障礙檢查費於乙方申告障礙,經甲方現場查明系乙方自備終端設備障礙時向乙方收取。
第十九條乙方租用光纖同軸混合網路(hfc)頻寬之業務,甲方於每月月初向乙方收取維護費。
第二十條乙方租用本業務以甲方電路裝妥可供使用之日為起租日,起租日之租費不計。申請終止租用時,以電路拆除之日為終止租用日,終止
租用日之租費按一日計算;起租月及停租月之電路租費按實際租用日數計算,每日租費為全月租費之三十分之一。
第二十一條乙方因欠費或違反法令致遭停止通訊,其停止通訊期間,仍應繳付月租費。
第二十二條乙方溢繳或重繳之費用,甲方得於通知乙方後充抵次月應付之費用。如乙方不同意充抵,甲方應於乙方通知不同意之日起七日內無息退還。如乙方終止租用本業務時,其溢繳或重繳之費用於充抵應付費用後仍有馀額時,甲方應於終止租用日起七日內無息退還。
第二十三條乙方租用之本業務,倘因甲方機線設備障礙,阻斷,以致發生錯誤,遲滯,中斷或不能傳遞時,其停止通訊期間,電路或光纖連續阻斷滿一小時以上,每滿一小時扣減一日應付租費之十二分之一,未滿一小時,不予扣減,最多以扣減當月份應繳月租費為限。
停止通訊開始之時間,以甲方察覺或接到乙方通知之最先時間為準。但有事實足以證明實際開始阻斷之時間者,依實際開始阻斷之時間為準。
第二十四條乙方租用本業務由於天然災害之不可抗力致阻斷者,自連續阻斷屆滿三日之翌日起至修復日止不收租費。電路阻斷開始之時間,適用前條第二項之規定。
第二十五條乙方應繳付之各項費用,除依第三十四條提出異議并申訴者外,應於甲方規定期限內繳清。逾期未繳清者,甲方得通知定期停止其通訊,經再限期催繳,或逾原繳費通知單所規定之繳費期限兩個月,逾期仍未繳清者,視為乙方自行終止租用,甲方即逕行終止提供其通訊服務,并得暫停該乙方向甲方所租用本業務其他電路之通訊。乙方因未繳費致被停止通訊,甲方應盡速於其繳清全部費用通知甲方後,於二十四內小時恢復通訊。
第二十六條乙方繳納之各項費用,均由甲方制發收據或發票交乙方收執;如有遺失,乙方得出具切結書申請補發繳費證明書。所有以甲方名義寄發之通知或收據,皆須蓋有甲方之圖章始生效力。乙方如無法提出已繳費之相關單據時,有無繳費均以甲方紀錄為準。
第五章協議之變更與終止
第二十七條乙方欲終止本協議之服務時,應親自向甲方或委托代理人辦理書面終止租用手續,并繳清所有費用。
第二十八條本協議之變更或修正,應經主管機關核準,并以書面通知乙方後,視為協議之一部份。
第二十九條本協議之任何通知如須以書面為之者,應以親自送交或郵寄方式寄至本協議所載他方之地址。雙方地址變更,
應立即通知他方,否則對他方不生效力。
第六章特別權利義務條款
第三十條甲方暫停或終止其全部或一部之營業時,應於預定暫停或終止日前六個月報請交通部核準,并應於預定暫停或終止日前三個月通知乙方,并請乙方至甲方辦理無息退還其溢繳費用及終止租用手續。乙方如有其他損害,甲方將依相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三十一條甲方如經主管機關廢止或撤銷特許執照時,甲方於收受主管機關撤銷特許執照之正式書面通知日起七日內刊登新聞公告,并請乙方於兩個月內至甲方辦理無息退還其溢繳費用之手續。乙方如有其他損害,甲方將依相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三十二條甲方因業務上所掌握之乙方相關資料負有保密義務。除當事人要求查閱本身資料,或有下列情形於符合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二十三條或其他相關法令規定,并以正式公文載明理由及相關法令依據查詢外,甲方不得對第三人揭露。
一、司法機關,監察機關或治安機關因偵查犯罪或調查證據所需者。
二、其他政府機關因執行公權力并有正當理由所需者。
三、與公眾生命安全有關之機關(構)為緊急救助所需者。
第三十三條乙方對各項應繳付費用如有異議并提出申訴者,甲方在未查明責任歸屬前,暫緩催費或停止通訊。
第三十四條乙方之名稱及其證照如有不實致生任何糾紛時,由乙方自行負責。
第七章廣告之效力
第三十五條本協議所未記載之事項,如經甲方以廣告或宣傳品向消費者明示其內容者,視為本協議之一部分。
第八章申訴服務
第三十六條乙方不滿意甲方提供之服務,除可撥甲方之服務專線外,亦可至甲方服務中心辦理,甲方即視實際情形依相關法令規定處理。
第九章附則
第三十七條因本協議涉訟時,系爭金額超過民事訴訟法規定之小額訴訟金額者,雙方合意以_________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三十八條本協議之約定事項如有未盡,應依相關法令及甲方營業規章之規定辦理之。
甲方(蓋章):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簽字):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蓋章):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簽字):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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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