決議范文:股東會會議決議形成制度
為了在保護商業秘密和股東利益之間達成平衡,可從兩方面做出安排:一方面,至少要求董事會向股東告知相關資料的要點,并將該要點作為會議記錄的組成部分。董事會不實告知相關資料,并足以影響股東做出正常判斷的,股東可以申請撤銷會議決議,也可以追究董事的責任。另一方面,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承擔不同程度的公開義務。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流動性較高,董事只需公開相關資料的要點;有限責任公司較少發生股東變動,董事應承擔更充分的公開義務。為了避免股東利用公司資料謀取個人利益,有限責任公司還可要求股東保守公司的商業秘密。
會議記錄涵蓋了會議的召集、召開、審議和表決等諸多事務,但其記載的股東意見未必周延,相關內容難免有失準確,這是多數公司輕視會議記錄的主要原因。在實踐中,只有將會議決議、會議記錄和會議資料結合起來,才能正確認定會議決議的存在和效力。
二、股東會決議的行為性質
股東會會議通常是董事會提議召開的。董事會應事先擬定會議議案,召集股東會會議;在會議召開期間,會議主持人應說明議案事項,組織股東質詢;到會股東投票后,主持人應當主持計票,并算出議案贊成票在有效表決權總數中所占比例;最后,到會股東投出的贊成票數在有效表決權總數中所占比例超過規定的決議通過比例的,應視為股東會會議通過議案并形成會議決議。
(一)決議行為的特點
決議行為是由諸多要件構成的特殊行為,是公司意思形成的特殊過程和機制。公司作為法律擬制主體,它的意思不是從“人的自然意識”發展而來的,而是從個體股東意思轉換而來的“法律意思”或“擬制意思”。
1、決議行為是公司參與的股東行為。在會議表決階段,到會股東向公司發出同意、反對或棄權的意思表示。股東是表意人,股東之間無需存在默契,無需承擔保護或受信義務,股東將其意見送達公司或董事會,即視為作出了意思表示。董事會是股東會會議的首要召集人,負責召集和主持會議,組織投票并確定決議是否通過,它是股東意思表示的受領人,不得提出類似于反要約的意思表示?梢姡瑳Q議行為是公司參與的股東行為,不是股東的單獨行為。
2、股東針對列入會議議案的提案做出意思表示,不對未列入議案的事項做出意思表示。召集人在召集股東會會議時,必須先行擬定會議議題并告知全體股東,股東僅在議題范圍內做出意思表示。對于未列入議題范圍內的事項,到會股東提出質詢的,召集人有權拒絕答復。將股東意思表示限定在事先擬定的議題范圍內,也與合同當事人隨時提出締約條件的做法有所不同。
3、股東必須以格式化形式做出意思表示。投票或表決是會議決議形成的主要階段,到會股東有權按照自己的判斷和意思進行投票。然而,股東必須采用格式化的意思表示方法,即在同意、反對和棄權中做出唯一選擇。股東做出有保留意見的投票時,應將其保留意見記入會議記錄,并視為棄權。因為多數公司只計算同意票在有效表決權總數中所占比例,所以,股東提出的反對票或棄權票,其效果完全相同。采用格式化的意思表示形式,即可以避免了股東的表示錯誤,也有效避免公司的受領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