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會要卷七十八
十二載十二月二十二日。左相陳希烈充秘書省圖書使。
十四載十一月。安祿山叛命。諸州當賊沖者。始置防御使。至寶應元年五月十九日。停諸州防御使。
干元二年七月九日敕。宜令御史大夫充?騎使。令御史充判官。
廣德二年九月。以太子詹事李峴為江南東西及福建等道知選事。并勸農宣慰使。
大歷十二年五月十日。中書門下狀奏。諸州團練守捉使。請一切并停。其刺史自有持節諸軍旅。司馬即同副使之任。其判司既帶參軍事。望令司兵判兵馬按。司倉判軍糧按。司事判甲仗案具。兵士量險隘召募。謂之健兒。給春冬衣。并家口糧。當上百姓。名曰團練。春秋歸。冬夏追集。日給一身糧及醬菜。其月十一日。諸道先置上都邸務。名留后使。宜令并改為上都進奏院官。十三日。諸道觀察都團練使判官各置一人。支使一人。推官一人。余并停。
十四年二月四日敕。準諸道上都知進奏院官。自今已后。并不須與正官。
六月一日敕。郎官御史充使。絕本司務者。宜改與檢校及內供奉里行。其月三日敕。御史中丞董晉。中書舍人薛蕃。給事中劉乃。宜充三司使。仍取右金吾廳一所充使院。并于西朝堂置幕屋。收詞訟。(至建中二年十月停。后不常置。有大獄即命中丞。刑部侍郎。大理卿鞫之。謂之大三司使。又以刑部員外郎。御史。大理寺官為之。以決疑獄。謂之三司使皆事畢日罷。)
建中元年四月一日。門下侍郎楊炎。充刪定格式使。五月。刑部侍郎蔣況。充副使。二年七月。中書侍郎張鎰與盧杞同充格式使。其月二十三日旨。令刑部長官兼知。其使停。
建中二年正月二十五日。潭開宜依舊置防御使。
二月十八日。卻置京畿觀察使。以御史袁高充使。
三年九月九日。御史中丞楊奏。見任官或被諸司不奏。便移文牒充判官。伏請自今已后。應見任州縣正官。不承制敕差補。不得輒離任。敕旨依焉。
貞元三年三月二十三日敕。杜亞宜兼充管內營田使。其楚州營田使宜停。
四年二月敕。諸道幕府判官。及諸軍將。比奏改官。例多超越。應從散秩入清望官。并折資處分。
十三年六月。加劍南西山運糧使檢校戶部員外郎韋肇。兼御史大夫。(員外兼大夫新例。)
十四年六月。罷宣。歙。池三州。鄂。岳。沔三州都團練觀察使。陜。虢兩州都防御觀察使。以其地分隸諸道。置東畿觀察。以留臺御史中丞為之。
十六年十二月敕。諸道觀察。都團練。防御。及支度。營田。經略。招討等使。應奏副使。行軍。判官。支使。參謀。掌書記。推官。巡官。請改轉臺省官。宜三周年以上與改轉。其緣軍務急切。事跡殊常。即奏聽進止。
元和二年正月。鄂岳等州觀察使呂元膺。奏新妹婿京兆府咸陽尉馬縫。授試大理評事。充京兆觀察支度使。為憲司所劾。密親佐幕。有虧典法。敕。諸使府參佐檢校。釋元膺之罪。時咸非之。
七年七月敕。諸使府參佐檢校。應試官月日計。如是五品已上官。及臺省官。經三十個月外。任奏與改轉。余官經三十六個月奏改。如經考試有事故。及停替官。本限之外。更加十個月。即往申奏。從之。
十三年二月。浙東觀察使孟簡授代。詔書到日。援故事。署留后而行。及常州。堂牒勒還舊鎮。待割使事而后行。初。李修授浙西觀察使。中謝日。請留所替。以待交割使事。至是因舉為例。非舊制也。
其年七月。上藉錢谷吏以集財賦。以宣歙觀察使王遂為淄青四面。行營諸軍糧料使。
其年九月詔。諸道新授節度。觀察。經略等使。自敕出后。使未到以前。或前使尚在本鎮。或已發差知留務軍等官。其軍府職員多停省改易。自今已后。切令禁止。縱先有此色。新使道到。并令仍舊。
十四年二月詔。諸道節度使。團練。都防御。經略等使。所管支郡。除本軍州外。別置鎮遏守捉兵馬者。并合屬刺史等。如刺史帶本州團練。防御、鎮遏等使、其兵馬額便隸此使。如無別使。即屬軍事。其有邊于溪洞。接連蕃蠻之處。特建城鎮。不關州郡者。即不在此限。(自艱難以來。天下有軍。諸將之權尤重。至是。遂分屬于所管州郡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