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公司集體勞動合同(通用3篇)
建筑公司集體勞動合同 篇1
單位名稱:
單位住所:
注冊類型:
職工人數:
1、本集體合同所稱甲方為用人單位,即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乙方為職工一方。
2、甲、乙雙方有義務應對方要求及時、如實向其提供與簽訂集體合同有關的情況和資料。
3、經協商一致的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
4、集體乙方與甲方簽訂;尚未建立工會的,由上級工會指導職工推舉的代表與甲方簽訂。
5、集體合同簽訂后,甲方應當在十日內將集體合同文本以及有關資料報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自收到集體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未提出異議的,集體合同即行生效;提出異議的,甲、乙雙方對異議部分進行協商修改,履行集體合同簽訂程序后重新報送。
6、甲方應當自集體合同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以書面形式向全體職工公布。
7、本集體合同為示范文本,在使用時可根據實際情況增加或者刪改章節、條文,也可以就工資調整機制、勞動安全衛生、女職工權益保護等事項另行訂立專項集體合同。
8、本集體合同未盡事宜,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執行,沒有規定的,通過雙方集體協商解決。
甲方:
乙方:
為維護職工和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構建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集體合同規定》等規定,甲、乙雙方遵循合法、公平、誠信的原則,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一章 勞動用工管理
第一條 甲方應當自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與職工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保障職工享有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
工會應當幫助、指導職工與用人單位依法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
第二條 甲方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乙方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乙方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甲方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
甲方采取 形式將上述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告知全體職工。
第三條 甲方與職工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以及支付經濟補償金,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以及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 依法簽訂的集體合同對甲、乙雙方具有同等約束力。甲方與職工訂立的勞動合同中的勞動條件、勞動報酬等勞動標準不得低于本合同規定的標準,低于本合同的按照本合同規定執行。企業的規章制度與本合同不一致的,按照本合同執行。
第五條 甲方單方面解除職工的勞動合同,應當提前 日將理由通知工會,工會應在 日內及時反饋意見;工會有不同意見的,甲方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并在 日內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職工因此申請仲裁或提起訴訟的,工會依法給予支持和幫助。
第二章 勞動報酬
第六條 甲方遵循按勞分配和同工同酬的原則,依法制定工資分配和支付制度時,應當事先與乙方進行集體協商。
第七條 甲、乙雙方每年根據本單位利潤、勞動生產率、勞動力市場工資指導價位、工資指導線、最低工資標準、城鎮居民消費價格指數等變動情況,就職工年度工資水平、工資調整辦法和工資總額進行協商。
經協商確定, 年度職工平均工資水平不低于 元,工資總額增長幅度不低于 %(或者職工工資隨本單位經濟效益的提高而正常增長,掛鉤比例為:本單位利潤總額增長 %,職工工資總額增長 %)
年度工資總額增量按以下辦法分配
第八條 甲方確定調整勞動定額或者計件工資標準應當遵循科學合理的原則,依據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企業實際情況提出方案,事先與乙方進行協商,確定、調整的勞動定額應當使本單位同崗位百分之九十以上職工在法定工作時間內能夠完成。雙方約定:
1、崗位名稱 勞動定額(工時單價/計件單價)
2、崗位名稱 勞動定額(工時單價/計件單價)
3、崗位名稱 勞動定額(工時單價/計件單價)
第九條 本單位對從事 工作的職工發放津貼和補貼,雙方約定:
津貼名稱 發放標準
補貼名稱 發放標準
第十條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停止勞動,且在國家規定醫療期內的,用人單位應當按 標準向勞動者支付病假工資或者疾病救濟費。
第十一條 本單位確定計發職工加班加點工資基數的方法是 .
