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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合同書

發布時間:2024-03-06

旅游合同書(精選15篇)

旅游合同書 篇1

  合同編號: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旅游者或團體)

  24小時聯系電話: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組團旅行社)

  24小時聯系電話:_________

  甲方自愿購買乙方所銷售的出境游旅游產品,為保障雙方權利和履行義務,本著平等協商的原則,現就有關事項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促銷與咨詢

  1.乙方保證其具有國家認可的出境游組團資格。

  2.乙方廣告及其他宣傳制品內容屬實。

  3.甲方為我國法律、法規所規定的允許出境游的大陸公民。

  4.甲方要就出境游旅游產品情況作詳盡的了解。

  第二條 銷售與成交

  1.甲方向乙方表明旅游需求、購買意向。

  2.乙方對訂單中的日程、標準、項目、游客須知如實介紹、報價。

  3.對旅游產品費用所含項目,雙方達成共識。

  4.甲方確定所購買的旅游產品并交齊所需費用。

  5.乙方出具發票、成交訂單等文件。

  6.乙方要向甲方交代并提供書面形式的出發時間、地點及提醒注意事項。

  7.乙方要向甲方介紹領隊,并建立領隊與甲方的聯系。

  8.雙方約定由于甲方或乙方責任未成行的處理方式。

  9.乙方提供的《游客須知》將被視為本合同的一部分,簽訂合同前甲方也要仔細閱讀《游客須知》內容。

  第三條 成交訂單

  1.內容

  (1)團號:_________

  (2)姓名:_________;性別:_________;年齡:_________

  (3)境外共計_________晚_________天(航班、車、船、前往目的地及返境內時間包括在行程天數之內);出發、返回地點:_________;出發、返回地點:_________;時間:_________

  (4)行走路線及其游覽點:_________

  (5)交通工具:_________

  (6)住宿次數、標準:_________

  (7)購物次數、內容:_________

  (8)娛樂次數、內容:_________

  (9)保險項目、金額:_________

  (10)導游及其他費用:_________

  (11)不包含的費用:_________

  2.以上訂單一經成交,甲乙雙方應恪守約定,不得擅自更改。

  3.甲方在旅游產品提供期間應服從乙方的統一安排要求,乙方旅游產品提供應符合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規定。

  4.乙方廣告、宣傳制品將被視為本合同的一部分,對乙方具約束力。

  第四條 違約責任

  1.乙方在下列情形下承擔賠償責任

  (1)因乙方過失或故意未達到合同規定內容,造成甲方直接經濟損失。

  (2)乙方旅游產品的提供末達到國家或行業標準的規定。

  (3)乙方代理甲方辦理旅游所需手續時,遺失或損毀甲方證件的。

  (4)因乙方違規操作,使甲方遭受損失的。

  2.甲方在下列情況下責任自負或承擔賠償責任

  (1)甲方違約,自身損失自負,給乙方造成損失的,要承擔賠償責任。

  (2)甲方違反我國或前往目的地國家(地區)的法律、法規,產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負。

  (3)由于甲方給乙方的聯系渠道的誤差,導致乙方有關旅游信息未及時傳達到甲方的。

  (4)超出本合同約定的訂單內容、進行個人活動而造成損失的,責任自負。

  3.不承擔違約責任的情形

  (1)因不可抗力,造成甲、乙雙方不能履約的,已成行時,應提供不能履約的證據,末成行時,應及時通知對方。

  (2)非甲、乙雙方的責任導致的雙方各自的損失的。

  (3)本合同雙方已經就可能出現的問題約定處理措施的。

  (4)乙方在旅游質量問題出現前后已采取下列措施的,應減輕或免除責任。

  a.非過失、故意的違約。

  b.對發生的違約已采取了預防性措施。

  c.乙方及時采取了善后處理措施。

  d.由于甲方自身過錯造成的質量問題。

  第五條 爭議的解決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向有管轄權的旅游質監所提出投訴和賠償請求,甲、乙可向法院起訴。

  第六條 本臺同一式二份,合同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條 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甲方(簽字)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

  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件

  游客須知

  尊敬的游客:

  歡迎您參加出境旅游!依據我國法律、法規的規定,您在旅游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并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_________旅游局

  一、您的權利

  1.您享有自主選擇旅行社的權利。我國出境旅游實行特許經營制度,因此,您有權要求旅行社出示出境旅游經營許可證明,并與旅行社協商簽訂旅游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2.您享有知悉旅行社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您有權要求旅行社向您提供行程時間表和赴有關國家(地區)的旅行須知,提供旅行杜服務價格、住宿標準、餐飲標準、交通標準等旅游服務標準、接待社名稱等有關情況。

  3.您享有人身、財物不受損害的權利。您有權要求旅行社提供符合保障人身、財物安全要求的旅行服務,要求旅行社為您辦理符合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出境旅游意外傷害保險。

  4.您享有要求旅行社提供約定服務的權利。您有權要求旅行社按照合同約定和行程時間表安排旅行游覽,為旅行團委派持有《領隊證》的專職領隊人員,代表旅行杜安排境外旅游活動,協調處理旅游事宜。

  5.您享有自主購物和公平交易的權利。境外購物純屬自愿。購物務必謹慎。您有權要求旅行社帶團到旅游目的地國旅游管理當局指定的商店購物;有權拒絕超計劃購物,拒絕到非指定商店購物;拒絕旅行社的強迫購物要求。

  6.您享有自主選擇自費項目的權利。您有權拒絕旅行社、導游或領隊推薦的各種形式的自費項目,有權拒絕自費風味餐等。參加自費項目純屬個人自愿,有可能是接待社和導游通過組織自費項目獲取利潤,損害您的利益。

