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鉆頭)(精選16篇)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鉆頭) 篇1
飯店類合同參考格式(樣本)
目錄
前言
1)合營雙方
2)成立合資經營企業
3)合營企業的宗旨、經營范圍和規模
4)投資總額和注冊資本
5)合營雙方的責任
6)董事會
7)經營管理機構
8)籌建和籌備
9)采購
10)勞務管理
11)稅務
12)財務與會計
13)審計
14)土地使用費
15)合營期限
16)違約的責任
17)清算
18)保險
19)適用的法律
20)保安秘密
21)不可抗力
22)爭議的解決
23)解除合同
24)附則
前言
和、(為其三家授權代表)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和其它有關法律、法規,在平等互利的基礎上,經過友好協商,同意共同出資,在中國××市建立并經營合資企業,特簽定本合同。
第一章 合營雙方
第一條 本合同的雙方如下:
甲方:
登記地: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
姓名:
職務:
國籍:中華人民共和國
乙方:、。、分別委托為其授權代表。
1.:
登記地: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
姓名:
職務:
國籍:
2.
登記地: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
姓名:
職務:
國籍:
3.:
登記地: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
姓名:
職務:
國籍:
第二章 成立合資經營企業
第二條 合營甲乙雙方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以下簡稱“中國”)的有關法律、法規向中國有關當局辦理申請批準手續,在××市登記成立合資經營企業。
第三條 合營企業的名稱和法定地址如下:
名稱:中文:(以下簡稱“合營企業”)
英文:
法定地址:。
第四條 合營企業為根據中國法律成立的中國法人,其一切活動受中國法律的管轄,其正當權益受中國法律的保護。如公布新法律,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法典》第四十條之規定執行。
第五條 合營企業是有限責任公司。甲乙雙方分別以各自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度對合營企業承擔責任,并按各自認繳的出資額的比例分配利潤,承擔風險和損失。
第三章 合營企業的宗旨、經營范圍和規模
第六條 合營企業的宗旨是:本著友好合作精神,共同建造、經營具有現代化水平的俱樂部,為中外人士(新聞工作者、實業家、商界人士及其他各界人士)提供社交、會議、辦公、通訊、康樂、食宿場所和服務。通過先進的經營管理手段和優質、高效率的服務,獲得雙方均滿意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
第七條 合營企業的經營范圍是:社交和會議場所、康樂項目、旅館、辦公樓、餐館、附屬的通訊設備和商品部,以及其它有關的生活、工作服務設施。
第八條 合營企業的建設和經營的規模如下:
總占地面積 ××平方米;
新建建筑面積 ××平方米,
其中:旅館部分約 ××平方米(約間客房),
辦公樓部分約 ××平方米;
原有建筑物面積 ××平方米。
第四章 投資總額和注冊資本
第九條 合營企業的投資總額為美元。投資中包括下列費用:
1.合營企業進行經營所需的土地處置費;
2.市政工程設施費;
3.甲方原有建筑物、構筑物及固定在建筑物上的設備移轉合營企業的作價;
4.設計費(包括勘測費);
5.建設費(包括新建筑的建設及F.F.E.庭院綠化和附屬設施的建設);
6.籌建費;
7.開業籌備費;
8.新建筑建成開業前的流動資金;
9.建設期間的貸款利息;
10.其它由董事會決定的不可預見的開支費用。
第十條 合營企業進行經營所需用地已由甲方進行了處置,其處置費為美元。甲方原有建筑物、構筑物和固定在建筑物上的設備在合營企業成立后移交給合營企業,作價為美元。
第十一條 合營企業的注冊資本固定為美元。其中甲方出資額為美元,占%;乙方出資額為美元,占%。
第十二條 甲乙雙方分別按前條規定的出資金額以如下方式出資:
1.甲方:甲方的土地處置費美元,原有建筑物,構筑物和固定在建筑物上的設備作價美元,合計美元,作為出資。土地處置費和原有建筑物、構筑物及固定在建筑物上的設備的詳情,見本合同附件一《甲方出資一覽表》。
2.乙方:以現金美元作為出資。乙方三家投資者的投資比例分別為:%,%,%。
第十三條 甲乙雙方根據以下規定向合營企業繳足全部出資額。
1.甲方土地處置費美元,現有建筑物、構筑物及固定在建筑物上的設備作價美元。甲方應在合營企業和中國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簽訂用地合同后天內將全部土地和現有建筑物、構筑物及固定在建筑物上的設備交付合營企業驗收。
2.乙方應分兩批將其繳足的注冊資本現金美元匯入合營企業開立的銀行帳戶。
第一批應于合營企業和中國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簽訂用地合同后十五(15)天內交付%的注冊資本,計美元;
第二批應于×年×月×日之前交付%的注冊資本,計美元。
第十四條 甲乙任何一方未能在前條規定的期間內全部或部分履行出資義務,即構成違約。違約方需根據延誤的時間和金額,按利率%/日向非違約方支付延誤賠償金。如超過期限×個月仍未履行出資義務,非違約方可解除本合同,并有權要求違約方賠償因違約而對非違約方造成的經濟損失。
第十五條 甲乙雙方繳足出資額后,須由在中國注冊的會計師驗證并出具驗資報告,并由合營企業發給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簽署的出資證明書。
第十六條 合營企業所需的投資總額中,除本章規定的注冊資本美元外,不足部分美元由合營企業另行籌資。
第十七條 為籌措第十六條所列投資總額中不足部分的資金美元,合營企業委托××銀行牽頭、××銀行為副牽頭組織的國際銀團貸款。
投資總額如超過美元,合營企業可向上述國際銀團申請接受以建設費(《可行性分析報告》中所列美元)的×%為限度的備用信貸。
如仍不足,合營企業在得到中國銀行書面同意的情況下,可向其它銀行申請接受以投資總額中未完成投資(投資總額扣除第九條第一款和第三款所指費用后,即《可行性分析報告》中所列的美元)的×%(扣除前款所述建筑費的×%的金額)為限度的借款。
第十八條 合營企業接受貸款,在中國國家外匯管理局監督下進行。按××銀行牽頭、組織的國際銀團的貸款數額提供擔保。合營企業將其全部資產提供給以作為上述擔保的反擔保。收取擔保費。
第十九條 貸款協議、擔保協議和反擔保協議應在合營企業成立后盡快簽署。
第二十條 甲乙任何一方如向第三者轉讓其全部或部分出資額,必須事先經另一方書面同意。
第二十一條 甲乙任何一方在轉讓其全部或部分出資額時,另一方有權優先購買。但是一方提出轉讓時,另一方須在接到書面通知天內書面答復是否接受轉讓,如逾期未作出接受轉讓的答復,即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任何一方向第三者轉讓其出資額的條件,不能比向本合同另一方提出的條件優惠。
違反上述條款規定之一的,其轉讓無效。
第二十二條 合營企業注冊資本的轉讓,須經董事會會議的通過或確認,并報原審批機構批準,向登記管理機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二十三條 甲方同意乙方在合營企業成立后,成立以為首的由、組成的投資公司,如未發生乙方不履行本合同義務的情況,乙方可向該投資公司轉讓乙方出資者的資格或全部出資額。但是,該投資公司必須具有履行本合同、承擔本合同規定的各項義務的能力。
乙方應于轉讓前天書面通知甲方,并由合營企業報原審批機構批準。甲方要為盡快取得該項批準進行積極協助。
如乙方不按上述方式進行轉讓,則必須要繼續履行本合同規定的乙方的各項義務。
第五章 合營雙方的責任
第二十四條 合營雙方除必須履行本合同其它條款所規定的義務外,還應負責協助辦理下述事項:
甲方:1.協助合營企業向中國有關當局辦理合營企業成立的申請批準、注冊登記和領取營業執照等手續;
2.協助合營企業同中國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簽訂用地合同,取得土地使用權;向中國有關部門辦理原有建筑物、構筑物及固定在建筑物上的設備所有權移交給合營企業的手續;
3.負責提供新建建筑物和改造原有建筑物所必要的有關法規、數據和資料;
4.在合營企業的經營管理機構成立之前,協助乙方辦理有關外籍業務人員的入境、居留等手續;
5.協助合營企業辦理合營企業建設工程和經營中的水、電、煤氣、暖氣、通訊、道路等有關基礎設施的建設及正常使用的聯系事宜;
6.協助合營企業辦理建設工程和經營所必需從中國境外采購進口的機具、材料、設備、交通工具及其它用品的報關手續,在中國境內的運輸和申報減免稅手續等事項;
7.協助合營企業辦理招聘中國籍經營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營業人員的事宜;
8.協助合營企業就改造原有建筑物、新建筑物的方案設計和擴大初步設計事宜,盡快取得中國有關審批部門的批準;
9.盡最大努力協助合營企業,在原有建筑物改造完成之時,新建筑土建工程完成之時,使其通過中國有關驗收部門的竣工檢查;
10.盡最大努力協助合營企業取得××銀行牽頭組織的國際銀團的貸款,向中國國家外匯管理局辦理貸款許可手續;
11.協助辦理合營企業委托的其它有關事項。
乙方:1.根據董事會決定的方針和計劃,盡最大努力協助合營企業在中國境外聯系以最優惠的價格采購或租用建設工程和經營所必須從中國境外進口的機具、材料、設備、交通工具及其它用品,并安排運抵指定的中國港口;
2.根據合營企業的利益和需要,推薦和派遣有能力勝任和有合作精神的人員參加合營企業籌建和經營管理工作;
3.盡最大努力協助合營企業為其經營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營業人員在中國境外培訓提供場所和一切必要的條件,或其它有關安排;
4.協助辦理合營企業委托的其它有關事項。
第六章 董事會
第二十五條 董事會是合營企業的最高權力機構,決定合營企業的一切重大問題。
第二十六條 董事會由×名董事組成,其中甲方委派×名董事,乙方委派×名董事。
第二十七條 董事的任期為×年,董事任期屆滿,經委派方繼續委派可以連任。
第二十八條 如果一名董事的職位因故出現空缺時,其原委派方將另外派一名董事替補。
遇有特殊情況,委派方可以在其委派的董事任期屆滿前更換該董事,但須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和董事會。
第二十九條 董事會設董事長和副董事長各一名,董事長由甲方、副董事長由乙方分別從各自委派的董事中任命。
董事長是合營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長因故不能履行其職權時,應授權副董事長代行其職權。董事長和副董事長都不能履行其職權時,應由董事長授權另一名董事代行其職權。
第三十條 董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即符合法定人數,方能舉行。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出具委托書委托另一名董事或一個第三者代表其出席董事會會議和表決。
第三十一條 董事會會議須得到出席會議的董事半數以上的同意,而且其中須包括有甲乙方各自委派的董事。或第三十條所指的受委托者方能作出決議。
第三十二條 下列事項須由出席董事會會議的董事或第三十條所指的受委托者的一致通過才能作出決議:
1.合營企業章程的修改;
2.合營企業的中止、解散(但合營期滿的解散不包括在內);
3.合營企業注冊資本的轉讓;
4.合營企業與其它經濟組織的合并。
第三十三條 董事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由董事長負責召集并主持。董事長不能召集時,應委托副董事長或另外一名董事負責召集并主持。
經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的提議,董事長必須召開臨時董事會會議。
第三十四條 總經理和副總經理可列席董事會會議,但無表決權,除非他們本人是董事或者是被委托代表一名董事。
第三十五條 董事會會議上決議的事項,應分別用中文和×文作出議事錄,經出席的董事或第三十條所指的受委托者簽字后由合營企業歸檔保存,并抄送甲乙雙方。
第三十六條 董事會會議應在中國舉行。經董事長與副董事長協商同意,也可改在其它地點舉行。
第三十七條 除了擔任合營企業經營管理職務應得的報酬外,董事不得從合營企業獲取任何報酬。但董事會開會期間的往來旅費、住宿、招待等開支由合營企業負擔。
第七章 經營管理機構
第三十八條 合營企業在董事會之下設立經營管理機構,負責合營企業的日常經營管理工作。
第三十九條 經營管理機構設總經理一名,視工作需要設副總經理一或三名,總會計師一名,審計師一名。上述人員為合營企業的高級管理人員,由董事會任免。
第四十條 在合營企業成立之后的前×年,本著甲乙雙方人數對等原則,總經理由乙方推薦,副總經理由甲方或甲乙雙方分別推薦,從合營企業成立后的第×年開始,總經理由甲方推薦,副總經理由乙方或甲乙雙方分別推薦。
在合營期間,總會計師由甲方推薦,審計師由乙方推薦;如雙方同意,審計師也可由甲方推薦。
第四十一條 董事長、副董事長和董事可以兼任合營企業的總經理、副總經理或其它高級管理職務。
第四十二條 總經理執行董事會決定的事項,對董事會負責,組織領導合營企業的日常經營管理工作。在董事會授權的范圍內,對外代表合營企業,對內任免高級管理人員之外的其它下屬人員,并行使其它被授予的職權。在總經理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授權副總經理代行其職權。
副總經理輔助總經理工作,并在總經理授權之下,分擔一定范圍的經營管理的領導職權。總經理對合營企業日常業務中的重要事項,應與副總經理協商一致。
前款規定的重要事項在章程中規定。
第四十三條 總經理、副總經理不得兼任其它任何經濟組織的執行職務,不得參與其它經濟組織對合營企業的商業競爭,否則,應視為合營企業的失職行為。
第四十四條 總經理、副總經理及其它高級管理人員有營私舞弊或嚴重失職行為,或者不能勝任工作,經董事會決定可隨時解聘。
第四十五條 根據董事的決定,在經營管理機構中分設若干部門,分管合營企業各方面的業務。分設的部門經理和副經理,由總經理任免,向總經理負責。
第四十六條 經營管理機構包括臨時設立的籌建處、籌備處、和行政處的人員編制、工資待遇及福利等,由總經理負責擬定,報董事會批準后執行。
第四十七條 合營企業旅館部分的經營管理,委托負責,由總經理、副總經理提出委托條件、擬訂委托合同報董事會批準后執行。
第八章 籌建和籌備
第四十八條 合營企業在開始階段,應在董事會的授權和監督之下,由總經理在副總經理協助下完成以下三項任務:
1.有關合營企業的建設工程的工作;
2.有關合營企業全面開業的準備工作;
3.原有建筑物和設施全面開業前的正常經營。
第四十九條 對于第四十八條規定的三項任務,總經理和副總經理之間應作如下的責任分工:
1.總經理負責全面工作;
2.副總經理協助總經理工作,并分別負責籌建處、籌備處和行政處的工作。
第五十條 為完成上述四十八條中所列的合營企業開始階段的三項任務,由總經理負責組織配備適當人員,分別建立籌建處、籌備處和行政處,其職能如下:
一、籌建處
(1)組織制訂方案設計和擴大初步設計,由總經理和副總經理報董事會決定,并報中國主管當局批準;
(2)根據批準的擴大初步設計,制作工程預算,由總經理和副總經理報董事會決定;
(3)接洽承包設計單位,安排與其訂立設計合同的有關事宜;
(4)接洽總承包施工單位,安排與其訂立總承包合同的有關事宜;
(5)安排在中國境內外采購和運輸工程建設所需的機具、設備、材料;
(6)隨時督促檢查承包設計和承包施工的單位按時保質保量地履行合同,并根據需要與對方協調解決履行合同中發生的問題;
(7)及時檢查施工過程中的工程隱蔽部分,組織部分工程的驗收及全部工程的竣工驗收;
(8)嚴格按照設計和工程承包合同的條款掌握設計費和工程費的支付,并在預算的范圍內支付其它有關費用;
(9)整理和保存有關設計、施工、驗收的一切圖紙、文件和其它記錄資料;
(10)其它有關籌建的業務。
二.籌備處
(1)維護、管理原有建筑,維持正常營業;
(2)就康樂、旅館、辦公樓、飲食店和商店等各不同營業部門分別制訂經營管理計劃,并聯系、安排上述營業部門經營管理的對外合作和委托的有關事宜;
(3)安排各營業部門的所需設備、家具和其它用品的采購、運輸、安裝;
(4)擬訂各營業部門人員的編制;
(5)安排和管理對營業人員的業務培訓;
(6)做好合營企業全面開業的一切準備。
三.行政處
(1)負責一般行政事務工作;
(2)負責有關法律事宜;
(3)負責文書、資料的收發登記、保管等工作;
(4)制訂財會制度,全面負責財會工作;
(5)負責資金的籌措、使用及收支工作;
(6)負責新建筑及原有建筑的建設、改建費的投資預算、結算的管理工作;
(7)負責工作人員的考核、選拔、聘用及崗前培訓工作;
(8)制訂工作人員的工資標準、福利待遇方案及獎懲條例等。
第五十一條 第五十條所述臨時機構在完成其規定的任務后,經董事會決定,應即行撤銷。在臨時機構撤銷以前,總經理必須根據第四十六條規定,就合營企業的機構設置、人員配備提出方案報董事會批準,并做好全面開業準備。
第五十二條 根據董事會的授權,總經理和副總經理協商一致后,可將籌建和籌備工作的一部分與第三者合作完成或委托第三者代理完成。
第五十三條 合營企業新建筑物的設計,須由合營企業委托和合作進行,其有效送審設計方案的新建筑物的建筑面積增加部分,不得超過×萬平方米的×%。
合營企業委托總承包合營企業新建筑物的建設工程。
第九章 采購
第五十四條 合營企業建設工程和營業所必需的機具、材料、設備、交通工具及其它用品,應由總經理負責提出采購計劃和預算。并將擬在中國境內采購和必須從中國境外進口的品目分別開列清單,報董事會批準后由合營企業自行采購,或委托第三者采購。
第五十五條 合營企業建設工程和營業所需物資的購置,在品質、價格和交貨期限同等條件下,應優先采用中國的產品。
第五十六條 為保證合營企業各方面的設施達到國際上較高級的水平,如合營企業需要從中國境外進口設備、材料等物資,應按中國政府規定事先編制計劃,申領進口許可證,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規定申請免征進口關稅和工商統一稅。
第十章 勞務管理
第五十七條 合營企業所需要的中國籍職工,可以由甲方推薦,或者在勞動人事部門協助下,由合營企業公開招收,但一律通過考核,擇優錄用,并與之簽訂雇傭合同。
第五十八條 合營企業職工的招聘、辭退、工資、福利、勞動保護、勞動紀律,由經營管理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勞動管理規定》和中國其它有關規定制訂具體規章,報董事會批準后執行。
第五十九條 合營企業的職工有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建立基層工會組織,開展工會活動。合營企業與本企業工會的關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第十三章的各條規定執行。
第六十條 合營企業的中、外籍高級管理人員和其它管理人員的薪金待遇,由董事會決定。中國籍的高級管理人員,原則上應與外籍高級管理人員同工同酬。
第十一章 稅務
第六十一條 合營企業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所得稅法》等有關稅務方面的法律和規定,繳納各種稅款。在新建筑物和原有建筑物開始營業前,合營企業向中國稅務機關提出分別享受減免所得稅的申請,經批準后實行。
第六十二條 合營企業職工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第六十三條 合營企業的固定資產分別下列三種情況,采用直線法進行折舊。按期折舊完畢,不留殘值。
1.新建房屋、建筑物和原有建筑采用加速折舊辦法。新建房屋、建筑物自投入使用次月起××年折舊完畢,原有建筑自投入使用次月起××年折舊完畢。報中國財政部稅務總局批準后實施;
2.各種機器設備自投入使用次月起××年折舊完畢;
3.各種車輛和電子設備,自投入使用次月起×年折舊完畢。
第六十四條 在新建建筑竣工和原有建筑改造完成后,總會計師應盡快計算列出合營企業固定資產一覽表,并經審計師審計,由董事會作出決定,連同折舊辦法一起報請中國稅務主管部門審查批準后執行。
第十二章 財務與會計
第六十五條 合營企業的財會制度由總會計師在審計師的協助下,根據中國財政部《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會計制度》等規定并結合本企業的具體情況予以制訂,經董事會批準后執行。合營企業的財會制度應報合營企業主管部門、北京市財務部門和稅務部門備案。
第六十六條 合營企業的會計制度采用日歷年制,自公歷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為一個會計年度。第一個會計年度自合營企業成立之日起至該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六十七條 合營企業出據的單據、帳簿,均用中文書寫,季度、年度報表分別用中、×文書寫。人民幣為記帳的本位幣。對外幣的收支除應登記實際收付的外幣金額外,還應按照確定的匯率(根據中國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布的外匯牌價)折算為人民幣記帳。由于貨幣兌換率波動引起的損益應作為當年損益入帳。
對于外幣的現金、銀行存款,其它收付款項以及債務等,除按當日匯率折合為人民幣記帳外,還應按實際計算金額和收付的貨幣另行記帳。
第六十八條 合營企業應按季和按年度提出會計報表,分別報送甲乙雙方。合營企業的季度和年度報表分別報送××市稅務機關、合營企業主管部門、同級財政部門,年度報表還應抄送原審批機構。
報表格式應符合中國財政部和其它有關部門的規定。
1.每季的會計報表,應在季度終了的次月二十日前提出;
2.年度會計報表,應在次年的四月三十日前連同審計報告一并報出。
第六十九條 合營企業每年進行一次決算,如出現虧損,應由次一年的稅前收益中彌補,在補足各年度虧損及償還該期應償還的銀行貸款之前,不得分配當年的利潤。
合營企業經年度決算實現的利潤,在繳納合營企業所得稅、提取儲備基金、職工獎勵和福利基金、企業發展基金后,剩余的利潤,按甲乙雙方的出資比例每年分配一次,分配辦法由董事會決定。
各種基金的提留比例,由董事會決定。
第七十條 合營企業在中國銀行或中國銀行同意的其它銀行開立外匯帳戶和人民幣帳戶。
合營企業要在中國國外或香港、澳門地區的銀行開立外匯儲蓄帳戶,應向中國有關外匯管理部門辦理申請批準手續。
第十三章 審計
第七十一條 在合營企業的每個會計年度末,合營企業應責成審計師對企業的帳簿和單證記錄進行審計。該項審計須在不遲于該會計年度結束后的天內完成。經審計的會計報表連同審計師的報告應在完成后盡快提交給董事會及甲乙雙方。
第七十二條 甲乙雙方均有權在前條所述年度審計結束后的××個月之內,對合營企業的全部帳目進行審計。此種審計完成后,須向董事會提出審計報告。董事會應在收到該審計報告天內,對有關問題作出答復。
第七十三條 甲乙雙方均有權在各會計年度中,對一項特定的帳目或問題進行專項審計。此種專項審計須提前天書面通知對方,抄送總經理,并且應盡量不影響合營企業正常業務的進行。
第七十四條 根據第七十二條和第七十三條要求進行審計的一方,須自己另行聘請審計師或會計師進行審計。此種審計產生的費用由要求進行審計的一方負擔。
第十四章 土地使用費
第七十五條 合營企業自用地合同規定的時間起截至合營期限終止或合營企業提前解散時為止,每年按規定向中國政府土地主管部門交納所占用土地的使用費。
第十五章 合營期限
第七十六條 甲乙雙方的合營期限為××年,自合營企業成立之日起計算。原有建筑自雙方繳足第一批出資額之日起開始營業、改造。原有建筑的營業、改造和新建筑的建設為第一期,時間約為×年。新建筑物竣工后和原有建筑一起全面營業。第二期自全面營業開始之日為××年。
第七十七條 甲乙雙方同意延長合營期限時,應在合營期滿之前至少六個月,經董事會決議,并報中國有關當局批準。
如第七十六條所指第一期超出×年,董事會須提出延長期限的申請,報原審批機構審批。
合營企業在全面營業期間因故中斷三個月以上時,董事會應向中國原審批機構申請相應延長合營期限。
第七十八條 合營企業遇到下列任何一種情況時,應由董事會在天內作出解散合營企業的決議,提出解散申請書,經原審批機構批準后,可以提前終止和解散:
1.合營企業連續×年發生嚴重虧損,無力繼續經營,或虧損累計額超過注冊資本;
2.甲乙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或合營企業章程規定的義務,致使企業無法繼續經營;
3.因不可抗力或因發生甲乙雙方簽訂本合同時未曾預見到的事件,致使合營企業繼續經營明顯陷入困境;
4.合營企業不能達到其經營目的,而又無其它發展前途;
5.投資總額超出美元,甲乙雙方又無法提出有效的解決辦法;
6.經努力,合營企業得不到××銀行牽頭組織的國際銀團貸款;
7.經努力、合營企業無法同第五十三條所指的設計承包單位、施工承包單位及第四十七條所指的管理公司就委托條件等事項達成一致。
第十六章 違約的責任
第七十九條 甲乙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或合營企業章程規定的義務,或者因其他違反合同和章程的行為,而給另一方造成損失的,須負責對此損失實行賠償。
因一方違反合同或章程義務導致合同不得不提前終止的,不解除違約一方的賠償損失的責任。
第十七章 清算
第八十條 合營企業宣告解散時,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由董事會提出清算的程序和清算委員會人選,報企業主管部門審核并監督清算。
第八十一條 合營企業以清算當時的全部資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合營企業清償債務后剩余的全部財產,按照甲乙雙方的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第八十二條 合營企業期限屆滿進行清算時,固定資產(已折舊完畢,不留殘值)作價一美元由甲方購買,其它財產均按當時帳面價值計算。
合營企業中止合同進行清算時,固定資產及其它財產均按當時帳面價值計算。由清算發生的一切費用,從可分配的財產中優先支付。
上述兩款所指帳面價值,包括在稅后利潤進行分配時保留累存的固定資產折舊款和逐年累存的未分配凈收益。
第八十三條 合營企業清算后的財產,乙方分得的部分用幣支付。
合營企業解散后,各項帳冊和文件交由原中國合營者保存。
第十八章 保險
第八十四條 合營企業投保的各種險別,均須根據董事會的決定,向中國的保險公司投保。投保的險別、金額和期限及其它有關事宜,在保險合同中規定。
對中國的保險公司所未設的險別,可在中國境外的保險公司投保。
第十九章 適用的法律
第八十五條 本合同的成立、效力、解釋、履行以及有關本合同的爭議的解
決,均適用中國的法律。
第二十章 保守秘密
第八十六條 甲乙雙方對屬于合營企業經營、技術、銷售、管理和財務狀況中的秘密資料,不經對方同意不得單方面予以公開。
第八十七條 合營企業的合同、章程,以及本企業與其它單位間訂立的協議和合同,不經甲乙雙方同意不得向第三者公開。
第二十一章 不可抗力
第八十八條 由于地震、臺風、水災、火災、戰爭以及其它不能預見并且對其發生和后果不能避免或克服的不可抗力事故和事件,而直接影響本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約定的條件履行時,遇有上述不可抗力事故和事件的一方應立即將事故和事件情況電傳或電報通知對方,并應在天內立即提供事故和事件詳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和有效的證明文件。甲乙雙方應按照事故和事件對履行合同影響的程度盡快協商決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責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義務。因不可抗力事故和事件造成的損失,各方都不負賠償責任。
第二十二章 爭議的解決
第八十九條 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合同中發生的或者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應首先以友好精神力求協商解決。
如爭議未能協商解決,應提交有關仲裁機構進行仲裁。如甲方為原告,應在,根據該協會仲裁規則進行仲裁;如乙方為原告,應在,根據該委員會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都有約束力。
第九十條 在發生爭議和在協商、仲裁期間,除有爭議的問題外,甲乙雙方應繼續履行本合同中規定的各自應承擔的其它義務。
第二十三章 解除合同
第九十一條 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本合同失效:
1.第十七章規定的清算手續完成后;
2.乙方全部出資額轉讓給甲方后;
3.如果本合同簽字后六個月得不到中國政府審批機關批準。
第二十四章 附則
第九十二條 本合同及其附屬文件的修改、變更,須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并以書面形式確認。凡需經有關當局批準的,在獲得批準之后生效。
第九十三條 本合同的正本用中文和×文兩種文字寫成,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保存一份。兩種文字的文本具有同等效力。如發生歧義,甲乙雙方協商解決。
第九十四條 甲乙雙方之間就履行本合同或與其有關事宜相互的通知,凡與雙方各自的權利、義務有關的,應以書面形式進行。
前款的通知如采取電報或電傳形式,須隨后以航空掛號信函通知。
合營企業與乙方之間往來的文件、通知、會計報表、審計報表等,均須以航空掛號寄送。
雙方接受通知的地址,應在本合同中第一條寫明的法定地址。
第九十五條 甲乙雙方在合營期內未取得對方同意,不得使用、也不得讓第三者使用,或與其類似的名稱,進行與合營企業無關的活動。
第九十六條 本合同及其附屬文件,均自中國有關當局批準之日起生效。
第九十七條 本合同于×年×月×日,由甲乙雙方的授權代表在中國××市簽署。
甲方: 乙方: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鉆頭) 篇2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
合同編號:_________
中方: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
編碼:_________
聯系人: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
電子信箱:_________
外方:_________
國籍: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
編碼:_________
聯系人: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
電子信箱:_________
第一條?總則
1.1?_________公司是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成立的,并在法律上獲準從事經濟活動的,其總公司設在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_____省_________(以下簡稱中方);_________公司是遵照_________國法律成立的,其總公司設在_________(以下簡稱外方)。
1.2?中方和外方(以下簡稱雙方)同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及其有關法律的規定,共同成立一個合營企業。雙方同意抱著誠摯的態度遵守本合同。
第二條?合資企業名稱和地址
2.1?合營企業的中文全名稱:_________。
2.2?合營企業的英文全名稱:_________。外商投資企業除中文名稱外,也可以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登記外文名稱。合營企業的名稱應符合下列要求:
(1)要有字號或商號;
(2)要標明所屬行業或經營特點;
(3)組織形式;
(4)不得與國內同行業的另一企業名稱混同。
2.3?合營企業和注冊的地點設在_________。
第三條?合營企業的宗旨和經營范圍
3.1?合營企業以公正及合法的平等互利的商業原則為基礎進行經營,并以銷售其產品和提供服務而獲得合營企業滿意的利潤為指標。
3.2?合營企業應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取得經濟效益,并根據國際商業貿易實務慣例,使合營企業的效率、產量、價格、及交貨時間方面應具有競爭能力。
3.3?合營企業生產的_________產品并提供服務,面向中國國內市場和指定范圍的國際市場及有關的合營企業和企業銷售并履行合營企業確定的有關業務。
3.4?設立服務合營企業,經營合營企業所需的多項生活服務業務。
第四條?注冊資本與資金
4.4?合營企業為有限責任合營企業。雙方對合營企業的責任以雙方確認的投資額為限。合營企業的注冊資本以人民幣表示,也可以用合營各方約定的外幣表示。
4.6?合營企業各方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建筑物、廠房、機器設備或者其他物料、工業產權、專有技術、場地使用權等作價出資。以建筑物、廠房、機器設備或者其他物料、工業產權、專有技術作為出資的,其作價由合營各方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則協商確定,或者聘請合營各方同意的第三者評定。
4.7?外方出資的外幣,按繳款當日中國公布的基準匯率折算成人民幣或者套算成約定的外幣。中方出資的人民幣現金,需要折算成外幣的,按繳款當日中國公布的基準匯率折算。
4.8?外方作為投資的技術和設備,必須確實是適合我國需要的先進技術和設備。如果有意以落后的技術和設備進行欺騙,造成損失的,應賠償損失。
4.9?中方的投資可包括為合營企業經營期間提供的場地使用權。如果場地使用權未作為中方投資的一部分,合營企業應向中國政府繳納使用費。
4.10?外方以工業產權或者專有技術出資的,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能顯著改進現有產品的性能、質量,提高生產效率的;
(2)能顯著節約原材料、燃料、動力的。
4.11?外方以工業產權或者專有技術作為出資,應當提交該工業產權或者專有技術的有關資料,包括專利證書或者_____注冊證書的復制件、有效狀況及其技術特性、實用價值、作價的計算根據、與中方簽訂的作價協議等有關文件,作為合營合同的附件。
4.12?全部投資在合營企業成立(獲得營業執照簽發日)_________年內完成。第一次投資(中外方各投資_________元)在合營企業成立后1個月內完成,其余部分投資的時間,根據實際的需要,由董事會決定。
4.13?雙方在各自交納其投資額后,應由一個在中國注冊的會計師驗證,出具驗證書,由合營企業據此發出由正、副董事長簽署的投資證明書,證明書應載明下列事項:合營企業的名稱;合營企業成立的年、月、日;合資雙方的名稱和投資數額,投入資本的年、月、日,發給投資證書的年、月、日。投資證明書是非流通性的證據。雙方確認的注冊資本總額在合同期內不得減少。
4.14?合營一方向第三者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的,須經合營他方同意,并報審批機構批準,向登記管理機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合營一方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時,合營他方有優先購買權。合營一方向第三者轉讓股權的條件,不得比向合營他方轉讓的條件優惠。違反規定的,其轉讓無效。
4.15?合營企業注冊資本的增加、減少,應當由董事會會議通過,并報審批機構批準,向登記管理機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4.16?合營的任何一方,逾期未繳付或未繳清合同規定的出資額,該違約方應當按合同規定支付遲延利息或賠償損失。另外,守約方還可要求違約方賠償因其違約造成的可預見的損失。
4.17?延期出資或不出資應承擔支付延遲利息或者賠償損失的責任。出資貨幣的折算應以繳款當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基準匯率為準,“繳款當日”是指合同所規定的出資日,而不是實際繳款日。
第五條?董事會及組織機構
5.1?合營企業設董事會,其人數組成由合營各方協商,在合同、章程中確定,并由合營各方委派和撤換。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合營各方協商確定或由董事會選舉產生。中外合營者的一方擔任董事長的,由他方擔任副董事長。董事會根據平等互利的原則,決定合營企業的重大問題。
(1)董事會是合營企業的最高權力機構,決定合營企業的一切重大問題。
(2)董事會成員不得少于3人。董事名額的分配由合營各方參照出資比例協商確定。
(3)董事的_____為4年,經合營各方繼續委派可以連任。
(4)董事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1次,由董事長負責召集并主持。董事長不能召集時,由董事長委托副董事長或者其他董事負責召集并主持董事會會議。經1/3以上董事提議,可以由董事長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
(5)董事會會議應當有2/3以上董事出席方能舉行。董事不能出席的,可以出具委托書委托他人代表其出席和表決。
(6)董事會會議應當在合營企業法定地址所在地舉行。
5.2?需經董事會一致通過的事項包括:
(1)合營企業章程的修改;
(2)合營企業注冊資本的增加與轉讓;
(3)合營企業期限的延長、終止、解散和其清算及結業工作;
(4)合營企業的合并、分立;
(5)合營企業的發展規則和貸款計劃;
(6)合營企業的工作計劃,生產經營方案;
(7)合營企業年度財務預算、決算與年度會計報表;
(8)儲備基金、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合營企業發展基金的提取方案和年利潤分配方案;
(9)合營企業總經理和副總經理的任免及由總經理、副總經理提名的各部門的負責人的任免;
(10)合營企業經營管理的規章制度;
(11)合營企業的組織機構、人員編制、職工工資、獎勵、福利等實施辦法;
(12)合營企業的人員培訓計劃;
(13)其他有關雙方權益的重大問題。
5.3?董事長是合營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長不能履行職責時,應當授權副董事長或者其他董事代表合營企業。
5.4?總經理執行董事會會議的各項決議,組織領導合營企業的日常經營管理工作。在董事會授權范圍內,總經理對外代表合營企業,對內任免下屬人員,行使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5.5?總經理、副總經理由合營企業董事會聘請,可以由中國公民擔任,也可以由外國公民擔任。
5.6?經董事會聘請,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可以兼任合營企業的總經理、副總經理或者其他高級管理職務。
5.7?總經理處理重要問題時,應當同副總經理協商。總經理或者副總經理不得兼任其他經濟組織的總經理或者副總經理,不得參與其他經濟組織對本企業的商業競爭。
5.8?總經理、副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有營私舞弊或者嚴重失職行為的,經董事會決議可以隨時解聘。
第六條?雙方的責任和義務