第十二條 本單位職工月最低工資標準不低于 元(或者高于當地政府發布的最低工資標準的 %);試用期月最低工資標準不低于 元(或者高于當地政府發布的最低工資標準的 %)
第十三條 甲方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每月 日前通過銀行工資專用賬戶以貨幣形式足額支付職工工資,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職工工資。
第三章 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十四條 甲方執行國家規定的職工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每周不超過40小時的工時制度,并保證職工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第十五條 因工作性質或者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標準工時制度的,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本單位在 崗位(工種)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在 崗位(工種)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
第十六條 甲方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職工本人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延長工作時間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在保障職工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甲方應依法按時足額支付職工加班加點工資。
甲方安排職工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同等時間補休的,應當在 日內支付加班工資。
第十七條 根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雙方商定本單位的帶薪年休假辦法是
第四章 勞動安全衛生
第十八條 甲方應嚴格執行《安全生產法》、《職業病防治法》、《工傷保險條例》和有關勞動保護法律法規和規章,建立健全勞動安全衛生管理制度,嚴格執行勞動安全衛生規程和標準,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勞動安全衛生設施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落實勞動安全責任制,制定各崗位的安全操作規程。
第十九條 甲方應落實職工勞動安全教育制度,對職工進行勞動安全培訓,其中從事 特種崗位作業的人員,必須經過專門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資格,持證上崗,并自覺接受工會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 甲方與職工訂立勞動合同時,應當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后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職工,并在勞動合同中寫明,不得隱瞞或者欺騙。對從事有職業病危害作業的職工應當每年安排 次職業健康檢查。
第二十一條 工會應根據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建立健全勞動安全衛生監督檢查機構,監督和支持甲方加強安全生產管理,教育職工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參與因工傷亡事故的調查并提出處理意見。甲方發生因工傷亡事故,應及時按有關規定上報。
第二十二條 甲方應根據季節變化,采取具體措施做好防暑降溫、防寒保暖工作。對工會或者職工提出的意見和建議,應當研究。
第五章 女職工特殊保護
第二十三條 甲方根據《婦女權益保障法》、《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原勞動部《女職工禁忌勞動范圍的規定》等規定,實施女職工特殊保護。
第二十四條 甲方在組織崗位競聘時,除不適合女職工的工種或者崗位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女職工參與或者提高對女職工的競聘標準。
第二十五條 甲方不得因女職工結婚、懷孕、生育、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職工的工資。在孕期、產期、哺乳期間,甲方不得單方解除與女職工的勞動合同,變更女職工工作崗位應當征得女職工同意,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條 甲方應根據女職工的生理特點和所從事工作的職業特點,對在月經期、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女職工給予特殊保護。對懷孕、哺乳期女職工不得安排加班加點和從事禁忌勞動。對懷孕七個月以上的女職工和哺乳期的女職工,上班確有困難的,經本人申請,甲方批準,可依法享有相應的產前假、哺乳假,甲方確定女職工休假期間月工資的方法是 .
第二十七條 甲方應當建立女職工定期健康檢查制度,按照《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每 年組織全體女職工參加一次婦女病、乳腺病普查普治,并建立女職工健康檔案。甲方按 標準定期發放女職工衛生保健費。
第二十八條 甲方應當支持女職工參加政治、業務、技術培訓,在單位晉職、晉級、評定專業技術職稱等方面,應遵循男女平等的原則。
第六章 社會保險和福利
第二十九條 甲方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參加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依法履行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的義務,并每年 次向乙方公布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工會有權對甲方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實施監督。
第三十條 甲方按規定為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雙方商定 年度住房公積金繳費比例為 %.
第三十一條 甲方根據生產經營特點、經濟效益等情況,為職工辦理以下保險和福利事項(企業年金、補充保險、療休養等)
第七章 職業技能培訓
第三十二條 甲方根據工作崗位特點、條件和要求,按規定提取和使用職業培訓經費,建立職業培訓制度,對職工進行有計劃的職業技能培訓。
甲方制定的職業培訓經費使用方案和培訓計劃應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其中用于管理人員的職業培訓經費不得高于總額的 %,用于生產一線職工的職業培訓經費不得低于總額的 %.
