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勞動法合同(通用3篇)
關于勞動法合同 篇1
按照我國勞動法的有關規定,企業與職工勞動關系的消滅,主要有兩種基本形式:勞動合同關系終止和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終止和解除是有區別的,適用不同的條件。合同終止既適用于一方違反合同,也適用于沒有違反合同的情況;而合同解除主要適用于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情況。相對來講,合同終止的外延應比合同解除來得大一些。但是,勞動合同關系不同于其他民事合同關系,因勞動者勞務行為的不可逆轉性,其終止和解除的法律后果是相同的。現行勞動法在第三章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中,沒有明確將勞動合同的解除納入勞動合同終止的范圍,而是將二者并列。對此,應視為是立法上的缺陷。勞動法由于沒有對合同終止的條件作明確限制,在實際操作中往往存在爭議。如有的企業將企業破產作為合同終止的條件,一旦企業破產,勞動者就不能取得經濟補償金;有的企業未將企業破產作為合同終止的條件,其企業一旦破產,則認為應適用勞動法第二十六條第?三 項的規定,屬于勞動合同關系解除,勞動者依法可以取得經濟補償金?梢,勞動合同關系解除與終止的不合理劃分,造成了勞動者迥然不同的結果。
筆者認為,有必要理清合同解除與終止這一關系,將勞動合同關系解除納入終止范圍,即勞動合同關系解除就是提前終止勞動合同關系,以減少不必要的.勞動爭議合同糾紛,同時,也有利于在破產案件審理中,對職工的勞動合同關系消滅作準確界定與處理。對于勞動合同期限尚未屆滿,因企業破產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應由清算組與職工協商提前終止雙方的合同關系,不管是否協商一致,都應作為提前終止合同關系。
筆者建議,勞動法應盡快修改職工經濟補償金的發放條件,不能不管合同終止的情由,一概規定不能取得經濟補償金,而應對合同終止的情形進行細化,凡是由于客觀原因致使提前終止勞動合同關系的,職工應有權取得經濟補償金。
關于勞動法合同 篇2
甲方: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有關規定,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一致,自愿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勞動合同期限第一條本合同為______________期限勞動合同。
二、工作內容第二條乙方同意根據甲方工作需要,擔任崗位(工種)工作。第三條乙方工作應達到甲方規定的技術標準。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第四條甲方安排乙方執行八小時工時制度。第五條甲方為乙方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和勞動工具。第六條甲方負責對乙方進行職業道德、業務技術、勞動安全、勞動紀律和甲方規章制度的教育。
四、勞動報酬第七條甲方每月以貨幣形式支付乙方工資。第八條甲方生產工作任務不足使乙方待工的,甲方無需支付乙方的月生活費。第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雙方應變更勞動合同并及時辦理變更合同手續:
(一)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的;
。ǘ┯喠⒈竞贤罁目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的第十條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
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ǘ﹪乐剡`反勞動紀律或者甲方規章制度,按照甲方單位規定或者本合同約定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甲方解除本合同:
(一)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本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合同無法履行,經甲乙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本合同達成協議的;
五、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內容第十二條甲乙雙方約定本合同增加以下內容:
第一十三條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甲方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一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隨時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在試用期內的;
2、甲方以暴力、威脅、監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3、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規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六、違約責任
1.在合同期內,甲方除《暫行規定》第十六條、第十九條、乙方除《暫行規定》第十七條規定的條件外,均不得解除合同或自行離職,否則應支付違約金500元。
2.甲乙雙方必須嚴格履行勞動合同,除遇有特殊情況,經雙方協商一致不能履行勞動合同的有關內容外,任何一方違反合同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根據其后果和責任大小,給對方賠償經濟損失。賠償金額按有關規定或實際情況確定。乙方應遵守如下規定:乙方應每天按正常上班時間到甲方報到。
七、勞動爭議處理及其它第十三條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當事人可以向甲方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第十四條本合同未盡事宜或與今后國家、市人民政府有關規定相悖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公章)乙方(簽字或蓋章)
簽訂日期:____年__月__日
關于勞動法合同 篇3
一、概念上的區別
勞動法是調整勞動關系以及與勞動關系密切相聯系的其他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是我國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一個重要的獨立部門。
勞動合同法,是指關于勞動合同的法律,其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上的勞動合同法一般是指所有關于勞動合同的法律規范的總稱。狹義上的勞動合同法就是指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二、內容上的區別
《勞動法》是勞動領域里的基本法,其主要內容是一些原則規定,其主要條款反映的是立法精神、立法原則!秳趧臃ā废旅嬉腥舾蓚配套的法律,才能構成勞動領域里的一個整體法律。
而《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則更具體、更具有操作性,只針對勞動關系中涉及勞動合同的訂立、勞動合同的履行和變更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特別規定 、集體合同 、勞務派遣 、非全日制用工等方面做出規定。
三、實際操作上的區別
雖然《勞動合同法》遵循了《勞動法》的立法精神,但是由于兩部法律出臺時間和立法背景上的差異,在具體細則實施方面,會與《勞動法》,特別是其中“勞動合同”那一章的內容存在著沖突。
就兩者的關系來看,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屬于普通法和特別法的關系;并且新修的《勞動合同法》于20__年施行,兩者也構成新法和舊法的關系。一般而言,在法律的適用上面,特別法優于普通法,新法優于舊法,對于《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有沖突的,應當適用《勞動合同法》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