6.1?中方和外方,應盡力以最有效和最經濟的辦法實現合營企業的經營宗旨和目標并在現行法律和允許的營業范圍內雙方選派有資格、有經驗的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在合營企業勤勉地進行營業。
6.2?中方有責任和義務協助合營企業辦理下列事宜:
(1)協助合營企業向中國有關主管部門辦理申請批準、登記注冊、領取營業執照等事宜;
(2)根據中國有關法律,協助合營企業申請獲得可能范圍內的稅收減免待遇;
(3)協助合營企業收集有關中國市場需求,產品競爭能力和銷售機會的發展趨勢等方面的信息;
(4)協助外籍工作人員申請前往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入境簽證和提供在中國境內的公務旅行方便;
(5)協助合營企業安排工作人員的辦公、住宿、膳食、交通、醫療等事項;
(6)協助合營企業聘請中國籍職員、工程師、技術人員、工人和翻譯人員;
(7)協助合營企業向中國及國家外匯管理局同意的銀行申請開立外幣和人民幣帳戶;
(8)協助合營企業聯系在中國境內的物資運輸、進出口報關等手續;
(9)中方在可能的情況下應合營企業的請求對其他需辦的事情應予以協助。
6.3?外方有責任和義務協助合營企業辦理下列事宜:
(1)指導和協助合營企業解決技術、經營管理等方面的問題,提供先進而適用的技術和經營管理的經驗,從而為獲取最大限度的經營效益,為爭取其產品的優質并承擔其技術責任;
(2)為合營企業制定并提供有關制造工藝、設備保養、安全、物資儲存等工作細則及規定;
(3)經和中方協商后,協助合營企業制定培訓計劃,在外方所屬工廠及雙方都能接受的地點,培訓中方人員,使中方人員在培訓計劃規定的時間內,能夠掌握有關技術工藝和專門技能;
(4)協助合營企業收集與合營企業業務有關的、適用的技術、工藝、經濟信息及法律資料。
第七條?籌建工作
7.1?董事會應在合營企業成立之日起_________天內委派籌建小組(以下簡稱籌建組)。籌建組工作計劃由董事會決定,籌建組由_________名組員組成,由各方提兩名組員,包括一名組長及一名副組長。董事會應指派由雙方提名的組員,并從提名組員中選出組長和副組長,但董事會有權隨時解任任何組員。任一方提名的組員被解任時,該方應提名一位接任人選,該名參與籌建組的接任人選需經董事會批準。
7.2?新廠房的建筑,籌建小組負責聯系建筑設計的批準,監督設備及材料采購,制訂建筑工程時間表,提供技術管理,確保建筑工程進度,妥善保管其報告、圖紙、檔案及其他資料。籌建小組在日常工作方面積極合作,并在新廠房建筑期間至少每星期開會一次,商討建筑工程進度和質量,此會議應做記錄并由組長和副組長簽署。
7.3?至少有_________名籌建小組組員(包括組長)予以建議時,總經理方可代表合營企業與承建企業簽訂建筑合同和其他有關合同。每份建筑合同規定的工程應在中國有關單位允許承建該工程范圍之內。一切工作應按照合同內載明的時間表執行。全部建筑及有關成本費不得超出該合同內載明的數額。
第八條?引進技術
8.1?引進技術,是指合營企業通過技術轉讓的方式,從第三者或者合營者獲得所需要的技術。
8.2?合營企業引進的技術應當是適用的、先進的,使其產品在國內具有顯著的社會經濟效益或者在國際市場上具有競爭能力。
8.3?在訂立技術轉讓協議時,必須維護合營企業_____進行經營管理的權利,并參照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要求技術輸出方提供有關的資料。
8.4?合營企業訂立的技術轉讓協議,應當報審批機構批準。
8.5?技術轉讓協議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1)技術使用費應當公平合理;
(2)除雙方另有協議外,技術輸出方不得限制技術輸入方出口其產品的地區、數量和價格;
(3)技術轉讓協議的期限一般不超過10年;
(4)技術轉讓協議期滿后,技術輸入方有權繼續使用該項技術;
(5)訂立技術轉讓協議雙方,相互交換改進技術的條件應當對等;
(6)技術輸入方有權按自己認為合適的來源購買需要的機器設備、零部件和原材料;
(7)不得含有為中國的法律、法規所禁止的不合理的限制性條款。
第九條?場地使用權及其費用
9.1?合營企業使用場地,必須貫徹執行節約用地的原則。所需場地,應當由合營企業向所在地的市(縣)級土地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查批準后,通過簽訂合同取得場地使用權。合同應當訂明場地面積、地點、用途、合同期限、場地使用權的費用(以下簡稱場地使用費)、雙方的權利與義務、違反合同的罰則等。
9.2?合營企業所需場地的使用權,已為中方所擁有的,中方可以將其作為對合營企業的出資,其作價金額應當與取得同類場地使用權所應繳納的使用費相同。
9.3?場地使用費標準應當根據該場地的用途、地理環境條件、征地拆遷安置費用和合營企業對基礎設施的要求等因素,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并向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和國家土地主管部門備案。
(1)場地使用費在開始用地的5年內不調整。以后隨著經濟的發展、供需情況的變化和地理環境條件的變化需要調整時,調整的間隔期應當不少于3年。
(2)場地使用費作為中方投資的,在該合同期限內不得調整。
(3)從事農業、畜牧業的合營企業,經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同意,可以按合營企業營業收入的百分比向所在地的土地主管部門繳納場地使用費。
(4)在經濟不發達地區從事開發性的項目,場地使用費經所在地人民政府同意,可以給予特別優惠。
(5)合營企業取得的場地使用權,其場地使用費應當按合同規定的用地時間從開始時起按年繳納,第一日歷年用地時間超過半年的按半年計算;不足半年的免繳。在合同期內,場地使用費如有調整,應當自調整的年度起按新的費用標準繳納。
第十條?購買與銷售
10.1?合營企業所需的機器設備、原材料、燃料、配套件、運輸工具和辦公用品等(以下簡稱物資),有權自行決定在中國購買或者向國外購買。
(1)合營企業需要在中國購置的辦公、生活用品,按需要量購買,不受限制。
(2)合營企業在合營合同規定的經營范圍內,進口本企業生產所需的機器設備、零配件、原材料、燃料,凡屬國家規定需要領取進口許可證的,每年編制一次計劃,每半年申領一次。外方作為出資的機器設備或者其他物料,可以憑審批機構的批準文件直接辦理進口許可證進口。超出合營合同規定范圍進口的物資,凡國家規定需要領取進口許可證的,應當另行申領。
10.2?合營企業有權自行出口其產品,也可以委托外方的銷售機構或者中國的外貿合營企業代銷或者經銷。
合營企業生產的產品,可以自主經營出口,凡屬國家規定需要領取出口許可證的,合營企業按照本企業的年度出口計劃,每半年申領一次。
10.3?合營企業在國內購買物資的價格以及支付水、電、氣、熱、貨物運輸、勞務、工程設計、咨詢、廣告等服務的費用,享受與國內其他企業同等的待遇。
10.4?合營企業與中國其他經濟組織之間的經濟往來,按照有關的法律規定和雙方訂立的合同承擔經濟責任,解決合同爭議。
10.5?合營企業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及中國利用外資統計制度的規定,提供統計資料,報送統計報表。
第十一條?利潤分配及稅務
11.1?合營企業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的規定,繳納各種稅款。合營企業的職工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繳納個人所得稅。合營企業進口下列物資,依照中國稅法的有關規定減稅、免稅:
(1)按照合同規定作為外方出資的機器設備、零部件和其他物料(其他物料系指合營企業建廠(場)以及安裝、加固機器所需材料,下同);
(2)合營企業以投資總額以內的資金進口的機器設備、零部件和其他物料;
(3)經審批機構批準,合營企業以增加資本所進口的國內不能保證生產供應的機器設備、零部件和其他物料;
(4)合營企業為生產出口產品,從國外進口的原材料、輔料、元器件、零部件和包裝物料。
11.3?合營企業生產的出口產品,除中國限制出口的以外,依照中國稅法的有關規定減稅、免稅或者退稅。
11.4?外方將分得的凈利潤用于在中國境內再投資時,可申請退還已繳納的部分所得稅。
第十二條?勞動管理與工會
12.1?合營企業有權:
(1)可以_____經營自己的企業,可以雇用外籍人員擔任技術和管理工作;
(2)雇用中國職工,由合營企業自行招聘,按擇優原則考核錄用,勞資雙方簽訂合同。經采用的職工,可試用3個月至6個月;企業因生產、技術條例發生變化而多余的職工,經過培訓不能適應要求而在本企業內又無法改調其他工種的職工,可予以解雇;對違反合營企業規章制度,并造成不良后果的職工,可以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記過、減薪、直至開除的處分;
12.2?視合營企業經營的需要,自行確定采用計件或計時、計日、計月工資制;
12.3?雇用的外籍職工、華僑職工、港澳職工在繳納個人所得稅后的工資和其他正當收入,可按外匯管理辦法的規定,通過中國或其他銀行匯出;合營企業在繳納合營企業所得稅后的合法利潤,可按外匯管理的規定,通過中國或其他銀行匯出;
12.4?合營企業因故中途停業,經向有關部門申報理由,辦理清債手續,其資產可轉讓,資金可匯出。
12.5?合營企業對于因生產、技術條件發生變化而多余的職工,經過培訓不能適應要求、也不宜改調其他工種的職工,可以解雇;但是必須按照勞動合同,由企業給予補償。
12.6?合營企業對于違反企業規章制度、造成一定后果的職工,可以根據情節輕重,給予必要的處分。
12.7?合營企業職工因有特殊情況,按照勞動合同規定,通過工會向企業提請辭職時,企業應予同意。
12.8?合營企業職工的工資標準、獎勵、津貼等制度,由董事會討論決定。合營企業提取的職工獎勵和福利基金,必須用于對職工的獎勵和集體福利。合營企業必須按照中國法律的規定,支付中方職工勞動_____、醫療_____等費用。合營企業必須執行中國政府有關_____的規章制度,保證安全生產和文明生產,中國政府勞動部門有權監督檢查。
12.9?合營企業職工有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和《中國工會章程》的規定,建立基層工會組織,開展工會活動。
12.10?合營企業董事會會議討論合營企業的發展規劃、生產經營活動等重大事項時,工會的代表有權列席會議,反映職工的意見和要求。
12.11?董事會會議研究決定有關職工獎懲、工資制度、生活福利、_____和_____等問題時,工會的代表有權列席會議,董事會應當聽取工會的意見,取得工會的合作。
12.12?合營企業應當積極支持本企業工會的工作。合營企業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的規定為工會組織提供必要的房屋和設備,用于辦公、會議、舉辦職工集體福利、文化、體育事業。合營企業每月按企業職工實際工資總額的2%撥交工會經費,由本企業工會按照中華全國總工會制定的有關工會經費管理辦法使用。
第十三條?會計與審計
13.1?合營企業的財務與會計制度,應當按照中國有關法律和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結合合營企業的情況加以制定,并報當地財政部門、稅務機關備案。合營企業設總會計師,協助總經理負責企業的財務會計工作。必要時,可以設副總會計師。
13.2?合營企業設審計師(小的企業可以不設),負責審查、稽核合營企業的財務收支和會計賬目,向董事會、總經理提出報告。
13.3?合營企業會計年度采用日歷年制,自公歷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為一個會計年度。
13.4?合營企業會計采用國際通用的權責發生制和借貸記賬法記賬。一切自制憑證、賬簿、報表必須用中文書寫,也可以同時用合營各方商定的一種外文書寫。
13.5?合營企業原則上采用人民幣作為記賬本位幣,經合營各方商定,也可以采用某一種外國貨幣作為記賬本位幣。
13.6?合營企業的賬目,除按記賬本位幣記錄外,對于現金、銀行存款、其他貨幣款項以及債權債務、收益和費用等,與記賬本位幣不一致時,還應當按實際收付的貨幣記賬。
13.7?以外國貨幣作為記賬本位幣的合營企業,其編報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折算為人民幣。
13.8?因匯率的差異而發生的折合記賬本位幣差額,作為匯兌損益列賬。記賬匯率變動,有關外幣各賬戶的賬面余額,于年終結賬時,應當按照中國有關法律和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會計處理。
13.9?合營企業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繳納所得稅后的利潤分配原則如下:
(1)提取儲備基金、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企業發展基金,提取比例由董事會確定;
(2)儲備基金除用于墊補合營企業虧損外,經審批機構批準也可以用于本企業增加資本,擴大生產;
(3)按照本條第(一)項規定提取三項基金后的可分配利潤,董事會確定分配的,應當按合營各方的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13.10?以前年度的虧損未彌補前不得分配利潤。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潤,可以并入本年度利潤分配。
13.11?合營企業應在財務年度內,每季終結_________天內編制季度財務報表,并將該財務報表的副本分送中、外方及各董事。財務報表應包括該會計期間終結時有關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并以中英文編制。由合營企業主管財務的職員簽署是真實正確無誤的。
13.12?合營企業應在財務年度終結后_________天內編制年度財務報表,并將財務報表的副本分送中、外方及各董事。年度財務報表包含截止該財務年度終結時有關資產負債表及損益報表。財務報表應以中英文編制并由董事會委托的經中國政府注冊的一家會計事務所予以審計并證明是真實、正確無誤的。
13.13?中方和外方有權隨時在合營企業每個財務年度終結后_________個月內自費派審計師審查合營企業的經營帳目及記錄。
第十四條?外匯管理
14.1?合營企業的一切外匯事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和有關管理辦法的規定辦理。
14.2?合營企業憑營業執照,在境內銀行開立外匯賬戶和人民幣賬戶,由開戶銀行監督收付。
14.3?合營企業在國外或者港澳地區的銀行開立外匯賬戶,應當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或者其分局批準,并向國家外匯管理局或者其分局報告收付情況和提供銀行對賬單。
14.5?合營企業在國外或者港澳地區設立的分支機構,其年度資產負債表和年度利潤表,應當通過合營企業報送國家外匯管理局或者其分局。
14.6?合營企業根據經營業務的需要,可以向境內的金融機構申請外匯貸款和人民幣貸款,也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從國外或者港澳地區的銀行借入外匯資金,并向國家外匯管理局或者其分局辦理登記或者備案手續。
14.7?合營企業的外籍職工和港澳職工的工資和其他正當收益,依法納稅后,減去在中國境內的花費,其剩余部分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購匯匯出。
第十五條?協議的生效和合資期限
15.1?本合同經中華人民共和國主管部門批準后,合營企業收到批準書后的1個月內應向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登記手續,領取營業執照。主管審批部門批準之日,即為本合同生效之日。本合同生效日以前雙方所簽署的一切意向書與其他文件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自動失效。
15.2?本合同有效期限是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期滿之日止,合營企業的合資期限為_________年。若合營企業業務有發展,注冊資本需增多,則合資期限可延長。延長期限屆時將另行商定。
15.3?當期限屆滿前_________個月,雙方同意終止合同之外,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規定,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合營企業的期限可繼續作每次為期_________年的延長。
15.4?若因任何原因或任何一方造成終止合同,均需報原合同批準之機構批準。
第十六條?轉讓
16.1?合營企業的任何一方未經董事會一致通過及中國主管審批部門的批準,不得向第三者轉讓、抵押、出售或其他方式處置其全部或部分股份。若一方要轉讓股份,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1)合營企業的一方希望轉讓其在合營企業的全部或部份股份時,合營企業他方有優先購買權;
(2)為優先給受讓方,在轉讓方提出書面轉讓要求后_________天內作出答復,否則轉讓方有權向第三者轉讓;
(3)合營企業一方向第三者轉讓其全部或部份投資時,第三者的資格和信譽必須獲得他方的書面認可,轉讓的條件不得比向合營企業他方轉讓的條件優惠,轉讓方應將其受讓方關于轉讓的相應部份權利和義務的書面協議兩份副本,提交給合營企業他方;
(4)合營企業營業,不得使合營企業的工作受到妨礙或組織機構受到影響;在批準轉讓后,合營企業應在_________天內向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七條?解散和清算
17.1?合營企業在下列情況下解散:
(1)合營期限屆滿;
(2)企業發生嚴重虧損,無力繼續經營;
(3)合營一方不履行合營企業協議、合同、章程規定的義務,致使企業無法繼續經營;
(4)因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遭受嚴重損失,無法繼續經營;
(5)合營企業未達到其經營目的,同時又無發展前途;
(6)合營企業合同、章程所規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已經出現。
17.2?合營企業宣告解散時,應當進行清算。合營企業應當按照《外商投資企業清算辦法》的規定成立清算委員會,由清算委員會負責清算事宜。
(1)清算委員會的成員一般應當在合營企業的董事中選任。董事不能擔任或者不適合擔任清算委員會成員時,合營企業可以聘請中國的注冊會計師、律師擔任。審批機構認為必要時,可以派人進行監督。
(2)清算費用和清算委員會成員的酬勞應當從合營企業現存財產中優先支付。
(3)清算委員會的任務是對合營企業的財產、債權、債務進行全面清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目錄,提出財產作價和計算依據,制定清算方案,提請董事會會議通過后執行。
(4)清算期間,清算委員會代表該合營企業起訴和應訴。
17.3?合營企業以其全部資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合營企業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按照合營各方的出資比例進行分配,但合營企業協議、合同、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17.4?合營企業解散時,其資產凈額或者剩余財產減除企業未分配利潤、各項基金和清算費用后的余額,超過實繳資本的部分為清算所得,應當依法繳納所得稅。合營企業的清算工作結束后,由清算委員會提出清算結束報告,提請董事會會議通過后,報告審批機構,并向登記管理機構辦理注銷登記手續,繳銷營業執照。
17.5?合營企業解散后,各項賬冊及文件應當由原中方保存。
第十八條?_____
18.1?在合同期內,合營企業總經理與第一副總經理擬根據不同階段不同業務共同提出合營企業投保的項目。在價格、服務同等條件下,應優先向中國_____合營企業投保。
18.2?合營企業的各項_____應在中國人民_____合營企業投保。
第十九條?適用的法律
19.1?合營企業的建立、經營、管理、稅務、進出口物資、勞動管理、土地使用、人員出入境及其他活動應遵守經頒布的_________的有關法律、規章及條例。在此法律、規章及條例中尚無規定時,合營企業應遵守經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令、規章及條例。合營企業亦應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19.2?合營企業的財產、權利和外方的投資、利潤分成,根據本合同規定外方應得的數額及外方的一切合法權益,應受經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廣東省法律、法令、規章及條例的保護。
第二十條?爭執的解決和_____
20.1?在執行本合同所發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執,首先應由雙方友好協商解決。
20.2?由于本合同引起中方與外方之間的任何爭執,首先應由董事會以互相信任的精神協商解決。若于三十(30)天內未能解決時,中方和外方可選擇第三方進行調解。
20.3?若調解于_________天內不能解決時,其爭執應由_____作最終裁決。_____小組由三名_____員組成,中方指派一名,外方指派一名,第三名_____員由中、外方指派的兩名_____員共同商定。若被指派的兩名_____員,意見分歧,則第三名_____員應由______________院指派,并任_____小組_____,_____地點在_________。
20.4?_____的裁定是終局的,對雙方都有約束力,_____費由敗訴方負擔或由_____機構裁定。
第二十一條?不可抗力
21.1?雙方遇有無法控制的事件或情況,應視為不可抗力事件,但不僅限于火災、風災、水災、地震、爆炸、戰爭、_____、_____、傳染病及瘟疫。若由于不可抗力事件導致任何一方不能履行本合同規定的義務時,應把本合同規定的履行義務的時間延長,延長的時間應與遭受不可抗力事件所延誤的時間相等。
21.2?受不可抗力事件影響的任何一方應立即以電報或電傳把發生不可抗力事件通知另一方,并隨后于_________天內用航空掛號信經政府有關當局或部門確認的發生不可抗力事件的證明書寄給另一方。若因遭受不可抗力引起的延誤超過_________天時,應通過友好協商確定,為仍繼續執行協議或提前終止協議。
第二十二條?合同文字和語言
22.1?本合同包括主件和附件,其附件和主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附件條款與合同主件的相應條款發生矛盾時,應以合同主件為準。
22.2?本合同修訂須經雙方討論通過,形成正式文件。經主管部門審批,審批后的文件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22.3?本合同內書寫的標題,僅為醒目所列,不影響條款的意義和解釋。
22.4?本合同及附件用中文、英文書寫,而兩種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2.5?合營企業全部重要文件,一律用中、英兩種文字書寫。兩種文字本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2.6?雙方同意以漢語和英語為工作語言。
第二十三條?文本
本合同的中文本、英文原本一式肆份,每種文本雙方各執兩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意大利_____有限公司 浙江_______管業有限公司是根據中國法律成立的以鋁塑管材和管件為主要產品的有限公司,甲方系浙江_______ 管業有限公司的股東,擁有浙江_______管業有限公司_______%的股權。為了擴大企業發展規模,提高企業的管理水平,提升產品的質量,甲方同意將_______%的股權轉讓乙方。同時雙方組建中意合資浙江______________管業有限公司,雙方經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甲方同意以經評估審計并經甲、乙雙方確認的現浙江_______管業有限公司的凈資產為依據將其投有的_______%的股權轉讓給乙方。其中______________向乙方轉讓_______%的股權,______________和______________各向乙方轉讓_______%的股權。股權轉讓后,中意合資浙江_______管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合資公司)即由甲方和乙方投資設立,其中______________享_______%的股權,______________和______________各享有_______%的股權,乙方享有_______%的股權。 第二條雙方一致同意股權轉讓的價格在依本協議第三條的規定對浙江______________管業有限公司的凈資產評估審計后由雙方協商確定。乙方的股權轉讓款應在具體的股權協議簽訂后十個工作日內支付到浙江______________管業有限公司的帳戶內,甲方承諾在收到全部股權轉讓款后馬上申請辦理浙江______________管業有限公司的工商變更登記手續。 第三條雙方一致同意在本協議簽署后共同委托審計機構對浙江______________管業有限公司的有形資產進行審計評估,其中對土地使用權、廠房、機器設備、產品半成品及原材料以及無形資產(包括但不限于的專利權、商標權、商譽和銷售網絡等)以評估的方法確定其價值,公司的債權債務以審計的方法確認。 評估審計機構對浙江______________管業有限公司的資產狀況應出具評估審計報告,(評估審計的基準日為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第四 條合資公司董事會由五人組成,其中甲方推薦三名董事,乙方推薦二名董事,董事長由甲方派出擔任,副董事長由乙方派出擔任。 甲、乙雙方共同參加對合資公司的管理,現浙江______________管業有限公司的管理員工全部留任并根據能力和崗位改置的需要由董事會重新聘任。 第五條現浙江______________管業有限公司投資到西藏大元置業有限公司的_______%的股權和座落于諸暨市店口鎮現浙______________管業有限公司對面的_______畝國有土地使用權不列入本次轉讓的資產范圍(具體以雙方的確認為準),上述二塊資產及銀行貸款的本息均由甲方自行享有和承擔。合資公司成立后,如甲方對上述歸屬于甲方個人所有的資產行使權利時,合資公司應予以協助,但甲方行使權利時不應對合資公司造成損害。 第六條乙方參股后,乙方在中國加工訂購的產品訂單原則上應由合資公司來進行生產供應。合資公司按向外商加工出口的同質量、同類產品的平均價格來承接乙方的訂單加工業務并保證按時交貨。 合資公司應積極地開展外貿業務,擴大銷售渠道。在合資公司生產任務緊張時,如乙方訂單價格與其他客戶相同時,合資公司應盡量滿足共同客戶的需要或協商處理。 第七條合資公司成立后,乙方應對合資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和技術產品的開發提供支持,同意合資公司的管理干部到乙方進行企業管理的培訓,費用由合資公司承擔。 第八條甲、乙雙方同意在成立中意合資浙江______________管業有限公司同時由甲、乙雙方組建中意合資浙江______________管業有限公司,注冊資金約_______萬美元,其中甲方出資_______萬美元,乙方出資_______萬美元。中意合資浙江______________管業有限公司的經營范圍以生產和銷售塑料管和銅管件為主,具體經營范圍在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為準。 合作協議達成后,雙方同意馬上在諸暨市店口鎮向政府申請受讓_______畝工業用地的土地使用權用于廠房建設。 第九條甲方向乙方轉讓浙江______________管業有限公司_______%的股權和本協議第八條規定的組建中意合資浙江______________gf管業有限公司、購買_______畝土地使用權是互為條件的,屬一個整體,任何一項條件如不履行,本協議則自動終止。 r> 第十條成立合資公司和組建中意合資浙江______________管業有限公司所需的各種文件由甲方起草準備。 第十一條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經過協商可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條本協議經甲、乙雙方簽署后即生效。 第十三條本協議一式肆份,甲、乙雙方各執二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工業類合同參考格式(樣本三) 目 錄 前言 1)定義 2)公司名稱、法定地址 3)宗旨、經營范圍 4)注冊資本和投資 5)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 6)權利、債務和責任 7)董事會 8)經營管理機構 9)技術投資和技術轉讓 10)生產計劃、購買和銷售 11)銀行帳戶和外匯安排 12)財務、會計、審計、保險 13)稅務 14)公司職工的雇用、解雇及工資、福利 15)籌備期 16)工會 17)期限、解散和清算 18)不可抗力 19)保密 20)違約責任 21)爭議的解決和適用法律 22)合同文件和文字 23)合同有效期及修改 24)通知 附件、會計程序 序 言 (以下簡稱甲方)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組織并建立的獨立法人。其總部設在。 (以下簡稱乙方)其主要業務所在地設在。 雙方經過友好協商同意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就下列各條款及其附件的內容達成協議,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定義 除因特殊需要在本合同上下文中另有明確含義外,下列名詞詞語在本合同中的定義如下: 1.1 公司是指甲乙雙方合資經營的×公司。 1.2 專有技術(Know-How)是指×方從獲得的按技術轉讓和許可證合同轉讓給公司的,為設計、生產、制造和銷售本公司產品,以及為改進本公司這些產品進行技術改造所需的一切專有技術、知識、經驗和技能。它包括技術資料、圖紙、試驗方法、試驗報告、制造工藝、設備說明書、質量控制、計算機程序與應用、安裝與調試方法、企業管理、銷售、技術服務和×方通過其關聯公司派遣的技術人員、管理人員與工人所掌握的各種經驗、知識和技巧。 1.3 專利(Patent)是指×方從其關聯公司得到,以×方在×國和其他國家已獲取專利和將據技術轉讓和許可證合同轉讓給公司的發明。 1.4 合同產品是指公司按本合同附件中所列的要求而設計、生產、制造、安裝和調試的電站鍋爐、工業鍋爐和有關產品。 1.5 工業鍋爐是指壓力小于公斤/平方厘米,容量小于噸/小時的蒸汽鍋爐和不同容量等級的熱水鍋爐。 1.6 電站鍋爐是指容量大于或等于MW,用于發電的鍋爐。 1.7 簽字日期是指合資經營雙方正式簽訂本合同的日期。 1.8 批準日期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經濟貿易部正式批準本合同的日期。 1.9 成立日期是指在上述當局批準后,由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注冊登記,簽發本公司營業執照的日期。 1.10 籌備期是指成立日期后,不超過×個月這一段時間。 1.11 開業日期是指籌備期結束,公司開始營業和生產的日期。 1.12 合同是指本合同及其附件。 1.13 關聯公司是指合營任何一方具有法人地位的任何直接或間接的母公司及合營任何一方或直接或間接母公司的子公司。 1.14 主管部門是指。 第二條 公司名稱、法定地址 2.1 雙方同意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以及其它有關法律、法令和條例共同組成有限責任公司,其中文名稱為,英文名稱為,法定地址是。 2.2 本公司的名稱和地址未經甲乙雙方一致書面同意,不得變更。本公司改組、變更或期滿時,應分別報請對外經濟貿易部批準和工商行政管理局變更或撤銷注冊。 2.3 本公司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法人,是有限責任公司。公司的一切活動應遵守中國有關的法律、法令、條例和規定。 2.4 當公司合營期滿、終止、解散或×方不再是公司資產擁有者時,×方同意在公司完成量后一個銷售合同交貨后,更改公司的名稱,并使更改后的公司名稱不再有或類似字樣。×方和公司將盡量大努力在合營期滿、終止或解散或×方不再是資產擁有者之后六個月內,完成公司名稱的更改。 2.5 根據業務發展需要,經董事會同意,報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經濟貿易部批準,公司可在中國設立分公司、子公司、關聯公司、辦事處和代理機構,或其在他國家和地區設立銷售機構。 第三條 宗旨、經營范圍 3.1 公司的宗旨是在中國設計、生產、制造和裝配電站鍋爐、工業鍋爐和有關產品及服務,并在中國國內和國外銷售這些產品,以獲取合理的利潤。經董事會決定,并經中國政府有關部門批準,公司可以從事其它適當的經營活動。 3.2 公司的經營范圍如下: (1)設計、生產、制造和銷售各種電站鍋爐、工業鍋爐和其它有關產品; (2)裝配、維修、保養和調試上述產品; (3)進口有關上述產品的原材料或部件,在國內外市場上銷售上述產品。 3.3 公司的生產、銷售和發展規劃如下: (1)初期目標: ×年前公司達到年生產千瓦電站鍋爐和蒸噸/時工業鍋爐的能力。×年前公司達到年生產能力千瓦電站鍋爐和蒸噸/時的能力。 產品質量應達到國際標準并有合理的盈利。公司產品以、千瓦電站鍋爐為主。 (2)發展目標: ×年以后根據市場需要,公司將把千瓦電站鍋爐和超臨界參數鍋爐作為發展目標。 第四條 注冊資本和投資 4.1 公司×年投資總額為美元,注冊資本為美元。甲方認繳百分之,為美元,乙方認繳百分之,為美元。公司注冊資本由甲乙雙方按其出資比例分×期交付。每期的應繳數額如下: ①從公司成立日期起的×個月內,甲方應以價值美元的廠房、建筑物、機器設備和庫存物資做為其投資;乙方應以美元現金和價格美元的技術做為其投資。 ②×年,甲乙雙方各繳美元,甲乙雙方各累計認繳股本美元 ③×年,甲乙方雙各繳美元并從各方在公司分享的利潤中各拿出美元做投資(資本化的利潤);甲乙雙方各累計認繳股本美元。 ④×年,甲乙雙方從各方在公司分享的利潤中各拿出美元作為投資;甲乙雙方各累計認繳股本美元。 ⑤×年,甲乙雙方從各方在公司分享的利潤中各拿出美元做為投資;甲乙雙方累計認繳股本美元。 對于上述4.1①、②、③等項中提到的×方現金投資,董事會有權決定接受×方用公司所需要的先進機器設備來代替×方的現金投資。 4.2 甲乙雙方出資方式分別為:×方以廠房、建筑物、機器、設備、庫存物資和人民幣現金作為出資。×方以先進的機器、設備、許可證技術和外匯現金作為出資。 4.3 雙方以各自認繳的出資額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雙方按各自在注冊資本中的出資比例分享利潤,分擔風險和損失。 4.4 雙方向公司繳清每期應繳的股金后,由公司聘請的在中國注冊的會計師驗資并出具驗資報告。驗資報告的稽核由一個國*會計事務所和一個中國注冊的會計事務所承擔。國*會計事務所承擔的上述稽核費用由×方負擔,中國注冊的會計事務所承擔的稽核費用由×方負擔。根據驗資結果,公司將分別向雙方頒發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應包括下列各項: (1)公司名稱; (2)公司成立年、月、日; (3)出資者的名稱及其出資金額,包括投資內容附件中雙方同意的對實物出資的作價; (4)出資年、月、日; (5)出資證明書簽發年、月、日。 4.5 出資證明書由董事長和副董事長聯名簽發。 4.6 由于特殊情況,×方需要把其在公司注冊資本中所占份額的一部分或全部出售或者轉讓給×方的一家關聯公司時,如果符合下列條件,×方將給出示書面的認可,①該關聯公司必須能象×方一樣,有效地履行本合同規定的所有義務;②該關聯公司同×方一樣從獲得同樣條件的擔保,擔保該關聯公司履行本合同的義務;③這種出售或轉讓要呈報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經濟貿易部審查和批準。 除上述情況外合營的任何一方欲轉讓、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處置其在公司注冊資本中所占份額的全部或一部分,均須事先征得合營他方的同意,合營任何一方在取得他方同意以后需按下列規定進行其在公司注冊資本中所占份額的轉讓、出售或處置: (1)當任何一方(以下簡稱“處置方”)希望轉讓、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處置其在公司注冊資本中所占份額的的全部或一部分時,該處置方應書面通知合營他方,并給以合營他方×個月的優先購買權,該優先購買權的期限從合營他方收到該通知之日起算。處置方向合營他方提出的條件應與向任何第三方受讓者或購買者提出的條件相同。 如果合營他方在×個月以內未行使其優先購買權,處置方可按向合營他方提出的相同條件,將其在注冊資本中所占份額出讓給第三方。 如果選擇購買處置方在注冊資本中所占份額的不止一家,這些購置方將按其購買份額的比例分享利潤和虧損。 (2)處置方應向其他方提供處置方和第三方簽訂的股分轉讓或出售協議。 (3)公司的經營和本合同的履行將不受公司注冊資本的轉讓、出售或任何其他方式處置的影響。 (4)第三方受讓人和購買人向合營其他方擔保他將完整、忠實地履行處置方根據本合同應履行的一切義務和責任。 合營任何一方根據本條款的規定轉讓、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處置其在本公司注冊資本中所占份額的全部或一部分,應經公司董事會同意,并報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經濟貿易部批準,得到必要的批準以后,公司將到當地工商管理局辦理變更手續。 4.7 雙方出資比例需要變更,應經董事會討論一致作出決定,并征得合營雙方書面同意后報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經濟貿易部批準生效。 4.8 雙方在收到董事會增資決議和經雙方書面認可后,必須在董事會規定的期限內按照各自的出資比例提供再投資。 4.9 公司注冊資本在公司合營期內不得減少。 4.10 公司開業日期起的第×年至第×年,公司應對其使用的場地按每年每平方米人民幣×元支付使用費。公司使用面積,經雙方同意可進行調整,以反映實際使用土地的情況。在×年之后,場地使用費的增或減,將按中國有關法令和規定執行,公司應簽訂一項包含本條款的土地使用合同。 4.11 雙方的投資按出資日期的中國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布的匯率(按買價和賣價的平均值)換算為人民幣。出資日期是指建筑物、設備、庫存物資和儀器的提交日期,也就是公司收到這些資產的日期,第一次技術出資日期是公司收到第一張收據日期。雙方股本不應因匯率浮動而變化。由匯率浮動而造成的損失和收益,其損益部分應記入公司帳簿內,因而不影響4.1條所規定的甲乙雙方的股權百分比。 第五條 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 5.1 公司年凈利潤為公司毛利潤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法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后的利潤。 5.2 合資經營期間,公司每年營業的凈利潤,扣除董事會決定的儲備基金、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企業發展基金后的余額作為可分配利潤,按雙方出資比例進行分配。儲備基金、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企業發展基金應超過凈利潤的%。 