第三十三條 甲方在 年度對從事 崗位(工種)的職工進行職業技能培訓。
第三十四條 甲方為職工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根據《勞動民法典》的規定,與職工訂立專項協議,約定服務期和違約責任。
第八章 合同變更、解除和終止
第三十五條 本合同有效期 年,合同期滿即行終止。合同期滿前三個月內,甲、乙雙方應當協商續訂集體合同。
第三十六條 變更或者解除集體合同適用集體合同集體協商程序。未經雙方協商同意,任何一方不得變更本合同。
第三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本合同部分或者全部條款無法履行的,可以變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1)訂立集體合同所依據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已經修訂或者廢止;
(2)不可抗力;
(3)雙方約定 ;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章 其他
第三十八條 甲方尊重工會履行維護職工權益的基本職責,支持工會依法開展工作,每月 日之前按規定向工會撥繳經費。
第三十九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障協商代表履行職責所必需的工作條件和工作時間。協商代表因履行職責占用工作時間的,視為提供正常勞動。
協商代表在任期內,用人單位不得單方變更或者解除其勞動合同;其勞動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自動延長至任期期滿,但個人有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等重大過失行為、退休或者本人不愿延長勞動合同期限的除外。
協商代表在任期內,用人單位不得無故調動其工作崗位和免除職務、降低職級。
第四十條 甲方應當將本合同履行情況每年至少向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報告 次,工資專項集體合同、集體合同中的工資條款或者相應附件的履行情況應當每半年公布一次。
甲、乙雙方在履行合同中發現問題或提出建議,應當以書面形式報雙方首席協商代表共同研究,協商處理。出現重大問題,還應以書面形式報告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
第四十一條 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甲、乙雙方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第四十二條 本集體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報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一份。
第四十三條 本合同附件包括
甲方首席協商代表 乙方首席協商代表
(簽字蓋章) (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建筑公司集體勞動合同 篇2
甲方: 有限公司
乙方: (身份證號碼 )
為了積極開拓 建筑市場,充分發揮各方面積極因素,穩步提高企業經濟效益,遵循平等、自愿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經雙方協商一致,就 分公司經營事宜,特訂立以下協議:
第一條 雙方職責
1、經甲方研究,繼續聘任乙方 為甲方在 設立分公司的經理(總負責人),并授權乙方組建北京機構。乙方設立的分公司必須有不少于 150 平方米的辦公室及甲方擬派管理人員固定食宿場所。
2、就乙方負責的分公司在北京市管轄范圍內的經營活動,乙方采取內部承包經營的方式,獨立經營,自負盈虧。乙方負責聘用管理人員及員工,聘用人員工資、獎金,加班及養老、醫療保險、商業意外傷害保險(意外傷害保險費額不低于1500元/年)等費用由乙方組建的分公司(下簡稱 分公司)承擔。承包期間按時辦理執照年檢手續。
3、乙方組建的 分公司,代表甲方在 建筑市場的施工和經營。 分公司準備參與在300萬元以上的項目投標或議標,乙方應通過傳真或書面方式向甲方匯報,在征得甲方書面同意后再進行投標或議標。 分公司對外簽訂的工程承包合同,必須經甲方法定代表人或甲方總經理簽字并上報總公司備案。
4、甲方派人負責保管分公司印章及分公司財務印章,財務資金使用實行一支筆審批。乙方不得私刻總公司印章。分公司如需投標或合同文件等資料根據實際情況需要加蓋總公司印章的,乙方根據時間情況,由乙方派人到甲方總部加蓋,或者郵寄到甲方加蓋和甲方派人前往加蓋,甲方所派人員來回食宿差旅等交通費用由乙方承擔。如需快遞,發生快遞費、公證費、保函費等均由乙方承擔。如需要 分公司蓋章的合同文件資料等乙方事先做好備案上報總公司。除此之外分公司對外宣傳、簽訂購買材料合同、租賃設備合同等情況需要加蓋印章的,由分公司直接加蓋公章,報總公司備案。
