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獄中雜記》譯文
《獄中雜記》 | 2001/10/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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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部里(有個)老年管文書的小官,家里暗藏著偽造的印章,公文下發給各省,往往偷偷地更換它,增加或刪節那些重要的語句,奉命執行的人沒有誰能分辨真假。那些上奏給皇帝和送各部的公文,還不敢這樣做。(政府的)法令規定:大盜沒有殺人,以及另外的共同參與作案而人數多的案犯,只要主謀的一、二人立即處決,其余的案犯經過秋天的大審,都減刑遣發到邊遠地方去服役。案文送上去,其中有立即處決的,劊子手就預先等侯在牢房門外。命令一下去,就(把死罪案犯)綁上押出來,一點時間也不拖延。有某姓兄弟二人,因為犯了把持公倉的大罪,依照法律應該立即處決。罪案已經判決了,管文書的某人告訴他們說:“給我一千兩銀子,我使你們活下去。”他們問他有什么辦法,他說:“這沒有什么困難,我另外準備一份奏章,判決詞不用改動,只不過拿兩個列在同案名單后面的單身漢而又沒有親戚的從犯替換你們的名字,等到案文加封上奏的時候偷偷地換一下罷了。”他的一個同事說:“這可以欺騙死去的犯人,卻不能欺騙主審官,如果他發現錯誤再上奏章請示,我們就活不成了。”管文書的某人笑著說:“(他)重新上奏請示,我們這些人固然活不成,但是主審官也要一個個罷官離開,他們不能拿這兩個人的性命來換掉他自己的官職,那么我們這些人也就始終沒有死的道理了。”他居然這樣辦了,同案名單中后面的兩名從犯馬上被處了死刑。主審官驚嚇得口張舌翹,但到底不敢追究。我在監獄里,還見過某姓兄弟倆,牢房中的犯人都指著說:“這兩個人就是用某人、某人換來他們的腦袋的。” |
部中老胥,家藏偽章,文書下行直省,多潛易之,增減要語,奉行者莫辨也。其上聞及移關諸部,猶未敢然。功令:大盜未殺人,及他犯同謀多人者,止主謀一二人立決;余經秋審,皆減等發配。獄詞上,中有立決者,行刑人先俟于門外。命下,遂縛以出,不羈晷刻。有某姓兄弟,以把持公倉,法應立決。獄具矣,胥某謂曰:“予我千金,吾生若。”叩其術,曰:“是無難,別具本章,獄詞無易,但取案末獨身無親戚者二人易汝名,俟封奏時潛易之而已。”其同事者曰:“是可欺死者,而不能欺主讞者;倘復請之,吾輩無生理矣。”胥某笑曰:“復請之,吾輩無生理,而主讞者亦各罷去,彼不能以二人之命易其官,則吾輩終于死道也。”竟行也,案末二人立決。主者口呿舌撟,終不敢詰。余在獄,猶見某姓,獄中人群指曰:“是以某某易其首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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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是殺人(的罪犯),如果審判書中沒有預謀、故意殺人罪名的,經過秋季的大審歸入情有可憐、其罪可疑一類,就可以免除死刑,官吏就借這個規定來鉆法律的空子。有個叫郭四的,總共殺過四次人,一次次歸入情有可憐、其罪可疑的一類,接著碰到了大赦。(他)即將出獄了,天天跟他的一伙人擺設酒席,盡情高歌到天亮。有人問他以往的事情,他就一樁樁一件件地詳細敘說,神情面色是那樣洋洋自得,好象是在自我夸耀。唉!貪官污吏忍心于貪贓枉法,是不值得責備的;可是不明白治獄之道,好官也多把使犯人免去一死當做功德,卻不去追究那些案件的真相,他們使好人蒙受冤枉,也厲害得很哪! |
凡殺人,獄詞無謀、故者,經秋審入矜疑,即免死,吏因以巧法。有郭四者,凡四殺人,復以矜疑減等,隨遇赦。將出,日與其徒置酒酣歌達曙。或叩以往事,一一詳述之,意色揚揚,若自矜詡。噫!渫惡吏忍于鬻獄,無責也;而道之不明,良吏亦多以脫人于死為功,而不求其情,其枉民也,亦甚矣哉! | |||||||
有些奸狡的人長期關在監獄里,同獄卒內外勾結,很撈了些錢。山陰縣有個姓李的,因殺人被關在監獄里,每年能夠弄到幾百兩銀子。康熙四十八年,因為大赦被釋放出來。在外面過了幾個月,(他感到)寂寞無聊沒有什么事可干,他的同鄉中有一個殺了人的,于是他就代替那個同鄉承擔殺人的罪名。原來按法律規定不是故意殺人就一定長期關押,終久沒有死罪。(康熙)五十一年,又遇大赦,又根據赦令減刑等待發配到邊外去戍守。(他)嘆息說:“我沒有機會再到這里來啦!”按照舊例,發配充軍的犯人要轉到順天府監獄關押,等候遣送。那時正好是冬天,停止遣送。姓李的寫呈文請求留在刑部獄中等到來年春天遣送,請求了好幾次,都沒有得到批準,他很失望地轉移許多出去。 |
奸民久于獄,與胥卒表里,頗有奇羨。山陰李姓以殺人系獄,每歲致數百金。康熙四十八年,以赦出。居數月,漠然無所事,其鄉人有殺人者,因代承之,蓋以律非故殺,必久系,終無死法也。五十一年,復援赦減等謫戍,嘆曰:“吾不得復入此矣!”故例,謫戍者移順天府羈修候,時方冬停遣,李具狀求在獄候春發遣,至再三,不得所請,悵然而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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