  7.您享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在出境旅游活動過程中,旅行社未經旅行團同意,擅自變更、取消、減少或增加旅游項目,強迫購物、參加自費項目,未履行合同義務給您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您有權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投訴或向人民法院起訴,依法獲得賠償。

  8.您享有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得到尊重的權利。旅游者的人格尊嚴不受損害,民族風俗習慣應當得到尊重,這是我國法律的規定。當您在選擇出境旅行社和出境旅游活動中,您的人格尊嚴和民族風俗習慣受到損害,您有權得到法律的救助。

  9.您享有對旅行社服務進行監督的權利。您有權檢舉;控告旅行社侵害旅游者權益的行為,有權對保護旅游者權益工作提出批評、建議。您有權將組團社發給您的征求意見表,寄給組團社所在地的省級旅游部門,如必要也可以直接寄給國家旅游局旅游質量監督管理所。

  二、您的義務

  1.您有維護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義務。在出境旅游中,不得有危害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行為。

  2.您有合法保護自己權益的權利,也有不得侵害他人權利的義務。當您在行使權利的時候,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旅游者的合法的權和。

  3.您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在出境旅游中,要保守國家秘密,遵守公共秩序,遵守社會公德;服從旅游團體安排,不得擅自離團活動,不得非法滯留不歸。

  4.您應當遵守合同約定,自覺履行合同義務。非經旅行社同意,不得單方變更、解除旅游合同。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5.您應當遵守旅游目的地國家(地區)的法律,尊重當地的民族風俗習慣,不得有損害兩國友好關系的行為。

  6.您應當自尊、自重、自愛,維護祖國和中國公民的尊嚴和形象,不得有損害國格、人格的行為,不得涉足不健康的場所。

  7.您應當努力掌握旅行所需的知識。了解旅行社的運營程序,提高自我保護意識。

  8.您要保存好旅游行程中的有關票據、證明和資料,以便當您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作為投訴憑據、索賠證

  9.您所攜帶的行李物品,應當符合國家法律規定。攜帶貨幣出境,外幣不得超過美元或其他等值外幣,人民幣不得超過6000元。不準攜帶違禁物品出入境。

旅游合同書 篇2

  甲方(團體或個人):

  甲方自愿參加乙方組織的旅行團旅游,為保證旅游服務質量,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本著平等協商的原則,現就有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報名與成團

  1、甲乙雙方共同確認:在簽訂本合同前,已詳細閱讀及充分理解由廣東省旅游局制定的《廣東省國內旅游報名須知及責任細則》(以下簡稱“細則”)。同意遵守細則并將細則列為本合同附件。

  2、甲乙雙方共同乙方確認已就其服務項目及質量標準向甲方作出了全面的介紹及詳細說明。

  3、如乙方取消組團計劃,甲方有權提出以下要求(不可抗力因素除外):①要求乙方另行安排出游;②要求乙方按附件1第四條第2款退還全部團款并賠償違約金。

  4、如甲方報名后要求退團,乙方可按附件1第四條第1款的標準扣收業務損失費的違約金。

  第二條內容與標準

  1、主要事項

  團號

  人數

  旅行日期

  線路與景點

  (見行程表)

  交通工具

  及標準

  住宿標準

  責任保險金額

  用餐標準

  早餐次,正餐次,標準 元/人、天

  導游服務

  派全陪

  不派全陪

  注:

  購物娛樂

  安排

  (見行程表)

  預付款數額

  應交納團費總額

  特

  別

  說

  明

  2、甲乙雙方同意恪守上述約定。甲方保證在旅游活動中服從乙方的統一安排和要求,乙方保證所提供的各項服務符合國家與行業規定的標準。

  3、本合同的附件視為本合同的一部分,對甲乙雙方具有約束力。

  4、為保證甲乙雙方權益,乙方應按國家規定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

  第三條違約責任

  1、乙方在下列情形下視作違約,并承擔賠償責任:

  ①因故意或過失未達到本合同規定的內容和標準,而造成甲方直接經濟損失的;

  ②乙方的服務未達到國家標準或行業規定的標準。

  2、甲方違反合同規定,對其自身的損失應責任自負,給乙方造成損失,應承擔賠償責任。

  3、不承擔違約責任的情況:①甲乙雙方因不可抗力因素不能履行合同的,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應及時通知對方,并提供事故詳情及不能履行約的有效證明材料。②乙方在旅游質量問題發生之前已采取以下措施的,應減輕或免除責任。

  A、對旅游質量和安全狀況已給予充分說明、提醒、勸誡、警告或事先說明;

  B、所發生的違約問題是非故意、非過失或無法預知或已采取了預防性措施。③質量問題的了生是全部或部分由于賠償請求人身的過錯。④質量問題發生后,乙方及時采取了善后處理措施。

  第四條爭議的解決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甲方可向有管轄權的旅游質量監督管理所提出申訴,也可直接向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訴。

  第五條本合同的附件

  1、廣東省國內旅游報名須知及責任細則。

  2、行程安排表。

  第六條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條本合同自從簽訂之日起生效。

  甲方(簽字):乙方(簽字):

  (蓋章):(蓋章):

  聯系電話:聯系電話:

  廣東省旅游質量監督管理所監制

旅游合同書 篇3

  合同號:旅行社名稱:

  (以下簡稱甲方) 登記注冊地:營業執照號:

  法定代表人:

  代表:

  代表身份證:

  地址:

  日期:

  電話:

  傳真:

  手機:

  網址:

  電子郵件:

  旅行社名稱:

  (以下簡稱乙方)

  登記注冊地:

  營業執照號:

  法定代表人:

  代表:

  代表身份證:

  地址:

  日期:

  電話:

  手機:

  網址:

  電子郵件:

  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特達成以下加盟協議,本協議中甲方提供給乙方的服務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 甲方的品牌和系統。

  2、 甲方的航空旅游服務。

  3、 甲方專有的技術支持,培訓和部分信息資料。甲方的經營模式和經營秘密。

  4、 甲方的專用標識、網站。甲方獨有的人力資源。

  一、合作方式和內容:

  1、甲方將上述服務組合成的經營管理體系給乙方使用,乙方接受甲方的經營體系,按甲方統一的模式從事航空旅游活動。

  2、乙方按甲方提供的經營管理體系

  (經營管理體系即以甲方的名稱、商標、培訓體系、財務體系、標準化操作手冊、VI設計等)進行活動的運作。

  3、乙方只可以在甲方指定的區域范圍和范疇內從事旅游活動的經營,超出授權區域和范疇開展該活動的經營,就是對甲方經營體系的惡意侵害并承擔相應的責任。

  4、從事本項目的基礎是乙方首先向甲方以及地接社付清全款,如果地接社由于接待質量問題給乙方造成損失,乙方有權力要求地接單位按照國家旅游行業法律法規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二、相關費用, 期限:

  1、本合同有效期 年。合同在雙方確定訂立后,乙方須向甲方交納人民幣質

  量保證金費用

  (即旅游質量保證金,存入當地旅游局指定銀行),乙方須在本合同簽訂五日內將保證金

  (人民幣 元) 匯至旅游局指定帳戶,并匯入公司指定帳戶 元保證金;乙方方可獲得 區域獨家代理經營權。同時可以在指定區域內開展本項業務。

  2、在合同有效期內甲方開發旅游活動及其他版本,乙方若愿意合作,不需要交納策劃費用,只需繳納少許的廣告費用。

  3、乙方匯總所轄區域的報名游客,由總部統一操作,統一財務,統一管理,統一咨詢。

  三、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甲方對旅游活動品牌進行不斷完善和提升。甲方向乙方提供開展旅游活動經營所需的一切材料范本。為乙方開展旅游活動經營提供培訓和指導。對乙方開展工作及乙方在經營過程中的不妥之處甲方有權給予指正。

  2、為保證活動的統一性,營員服裝及其他有形載體所使用圖形與文字由甲方統一制作,甲方擁有所有權。宣傳材料由甲方制作,乙方購買。全國實行統一標準。

  3、甲方有權以各種形式對乙方以及乙方開發的市場進行旅游活動經營檢查、督導和考核,在業務指導中,幫助乙方解決經營活動中的問題。

  4、甲方為乙方提供的產品和服務具有定價權。乙方可以就本活動制定的價格提出意見。由甲方統籌考慮各個地區的具體情況,也可制定特殊標準。

  6、甲方為乙方提供旅游活動傳播所需的報紙廣告設計、平面設計、電視專題宣傳片樣稿。甲方根據乙方所轄經營區域策劃費用收取情況,可以給予乙方一定的推廣支持。乙方在新聞媒介的宣傳和廣告應當報甲方審核后方可發布。

  四、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提供開展當地旅游活動所需的一切手續及經營活動所需的資金。乙方可以在甲方活動的宗旨和各種標準基礎上豐富自身經營和促銷活動。乙方應保證按甲方的旅游活動管理體系進行營銷活動。

  2、乙方在旅游活動經營開展前接受其營銷活動的培訓和考核,在得到甲方認可后方可開展活動。如乙方需要開展培訓,報甲方申請,其中食宿費用、往返交通費用由乙方承擔。

  3、乙方不享有授權區域和范圍之外旅游活動使用權,不得轉讓或許可他人使用。乙方應按甲方提供的資料進行宣傳活動,并不得在旅游活動經營以外的活動中使用甲方名稱和標志。未經甲方許可,乙方不得與第三者進行類似的營銷活動。

  4、甲方開發的產品,不論任何版本,在招收到游客時,乙方應將客人的詳細檔案如實向甲方匯報,同時乙方必須將旅游團費匯至甲方指定帳戶。按周 在組團期間將旅游活動的人數及收入情況報甲方備案,乙方不得虛報、漏報。如果由于乙方虛報、漏報,造成甲方接待困難或難以接待的。由此引起的損失由乙方承擔相應的負責。

  5、乙方不得擅自修改甲方制定好的旅游活動行程安排,如出現修改,發生的一切費用及責任由乙方承擔。

  五、雙方的責任:

  1、甲、乙雙方在合同有效期內不得任意解除合同,如擅自解除合同,則賠償對方損失人民幣萬元。

  2、甲方在合同有效期間不得在乙方的經營區域內許可給其他企業進行同業經營,否則賠償乙方損失人民幣萬元。

  3、在合同有效期間,乙方不得銷售其他旅行社產品,否則賠償甲方損失萬元人民幣。

  4、建議乙方使用甲方統一制定的《旅游合同書》,否則,發生各種風險的賠償由乙方負責。

  5、建議乙方使用甲方統一規定的收款收據,即《旅游費用預收單》,否則,發生因收據不規范引起的糾紛,由乙方負責。

  六、保密:

  乙方承諾在整個合同期內和合同期滿后 兩 年內,不將其所知的旅游活動所有信息、知識、經營方法等向其它人、組織、公司透露。否則賠償甲方萬元人民幣。未經甲方許可,擅自使用甲方以上信息資料的,承擔賠償 萬元人民幣。

  七、合同的解除與違約:

  1、乙方違反合同規定發生下列情形之一時,甲方有權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違約金及賠償金。

