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四十 列傳第二十八
其三曰:
《記》云:國無三年之儲,謂國非其國。光武以一畝不實,罪及牧守。圣人之憂世重谷,殷勤如彼;明君之恤人勸農,相切若此。頃年山東饑,去歲京師儉,內外人庶,出入就豐。既廢營產,疲困乃加,又于國體,實有虛損。若先多積谷,安而給之,豈有驅督老弱,糊口千里之外。以今況古,誠可懼也。臣以為宜析州郡常調九分之二,京都度支歲用之余,各立官司。年豐糴積于倉,時儉則加私之二,糶之于人。如此,人必事田以買官絹,又務貯財以取官粟。年登則常積,歲兇則直給。又別立農官,取州郡戶十分之一以為屯人。相水陸之宜,料頃畝之數,以贓贖雜物余財市牛科給,令其肆力。一夫之田,歲責六十斛,甄其正課并征戍雜役。行此二事,數年之中,則谷積而人足,雖災不害。
臣又聞前代明王皆務懷遠人,禮賢引滯。故漢高過趙,求樂毅之胄;晉武廓定,旌吳、蜀之彥。臣謂宜于河表七州人中,擢其門才,引令赴闕,依中州官比,隨能序之。一可以廣圣朝均新舊之義,二可以懷江、漢歸有道之情。
其四曰:
漢制,舊斷獄報重盡季冬,至孝章時改盡十月,以育三微。后歲旱,論者以不十月斷獄,陰氣微,陽氣泄,以故致旱,事下公卿。尚書陳寵曰:"冬至陽氣始萌,故十一月有射干蕓荔之應,周以為春。十二月陽氣上通,雉雊雞乳,殷以為春。十三月陽氣已至,蟄蟲皆震,夏以為春。三微成著,以通三統。三統之月斷獄流血,是不稽天意也。"章帝善其言,卒以十月斷。今京都及四方斷獄報重,常竟季冬,不推三正以育三微。寬宥之情,每過于昔,遵之典憲,猶或闕然。今豈所謂助陽發生,垂奉微之仁也?誠宜遠稽周典,近采漢制,天下斷獄起自初秋,盡于孟冬。不于三統之春,行斬絞之刑。如此則道協幽顯,仁垂后昆矣。
其五曰:
古者大臣有坐不廉而廢者,不謂之不廉,乃曰簠簋不飾。此君之所以禮貴臣,不明言其過也。臣有大譴,則白冠氂纓盤水加劍,造室而請死,此臣之所以知罪而不敢逃刑也。圣朝賓遇大臣,禮崇古典,自太和降,有負罪當陷大辟者,多得歸第自盡。遣之日,深垂隱愍,言發凄淚,百官莫不見,四海莫不聞,誠足以感將死之心,慰戚屬之情。然恩發于衷,未著永制,此愚臣所以敢陳末見。
昔漢文時,人有告丞相勃謀反者,逮系長安獄,頓辱之與皂隸同。賈誼乃上書,極陳君臣之義,不宜如是。夫貴臣者,天子為其改容而體貌之,吏人為共俯伏而敬貴之。其有罪過,廢之可也,賜之死可也;若束縛之,輸之司寇,搒笞之,小吏詈罵之,殆非所以令眾庶見也。及將刑也,臣則北面再拜,跪而自裁。天子曰:"子大夫自有過耳,吾遇子有禮矣。上不使人抑而刑之也。"孝文深納其言。是后大臣有罪,皆自殺不受刑。至孝武時,稍復下獄。良由孝文行之當時,不為永制故耳。今天下有道,庶人不議之時,安可陳瞽言于朝?且恐萬世之后,繼體之主有若漢武之事。焉得行恩當時,不著長世之制乎。
其六曰:
《孝經》稱父子之道天性,蓋明一體而同氣,可共而不右離者也。及其有罪不相及者,乃君上之厚恩也。而無情之人,父兄系獄,子弟無慘惕之容;子弟即刑,父兄無愧恧之色。宴安榮位,游從自若,軍馬仍華,衣冠猶飾。寧是同體共氣,分憂均戚之理也?臣愚以為父兄有犯,宜令子弟素服肉袒,詣闕請罪;子弟有坐,宜令父兄露板引咎,乞解所司。若職任必要,不宜許者,慰勉留之。如此,足以敦厲凡薄,使人知有所恥矣。
其七曰:
《禮》云:臣有大喪,君三年不呼其門。此圣人緣情制禮,以終孝子之情也。周季陵夷,喪禮稍亡,是以要纟至即戎,素冠作刺。逮乎虐秦,殆皆泯矣。漢初,軍旅屢興,未能遵古。至宣帝時,人當從軍屯者,遭大父母、父母死,未滿三月,皆弗徭役。其朝臣喪制,未有定聞。至后漢元初中,大臣有重憂,始得去官終服。暨魏武、孫、劉之世,日尋干戈,前世禮制,復廢不行。晉時鴻臚鄭默喪親,固請終服,武帝感其孝誠,遂著令以為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