5.3 當董事會決定分配利潤時,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的頭×個月內,分配上一會計年度的利潤(如果有的話)。 5.4 任一會計年度如有虧損,可將此虧損并入下一會計年度,并由下一會計年度利潤彌補,在虧損未完全得到彌補前,雙方均不得分配利潤。 5.5 如果任何時候的累計虧損超過或等于公司注冊資本的×分之×,董事會將召開特別會議討論決定公司的前途。 第六條 權利、債務和責任 6.1 雙方有權按其在公司注冊資本中的比例分享公司的利潤。 6.2 任何一方對公司的責任均以其對公司注冊資本出資額為限。 6.3 在公司開業日期以前,為使公司充分地并適當地進行經營活動,在必要時×方將隨時在財政計劃、外籍人員雇傭、專有技術、專長、管理、項目管理、監督和控制等方面對公司給予支持;×方將按照技術轉讓和許可證合同向公司轉讓適用的先進技術,以使公司生產的鍋爐能達到×方的水平;在本合同期間×方將協助公司派遣的培訓人員和共同工作的其他人員在×國辦理入境簽證、工作許可、旅行和食宿安排手續;協助公司按照×國出口管理法律和條例在×國為公司購買設備和外購件辦理所需手續。除非有其它特別的同意,或在任何附件中有其它規定,這些支持性服務將不向公司收取費用。 6.4 本合同期間,×方的支持將包括:辦理對外經濟貿易部批準公司成立的申請(包括合資企業合同和章程的批準);向有關的政府機構辦理公司的登記手續和領取營業執照;按照中國法律協助申請對公司或雙方所有可能的減征或免征稅款(包括進出口關稅,工商統一稅的減征或免征);協助向有關的政府機構申請外匯以支付11.4款所列項目,協助申請得到土地使用權,進口設備的報關,招聘中國當地經營和管理人員、工人和其他需要的人員,協助外籍職員得到入境簽證、工作許可和旅行安排,協助尋找合適的國內材料和國內用戶。除非有特別的同意或合同另有規定或在任何附件中有其它規定,這些支持性服務將不向公司收取費用。 6.5 在從事公司的一切經營活動時,雙方都不能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布的任何法律和法規,也不能違反雙方從事公司經營活動所在地的法律。在執行本合同時,合營的任何一方都要保證不違反任一方所在地或任一方關聯公司所在地公布的法律和法規。 第七條 董事會 7.1 董事會由×人組成,甲方×人,乙方×人,董事長由×方指定,副董事長由×方指定。各方應以書面通知任免其委派的董事(包括董事長和副董事長)。董事任期為×年,經委派方繼續委派可以連任。 7.2 董事會為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董事會將根據平等互利的原則,在友好協商的基礎上討論、處理和決定公司的重大問題。 7.3 董事會職權如下: (1)修訂公司章程; (2)延長公司期限,終止或解散公司; (3)決定年度生產計劃、銷售計劃和發展計劃。 (4)批準年度財務預算、決算,以及年度會計財務報表; (5)決定流動資金的最高限額和在此限額以上的借貸; (6)決定年度利潤分配方案; (7)任免總經理、副總經理、總會講師、審計師和其它高級管理人員,并決定其職權和待遇等; (8)設立或撤銷分公司,子公司,關聯公司、辦事處(包括注冊辦事處)和代理機構,并決定其設立地點; (9)批準總經理的年度報告; (10)通過公司的勞動合同及各項重要規章制度; (11)討論本公司注冊資本的增加、出資比例的調整和注冊資本轉讓等問題,并向甲乙雙方提出適當的建議; (12)按《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勞動管理規定》,制訂公司職工的工資標準、工資形式、獎勵和津貼等制度; (13)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批準經營計劃; (14)決定本合同第五條第二款中所規定的公司的三項基金的提取比例; (15)討論有關提前終止合同的提議。終止或期滿時,負責清理結算工作; (16)聘請中國注冊的審計師; (17)更改公司名稱; (18)建議增、減董事人數; (19)建議增加、變更或取消公司內一方當事人在權益轉讓上的限制; (20)審批以購買、租賃或其它形式獲取董事會認為的對公司營業活動有必要或合適的不動產和私人財產 (21)審批銷售、出租、交換或轉讓全部或部分公司財產或其它資產; (22)審批和其它公司或法律實體的合并或解散; (23)制定公司有關投標、準備投標和提交投標的政策,采購、服務、保險以及其它必要的政策; (24)有權對公司或代表公司出具擔保; (25)有權取得對公司財產的抵押、抵押品、抵押權、留置權或任何性質的對低押財產的索賠權; (26)審批開立帳戶,撤銷帳戶; (27)審批借貸資金。 7.4 董事會會議 (1)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由董事長負責召集并主持。如果董事長不能參加,由副董事長負責召集,如果董事長和副董事長都不能參加會議,將由董事長授權一名董事召開并主持會議。 (2)董事會會議應有全體董事的法定多數出席或代表出席方能舉行。董事不能出席,應出具委托書委托他人代表出席和表決。 (3)董事會會議一般應在公司所在地召開,董事會也可以決定在其它地點召開。 (4)董事會會議包括臨時會議,至少在會議天前以書信、電報或電傳通知各董事。董事的代表可以每年指定一次或每次會議前指定,作為合法代表出席任何會議。 (5)董事會的決定應根據平等互利的原則通過友好協商作出。每位董事(包括董事長和副董事長)只有一票表決權。除7.3(1)、(2)、(11)、(15)、(19)和(22)等項需出席或委托的全體董事一致同意才能決定的事宜外,董事會會議的任何決議須經法定人數的至少百分之同意。 (6)董事會會議應用中英文兩種文字作記錄,會后將記錄整理成書面文件分發各董事。各董事應在收到書面文件30天內提出修改或補充意見,否則此書面文件將被視為董事會會議的正式文件。董事會會議的通知應按本合同第二十四條規定的文本送交各位董事。 (7)董事會的一切會議文件將保存在公司總部。 (8)公司須償付或者承擔董事參加董事會議所需的合理的全部路費以及生活費用,居住在會址的董事除外。 (9)會議通知須附有一價董事長提出的議事日程。任何一位董事所提出的日程項目應在會議日期的前十天通知所有其他董事。 (10)如果全體董事在會議前或會議后簽署“免予通知書”則召開董事會會議,可以免予通知。該“免予通知書”應歸入會議記錄檔案內。 第八條 經營管理機構 8.1 公司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總經理負責制。公司設總經理一人,副總經理一人,由董事會任命。 8.2 總經理和副總經理職權為: (1)總經理按照董事會的各項決定,負責公司日常經營和管理的全面工作。副總經理協助總經理工作。總經理在董事會授權范圍內對外代表公司。在總經理缺席或不能工作時,由副總經理行使總經理的職責和權力,公司重要決定(如7.3所列)要由總經理和副總經理共同簽署; (2)總經理、副總經理可列席董事會會議,并與董事一樣有權收到會議通知和有關資料(有關他們本身的任免和工作表現的材料除外)。除同時兼任公司董事外,總經理和副總經理在董事會上沒有表決權; (3)總經理應在每年十月底前將下一年度的生產計劃、銷售計劃和財務預算提交董事會審議批準; 總經理應在每年二月底前向董事會提交上年度工作報告和財務決算,并為董事會檢查、審核公司的會計帳目提供方便。 8.3 公司初期的經營管理和組織機構詳見附件(略)。經營管理和組織機構的改變應作為公司的重大問題,由總經理提出,報董事會核準。 8.4 總經理、副總經理任期×年。總經理、副總經理不得兼任其它經濟組織的總經理、副總經理,也不得同與本公司競爭的其它經濟組織有任何關系。 8.5 總經理、副總經理如發現有營私舞弊、貪污等行為或嚴重失職時,經董事會決議可隨時撤換。 第九條 技術投資和技術轉讓 9.1 ×方作為出資的技術和設備需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 9.2 ×方將從公司成立起開始向公司提供必要的技術資料、技術規范、圖紙,設計及其它詳細資料,詳見技術轉讓和許可證合同附件4。 9.3 ×方將根據技術轉讓和許可證合同及培訓計劃提供人員培訓。 9.4 ×方將擔保它所提供的技術按照技術轉讓和許可證合同規定應是商業上應用的,適合公司生產和經營需要的最新技術。 9.5 公司將就×方作為出資的技術簽訂一項技術轉讓和許可證合同,見附件(略)。 9.6 雙方同意公司建立計算機終端站,并和×方的關聯公司××公司的計算機聯機。 第十條 生產計劃、購買和銷售 10.1 公司應自成立日期起,立即按照被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中制訂的工廠改造方案實施工廠的技術改造(工廠指×方作為出資的合營部分)并從成立日期起的第×年生產MW電站鍋爐,而后生產MW電站鍋爐。 10.2 公司的生產計劃接受政府主管部門的指導。 10.3 公司的生產計劃由董事會批準執行,報公司主管部門備案。 10.4 如果中國國內有符合技術要求的原材料、燃料、配套件、工具等(以下簡稱材料),公司將優先在中國國內按市場價格用人民幣購買這些材料,購買價格按《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五條規定,應相當于中國國營公司購買同樣材料的價格。需要進口的材料,在保證質量、性能和交貨期的前提下,從價格量優惠的國家進口。公司按給其它類似合營企業的內部優惠價格向×方和購買材料和配套件。公司從×方或其關聯公司購買任何材料、部件及服務,應向×方(或其關聯公司)提供中國銀行出具的不可撤銷的美元信用證,或為×方所接受的其他外匯信用證。 10.5 公司將在中國國內和國外銷售其產品。×方或其關聯公司應按銷售代表協議作為公司的銷售代表在國外銷售公司產品,為此公司將盡一切努力使產品盡早達到國際標準,從×年起,公司產品的出口目標是百分之,并在開業后第×年達到外匯平衡,公司在中國境內如有外匯收入項目(包括以產頂進項目)也可以作為實現外匯平衡的措施,如果公司外匯不平衡,公司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五條,向中國有關政府部門申請協助。 10.6 公司將與簽訂銷售代表協議。 第十一條 銀行帳戶和外匯安排 11.1 公司在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商管理局發給的營業執照后,憑該營業執照中國銀行以的名義開立人民幣帳戶和外幣帳戶。 11.2 本公司的一切外匯事宜,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暫行條例》和有關管理辦法辦理。 11.3 公司的長期目標是保持自身外匯平衡,如公司不能保持外匯平衡,董事會將討論這個問題并按10.5條提出相應解決辦法。 11.4 公司支付外匯的順序為: (1)外匯貸款; (2)公司臨時和長期雇員的工資及費用; (3)進口物資的價款及費用; (4)工程設計及其他技術服務費用; (5)×方應得的技術轉讓提成費; (6)×方應分得的紅利; (7)×方應分得的紅利; (8)其他各項的支付; 第十二條 財務、會計、審計、保險 12.1 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會計制度”制定,并報當地財政部門和稅務機關備案。公司接受稅務機關對公司財務和會計工作的檢查。 12.2 公司采用國*通用的權責發生制和借貸記帳法記帳。會計程序由董事會審批。 12.3 公司聘請在中國注冊的會計師對公司的年度報表和全年帳目進行審計,并出具審計報告。合營雙方都有權對公司的帳目進行審計,所需費用由查帳方自行負擔。公司應對查帳人員提供所需要的憑證、帳簿和有關資料。 12.4 公司的財產、運輸和其他各項保險應向中國人民保險*司投保。 第十三條 稅務 13.1 公司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的規定繳納各種稅款。 13.2 公司職工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13.3 公司將依法向中國政府有關機構申請各種可能的減稅或免稅。特別是公司可按照財政部關于對專有技術使用費減征、免征所得稅的暫行規定申請提成費的減稅。公司有權優先享有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減免的那一部分稅或包含在任何稅收協定中影響×方利益的那一部分稅。 第十四條 公司職工的雇用、解雇及工資、福利 14.1 根據勞務合同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勞動管理規定實施細則》,公司職工的雇用、辭退、辭職、升級、降級和調動,由總經理同副總經理協商,總經理做決定。公司雇員的工資和福利待遇由總經理向董事會提出建議,董事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勞動管理規定》進行審批。 14.2 公司的有效工作所需人數由董事會決定。所需中方職工由×方或中國有關勞動管理部門推薦,經公司考試擇優錄用,勞務合同由工會代表職工與公司簽訂。 14.3 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由甲、乙各方推薦,由董事會直接任命。 14.4 公司職工工資報酬標準、外籍雇員薪金和津貼等見附件(略)。 第十五條 籌備期 15.1 公司成立日期起×個月的這段時間為公司的籌備期。 15.2 公司籌備期內,在董事會下設立籌備組。籌備組由甲乙雙方指定專人組成。籌備組人員的編制、報酬及費用由董事會決定并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條 工會 16.1 公司職工有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和《中華全國總工會章程》的規定,建立基層工會組織。公司的工會是職工利益的代表,它有權代表職工同公司簽訂勞務合同,并監督合同的執行。 16.2 公司董事會討論有關生產計劃、發展規劃等重大問題時,工會的代表有權列席會議,反映職工的意見和要求。公司董事會研究決定有關職工獎勵、工資制度、生產福利等問題時,工會的代表有權列席會議。董事會應聽取工會的意見,并取得工會的合作。 16.3 公司每月按職工實際工資(實際工資是指當地職工實際獲得的基本工資總數,不是指公司支付給工廠勞動部門的工資總數,也不包括外籍人員的報酬。)總額的百分之二撥交工會,由本公司工會按照中華全國總工會制定的有關工會經費管理辦法使用。 第十七條 期限、解散和清算 17.1 公司的合營期限為××年。合營期限從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算。 17.2 如經雙方書面同意延長公司的合營期限,公司將在合營期滿前×個月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經濟貿易部報送由合營雙方授權代表簽署的延長合營期限的申請書。獲準后,公司應向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延期手續。 17.3 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經濟貿易部批準,公司在下列情況下解散: (1)公司期限屆滿,而雙方沒有同意延長公司的合營期限; (2)公司發生嚴重虧損無力繼續經營; (3)雙方中任何一方無力或未能履行本合同所規定的義務,致使公司無法繼續經營; (4)因不可抗力公司遭受嚴重損失,無法繼續經營; (5)雙方一致認為有必要解散; (6)雙方中任何一方被排除參加公司的管理; (7)公司的全部或部分的資產或財產被沒收,強行被征用和不可能行使正常的管理。 上述任何情況下的解散,都必須事先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經濟貿易部的批準。 17.4 公司宣告解散時,董事會應根據×年×月×日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會計制度》第十六章的規定,提出清算的程序、原則和清算委員會人選,報企業主管部門審核并監督清算。 17.5 公司解散后,各種帳簿及文件由×方保存,如×方需要,可以查閱。 第十八條 不可抗力 18.1 由于受到不可抗力事件的影響而延遲或不能履行合同義務的任何一方,不承擔延遲履行或不履行合同義務的責任。 18.2 不可抗力在本條中的含意是指以任何方式管轄公司或各方或任何代理的一切經營活動的任何,無論是以形式,還是以其他方式頌布的任何命令、和書面指示;或是指、戰爭、或其他、火災、水災;或指公司或受影響的一方或雙方不能合理控制的一切其他原因。遭受不可抗力事件影響的一方應將不可抗力事件的發生及其影響,及時通知對方,同時采取合理的行動減輕其后果,并以航空掛號信將有關當局的證明文件寄給對方。 18.3 如因不可抗力事件而使本合同的宗旨受到嚴重的、不可補救的損害時,應把該事件提交董事會以確定應采取的適當的措施。 第十九條 保密 甲乙雙方在此同意,任何一方及其雇員由于參與合營合同有關的活動,從他方或他方的關聯公司所得到的一切數據和任何其他資料都要嚴格保密,只有對方書面授權或法律要求時才能公開上述數據和資料。保密義務的解除應不早于下列期限:(a)公司終止有效日期起×年之后;(b)技術轉讓和許可證合同終止有效期日起×年之后。 第二十條 違約責任 20.1 任何一方違反合同,另一方有權要求違約方在不少于天的合理期限內采取補救措施。 20.2 如果違反合同的一方不采取補救措施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后尚不能完全彌補另一方受到的損失,另一方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20.3 因一方違反合同而使本合同的宗旨受到嚴重的、不可補救的損害時,另一方有權依據17.4條在違約事件發生后天內書面通知違反合同的一方終止合同,此項終止不影響要求賠償的權利。 20.4 上述20.1、20.2和20.3條款中所產生的損失金額雙方同意根據國際慣例確定。 20.5 在任何情況下,任何一方對另一方的利潤損失和間接損失不負責任。 第二十一條 爭議的解決 21.1 對本合同的任何條款的執行或解釋所引起的任何爭議,雙方應盡量大努力友好協商解決。 21.2 如果雙方在天內通過友好協商不能就本款上項達成協議,任何一方都可以將此爭議提請仲裁院按照其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的裁決是終局裁決,該裁決對雙方都有約束力。中文和英文為仲裁所使用的正式語言。 21.3 在仲裁過程中,除爭議事項外,雙方應繼續執行本合同和公司章程中的其它所有條款。 21.4 本合同的終止不影響雙方將與本合同有關的爭議按本條的規定提交仲裁的權利。 21.5 仲裁費用將由仲裁院在裁決書中確定并由敗訴方負擔。 21.6 本合同的適用法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 第二十二條 合同文件和文字 22.1 本合同用中英兩種文字書寫,兩種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22.2 本合同的附件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22.3 本合同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經濟貿易部批準后,以前的一切和本合同有關的協議均自動失效。除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經濟貿易部批準的雙方簽字的書面協議外,本合同以外的其他條款、責任、章節、聲明和說明,對本合同的修改將是無效。 第二十三條 合同有效期與合同修改 23.1 本合同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經濟貿易部批準之日起開始生效,有效期至公司繳銷營業執照之日止。 23.2 變更本合同須經雙方達成書面協議,報請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經濟貿易部批準。 23.3 如果在本合同簽字天以內,公司尚未獲得有關的批準、注冊及必要的營業執照,合營任何一方有權在通知對方十五天后撤銷本合同。 第二十四條 通知 有關本合同的給甲、乙雙方及各位董事的一切通知均應用×文書面作出。上述通知可以用掛號航空信、電報、電傳或其它常用通訊方法發出。通知生效日期為收件人收件日期。以航空信件發送通知,郵戳日期后第十四天為收件日期;以電報或電傳發送通知,電報或電傳發出后第三天為收件日期。 本合同簽約雙方的發送通知地址: 甲方: 乙方: 附件:會計程序 附件 會計程序 第一條 會計總則 1.1 此會計程序是(以下簡稱乙方)和(以下簡稱甲方)合資經營的(以下簡稱“公司”)的合營合同的附件,此會計程序規定條款的有效期限與合營合同一致。 1.2 公司的會計制度和會計程序是公司業務的組成部分,同時使制造加工、利潤管理和工程體系的采用更加合理。公司將采用×方及其分支機構的會計制度和程序,以便充分利用吸收×方及分支機構的管理經驗、管理方法及現代化整體業務體系。 1.3 公司會計的記錄、報告等將完全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一九八五三月四日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營企業的會計制度》中有關規則執行。 1.4 會計記帳應以中文和英文同時記帳,公司的月報、季報和年報以及所有的記帳憑證、帳簿、報表表頭和這些文件報表的標題均應同時使用中文和英文。 1.5 公司將采用人民幣為簿記記帳的基本貨幣。 1.6 公司經營所需的經營資本和消耗資金應反映在董事會批準的預算中來。總經理將有權根據批準的預算安排使用中國銀行的貸款以及要求乙方和甲方共同分繳公司的注冊資本。 1.7 經費超出或經營預算以外的資金支出將由董事會批準采取有關策略和會計程序加以處理。 第二條 資本支付的計算 甲方轉入合營企業公司的制造設備的價值將按合營公司收到財產日登記入冊的單價值再加%來計算。 第三條 現金和往來帳戶的計算 3.1 在記帳過程中,外匯轉換成人民幣時,應以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布的當月第一天的報價為準。 3.2 帳面匯率將按先進先出法計算。 第四條 財產盤存的計算 4.1 財產盤存科目的計算將采用后進先出法。 4.2 公司各種材料、設備和其它物資的收、發和退還應按手續辦理。 第五條 固定資產的計算 5.1 公司的固定資產應是指設備器材、機床工具、廠房及各種建筑物等,其使用期限為一年以上,按中國財政部門的規定計算。 折舊期應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企業所得稅法所允許的最小期限為準。 5.2 合營企業制定適當的程序以批準公司擁有的或租用的固定資產的增加及轉讓,這一程序需經董事會批準。 第六條 無形資產和其它資產的計算 6.1 技術轉讓許可證費應于轉讓許可證協議初期較短的時間內或××年期限內攤銷完畢。 6.2 籌建費用應在××年期限內攤銷完畢。 第七條 成本和費用的計算 公司將以契約的形式以確定成本分類核算制,這一制度應在合同的主件和附件中寫明。銷售費、一般管理費和非經營費或非經營收入將被視為日常費用或日常收入并將不予核查或分配入承包成本。 第八條 銷售和利潤的核算 8.1 合同規定銷售記錄和銷售成本的計算應采用全部完工法。 8.2 公司將根據稅后凈收入提取儲備基金、發展基金、職員和工人的獎金以及福利基金。三種基金的總數一般應當超過稅后凈收入的%。若有特殊的提取比例應由董事長決定。 8.3 總經理在財政年度結束后的2個月內準備出利潤分配方案并將方案提交董事會審查、批準并貫徹執行。 第九條 帳戶分類會計報表 9.1 未經審查的合營企業的會計報表,應于次月10日前發送管理者和股東手中。 9.2 送交乙方的會計報表和會計報告應采用美元和人民幣同時表示。公司將按標準報告提供給乙方。 9.3 送交股東和管理者手中的會計報表應包括預算和實際變化的比較。重大的變化應由總經理在呈送的補充報告中加以說明。 第一章 總則 、 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和中國的其它有關法規,本著平等互利的原則,通過友好協商,同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 省 市,共同投資舉辦合資經營企業,特訂立合同。 第二章 合營各方 第一條 本合同的各方為: (以下簡稱甲方)在中國 省 市登記注冊,其法定地址在中國 ,電話: ,法定代表: 姓名: 職務: 國籍:中國 (以下簡稱乙方),在中國 省 市登記注冊,其法定地址在中國 ,電話: ,法定代表: 姓名: 職務: 國籍:中國 ,在 登記注冊,(以以下簡稱丙方)英文: 其法定地址: ,英文: 法定代表: 姓名: 職務: 國籍: 第三章 成立合資經營公司 第二條 甲、乙、丙三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和中國的其它有關法規,同意在 合資經營" "。(以下簡稱合營公司) 第三條 合營公司的名稱為 ,外文名稱為: 。 合營公司的法定地址為: 。 第四條 合營公司的一切活動,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令和有關條例規定。 第五條 合營公司的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甲、乙、丙方以各自認繳的出資額對合營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各自按其出資額在注冊資本中的比例分享利潤和分擔風險及虧損。 第四章 生產經營目的范圍及規模 第六條 合營各方經營的目的是:本著加強經濟合作和技術交流的愿望,采用先進而適用的技術和科學的經營管理方法,提高產品質量,發展新產品,并在質量、價格等方面具有國際市場上的競爭能力,提高經濟效益,使投資各方獲得滿意的經濟利益。 第七條 合營公司生產經營范圍是: 生產銷售 和 公文箱、尼龍箱及五金配件、制革、鞋。 第八條 合營公司的生產規模如下: 1.合營公司投產后的生產能力為:年產 只 公文箱。 2.隨著生產經營的發展,由雙方商定,并報審批機構批準,生產規模可增加,產品品種將發展到人造皮及天然皮公文箱、皮革、皮革制品及配件等。 第五章 投資總額與注冊資本 第九條 合營公司的投資總額共 美元。 第十條 合營各方的出資額共為 美元,以此為合營公司的注冊資本,其中: 甲方: 美元,占 % 乙方: 美元,占 % 丙方: 美元,占 % 第十一條 合營各方均以現金美元作為出資。 第十二條 合營公司注冊資本由甲、乙、丙方按其出資比例在領到營業執照后三個月內一次繳付。 第十三條 合營各方中任何X方如向其它方轉讓其全部或部分出資額,須經其它合營各方同意,報審批機構批準,并向原登記機關辦理變理登記手續,合營各方在合營期內不能減少出資額,但可轉讓其全部或部分出資額:當一方轉讓其全部或部分出資額時,其它合營各方有優先購買權。 第六章 合營各方的責任 第十四條 合營各方應各自負責完成以下事宜: ×方責任:辦理為設立合營公司向國有關主管部門申請批準,登記注冊,領取營業執照等事宜;組織合營公司廠房和其它工程設施的設計和施工;按第十一條規定提供現金,負責合營公司所需設備的訂購進口報送手續和在中國境內的運輸,協助合營公司在中國境內購置或租借設備、材料、原料、辦公用具、交通工具、通訊設施等;協助合營公司聯系落實水、電、交通等基礎設施;協助合營公司招聘當地的中國籍的經營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工人和所需的其它人員。 協助外籍工作人員辦理所需的入境簽證、工作許可證和旅行手續等,負責辦理合營公司委托的其它事宜。 ×方責任:按第十一條規定提供現金;辦理合營公司委托在中國境外選購機械設備、原材料等事宜;并負責將所訂購的貨物運到中國港口;提供需要的設備安裝、調試以及試生產技術人員、生產和檢驗技術人員的培訓,以使合營公司在規定的期限內按設計能力穩定地生產合產品,負責辦理合營公司委托的其它事宜。 第七章 技術提供 第十五條 方為合營公司提供 公文籍等產品的設計、制造技術、工藝流程、測試和檢驗等全部技術是完整的、準確的、可靠的,是符合合營目的要求的,能達到本合同要求的產品質量和生產能力。 方照 方提供的技術要求,積極配合,組織雇員認真學習。 方按照合同協議規定,協助先進設備選型和購買,提供先進的技術。 第十六條 合營各方密切配合應在合營公司開工六個月培訓期后,使合資公司所生產的產品合格率達到 %。 第十七條 產品質量標準,依照銷售合同規定執行。 第八章 產品的銷售 第十八條 合營公司的產品,在中國境內外市場上銷售,合格產品占年總產量的 %。 第十九條 合營公司生產的合格產品由 方負責銷售國外市場,合營公司參與銷售價格應參照國際市場價格由董事會制訂。 第二十條 合營公司的內銷產品可由中國物資部門、商業部門代銷,或由合營公司直接銷售。 第二十一條 為了在中國境內外產品銷售及進行銷售后的產品維修服務,經中國有關部門批準,合營公司可在中國境內外設立銷售維修服務的分支機構。其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分支機構,經批準后應向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二十二條 合營公司的產品使用的商標由董事會商定,然后按有關規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商標注冊手續。 第九章 董事會 第二十三條 合營公司注冊登記之日,為合營公司董事會成立之日。 第二十四條 董事會由 名董事組成,其中甲方派 名,乙方委派 名,丙方委派 名。董事長由甲方委派,副董事長由 方委派,董事長和副董事長任期 年,經委派方繼續委派可以連任。 第二十五條 董事會是合營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并決定合營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 1.合營公司章程的修改; 2.合營公司的解散終止; 3.合營公司注冊資本的增加轉讓; 4.合營公司和其它經濟組織合并。 對重大問題應根據平等互利的原則協調,一致通過,方可作出決定,對其它不屬于重大權力問題,可采用多數通過或簡單多數通過。 第二十六條 董事長是合營公司的法定代表,董事長因故不能履行其職責時,可臨時授權副董事長或其它董事為代表。 第二十七條 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由董事長召集董事會并主持,經任意兩名董事提議,董事長或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會議記錄應歸檔保存。會議一般應在 市,必要時也可在中國的其它城市或國外的適當地點召開。董事會的重大決議等記錄簽署后應以中、英文各一份送各方存檔。 第二十八條 經各方同意后,由董事會聘請公證會計師一人列席董事會會議。公證會計師有權審閱合營企業的一切憑證、帳簿、報表、會計檔案并向董事會提出報告和建議。董事會可根據工作需要,特邀代表列席董事會。 第十章 經營管理機構 第二十九條 合營公司經營管理機構,負責公司的日常經營管理工作,經營管理機構設總經理一人,首任總經理由 方推薦,副總經理一人,由 方推薦,由董事會任命。 第三十條 總經理的職責是執行董事會的各項決議,組織領導合營公司的日常經營管理工作。副總經理協助總經理工作,總經理不在時,由副總經理行使總經理職權。 第三十一條 經營管理機構設若干部門經理,分別負責企業各部門工作,辦理總經理和副總經理交辦的事項,并對總經理負責。 第三十二條 總經理和副總經理有營私舞弊或嚴重失職的,經董事會會議決議可隨時撤換或處分。 第十一章 設備材料購買 第三十三條 合營公司所需原材料、配套件、運輸工具和辦公用品設備等,在條件相同的情況下,應優先在中國購買。 第三十四條 合營公司委托方在國外市場購買原材料、配套件、運輸工具和辦公用品設備時,應邀請 方派人參加,價格應經合營公司同意。 第十二章 籌備和建設 第三十五條 合營公司在籌建和建設期間,在董事會下設立籌建小組,負責生產廠房的調整,設備采購安裝和調試等工作。 籌備組由 人組成,費用在準備費中列支,籌建小組設組長,副組長各一人,籌建組長副組長由董事會任命,組長和副組長對生產準備工作進行實施和監督,準備工作完成后由董事會驗收。驗收完畢,籌建組即告撤銷。 第三十六條 籌備小組具體負責審查工程設計,簽定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組織有關設備材料等物資的采購和驗收,制定工程施工總進度,編制用款計劃,掌握工程財務支付和工程決算,制定有關的管理辦法,做好工程施工過程中文件。圖紙、檔案、資料的保管和整理等工作。 第三十七條 、 雙方指派若干技術人員組成技術小組在籌建小組,領導下負責對設計、工程質量設備材料和引進技術的審查、監督檢驗、驗收和性能考核工作。 第三十八條 籌建小組工作人員的編制,報酬及費用,經各方同意后,列入工程預算。 第三十九條 籌建小組根據 方提供的工藝生產要求,確定引進和在中國境內購置和加工的設備清單,價格共同商定,擇優購置,并專門簽定設備購置合同,按合同驗收設備,如不符合要求將按章索賠。 第十三章 勞動管理 第四十條 合營公司職工的雇用、辭退、工資、勞動保險、生活福利和獎懲等事項,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勞動管理規定》及其實施辦法。經董事會研究具體方案,由合營公司和合營公司的工會集體或個別的訂立合同加以規定。勞動合同訂立后,報 市勞動管理部門批準。 第四十一條 中外雙方推薦的高級管理人員的聘請和工資待遇,社會保險、福利、差旅費標準等,由董事會會議討論決定。 第十四章 稅務、財務、審計 第四十二條 合營公司按照中國的有關法律和條例規定繳納各項稅金。合營公司一切外匯事宜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暫行條例》和有關規定辦理,合營公司將根據本公司具體情況,由董事會討論通過,制定會計制度,并付諸實行。 第四十三條 合營公司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的規定提取儲備基金,企業發展基金及職工福利獎勵基金,每年提取的比例由董事會根據公司經營情況討論 (但不得低于 %)。 第四十四條 合營公司職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第四十五條 合營公司的會計年度從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一切記帳憑證、單據、報表、帳簿,用中文記載;月終、年終財務報表(資產負債表、盈虧計算表,生產成本核算表)分別用中文和英文編寫,在次月十日前向中外各方報告。 第四十六條 合營企業的財務審計聘請在中國注冊的會計師審查、稽核,并將結果報告董事會和總經理。如×方認為需要聘請其它國家的審計師對年度的財務進行審查, 方應予同意,其所需一切費用由×方負擔。 第四十七條 合營公司在中國 分行開設人民幣和外幣帳戶,平時以人民幣和美元分別記帳,年終以人民幣進行會計決算。 第四十八條 每一營業年度的頭三個月,由總經理組織編制上年度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計算書和利潤分配方案,提交董事會審查通過。 第四十九條 合營公司的合格產品出口,按規定可申請減、免工商統一稅,所得稅免征手續按照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十條 合營各方分得的利潤用于公司再投資部分,期限不少于五年的,經申請稅務機關批準,可退還再投資部分已繳納所得稅的 %,再投資不滿五年撤出的,應繳回已退的稅款。 第五十一條 合營公司所得的利潤總額,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繳納所得稅后,扣除儲備基金,企業發展基金,職工獎勵和福利基金,余下的凈利潤按投資比例每年分配一次,各項基金金額由董事會討論決定。 第五十二條 方分得的利潤匯往國外時,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所得稅法和外匯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十三條 合營公司發生虧損時,經董事會研究決定,可用儲備基金彌補或結轉下年度。 第五十四條 合營公司缺少資金時,可按"合資經營企業貸款暫行規定辦法"向中國或中國的其它金融機構貸款,也可向國外機構貸款,籌措資金時,應考慮利率、期限等條件。 第十五章 合營期限 第五十五條 合營期限為 年,自合營公司取得營業執照之日起計算。 第五十六條 合同期滿后,如甲、乙、丙方愿意繼續合營,可在合同期滿前六個月報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經貿部(或其它的委托機構)申請延長合營期限。 第五十七條 出現下列各項情況時,合同也可提前終止: 1.企業發生嚴重虧損,總額達到注冊資本的 %或不能恢復時。 2.遭受不可抗力的外來影響,合營公司經營發生困難而無法繼續時。 3.任何X方違反合同,使企業無法經營時。 發生上述情況,合營各方應作最大努力,排除障礙,避免終止合同。 第五十八條 提前終止本合同,須經合營各方協商同意,提出結業申請證書,報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經貿部或其授權機構審批。 第五十九條 終止合同時,由董事會提出財產清理的方案,報請當地的財政部門和開戶銀行審核并委托在中國注冊的公證會計師辦理清算事宜。清算后的財產,按投資后的比例折分。 方分得的資金可按"合資法"規定匯往 。 第六十條 合同終止,清理工作結束,必須向注冊登記機關辦理注銷手續,交回營業執照,停止一切營業活動。 第十六章 合營期滿財產處理 第六十一條 合營期滿或提前終止合營,合營公司應依法進行清算,清算后的財產,根據甲、乙、丙各方投資比例進行分配。 第十七章 保險 第六十二條 合營公司的各項保險均在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投保,投保險別,保險價值,保期等按照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的規定由合營公司董事會會議討論決定。 第十八章 合同的修改、變更與解除 第六十三條 對本合同及其附件的修改,必須經各方簽署書面協議,并報原審批機構批準,才能生效。 第六十四條 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無法履行,或是由于合營公司連年虧損,無法繼續經營,經董事會一致通過,并報原審批機構批準,可以提前終止合營期限和解除合同。 第六十五條 由于一方不履行合同、章程規定的義務,或嚴重違反合同、章程規定,造成合營公司無法經營或無法達到合同規定的經營目的,視作違約方片面終止合同,其它方除有權向違約方索賠外,并有權按照合同規定報原審批機構批準終止公司合同,如各方面同意繼續合營違約方應賠償合營公司的經濟損失。 第十九章 違約責任 第六十六條 合營各方中的任何X方未按合同第五章規定按期提交出資額時,從逾期第一個月算起,每逾期一個月,違約一方應交出資額的百分之 的違約金給合營公司其它守約方,如逾期三個月仍未提交,除累計繳付應交出的出資額的百分之 的違約金外,守約方有權按合同第五十七條規定終止合同,并要求違約方賠償損失。 第六十七條 由于一方的過失,造成本合同及其附件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時,由過失的一方承擔違約責任;如屬合營公司幾方的過失,根據實際情況,由各方分別承擔各方應付的責任。 第六十八條 為保證本合同及其附件的履行,甲、乙、丙各方應相互提供履行的銀行保書。 第二十章 場地使用費 第六十九條 合營公司使用的場地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所有,應向中國政府繳納使用費。 第七十條 合營公司租用場地 平方米,租用費為每年 元(人民幣)/平方米,租用費繳納方法,期限要根據 市政府有關部門規定執行, 合營公司租用 方廠房、倉庫暫定為 平方米,租用費定為每年 元(人民幣)/平方米,按使用面積計取,水、電、汽設施租用費每年共計 萬元(人民幣),上述三項費用列入產品成本。 