  ⑴自行制作或使用與甲方許可相同、相似或變形的商標或標識。

  (2) 降低旅游活動經營的組團服務質量或以其經營的組團名義從事不法活動,發生被輿論工具曝光批評或消費者嚴重投訴等情況。

  (3)乙方疏于內部管理,招收手段不當使得業務開展十分艱難,影響業務的進程。

  (4)沒有及時向甲方指定的帳戶匯入相關費用。

  (5)乙方擅自轉讓活動許可權或擅自改變活動范圍。

  (6)乙方不遵守旅游活動體系程序規范。

  (7)沒有及時向甲方以及地接社匯清費用,則每天按所收全部營員總款的1%處于罰款付給甲方,直至付清全部款項之日為止。

  九、合同解除或終止后雙方的責任:

  1、乙方應在 十 日內歸還甲方旅游活動所有商業資料。

  2、自本合同解除或終止之日起,乙方應立即停止該活動的任何形式的廣告宣傳、停止使用甲方商標、標志

  (包括與其相似或易混淆的任何商標和標志)。

  3、在甲乙不論以任何理由終止雙方本項合作后,乙方在叁 年內,不得從事與甲方策劃的相類似的旅游活動。否則應向甲方賠償 伍 萬元人民幣。

  4、在合作終止時,甲方有權在當地報紙聲明,與其他單位獨家合作。但不得有損于乙方的名譽。

  十、不可抗力:

  本合同所指不可抗力是指雙方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災害或政府行為。由不可抗力原因致使合同無法履行或無法全部履行時,甲方或乙方應立即將事故情況書面通知對方。

  十一、合作期限:

  本合同自 年 月 日甲、乙雙方簽定之日起生效,至 年 月 日結束。

  十二、附則:

  本合同一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本合同未盡事宜,另立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傳真簽字有效)。在合作期間,雙方傳真蓋章有效。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雙方不論發生什么糾紛,均由甲方所在地管轄的法院或仲裁機關處理。

  甲方:乙方:

  簽名:簽名:

  蓋章:蓋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旅游合同書 篇4

  合同編號:137547

  甲方(團體或個人):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自愿參加乙方組織的旅行團旅游,為保證旅游服務質量,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本著平等協商的原則,現就有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報名與成團

  1.甲乙雙方共同確認:在簽定本合同前,已詳細閱讀及充分理解由西安市旅游局、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西安市國內旅游報名須知及責任細則》和《旅游安全須知》。同意遵守并將其列為本合同附件。

  2.甲乙雙方共同確認:乙方就其服務項目及質量標準向甲方作出了全面介紹及詳細說明。

  3.如乙方取消組團計劃,甲方有權選擇如下要求(不可抗力除外):

  (1)要求乙方另行安排出游:

  (2)要求乙方按附件1第四條第2款退還全部團款并賠償違約金。

  4.如甲方報名后要求退團,乙方可按附件1第四條第1款的標準扣收業務損失費和違約金。

  第二條內容與標準

  1.主要事項

  團號人數

  旅行日期線路與景點(見行程表)

  交通工具及標準

  住宿標準責任保險金額

  用餐標準早餐____次正餐_______次標準______元/人_____天

  導游服務派全陪不派全陪注

  購物及娛樂安排(見行程表)

  預附款數額應交納團費總額

  特別說明

  2.甲乙雙方同意遵守上述約定。甲方保證在旅游活動中服從乙方的統一安排和要求,乙方保證所提供的各項服務符合上述標準。

  第三條違約責任

  1.乙方在下列情形下視坐違約,并承擔賠償責任:

  1)因故意或過失未達到本合同規定的內容和標準,而造成甲方直接經濟損失的:

  2)乙方的服務未達到國家或行業規定的標準。

  2.乙方違反合同,對其自身的損失應自負,給乙方造成損失,應承擔賠償責任。

  3.減輕或免除違約責任的情況:

  1)甲乙雙方因不可抗拒力因素不能履行合同的互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應及時通知對方,并提供事故詳情及不能履約的有效證明材料。

  2)乙方在旅游質量問題發生之前已采取以下措施的應減輕或免除責任:

  A.旅游質量和安全狀況已給予充分說明、提醒、勸戒、警告或事先說明;

  B.所發生的違約問題非乙方責任或無法預知或已采取了預防性措施;

  C.質量問題的發生全部或部分是由于賠償請求人自身的過錯;

  D.質量問題發生后,乙方及時采取了妥善處理措施。

  第四條爭議的解決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甲方可向有管轄權的旅游質量監督管理所提出申訴,也可向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訴。

  第五條本合同附件

  1.西安市國內旅游報名須知及責任細則。

  2.行程安排表。

  3.旅游安全須知。

  第六條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須加蓋乙方合法注冊的“旅行社”公章或“旅行社合同專用章”方可為效。

  甲方(簽字):___________乙方(簽字):__________

  (蓋章)(蓋章)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____

  地址及郵編:______________地址及郵編:_____________

旅游合同書 篇5

  合同編號: H45299

  甲方:

  乙方: 天津金龍國際旅行社 經營許可證編號:津甲A492833

  為保證旅游服務質量,明確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雙方經過協商一致,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合同標的

  旅游路線名稱北京北海公園—天壇—雍和宮—頤和園—圓明園 團號: 金丙101222 。

  組團方式 □自行組團 □委托組團(被委托方 )。

  行程共計2 天 1 夜(含在途時間)。

  出發日期 210××年1月1日,出發地點:北京展覽館路甲26號華云酒店寫字樓D座底商(百萬莊園北邊) 。

  結束日期 20xx年1月2日下午(4點集合) ,返回地點 景點集合大巴統一送站北京南 。

  第二條 游程與標準

  第三條 旅游者保險

  乙方應提示甲方購買旅游意外險。經乙方推薦,甲方 (應填同意或不同意,打勾無效)委托乙方辦理個人投保的旅游意外保險。

  保險公司及產品名稱: 中國平安旅游意外保險。 保險金額:35元 ,保險費 5000 元。

  第四條 旅游費用及其支付

  甲方應交納旅游費用總額 249元,費用付款期限 。

  第五條 雙方的權利義務

  (一)甲方的權利與義務

  1.甲方在旅游活動中應遵守團隊紀律,配合導游完成合同約定的旅游行程;甲方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尊重旅游目的地的宗教信仰、民族習慣和風土人情。

