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一百四十 禮一百 開元禮纂類三十五 兇禮七
○不及期葬
速葬者速虞,三月而后卒哭。(謂不及期而葬,既葬即虞,安神也。卒哭之祭待哀殺。)父母之喪周而葬者,則以葬之后月小祥,其大祥則依再周之禮,禫亦如之。若再周而后葬者,則以葬之后月練,又后月為大祥,祥而即吉,無(wú)復(fù)禫矣。其未再周葬者,則以二十五月練,二十六月祥,二十七月禫。(必練祥禫者,明深哀不可頓除之,故為之漸以安孝子之心。禫一月者,終二十七月之?dāng)?shù)。)久而不葬者皆變服,唯主喪者不除,其馀各終月數(shù)而除之,皆無(wú)受服,至葬及反其服,虞則除之。若亡失尸柩,則變除如常禮。
○外喪
凡死於外者,小斂而反則子素服;蒞巾帕頭,徒跣而從,大斂而反亦如之。凡死於外大斂而反,毀門西墻而入。
○諱名
卒哭而諱。凡父之所諱,子亦諱之。母之所諱,不言於內(nèi)。妻之所諱,不言於其側(cè)。
○追服
小功以下,日月過(guò)制而聞喪,則不追服。(猶為舉哀。)降而在緦小功者,追服之。生不及祖父母、諸父母、兄弟,而父追服,己則否。(謂子生於外者。父以他故居異邦而生己,己不及此親存時(shí)歸見之,今其死,於喪服年月已過(guò)乃聞之,父為之服,己則否者,不責(zé)非時(shí)之恩於人所不能。當(dāng)其時(shí)則服之。)
○喪冠嫁娶
因喪冠者,雖三年之喪可也。既冠於次,入哭盡哀乃出。(言雖者,明齊縗以下皆可因喪冠也。始遭喪,以其冠月,因喪服則冠矣。非其冠月,待變除卒哭而冠也。次,廬也。)大功之末,可以冠子、嫁子。父小功之末,可以冠子,可以嫁子,可以娶婦。己雖小功,既卒哭,可以冠、娶妻。下殤之小功則不可。(此皆謂可用吉禮之時(shí)也。父大功卒哭而可冠子、嫁子,小功卒哭而可娶婦;己大功卒哭可以冠子,小功卒哭可以娶妻:必偕祭乃行也。下殤小功,齊縗之親,除喪而后婚。凡冠者,其時(shí)當(dāng)冠,則因喪而冠也。)三年喪,如遺之酒肉則受之,必三辭,主人縗绖而受之;(受之必正服,明不茍於滋味也。)如君命,則不敢辭,受而薦之。(薦之於宗廟,貴君之禮。)父母之喪,不遺人;(居重喪者,志不在施惠。)人遺之,雖酒肉,受也。三年之喪既葬,尊者遺之食,則食,不避粱肉;若酒醴,則辭也。(見於顏色者則不可。)
○樂(lè)禁
父有服,子不與於樂(lè)。母有服,聲聞焉,不舉樂(lè)。妻有服,不舉樂(lè)於其側(cè)。大功至則辟琴瑟,小功至則不絕樂(lè)。
○主諸喪
凡主兄弟之喪,雖疏必虞。(此謂兄弟或在他方,或無(wú)胤嗣,而為之主。)
○婚遇喪
娶妻有吉日,而婿之父母喪,則婿之伯叔父使人致命於女氏曰:"某之子有父母之喪,不可嗣為兄弟,使某致命。"女氏受命而不敢嫁。婿既免喪,女父母使人請(qǐng)之,婿弗取而后嫁之,禮也。女之父母喪亦如之。親迎在涂而婿之父母死,則女素服縞總以赴喪,其縗服與成服之禮同婿。除喪之后,束帶相見,不行初婚之禮。女在涂而女之父母死,則反。婿親迎未至而有周、大功之喪,則夫改服於外次,婦入,改服於內(nèi)次,即位而哭。既虞卒哭,婿入束帶相見而已,不行初婚之禮。娶婦有吉日而婦死,婿齊縗而往吊,既葬除之。夫死亦如之,妻服斬縗。
○室次節(jié)
為人后者為其父母居堊室,舅姑服嫡婦不為次,昆弟之女適人者不為次。次謂堊室之屬也。
○居重問(wèn)輕
諸先遭重喪,后遭輕喪,皆為制服,往哭則服之,反則服其重服。其除之也,亦服其服而除。有殯,聞遠(yuǎn)兄弟之喪,哭之他室,(明所哭者異,哭之為位。凡言兄弟,小功、緦麻之親皆是。)無(wú)他室,哭於門內(nèi)之右。(近南者,為之變位也。)入奠,卒奠出,改服即位,如始即位之禮。(謂后日之哭也。朝入奠於其殯,既乃更即位就他室哭,如始至之時(shí)。)
《通典》 唐·杜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