第二十一章 不可抗力 第七十一條 由于地震、臺風、水災、火災、戰爭以及其它不能預見并且對其發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響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約定的條件履行時,遇有上述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應立即將事故用電報通知合營公司其它各方,并應在 天內提供事故詳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逾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證明文件,此項證明文件的出具應由事故發生地區的公證機關出具,按照事故對履行合同影響的程度,由各方協商決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責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第二十二章 適用法律 第七十二條 本合同的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和爭議的解決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管轄。 第二十三章 爭議的解決 第七十三條 凡因執行本合同所發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雙方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能解決,應提交北京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對外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根據該會的仲裁程序暫行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各方都有約束力,仲裁費用由敗訴方負擔。 第七十四條 在仲裁過程中,除各方有爭議正在進行仲裁的部分外,本合同其它部分應繼續履行。 第二十四章 文字 第七十五條 本合同用中文寫成。 第二十五章 合同生效及其它 第七十六條 按照本合同規定的各項原則訂立如下的附屬協議文件包括:組建工程協議、銷售協議等(略),均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第七十七條 本合同及其附件,均需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經濟貿易部(或其委托的審批機構)批準,自批準之日起生效。 第七十八條 甲、乙、丙各方發送通知的方法,如用電報、電傳通知時,凡涉及各方權利、義務的,應隨之以書面信件通知,合同中所列甲、乙、丙的法定地址即為各方的收件地址。 第七十九條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由甲、乙、丙方授權的代表在中國 簽字。 前言 1)合營雙方 2)成立合資經營企業 3)合營企業的宗旨、經營范圍和規模 4)投資總額和注冊資本 5)合營雙方的責任 6)董事會 7)經營管理機構 8)籌建和籌備 9)采購 10)勞務管理 11)稅務 12)財務與會計 13)審計 14)土地使用費 15)合營期限 16)違約的責任 17)清算 18)保險 19)適用的法律 20)保安秘密 21)不可抗力 22)爭議的解決 23)解除合同 24)附則 前言 和、(為其三家授權代表)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和其它有關法律、法規,在平等互利的基礎上,經過友好協商,同意共同出資,在中國××市建立并經營合資企業,特簽定本合同。 第一章 合營雙方 第一條 本合同的雙方如下: 甲方: 登記地: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 姓名: 職務: 國籍:中華人民共和國 乙方:、。、分別委托為其授權代表。 1.: 登記地: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 姓名: 職務: 國籍: 2. 登記地: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 姓名: 職務: 國籍: 3.: 登記地: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 姓名: 職務: 國籍: 第二章 成立合資經營企業 第二條 合營甲乙雙方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以下簡稱“中國”)的有關法律、法規向中國有關當局辦理申請批準手續,在××市登記成立合資經營企業。 第三條 合營企業的名稱和法定地址如下: 名稱:中文:(以下簡稱“合營企業”) 英文: 法定地址:。 第四條 合營企業為根據中國法律成立的中國法人,其一切活動受中國法律的管轄,其正當權益受中國法律的保護。如公布新法律,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法典》第四十條之規定執行。 第五條 合營企業是有限責任公司。甲乙雙方分別以各自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度對合營企業承擔責任,并按各自認繳的出資額的比例分配利潤,承擔風險和損失。 第三章 合營企業的宗旨、經營范圍和規模 第六條 合營企業的宗旨是:本著友好合作精神,共同建造、經營具有現代化水平的俱樂部,為中外人士(新聞工作者、實業家、商界人士及其他各界人士)提供社交、會議、辦公、通訊、康樂、食宿場所和服務。通過先進的經營管理手段和優質、高效率的服務,獲得雙方均滿意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 第七條 合營企業的經營范圍是:社交和會議場所、康樂項目、旅館、辦公樓、餐館、附屬的通訊設備和商品部,以及其它有關的生活、工作服務設施。 第八條 合營企業的建設和經營的規模如下: 總占地面積 ××平方米; 新建建筑面積 ××平方米, 其中:旅館部分約 ××平方米(約間客房), 辦公樓部分約 ××平方米; 原有建筑物面積 ××平方米。 第四章 投資總額和注冊資本 第九條 合營企業的投資總額為美元。投資中包括下列費用: 1.合營企業進行經營所需的土地處置費; 2.市政工程設施費; 3.甲方原有建筑物、構筑物及固定在建筑物上的設備移轉合營企業的作價; 4.設計費(包括勘測費); 5.建設費(包括新建筑的建設及f.f.e.庭院綠化和附屬設施的建設); 6.籌建費; 7.開業籌備費; 8.新建筑建成開業前的流動資金; 9.建設期間的貸款利息; 10.其它由董事會決定的不可預見的開支費用。 第十條 合營企業進行經營所需用地已由甲方進行了處置,其處置費為美元。甲方原有建筑物、構筑物和固定在建筑物上的設備在合營企業成立后移交給合營企業,作價為美元。 第十一條 合營企業的注冊資本固定為美元。其中甲方出資額為美元,占%;乙方出資額為美元,占%。 第十二條 甲乙雙方分別按前條規定的出資金額以如下方式出資: 1.甲方:甲方的土地處置費美元,原有建筑物,構筑物和固定在建筑物上的設備作價美元,合計美元,作為出資。土地處置費和原有建筑物、構筑物及固定在建筑物上的設備的詳情,見本合同附件一《甲方出資一覽表》。 2.乙方:以現金美元作為出資。乙方三家投資者的投資比例分別為:%,%,%。 第十三條 甲乙雙方根據以下規定向合營企業繳足全部出資額。 1.甲方土地處置費美元,現有建筑物、構筑物及固定在建筑物上的設備作價美元。甲方應在合營企業和中國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簽訂用地合同后天內將全部土地和現有建筑物、構筑物及固定在建筑物上的設備交付合營企業驗收。 2.乙方應分兩批將其繳足的注冊資本現金美元匯入合營企業開立的銀行帳戶。 第一批應于合營企業和中國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簽訂用地合同后十五(15)天內交付%的注冊資本,計美元; 第二批應于×年×月×日之前交付%的注冊資本,計美元。 第十四條 甲乙任何一方未能在前條規定的期間內全部或部分履行出資義務,即構成違約。違約方需根據延誤的時間和金額,按利率%/日向非違約方支付延誤賠償金。如超過期限×個月仍未履行出資義務,非違約方可解除本合同,并有權要求違約方賠償因違約而對非違約方造成的經濟損失。 第十五條 甲乙雙方繳足出資額后,須由在中國注冊的會計師驗證并出具驗資報告,并由合營企業發給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簽署的出資證明書。 第十六條 合營企業所需的投資總額中,除本章規定的注冊資本美元外,不足部分美元由合營企業另行籌資。 第十七條 為籌措第十六條所列投資總額中不足部分的資金美元,合營企業委托××銀行牽頭、××銀行為副牽頭組織的國際銀團貸款。 投資總額如超過美元,合營企業可向上述國際銀團申請接受以建設費(《可行性分析報告》中所列美元)的×%為限度的備用信貸。 如仍不足,合營企業在得到中國銀行書面同意的情況下,可向其它銀行申請接受以投資總額中未完成投資(投資總額扣除第九條第一款和第三款所指費用后,即《可行性分析報告》中所列的美元)的×%(扣除前款所述建筑費的×%的金額)為限度的借款。 第十八條 合營企業接受貸款,在中國國家外匯管理局監督下進行。按××銀行牽頭、組織的國際銀團的貸款數額提供擔保。合營企業將其全部資產提供給以作為上述擔保的反擔保。收取擔保費。 第十九條 貸款協議、擔保協議和反擔保協議應在合營企業成立后盡快簽署。 第二十條 甲乙任何一方如向第三者轉讓其全部或部分出資額,必須事先經另一方書面同意。 第二十一條 甲乙任何一方在轉讓其全部或部分出資額時,另一方有權優先購買。但是一方提出轉讓時,另一方須在接到書面通知天內書面答復是否接受轉讓,如逾期未作出接受轉讓的答復,即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任何一方向第三者轉讓其出資額的條件,不能比向本合同另一方提出的條件優惠。 違反上述條款規定之一的,其轉讓無效。 第二十二條 合營企業注冊資本的轉讓,須經董事會會議的通過或確認,并報原審批機構批準,向登記管理機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二十三條 甲方同意乙方在合營企業成立后,成立以為首的由、組成的投資公司,如未發生乙方不履行本合同義務的情況,乙方可向該投資公司轉讓乙方出資者的資格或全部出資額。但是,該投資公司必須具有履行本合同、承擔本合同規定的各項義務的能力。 乙方應于轉讓前天書面通知甲方,并由合營企業報原審批機構批準。甲方要為盡快取得該項批準進行積極協助。 如乙方不按上述方式進行轉讓,則必須要繼續履行本合同規定的乙方的各項義務。 第五章 合營雙方的責任 第二十四條 合營雙方除必須履行本合同其它條款所規定的義務外,還應負責協助辦理下述事項: 甲方:1.協助合營企業向中國有關當局辦理合營企業成立的申請批準、注冊登記和領取營業執照等手續; 2.協助合營企業同中國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簽訂用地合同,取得土地使用權;向中國有關部門辦理原有建筑物、構筑物及固定在建筑物上的設備所有權移交給合營企業的手續; 3.負責提供新建建筑物和改造原有建筑物所必要的有關法規、數據和資料; 4.在合營企業的經營管理機構成立之前,協助乙方辦理有關外籍業務人員的入境、居留等手續; 5.協助合營企業辦理合營企業建設工程和經營中的水、電、煤氣、暖氣、通訊、道路等有關基礎設施的建設及正常使用的聯系事宜; 6.協助合營企業辦理建設工程和經營所必需從中國境外采購進口的機具、材料、設備、交通工具及其它用品的報關手續,在中國境內的運輸和申報減免稅手續等事項; 7.協助合營企業辦理招聘中國籍經營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營業人員的事宜; 8.協助合營企業就改造原有建筑物、新建筑物的方案設計和擴大初步設計事宜,盡快取得中國有關審批部門的批準; 9.盡最大努力協助合營企業,在原有建筑物改造完成之時,新建筑土建工程完成之時,使其通過中國有關驗收部門的竣工檢查; 10.盡最大努力協助合營企業取得××銀行牽頭組織的國際銀團的貸款,向中國國家外匯管理局辦理貸款許可手續; 11.協助辦理合營企業委托的其它有關事項。 乙方:1.根據董事會決定的方針和計劃,盡最大努力協助合營企業在中國境外聯系以最優惠的價格采購或租用建設工程和經營所必須從中國境外進口的機具、材料、設備、交通工具及其它用品,并安排運抵指定的中國港口; 2.根據合營企業的利益和需要,推薦和派遣有能力勝任和有合作精神的人員參加合營企業籌建和經營管理工作; 3.盡最大努力協助合營企業為其經營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營業人員在中國境外培訓提供場所和一切必要的條件,或其它有關安排; 4.協助辦理合營企業委托的其它有關事項。 第六章 董事會 第二十五條 董事會是合營企業的最高權力機構,決定合營企業的一切重大問題。 第二十六條 董事會由×名董事組成,其中甲方委派×名董事,乙方委派×名董事。 第二十七條 董事的任期為×年,董事任期屆滿,經委派方繼續委派可以連任。 第二十八條 如果一名董事的職位因故出現空缺時,其原委派方將另外派一名董事替補。 遇有特殊情況,委派方可以在其委派的董事任期屆滿前更換該董事,但須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和董事會。 第二十九條 董事會設董事長和副董事長各一名,董事長由甲方、副董事長由乙方分別從各自委派的董事中任命。 董事長是合營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長因故不能履行其職權時,應授權副董事長代行其職權。董事長和副董事長都不能履行其職權時,應由董事長授權另一名董事代行其職權。 第三十條 董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即符合法定人數,方能舉行。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出具委托書委托另一名董事或一個第三者代表其出席董事會會議和表決。 第三十一條 董事會會議須得到出席會議的董事半數以上的同意,而且其中須包括有甲乙方各自委派的董事。或第三十條所指的受委托者方能作出決議。 第三十二條 下列事項須由出席董事會會議的董事或第三十條所指的受委托者的一致通過才能作出決議: 1.合營企業章程的修改; 2.合營企業的中止、解散(但合營期滿的解散不包括在內); 3.合營企業注冊資本的轉讓; 4.合營企業與其它經濟組織的合并。 第三十三條 董事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由董事長負責召集并主持。董事長不能召集時,應委托副董事長或另外一名董事負責召集并主持。 經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的提議,董事長必須召開臨時董事會會議。 第三十四條 總經理和副總經理可列席董事會會議,但無表決權,除非他們本人是董事或者是被委托代表一名董事。 第三十五條 董事會會議上決議的事項,應分別用中文和×文作出議事錄,經出席的董事或第三十條所指的受委托者簽字后由合營企業歸檔保存,并抄送甲乙雙方。 第三十六條 董事會會議應在中國舉行。經董事長與副董事長協商同意,也可改在其它地點舉行。 第三十七條 除了擔任合營企業經營管理職務應得的報酬外,董事不得從合營企業獲取任何報酬。但董事會開會期間的往來旅費、住宿、招待等開支由合營企業負擔。 第七章 經營管理機構 第三十八條 合營企業在董事會之下設立經營管理機構,負責合營企業的日常經營管理工作。 第三十九條 經營管理機構設總經理一名,視工作需要設副總經理一或三名,總會計師一名,審計師一名。上述人員為合營企業的高級管理人員,由董事會任免。 第四十條 在合營企業成立之后的前×年,本著甲乙雙方人數對等原則,總經理由乙方推薦,副總經理由甲方或甲乙雙方分別推薦,從合營企業成立后的第×年開始,總經理由甲方推薦,副總經理由乙方或甲乙雙方分別推薦。 在合營期間,總會計師由甲方推薦,審計師由乙方推薦;如雙方同意,審計師也可由甲方推薦。 第四十一條 董事長、副董事長和董事可以兼任合營企業的總經理、副總經理或其它高級管理職務。 第四十二條 總經理執行董事會決定的事項,對董事會負責,組織領導合營企業的日常經營管理工作。在董事會授權的范圍內,對外代表合營企業,對內任免高級管理人員之外的其它下屬人員,并行使其它被授予的職權。在總經理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授權副總經理代行其職權。 副總經理輔助總經理工作,并在總經理授權之下,分擔一定范圍的經營管理的領導職權。總經理對合營企業日常業務中的重要事項,應與副總經理協商一致。 前款規定的重要事項在章程中規定。 第四十三條 總經理、副總經理不得兼任其它任何經濟組織的執行職務,不得參與其它經濟組織對合營企業的商業競爭,否則,應視為合營企業的失職行為。 第四十四條 總經理、副總經理及其它高級管理人員有營私舞弊或嚴重失職行為,或者不能勝任工作,經董事會決定可隨時解聘。 第四十五條 根據董事的決定,在經營管理機構中分設若干部門,分管合營企業各方面的業務。分設的部門經理和副經理,由總經理任免,向總經理負責。 第四十六條 經營管理機構包括臨時設立的籌建處、籌備處、和行政處的人員編制、工資待遇及福利等,由總經理負責擬定,報董事會批準后執行。 第四十七條 合營企業旅館部分的經營管理,委托負責,由總經理、副總經理提出委托條件、擬訂委托合同報董事會批準后執行。 第八章 籌建和籌備 第四十八條 合營企業在開始階段,應在董事會的授權和監督之下,由總經理在副總經理協助下完成以下三項任務: 1.有關合營企業的建設工程的工作; 2.有關合營企業全面開業的準備工作; 3.原有建筑物和設施全面開業前的正常經營。 第四十九條 對于第四十八條規定的三項任務,總經理和副總經理之間應作如下的責任分工: 1.總經理負責全面工作; 2.副總經理協助總經理工作,并分別負責籌建處、籌備處和行政處的工作。 第五十條 為完成上述四十八條中所列的合營企業開始階段的三項任務,由總經理負責組織配備適當人員,分別建立籌建處、籌備處和行政處,其職能如下: 一、籌建處 (1)組織制訂方案設計和擴大初步設計,由總經理和副總經理報董事會決定,并報中國主管當局批準; (2)根據批準的擴大初步設計,制作工程預算,由總經理和副總經理報董事會決定; (3)接洽承包設計單位,安排與其訂立設計合同的有關事宜; (4)接洽總承包施工單位,安排與其訂立總承包合同的有關事宜; (5)安排在中國境內外采購和運輸工程建設所需的機具、設備、材料; (6)隨時督促檢查承包設計和承包施工的單位按時保質保量地履行合同,并根據需要與對方協調解決履行合同中發生的問題; (7)及時檢查施工過程中的工程隱蔽部分,組織部分工程的驗收及全部工程的竣工驗收; (8)嚴格按照設計和工程承包合同的條款掌握設計費和工程費的支付,并在預算的范圍內支付其它有關費用; (9)整理和保存有關設計、施工、驗收的一切圖紙、文件和其它記錄資料; (10)其它有關籌建的業務。 二.籌備處 (1)維護、管理原有建筑,維持正常營業; (2)就康樂、旅館、辦公樓、飲食店和商店等各不同營業部門分別制訂經營管理計劃,并聯系、安排上述營業部門經營管理的對外合作和委托的有關事宜; (3)安排各營業部門的所需設備、家具和其它用品的采購、運輸、安裝; (4)擬訂各營業部門人員的編制; (5)安排和管理對營業人員的業務培訓; (6)做好合營企業全面開業的一切準備。 三.行政處 (1)負責一般行政事務工作; (2)負責有關法律事宜; (3)負責文書、資料的收發登記、保管等工作; (4)制訂財會制度,全面負責財會工作; (5)負責資金的籌措、使用及收支工作; (6)負責新建筑及原有建筑的建設、改建費的投資預算、結算的管理工作; (7)負責工作人員的考核、選拔、聘用及崗前培訓工作; (8)制訂工作人員的工資標準、福利待遇方案及獎懲條例等。 第五十一條 第五十條所述臨時機構在完成其規定的任務后,經董事會決定,應即行撤銷。在臨時機構撤銷以前,總經理必須根據第四十六條規定,就合營企業的機構設置、人員配備提出方案報董事會批準,并做好全面開業準備。 第五十二條 根據董事會的授權,總經理和副總經理協商一致后,可將籌建和籌備工作的一部分與第三者合作完成或委托第三者代理完成。 第五十三條 合營企業新建筑物的設計,須由合營企業委托和合作進行,其有效送審設計方案的新建筑物的建筑面積增加部分,不得超過×萬平方米的×%。 合營企業委托總承包合營企業新建筑物的建設工程。 第九章 采購 第五十四條 合營企業建設工程和營業所必需的機具、材料、設備、交通工具及其它用品,應由總經理負責提出采購計劃和預算。并將擬在中國境內采購和必須從中國境外進口的品目分別開列清單,報董事會批準后由合營企業自行采購,或委托第三者采購。 第五十五條 合營企業建設工程和營業所需物資的購置,在品質、價格和交貨期限同等條件下,應優先采用中國的產品。 第五十六條 為保證合營企業各方面的設施達到國際上較高級的水平,如合營企業需要從中國境外進口設備、材料等物資,應按中國政府規定事先編制計劃,申領進口許可證,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規定申請免征進口關稅和工商統一稅。 第十章 勞務管理 第五十七條 合營企業所需要的中國籍職工,可以由甲方推薦,或者在勞動人事部門協助下,由合營企業公開招收,但一律通過考核,擇優錄用,并與之簽訂雇傭合同。 第五十八條 合營企業職工的招聘、辭退、工資、福利、勞動保護、勞動紀律,由經營管理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勞動管理規定》和中國其它有關規定制訂具體規章,報董事會批準后執行。 第五十九條 合營企業的職工有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建立基層工會組織,開展工會活動。合營企業與本企業工會的關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第十三章的各條規定執行。 第六十條 合營企業的中、外籍高級管理人員和其它管理人員的薪金待遇,由董事會決定。中國籍的高級管理人員,原則上應與外籍高級管理人員同工同酬。 第十一章 稅務 第六十一條 合營企業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所得稅法》等有關稅務方面的法律和規定,繳納各種稅款。在新建筑物和原有建筑物開始營業前,合營企業向中國稅務機關提出分別享受減免所得稅的申請,經批準后實行。 第六十二條 合營企業職工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第六十三條 合營企業的固定資產分別下列三種情況,采用直線法進行折舊。按期折舊完畢,不留殘值。 1.新建房屋、建筑物和原有建筑采用加速折舊辦法。新建房屋、建筑物自投入使用次月起××年折舊完畢,原有建筑自投入使用次月起××年折舊完畢。報中國財政部稅務總局批準后實施; 2.各種機器設備自投入使用次月起××年折舊完畢; 3.各種車輛和電子設備,自投入使用次月起×年折舊完畢。 第六十四條 在新建建筑竣工和原有建筑改造完成后,總會計師應盡快計算列出合營企業固定資產一覽表,并經審計師審計,由董事會作出決定,連同折舊辦法一起報請中國稅務主管部門審查批準后執行。 第十二章 財務與會計 第六十五條 合營企業的財會制度由總會計師在審計師的協助下,根據中國財政部《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會計制度》等規定并結合本企業的具體情況予以制訂,經董事會批準后執行。合營企業的財會制度應報合營企業主管部門、北京市財務部門和稅務部門備案。 第六十六條 合營企業的會計制度采用日歷年制,自公歷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為一個會計年度。第一個會計年度自合營企業成立之日起至該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六十七條 合營企業出據的單據、帳簿,均用中文書寫,季度、年度報表分別用中、×文書寫。人民幣為記帳的本位幣。對外幣的收支除應登記實際收付的外幣金額外,還應按照確定的匯率(根據中國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布的外匯牌價)折算為人民幣記帳。由于貨幣兌換率波動引起的損益應作為當年損益入帳。 對于外幣的現金、銀行存款,其它收付款項以及債務等,除按當日匯率折合為人民幣記帳外,還應按實際計算金額和收付的貨幣另行記帳。 第六十八條 合營企業應按季和按年度提出會計報表,分別報送甲乙雙方。合營企業的季度和年度報表分別報送××市稅務機關、合營企業主管部門、同級財政部門,年度報表還應抄送原審批機構。 報表格式應符合中國財政部和其它有關部門的規定。 1.每季的會計報表,應在季度終了的次月二十日前提出; 2.年度會計報表,應在次年的四月三十日前連同審計報告一并報出。 第六十九條 合營企業每年進行一次決算,如出現虧損,應由次一年的稅前收益中彌補,在補足各年度虧損及償還該期應償還的銀行貸款之前,不得分配當年的利潤。 合營企業經年度決算實現的利潤,在繳納合營企業所得稅、提取儲備基金、職工獎勵和福利基金、企業發展基金后,剩余的利潤,按甲乙雙方的出資比例每年分配一次,分配辦法由董事會決定。 各種基金的提留比例,由董事會決定。 第七十條 合營企業在中國銀行或中國銀行同意的其它銀行開立外匯帳戶和人民幣帳戶。 合營企業要在中國國外或香港、澳門地區的銀行開立外匯儲蓄帳戶,應向中國有關外匯管理部門辦理申請批準手續。 第十三章 審計 第七十一條 在合營企業的每個會計年度末,合營企業應責成審計師對企業的帳簿和單證記錄進行審計。該項審計須在不遲于該會計年度結束后的天內完成。經審計的會計報表連同審計師的報告應在完成后盡快提交給董事會及甲乙雙方。 第七十二條 甲乙雙方均有權在前條所述年度審計結束后的××個月之內,對合營企業的全部帳目進行審計。此種審計完成后,須向董事會提出審計報告。董事會應在收到該審計報告天內,對有關問題作出答復。 第七十三條 甲乙雙方均有權在各會計年度中,對一項特定的帳目或問題進行專項審計。此種專項審計須提前天書面通知對方,抄送總經理,并且應盡量不影響合營企業正常業務的進行。 第七十四條 根據第七十二條和第七十三條要求進行審計的一方,須自己另行聘請審計師或會計師進行審計。此種審計產生的費用由要求進行審計的一方負擔。 第十四章 土地使用費 第七十五條 合營企業自用地合同規定的時間起截至合營期限終止或合營企業提前解散時為止,每年按規定向中國政府土地主管部門交納所占用土地的使用費。 第十五章 合營期限 第七十六條 甲乙雙方的合營期限為××年,自合營企業成立之日起計算。原有建筑自雙方繳足第一批出資額之日起開始營業、改造。原有建筑的營業、改造和新建筑的建設為第一期,時間約為×年。新建筑物竣工后和原有建筑一起全面營業。第二期自全面營業開始之日為××年。 第七十七條 甲乙雙方同意延長合營期限時,應在合營期滿之前至少六個月,經董事會決議,并報中國有關當局批準。 如第七十六條所指第一期超出×年,董事會須提出延長期限的申請,報原審批機構審批。 合營企業在全面營業期間因故中斷三個月以上時,董事會應向中國原審批機構申請相應延長合營期限。 第七十八條 合營企業遇到下列任何一種情況時,應由董事會在天內作出解散合營企業的決議,提出解散申請書,經原審批機構批準后,可以提前終止和解散: 1.合營企業連續×年發生嚴重虧損,無力繼續經營,或虧損累計額超過注冊資本; 2.甲乙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或合營企業章程規定的義務,致使企業無法繼續經營; 3.因不可抗力或因發生甲乙雙方簽訂本合同時未曾預見到的事件,致使合營企業繼續經營明顯陷入困境; 4.合營企業不能達到其經營目的,而又無其它發展前途; 5.投資總額超出美元,甲乙雙方又無法提出有效的解決辦法; 6.經努力,合營企業得不到××銀行牽頭組織的國際銀團貸款; 7.經努力、合營企業無法同第五十三條所指的設計承包單位、施工承包單位及第四十七條所指的管理公司就委托條件等事項達成一致。 第十六章 違約的責任 第七十九條 甲乙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或合營企業章程規定的義務,或者因其他違反合同和章程的行為,而給另一方造成損失的,須負責對此損失實行賠償。 因一方違反合同或章程義務導致合同不得不提前終止的,不解除違約一方的賠償損失的責任。 第十七章 清算 第八十條 合營企業宣告解散時,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由董事會提出清算的程序和清算委員會人選,報企業主管部門審核并監督清算。 第八十一條 合營企業以清算當時的全部資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合營企業清償債務后剩余的全部財產,按照甲乙雙方的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第八十二條 合營企業期限屆滿進行清算時,固定資產(已折舊完畢,不留殘值)作價一美元由甲方購買,其它財產均按當時帳面價值計算。 合營企業中止合同進行清算時,固定資產及其它財產均按當時帳面價值計算。由清算發生的一切費用,從可分配的財產中優先支付。 上述兩款所指帳面價值,包括在稅后利潤進行分配時保留累存的固定資產折舊款和逐年累存的未分配凈收益。 第八十三條 合營企業清算后的財產,乙方分得的部分用幣支付。 合營企業解散后,各項帳冊和文件交由原中國合營者保存。 第十八章 保險 第八十四條 合營企業投保的各種險別,均須根據董事會的決定,向中國的保險公司投保。投保的險別、金額和期限及其它有關事宜,在保險合同中規定。 對中國的保險公司所未設的險別,可在中國境外的保險公司投保。 第十九章 適用的法律 第八十五條 本合同的成立、效力、解釋、履行以及有關本合同的爭議的解 決,均適用中國的法律。 第二十章 保守秘密 第八十六條 甲乙雙方對屬于合營企業經營、技術、銷售、管理和財務狀況中的秘密資料,不經對方同意不得單方面予以公開。 第八十七條 合營企業的合同、章程,以及本企業與其它單位間訂立的協議和合同,不經甲乙雙方同意不得向第三者公開。 第二十一章 不可抗力 第八十八條 由于地震、臺風、水災、火災、戰爭以及其它不能預見并且對其發生和后果不能避免或克服的不可抗力事故和事件,而直接影響本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約定的條件履行時,遇有上述不可抗力事故和事件的一方應立即將事故和事件情況電傳或電報通知對方,并應在天內立即提供事故和事件詳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和有效的證明文件。甲乙雙方應按照事故和事件對履行合同影響的程度盡快協商決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責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義務。因不可抗力事故和事件造成的損失,各方都不負賠償責任。 第二十二章 爭議的解決 第八十九條 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合同中發生的或者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應首先以友好精神力求協商解決。 如爭議未能協商解決,應提交有關仲裁機構進行仲裁。如甲方為原告,應在,根據該協會仲裁規則進行仲裁;如乙方為原告,應在,根據該委員會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都有約束力。 第九十條 在發生爭議和在協商、仲裁期間,除有爭議的問題外,甲乙雙方應繼續履行本合同中規定的各自應承擔的其它義務。 第二十三章 解除合同 第九十一條 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本合同失效: 1.第十七章規定的清算手續完成后; 2.乙方全部出資額轉讓給甲方后; 3.如果本合同簽字后六個月得不到中國政府審批機關批準。 第二十四章 附則 第九十二條 本合同及其附屬文件的修改、變更,須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并以書面形式確認。凡需經有關當局批準的,在獲得批準之后生效。 第九十三條 本合同的正本用中文和×文兩種文字寫成,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保存一份。兩種文字的文本具有同等效力。如發生歧義,甲乙雙方協商解決。 第九十四條 甲乙雙方之間就履行本合同或與其有關事宜相互的通知,凡與雙方各自的權利、義務有關的,應以書面形式進行。 前款的通知如采取電報或電傳形式,須隨后以航空掛號信函通知。 合營企業與乙方之間往來的文件、通知、會計報表、審計報表等,均須以航空掛號寄送。 雙方接受通知的地址,應在本合同中第一條寫明的法定地址。 第九十五條 甲乙雙方在合營期內未取得對方同意,不得使用、也不得讓第三者使用,或與其類似的名稱,進行與合營企業無關的活動。 第九十六條 本合同及其附屬文件,均自中國有關當局批準之日起生效。 第九十七條 本合同于×年×月×日,由甲乙雙方的授權代表在中國××市簽署。 甲方: 乙方: 第一章 總則 中國__________公司和__________國__________公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和中國的其他有關法規,同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 省 市共同投資舉辦合資經營企業,特訂立本合同。 第二章 合營各方 第一條 本合同的各方 中國 公司(以下簡稱甲方),在中國 __________地登記注冊,其法定地址在中國_____省_____市_____區_____街_____號;法定代表:________姓名 職務 國籍 。 國 公司(以下簡稱乙方),在 國 地登記注冊,其法定地址在 。法定代表:________ 。 第三章 成立合資經營公司 第二條 甲、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和中國的其他有關法規,同意在中國境內建立合資經營 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合營公司)。 第三條 合營公司的名稱為 有限責任公司。 外文名稱為 。 合營公司的法定地址為 省 市 區 路 號。 第四條 合營公司的一切活動,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令和有關條例規定。 第五條 合營公司的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甲、乙方以各自認繳的出資額對合營公司承擔責任,對合營企業超過認繳部分的債務,無論系分別債務或連帶債務,均不承擔責任。各方按其出資額在注冊資本中的比例分享利潤和分擔風險及虧損。 第四章 生產經營目的、范圍和規模 第六條 甲、乙方合資經營的目的是:________本著加強經濟合作和技術交流的愿望,采用先進而適用的技術和科學的經營管理方法,提高產品質量,發展新產品,并在質量、價格等方面具有國際市場上的競爭能力,提高經濟效益,使投資各方獲得滿意的經濟利益。(注:________在具體合同中要根據具體情況寫。) 第七條 合營公司生產經營范圍是:________ 生產 產品; 對銷售后的產品進行維修服務; 研究和發展產品。(注:________要根據根據具體情況寫。) 第八條 合營公司的生產規模如下:________ 1.合營公司投產后的生產能力為 。 2.隨著生產經營的發展,生產規模可增加 。產品品種將發展 。(注:________要根據具體情況寫。) 第五章 投資總額與注冊資本 第九條 合營公司的投資總額為人民幣____元(或雙方商定的一種 外幣。) 第十條 甲、乙方的出資額共為人民幣____元,作為合營公司的注冊資本。 其中:________甲方____元,占____%;乙方____元,占____%。 第十一條 甲、乙雙方將以下列作為投資:________ (注:________外國合營者的投資比例一般不應低于25%,以實物、工業產權作為出資時,甲、乙雙方應另行訂立合同,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對以上所列的各項目,除現金和土地使用費外,其價格應由甲、乙雙方按下述方法進行評議商定:________(注:________可以采用帳面凈值法或重估價值法等) 第十二條 合營公司注冊資本由甲、乙方按其出資比例分 期繳付,每期繳付的數額如下:________(注:________根據具體情況寫。) 甲、乙任何一方,若未能按期如數向本合營企業繳付其出資額,則該違約方應向守約方(或合營企業)按下述之方法進行賠償(或支付違約金):________ 第十三條 甲、乙任何一方如向第三者轉讓其全部或部分出資額,須經另一方同意,并報審批機構批準。 第六章 合營各方的責任 第十四條 甲、乙方應各自負責完成以下各項事宜。 甲方責任:________ 辦理為設立合營公司向中國有關主管部門申請批準、登記注冊、領取營業執照等事宜; 向土地主管部門辦理申請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手續; 組織合營公司廠房和其它工程設施的設計、施工; 按第十一條和第十二條的規定提供現金、機械設備、廠房......; 協助辦理乙方作為出資而提供的機械設備的進口報關手續和在中國境內的運輸; 協助合營公司在中國境內購置或租賃設備、材料、原料、辦公用具、交通工具、通訊設施等; 協助合營公司聯系落實水、電、交通等基礎設施; 協助合營公司招聘當地的中國籍的經營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工人和所需的其他人員; 協助外籍工作人員辦理所需的入境簽證、工作許可證和旅行手續等; 負責辦理合營公司委托的其它事宜。 乙方責任:________ 按第十一條和第十二條的規定提供現金、機械設備、工業產權......并負責將作為出資的機械設備等實物運至中國港口; 辦理合營公司委托在中國境外選購機械設備、材料等有關事宜; 提供需要的設備安裝、調試以及試生產技術人員、生產和檢驗技術人員; 培訓合營公司的經營管理人員以及技術人員和工人及其他人員。 如乙方同時又是技術轉讓方,則應負責合營公司在規定的期限內按設計能力穩定地生產合格產品; 協助合營企業工作人員及其他相關人員辦理進入外國合營者所在國家或地區的簽證; 負責辦理合營公司委托的其它事宜。 (注:________要根據具體情況寫) 第七章 技術轉讓 第十五條 甲、乙雙方同意,由合營公司與乙方(或第三者)簽訂技術轉讓協議,以取得為達到合同第四章規定的生產經營目的、規模所需的先進生產技術,包括產品設計、制造工藝、測試方法、材料配方、質量標準、培訓人員等(注:________要在合同中具體寫明。) 第十六條 乙方對技術轉讓提供如下保證:________(注:________在乙方負責向合營公司轉讓技術的合營合同才有此條款。) 1.乙方保證為合營公司提供的 (注:________要寫明產品名稱)的設計、制造技術、工藝流程、測試和檢驗等全部技術是完整的、準確的、可靠的,是符合合營公司經營目的的要求的,保證能達到本合同要求的產品質量和生產能力; 2.乙方保證本合同和技術轉讓協議規定的技術全部轉讓給合營公司,保證提供的技術是乙方同類技術中最先進的技術,設備的選型及性能質量是優良的,并符合工藝操作和實際使用的要求; 3.乙方對技術轉讓協議中規定的各階段提供的技術和技術服務,應開列詳細清單作為該協議的附件,并保證實施; 4.圖紙、技術條件和其他詳細資料是所轉讓的技術的組成部分,保證如期提交; 5.在技術轉讓協議有效期內,乙方對該項技術的改進,以及改進的情報和技術資料,應及時提供合營公司,不另收費用; 6.乙方保證在技術轉讓協議規定的期限內使合營公司技術人員和工人掌握所轉讓的技術。 第十七條 如乙方未按本合同及技術轉讓協議的規定提供設備和技術,或發現有欺騙或隱瞞之行為,乙方應負責賠償合營公司的直接損失。 第十八條 技術轉讓費采取提成方式支付。提成率為產品出廠凈銷售額的 %。 提成支付期限以本合同第十九條規定的技術轉讓協議期限為期限。 第十九條 合營公司與乙方簽訂的技術轉讓協議期限為 ________年。技術轉讓協議期滿后,合營公司有權繼續使用和研究發展該引進技術。 (注:________技術轉讓協議期限一般不超過十年,協議須經對外經濟貿易部或其委托的審批機構批準。) 第八章 產品的銷售 第二十條 合營公司的產品,在中國境內外市場上銷售,外銷部分占 %,內銷部分占 %。 (注:________可根據實際情況寫明各個年度內外銷的比例和數額。一般情況下,外銷量至少應能滿足合資公司外匯支出的需要。) 第二十一條 產品可由下述渠道向國外銷售:________ 由合營公司直接向中國境外銷售的占 %。 由合營公司與中國外貿公司訂立的銷售合同,委托其代銷,或由中國外貿公司包銷的占 %; 由合營公司委托乙方銷售的占 %。 第二十二條 合營公司內銷產品可由中國物資部門,商業部門包銷或代銷,或由合營公司直接銷售。 第二十三條 為了在中國境內外銷售產品和進行銷售后的產品維修服務,經中國有關部門批準,合營公司可在中國境內外設立銷售維修服務的分支機構。 第二十四條 合營公司的產品使用商標為 。 第九章 董事會 第二十五條 合營公司注冊登記之日,為合營公司董事會成立之日。 第二十六條 董事會由 名董事組成,其中甲方委派 名,乙方委派 名。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甲乙兩方協商確立或由董事會選舉產生(甲乙雙方一方擔任董事長的,由他方擔任副董事長)。董事、董事長和副董事任期四年,經委派方繼續委派可以連任。 第二十七條 董事會是合營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決定合營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對于重大問題(注:________按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實施條例第三十六條列舉主要內),應一致通過,方可作出決定。對其它事宜,可采取多數通過或簡單多數通過決定(注:________在具體合同中要明確規定)。 第二十八條 董事長是合營公司法定代表。董事長因故不能履行其職責時,可臨時授權副董事長或其他董事為代表。 第二十九條 董事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由董事長召集并主持會議。經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議,董事長可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會議記錄應歸檔保存。 第十章 經營管理機構 第三十條 合營公司設管理機構,負責公司的日常經營管理工作。經營管理機構設總經理一人,由 方推薦;副總經理 人,由甲方推薦 人,乙方推薦 人。總經理、副總經理由董事會聘請,任期 ________年。 第三十一條 總經理的職責是執行董事會會議的各項決議,組織領導合營公司的日常經營管理工作。副總經理協助總經理工作。 經營管理機構可設若干部門經理,分別負責企業各部門的工作,辦理總經理和副總經理交辦的事項,并對總經理和副總經理負責。 第三十二條 總經理、副總經理有營私舞弊或嚴重失職的,經董事會議決可隨時撤換。 第十一章 設備購買 第三十三條 合營公司所需原材料、燃料、配套件、運輸工具和辦公用品等,在條件相同情況下,盡先在中國購買。 第三十四條 合營公司委托乙方在國外市場選購設備時,應邀請甲方派人參加。 第十二章 籌備和建設 第三十五條 合營公司在籌備、建設期間,在董事會下設立籌建外。籌建處由 人組成,其中甲方 人,乙方 人。籌建處主任一人,由 方推薦,副主任一人,由 方推薦。籌建處主任、副主任由董事會任命。 第三十六條 籌建處具體負責審查工程設計,簽訂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組織生產設備、材料等物資的采購和驗收,制定工程施工總進度,編制用款計劃,掌握工程財務支付和工程決算,制定有關的管理辦法,做好工程施工過程中文件、圖紙、檔案、資料的保管和整理等工作。 第三十七條 甲乙雙方指派若干技術人員組成技術小組,在籌建處領導下,負責對設計、工程質量、設備材料和引進技術的審查、監督、檢驗、驗收和性能考核等工作。 第三十八條 籌建處工作人員的編制、報酬及費用,經甲乙雙方同意后,列入工程預算。 第三十九條 籌建處在工程建設完成并辦理完畢移交手續后,經董事會批準撤銷。 第十三章 勞動管理 第四十條 合營公司職工的招收、招聘、辭退、工資、勞動保險、生活福利和獎懲等事項,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勞動管理規定》及其實施辦法,經董事會研究制定方案,由合營公司和合營公司的工會組織集體或個別的訂立勞動合同加以規定。 勞動合同訂立后,報當地勞動管理部門備案。 第四十一條 甲乙方推薦的高級管理人員的聘請和工資待遇、社會保險、福利、差旅費標準等,由董事會會議討論決定。 第十四章 稅務、財務、審計 第四十二條 合營公司按照中國的有關法律和條例規定繳各項稅金。 第四十三條 合營公司職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第四十四條 合營公司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的規定提取儲備基金、企業發展基金及職工福利獎勵基金,每年提取的比例由董事會根據公司經營情況討論決定。 第四十五條 合營公司的會計年度從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一切記帳憑證、單據、報表、帳簿,用中文書寫。(注:________也可同時用甲乙雙方同意的一種外文書寫。) 第四十六條 合營公司的財務審計聘請在中國注冊的會計審查、稽核,并將結果報告董事會和總經理。 如乙方認為需要聘請其他國家的審計師對年度財務進行審查,甲方應予以同意。其所需要一切費用由乙方負擔。 第四十七條 每營業年度的頭三個月,由總經理組織編制上一年度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計算書和利潤分配方案,提交董事會會議審查。 合營企業的全部利潤,在繳納所得稅、提取第四十四條所列基金后,應按合營各方出資比例,由董事會確定的利潤分配方案進行分配。(若以前年度的虧損未彌補,不得分配利潤;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潤可并入本年度利潤分配。另外,對分配形式應加以規定。) 第十五章 合營期限、解散與清算 第四十八條 本合營企業在下述情況下解散:________ 1.合營期滿; 2.合營期滿之前,出現下述任何一種情況或事件,經董事會決議,本合營企業也可解散; a.合營遭受重大損失,無法繼續經營; b.任何一方違反經營合同規定,使本企業無法繼續經營; c.合營企業達不到經營目的,投資無法回收; d.不可抗力,等。 第四十九條 合營企業宣告解散時,董事會應組織清算委員會,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第13條到18條規定進行。 第五十條 合營公司的期限為 ________年。合營公司的成立日期為合營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 經一方提議,董事會會議一致通過,可以在合營期滿六個月前向對外經濟貿易部(或其委托的審批機構)申請延長合營期限。 第十六章 合營期滿財產處理 第五十一條 合營期滿或提前終止合營,合營公司應依法進行清算,清算后的財產,根據甲、乙各方投資比例進行分配。 第十七章 保險 第五十二條 合營公司的各項保險均在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投保,投保險別、保險價值、保期等按照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的規定由合營公司董事會會議討論決定。 第十八章 合同的修改、變更與解除 第五十三條 對本合同及其附件的修改必須經甲、乙雙方簽署書面協議,并報原審批機構批準,才能生效。 第五十四條 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無法履行,或是由于合營公司連年虧損、無力繼續經營,經董事會一致通過,并報原審批機構批準,可以提前終止合營期限和解除合同。 第五十五條 由于一方不履行合同、章程規定的義務,或嚴重違反合同、章程規定,造成合營公司無法經營或無法達到合同規定的經營目的,視作違約方單方終止合同,他方除有權向違約一方索賠外,并有權按合同規定報原審批機構批準終止合同。如甲、乙雙方同意繼續經營,違約方應賠償合營公司的經濟損失。 第十九章 違約責任 第五十六條 甲、乙任何一方未按本合同第五章的規定依期按數提交完出資額時,從逾期第一個月算起,每逾期一個月,違約一方應繳付應交出資額的百分之 的違約金給守約的一方。如逾期三個月仍未提交,除累計收取違約方應交出資額的百分之 的違約金外,守約一方有權按本合同第五十三條規定終止合同,并要求違約方賠償損失。 第五十七條 由于一方違約,造成本合同及其附件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時,由違約一方承擔違約責任;如屬雙方違約,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分別承擔各自應負的違約責任。 第五十八條 為保證本合同及其附件的履行,甲、乙各方應相互提供履約的銀行擔保書。 第二十章 不可抗力 第五十九條 由于地震、臺風、水災、火災、戰爭以及其它不能預見并且對其發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致使直接影響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約定的條件履行時,遇有上述不可抗力的一方,應立即電報通知對方,并應在十五天內,提供不可抗力詳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證明文件,此項證明文件應由不可抗力發生地區的公證機構出具。按其對履行合同影響的程度,由雙方協商決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責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第二十一章 適用法律 第六十條 本合同的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和爭議的解決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管轄。 第二十二章 爭議的解決 第六十一條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均應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按照申請仲裁時該會現行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或者 凡因執行本合同所發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雙方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能解決,應提交仲裁。 仲裁在被訴人所在國進行:________ 在中國,由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對外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根據該會的仲裁程序暫行規則進行仲裁。 在 (被訴人國名),由(被訴人國家的仲裁組織名稱)根據該組織的仲裁程序進行仲裁。 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都有約束力。 (注:________在訂立合同時,上述三種方式僅能選一。) 第六十二條 在仲裁過程中,除雙方有爭議正進行仲裁的部分外,本合同應繼續履行。 第二十三章 文字 第六十三條 本合同用中文和 文寫成,兩種文字具有同等效力。上述兩種文本如有不符,以中文本為準。 第二十四章 合同生效及其它 第六十四條 按照本合同規定的各項原則訂立如下的附屬協議文件,包括:________工程協議、技術轉讓協議、銷售協議......,均為本合同的組成部份。 第六十五條 本合同及其附件,均須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經濟貿易部(或其委托的審批機構)批準,自批準之日起生效。 第六十六條 甲、乙雙方發送通知的方法,如用電報、電傳通知時,凡涉及各方權利、義務的,應隨之以書面信件通知。合同中所列甲、乙雙方的法定地址即為甲、乙雙方收件地址。 第六十七條 本合同于 ________年 ________月 日由甲、乙雙方的授權代表在中國 簽字。 中國 公司代表 國 公司代表 (簽字) (簽字) 第一章 總 則 ①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同,也可參考本格式簽訂。 中國_____公司和_____國_____公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和中國的其它有關法規,本著平等互利的原則,通過友好協商,同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_省_____市,共同投資舉辦合資經營企業,特訂立本合同。 第二章 合營各方 第一條 本合同的各方為: 中國_____公司(以下簡稱甲方),在中國_____地登記注冊,其法定地址在中國_____市_____區_____街_____號,法定代表:姓名_____職務_____國籍_____。_____國_____公司(以下簡稱乙方),在_____國____ _地登記注冊,其法定地址在_____。 法定代表:姓名_____職務_____國籍_____。 (注:若有兩個以上合營者,依次稱丙、丁……方。) 第三章 成立合資經營公司 第二條 甲、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和中國的其他有關法規,同意在中國境內建立合資經營_____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合營公司)。 第三條 合營公司的名稱為_____有限責任公司。 外文名稱為_____。 合營公司的法定地址為:_____省_____市_____路_____號。 第四條 合營公司的一切活動,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令和有關條例規定。 第五條 合營公司的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甲、乙方以各自認繳的出資額對合營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各方按其出資額在注冊資本中的比例分享利潤和分擔風險及虧損。 第四章 生產經營目的、范圍和規模 第六條 甲、乙方合資經營的目的是:本著加強經濟合作和技術交流的愿望,采用先進而適用的技術和科學的經營管理方法,提高產品質量,發展新產品,并在質量、價格等方面具有國際市場上的競爭能力,提高經濟效益,使投資各方獲得滿意的經濟利益。(注:在具體合同中要根據 具體情況寫)。 第七條 合營公司生產經濟范圍是: 生產_____產品; 對銷售后的產品進行維修服務; 研究和發展新產品。(注:要根據具體情況寫) 第八條 合營公司的生產規模如下: 1.合營公司投產后的生產能力為_____。 2.隨著生產經營的發展,生產規模可增加到年產_____。產品品種將發展_____。(注:要根據具體情況寫) 第五章 投資總額與注冊資本 第九條 合營公司的投資總額為人民幣_____元(或雙方商定的一種外幣)。 第十條 甲、乙方的出資額共為人民幣_____元,以此為合營公司的注冊資本。 其中:甲方_____元,占_____%;乙方_____元,占_____% 第十一條 甲、乙方將以下列作為出資: 甲方:現金_____元; 機械設備_____元; 廠房_____元; 土地使用權_____元; 工業產權_____元; 其它_____元;共_____元。 乙方:現金_____元; 機械設備_____元; 工業產權_____元; 其它_____元;共_____元。 (注:以實物工業產權作為出資時,甲、乙雙方應另行訂立合同, 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第十二條 合營公司注冊資本由甲、乙方按其出資比例分_____期繳付,每期繳付的數額如下:(注:根據具體情況寫)。 第十三條 甲、乙任何一方如向第三者轉讓其全部或部分出資額,須經另一方同意,并報審批機構批準。 一方轉讓其全部或部分出資額時,另一方有優先購買權。 第六章 合營各方的責任 第十四條 甲、乙方應各自負責完成以下各項事宜: 甲方責任: 辦理為設立合營公司向中國有關主管部門申請批準、登記注冊、領取營業執照等事宜; 向土地主管部門辦理申請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手續; 組織合營公司廠房和其它工程設施的設計、施工; 按第十一條規定提供現金、機械設備、廠房……; 協助辦理乙方作為出資而提供的機械設備的進口報關手續和在中國境內的運輸; 協助合營公司在中國境內購置或租賃設備、材料、原料、辦公用具、交通工具、通訊設施等; 協助合營公司聯系落實水、電、交通等基礎設施; 協助合營公司招聘當地的中國籍的經營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工人和所需的其他人員; 協助外籍工作人員辦理所需的入境簽證、工作許可證和旅行手續等; 負責辦理合營公司委托的其它事宜。 乙方責任: 按第十一條規定提供現金、機械設備、工業產權……并負責將作為出資的機械設備等實物運至中國港口; 辦理合營公司委托在中國境外選購機械設備、材料等有關事宜; 提供需要的設備安裝、調試以及試生產技術人員、生產和檢驗技術人員; 培訓合營公司的技術人員和工人; 如乙方同時又是技術轉讓方,則應負責合營公司在規定的期限內按設計能力穩定地生產合格產品; 負責辦理合營公司委托的其它事宜。 (注:要根據具體情況寫。) 第七章 技術轉讓 第十五條 甲、乙雙方同意,由合營公司與_____方或第三者簽訂技術轉讓協議,以取得為達到本合同第四章規定的生產經營目的、規模所需的先進生產技術,包括產品設計、制造工藝、測試方法、材料配方、質量標準、培訓人員等(注:要在合同中具體寫明)。 第十六條 乙方對技術轉讓提供如下保證:(注:在乙方負責向合營公司轉讓技術的合營合同中才有此條款。) 1.乙方保證為合營公事提供的_____(注:要寫明產品名稱)的設計、制造技術、工藝流程、測試和檢驗等全部技術是完整的、準確的、可靠的,是符合合營公司經營目的要求的,保證能達到本合同要求的產品質量和生產能力; 2.乙方保證本合同和技術轉讓協議規定的技術全部轉讓給合營公司,保證提供的技術是乙方同類技術中最先進的技術,設備的選型及性能質量是優良的,并符合工藝操作和實際使用的要求; 3.乙方對技術轉讓協議中規定的各階段提供的技術和技術服務,應開列詳細清單作為該協議的附件,并保證實施; 4.圖紙、技術條件和其他詳細資料是所轉讓的技術的組成部分,保證如期提交; 5.在技術轉讓協議有效期內,乙方對該項技術的改進,以及改進的情報和技術資料,應及時提供給合營公司,不另收費用; 6.乙方保證在技術轉讓協議規定的期限內使合營公司技術人員和工人掌握所轉讓的技術。 第十七條 如乙方未按本合同及技術轉讓協議的規定提供設備和技術,或發現有欺騙或隱瞞之行為,乙方應負責賠償合營公司的直接損失。 第十八條 技術轉讓費采取提成方式支付。提成率為產品出廠凈銷售額的_____%。 提成支付期限按照本合同第十九條規定的技術轉讓協議期限為期限。 第十九條 合營公司與乙方簽訂的技術轉讓協議期限為_____年。技術轉讓協議期滿后,合營公司有權繼續使用和研究發展該引進技術。 (注:技術轉讓協議期限一般不超過十年,協議須經對外經濟貿易部或其委托的審批機構批準。) 第八章 產品的銷售 第二十條 合營公司的產品,在中國境內外市場上銷售,外銷部分占_____%,內銷部分占_____%。 (注:可根據實際情況寫明各個年度內外銷的比例和數額。一般情況下,外銷量至少應能滿足合資公司外匯支出的需要。) 第二十一條 產品可由下述渠道向國外銷售: 由合營公司直接向中國境外銷售的占_____%。 由合營公司與中國外貿公司訂立銷售合同,委托其代銷,或由中國外貿公司包銷的占_____%。 由合營公司委托乙方銷售的占_____%。 第二十二條 合營公司內銷產品可由中國物資部門、商業部門包銷或代銷,或由合營公司直接銷售。 第二十三條 為了在中國境內外銷售產品和進行銷售后的產品維修服務,經中國有關部門批準,合營公司可在中國境內外設立銷售維修服務的分支機構。 第二十四條 合營公司的產品使用商標為_____。 第九章 董事會 第二十五條 合營公司注冊登記之日,為合營公司董事會成立之日。 第二十六條 董事會由_____名董事組成,其中甲方委派_____名,乙方委派_____名。董事長由甲方委派,副董事長由乙方委派。董事和董事長任期四年,經委派方繼續委派可以連任。 第二十七條 董事會是合營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決定合營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對于重大問題(注:按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六條列舉主要內容),應一致通過,方可作出決定。對其它事宜,可采取多數通過或簡單多數通過決定(在具體合同中要明確規定)。 第二十八條 董事長是合營公司法定代表。董事長因故不能履行其職責時,可臨時授權副董事長或其他董事為代表。 第二十九條 董事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由董事長召集并主持會議。經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議,董事長可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會議記錄應歸檔保存。 第十章 經營管理機構 第三十條 合營公司設經營管理機構,負責公司的日常經營管理工作。經營管理機構設總經理一人,由_____方推薦;副總經理_____人,由甲方推薦_____人,乙方推薦_____人;總經理、副總經理由董事會聘請,任期_____年。 第三十一條 總經理的職責是執行董事會會議的各項決議,組織領導合營公司的日常經營管理工作。副總經理協助總經理工作。 經營管理機構可設若干部門經理,分別負責企業各部門的工作,辦理總經理和副總經理交辦的事項,并對總經理和副總經理負責。 第三十二條 總經理、副總經理有營私舞弊或嚴重失職的,經董事會會議決議可隨時撤換。 第十一章 設備購買 第三十三條 合營公司所需原材料、燃料、配套件、運輸工具和辦公用品等,在條件相同情況下,盡先在中國購買。 第三十四條 合營公司委托乙方在國外市場選購設備時,應邀請甲方派人參加。 第十二章 籌備和建設 第三十五條 合營公司在籌備、建設期間,在董事會下設立籌建處。籌建處由_____人組成,其中甲方_____人,乙方_____人。籌建處主任一人,由_____方推薦,副主任一人,由_____方推薦,籌建處主任、副主任由董事會任命。 第三十六條 籌建處具體負責審查工程設計,簽訂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組織有關設備、材料等物資的采購和驗收,制定工程施工總進度,編制用款計劃,掌握工程財務支付和工程決算,制定有關的管理辦法,做好工程施工過程中文件、圖紙、檔案、資料的保管和整理等工作。 第三十七條 甲乙雙方指派若干技術人員組成技術小組,在籌建處領導下,負責對設計、工程質量、設備材料和引進技術的審查、監督、檢驗、驗收和性能考核等工作。 第三十八條 籌建處工作人員的編制、報酬及費用,經甲乙雙方同意后,列入工程預算。 第三十九條 籌建處在工廠建設完成并辦理完畢移交手續后,經董事會批準撤銷。 第十三章 勞動管理 第四十條 合營公司職工的雇用、辭退、工資、勞動保險、生活福利和獎懲等事項,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勞動管理規定》及其實施辦法,經董事會研究制定方案,由合營公司和合營公司的工會組織集體或個別地訂立勞動合同加以規定。 勞動合同訂立后,報當地勞動管理部門備案。 第四十一條 甲、乙方推薦的高級管理人員的聘請和工資待遇、社會保險、福利、差旅費標準等,由董事會會議討論決定。 第十四章 稅務、財務、審計 第四十二條 合營公司按照中國的有關法律和條例規定繳納各項稅金。 第四十三條 合營公司職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第四十四條 合營公司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的規定提取儲備基金、企業發展基金及職工福利獎勵基金,每年提取的比例由董事會根據公司經營情況討論決定。 第四十五條 合營公司的會計年度從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一切記帳憑證、單據、報表、帳簿,用中文書寫。(注:也可同時用甲乙雙方同意的一種外文書寫。) 第四十六條 合營企業的財務審計聘請在中國注冊的會計師審查、稽核,并將結果報告董事會和總經理。 如乙方認為需要聘請其他國家的審計師對年度財務進行審查,甲方應予以同意。其所需要一切費用由乙方負擔。 第四十七條 每一營業年度的頭三個月,由總經理組織編制上一年度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計算書和利潤分配方案,提交董事會會議審查通過。 第十五章 合營期限 第四十八條 合營公司的期限為_____年。合營公司的成立日期為合營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 經一方提議,董事會會議一致通過,可以在合營期滿六個月前向對外經濟貿易部(或其委托的審批機構)申請延長合營期限。 第十六章 合營期滿財產處理 第四十九條 合營期滿或提前終止合營,合營公司應依法進行清算,清算后的財產,根據甲、乙各方投資比例進行分配。 第十七章 保 險 第五十條 合營公司的各項保險均在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投保,投保險別、保險價值、保期等按照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的規定由合營公司董事會會議討論決定。 第十八章 合同的修改、變更與解除 第五十一條 對本合同及其附件的修改,必須經甲、乙雙方簽署書面協議,并報原審批機構批準,才能生效。 第五十二條 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無法履行,或是由于合營公司連年虧損、無力繼續經營,經董事會一致通過,并報原審批機構批準,可以提前終止合營期限和解除合同。 第五十三條 由于一方不履行合同、章程規定的義務,或嚴重違反合同、章程規定,造成合營公司無法經營或無法達到合同規定的經營目的,視作違約方片面終止合同,對方除有權向違約一方索賠外,并有權按合同規定報原審批機構批準終止合同。如甲、乙雙方同意繼續經營,違約方 應賠償合營公司的經濟損失。 第十九章 違約責任 第五十四條 甲、乙任何一方未按本合同第五章的規定依期按數提交完出資額時,從逾期第一個月算起,每逾期一個月,違約一方應繳付應交出資額的百分之_____的違約金給守約的一方。如逾期三個月仍未提交,除累計繳付應交出資額的百分之_____的違約金外,守約一方 有權按本合同第五十三條規定終止合同,并要求違約方賠償損失。 第五十五條 由于一方的過失,造成本合同及其附件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時,由過失的一方承擔違約責任;如屬雙方的過失,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分別承擔各自應負的違約責任。 第五十六條 為保證本合同及其附件的履行,甲、乙各方應相互提供履約的銀行擔保書。 第二十章 不可抗力 第五十七條 由于地震、臺風、水災、火災,戰爭以及其它不能預見并且對其發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響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約定的條件履行時,遇有上述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應立即將事故情況電報通知對方,并應在十五天內,提供事故詳情及合同 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證明文件,此項證明文件應由事故發生地區的公證機構出具。按照事故對履行合同影響的程度,由雙方協商決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責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第二十一章 適用法律 第五十八條 本合同的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和爭議的解決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管轄。 第二十二章 爭議的解決 第五十九條 凡因執行本合同所發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雙方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能解決;應提交北京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對外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根據該會的仲裁程序暫行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都有約束力。 或者 凡因執行本合同所發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雙方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能解決,應提交×國×地×仲裁機構根據該仲裁機構的仲裁程序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都有約束力。 或者 凡因執行本合同所發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雙方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能解決,應提交仲裁。 仲裁在被訴人所在國進行: 在中國,由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根據該會的仲裁程序暫行規則進行仲裁。 在(被訴人國名),由(被訴人國家的仲裁組織名稱)根據該組織的仲裁程序進行仲裁。 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都有約束力。 (注:在訂立合同時,上述三種方式僅能選一。) 第六十條 在仲裁過程中,除雙方有爭議正在進行仲裁的部分外,本合同應繼續履行。 第二十三章 文 字 第六十一條 本合同用中文和_____文寫成,兩種文字具有同等效力。上述兩種文本如有不符,以中文本為準。 第二十四章 合同生效及其它 第六十二條 按照本合同規定的各項原則訂立如下的附屬協議文件,包括:合營公司章程、工程協議、技術轉讓協議、銷售協議……,均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第六十三條 本合同及其附件,均須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經濟貿易部(或其委托的審批機構)批準,自批準之日起生效。 第六十四條 甲、乙雙方發送通知的方法,如用電報、電傳通知時,凡涉及各方權利、義務的,應隨之以書面信件通知。合同中所列甲、乙雙方的法定地址即為甲、乙雙方的收件地址。 第六十五條 本合同于××年×月×日由甲、乙雙方的授權代表在中國_____簽字。 中國_____公司代表 ×國_____公司代表 (簽字) (簽字) 第一章?總則 中國_________公司和_________國_________公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和中國的其它有關法規,本著平等互利的原則,通過友好協商,同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_____省_________市,共同投資舉辦合資經營企業,特訂立本合同。 第二章?合資各方 第一條?本合同的各方為 甲方:中國_______________公司(以下簡稱甲方),在中國_______________登記注冊,其法定地址為: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_________,職務:_________,國籍: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國_______________公司(以下簡稱乙方),在_________國登記注冊,其法定地址為: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_________,職務:_________,國籍:_________。 第三章?合資經營企業的成立 第二條?以上各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其它有關法規,同意在______建立合資經營企業 第三條?合資經營企業的名稱為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合資企業),英文名稱為: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地址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合資企業是經_________(以下簡稱審批機關)批準成立,并在_________登記注冊的中國企業法人,受中國法律的管轄和保護,其一切活動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和有關條件規定。 第五條?合資企業的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合資各方對合資企業的責任以各自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各方按其出資額在注冊資本中的比例分享利潤和分擔風險虧損。 第四章?經營范圍和規模 第六條?合資經營的宗旨是:本著加強經濟合作和技術交流的愿望,采用先進而適用的技術和科學的經營管理方法,積極研制、開發和生產國內外市場適銷產品,提供_____、便捷、優質的服務,滿足社會不斷增長的物質文化生活需要,提高企業經濟效益,使投資各方獲得滿意的投資回報。 第七條?合資企業經營范圍 1.生產_______________產品; 2.對銷售后的產品進行維修服務; 3.研究和發展新產品。 第八條?合資企業的經營規模為 1.合資企業投產后的生產能力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隨著生產經營的發展,生產規模可增加到年產_______________,產品品種將發展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章?投資總額與注冊資本 第九條?合資企業的投資總額為人民幣_________元(或外幣_________)。 第十條?合資企業的注冊資本為人民幣_________元(或外幣_________)。其中:甲方出資_________元,占注冊資本的______%;乙方出資_________元,占注冊資本的_______%。 第十一條?合資雙方的出資方式 甲方:現金_________元,建筑物折_________元,機械設備折_________元,土地使用權折_________元,工業產權折_________元,其它_________元,共_________元。 乙方:現金_________元,建筑物折_________元,機械設備折_________元,土地使用權折_________元,工業產權折_________元,其它_________元,共_________元。 第十二條?合資企業注冊資本由合資各方按其出資比例自合資企業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______天內一次性投入(或分期投入) 第六章?合資各方的責任 第十四條?合資各方應各自負責完成以下各項事務 甲方責任: 1.辦理為設立合資企業向中國有關主管部門申請批準、登記注冊、領取營業執照等事宜; 2.按第十、十一、十二條規定如期出資; 3.辦理申請土地使用權的手續; 4.組織合資企業廠房和其他配套設施的設計、施工; 5.協助辦理外方作為出資而提供的機械設備的進口報關手續和在中國境內的運輸; 6.協助合資企業在中國境內購置或租賃設備、材料、辦公用具、交通工具、通迅設施等; 7.協助合資企業落實水、電、交通等基礎設施; 8.協助合資企業招聘當地中國籍的經營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工人和其他人員; 9.協助外方工作人員辦理所需的暫住證、工作許可證和旅行手續; 10.負責辦理合資企業委托的其他事宜。 乙方責任: 1.按第十、十一、十二條規定如期出資、并負責將作為出資的機械設備等實物運至_________目的地; 2.協助合資企業辦理在中國境外選購機械設備、材料等有關事宜; 3.提供需要的設備安裝、調試以及試生產技術人員、生產和檢驗技術人員; 4.培訓合資企業的技術人員和工人; 5.負責技術轉讓的外方應負責合資企業在規定的期限內按設計能力穩定地生產合格產品; 6.負責辦理合資企業委托的其他事宜。 第七章?技術轉讓 第十五條?甲、乙雙方同意,由合資企業與_________方或第三者簽訂技術轉讓協議,以取得為達到本合同第四章規定的生產經營目的、規模所需的先進生產技術,包括產品設計、制造工藝、測試方法、材料配方、質量標準、培訓人員等。 第十六條?乙方對技術轉讓提供如下保證 1.乙方保證為合資企業提供的_________(寫明產品名稱)的設計、制造技術、工藝流程、測試和檢驗等全部技術是完整的、準確的、可靠的,是符合合資企業經營目的要求的,保證能達到本合同要求的產品質量和生產能力; 2.乙方保證本合同和技術轉讓協議規定的技術全部轉讓給合資企業,保證提供的技術是乙方同類技術中最先進的技術,設備的選型及性能質量是優良的,并符合工藝操作和實際使用的要求; 3.乙方對技術轉讓協議中規定的各階段提供的技術和技術服務,應開列詳細清單作為該協議的附件,并保證實施; 4.圖紙、技術條件和其他詳細資料是所轉讓的技術的組成部分,保證如期提交; 5.在技術轉讓協議有效期內,乙方對該項技術的改進,以及改進的情報和技術資料,應及時提供給合資企業,不另_____用; 6.乙方保證在技術轉讓協議規定的期限內使合資企業技術人員和工人掌握所轉讓的技術。 第十七條?如乙方未按本合同及技術轉讓協議的規定提供設備和技術,或發現有欺騙或隱瞞之行為,乙方應負責賠償合資企業的直接損失。 第十八條?技術轉讓費采取提成方式支付。提成率為產品出廠凈銷售額的_______%。提成支付期限按照本合同第十九條規定的技術轉讓協議期限為期限。 第十九條?合資企業與乙方簽訂的技術轉讓協議期限為___年。技術轉讓協議期滿后,合資企業有權繼續使用和研究發展該引進技術 第八章?產品銷售 第二十條?合資企業的產品,在中國境內外市場上銷售,外銷部分占_______%,內銷部分占_______%。 第二十一條?產品可由下述渠道向國外銷售:由合資企業直接向中國境外銷售的占_______%;由合資企業與中國外貿公司訂立銷售合同,委托其代銷,或由中國外貿公司包銷的占_______%。 第二十二條?合資企業內銷產品可由中國物資部門、商業部門包銷或代銷,或由合資企業直接銷售。 第二十三條?為了在中國境內外銷售產品和進行銷售后的產品維修服務,經中國有關部門批準,合資企業可在中國境內外設立銷售維修服務的分支機構。 第二十四條?合資企業的產品使用的_____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章?董事會 第二十五條?