  2.甲方在履行本合同過程中有權拒絕參加合同未約定的其他旅游消費項目。

  3.甲方在本合同安排的購物點所購物品系假冒偽劣商品時,有權要求乙方協助進行索賠。自購物之日起90日內,甲方無法從購物點獲得賠償的,可憑有效憑證要求乙方先行賠付。

  4.在旅游過程中,甲方應保管好隨身攜帶的財物。

  5.在自由活動期間,甲方應在自己能夠控制風險的范圍內活動,選擇自己能夠控制風險的活動項目,并對自己的安全負責。

  6.行程中發生糾紛,甲方應與乙方平等協商解決,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擴大,不得以拒絕登機(車、船)等行為拖延行程或者脫團。

  7.甲方簽訂合同或者填寫各種報名材料時,應當使用有效身份證件,并對填寫信息的真實性負責。甲方不能成行的,可以讓具備參加本次旅游條件的第三人代為履行合同,并及時通知旅行社。因代為履行合同增加或減少的費用,雙方應按實結算。

  (二)乙方的權利與義務

  1.乙方應如實介紹相關旅游服務項目和標準,向甲方推薦購買個人旅游意外保險,并在合同中予以注明。

  2.乙方應按本合同約定的標準提供服務。對在旅游過程中可能危及甲方人身、財產安全的情況,乙方應事先說明或者明確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發生的措施。

  3.甲方屬老年人等特殊群體憑有效證件可享受旅游景點門票優惠的,雙方對該旅游景點門票價格可在補充條款中另行約定。

  4.因航空、輪船、鐵路運輸費用遇國家*策性調價導致合同總價發生變更的,雙方應按實結算。

  5.在行程中,遇到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無法繼續履行合同的,旅行社在征得旅游團隊多數成員同意后可以對相應內容予以變更,變更后增加或減少的費用,雙方按實結算。

  第六條 違約責任

  (一)旅游出行前,一方當事人因違約不能成行的,按照下列標準承擔違約責任。

  1.違約方在出發前72小時通知對方的,應當支付旅游合同總價5%的違約金。

  2.違約方在出發前72小時內通知對方的,應當支付旅游合同總價10%的違約金。

  3.以上違約責任如涉及航空、陸運、水運票務等損失,可參照相關部門有關條款另行賠償,違約金或賠償金總額不超過旅游費用總額。

  (二)旅游途中甲方或乙方承擔的違約責任。

  1.甲方違反合同約定造成自身或他人損失的,責任由甲方承擔。

  2.乙方未按合同標準提供交通、住宿、餐飲等相關服務,或者未經甲方同意調整旅游行程,給甲方造成損失的,責任由乙方承擔。

  (三)其它違約責任 。

  第七條 爭議解決方式

  雙方發生爭議的,可協商解決,或向有關部門申請調解;也可提請上海仲裁委員會仲裁(不愿意仲裁而選擇向法院提起訴訟的,請雙方在簽署合同時將此仲裁條款劃去)。

  第八條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行程單和補充條款均為合同的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簽字(蓋章):

  乙方簽字(蓋章):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經辦人):

  聯系電話:

  聯系電話:

  日 期:

  日 期:

旅游合同書 篇6

  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

  地址:

  根據國家有關旅游事業管理的規定,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共同信守執行。

  第一條 旅游的時間安排:

  由甲方在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為乙方提供旅游服務。

  第二條 旅游的地點及每個旅游景點的時間安排:

  甲方為乙方提供的旅游景點為 個。分別是

  每天的時間安排為上午 時至 時,下午 時至 時。

  第三條 旅游的生活安排:

  甲方為乙方提供食宿,每天伙食在 元至 元標準內。

  第四條 導游服務:

  甲方為乙方提供導游服務,服務內容: 。

  第五條 旅游的費用:

  本次旅游的費用總計 元(包括食宿在內)。在旅游出發前 日交清。

  第六條 旅游的交通工具:

  甲方為乙方提供交通工具。 、 、 等交通工具都由甲方聯系、提供,并保證乙方的旅游安全。

  第七條 甲方的權利義務及違約金:

  1.甲方應按本合同的規定按時為乙方安排本次旅游。

  2.甲方未經乙方同意不得擅自減少或增加旅游景點和縮短旅游時間。如甲方違反約定,應向乙方賠償 %的違約金或者乙方可以要求甲方按約定繼續提供旅游服務,甲方不提供的,乙方可以自行旅游,支出的合理費用,由甲方承擔;甲方增加游覽景點的,增加的費用由甲方承擔。

  3.甲方應按本合同規定為乙方提供優質的服務。在旅游期間,甲方應派醫務人員、保安人員等隨行,以保證本次旅游的順利進行。

  4.甲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否則按約定賠償乙方損失額 元。

  5.由于甲方的原因導致乙方受到財產損失和人身傷害的,甲方負賠償責任。如因第三人的過錯造成損失的,甲方在賠償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第八條 乙方的權利義務及違約金:

  1.乙方應按時交納旅游費用,如違反規定在旅游出發前 天內還不交清的,甲方有權不與乙方簽訂合同,取消乙方的旅游事項。

  2.乙方應遵守甲方安排在本次旅游當中的安全事項及其他合理要求,不得擅自單獨行動,否則后果自負。

  第九條 本合同在執行前或執行期間,如有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后,另訂附則附于本合同之內,所有附則在法律上均與本合同有同等效力。