分公司在 需要的證書、執照等投標資料,由甲方派人負責保管和使用。
5、為工程需要,必要時甲方可增設施工、材料等管理人員,乙方負責不超過3名人員的吃住(同北京管理人員相同),甲方委派管理人員的工資每月不低于5000元按月由乙方足額發放,并承擔甲方派駐人員每月兩次的往返高鐵車費(無特殊情況,法定小長假正常休假)。乙方如需建造師或其他有資格的人員到場參與投標、工程開會等,乙方承擔相關住、食、行等費用,并每天補貼200元。
6、關于建造師,原則上由 分公司自聘,直接轉入甲方注冊,但如需甲方的一級建造師長駐工地年薪按20萬/年,二級建造師按10萬/年,專職安全員8萬/年。無需建造師本人常駐現場,只需建造師證書的,一級按25000元/年,二級按10000元/年繳納。此費用由分公司借證之日起按年一次性付清。以上費用在工程開工前由乙方一次性直接匯入甲方賬戶,由甲方統一發放工資。
7、甲方有權對乙方就 分公司的經營管理、工程質量、安全、材料管理、財務管理實行監督和檢查,甲方確有證據證實乙方存在違法、違反合同行為的,乙方應進行整改。
8、甲方應保證乙方組建的 分公司在投標過程中的各種證書、資料的提供,特殊的資料,由甲方派人送達,往返及食宿費用由乙方承擔。
9、甲方應主動就 分公司開拓市場配合乙方工作,并協調 分公司與建設、監理等業務單位的關系,為乙方組建的 分公司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
第二條 經濟核算
1、工程開工前,乙方應將 分公司組建的項目班子(必須持有效崗位證書)與施工隊承包形式等內容以書面形式報告甲方備案,對分包合同、與施工隊合同以及10萬元以上的材料購銷合同、周材機械租賃合同等合同文本(或復印件)也應交甲方備案。
2、甲方委派會計一名至 分公司,就工程款的使用對 分公司的經營進行監督。分公司所收取的工程款應匯入預先開啟的賬戶,不得轉至其它賬戶或個人賬戶(用于工程款調劑的在100萬元范圍內的由分公司負責調劑,超出100萬元的需要經甲方同意)。調劑該項目所收取的第一筆工程款時應返還到原有的工程項目中去。工程款應實行專款專用,若乙方擅自將工程款挪作工程之外使用,則應承擔相應的所有法律責任。甲方協助乙方對在 承接的每一個獨立的項目工程,單獨開設獨立銀行賬戶(一般賬戶或臨時賬戶),便于項目管理,工程結束,應收、應付款承付結束時,該賬戶立即撤銷。
3、乙方應保證足額向員工發放工資,否則由此產生的責任由 分公司自行承擔。材料款、周材、機械租賃款等其他經濟往來,憑發票應直接匯入對方賬戶,工程材料發票總額不得低于每次付款額度的75%。
4、 分公司承擔工程投標保證金、墊資、工資押金等資金。 分公司在北京經營活動中所產生的稅費由分公司自行承擔,由 分公司工程產生的所得稅由乙方承擔。
5、如乙方到甲方所在地開具外經證,費用按照甲方當地稅務部門規定由乙方交納(在發票齊全的情況下,目前是0.3%)。如乙方不開具外經證,直接在當地就地交納各項稅款,乙方應將完稅憑證原件或復印件加蓋納稅機關公章后交給甲方入賬。
6、乙方應規范財務制度,必須按照工程所需材料提供有效的材料(特別是鋼材、水泥等主要建筑材料)發票計入成本;乙方工地按實發放的人員工資,必須附工資表,并附人員身份證復印件備案。乙方應每月向甲方提供財務報表,隨時接受甲方稅務主管機關的財務審查。
7、乙方在簽訂本協議之日三日內向甲方繳納保證金 萬元,作為乙方履行本協議的保證費用。
8、乙方上繳甲方管理費用的計算方式及時間為:甲乙雙方商定,乙方每年上繳甲方管理費為 萬元,自訂立本協議之日起三日內繳納50%,余款50%第六個月繳清(派出人員的待遇由乙方暫在開工前付相應人員待遇的70%)。以后每年以此類推。但在連續一年未承接到工程,本合同即終止,分公司無條件撤銷,并辦理撤銷手續及銀行消戶。
9、 分公司第一年產值目標為 萬元,以后逐年增加。
第三條 質量、安全和工期管理
1、乙方組建的 分公司對工程質量安全負全責,發生一般事故,由 分公司負責處理,發生重大事故,甲方應協助乙方處理,所有損失由乙方承擔。
2、乙方對安全生產、標化工地負全責,在工程實施過程中必須對參與施工的人員購買"外來從業人員綜合保險",發生安全事故一切損失由乙方承擔。
3、乙方對工期負全責,對延誤工期而造成的賠償由乙方承擔。
4、 分公司獲得省優獎項的,甲方獎勵乙方 萬元獎金。
5、所承接的工程實際工期不得超過合同工期的20%,造成建造師押證延期的按每人每月3000元處罰。
6、超過500萬元以上工程或面積5000平方米的單體工程必須遞交完整的工程資料給總公司,各方主體公章齊全(包括開工報告、合同、中標通知書及竣工驗收證明等),設計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的專項方案,開工前15天報總公司審查,并按規定組織專家論證。
第四條 協議的變更、終止或解除
1、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甲方有權解除本協議,并承擔所有違約責任和經濟賠償:
(1)乙方負責經營的 分公司受到當地政府或建筑主管部門通報批評,損害甲方聲譽的;
