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一百七十七 志第一百三十
昔之徭役皆百姓所為,雖兇荒饑饉,未嘗罷役;今役錢必欲稍有余羨,乃所以為兇年蠲減之備,其余又專以興田利、增吏祿。言者則以謂助錢非如稅賦有倚閣減放之期,臣不知昔之衙前、弓手、承符、手力之類,亦嘗倚閣減放否?此臣所未諭也。
兩浙一路,戶一百四十余萬,所輸緡錢七十萬爾;而畿內戶十六萬,率緡錢亦十六萬。是兩浙所輸才半畿內,然畿內用以募役,所余亦自無幾。言者則以謂吏緣法意,廣收大計,如兩浙欲以羨錢徼幸,司農欲以出剩為功,此臣所未諭也。
賈蕃為令,不受民訴,使趨京師喧嘩,其意必有謂也。誠令用心無他,亦可謂不職矣。蕃之不職不法,其狀甚眾,皆趙子幾所不得不問;御史之言,欲舍蕃而治子幾,是不顧陛下之法、陛下之民,宜莫如蕃與御史也。
于是下其疏于繪、摯,使各言狀。
繪錄前后四奏以自辨。摯言:"助役斂錢之法,有大臣及御史主之于內,有大臣親黨為監司、提舉官而行之于諸路,其勢順易矣;然曠日彌年,終未有定論,為不順乎民心而已。陛下以司農為是耶,則事盡前奏,可以覆視;以臣言為非耶,則貶黜而已。雖復使臣言之,亦不過所謂十害者,而風憲之官,豈當與有司較是非勝負耶?"詔繪知鄭州;摯落館閣?薄⒈O察御史里行,監衡州鹽倉。
遣察訪使遍行諸路,促成役書,改助役為免役,不愿就募而強之者論如律。初,詔監司各定所部助役錢數,利路轉運使李瑜欲定四十萬,判官鮮于侁曰:"利路民貧,二十萬足矣。"議不合,遂各為奏。帝是侁議。侍御史鄧綰言利路役歲須緡錢九萬余,而李瑜率取至三十三萬有奇,提點刑獄周約亦占名無異辭。詔責瑜、約,而擢侁為副使。
諸路役書既上之司農,乃頒募役法于天下,用免役錢祿內外胥吏,有祿而贓者,用倉法重其坐。初,京師賦吏祿,歲僅四千緡。至八年,計緡錢三十八萬有奇,京師吏舊有祿及外路吏祿又不在是焉。時知長葛縣樂京稱助役之法不可久行,常平司詢其故,不答,遂罷。京西使者召知湖陽縣劉蒙會議,蒙不肯議,退而條上利害,即投劾去。而權江西提刑提舉金君卿首募受代官部錢帛綱趨京,不差鄉戶衙前,而費減十五六。賜詔獎諭,仍落權為真。
免役剩錢,詔州縣用常平法給散休息,添給吏人餐錢,仍立為法。京東免役錢以秋料起催,若雇直多少、役使重輕有未究者,命監司詳具來上,仍須熙寧七年乃行。永興、秦鳳比之他路,民貧役重,詔提舉司并省冗役,次第蠲減,當留二分寬剩,以為水旱閣放之備。
七年,詔:"役錢千別納頭子五錢,凡修官舍,作什器,夫力輦運之類,皆許取以供費;不給,以情輕贖銅錢足之。諸路公人如弓箭手法,給田募人為之。凡逃、絕、監牧之田籍于轉運司者,不許射買請佃。提刑司以其田給應募者,而核其所直,準一年雇役為錢幾何,而歸其直于轉運司。"衢州西安縣用緡錢十二萬買田,始足募一縣之役。司農寺言,不獨兩浙如此,他路宜亦如之。費多難贍,乃欲改法。遂詔自今用寬剩錢買募役田,須先參會余錢可以枝梧災傷,方許給買。若田價翔貴之地,則已之。
時免役出錢或未均,參知政事呂惠卿及其弟曲陽縣尉和卿皆請行手實法。其法:官為定立田產中價,使民各以田畝多少高下,隨價自占;仍并屋宅分有無蕃息立等,凡居錢五當蕃息之錢一。非用買田谷而輒隱落者許告,有實,以三分之一充賞。將造簿,預具式示民,令依式為狀,縣受而籍之。以其價列定高下,分為五等。既該見一縣之民物產錢數,乃參會通縣役錢本額而定所當輸,明書其數,示眾兩月,使悉知之。詔從其請。
司農寺乞廢戶長、坊正,令州縣坊郭擇相鄰戶三二十家,排比成甲,迭為甲頭,督輸稅賦苗役,一稅一替。其后,諸路皆言甲頭催稅未便,遂詔耆戶長、壯丁仍舊募充,其保正、甲頭、承帖法并罷。
王安石言給田募役,有害十余。八年,罷給田募役法,已就募人如舊,闕者弗補。官戶輸役錢免其半,所免雖多,各無過二十千。兩縣以上有物產者通計之,兩州兩縣以上有物產者隨所輸錢,等第不及者從一多處并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