  第十條 本合同一式 份,由甲、乙方各執 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旅游合同書 篇7

  旅游合同的研究,一直是目前國內法學研究領域相當薄弱的地方。這與我國蓬勃發展的旅游市場極不相稱。下面我們來看看關于旅游合同范本,歡迎閱讀借鑒。

  甲方:________旅行社(或公司)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碼: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職務:______________

  乙方:姓名(或團體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碼: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

  根據國家有關旅游事業管理的規定,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共同信守執行。

  第一條 旅游的時間安排: 由甲方在__年__月__日至__年__月__日為乙方提供旅游服務。

  第二條 旅游的地點及每一個旅游景點的時間安排: 甲方為乙方提供的旅游景點為 個。分別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每天的時間安排為上午________時至________時,下午________時至________時。

  第三條 旅游的生活安排: 甲方為乙方提供食宿,每天伙食在________元至________元標準內。

  第四條 導游服務: 甲方為乙方提供導游服務,服務內容: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條 旅游的'費用: 本次旅游的費用總計____元(包括食宿在內)。在旅游出發前____日交清。

  第六條 旅游的交通工具: 甲方為乙方提供交通工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等交通工具都由甲方聯系、提供,并且保證乙方的旅游安全。

  第七條 甲方的權利義務及違約金:

  1、甲方應按本合同的規定按時為乙方安排本次旅游。

  2、甲方未經乙方同意不得擅自減少或增加旅游景點和縮短旅游時間。如甲方違反約定,應向乙方賠償____%的違約金或者乙方可以要求甲方按約定繼續提供旅游服務,甲方不提供的,乙方可以自行旅游,支出的合理費用,由甲方承擔;甲方增加游覽景點的,增加的費用由甲方承擔。

  3、甲方應按本合同規定為乙方提供優質的服務。在旅游期間,甲方應派醫務人員、保安人員等隨行,以保證本次旅游的順利進行。

  4、甲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否則按約定賠償乙方損失額________元。

  5、由于甲方的原因導致乙方受到財產損失和人身傷害的,甲方負賠償責任。如因第三人的過錯造成損失的,甲方在賠償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第八條 乙方的權利義務及違約金:

  1、乙方應該按時交納旅游費用,如違反規定在旅游出發前____天內還不交清的,甲方有權不與乙方簽訂合同,取消乙方的旅游事項。

  2、乙方應該遵守甲方安排在本次旅游當中的安全事項及其他合理要求,不得擅自單獨行動,否則后果自負。

  第九條 本合同在執行前或執行期間,如有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后,另訂附則附于本合同之內,所有附則在法律上均與本合同有同等效力。

  第十條 本合同一式____份,由甲、乙方各執________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旅游合同書 篇8

  甲方(旅游者):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

  乙方(旅行社):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和《浙江省旅游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平等、自愿、協商的基礎上,甲、乙雙方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旅游時間

  旅游時間共________晚________天,旅游線路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時間為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出發地點________________。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行程結束地點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 旅游價格和支付時間約定

  甲方參加本次旅游共________人,報價總金額為(人民幣)________拾________萬________千________百________拾________元整。包括:交通費(不含機場的行李超重費)、餐費(若在飛機上用餐,則不另外安排用餐)、住宿費(不含酒店內各種酒類、飲料、洗衣、通訊等費用)、門票費(不含園中園門票)、導游服務費及________________費。

  甲方應在出團前________個工作日內將旅游團款直接交付乙方或匯入乙方指定的銀行________________(帳戶名稱:________________,帳號:________________);甲方在支付全部旅游費用后,乙方應當出具旅游發票。

  第三條 旅游有關事項的約定

  1.用餐標準:________________

  住宿標準:___________________

  2.交通工具:________________

  3.游覽景點:________________

  4.平均每天安排購物不超過________次,每次購物時間不超過________分鐘。

  5.自費項目:________________

  自費娛樂項目總金額為(人民幣)________拾________萬________千________百________拾________元。

  6.導游應按《導游服務質量》規定,為甲方提供服務。

  第四條 甲方的違約責任

  1.甲方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

  甲方預期付款不超過________個工作日的,自合同規定的應付款限期之第二個工作日起至實際付款之日止,甲方應當支付逾期應付款的利息,利息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

  甲方在出團前未支付全額旅游團款的,乙方可以終止合同。甲方承擔乙方的直接損失,并支付旅游合同總價_____%的違約金。

  2.擅自變更行程內容的違約責任

  甲方未經乙方同意,中途擅自離團,不得要求乙方退回未完成行程的直接旅游費用,給乙方造成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甲方未按合同約定,擅自改變住宿飯店、餐飲、交通工具及購物地點的,費用自負,并不得要求退回相關旅游費用。

  3.逾期提供有關材料的違約責任

  甲方未按約定時間提供有關真實有效的材料,造成乙方無法辦理相關手續的,應當承擔乙方已支付的直接費用。

  第五條 乙方的違約責任

  1.乙方擅自減少旅游景點的,每減少一個景點,應當支付旅游合同總價_____%的違約金(但不得低于合同總價的____%),并退還所減少景點的全額門市票價。

  2.乙方擅自增加購物地點和自費項目的,每增加一處購物地點或自費項目,應當支付旅游合同總價5%的違約金,并承擔自費項目的直接費用;擅自延長購物時間的,應當支付旅游合同總價_____%的違約金。

  3.乙方擅自改變住宿飯店,應當支付旅游合同總價____%的違約金;降低住宿飯店、餐飲和交通工具標準的,每降低一項,應當支付旅游合同總價 %的違約金(但不得低于合同總價的2%),并退還降低標準的門市差額。