(2)乙方負責經營的 分公司發生重大質量、安全事故,或因嚴重拖欠工資、材料款,受當地政府和職能部門等同于吊銷執照程度的嚴重處罰的;
(3)因 分公司拖欠材料及員工工資,使得甲方被第三人訴訟,或者工人上訪鬧事的,造成甲方經濟損失并造成社會惡劣影響的;
(4)違反本協議,擅自對外簽訂工程協議的。
(5)乙方不能完成產值目標的。
2、出現下列情況的,乙方有權解除本協議:
(1)甲方不能正常為乙方負責經營的 分公司提供投標資料的;
(2)甲方擅自干涉、或不正當干預乙方就 分公司經營管理自主權的;
(3)甲方未及時行使蓋章或法定代表人簽字審批權,使乙方錯失商業機會的。
3、甲方或乙方依法提出解除合同,本協議終止后,則乙方不再進行新的業務承接,僅負責就已承接的工程進行施工至保修期完畢,甲方應協助乙方做好未完工程的善后工作。
第五條 在經營活動中,若甲方的債權人就其與甲方的糾紛而造成 分公司開設賬戶內的財產受到查封等損害的,甲方應承擔相應的返還、賠償等責任。同樣,若 分公司的債權人就其與北京糾紛而造成甲方開設賬戶內的財產受到查封或損害的,乙方應承擔相應的返還、賠償等責任。但在本 分公司成立以前的債權債務與乙方無關。
第六條 附則
1、乙方為保證履行本協議,乙方除繳納保證金 萬元整,還應以 有限公司 提供擔保。
2、本協議約定的乙方經營范圍為 市轄區內的范圍,超出 市范圍以外,不適用本協議。
3、本協議未盡事宜,應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
4、本協議自雙方蓋章或簽字后生效,有效期為五年,即從 二○一四年
一月一日至二○一 八 年 十二 月 三十日零時止,期滿后雙方如需再
合作,可重新簽訂協議。期滿后雙方無法續訂協議的,本協議有效期延續至乙方承接的所有工程項目保修期滿、雙方結清款項止,但延期期間乙方不得承接新的工程。有效期滿,乙方必須將執照等分公司證書原件交接給甲方,并配合辦理年檢注冊等手續。
5、由本協議發生的任何爭議,雙方應先友好協商,協商不成由甲方登記機關所在地法院管轄。
甲 方:
乙 方:
聯系電話:
擔保方: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建筑公司集體勞動合同 篇3
甲方(贈與方):
身份證號碼:
住址:
電話:
乙方(受贈人):
身份證號碼:
住址:
電話:
甲、乙雙方本著互利互惠的原則,經充分協商,就股權贈與事宜達成如下協議,以資共同遵守。
本協議于 年 月 日在 簽訂。
第一條 贈與情況
1、甲方擁有 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股權,是章程中所載明的合法股東,其中甲方占公司股權 %;
2、甲方同意將其擁有不超過公司股權總額 %的股權給乙方;
3、乙方同意接受上述贈與。
第二條 贈與條件
無條件贈與。
第三條 承諾和保證
1、甲方保證其所持有的股權并未設置任何種類留置權、質押權或其他物權或債權,且甲方保證無注冊資金抽逃的違法行為,且甲方對依據本協議贈與給乙方的股權擁有完全的處分權。
2、乙方承認原公司章程和股東之間的合同,保證按原章程和合同的規定承擔股東權利、義務和責任。
3、股權贈與后,甲、乙雙方應根據公司所在地的有關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提請公司向登記機關辦理股權變更登記,并將
股權變動情況登載于公司的股東名冊,同時向乙方出具《出資證明書》。
4、如此項贈與需征得公司其他股東同意的,甲方應負責取得該項同意。
第四條 股權贈與的法律后果
1、雙方簽訂本協議且公司章程法定變更程序完成后,乙方即擁有公司 %的股權,成為公司股東,按其股權比例分享公司的利潤和分擔風險及虧損。
2、公司已經發生的債權債務不受股東變更的影響。
第五條 費用的負擔
本轉讓協議實施所需支付的有關稅費雙方各負擔二分之一。
第六條 贈與的撤銷
1.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撤銷贈與:
(1)乙方嚴重侵害甲方或甲方的近親屬;
(2)乙方嚴重損害公司利益或給公司造成損失;
2、因上款第(1)項、第(2)項撤銷贈與的,乙方應當返還其基于本協議受贈的全部股權,并配合甲方和公司辦理公司股權變更手續;
3、贈與撤銷后,本協議終止履行。
第七條 違約責任
如果本協議任何一方未按本協議的規定,適當地、全面地履行其義務,應該承擔違約責任。守約一方由此產生的任何責任和損害,應由違約一方賠償。
第八條 法律適用和爭議解決
1.本協議受中國法律管轄并按其解釋。
2.凡因本協議引起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任何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公司所在地法院提起訴訟。
第九條 其他
1、本協議由雙方簽字或蓋章后生效。
2、本協議正本一式五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公司執一份,其余由有關政府部門留存。
甲方: 乙方: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