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紀(jì)十三 起閼逢執(zhí)徐正月,盡強(qiáng)圉協(xié)洽十二月,凡四年
丁丑,中書省言:“比議省臣員數(shù),奉旨,依舊制定為十二員。右丞相塔喇海、左丞相塔斯布哈、平章綽和爾、奇塔特布濟(jì)克如故,馀令臣等議。請以阿實(shí)克布哈、塔斯哈雅為平章政事,博啰達(dá)實(shí)、劉正為右丞,郝天挺、額森特穆爾為左丞,于璋為參知政事。其諸司冗員,并宜揀汰。”從之。
甲申,詔立尚書省,分理財(cái)用,命塔喇海、塔斯布哈仍領(lǐng)中書,以托克托、嘉琿、帕哈哩鼎任尚書省,俾自舉官屬。命鑄尚書省印。
丙戌,皇太子建佛寺,請買民地益之,給鈔萬七百錠有奇。
辛卯,御史臺言:“至元中,阿哈瑪特綜理財(cái)用,立尚書省,三載并入中書;其后僧格用事,復(fù)立尚書省,事敗又并入中書。粵自大德五年以來,四方地震、水災(zāi)、歲仍不登,百姓重困。頃又聞為綜理財(cái)用立尚書省,如是則必增置所司,濫設(shè)官吏,殆非益民之事也。且綜理財(cái)用,在人為之,若只命中書整飭,未見不可。”帝曰:“卿言良是。但此三臣愿任其事,姑聽其行。”
冬,十月,庚子,中書省言:“前置中書省時,裕宗為中書令,嘗至省署敕。其后僧格遷立尚書省,不四載而罷。今復(fù)遷中書于舊省,請徙中書令位,仍請皇太子一至中書。”從之。
乙巳,敕方士、日者勿游諸王、駙馬之門。
丙辰,中書省言:“常歲,海漕糧百四十五萬石;今江浙歲儉,不能如數(shù)。請仍舊例,湖廣、江西各輸五十萬石,并由海道達(dá)京師。”從之。
先是都水監(jiān)言:“巡視白浮、甕山河堤,崩三十馀里,宜編荊笆為水口,以泄水勢。”夏初興役,至是月工竣。
十一月,丙寅,帝朝隆福宮,上皇太后玉冊、玉寶。
太后性聰慧,教宮中侍女皆執(zhí)治女功。然不自檢飭,自正位東朝,淫恣日甚,內(nèi)則赫嚕謨、伊勒色巴用事,外則幸臣實(shí)勒們、耨埒及宣徽使特們德爾相率為奸,以至濁亂朝政焉。
辛未,以塔喇海領(lǐng)中政院事。
乙亥,中書省言:“大都路供億浩繁,概于屬郡取之。其軍站、鷹坊、控鶴等戶,恃其雜徭無與,冒占編氓。請降璽書,依祖宗舊制,悉令均當(dāng),或輒奏請者,亦宜禁止。”制可。
皇太子言:“近蒙恩以安西、吉州、平江為分地,租稅悉以賜臣。臣恐宗親昆弟援例,自五戶絲外,馀請輸之內(nèi)帑。其陜西運(yùn)司歲辦鹽十萬引,向給安西王,以此錢斟酌與臣,惟陛下裁之。”帝曰:“太子所思甚善,歲以十萬錠給之,不足則再賜。”
己卯,以皇太子受冊禮成,帝御大明殿,受諸王百官朝賀。
杭州、平江等處大饑。丁亥,發(fā)粟賑之。
庚寅,賜太師伊徹察喇江南田四十頃。時賜田悉奪還官,中書省以為言。詔:“伊徹察喇自世祖時積有勛勞,非馀人比,宜以前后所賜合百頃與之。”
十二月,壬辰朔,中書省言:“舊制,金虎符及金銀符,典瑞院掌之,給則由中書,事已則復(fù)歸典瑞院。今出入多不由中書,下至商人,結(jié)托近侍奏請,以致泛溢,出而無歸。自后除官及奉使應(yīng)給者,非由中書省勿給。”從之。
乙未,齊塔察爾等擾檀州民,強(qiáng)取米粟六百馀石,詔官訊之。
癸卯,命留守司以來歲正月十五日,起燈山于大明殿后、延春閣前。
丁巳,以中書省言,國用浩穰,民貧歲歉,詔宣政院并省佛事。
中書省言:“刑法者,譬之權(quán)衡,不可偏重。世祖已有定制,自元貞以來,以作佛事之故,放釋有罪,失于太寬,有司無所遵守。今請凡內(nèi)外犯法之人,悉歸有司依法裁決。又,各處民饑,除行宮外,工役請悉罷停。”從之。
庚申,詔改大德十二年為至大元年。
敕:“內(nèi)廷作佛事毋釋重囚,以輕囚釋之。”
是歲,征蕭為太子右諭德,扶病至京師,入覲東宮,書《酒誥》為獻(xiàn),以朝廷時尚酒故也。尋以病請解職,或問之,則曰:“禮,東宮東面,師傅西面,此禮今可行乎?”俄擢集賢學(xué)士、國子祭酒,依前右諭德。疾作,固辭而歸,卒,謚貞敏。致行甚高,賤履篤實(shí),關(guān)輔之士,翕然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