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旅游團合同(精選3篇)
國內旅游團合同 篇1
甲方:
乙方: 旅行社有限公司
鑒定時間: 年 月 日
合同編號:
乙方經營許可證:
甲方自愿參加乙方旅行團旅游,為保證旅游服務質量,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本著平等協商的原則,現就有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報名與成團
1、甲方擬參加乙方組團的國內旅游團,應事先向乙方詳細了解咨詢,乙方有義務全面介紹其服務項目和質量,并按規定在報名時簽定本合同。
2、甲方在報名時,應交納所需團費。
3、如乙方取消組團計劃(不可抗拒的意外事故除外),甲方有權提出以下要求:
(1) 要求乙方退還全部預付款,賠償相應的損失。
(2) 要求乙方另行安排出游。
4、如因甲方無故退出,乙方可從甲方的預付款中扣除業務損失費(機、車、船退票費、投保費、通訊聯絡費、退房退餐損失費及其他已支付費用),并支付扣除后余額的10%違約金。
第二條 內容與標準
1、 詳細旅游路線、服務標準、付款方式、特別說明及報價,請以 為準。
2、線路名稱: 。
總團款為: 。(甲、乙雙方須一致確認)
3、甲乙雙方應恪守上述約定。甲方在旅游活動中應服從乙方的統一安排和要求。乙方所提供的各項服務應符合有關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規定。
4、在旅游過程中,乙方為甲方投保的為旅行社強制責任險:因旅行社的責任致使旅游者人身、財產受到損害的,其賠償范圍和標準以旅行社與保險公司簽定的條款為準。
5、如甲方患有高血壓、心肌梗塞、心臟病……等不適宜勞累、登山的疾病,或對某物體有嚴重的過敏反應,參加旅游產生后果自負。
第三條 違約責任
1、乙方在下列情形承擔賠償責任
(1) 因故意或過失未達到與甲方合同規定的內容和標準,而造成甲方直接經濟損失的;
(2) 乙方的服務未達到國家或行業規定的標準。其賠償標準以《旅行社質量保證金賠償試行標準》為準。
2、甲方無故違反合同規定,對其自身的損失應責任自負,給乙方造成損失,應承擔賠償責任。
3、不承擔違約責任的情形:
(1)甲、乙雙方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合同的,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應及時通知對方,并提供事故詳情及不能履約的有效證明材料;
(2) 乙方在旅游質量問題發生之前已采取以下措施的,應減輕或免除責任。
a、 旅游質量和安全狀況已給予說明、提醒、勸誡、警告或事先說明;
b、 對所發生的違約問題是非故意、非過失或無法預知或已采取了預防措施的;
(3) 質量問題的發生是全部或部分由于甲方自身的過錯。
(4) 質量問題發生后,乙方及時采取了善后處理措施。
第四條 爭議的解決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甲方可向有管轄權的旅游質監所提出賠償請求,甲、乙雙方均可向法院起訴。
第五條 本合同一式二份,合同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條 本合同須雙方簽字并從簽訂之日起生效,至本次旅行結束離開乙方安排的旅游交通工具時為止。
附加條款:
甲方簽字蓋章: 乙方簽字蓋章:
簽訂日期: 簽訂日期:
國內旅游團合同 篇2
甲方(旅游者):
乙方:合同編號:
第一條經甲、乙雙方協商。就甲方參加由乙方組織旅游的有關事項達成如下協議:
第二條甲方退團
甲方可以在旅游活動開始前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但須承擔乙方已經為辦理本次旅游支出的必要費用,并按如下標準支付違約金:
l、在旅游開始前第5日以前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費用扣除乙方已支出的必要費用后余額10%.
2、在旅游開始前第5日至第3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費用扣除乙方己支出的必要費用后余額的20%.
3、在旅游開始前第3日至第1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費用扣除乙方已支出的必要費用后余額的20%.
4、在旅游開始前1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費用扣除乙方已支出的必要費用后余額的50%.
5、在旅游開始日或開始后通知到或未通知不參加旅游團的,支付全部旅游費用扣除乙方已支出的必要費用后余額的100 %.