  4.乙方導游在旅游行程期間,擅自離開旅游團隊,造成甲方無人負責的,乙方應當承擔甲方滯留期間支出的食宿和其他必要的直接費用,退還未完成的行程費用并支付旅游合同總價 %的違約金(但不得低于合同總價的____%)。

  第六條 終止合同的違約責任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雙方任何一方要求終止合同的,應提前 個工作日通知對方。違約方在約定時間通知對方的,應支付旅游合同總價 ____%的違約金(但不得低于合同總價的5%);違約方未在約定時間通知對方的,應當支付旅游合同總價____%違約金(但不得低于合同總價的___%)。一方直接經濟損失超過對方支付的違約金時,直接經濟損失與違約金的差額部分由對方據實賠償。

  第七條 特別約定

  1.旅途中因甲方自身行為、身體健康原因、第三人責任或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甲方財產損失的,乙方應當協助處理,但乙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2.乙方在旅游安全事故前對可能發生危險的情況已向甲方作出明確警示,并采取了防范措施的,乙方可以減輕責任。

  3.乙方應按規定購買旅行社責任保險;旅游意外保險由甲方自愿購買,但乙方應當事先向甲方作出說明和推薦。

  4.乙方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提供服務,尊重甲方的人格尊嚴及其相關的合法權利,不得強迫甲方參加自費項目和購物。

  5.在旅途中與乙方發生糾紛后,甲方既不得以滯留不歸、拒絕登機(車、船)等方式拖延行程、擴大損失,也不得擅自提前返程,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擔。

  6.甲方未按約定時間提供個人資料,或提供的個人資料不真實,造成乙方無法為甲方提供約定服務的,乙方不承擔賠償責任,但甲方應當承擔乙方已支付的直接費用。

  第八條 爭議的處理

  本合同在履行中發生的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雙方可以向有管轄權的旅游、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調解。甲乙雙方也可以按下述第____種方式解決:

  1.提交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甲、乙雙方對旅游服務質量發生爭議時,可以以旅游質量監督管理部門出具的服務質量鑒定意見作為處理爭議的依據。

  第九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由雙方另行約定,并簽訂補充協議。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補充協議均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第十條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簽字或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簽字或蓋章)

  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___日

旅游合同書 篇9

  使用說明

  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旅行社在提供旅游服務前應當與旅游者簽訂書面合同。本合同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和《旅行社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供雙方當事人約定采用。簽訂合同前請仔細閱讀。

  1、本合同為示范文本,適用于住所地在本省行政區域內旅行社與旅游者之間訂立的國內組團旅游服務關系.

  2、旅游者參加國內旅游應選擇具有合法經營旅游業務資格的旅行社。旅行社應具有旅游行政管理部門統一頒發的《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統一頒發的《營業執照》。

  3、旅游者在交納費用后,旅行社應開具發票。旅游者請保存好旅游活動中的有關票據.證明和資料,以便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作為投訴憑據.索賠證據.

  4、旅行社對旅游過程中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財產安全的事項以及其他須注意的問題,應當事先向旅游者作真實說明和明確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發生的必要措施。旅游者應結合自身狀況選擇旅游項目。

  5、旅行社因故將旅游者轉交給其他旅行社組織、接待時,須事先告知并征得旅游者的同意。

  6、旅行社在簽訂合同時應真實注明該旅游項目所包含的景點門票及住宿、餐飲、交通標準、導游服務等相關內容。自選項目應安排在自由活動時間,并不得影響旅游整體行程。旅行社不得強制旅游者參加其安排的自選項目。

  7、雙方當事人在簽訂本示范合同范本時,對本格式條款存在爭議、不明確或需另行補充約定事項的,經雙方協商,另行簽訂的補充條款均為合同的組成部分。

  8、旅游服務監督、投訴機構:

  四川省 市(州、縣、區)旅游執法(質監)機構服務質量監督、投訴電話:(區號)+96927 或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川省國內旅游合同

  甲方(旅游者或旅游團體簽約人代表):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性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國籍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或單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組團旅行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經營許可證編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經營范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賬戶信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賬戶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賬 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為保證旅游服務質量,明確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本著平等協商的原則,就甲方參加由乙方組織的本次旅游的有關事項經雙方協商一致,達成如下協議:

  一、合同標的

  旅游路線名稱 。

  行程共計 天 夜(含在途時間)。

  出發日期 ,出發地點 。

  途經地點 。

  目的地 。

  結束日期 ,返回地點 。

  二、 行程與標準

  (一)行程安排《主要游覽景點應當注明保證旅游者實際游覽的最少時間(游覽時間)以小時填寫,交通工具不含景區內觀光車、索道等,行程天數不夠填寫加頁約定》

  行程時間主要景點名稱(游覽時間)交通工具(標準)地接社名稱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備注:“交通工具”欄中的(標準)按各類別的標準填寫。(如:飛機,經濟艙)

  飛機:頭等艙/商務艙/經濟艙;

  火車:普通車/空調車/動車組;(其中:軟臥/硬臥/軟座/硬座);

  輪船:普通客船/星級游船 人/間(其中:是否帶衛生間);

  汽車:空調大巴/空調臥鋪/普通客車

  (二)住宿標準(住宿天數不夠填寫加頁約定)

  日期酒店標準房間標準

  第1晚掛牌三星級酒店兩人標準間

  第2晚豪華蒙古包兩人間

  第3晚掛牌三星級酒店兩人標準間

  第4晚掛牌三星級酒店兩人標準間

  (三)用餐標準:早餐 次,標準 元/餐/人;正餐 次,標準 元/餐/人( 人1桌,含 菜 湯)。

  (四)購物安排:購物次數每日不超過一次,每次停留時間不得超過雙方約定時間。(停留時間以小時填寫)