合資企業注冊登記之日,為合資企業董事會成立之日。 第二十六條?董事會由_________名董事組成,其中甲方委派_________名,乙方委派_________名。董事長由甲方委派,副董事長由乙方委派。董事和董事長_____四年,經委派方繼續委派可以連任。 第二十七條?董事會是合資企業的最高權力機構,決定合資企業的一切重大事宜。對于下列事項應經出席董事會會議的董事(或董事會全體董事)一致通過方可作出決定 1.合資企業章程的修改。 2.合資企業的中止、解散。 3.合資企業注冊資本的增減和轉讓。 4.合資企業與其他經濟組織的合并。 對于其他事宜,可采取三分之二多數通過決定。 第二十八條?董事長是合資企業法定代表人。董事長因故不能履行其職權時,可臨時授權副董事長或其他董事為代表。 第二十九條?董事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由董事長召集并主持會議。經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議,董事長可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會議記錄應歸檔保存。董事會會議一般應在企業法定地址所在地舉行。 第十章?經營管理機構 第三十條?合資企業設經營管理機構,負責公司的日常經營管理工作。經營管理機構設總經理一人,由__________方推薦;副總經理_______人,由甲方推薦_______人,乙方推薦_______人;總經理、副總經理由董事會聘請,____________年。 第三十一條?總經理的職責是執行董事會會議的各項決議,組織領導合資企業的日常經營管理工作。副總經理協助總經理工作。 第三十二條?總經理、副總經理有營私舞弊或嚴重失職的,經董事會會議決議可隨時撤換。 第十一章?設備購買 第三十三條?合資企業所需原材料、燃料、配套件、運輸工具和辦公用品等,在條件相同情況下,盡先在中國購買。 第三十四條?合資企業委托_______方在國際市場先購設備、材料等物資,其他方有權參與選購。 合資企業從國外市場購買的設備、運輸工具、原材料、配套件等,須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規定,提交中國商品檢驗機構檢驗。 第十二章?籌備和建設 第三十五條?合資企業在籌備、建設期間,在董事會下設立籌建處。籌建處由_______人組成,其中甲方______人,乙方______人。籌建處主任一人,由_______方推薦,副主任一人,由_______方推薦,籌建處主任、副主任由董事會任命。 第三十六條?籌建處具體負責審查工程設計,簽訂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組織有關設備、材料等物資的采購和驗收,制定工程施工總進度,編制用款計劃,掌握工程財務支付和工程決算,制定有關的管理辦法,做好工程施工過程中文件、圖紙、檔案、資料的保管和整理等工作。 第三十七條?甲乙雙方指派若干技術人員組成技術小組,在籌建處領導下,負責對設計、工程質量、設備材料和引進技術的審查、監督、檢驗、驗收和性能考核等工作。 第三十八條?籌建處工作人員的編制、報酬及費用,經甲乙雙方同意后,列入工程預算。 第三十九條?籌建處在工廠建設完成并辦理完畢移交手續后,經董事會批準撤銷。 第十三章?勞動管理 第四十條?合資企業職工的雇用、辭退、工資、勞動_____、生活福利和獎懲等事項,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勞動管理規定》及其實施辦法,經董事會研究制定方案,由合資企業和合資企業的工會組織集體或個別地訂立勞動合同加以規定。勞動合同訂立后,報當地勞動管理部門備案。 第四十一條?甲、乙方推薦的高級管理人員的聘請和工資待遇、社會_____、福利、差旅費標準等,由董事會會議討論決定。合資企業的職工有權依法建立基層工會組織,開展工會活動,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合資企業應按規定為企業工會提供經費和必要的活動條件。 第十四章?稅務、財務、審計 第四十二條?合資企業按照中國的有關法律和條例規定繳納各項稅金。 第四十三條?合資企業職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第四十四條?合資企業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的規定提取儲備基金、企業發展基金及職工福利獎勵基金,每年提取的比例由董事會根據公司經營情況討論決定。 第四十五條?合資企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和有關的會計制度、財務管理規定,設立會計機構、配備會計人員、制定本企業的會計制度。本企業的會計制度須報_________財政部門和稅務部門備案。 第四十六條?合資企業的財務審計聘請在中國注冊的會計師審查、稽核,并將結果報告董事會和總經理。如乙方認為需要聘請其他國家的審計師對年度財務進行審查,甲方應予以同意。其所需要一切費用由乙方負擔。 第四十七條?合資企業的會計年度從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一切記帳憑證、單據、報表、帳簿,用中文書寫。 第四十八條?每一營業年度的頭三個月,由總經理組織編制上一年度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計算書和利潤分配方案,提交董事會會議審查通過。 第四十九條?合資企業按規定向當地稅務機關、企業主管部門和財政如實報送季度和年度會計報表,并向原審批機關抄報年度會計報表。 第五十條?合資企業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及其他有關規定,依照當地政府有關部門的統一標準,如實提供統計資料,報審批機關、統計部門、企業主管部門和其他部門備案。 第十五章?合資期限 第五十一條?合資企業的期限為_______年。合資企業的成立日期為合資企業營業執照簽發之日。經一方提議,董事會會議一致通過,可以在合資期滿六個月前向對外經濟貿易部(或其委托的審批機構)申請延長合資期限。 第十六章?合資期滿財產處理 第五十二條?合資期滿或提前終止合資,合資企業應依法進行清算,清算后的財產,根據甲、乙各方投資比例進行分配。 第十七章?_____ 第五十三條?合資企業的各項_____均在中國人民_____公司投保,投_____別、_____價值、保期等按照中國人民_____公司的規定由合資企業董事會會議討論決定。 第十八章?外匯管理 第五十四條?合資企業的一切外匯事宜,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暫行條例》和其他規定辦理。 第五十五條?合資企業應自行解決外匯收支平衡。 第十九章?保密 第五十六條?合資企業對甲方或乙方提供給合資企業的一切保密資料,專有技術和技術要嚴格保密,并只能在合資企業的業務范圍內使用。 合資企業的全部高級職員,職工將與合資企業簽訂保密協議,保證對在他們就業期間所接觸的保密資料、專有技術和其他技術予以保密,這種保密協議可包括在勞動合同內。 甲方應對合資企業或乙方對其所披露的保密資料,專有技術和其他技術保守保密。未經乙方事先書面授權,不得向其他任何第三方披露。 乙方應對合資企業或甲方對其所披露的保密資料,專有技術和其他技術保守秘密,未經甲方事先書面授權,不得向其他任何第三者披露。 第五十七條?合資企業、其任何雇員、甲方和乙方在下列情況下,不承擔保密義務 1.保密資料的泄漏非合資企業,其任何雇員,甲方或乙方的過失而已經為公眾所知。 2.保密資料為有泄漏權的第三者提供。 3.如果合資企業、其雇員、甲方或乙方將保密資料泄漏之前,已為第三者完全掌握的。 第二十章?解散與清算 第五十八條?合資企業在下列情況下可以解散 1.合資期滿,不再延長。 2.合資雙方一致認為提前解散合資企業于雙方有利。 3.合資企業發生嚴重虧損,無力繼續經營。 4.因外匯支出持續超過收入,雖經雙方努力仍不能改變,以致無法繼續經營。 5.因發生不可抗力事件,無法繼續經營。 6.合資企業未達到經營目的,同時又無發展前途的。 7.合資一方不履行合同章程規定的義務,致使企業無法繼續經營。 8.合資的任何一方或合資企業的全部或大部分資產或財產被國家沒收或征用。 9.合資企業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終止合資合同。 第五十九條?合資企業宣告解散時,合資企業依法進行清算,清算期限、清算程序、原則和清算組織依照《外商投資企業清算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并報企業主管部門審核并監督執行。 第二十一章?合同的修改、變更 第六十條?對本合同及其附件的修改,必須符合中國法律、法規的規定和產業政策要求,合資企業的經營范圍變更、分立、合并、注冊資本的增減、轉讓或其他重要事項的變更,必須經合資各方同意并簽署書面協議,報原審批機關批準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六十一條?資企業投資者股權變更應依照《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股權變更的若干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第二十二章?違約責任 第六十二條?甲、乙任何一方未按本合同第五章的規定依期按數提交完出資額時,從逾期第一個月算起,每逾期一個月,違約一方應繳付應交出資額的百分之_________的違約金給守約的一方。如逾期三個月仍未提交,除累計繳付應交出資額的百分之_________的違約金外,守約一方有權按本合同第五十三條規定終止合同,并要求違約方賠償損失。 第六十三條?由于一方的過失,造成本合同及其附件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時,由過失的一方承擔違約責任;如屬雙方的過失,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分別承擔各自應負的違約責任。 第六十四條?為保證本合同及其附件的履行,甲、乙各方應相互提供履約的銀行擔保書。 第二十三章?場地 第六十五條?合資企業使用的場地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所有,應向中國政府繳納使用費。 第二十四章?不可抗力 第二十五章?適用法律 第六十八條?本合同的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和爭議的解決均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 第二十六章?爭議的解決 第六十九條?對本合同或合資企業的章程進行解釋或履行時,如發生糾紛,其糾紛的當事者要以不使合資企業的利益受損為前提,進行友好協商,謀求問題的解決。 第七十條?協商不能解決時,可以提請_____。_____要在被告的所在國進行。被告者如是甲方,則由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對外經濟貿易_____委員會進行_____,被告者如是乙方,則由_________國____________________協會進行_____。 第七十一條?_____機構的裁決是最終決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_____費用由敗訴方承擔。 第七十二條?在解決糾紛期間,除去糾紛的事項以外,合資各方要繼續遵守履行本合同及合資企業的章程所規定的其它事項。 第七十三條?_____時使用語言為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七章?文字 第二十八章?合同生效及其他 第七十五條?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的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第七十六條?本合同及其附件,均須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經濟貿易部(或其委托的審批機構)批準,自批準之日起生效。 第七十七條?合同條款的修正、變更、補充,由合資各方協商,以書面形式一致同意后,報對外經濟貿易部審批,經批準后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十八條?甲、乙雙方發送通知的方法,如用電報、電傳通知時,凡涉及各方權利、義務的,應隨之以書面信件通知。合同中所列甲、乙雙方的法定地址即為甲、乙雙方的收件地址。 第七十九條?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份,合資各方各執_______份,合資企業_______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十條?本合同于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由合資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在中國_______________簽署。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乙方(蓋章):_____________ 授權代表(簽字):_________?授權代表(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第一章 合營公司的組成 1·1 本合同的合營各方為: 中國技術進口總公司(以下簡稱甲方),在中國北京市注冊登記,其法定地址在:中國北京市西郊二里溝,法定代表:姓名職務 國籍 ;國 公司(以下簡稱乙方),在國 地登記注冊,其法定地址在國 地,法定代表:姓名 職務 國籍 (如合營為多方者,可按丙,丁······方依次排列). 1·2 合營公司的名稱和法定地址: 合營公司的名稱: 外文名稱: 合營公司的法定地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 省 市. 合營公司可以根據業務需要在國外或其它地方設立辦事處,或分支機構. 1·3 合營公司是在中國境內建立的合資經營有限公司,是中國法人.公司的一切經營活動必須遵守中國的法律,法令和有關規定。 第二章 生產經營范圍和規模 2·1 合營公司的生產經營范圍是: 生產產品;(主要根據具體情況寫) 2·2 合營公司的生產規模如下: 2·2·1 合營公司投產后的生產能力為年。 2·2·2 隨著生產的發展,生產規模可增加至 。 (注: 要根據具體情況寫) 2·2·3 合營企業產品的銷售由 公司為總代理.具體的銷售辦法另簽協議。 第三章 投資金額,投資比例及資本轉讓 3·1 合營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元(或雙方協商的另一種貨幣)。 其中:甲方出資 元.占注冊資本 % 乙方出資 元.占注冊資本 % 合營各方在合營期內.不得減少其注冊資本。 3·2 甲,乙雙方將以下列方式作為出資: 甲方:現金 元.廠房元.土地使用費 元.工業產權元.其它 元.共 元。 乙方:現金元.機械設備 元.工業產權 元.專有技術使用費 元.其它元.共元。 3·3 合營各方在合營公司得到營業執照后 天內.分期繳足出資資金.其應付金額和期限規定如下: 任何一方對其出資額逾期繳付或欠繳均按 條辦理。 3·4·1 注冊資本的增加,轉讓或以其它方式處置,均經董事會會議通過,并報原審批機關辦理登記手續。 3·4·2 合營一方向第三者轉讓全部或部分出資額,須經公司另一方同意,公司另一方有權優先購買其轉讓的股份.公司一方向第三者轉讓出資額的條件,不得比向公司另一方轉讓的條件優惠。 第四章 利潤分配和虧損負擔 4·1 合營公司利潤在按中國稅法納稅后,由董事會決定扣除公司的儲備基金,企業基金和職工福利基金后,合營各方按出資比例分享利潤或分擔虧損或風險。 4·2 合營公司的資產負債,僅以合營公司的注冊資本為限。 第五章 合營期限及終止合同 5·1 合營公司在領取營業執照后.即可以法人身份開始營業,期限為年.合營期滿,合營合同自行終止。 5·2 經合營各方同意延長公司合營期限.應在公司期滿前六個月,向原申批機構提出延長申請.每次延長以 年為限。 5·3 在合營期滿時,中國技術進口總公司將用 幣購買外國投資者的股份,購買價格另行商定。 第六章 合營各方的責任 6·1 合營企業在正式開業前,應各負其責,完成以下各項事宜: 6·1·1 甲方責任: 辦理為建立合營公司向中國有關部門的申請.注冊登記手續; 辦理申請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手續; 組織合營廠房的其它工程設施的設計,施工工作; 按 條的規定.提供現金,機械設備,廠房等(詳見附件),協助外籍工作人員辦理所需入境簽證,工作許可證等手續,協助合營公司招聘當地中國籍的經營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工廠所需的其它人員。 6·1·2 乙方責任: 按第 條的規定.提供現金,機械設備,工業產權,專有技術,使用權(詳見附件一). 為使合營公司得到 產品的設計,生產,安裝和維修的全部技術,為保證全部技術轉讓.乙方將提供:產品設計,制造技術和方法,生產和質量的管理方法,工廠的設計和改造及工廠的組織方法和安裝維修方法等. 辦理合營公司委托在中國境外選購機械設備,材料等事宜,培訓合營公司的技術人員和工人。 6·2 在合營企業正式開業后各方將負責辦理合營公司委托的其它事宜.(如:原材料供應,產品的銷售,信息交換等可根據具體情況訂立) 第七章 董事會 7·1 合營公司設立董事會,董事會為公司的權力機構。 董事會由 名董事組成,其中甲方 名,乙方 名.董事長由甲方委派.設副董事長 名,由 方委派. 7·2 董事長,副董事長及董事的任期為四年.任期期滿如獲繼續委派,可以連任. 任何一方需要更換自己委派的董事長,副董事長時,必須事先通知合營公司和合營另一方. 7·3 董事會的職權,決議程序及董事會的開會時間均按合營章程規定執行. 第八章 經營管理機構 8·1 合營公司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總經理負責制.設總經理一名,由方推薦,付總經理 名,由甲方推薦 名,乙方推薦 名,正副總經理任期為年. 8·2 總經理的職責是負責執行董事會的決議,組織和領導合營公司的經營管理工作.副總經理根據合營章程的規定,協助總經理工作. 合營公司將根據本公司的業務需要,下設部門經理,負責部門業務的日常工作,并對總經理,副總經理負責. 8·3 正副總經理由合營公司董事會任命和免職,正副總經理不得兼任其它公司和企業的總經理和副總經理職務.各部門經理由總經理任命. 第九章 財務會計制度 9·1 合營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和財會規定,結合本公司的實際情況加以制定.合營公司注冊登記后,應及時到當地財政部門和稅務機關備案. 合營公司在中國銀行開立人民幣和外匯帳戶.也可以在經批準和指定的國外其它銀行開立帳戶. 9·2 合營公司的財務會計年度,應采用日歷年制,自公歷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為一個會計年度.公司會計采用國際通用的權責發生制和信貸記帳法記帳.一切記帳憑證,單據,報表,帳簿必須用中文書寫.(也可以同時用甲乙雙方同意的另一種外文書寫) 9·3 合營公司設總會計師,副總會計師各一名.總會計師的職權和責任按合營公司章程規定執行.總會計師由 方推薦,副總會計師由 方推薦,總會計師,副總會計師均由董事會任命. 第十章 勞動管理 10·1 合營公司職工的雇用,辭退,工資,福利,勞動保護,勞動保險及勞動紀律等事宜,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勞動管理規定》和合營公司與個人簽訂的勞動合同辦理.勞動合同訂立后,即報當地勞動管理部門備案. 10·2 甲乙雙方推薦及聘用的高級管理人員,工程技術人員的工資及福利待遇等問題,由董事會議討論決定. 第十一章 設備、原材料和配件的采購 11·1 合營公司為生產和經營需要的原材料,燃料,配套件,運輸工具和辦公用品等,原則上由合營企業自行采購,在同等條件下,應優先在中國購買.對需要在國外采購的產品,一般應選擇具有國際先進性和適用性的產品,其價格不得超出國際市場的合理價格. 11·2 在采購上述設備和材料前,甲乙雙方應充分醞釀協商并可派員實地考察,必要時可公開招標采購. 第十二章 納 稅 12·1 合營公司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法及有關規定繳納各種稅金. 12·2 合營公司的職工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稅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第十三章 保 險 13·1 合營公司的各項保險,均向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投保,合營公司成立后,由總經理,副總經理向董事會提出公司的保險計劃.經董事會討論決定后,以合營公司的名義辦理投保手續. 第十四章 違約責任 14·1 合營一方因不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條件,造成合營另一方損失時,受損失一方有權要求賠償損失或采取其它補救措施.補救措施采取后,尚不能完全彌補另一方所遭到的損失的,另一方仍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14·2 合營一方因違反合同所承擔的賠償責任,應相當于另一方因此而受到的損失.并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違約金的計算方法如下······(詳見附件). 14·3 合營一方未按期支付合同規定的應付金額,合營公司有權收取遲延支付金額的利息,從逾期第一個月算起. 上述逾期的利息以各自出資的貨幣支付. 第十五章 不可抗力 15·1 合營各方因地震,臺風,嚴重的水災和火災,戰爭及其它不能預見并且對其發生的后果不能阻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造成一方遲延履行或無法履行本合同,在符合下列全部規定的情況下,不當作違約處理. 15·1 1不可抗力必須是阻止,阻礙,遲延受事件影響一方履行合同的直接原因. 15·1·2 受事件影響的一方,在該事件發生時,已及時采取各種合理措施. 15·1·3 受事件影響的一方,在遭受事件時,已立即通知合營另一方,并在十五天以內,以書面形式提供事故及處理情況,以及遲延履行或無法履行本合同的理由,并由該事故發生地的有關機構出具證明. 15·2 在事件影響已經克服或處理結束后,受事件影響的一方必須立即通知合營另一方. 第十六章 爭議的解決 16·1 發生合同爭議時,合營各方應盡可能通過協商解決,或經第三者調解解決.當事人不愿協商和調解的,可以提交中國仲裁機構或雙方同意的其它仲裁機構仲裁.在中國仲裁應遵守中國仲裁機構的仲裁程序,在其它仲裁機構仲裁應遵守該仲裁機構的仲裁程序. 仲裁裁決是終局裁決,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16·2 仲裁費用由敗訴方負擔,或由裁決裁定. 第十七章 適用法律 17·1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為本合同的適用法律. 17·2 本合同的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管轄. 第十八章 合同的變更與解除 18·1 經合營各方協商同意后,可以變更或修改合營合同,但合營各方必須就此簽署書面協議,經審批機關批準方能有效. 18·2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合營一方有權通知合營另一方解除合同: 18·2·1 企業發生嚴重虧損,無力繼續經營. 18·2·2 另一方違反合同以致嚴重影響訂立合同時所期望的經濟效益. 18·2·3 另一方在約定期限內沒有履行合同,在被允許延遲履行的期限內仍未履行合同. 18·2·4 發生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合同的全部義務不能履行. 18·2·5 合同約定的解除合同條件已經出現. 18·3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合同即告解除. 18·3·1 雙方商定同意解除合同. 18·4 合營任何一方未征得合營另一方的書面同意,不能將本合同章程和合同附件規定的權利和義務轉讓給第三者,違反上述規定,以任何方式轉讓的合同均屬無效. 第十九章 合同生效及其它 19·1 按照本合同原則訂立的如下附件,包括章程,協議,附件等均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本合同條款與附件條款發生矛盾時,應以本合同條款為準. 19·2 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簽后,須經 批準,方能生效. 19·3 本合同于一九年月日由甲乙雙方的授權代表在 地簽. 19·4 本合同用中文和文書就,兩種文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見證人(簽) 乙方見證人(簽) 年月日 目錄 前言 (1)合營雙方 (2)成立合資經營公司 (3)生產經營目的、范圍和規模 (4)投資總額與注冊資本 (5)合資各方的責任 (6)技術轉讓 (7)產品銷售 (8)董事會 (9)管理機構 (10)原材料及設備的采購 (11)公司的籌建 (12)勞動管理 (13)稅務、財務、審計 (14)合營期限 (15)解散與清算 (16)保險 (17)合同的修改、變更與解除 (18)違約責任 (19)不可抗力 (20)適用法律 (21)爭議的解決 (22)合同文本和文字 (23)合同生效及其他 附件一 技術轉讓協議 附件二 產品銷售協議 附件三 會計程序 前言 ____與____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和中國的其他有關法規,本著平等互利的原則,通過友好協商,同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共同投資舉辦生產及銷售鉆頭的合資經營企業,特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合營雙方 本合同的當事人為: 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電報:________________ 郵政信箱: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 姓名:____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____ 國籍: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電傳:________________ 郵政信箱: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 姓名:____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____ 國籍: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 成立合資經營公司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和中國的其他有關法規,決定在中國境內建立合資經營______________鉆頭的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合營公司)。 2.1 合營公司的中文名稱為:________ 英文名稱為:________ 2.2 合營公司的法定地址:________ 2.3 合營公司的一切活動,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令和有關條例規定。 2.4 合營公司的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甲乙方以各自認繳的出資額對合營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各方按出資額在注冊資本中所占比例分享利潤,分擔風險及虧損。 第三條 生產經營目的、范圍和規模 3.1 甲乙雙方合資經營的目的是:采用________先進制造技術,技術訣竅,以科學的經營管理方法,制造與銷售具有國際先進水平的____鉆頭。不斷提高產品質量,使合營公司產品的質量和價格在國際市場上均具有競爭力,提高企業經濟效益,使投資雙方獲得滿意的經濟利益。 3.2 生產經營范圍:合營公司生產和銷售各種類型和尺寸的____鉆頭及乙方在合營期間所發展并已投產的所有其他型號的____鉆頭。 合營公司還從事以下與生產及銷售業務有關的活動: (1)對銷售的產品提供必要的技術服務; (2)研究與發展____鉆頭新產品,以便更好地為用戶服務。 3.3 生產規模:合營公司投產后第____年,全面生產時,應具有年產____只各種規模型號____鉆頭的生產能力。 第四條 投資總額與注冊資本 4.1 合營公司的投資總額與注冊資本均為____美元,甲乙雙方各投資____美元,均為總注冊資本的____%。 4.2 合營公司正式投產后,甲乙雙方以頭____年的部分利潤作為再投資,用于發展新工藝,提高產量或增加流動資金。 4.3 甲乙雙方將按本合同附件四“作價協議”中1.1及1.2條所列內容作為出資。出資的實物部分,按作價協議規定進行作價。出資的實物所有權歸合營公司所有,免于任何抵押、質押、留置權等。 4.4 合營公司每年應按中國地方政府規定繳付土地使用費。 4.5 甲乙雙方的現金出資分兩期支付。在合營公司取得營業執照之日起三個月內,繳付各自認繳現金的出資額的__________%,其余____ %在六個月內交齊。出資的現金應存人中國銀行________分行合營公司的賬戶內,并取得憑證。實物出資部分按雙方簽署的合同附件四作價協議中的規定交付合營公司,合營雙方繳付出資額后,經中國注冊的會計師驗證,出具驗資報告,由合營公司據以發給出資證明。 4.6 合營期內,甲乙雙方均不得以任何名義和方式回抽其注冊資本。 4.7 合營一方需轉讓為其所有的部分或全部出資額時,須經另一方同意,董事會一致通過并報請原審批機構批準;合營一方轉讓部分或全部出資額時,另一方有優先購買權;合營一方向第三者轉讓出資額時,條件不得比向合營另一方轉讓優惠,違反上述規定的轉讓無效。 第五條 合營各方的責任 5.1 甲方有責任完成下述各項事宜: 5.1.1 辦理為設立合營公司向中國有關主管部門申請批準,登記注冊,領取營業執照等事宜。 5.1.2 協助合營公司辦理各項可能的減免稅申請手續。 5.1.3 協助合營公司向有關銀行辦理開戶及獲取貸款的手續。 5.1.4 向土地主管部門辦理申請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手續。 5.1.5 組織合營公司廠房及工程設施的土建設計、施工。 5.1.6 按本合同附件四“出資協議”1.1條所列項目在規定期間內提供現金、機械設備等。 5.1.7 協助辦理乙方為出資而提供的機械設備、器具的進口報關手續。 5.1.8 協助合營公司在中國境內購置設備、材料、原料及通訊設施。 5.1.9 協助合營公司聯系落實水、電、氣和其他能源、交通等基礎設施。 5.1.10 協助合營公司招聘中國國內的能勝任本職工作的經營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工人和所需的其他人員。 5.1.11 協助外籍工作人員辦理所需的人境簽證、工作許可證和旅行手續等。 5.1.12 協助解決合營公司職工的食宿、醫療、交通等。 5.1.13 協助乙方辦理乙方所得外匯匯出手續。 5.1.14 辦理合營公司委托的其他事項。 5.2 乙方有責任完成下述各項事項: 5.2.1 按本合同附件四“出資協議”1.2條所列提供現金、機械設備、工具、原材料等。 5.2.2 協助合營公司向國外銀行獲取貸款。 5.2.3 提供必要的設備安裝、調試及試生產技術人員。 5.2.4 培訓合營公司的技術人員、工人和管理人員。 5.2.5 保證按合同規定返銷合營公司產品,并采用多種方式與甲方密切配合,使合營公司達到外匯收支平衡。 5.2.6 協助合營公司在國際市場上購置設備、原材料。 5.2.7 協助中方人員辦理所需的入境簽證和必要的手續。 5.2.8 協助解決中方人員在國外的住宿及交通等。 5.2.9 辦理合營公司委托的其他事宜。 第六條 技術轉讓 6.1 甲乙雙方同意,將由甲方代表合營公司與乙方簽訂技術轉讓協議,以取得合營公司經營所需的先進技術,包括產品設計、制造工藝及生產管理技術和各種測試方法、材料配方、產品的質量標準、質量保證等。 6.2 乙方對轉讓技術提供如下保證: 6.2.1 向合營公司轉讓的全部技術是實用的、完整的、準確的、可靠的、符合合營公司要求的,按照轉讓技術生產的產品質量能達到乙方同類產品的質量標準,產量能達到規定的生產能力。 6.2.2 技術轉讓協議中規定的全部資料,均應按時提供給合營公司。 6.2.3 在合營公司整個合同的有效期間,乙方保證將其改進和發展的并已用于生產的所有新技術及時地、完整地提供給合營公司。 6.2.4 按技術轉讓協議的規定對合營公司技術人員、工人進行技術培訓,使他們能及時掌握所轉讓的技術。 6.2.5 提供合營公司認為必要的技術支持。 6.2.6 乙方將幫助中方試驗、評價熱穩定性____產品。 第七條 產品銷售 7.1 乙方負責包銷合營公司年產量____產品,但最多為____只,其余產品將由合營公司銷售到國內市場及按本合同附件五“產品銷售協議”原則所確定的國際市場。 7.2 如果乙方未能按7.1條的規定完成包銷數量,則應按未完成包銷產品的只數占應完成包銷產品的總只數的比例,將分得的利潤或等值的進口原材料,補償給合營公司,超過____年銷售數量時,可將超額完成的只數作為下年度包銷數不足的補償。 7.3 經董事會一致通過,報中國審批機構批準,合營公司可在中國境內外設立分支機構。 7.4 合營公司產品使用乙方的產品商標,并注明中國制造。 第八條 董事會 8.1 合營公司的注冊登記之日為合營公司董事會成立之日。 8.2 董事會由____名董事組成,其中甲方委派____名,乙方委派____名。董事長由甲方委派,副董事長由乙方委派,董事及董事長任期____年,經委派方繼續委派可以連任。甲乙方在任何時候均可經書面通知撤換由其委派的董事會成員。 8.3 董事會是合營公司最高權力機構,決定合營公司一切重大事宜,下列重大事宜須經董事會一致通過,方可作出決議: 8.3.1 合營公司章程的修改; 8.3.2 合營公司的解散;或合營公司合營期的延長; 8.3.3 合營公司注冊資本的增加; 8.3.4 合營公司與其他經濟組織的合并; 8.3.5 合營任一方出資額的轉讓; 8.3.6 總經理及副總經理的任免; 8.3.7 聘請在中國注冊的審計師; 8.3.8 決定在中國境內外設立分支機構事宜, 8.3.9 其他合營雙方均認為屬重大事宜,需經董事會一致通過的事項; 其他事宜可由多數通過作出決議。 8.4 董事長是合營公司的法定代表,董事長因故不能履行職責時,可經書面授權副董事長或其他董事代其職權。 8.5 董事會會議每年至少要召開一次,會議按如下規定進行: 8.5.1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或由其書面授權代表負責召集并主持; 8.5.2 會議一般應在合營公司法定地址所在地召開,特別情況由董事會決定會議召開地點; 8.5.3 經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議,董事長可召開臨時董事會會議; 8.5.4 董事會會議應在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時方可舉行,董事因故不能出席會議,可出具書面委托,授權他人代表其出席會議及表決,全體出席董事會會議的合法成員構成會議的法定人數,每人持一票表決權; 8.5.5 董事會會議應作好書面記錄,決議部分應使用中英文兩種文字,會議記錄經與會成員簽字后,連同會議期間收到的委托書,一并歸檔; 8.5.6 會議休會期間,根據董事書面表決所作出的決議與董事會會議決議具有同等效力。 8.6 董事除在公司另任職外,合營公司不支付董事會成員薪金。 董事或董事書面委托的代表在董事會會議期間發生的與董事會議有關旅行、交通、住宿補貼及會議本身費用,按董事會核準的數額,由合營公司支付。 第九條 管理機構 9.1 合營公司設管理機構,負責公司的日常經營管理工作。管理機構設總經理一人,副總經理一人,首屆總經理由____方推薦,首屆副總經理____方推薦,經董事會任命,任期____年。下屆正、副總經理由董事會確定任命。 9.2 總經理職責是執行董事會會議的各項決議,主持合營公司的日常經營管理工作,副總經理協助總經理工作。 9.3 合營公司可設立若干部門,各部門經理負責總經理和副總經理交辦的事項。 9.4 總經理、副總經理有營私舞弊或嚴重失職行為,經董事會會議決定,可隨時撤換。 第十條 原材料及設備的采購 10.1 合營公司所需的生產用設備、原材料、運輸工具等,在質量、價格及交貨期等條件相同情況下,應優先在中國購買。 10.2 在合營公司需要時可委托乙方在國外或委托甲方在國內購買設備,受委托方可提取____的手續費。在選購過程中,受委托方的對方在認為必要時,有權派人參與選購工作。 10.3 合營公司委托乙方代購的國外原材料、價格應與乙方賣給其子公司的優惠價相同。 第十一條 公司的籌建 11.1 合營公司籌備、建設期間,在董事會下設籌建組。籌建組由____人組成,其中甲方____人,乙方____人,并由甲方推薦組長一人,乙方推薦副組長一人,組長、副組長均由董事會任命。 11.2 籌建組在籌建期間負責處理以下事項: 11.2.1 經甲、乙方代表批準后,簽訂購置設備、材料、器具等的合同,并履行之(包括交貨的驗收、安裝調試等)。 11.2.2 甲乙雙方各項實物出資的驗收及引進技術資料的檢驗、驗收。 11.2.3 組織設備、附屬工程的安裝調試。 11.2.4 編制籌建期間的建設及用款計劃,負責籌建期間的財務支付。 11.2.5 負責技術資料的整理、轉譯。 11.2.6 負責合營公司的一切文件、資料等的接收、整理、歸檔等。 11.3 籌建期間一切重要文件往來,須經正副組長雙方簽署后生效和執行。 11.4 籌建組在設備調試試車工作完成并辦理完畢手續后,報經董事會批準撤銷。 第十二條 勞動管理 12.1 合營公司職工的雇用、辭退、工資、勞動保險、勞動紀律、生活福利和獎懲事項,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勞動管理規定》及《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勞動管理規定實施辦法》的規定,經董事會研究確定,并在合營公司和合營公司工會組織集體簽訂或職工個別簽訂的勞動合同中加以具體規定。勞動合同訂立后,報當地勞動管理部門備案。 12.2 總經理和副總經理的聘請及其工資待遇、社會保險、福利等,由董事會討論決定。 第十三條 稅務、財務、審計 13.1 合營公司按中國的有關法律和條例規定繳納各項稅金,包括地方稅收,但只與乙方有關的利潤的匯出稅、技術轉讓的提成費及入門費的預提所得稅由乙方支付。 13.2 合營公司職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繳納個人的所得稅。 13.3 合營公司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的有關規定和董事會的討論決定,提取儲備基金、企業發展基金及職工福利獎勵基金。 13.4 合營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會計制度》及有關法規,結合公司具體情況制定,報當地財政部門及稅務機關備案。 13.5 合營公司的會計年度采用公歷年度,即從公歷每年元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合營公司的一切自制的記賬憑證、單據、報表、賬簿均用中文書寫,以人民幣作為記賬本位幣。合營公司采用借貸復式記賬法,按權責發生制原則記賬,月終、季終及年終分別采用中英文編制報表。