第三條乙方取消
除本合同第七條約定的情形外,如因乙方原因,致使甲方的旅游活動不能成行而取消的,乙方應當立即通知甲方,并按如下標準支付違約金。
1、在旅游開始前第5日以前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費用的l0%.
2、在旅游開始前第5日至第3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費用的20%.
3、在旅游開始前第3日至第1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費用的30 %.
4、在旅游開始前1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費用的50%.
5、在旅游開始日及以后通知到或未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費用的100%.
第四條合同轉讓
經乙方同意,甲方可以將其在本旅游合司上的權利義務轉讓給具有參加本次旅游條件的第三人,但應當在約定的出發日前日通知乙方。如有費用增加,由甲方負擔:
第五條甲方義務
甲方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1、甲方所提供的證件及相關資料必須真實有效。
2、甲方應確保自身身體條件適合參加旅游團旅游,并有義務在簽訂本合同時將自身健康狀況告知乙方。
3、甲方應妥善保管隨身攜帶的行李物品,未委托乙方代管而損壞或丟失的,責任自負。
4、甲方在旅游活動中應遵守團隊紀律,配合導游完成本次旅游行程。
5、甲方應尊重目的地的宗教信仰、民族習慣和風土人情。
第六條乙方義務
乙方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1、乙方應當提醒甲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甲方的要求,對有關條款予以說明。
2、乙方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購買保險,并在接受甲方報名時提示甲方自愿購買旅游期間的個人保險。
3、乙方代理甲方辦理旅游所需的手續,應妥善保管甲方的各項證件,如有遺失或毀損,應立即主動補辦,并承擔補辦手續費,因此導致甲方的直接損失,乙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4、乙方應為甲方提供導游服務;無全陪的旅游團體,乙方應告知甲方旅游目的地的具體接洽辦法和應急措施。
5、甲方在旅游中發生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事故時,乙方應做出必要的協助和處理。如因乙方原因導致甲方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乙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6、乙方應當按照《旅游行程表》安排甲方購物,不得強制甲方購物,不得擅自增加購物次數。當甲方發觀所購物品系假冒偽劣商品,如購物為甲方要求的,乙方不承擔任何責任;如購物為行程內安排的,乙方應當協助甲方退還或索賠;如購物為乙方在行程外擅自增加的,乙方應賠償甲方全部損失。
7、非乙方原因,導致甲方在旅游期間搭乘飛機、輪船、火車、長途汽車、地鐵、索道、纜車等公共交通運輸工具時受到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的,乙方應協助甲方向提供上列服務的經營者索賠。
第七條合同變更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以書面形式變更本合同旅游內容。由此增加的旅游費用應由提出變更的一方承擔,由此減少的旅游費用;乙方應退還甲方。如給對方造成損失的,由提出變更的一方承擔損失。
第八條擅自變更合同
乙方擅自變更合同違反約定的,應當退還甲方直接損失或承擔增加的旅游費用,并支付直接損失額或增加的旅游費用額一倍的違約金。
甲方擅自變更合同違反約定的,不得要求退還旅游費用。因此增加的旅游費用,由甲方承擔。給乙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條旅游行程延誤
因乙方原因,導致旅游開始后行程延誤的,乙方應當征得甲方書面同意繼續履行本合同并支付旅游費用5%的違約金;甲方要求解除合同終止旅游的,乙方應當安排甲方返回并退還未完成的旅程費用,支付旅游費用5%的違約金。
甲方因延誤旅游行程支出的食宿和其它必要費用,由甲方承擔。
第十條棄團
乙方在旅程中棄置甲方的`,應當承擔棄置期間甲方支出的食宿和其它必要費用,退還未完成的行程費用并支付旅游費用一倍的違約金。
第十一條中途離團
甲方在旅程中,未經乙方同意自行離團不歸的,視為單方解除合同,不得要求乙方退還旅游費用:如給乙方造成損失,甲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二條不可抗力
甲、乙雙方因不可抗力((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包括自然災害、航班取消、堵車誤飛機或火車))不能履行合同的,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乙方延遲履行本合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第十三條擴大損失
甲、乙一方違約后。對方應當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
