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紀十三 起閼逢執徐正月,盡強圉協洽十二月,凡四年
哈喇哈斯至鎮,斬為盜者一人,分遣使者賑貸降民,奏出鈔帛,易牛羊以給之;近水者教取魚鱉為食。會大雪,命諸部署傳車,相去各三百里,凡十傳轉米數萬石,以餉饑民。又度地置倉廩,積粟以待來者。求古渠浚之,溉田數千頃。治稱海屯田,令部民雜耕其間,歲得米二十馀萬,北邊大治。
甲子,以中書參知政事趙仁榮為太子詹事。
以阿保功,授莽賚大司徒,封其妻為順國夫人。
己巳,置宮師府,設太子太師、少師、太傅、少傅、太保、少保、賓客、左右諭德、贊善、庶子、洗馬、率更令丞、司經令丞、中允、文學、通事舍人、校書、正字等官。
召張養浩為司經。養浩,濟南人,先為堂邑縣尹,毀淫祠三十馀所,罷舊盜之朔望參者,曰:“彼皆良民,饑寒所迫,不得已而為盜耳。既加之以刑,猶以盜目之,是絕其自新之路也。”眾盜感泣,相戒曰:“毋負張公!”有李虎者,嘗殺人,其黨暴戾為害,民不堪命,舊尹莫敢詰。養浩至,盡置諸法,民快之。去官十年,猶為立碑頌德。至是召用,未至,改文學,旋拜監察御史。
丁丑,以中書左丞相塔喇海為中書右丞相,監修國史;御史大夫塔斯布哈為中書左丞相。
辛巳,加封至圣文宣王為大成至圣文宣王。遣使闕里,祀以太牢。
塔喇海、塔斯布哈言:“中書庶務,同僚往往有不俟公議,即以上聞。今后事無大小,請共議而后奏。”帝曰:“卿等言是,自今庶務非公議者勿奏。”
以江浙行省左丞郝天挺為中書右丞。
天挺英爽剛直,有志略,受業于元好問。以勛臣子,世祖召見,嘉其容止,令備宿衛東宮。裕宗遇之甚厚,累官陜西行御史臺中丞。至是遷江浙行省左丞,不赴,拜中書右丞。與宰相論事,有不合輒面斥之。一日,以奏事敷陳明允,特賜黃金百兩,不受。帝曰:“非利汝也,第旌汝肯言耳。”
丙戌,御史大夫伊啰勒言:“舊制,中書省、樞密院、御史臺、宣政院許得自選其人,它司悉從中書銓擇,近臣不得輒奏,如此則紀綱不紊。”帝嘉納之。
辛卯,發卒二千人為晉王伊蘇特穆爾筑邸舍。
是月,江浙、湖廣、江西、河南、兩淮屬郡饑,于鹽、茶課鈔內折粟,遣官賑之。詔富家能以私粟賑貸者,量授以官。
禮部尚書吳鼎,奉命賑山東諸郡饑,朝議發粟四萬石,鈔折米一萬石。鼎謂同使者曰:“民得鈔何從易米?”同使者曰:“朝議已定,恐不可復得。”鼎曰:“人命豈不重于米耶!”言于朝,卒從其請。
都指揮使茂穆蘇以角抵屢勝,遙授中書平章政事。伶官實迪等授干章,仍領玉宸樂院使。未幾,樂工有犯法者,刑部逮之。實迪以玉宸與刑部秩皆三品,官皆榮祿大夫,留不遣,中書以聞。帝曰:“凡諸司視其資級,授之散官,不可超越。其間冗職名品高者,宜遵舊制降之。”
八月,甲午,中書省言:“內降旨與官者八百八十馀人,已除三百,未除者猶五百馀。請自今,越奏者勿與。又外任官多帶相銜,非制。”御史臺亦言:“御史、廉訪使官,宜從本臺公選,不當從諸臣所請,降內旨用之。”帝曰:“凡若此者,卿等皆當執勿與。”未幾,省臣復言:“比有應入常調者,夤緣驟選,或未入仕及已嘗廢黜,亦復請自內降。計奉詔禁革之后,所降內旨。復有百馀。中書政務,他人輒得干請,責以整飭,其效實難。自今銓選、錢谷之事,請如前制,不由中書議者,不得奏聞。”從之。
辛亥,中書右丞博啰特穆爾以國字譯《孝經》進,詔曰:“此乃孔子之微言,自王公達于庶民,皆當由是而行。其命中書省刻板模印,諸王而下皆賜之。”
戊午,冀寧路地震。
九月,甲子,帝至自上都。
壬申,上皇考及大行皇帝尊謚、廟號;又上先元妃鴻吉哩氏尊謚。祔于成宗廟室。
丙子,塔喇海言:“比蒙圣恩,賜臣江南田百頃。今諸王、公主、駙馬賜田還官,臣等請還所賜。”從之,仍諭諸人賜田悉令還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