同時,合營公司按乙方要求的方法提供給乙方一份所需的會計資料,此資料不作為合營公司結算依據。 13.6 合營公司財務審計應聘請在中國注冊的會計師審查、稽核企業年度會計報表和全年賬目,出具查賬報告。如果任何一方認為需聘請其他國家的審計師,對年度財務進行審查,另一方應予同意,但所需一切費用由該聘請方負擔。 合營公司一切會計檔案須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保存。合營公司解散后,所有賬本、文件由原中方合營者保存。 13.7 每一營業年度的頭三個月內,由總經理組織編制上一年度的財務決算包括負債表、損益計算表、納稅報告和利潤分配方案,交董事會審查通過。 第十四條 合營期限 合營公司的合營期限為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簽發營業執照之日起____年。 在合營期滿前一年,如合營一方書面要求延長合營期限,經另一方同意,董事會一致通過,于期滿前六個月,將申請報告報原審批機構批準,辦理變更登記注冊手續,可以延長合營期限。 第十五條 解散與清算 15.1 合營公司在合營期滿或提前終止合同宣布解散時,應進行清算。清算時,由公司董事會提出清算程序原則及清算委員會人選,報公司主管部門審核。 清算委員會委員甲乙方各占____,清算委員會委員應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請董事會通過執行。 15.2 清算委員會對合營公司的財產、實物、債權、債務進行全面清查,財產以賬面值為依據,編制清算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 15.3 合營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按甲乙方的出資在注冊資本中所占比例進行分配。 15.4 整個清算過程應在公司主管部門的監督下進行。 第十六條 保險 合營公司在中國境內的各項保險均在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投保,投保險別、保險價值、保期等按照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的規定由合營公司董事會會議討論決定。 第十七條 合同的修改、變更與解除 17.1 本合同生效后,對本合同及其附件的任何修改,必須經甲乙雙方簽署書面協議,并報原審批機構批準后,方能生效。 17.2 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無法履行,或是由于合營公司連年虧損無力經營,經董事會一致通過,并報原審批機構批準,可以提前終止合營期限和解除合同。 17.3 由于一方不履行合同章程規定的義務,或嚴重違反合同章程規定,造成合營公司無法經營或無法達到合同規定的經營目的,應視為違約方片面終止合同,對方除有權向違約一方索取賠償外,并有權按合同規定報原審批機構批準終止合同。如甲乙雙方同意繼續經營,違約方應賠償合營公司的經濟損失。 第十八條 違約責任 18.1 甲乙任何一方,未按合同第四條的有關規定按期如數提交完出資額時,從逾期第一個月算起,每逾期一個月,違約一方應繳付應交出資額的百分之一的罰款給對方。逾期不足一個月按一個月計算,如逾期三個月仍未提交,違約方除應繳付投資額的百分之三的罰款外,守約一方有權按本合同第17.3條規定終止合同,并要求違約方賠償損失。 18.2 由于一方的過失造成本合同及其附件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時,由過失一方承擔違約責任。如屬雙方的過失,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各自分別承擔自己應負的違約責任,支付違約費用。 第十九條 不可抗力 由于地震、臺風、水災、火災、戰爭以及其他無法預見并且對后果不能防止和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響合同的履行或不能按約定的條件履行時,遇有上述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應立即將事故情況電告對方。并在十五天內,用航空掛號函件提供事故詳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并由有關政府部門出具上述不可抗力事故發生的證明,按事故對履行合同的影響程度由雙方協商決定是否履行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第二十條 適用法律 本合同的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和爭議的解決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管轄。 第二十一條 爭議的解決 21.1 凡因執行本合同所發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雙方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能解決,應提交____仲裁院,根據該會仲裁機構的仲裁程序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都有約束力。 21.2 在仲裁過程中,除雙方有爭議正在進行仲裁的部分外,本合同應繼續履行。 21.3 仲裁費用除仲裁委員會另有規定以外,由敗訴方負責。 21.4 仲裁決議將采用中、英文書寫,兩種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二條 合同文本和文字 本合同用中文和英文書寫,兩種文字具有同等效力,上述兩種文本如有不符,以中文本為準。合同的中英文正本各簽署一式四份,甲乙方各保存兩份。 第二十三條 合同生效及其他 23.1 按照本合同規定的各項原則訂立如下附件,下述附件均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樣式三) 第一條?總則 中國_______公司與_______國_______公司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及有關法律的規定,雙方本著平等互利的原則,同意共同投資興辦合資經營企業,茲簽訂本合同。 第二條?合資雙方 中國_______公司(簡稱甲方),以中國_______登記注冊,其法定地址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姓名_______職務_______國籍_______。 _______國_______公司(簡稱乙方),在_______國登記注冊,其法定地址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姓名_______職務_______國籍_______。 第三條?成立合資公司 3.1.甲、乙方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和中國有關法律,意在中國境內成立合資經營——有限責任公司(簡稱合資公司)。 3.2.合資公司中文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資公司英文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資公司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3.合資公司的一切活動,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令和有關條例的規定。 3.4.合資公司的組織形式系有限責任公司。甲、乙方按注冊資本的投資比例分享利潤、分擔風險及虧損。 第四條?合資公司宗旨 合資公司以公正、合法、平等互利的商業原則為基礎進行經營,加強經濟合作和技術交流,采用先進而適用的科學的管理方法予以管理企業。以質優、價廉、交貨及時、售后服務完善等在國際及國內市場中顯示其競爭能力,為投資雙方獲得滿意的經濟效益。 第五條?合資公司的經營范圍 合資公司生產、經營一產品,對銷售產品予以維修服務并研究開發新產品。合資公司的生產規模為_______。隨著生產經營的擴大,生產規模可增加到年產_______,產品品種發展到_______種。 第六條?注冊資本與投資總額 6.1.注冊資本為_______美元。實際投資為_______美元。 甲方投資額為_______美元,占總額_______%; 乙方投資額為_______美元,占總額_______%。 6.2.甲、乙方按雙方商定的現金及實物投資; 甲方:現金_______美元; 機器設備購入價格_______美元(附件在本書內簡略)。 廠房建造估算價格_______美元(廠房設計、進度、質量控制附件,在本書內簡略)。 乙方:現金_______美元; 工業產權_______美元; 轉讓產品的制造工藝、專利費_______美元(附件在本書內簡略)。 6.4.甲、乙方按美元投入,在中國境內所需人民幣支付的開銷費需折合美元匯率,應以支付日的前1日17時,中國公布人民幣對美元的匯率為準。 乙方年終所獲凈利潤的人民幣部分金額應按年終審計師核準后7個工作日17時中國公布人民幣對美元的匯率為準。 6.5.甲、乙方任一方若向第三者轉讓其全部或部分投資額,須經另一方同意并呈報有關主管部門審批。一方轉讓其全部或部分投資額時,另一方有優先購買權。 第七條?雙方的責任 7.1.甲方負責 向中國有關主管部門辦理申請、批準、登記注冊,領取營業執照等事宜; 向土地主管部門申請取得土地使用權手續,組織合資公司所需廠房和工程設施的設計、施工,辦理進出口報關手續及在中國境內的運輸; 協助合資公司招聘中國籍的經營管理_____、技術人員、工人及所需的其他人員; 協助外籍工作人員辦理入境簽證手續; 辦理合資公司委托的其他事宜。 7.2.乙方負責 為合資公司在國際市場中選購先進適用的機械設備并提供有關信息,以質擇優,保質保量地引進所需設備; 引進機械的合同條款待董事會審閱后由主管部門予以辦理; 指派驗收引進設備、安裝、調試的技術人員,培訓合資公司的技術人員和工人; 監督技術轉讓方按合同規定的技術指標能持久地穩定地生產合資的產品; 辦理合資公司委托的其他事宜。 第八條?技術轉讓 8.1.甲、乙方同意由合資公司_______方或第三者簽訂技術轉讓協議為達到本合同第四條所規定的宗旨。引進先進適用的生產技術,包括產品設計、制造工藝、檢驗方法、材料配方、質量標準、_____及包裝等。 8.2.按合同規定乙方和技術轉讓方應保證產品質量和數量。為此,引進先進適用的生產技術應是完整的、準確的、可靠的,亦是同類技術中屬先進的,設備的選型及性能應是優良的以滿足技術轉讓的要求。 8.3.乙方對技術轉讓協議中規定的工藝流程和設備進廠時間及技術服務,應開列清單作為該協議的附件并保證實施。 8.4.圖紙、技術條件和其他技術資料是技術轉讓的組成部分,應保證如期提供。 8.5.在技術轉讓協議期內,乙方及轉讓方對該項技術的改進、技術情報和資料應及時提供給合資公司,不另_____。 8.6.乙方保證在技術轉讓協議規定的期限內協助合資公司的技術人員掌握其轉讓的技術。 8.7.若乙方未能按合同及技術轉讓協議的規定提供設備和技術或發現有欺騙或隱瞞行為,甲方可提出索賠以彌補損失。 8.8.技術轉讓費采取提成方式支付。提成率為產品的凈銷售額的_______%,提成費支付期限按照本合同第8.9條款規定的技術轉讓協議期限為技術轉讓提成費的有效期。 8.9.合資公司與乙方簽訂的技術轉讓協議期限為_______(大寫_______)年。技術轉讓協議期滿后,合資公司有權繼續使用和研究開發該技術。自引進該項技術于正式投產后持續_______(大寫_______)年后,以合資公司的名義有權向任何第三方轉讓該項技術,原技術轉讓方無權予以干涉或指控。 第九條?產品銷售 9.1.合資公司的產品可在中國境內、外市場銷售,外銷部分占_______%,內銷部分占_______%。 9.2.產品可由下列渠道向境外銷售: 由合資公司直接向中國境外銷售占_______%; 由合資公司與_______外貿公司簽訂銷售合同,委托其代銷和寄售占_______%。 9.3.為了擴大產品銷售及保持產品信譽,可在中國境外設立“產品服務中心”,承辦售后服務事宜。 9.4.合資公司的產品在技術轉讓期限同所使用的_____為_______。 第十條?董事會 10.1.合資公司注冊登記之日,為合資公司成立之日。董事會由_______名董事組成,甲方委派_______名,乙方委派_______名。董事長由甲方委派,副董事長由乙方委派。董事會是合資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決定合資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對其他事宜可采取多數通過決定。董事長是合資公司的法定代表,董事長因故不能履行其職責時,可授權副董事長或其他董事為代表。 10.2.董事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由董事長召集,主持會議。經3/4董事提議,董事長或召開臨時會議,會議記錄歸檔保存。 10.3.合資公司的總經理和副總經理各一名,總經理由乙方推薦,副總經理由甲乙方推薦并由董事會聘請,____________年。總經理或副總經理若有營私舞弊或嚴重失職行為,經董事會議可隨時撤換。 第十一條?職工管理 11.1.甲、乙方推薦的高級管理人員的聘請和工資待遇、社會_____、福利及差旅費標準等,由董事會會議討論決定。 11.2.合資公司職工的雇用、辭退、工資、勞動_____、生活福利和獎懲等事項,遵照《外投資企業勞動管理規定》,經董事會研究,制訂勞動合同予以實施。勞動合同簽訂后由當地勞動管理部門備案。 11.3.合資公司職工有權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的規定,建立工會組織,開展工會活動。 第十二條?財務、稅務、審計 12.1.合資公司的會計年度從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一切記帳憑證、單據、報表、帳簿等須用中英文書就。 12.2.合資公司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有關法律和條例規定繳納各項稅金。 12.3.合資公司職工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12.4.合資公司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的規定提取儲備基金、企業發展基金及職工福利獎勵基金,每年提取比例由董事會根據公司經營情況予以決定。 12.5.合資公司的財務、審計應聘請在中國注冊的會計師或審計師予以審計并將結果報告董事會和總經理。若乙方需聘請其他國家的審計師對年度財務予以審查,甲方應予以同意,但一切費用自理。 12.6.每一營業年度的前3個月,由總經理編制上一個年度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計算書和利潤分配方案提交董事會審查通過。 第十三條?籌備工作 13.1.合資公司在籌備、建設期間,董事會下設立籌建組,籌建組由_______人組成,甲方_______人,乙方_______人。籌建組組長一人,由_______方推薦,副組長一人,由_______方推薦。籌建組長和副組長由董事會任命。 13.2.籌建組負責審查工程設計,簽訂工程承包合同,組織有關設備、材料等物資的采購和驗收,制定工程施工的總進度,編制用款計劃,掌握財務支付和工程決策及做好工程施工過程中的文件、圖紙、檔案、資料的保管和管理工作。 13.3.籌建組負責引進技術的審查、監督、檢驗、性能考核,在條件相同的情況下,盡量優先在中國購買,在國外市場選購設備應邀請甲方派人參加。 13.4.籌建組工作人員的編制、報酬及費用經董事會同意后列入工程預算。 13.5.籌建組在工程完成并辦理移交手續后,經董事會批準,予以撤銷。 第十四條?合營期限 14.1.合資公司的合營期限為_______年。合資公司的成立日期即合資公司領得營業執照之日。經一方提議,董事會一致通過,于合資期滿6個月前向主管部門申請延長合資期限。 14.2.合資期滿或提前終止,合資公司應依法進行清算,清算后的財產,根據甲、乙方投資比例予以分配。 第十五條?違約責任 15.1.甲、乙方任何一方未按合同的第六條的規定依期按數投資時,從逾期第30個銀行日算起,每逾期1天,違約方應繳付投資額的_______%的違約罰款給予守約的一方。若逾期90天仍未提交投資額,除累計應繳付投資額的_______%的違約罰款外,守約方有權按本合同第十六條終止合同,并要求違約方賠償損失。 15.2.由于一方的過失,造成本合同及附件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時,由過失一方承擔責任。若屬雙方的過失,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分別承擔各自應負的違約責任。 15.3.為保證本合同及其附件的履行,甲、乙方應提供履約的銀行擔保書。 第十六條?合同修改、終止和解除 16.1.本合同及附件予以修改時必須經甲、乙雙方簽署書面協議并報原審批部門批準,方能生效。 16.2.合資公司由于某種原因出現連年虧損,無力繼續經營,經董事會一致通過并報原審批部門批準,可提前終止合資期限或解除合同。 第十七條?_____ 合資公司的各項工程的_____均在中國人民_____公司投保,具體事宜由主管部門辦理手續。 第十八條?不可抗力 第十九條?_____ 19.1.凡因執行本合同所發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雙方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若協商不能解決產生分歧應提交____________委員會解決,_____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都有約束力。 19.2.在_____過程中,除雙方有分歧正在進行_____的部分外,本合同應繼續履行。 第二十條?合同生效 20.1.根據本合同所列條款;包括附件(合資企業章程)均為本合同的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20.2.本合同及附件均須經投資雙方的上級主管部門批準后生效。 20.3.甲、乙雙方除簽發的通知、電報、電傳外,凡涉及雙方的權利、義務時應以書面信件通知,合同第二條所列地址為法定的甲、乙方的通訊地址,若法定地址有所變更應提前30天通知對方。 第二十一條?適用法律 本合同的簽訂、效力、解釋和履行,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管轄。 第二十二條?文本 22.1.本合同以中、英文書就,中、英文具有同等效力,中、英文本如有不符,以_______文為準。 22.2.本合同各條款的標題系為醒目而用,不影響對本合同所列內容的解釋。 甲方授權代表:_______乙方授權代表:_______ 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___公司?__________國____________司 簽字:_______簽字:_______ 見證人:_______見證人:_______ 日期:_______日期:_______ 第一條 總則 1.1.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是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成立的,并在法律上獲準從事經濟活動的,其總公司設在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_____省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是遵照_________國法律成立的,其總公司設在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1.2.甲方和乙方(以下簡稱雙方)同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及其有關法律的規定,共同成立一個合資公司。雙方同意抱著誠摯的態度遵守本合同。 第二條 合資企業名稱和地址 2.1.合資公司的中文全名稱:_________(簡稱公司) 2.2.合資公司的英文全名稱:_________ 2.3.總公司和注冊的地點設在_________ 第三條 公司的宗旨和經營范圍 3.1.公司以公正及合法的平等互利的商業原則為基礎進行經營,并以銷售其產品和提供服務而獲得公司滿意的利潤為指標。 3.2.公司應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取得經濟效益,并根據國際商業貿易實務慣例,使公司的效率、產量、價格、及交貨時間方面應具有競爭能力。 3.3.公司生產的_________產品并提供服務,面向中國國內市場和指定范圍的國際市場及有關的公司和企業銷售并履行公司確定的有關業務。 3.4.設立服務公司,經營公司所需的多項生活服務業務。 第四條 注冊資本與資金 4.1.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雙方對公司的責任以雙方確認的投資額為限。公司的注冊資本為_________(大寫:_________美元),甲方和乙方各出資50%計_________(大寫:_________美元),雙方將按上述投資比例分享利潤,分擔虧損和風險。 4.2.上述的資金應以雙方同意的現金,實物和技術投入。全部投資在公司成立(獲得營業執照簽發日)_________年內完成。第一次投資(甲乙方各投資_________美元)在合資公司成立后1個月內完成,其余部份投資的時間,根據實際的需要,由董事會決定。 4.3.公司不發行股票。雙方在各自交納其投資額后,應由一個在中國注冊的會計師驗證,出具驗證書,由公司據此發出由正、副董事長簽署的投資證明書,證明書應載明下列事項:公司的名稱;公司成立的年、月、日;合資雙方的名稱和投資數額,投入資本的年、月、日,發給投資證書的年、月、日。投資證明書是非流通性的證據。雙方確認的注冊資本總額在合同期內不得減少。 4.4.資金。除注冊資本外,若公司需補充資金,經董事會決定,可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資經營企業貸款辦法,通過中國銀行以合適的方式在中國籌集,或直接向其他外國銀行申請貸款。 4.5.雙方對公司注冊資本的投資細節由公司的董事會確定。 第五條 董事會及組織機構 5.1.董事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決定公司的一切重大問題。董事會由六(6)名成員組成,甲、乙方各占三(3)名。董事人選由甲、乙方各自委派或調換。董事長由甲方委派的董事中指定一人擔任,副董事長由乙方委派的董事中指定一人擔任。董事任期四(4)年,經各方繼續委任可以連任。 5.2.董事會決策一切問題需經六分之四(4/6)的董事(4名董事)表決通過。董事未能出席董事會可出具其簽署正式的委任書與出席的董事一起投票。當處理有關雙方權益的事項時,董事會應根據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的原則決定。 5.3.董事會每年召開兩次會議(定于6月和12月),由董事長召集并主持。 董事長須在開會前二十(20)天發出通知書。必要時,經一方全體董事要求,董事長和副董事長協商后,可召開特別會議。會議記錄采用中文和英文書寫,記錄歸檔保存。董事長不在時,由副董事長代行其職責。會議一般應在中國境內召開。在尚未召開董事會會議的情況下,經全體董事簽字的決議書與董事會會議決議具有同等效力。 5.4.需經董事會一致通過的事項包括: (1)公司章程的修改; (2)公司注冊資本的增加與轉讓; (3)公司期限的延長、終止、解散和其清算及結業工作; (4)公司的發展規則和貸款計劃; (5)公司的工作計劃,生產經營方案; (6)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決算與年度會計報表; (7)儲備基金、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公司發展基金的提取方案和年利潤分配方案; (8)公司總經理和副總經理的任免及由總經理、副總經理提名的各部門的負責人的任免; (9)公司經營管理的規章制度; (10)公司的組織機構、人員編制、職工工資、獎勵、福利等實施辦法; (11)公司的人員培訓計劃; (12)其他有關雙方權益的重大問題。 5.5.總經理和副總經理應根據本合同和董事會的決議,主持公司的日常經營管理工作。如總經理不在時,則由副總經理代行其職責。各部門的設立、組織、職責和人事安排,由總經理、副總經理根據董事會所決定的原則來制定,并由董事會批準。 5.6.總經理和副總經理不得兼任其他經濟組織的總經理或副總經理,不得參加其他的經濟組織與本公司的商業競爭。若正、副總經理或其他高級管理人員貪污,或嚴重地失職,董事會有權隨時予以辭退。 第六條 雙方的責任和義務 6.1.甲方和乙方,應盡力以最有效和最經濟的辦法實現公司的經營宗旨和目標并在現行法律和允許的營業范圍內雙方選派有資格、有經驗的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在公司勤勉地進行營業。 6.2.甲方有責任和義務協助公司辦理下列事宜: (1)協助公司向中國有關主管部門辦理申請批準、登記注冊、領取營業執照等事宜; (2)協助公司申請獲得可能范圍內的稅收減免待遇; (3)協助公司收集有關中國市場需求,產品競爭能力和銷售機會的發展趨勢等方面的信息; (4)協助外籍工作人員申請前往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入境簽證和提供在中國境內的公務旅行方便; (5)協助公司安排工作人員的辦公、住宿、膳食、交通、醫療等事項; (6)協助公司聘請中國籍職員、工程師、技術人員、工人和翻譯人員; (7)協助公司向中國銀行及國家外匯管理局同意的銀行申請開立外幣和人民幣帳戶; (8)協助公司聯系在中國境內的物資運輸、進出口報關等手續; (9)甲方在可能的情況下應公司的請求對其他需辦的事情應予以協助。 6.3.乙方有責任和義務協助公司辦理下列事宜: (1)指導和協助公司解決技術、經營管理等方面的問題,提供先進而適用的技術和經營管理的經驗,從而為獲取最大限度的經營效益,為爭取其產品的優質并承擔其技術責任; (2)為公司制定并提供有關制造工藝、設備保養、安全、物資儲存等工作細則及規定; (3)經和甲方協商后,協助公司制定培訓計劃,在乙方所屬工廠及雙方都能接受的地點,培訓中方人員,使中方人員在培訓計劃規定的時間內,能夠掌握有關技術工藝和專門技能; (4)協助公司收集與公司業務有關的、適用的技術、工藝、經濟信息及法律資料。 第七條 籌建工作 7.1.董事會應在公司成立之日起六十(60)天內委派籌建小組(以下簡稱籌建組)。籌建組工作計劃由董事會決定,籌建組由四(4)名組員組成,由各方提兩名組員,包括一名組長及一名副組長。董事會應指派由雙方提名的組員,并從提名組員中選出組長和副組長,但董事會有權隨時解任任何組員。任一方提名的組員被解任時,該方應提名一位接任人選,該名參與籌建組的接任人選需經董事會批準。 7.2.新廠房的建筑,籌建小組按第6.2.款規定負責聯系建筑設計的批準,監督設備及材料采購,制訂建筑工程時間表,提供技術管理,確保建筑工程進度,妥善保管其報告、圖紙、檔案及其他資料。籌建小組在日常工作方面積極合作,并在新廠房建筑期間至少每星期開會一次,商討建筑工程進度和質量,此會議應做記錄并由組長和副組長簽署。 7.3.至少有三(3)名籌建小組組員(包括組長)予以建議時,總經理方可代表公司與承建企業簽訂建筑合同和其他有關合同。每份建筑合同規定的工程應在中國有關單位允許承建該工程范圍之內。一切工作應按照合同內載明的時間表執行。全部建筑及有關成本費不得超出該合同內載明的數額。 第八條 利潤分配及稅務 8.1.每個財政年度終結后應盡快把公司的純利按照甲方和乙方對公司注冊資本投資的數額比例分配給各方。為了達到本款8.1.的目的,“純利潤”表示從毛利中扣除下列各項費用后余下的數額: (1)按照中國有關法律和條例及本合同規定的條款,從公司所得毛利潤中扣除所得稅后的數額; (2)按照中國有關的法律條例規定及由董事會設立的儲備基金的數額; (3)按照董事會設立為發展和擴充公司的再投資所需基金數額; (4)按照中國有關法律和條款規定或由董事會設立的職工獎勵和福利基金的專項資金數額。 8.2.按照“廣東省經濟特區條例”第三章第十四款優惠待遇的精神,公司應繳的最高所得稅率為百分之十五(15%)。對于技術比較先進,規模較大的企業,給予減稅20%至50%或免稅1年至3年的優惠。公司在甲方的協助下按照中國法律及條例申請獲得減免稅待遇。 8.3.公司的中國、華僑、港澳及外籍人員應按照中國稅法及條例交納個人所得稅。 第九條 公司的權利和勞動工資 9.1.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廣東省經濟特區條例”公司有權利: (1)可以獨立經營自己的企業,可以雇用外籍人員擔任技術和管理工作; (2)雇用中國職工,由企業自行招聘,按擇優原則考核錄用,勞資雙方簽訂合同。經采用的職工,可試用3個月至6個月;企業因生產、技術條例發生變化而多余的職工,經過培訓不能適應要求而在本企業內又無法改調其他工種的職工,可予以解雇;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并造成不良后果的職工,可以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記過、減薪、直至開除的處分; 9.2.視公司經營的需要,自行確定采用計件或計時、計日、計月工資制; 9.3.雇用的外籍職工、華僑職工、港澳職工在繳納個人所得稅后的工資和其他正當收入,可按外匯管理辦法的規定,通過中國銀行或其他銀行匯出;公司在繳納公司所得稅后的合法利潤,可按外匯管理的規定,通過中國銀行或其他銀行匯出; 9.4.公司因故中途停業,經向有關部門申報理由,辦理清債手續,其資產可轉讓,資金可匯出。 第十條 會計與審計 10.1.公司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中外合資企業財會統一條例建立會計制度。 10.2.公司應在財務年度內,每季終結十(10)天內編制季度財務報表,并將該財務報表的副本分送甲、乙方及各董事。財務報表應包括該會計期間終結時有關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并以中英文編制。由公司主管財務的職員簽署是真實正確無誤的。 10.3.公司應在財務年度終結后三十(30)天內編制年度財務報表,并將財務報表的副本分送甲、乙方及各董事。年度財務報表包含截止該財務年度終結時有關資產負債表及損益報表。財務報表應以中英文編制并由董事會委托的經中國政府注冊的一家會計事務所予以審計并證明是真實、正確無誤的。 10.4.甲方和乙方有權隨時在公司每個財務年度終結后一(1)個月內自費派審計師審查公司的經營帳目及記錄。 第十一條 協議的生效和合資期限 11.1.本合同經中華人民共和國主管部門批準后,公司收到批準書后的1個月內應向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登記手續,領取營業執照。主管審批部門批準之日,即為本合同生效之日。本合同生效日以前雙方所簽署的一切意向書與其他文件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自動失效。 11.2.本合同有效期限是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期滿之日止,公司的合資期限為十(10)年。若公司業務有發展,注冊資本需增多,則合資期限可延長。延長期限屆時將另行商定。 11.3.當期限屆滿前六(6)個月,雙方同意終止合同之外,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規定,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合資公司的期限可繼續作每次為期五(5)年的延長。 11.4.若因任何原因或任何一方造成終止合同,均需報原合同批準之機構批準。 第十二條 轉讓 12.1.公司的任何一方未經董事會一致通過及中國主管審批部門的批準,不得向第三者轉讓、抵押、出售或其他方式處置其全部或部分股份。若一方要轉讓股份,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1)公司的一方希望轉讓其在公司的全部或部份股份時,公司他方有優先購買權; (2)為優先給受讓方,在轉讓方提出書面轉讓要求后三十(30)天內作出答復,否則轉讓方有權向第三者轉讓; (3)公司一方向第三者轉讓其全部或部份投資時,第三者的資格和信譽必須獲得他方的書面認可,轉讓的條件不得比向公司他方轉讓的條件優惠,轉讓方應將其受讓方關于轉讓的相應部份權利和義務的書面協議兩份副本,提交給公司他方; (4)公司營業,不得使公司的工作受到妨礙或組織機構受到影響;在批準轉讓后,公司應在三十(30)天內向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三條 終止和清算 13.1.當出現下列情況時,任一方可發出終止合同通知書,該通知書至少應在合同終止前的六十(60)天內發出: (1)在一方自愿或非自愿宣布破產、清盤或解散; (2)在一方不履行本合同規定的義務或違反本合同的任何條款,為此,終止合同通知書應說明違約的事項及違約方在通知書期間能予以改正而未改正的這些違約事項; (3)在雙方嚴格遵守條文后,仍然違反政府現行的法律、法令或條例,使公司無法繼續營業。 13.2.本合同提前終止或終止后,公司對其資產、債權和債務進行清算。在清算時應本著公平合理的原則,按合同規定執行。 13.3.當公司期滿或合同終止,宣告解散時董事會應制定清算的程序和原則并確定清算委員會成員。清算委員會可聘請在中國注冊的會計師、律師擔任并向董事會提出建議。 13.4.根據中國有關法律并經有關當局批準,清算委員會可將公司以“營業中的公司”出售并簽售購協議書。甲方有優先購買權。 13.5.若沒有買主愿意購買“營業中的公司”,則公司的業務予以終止,清算委員會可以按分項售賣公司的資產。在這種情況下,甲方有優先購買權,乙方次之。 13.6.違約一方,必須對申請結束營業的一方因其違約事項所蒙受的財務損失擔負責任。 第十四條 土地使用 14.1.遵照關于申請辦理《土地使用》的規定,甲方需代表公司向政府有關部門填交新廠房的用地申請書,取得規劃部門的批準,領取《土地使用證書》。 14.2.按照經濟特區土地管理暫行規定,公司作為技術密集的先進的項目可申請免繳土地使用費。公司亦應申請獲得有關土地使用費方面的優惠待遇。 第十五條 保險 15.1. 在合同期內,公司總經理與第一副總經理擬根據不同階段不同業務共同提出公司投保的項目。在價格、服務同等條件下,應優先向中國保險公司投保。 第十六條 適用的法律 16.1 公司的建立、經營、管理、稅務、進出口物資、勞動管理、土地使用、人員出入境及其他活動應遵守經頒布的廣東省經濟特區內的有關法律、規章及條例。 在此法律、規章及條例中尚無規定時,合資公司應遵守經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令、規章及條例。公司亦應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16.2.公司的財產、權利和乙方的投資、利潤分成,根據本合同規定乙方應得的數額及乙方的一切合法權益,應受經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廣東省經濟特區的法律、法令、規章及條例的保護。 第十七條 爭執的解決和仲裁 17.1.在執行本合同所發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執,首先應由雙方友好協商解決。 17.2.由于本合同引起甲方與乙方之間的任何爭執,首先應由董事會以互相信任的精神協商解決。若于三十(30)天內未能解決時,甲方和乙方可選擇第三方進行調解。 17.3.若調解于三十(30)天內不能解決時,其爭執應由仲裁作最終裁決。仲裁小組由三名仲裁員組成,甲方指派一名,乙方指派一名,第三名仲裁員由甲、乙方指派的兩名仲裁員共同商定。若被指派的兩名仲裁員,意見分歧,則第三名仲裁員應由瑞典斯德哥爾摩商會仲裁院指派,并任仲裁小組主席,仲裁地點在瑞典斯德哥爾摩。 17.4.仲裁的裁定是終局的,對雙方都有約束力,仲裁費由敗訴方負擔或由仲裁機構裁定。 第十八條 不可抗力 18.1.雙方遇有無法控制的事件或情況,應視為不可抗力事件,但不僅限于火災、風災、水災、地震、爆炸、戰爭、叛亂、暴動、傳染病及瘟疫。若由于不可抗力事件導致任何一方不能履行本合同規定的義務時,應把本合同規定的履行義務的時間延長,延長的時間應與遭受不可抗力事件所延誤的時間相等。 18.2.受不可抗力事件影響的任何一方應立即以電報或電傳把發生不可抗力事件通知另一方,并隨后于十四(14)天內用航空掛號信經政府有關當局或部門確認的發生不可抗力事件的證明書寄給另一方。若因遭受不可抗力引起的延誤超過九十(90)天時,應通過友好協商確定,為仍繼續執行協議或提前終止協議。 第十九條 合同文字和語言 19.1.本合同包括主件和附件,其附件和主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附件條款與合同主件的相應條款發生矛盾時,應以合同主件為準。 19.2.本合同修訂須經雙方討論通過,形成正式文件。經主管部門審批,審批后的文件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19.3.本合同內書寫的標題,僅為醒目所列,不影響條款的意義和解釋。 19.4.本合同及附件用中文、英文書寫,而兩種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9.5.公司全部重要文件,一律用中、英兩種文字書寫。兩種文字本均具有同等效力。 19.6.雙方同意以漢語和英語為工作語言。 第二十條 文本 20.1.本合同的中文本、英文原本一式肆份,每種文本雙方各執兩份。 第二十一條 其他 21.1.本合同生效日起,雙方以前簽訂所有與本合同有關的文件,即告作廢。 21.2.本合同或與本合同有關文件的任何條款除對適用法律有違背的,不合法的或不可強行的條款外,余下的、凡有效的、合法的,可強制執行合同中的任何條款應予以執行,不得受到影響或削弱。 21.3.本合同經雙方授權之代表于首頁寫明的日期簽訂,特此證明。 第二十二條 通知 22.1.公司雙方的任一方向對方遞送通知文件(包括電傳、電報、信件等),按下列地址發出,在收到之日起被認為已送達:_________。 22.2.本公司生效期間,雙方有權隨時更改各自地址,但更改時應提前一(1)個月以書面通知對方。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公司 法人代表(簽字):_________ 法人代表(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工業類合同參考格式(樣本五) 目 錄 1)總則 2)合營各方 3)成立合資經營公司 4)生產經營目的、范圍及規模 5)投資總額與注冊資本 6)合營各方的責任 7)技術提供 8)產品的銷售 9)董事會 10)經營管理機構 11)設備材料購買 12)籌備和建設 13)勞動管理 14)稅務、財務、審計 15)合營期限 16)合營期滿財產處理 17)保險 18)合同的修改、變更與解除 19)違約責任 20)場地使用費 21)不可抗力 22)適用法律 23)爭議的解決 24)文字 第一章 總則 、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和中國的其它有關法規,本著平等互利的原則,通過友好協商,同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省×市,共同投資舉辦合資經營企業,特訂立合同。 第二章 合營各方 第一條 本合同的各方為: (以下簡稱甲方)在中國××省××市登記注冊,其法定地址在中國,電話:,法定代表: 姓名:職務:國籍:中國 (以下簡稱乙方),在中國××省××市登記注冊,其法定地址在中國,電話:法定代表: 姓名:職務:國籍:中國 ,在登記注冊,(以以下簡稱丙方)英文: 其法定地址:,英文: 法定代表: 姓名:職務:國籍: 第三章 成立合資經營公司 第二條 甲、乙、丙三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和中國的其它有關法規,同意在合資經營。