甲、乙一方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
第十四條委托招徠
乙方委托其他旅行社代為招徠時,不得以未直接收取甲方費用為由免責。
第十五條其他
本合同其他事項。
第十六條爭議解決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甲方可以向有管轄權的旅游質量監督管瑾玩投訴,甲乙雙方均可向法院起訴。
第十七條合同效力
本合同一式二份;雙方各執手份,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八條合同生效
本合同從簽訂之日起生效,至本次旅行結束甲方離開乙方安排的交通工具時為止。附:旅游行程表
甲方: 乙方:
電話或傳真: 電話或傳真:
通訊地址: 通訊地址:
___年___月___日 ___年___月___日
國內旅游團合同 篇3
合同編號:
第一部分 特 別 告 知
本合同文本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江蘇省旅游管理條例》、《江蘇省合同監督管理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定的示范文本,供雙方當事人約定采用,簽訂合同前請仔細閱讀。
為了明確旅游者的權利與義務,旅游者參加國內旅游應知曉以下事項:
一、旅游者參加旅游應選擇具有旅游行政管理部門統一頒發的《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發的營業執照,并且明碼標價的旅游經營者。《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營業執照上的住所或營業地址與實際營業場所應當一致。
二、旅游者參加旅游前應與旅游經營者訂立書面旅游合同,旅游合同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旅游者在交納費用后應要求旅游經營者出具由江蘇省稅務部門印制的發票。
三、旅游者與旅游經營者訂立合同或者填寫各種報名材料時,內容要真實、準確,并使用有效身份證件。旅游者與旅游經營者訂立合同后,應當按照約定履行合同。旅游者本人不能成行,可以讓他人代為履行合同,因代為履行合同增加的費用,應當由旅游者支付。
四、旅游者應妥善保管好隨身攜帶的財物,以免損壞或遺失。
五、合同雙方因不能成行造成違約的,違約方應當提前3天通知對方;雙方也可以另行約定提前告知的時間。對于違約責任,雙方已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承擔。沒有約定的,按照下列標準承擔違約責任:
(一)違約方按規定時間通知對方的,應當支付旅游合同總價5%的違約金。
(二)違約方未按規定時間通知對方的,應當支付旅游合同總價10%的違約金。
因違約造成的損失,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承擔賠償責任;涉及航空、陸運、水運的票務損失問題,參照有關部門現行條款補償損失。
六、旅游合同訂立后,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旅游經營者組團不成的,經征得旅游者(甲方)同意后,可以委托其他旅游經營者代為組織出行,并向旅游者(甲方)提供被委托的旅游經營者旅行項目及服務承諾。旅游者(甲方)同意的,應將被委托旅游經營者旅行項目及服務承諾視作對本合同內容的變更。如果被委托的旅游經營者出現違約行為,仍由旅游經營者(乙方)承擔違約責任。
七、旅游者在出游前,有權知道旅游經營者是否已辦理了符合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旅行社責任保險;同時也可自行選擇投保旅游意外保險,旅游中發生意外事故的,按保險條款處理。
八、旅游者在旅游過程中,可以拒絕參加合同未約定的其它旅游消費項目;經本人同意,參加合同未約定的其它旅游消費項目時,需收費的,應當場向導游人員收取服務單據。
九、旅游者在旅游過程中,有權監督帶團的導游人員佩戴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旅游局印制的《導游證》;有權要求導游人員按旅游者和旅游經營者訂立的合同內容和國家行業標準提供服務;有權得到對旅游過程中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情況的事先說明或者明確警示。旅游者認為旅游經營者未按旅游合同標準提供交通、住宿、餐飲或者其它與旅游有關的服務并對旅游者造成損失的,經有認定權的部門認定后,有權要求組團旅游經營者賠償。
十、旅游者屬于單位所訂立的合同,雙方自愿可以去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合同鑒證;辦理合同鑒證的當事人可以請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督促該合同的履行。
十一、旅游者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或者與旅游經營者發生爭議時,可以與旅游經營者協商解決,或向有管轄權的旅游質量監督管理部門申訴;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局合同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或向消費者協會投訴;可以約定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旅游投訴、調解機構:
江蘇省旅游局通信地址:南京市中山北路255號,郵編:210003。
江蘇省旅游質量監督管理所投訴電話:。
國家旅游局通訊地址:北京市建國門內大街甲九號,郵編:100740。
國家旅游局旅游質量監督管理所投訴電話:。
江蘇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合同爭議調解委員會電話:-0914
地址:南京市北京西路30號,郵編:210024
江蘇省消費者協會投訴電話:
地址:南京市北京西路30號,郵編:210024
各省轄市均有旅游質量監督管理所、消費者協會、工商局合同爭議調解委員會;合同當事人可向所在市旅游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詢。
第二部分 協 議 條 款
甲方: (旅游者或旅游團體),聯系電話: 。
地址: ,郵政編碼: 。
乙方: (組團旅游經營者),聯系電話: 。
地址: ,郵政編碼: 。
甲方自愿購買乙方所銷售的旅游服務,為保證旅游服務質量,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本著平等協商的原則,現就有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報名與成團
1.甲方擬參加乙方組織的國內旅游團,應事先向乙方詳細了解咨詢,乙方有義務全面介紹其服務項目和質量,并按規定在報名時簽訂合同。
2.甲方在合同成立時,應按約定交納旅游費。
3、甲、乙雙方對“特別告知”部分第五條的另行約定:“
(如無另行約定,按“特別告知”部分第五條規定執行)。
4.“特別告知”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簽訂合同前甲方應當仔細閱讀“特別告知”內容。
第二條 內容與標準
1.主要事項
旅游單位 ,人數 (男 人、女 人),名單附后。
旅游者 ,性別 ,年齡 ,人數 。
團號 。
行程共計 天, 夜(飛機、車、船等在途時間包括在行程天數內)。
出發、返回地點、日期 。
主要游覽景點 。
交通工具 ,標準 。
用餐次數 ,標準 。
住宿次數 ,標準 。
購物、自費項目安排 。
保險情況 。
導游服務(全陪、地陪) 。
應交納團費總額 。
注明所包含的費用: 。
付款方式 。
2.甲乙雙方應恪守上述約定,甲方在旅游活動中應服從乙方的統一安排,乙方所提供的各項服務應符合國家和行業有關標準的規定。
第三條 違約責任
(一)可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的情形:
1.甲、乙雙方因不可抗力(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所稱)原因不能履行合同的,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應及時通知對方,并提供有效證明材料;
2.非甲、乙雙方的責任導致雙方損失的,各自承擔責任;
3.雙方已經就可能出現的問題約定免責處理措施的其他情形。
(二)甲方承擔違約責任的情形:
1.甲方無故違反合同約定,自身損失自負,給乙方造成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2.超出本合同約定的內容進行個人活動而造成損失的,責任自負。
(三)乙方承擔違約責任情形:
1.未達到與甲方合同約定的內容和標準,給甲方造成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2.乙方的服務未達到國家或行業規定的標準,應承擔賠償責任。
(四)乙方在旅游問題發生之前已采取以下措施的,可減輕責任:
1.有證據證明屬非過失、非故意的違約;
2.問題發生后乙方已采取善后處理措施的。
(五)乙方在旅游問題發生之前已采取以下措施的,可免除責任:
1.對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財物安全的事宜已事先對旅游者作出真實的說明、提醒、勸戒、明確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發生的措施的;
2.由于甲方自身過錯造成的質量問題。
(六)甲方同意乙方違約的賠償責任按國家旅游局制定的《旅行社質量保證金賠償試行標準》執行。
第四條 爭議的解決方式
(一)因本合同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甲方可向有管轄權的旅游質量管理監督所、消費者協會投訴提出賠償請求或向工商行政管理局合同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二)當事人不愿通過協商、調解或協商、調解不成,當事人雙方提交 仲裁委員會仲裁(當事人雙方未在合同中約定仲裁機構,事后又未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五條 補充條款
第六條 本合同一式 份,合同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法定代表人]: 乙方[法定代表人]:
甲方[委托代理人]: 乙方[委托代理人]:
[旅 游 者]:
身 份 證 號 碼:
(單位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協議簽訂地:
鑒證意見:
鑒證機關(章)經辦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