(以下簡稱合營公司) 第三條 合營公司的名稱為,外文名稱為:。 合營公司的法定地址為:。 第四條 合營公司的一切活動,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令和有關條例規定。 第五條 合營公司的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甲、乙、丙方以各自認繳的出資額對合營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各自按其出資額在注冊資本中的比例分享利潤和分擔風險及虧損。 第四章 生產經營目的范圍及規模 第六條 合營各方經營的目的是:本著加強經濟合作和技術交流的愿望,采用先進而適用的技術和科學的經營管理方法,提高產品質量,發展新產品,并在質量、價格等方面具有國際市場上的競爭能力,提高經濟效益,使投資各方獲得滿意的經濟利益。 第七條 合營公司生產經營范圍是: 生產銷售和公文箱、尼龍箱及五金配件、制革、鞋。 第八條 合營公司的生產規模如下: 1.合營公司投產后的生產能力為:年產只公文箱。 2.隨著生產經營的發展,由雙方商定,并報審批機構批準,生產規模可增加,產品品種將發展到人造皮及天然皮公文箱、皮革、皮革制品及配件等。 第五章 投資總額與注冊資本 第九條 合營公司的投資總額共美元。 第十條 合營各方的出資額共為美元,以此為合營公司的注冊資本,其中: 甲方:美元,占% 乙方:美元,占% 丙方:美元,占% 第十一條 合營各方均以現金美元作為出資。 第十二條 合營公司注冊資本由甲、乙、丙方按其出資比例在領到營業執照后三個月內一次繳付。 第十三條 合營各方中任何一方如向其它方轉讓其全部或部分出資額,須經其它合營各方同意,報審批機構批準,并向原登記機關辦理變理登記手續,合營各方在合營期內不能減少出資額,但可轉讓其全部或部分出資額:當一方轉讓其全部或部分出資額時,其它合營各方有優先購買權。 第六章 合營各方的責任 第十四條 合營各方應各自負責完成以下事宜: ×方責任:辦理為設立合營公司向國有關主管部門申請批準,登記注冊,領取營業執照等事宜;組織合營公司廠房和其它工程設施的設計和施工;按第十一條規定提供現金,負責合營公司所需設備的訂購進口報送手續和在中國境內的運輸,協助合營公司在中國境內購置或租借設備、材料、原料、辦公用具、交通工具、通訊設施等;協助合營公司聯系落實水、電、交通等基礎設施;協助合營公司招聘當地的中國籍的經營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工人和所需的其它人員。 協助外籍工作人員辦理所需的入境簽證、工作許可證和旅行手續等,負責辦理合營公司委托的其它事宜。 ×方責任:按第十一條規定提供現金;辦理合營公司委托在中國境外選購機械設備、原材料等事宜;并負責將所訂購的貨物運到中國港口;提供需要的設備安裝、調試以及試生產技術人員、生產和檢驗技術人員的培訓,以使合營公司在規定的期限內按設計能力穩定地生產合產品,負責辦理合營公司委托的其它事宜。 第七章 技術提供 第十五條 ×方為合營公司提供公文籍等產品的設計、制造技術、工藝流程、測試和檢驗等全部技術是完整的、準確的、可靠的,是符合合營目的要求的,能達到本合同要求的產品質量和生產能力。×方應按照×方提供的技術要求,積極配合,組織雇員認真學習。 ×方按照合同協議規定,協助先進設備選型和購買,提供先進的技術。 第十六條 合營各方密切配合應在合營公司開工六個月培訓期后,使合資公司所生產的產品合格率達到%。 第十七條 產品質量標準,依照銷售合同規定執行。 第八章 產品的銷售 第十八條 合營公司的產品,在中國境內外市場上銷售,合格產品占年總產量的%。 第十九條 合營公司生產的合格產品由×方負責銷售國外市場,合營公司參與銷售價格應參照國際市場價格由董事會制訂。 第二十條 合營公司的內銷產品可由中國物資部門、商業部門代銷,或由合營公司直接銷售。 第二十一條 為了在中國境內外產品銷售及進行銷售后的產品維修服務,經中國有關部門批準,合營公司可在中國境內外設立銷售維修服務的分支機構。其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分支機構,經批準后應向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二十二條 合營公司的產品使用的商標由董事會商定,然后按有關規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商標注冊手續。 第九章 董事會 第二十三條 合營公司注冊登記之日,為合營公司董事會成立之日。 第二十四條 董事會由×名董事組成,其中甲方派×名,乙方委派×名,丙方委派×名。董事長由甲方委派,副董事長由×方委派,董事長和副董事長任期×年,經委派方繼續委派可以連任。 第二十五條 董事會是合營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并決定合營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 1.合營公司章程的修改; 2.合營公司的解散終止; 3.合營公司注冊資本的增加轉讓; 4.合營公司和其它經濟組織合并。 對重大問題應根據平等互利的原則協調,一致通過,方可作出決定,對其它不屬于重大權力問題,可采用多數通過或簡單多數通過。 第二十六條 董事長是合營公司的法定代表,董事長因故不能履行其職責時,可臨時授權副董事長或其它董事為代表。 第二十七條 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由董事長召集董事會并主持,經任意兩名董事提議,董事長或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會議記錄應歸檔保存。會議一般應在××市,必要時也可在中國的其它城市或國外的適當地點召開。董事會的重大決議等記錄簽署后應以中、英文各一份送各方存檔。 第二十八條 經各方同意后,由董事會聘請公證會計師一人列席董事會會議。公證會計師有權審閱合營企業的一切憑證、帳簿、報表、會計檔案并向董事會提出報告和建議。董事會可根據工作需要,特邀代表列席董事會。 第十章 經營管理機構 第二十九條 合營公司經營管理機構,負責公司的日常經營管理工作,經營管理機構設總經理一人,首任總經理由×方推薦,副總經理一人,由×方推薦,由董事會任命。 第三十條 總經理的職責是執行董事會的各項決議,組織領導合營公司的日常經營管理工作。副總經理協助總經理工作,總經理不在時,由副總經理行使總經理職權。 第三十一條 經營管理機構設若干部門經理,分別負責企業各部門工作,辦理總經理和副總經理交辦的事項,并對總經理負責。 第三十二條 總經理和副總經理有營私舞弊或嚴重失職的,經董事會會議決議可隨時撤換或處分。 第十一章 設備材料購買 第三十三條 合營公司所需原材料、配套件、運輸工具和辦公用品設備等,在條件相同的情況下,應優先在中國購買。 第三十四條 合營公司委托方在國外市場購買原材料、配套件、運輸工具和辦公用品設備時,應邀請×方派人參加,價格應經合營公司同意。 第十二章 籌備和建設 第三十五條 合營公司在籌建和建設期間,在董事會下設立籌建小組,負責生產廠房的調整,設備采購安裝和調試等工作。 籌備組由×人組成,費用在準備費中列支,籌建小組設組長,副組長各一人,籌建組長副組長由董事會任命,組長和副組長對生產準備工作進行實施和監督,準備工作完成后由董事會驗收。驗收完畢,籌建組即告撤銷。 第三十六條 籌備小組具體負責審查工程設計,簽定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組織有關設備材料等物資的采購和驗收,制定工程施工總進度,編制用款計劃,掌握工程財務支付和工程決算,制定有關的管理辦法,做好工程施工過程中文件。圖紙、檔案、資料的保管和整理等工作。 第三十七條 ×、×雙方指派若干技術人員組成技術小組在籌建小組,領導下負責對設計、工程質量設備材料和引進技術的審查、監督檢驗、驗收和性能考核工作。 第三十八條 籌建小組工作人員的編制,報酬及費用,經各方同意后,列入工程預算。 第三十九條 籌建小組根據×方提供的工藝生產要求,確定引進和在中國境內購置和加工的設備清單,價格共同商定,擇優購置,并專門簽定設備購置合同,按合同驗收設備,如不符合要求將按章索賠。 第十三章 勞動管理 第四十條 合營公司職工的雇用、辭退、工資、勞動保險、生活福利和獎懲等事項,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勞動管理規定》及其實施辦法。經董事會研究具體方案,由合營公司和合營公司的工會集體或個別的訂立合同加以規定。勞動合同訂立后,報××市勞動管理部門批準。 第四十一條 中外雙方推薦的高級管理人員的聘請和工資待遇,社會保險、福利、差旅費標準等,由董事會會議討論決定。 第十四章 稅務、財務、審計 第四十二條 合營公司按照中國的有關法律和條例規定繳納各項稅金。合營公司一切外匯事宜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暫行條例》和有關規定辦理,合營公司將根據本公司具體情況,由董事會討論通過,制定會計制度,并付諸實行。 第四十三條 合營公司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的規定提取儲備基金,企業發展基金及職工福利獎勵基金,每年提取的比例由董事會根據公司經營情況討論 (但不得低于%)。 第四十四條 合營公司職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第四十五條 合營公司的會計年度從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一切記帳憑證、單據、報表、帳簿,用中文記載;月終、年終財務報表(資產負債表、盈虧計算表,生產成本核算表)分別用中文和英文編寫,在次月十日前向中外各方報告。 第四十六條 合營企業的財務審計聘請在中國注冊的會計師審查、稽核,并將結果報告董事會和總經理。如×方認為需要聘請其它國家的審計師對年度的財務進行審查,×方應予同意,其所需一切費用由×方負擔。 第四十七條 合營公司在中國銀行分行開設人民幣和外幣帳戶,平時以人民幣和美元分別記帳,年終以人民幣進行會計決算。 第四十八條 每一營業年度的頭三個月,由總經理組織編制上年度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計算書和利潤分配方案,提交董事會審查通過。 第四十九條 合營公司的合格產品出口,按規定可申請減、免工商統一稅,所得稅免征手續按照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十條 合營各方分得的利潤用于公司再投資部分,期限不少于五年的,經申請稅務機關批準,可退還再投資部分已繳納所得稅的%,再投資不滿五年撤出的,應繳回已退的稅款。 第五十一條 合營公司所得的利潤總額,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繳納所得稅后,扣除儲備基金,企業發展基金,職工獎勵和福利基金,余下的凈利潤按投資比例每年分配一次,各項基金金額由董事會討論決定。 第五十二條 ×方分得的利潤匯往國外時,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所得稅法和外匯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十三條 合營公司發生虧損時,經董事會研究決定,可用儲備基金彌補或結轉下年度。 第五十四條 合營公司缺少資金時,可按“合資經營企業貸款暫行規定辦法”向中國銀行或中國的其它金融機構貸款,也可向國外機構貸款,籌措資金時,應考慮利率、期限等條件。 第十五章 合營期限 第五十五條 合營期限為××年,自合營公司取得營業執照之日起計算。 第五十六條 合同期滿后,如甲、乙、丙方愿意繼續合營,可在合同期滿前六個月報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經貿部(或其它的委托機構)申請延長合營期限。 第五十七條 出現下列各項情況時,合同也可提前終止: 1.企業發生嚴重虧損,總額達到注冊資本的%或不能恢復時。 2.遭受不可抗力的外來影響,合營公司經營發生困難而無法繼續時。 3.任何一方違反合同,使企業無法經營時。 發生上述情況,合營各方應作最大努力,排除障礙,避免終止合同。 第五十八條 提前終止本合同,須經合營各方協商同意,提出結業申請證書,報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經貿部或其授權機構審批。 第五十九條 終止合同時,由董事會提出財產清理的方案,報請當地的財政部門和開戶銀行審核并委托在中國注冊的公證會計師辦理清算事宜。清算后的財產,按投資后的比例折分。×方分得的資金可按“合資法”規定匯往。 第六十條 合同終止,清理工作結束,必須向注冊登記機關辦理注銷手續,交回營業執照,停止一切營業活動。 第十六章 合營期滿財產處理 第六十一條 合營期滿或提前終止合營,合營公司應依法進行清算,清算后的財產,根據甲、乙、丙各方投資比例進行分配。 第十七章 保險 第六十二條 合營公司的各項保險均在中國人民保險*司投保,投保險別,保險價值,保期等按照中國人民保險*司的規定由合營公司董事會會議討論決定。 第十八章 合同的修改、變更與解除 第六十三條 對本合同及其附件的修改,必須經各方簽署書面協議,并報原審批機構批準,才能生效。 第六十四條 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無法履行,或是由于合營公司連年虧損,無法繼續經營,經董事會一致通過,并報原審批機構批準,可以提前終止合營期限和解除合同。 第六十五條 由于一方不履行合同、章程規定的義務,或嚴重違反合同、章程規定,造成合營公司無法經營或無法達到合同規定的經營目的,視作違約方片面終止合同,其它方除有權向違約方索賠外,并有權按照合同規定報原審批機構批準終止公司合同,如各方面同意繼續合營違約方應賠償合營公司的經濟損失。 第十九章 違約責任 第六十六條 合營各方中的任何一方未按合同第五章規定按期提交出資額時,從逾期第一個月算起,每逾期一個月,違約一方應交出資額的百分之違約金給合營公司其它守約方,如逾期三個月仍未提交,除累計繳付應交出的出資額的百分之違約金外,守約方有權按合同第五十七條規定終止合同,并要求違約方賠償損失。 第六十七條 由于一方的過失,造成本合同及其附件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時,由過失的一方承擔違約責任;如屬合營公司幾方的過失,根據實際情況,由各方分別承擔各方應付的責任。 第六十八條 為保證本合同及其附件的履行,甲、乙、丙各方應相互提供履行的銀行保書。 第二十章 場地使用費 第六十九條 合營公司使用的場地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所有,應向中國政府繳納使用費。 第七十條 合營公司租用場地××平方米,租用費為每年××元(人民幣)/平方米,租用費繳納方法,期限要根據××市政府有關部門規定執行,合營公司租用×方廠房、倉庫暫定為××平方米,租用費定為每年××元(人民幣)/平方米,按使用面積計取,水、電、汽設施租用費每年共計××萬元(人民幣),上述三項費用列入產品成本。 第二十一章 不可抗力 第七十一條 由于地震、臺風、水災、火災、戰爭以及其它不能預見并且對其發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響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約定的條件履行時,遇有上述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應立即將事故用電報通知合營公司其它各方,并應在天內提供事故詳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逾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證明文件,此項證明文件的出具應由事故發生地區的公證機關出具,按照事故對履行合同影響的程度,由各方協商決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責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第二十二章 適用法律 第七十二條 本合同的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和爭議的解決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管轄。 第二十三章 爭議的解決 第七十三條 凡因執行本合同所發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雙方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能解決,應提交北京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對外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根據該會的仲裁程序暫行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各方都有約束力,仲裁費用由敗訴方負擔。 第七十四條 在仲裁過程中,除各方有爭議正在進行仲裁的部分外,本合同其它部分應繼續履行。 第二十四章 文字 第七十五條 本合同用中文寫成。 第二十五章 合同生效及其它 第七十六條 按照本合同規定的各項原則訂立如下的附屬協議文件包括:組建工程協議、銷售協議等(略),均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第七十七條 本合同及其附件,均需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經濟貿易部(或其委托的審批機構)批準,自批準之日起生效。 第七十八條 甲、乙、丙各方發送通知的方法,如用電報、電傳通知時,凡涉及各方權利、義務的,應隨之以書面信件通知,合同中所列甲、乙、丙的法定地址即為各方的收件地址。 第七十九條 本合同于×年×月×日由甲、乙、丙方授權的代表在中國簽字。 第一章 總則_____,_____與_____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和中國的其他有關法律,本著平等互利的原則,通過友好協商,同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_省_____市,共同投資舉辦合資經營企業,特訂立合同。 第二章 合營各方 第一條 本合同的各方為: _____(以下簡稱甲方)在中國_____省_____市登記注冊,其法定地址在中國_____,電話:_____,法定代表:姓名:_____職務:_____國籍:中國_____(以下簡稱乙方)在中國_____省_____市登記注冊,其法定地址在中國_____,電話:_____,法定代表:姓名:_____職務:_____國籍:_____ 中國_____,在_____登記注冊,(以下簡稱丙方)英文:____其法定地址:_____,英文,_____法定代表:_____姓名:_____職務:_____國籍:_____ 第三章 成立合資經營公司 第二條 甲、乙、丙三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和中國的其他有關法規,同意在_____合資經營“_____”。(以下簡稱合營公司) 第三條 合營公司的名稱為:_____,外文名稱為:_____。合營公司的法定地址為:_____。 第四條 合營公司的一切活動,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令和有關條例規定。 第五條 合營公司的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甲、乙、丙方以各自認繳的出資額對合營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各自按其出資額在注冊資本中的比例分享利潤和分擔風險及虧損。 第四章 生產經營目的范圍及規模 第六條 合營各方經營的目的是:本著加強經濟合作和技術交流的愿望,采用先進而適用的技術和科學的經營管理方法,提高產品質量,發展新產品,并在質量、價格等方面具有國際市場的競爭能力,提高經濟效益,使投資各方獲得滿意的經濟利益。 第七條 合營公司生產經營范圍是:生產銷售_____和_____公文箱、尼龍箱及五金配件、制革、鞋。 第八條 合營公司的生產規模如下: 1.合營公司投產后的生產能力為:年產_____只_____公文箱。 2.隨著生產經營的發展,由雙方商定,并報審批機構批準,生產規模可增加,產品品種將發展到人造皮及天然皮公文箱、皮革、皮革制品及配件等。 第五章 投資總額與注冊資本 第九條 合營公司的投資總額共_____美元。 第十條 合營各方的出資額共為_____美元,以此為合營公司的注冊資本,其中: 甲 方:_____美元,占_____% 乙 方:_____美元,占_____% 丙 方:_____美元,占_____% 第十一條 合營各方均以現金美元作為出資。 第十二條 合營公司注冊資本由甲、乙、丙方按其出資比例在領取營業執照后三個月內一次繳付。 第十三條 合營各方中任何一方如向其他方轉讓其全部或部分資額,須經其他合營各方同意,報審批機構批準,并向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合營各方在合營期內不能減少出資額,但可轉讓其全部或部分出資額:當一方轉讓其全部或部分出資額時,其他合營各方有優先購買權。 第六章 合營各方的責任 第十四條 合營各方應各自負責完成以下事宜:_____方責任:辦理為設立合營公司向中國有關主管部門申請批準,登記注冊,領取營業執照等事宜;組織合營公司廠房和其他工程設施的設計和施工;按 第十一條規定提供現金,負責合營公司所需設備的訂購進口報送手續和在中國境內的運輸,協助合營公司在中國境內購置或租借設備、材料、原料、辦公用具、交通工具、通訊設施等;協助合營公司聯系落實水、電、交通等基礎設施;協助合營公司招聘當地的中國藉的經營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工人和所需的其他人員。協助外籍工作人員辦理所需的入境簽證、工作許可證和旅行手續等,負責辦理合營公司委托的其他事宜。_____方責任:按第十條規定提供現金;辦理合營公司委托在中國境外選購機械設備、原材料等事宜;并負責將所訂購的貨物運到中國港口;提供需要的設備安裝、調試以及生產技術人員、生產和檢驗技術人員的培訓,以使合營公司在規定的期限內按設計能力穩定地生產合格產品,負責辦理合營公司委托的其他事宜。 第七章 技術提供 第十五條 _____方為合營公司提供_____公文箱等產品的設計、制造技術、工藝流程、測試和檢驗等全部技術是完整的、準確的、可靠的,是符合合營目的要求的,能達到本合同要求的產品質量和生產能力。_____方應按照_____方提供的技術要求,積極配合,組織雇員認真學習。_____方按照合同協議規定,協助先進設備選型和購買,提供先進的技術。 第十六條 合營各方密切配合應在合營公司開工六個月培訓期后,使合資公司所生產的產品合格率達到_____%。 第十七條 產品質量標準,依照銷售合同規定執行。 第八章 產品的銷售 第十八條 合營公司的產品,在中國境內外市場上銷售,合格產品占年總產量 的_____%。 第十九條 合營公司生產的合格產品由_____方負責銷售國外市場,合營 公司參與銷售價格應參照國際市場價格由董事會制訂。 第二十條 合營公司的內銷產品可由中國物資部門、商業部門代銷,或由合營公司直接銷售。 第二十一條 為了在中國境內外產品銷售及進行銷售后的產品維修服務,經中國有關部門批準,合營公司可在中國境內外設立銷售維修服務的分支機構。其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分支機構,經批準后應向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二十二條 合營公司的產品使用的商標由董事會商定,然后按有關規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商標注冊手續。 第九章 董事會 第二十三條 合營公司注冊登記之日,為合營公司董事會成立之日。 第二十四條 董事會由_____名董事組成,其中甲方派_____名,乙方派_____名,丙方委派_____名。董事長由甲方委派,副董事長由_____方委派,董事長和副董事長任相關期_____年,經委派方繼續委派可以連任。 第二十五條 董事會是合營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并決定合營公司的一切重大 事宜: 1.合營公司章程的修改; 2.合營公司的解散終止; 3.合營公司注冊資本的增加轉讓; 4.合營公司和其他經濟組織合并。對重大問題應根據平等的原則協商,一致通過,方可作出決定,對其它不屬于重大權力問題,可采用多數通過或簡單多數通過。 第二十六條 董事長是合營公司的法定代表,董事長因故不能履行其職責時,可臨時授權副董事長或其他董事為代表。 第二十七條 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由董事長召集董事會并主持,經任意兩名董事提議,董事長可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會議記錄應歸檔保存。會議一般應在_____市,必要時也可在中國其他城市或國外的適當地點召開。董事會的重大決議等記錄簽署后應以中、英文各一份送各方存檔。 第二十八條 經各方同意后,由董事會聘請公證會計師一人列席董事會會議。公證會議師有權審閱合營企業的一切憑證、帳簿、報表、會計檔案并向董事會提出報告和建議。董事會可根據工作需要,特邀_____代表列席董事會。 第十章 經營管理機構 第二十九條 合營公司經營管理機構,負責公司的日常經營管理工作,經營管理機構設總經理一人,首任總經理由_____方推薦,副總經理一人,由_____方推薦,由董事會任命。 第三十條 總經理的職責是執行董事會的各項決議,組織領導合營公司的日常經營管理工作。副總經理協助總經理工作,總經理不在時,由副總經理行使總經理職權。 第三十一條 經營管理機構設若干部門經理,分別負責企業各部門工作,辦理總經理和副總經理交辦的事項,并對總經理負責。 第三十二條 總經理和副總經理有營私舞弊或嚴重失職時,經董事會會議決議可隨時撤換或處分。 甲方: 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 ____ 年 _____ 月 _____ 日 _______公司和_______國公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和中國的其它有關法規,本著平等互利的原則,通過友好協商同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___共同投資,聯合經營公司. 第一章合營公司的組成 1·1合營各方為: _______公司(以下簡稱甲方)在中國注冊登記,其法定地址在中國_______;法定代表:姓名_______職務_______國籍_______;_______國公司(以下簡稱乙方)在_______國地登記注冊,其法定地址在_______國地;法定代表:姓名_______職務_______國籍_______。 方). 1·2合營公司的中文名稱為:_______外文名稱為:_______合營公司的法定地址在_______合營公司根據業務需要,經有關當局批準后,可在國外或其它地方設立分支機構或辦事處. 1·3合營公司是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合資經營有限公司,_______是中國的法人.公司的一切經營活動必須遵守中國的法律,法令和條例的規定. 第二章營業范圍與服務內容 2·1營業范圍: 合營公司將承擔下列各類項目的工程承包或咨詢服務: 煤礦,冶金,石油,交通運輸,水力發電,火力發電,核電站,水利,通訊,及上述各類項目的附屬項目等. 2·2服務內容: 合營公司在其營業范圍內,將為客戶提供下列各類服務: 2·2·1工礦企業工程項目的新建,改建,擴建和技術改造,發展規劃設計. 2·2·2初步可行性分析 2·2·3可行性研究 2·2·4項目評價 2·2·5選擇土建施工部門 2·2·6土建工程的施工監督 2·2·7培訓技術人員,管理人員 2·2·8技術轉讓 2·2·9董事會批準的其它服務項目(注:可根據具體情況訂立) 2·3合營公司將根據上述服務范圍,類別及公司營業計劃,尋求承擔中國國內或國外項目. 第三章投資總額及資本轉讓 3·1合營公司的注冊資本為_______元(人民幣或雙方商定的一種外幣) 其中甲方出資_______元.占注冊資本_______% 乙方出資_______元.占注冊資本_______% 3·2甲乙雙方將以下列方式作為出資 甲方:現金_______元,專有技術使用費_______元.共_______元. 乙方:現金_______元.機械設備_______元.專有技術使用費_______元其他_______元.共_______元. 3·3合營各方在合營公司獲得營業執照后天內,分期繳足投資資金,其應付金額和期限規定如下: 任何一方對其出資額逾期繳付或欠繳按14·3條辦理. 3·4·1注冊資本的增加轉讓或以其它方式處置,均經董事會通過.并報原審批機關辦理登記手續. 3·4·2合營一方向第三者轉讓全部或部分出資額.需經公司他方同意.公司他方有權優先購買其轉讓的股份.公司一方向第三者轉讓出資額的條件.不得比向公司他方轉讓出資額的條件優惠. 第四章利潤分配和虧損負擔 4·1合營公司利潤在按中國稅法納稅完了以后,由董事會決定扣除公司的儲備基金,企業基金和職工福利基金后,合營各方按出資比例分享利潤或分擔虧損或風險. 4·2合營公司的資產負債,僅以公司注冊資本為限. 第五章合營期限,終止合同及財產清算 5·1合營公司在領取營業執照后,即可以法人身份開始營業,合營期限為年,合營期滿合營合同自行終止. 5·2如合營各方一致同意,延長合營期限,應在合營公司期滿前6個月,向有關機構提出延長合營期限的申請,每次延長以年為限. 5·3合營公司期限屆滿或提前解散時.董事會應指定一個清算委員會.清算委員會可包括或由全體董事組成.并按照中國的有關財務會計制度訂立公司清算計劃.妥善進行清算.合營公司的全部財產資金用于償還公司債務.履行賠償義務支付清算費用后.所余全部財產均應依雙方在注冊資本中所占的投資比例進行分配. 第六章合營各方的義務 6·1甲方責任: 6·1·1按照3·3條的規定,按時提供應分攤的資本. 6·1·2協助合營公司在中國注冊并取得營業執照. 6·1·3按照合營公司的營業計劃.為合營公司提供國內外工程項目. 6·1·4協助合營公司在當地招收有經驗的和合格的經營管理人員,工程技術人員及工人. 6·1·5協助合營公司的外籍工作人員辦理入境簽證,工作許可證等手續 . 6.1.6負責辦理合營公司委托的其它事宜. 6·2乙方責任 6·2·1按照3·3條的規定提供應分攤的資本. 6·2·2按照11·1條及附件的規定.提供適用及先進的技術.乙方應盡最大努力取得所需要的出口許可證.(詳見附件). 6·2·3按照合同規定.向合營公司提供有經驗的合格的技術人員及高級管理人員. 協助合營公司聘請國外有關高級工程技術及管理人員. 6·2·4培訓合營公司的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及其他工作人員. 6·2·5按照合營公司的營業計劃,尋找國外有關工程項目. 6·2·6辦理合營公司委托的其它事宜. 6·3免責范圍: 合營各方除按合同規定享受權利,承擔義務外,對于因合營公司的行為引起或與合營公司行為有關的任何間接或直接發生的損失或損害,雙方均不向對方負責. 第七章董事會 7·1合營公司設立董事會.董事會為合營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董事會由名董事組成.其中甲方_______名;乙方_______名;董事長由甲方委派;設副董事長_______名.由_______方委派. 7·2董事長,副董事長及董事的任期為四年.任期期滿后,如獲繼續委派可以連任. 任何一方可以隨時更換自己委派的董事長,副董事長或董事,但必須書面通知合營的另一方. 7·3董事會的職權,決議程序及董事會的召開均按合營章程的規定執行. 第八章經營管理機構 8·1合營公司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總經理負責制.設總經理一名由方推薦.副總經理名.由甲方推薦名.乙方推薦名.正副總經理任期為年. 8·2總經理的職責是負責執行董事會的決議,組織和領導合營公司的經營管理工作.副總經理根據合營章程的規定,協助總經理工作.合營公司將根據本公司的業務需要下設部門經理.負責部門業務的日常工作.并對總經理和副總經理負責. 8·3正副總經理由合營公司董事會任命和免職.正副總經理不得兼任其它公司和企業的總經理和副總經理的職務.各部門經理由總經理任命. 第九章財務會計制度 9·1合營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和財會規定.結合本公司的實際情況加以制定.合營公司注冊登記后,應及時到當地財務部門和稅務機關備案. 合營公司在中國銀行開立人民幣和外匯帳戶,也可以在經批準和指定的國外其它銀行開立帳戶. 9·2合營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應采用日歷年制,自公歷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為一個會計年度.公司會計采用國際通用的權責發生制和借貸記帳法記帳.一切記帳憑證,單據,報表,帳簿必須用中文書寫.(也可以同時用甲乙雙方同一種外國文字書寫). 9·3合營公司設總會計師,副總會計師各一名.總會計師的職權和責任按合營公司章程的規定執行.總會計師由方推薦.副總會計師由方推薦.總會計師副總會計師均由董事會任命. 第十章勞動管理 10·1合營公司職工的雇傭,辭退,工資,福利,勞動保護,勞動保險及勞動紀律等事宜.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勞動管理規定》和董事會與合營公司工會簽訂的勞動合同辦理,勞動合同訂立后.即報當地勞動管理部門備案. 10·2甲乙雙方推薦及聘用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工程技術人員的工資及福利待遇等問題由董事會討論決定. 第十一章技術和服務的提供 11·1合營雙方長期合作的一個重要目的,是由雙方向合營公司提供先進和適用的技術和優質服務,推動合營公司業務,使其在國內獲得卓越顯著的經濟效益.在國際市場上獲得較強的競爭能力.技術和服務的提供將與公司從事的項目相結合,并支持項目的實施.公司還將根據具 體情況制訂培訓計劃.使其公司有關職員能成功地運用這些先進技術.技術和服務的提供方式.具體內容,費用標準等詳見附件. 11·2合營公司與合營雙方簽訂的有關技術或服務協議.其期限為年.協議期滿后.合營公司仍有權使用這些技術. 第十二章納稅 12·1合營公司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稅法規定交納各種稅金. 12·2合營公司的職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交納各種稅金. 第十三章保險 13·1合營公司的各項保險均向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投保.由公司經理向董事會提出公司的保險計劃.經董事會討論決定后,以合營公司的名義辦理投保手續. 第十四章違約責任 14·1合營一方因不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條件.造成合營另一方損失時.受損失一方有權要求賠償損失或采取其它補救措施.補救措施采取后尚不能完全彌補另一方所遭到的損失的.另一方仍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14·2合營一方因違反合同而承擔的賠償責任.應相當于另一方因此而遭到的損失,并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其違約金的計算方法如下 14·3合營一方未按期支付合同規定的應付金額,合營公司有權收取遲延支付金額的利息.從逾期第一個月起; 上述逾期的利息以各自出資的貨幣支付. 第十五章不可抗力 15·1合營雙方因不可抗力事件(地震,臺風,水災,火災,戰爭及其它不能預見并對其發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以致造成受事件直接影響的一方遲延履行或無法履行本合同,在符合下列全部規定的情況下不作為違約處理. 15·1·1不可抗力事件是阻止、阻礙、遲延受事件影響一方履行合同的直接原因. 15·1·2受事件影響的一方在該事件發生的情況下.已經采取了所有能夠實施的合理措施. 15·1·3受事件影響的一方.在遭受事件時,已立即通知合營他方.并在十五天以內,以書面形式提供事故情況,及處理結果和遲延履行或無法履行本合同的理由.并由該事故發生地的合法公證機關出具證明. 15·2一旦事件影響已克服或處理結束.受事件影響的一方必須立即通知合營他方. 第十六章爭議的解決 16·1合同發生爭議時,合營各方應盡可能通過協商或第三者調解解決.當事人不愿協商解決的,可以提交中國仲裁機構或雙方同意的其它仲裁機構仲裁.在中國仲裁應遵守中國仲裁機構的仲裁程序.在其它機構仲裁應遵守該機構的仲裁程序. 16·2仲裁裁決是終局裁決,對雙方都有約束力. 仲裁費用由敗訴方負擔或由仲裁裁定. 第十七章適用法律 17·1本合同的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和爭議的解決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管轄. 第十八章合同的變更與解除 18·1經合營各方協商同意后,可以變更或修改合同,合營各方必須就此簽訂書面協議方能有效. 合營任何一方未征得合營他方的書面同意,不能將本合同章程和合同附件規定的權利和義務轉讓給第三者.違反上述規定以任何方式轉讓的合同均屬無效. 前兩款所述變更情況,按中國法律或行政規定,應由國家批準成立的合營合同,應經原審批機關批準方能有效. 18·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營一方有權通知他方解除合同. 18·2·1企業發生嚴重虧損,無力繼續經營; 18·2·2另一方違反合同,以致嚴重影響訂立合同時所期望的經濟效益. 18·2·3另一方在約定期限內沒有履行合同,在被允許遲延履行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合同. 18·2·4發生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合同的全部義務不能履行; 18·2·5合同約定的解除合同的條件已經出現. 18·3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合同即告解除. 18·3·1仲裁機構裁決或法院判決終止合同; 18·3·2雙方商定同意解除合同. 18·4在合營合同解除時.雙方有義務完成合營公司正在進行的項目. 第十九章合同生效及其它 19·1按本合同原則訂立的如下附件,包括章程,協議,附件等均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本合同條款與附件條款發生矛盾時,應以本合同條款為準. 19·2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簽字后,須經批準方能生效. 19·3本合同于_______由甲,乙雙方的授權代表在_______地簽字. 甲方:_______乙方:_______ 代表簽字:_______代表簽字:_______ 甲方見證人_______(簽字)乙方見證人_______(簽字) 日期:_______日期:_______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鉆頭) 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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