  日 期購物場所名稱停留時間日 期購物場所名稱停留時間

  (五)住宿時如遇單人住宿,住宿差價的解決辦法: 。

  (六) 如因人數不足無法單獨成團,將委托 省 市 旅行社出團,聯系電話: 地址: (乙方應與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其與甲方簽訂的本合同內容再簽訂委托合同)。

  (七)甲方自由活動時間安排。(詳見旅游行程表)

  (八)導游服務(□全陪、□地陪)。

  (九)乙方應根據本合同約定,制作詳細的旅游行程表,并加蓋旅行社專用章,作為本合同的附件,于出發前 日交甲方留存。

  三、旅游者保險

  乙方應提示甲方購買旅游意外險。經乙方推薦,甲方 (須填同意或不同意,未填或打勾等視為乙方代甲方購買)委托乙方辦理個人投保的旅游意外保險。

  保險公司及產品名稱: 。保險額度: 元。

  四、旅游費用及其支付

  (一)甲方應交納旅游費用總額 元。人數: 大 小。

  其中:成人旅游費用為 元(人民幣)/人,兒童 元(人民幣)/人( - 歲)。

  (二)旅游費用付款期限 。

  (三)旅游費用支付方式 □現金;□支票;□信用卡;□其他 。

  (四)旅游費用說明:

  1、(項目費用)甲方依照本合同約定支付的旅游費用,包含以下項目:

  (1)代辦證件的手續費;(2)交通客票費:如遇票價調整,客票費的退.補按照《民法典》第63條的規定執行; (3)餐飲住宿費:含航班等交通工具上提供的免費餐飲(4)游覽費:指旅游景區景點第一道門票費。(5)接送費:指本合同簽訂的旅游出發地點和結束地點的接送費用。(6)旅游服務費:含地接社及旅行社服務人員的服務費。(7)機場建設費、燃油附加費。

  2、(非項目費用)甲方依照本合同約定支付的旅游費用,不包括以下項目:

  (1)非合同約定行程發生的費用;(2) 旅游中發生的甲方個人費用,包括交通工具上的非免費餐飲費、個人傷病醫療費、行李超重費,住宿期間的洗衣、電話、電報、上網、飲料及酒類費、私人交通費、自由活動費用、行李保管費、尋回個人遺失物品的費用與報酬,以及旅程中因個人行為造成的賠償費用等。(3)上述(項目費用)中未列明的其他費用。

  3、自費項目:乙方在遵循甲方自愿參加的前提下安排,但必須明確自費游覽的項目名稱和價格,且不得影響旅游團隊的正常行程。乙方不得強迫或變相強迫甲方參加。

  自費項目

  價格(元)

  五、雙方的權利義務

  (一)甲方的權利與義務

  1、甲方有權要求乙方如實提供《旅游行程表》和《行程須知》,并有權要求乙方告知住宿、餐飲、交通、服務標準等方面的真實情況;

  2、甲方有權對乙方侵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提出批評、建議或向有關部門投訴、舉報。

  3、甲方在旅游活動中應遵守團隊紀律,配合導游完成合同約定的旅游行程;遵守國家和地方的法律及有關規定. 遵循《中國公民國內旅游文明行為公約》,自覺規范旅游行為。不得在旅游過程中從事違法活動。

  4、甲方簽訂合同或者填寫各種報名材料時,應當使用有效身份證件,并對填寫信息的真實性負責。

  5、甲方在履行本合同過程中有權拒絕參加合同未約定的其他旅游消費項目。

  6、甲方應妥善保管好隨身攜帶的財物,貴重物品應當隨身攜帶或采取其他保護措施。

  7、在自由活動期間,甲方應當選擇自己能夠控制風險的活動項目,在自己能夠控制風險的范圍內活動。

  8、甲方在本合同安排的購物場所,購買到假冒偽劣商品以及失效、變質商品的,憑有效憑證和相關證明有權要求乙方進行賠償。

  9、行程中發生糾紛,甲方應與乙方平等協商解決,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擴大,不得以服務質量等問題為由,拒絕登機(車、船)等行為拖延行程或者脫團。

  (二)乙方的權利與義務

  1、乙方在出發前向甲方提供《旅游行程表》和《行程須知》,就旅游的具體行程安排、各項服務標準、有關注意事項等情況向旅游者做如實陳述,不得做虛假、誤導性的書面或口頭宣傳。

  2、乙方有拒絕甲方提出的超出合同約定的不合理要求的權利。

  3、乙方應當向旅游者提供發票等消費憑證。

  4、甲方屬老年人、軍人、未成年人等特殊群體,憑有效證件可享受旅游景點門票優惠的,雙方對該旅游景點門票價格可在補充條款中另行約定。

  5、因航空、輪船、鐵路運輸費用遇國家政策性調價導致合同總價發生變更的,雙方應按實結算。

  6、在行程中,遇到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無法繼續履行合同的,旅行社在征得旅游團隊多數成員同意后可以對相應內容予以變更,變更后增加或減少的費用,雙方按實結算。

  六、違約責任

  (一)單方退團

  一方當事人因違約不能成行的,按照下列標準承擔違約責任:

  1、違約方在出發前72小時通知對方的,應當支付旅游合同總價10%的違約金。

  2、違約方在出發前72小時至24小時內通知對方的,應當支付旅游合同總價20%的違約金。

  3、違約方在出發前24小時內通知對方的,應當支付旅游合同總價50%的違約金。

  4、違約方在出發后通知對方的,應支付旅游合同總價的100%。

  5、 如上述支付比例不足以賠償對方當事人的實際損失,違約方還應當按實際損失賠償對方當事人,但最高額不得超過旅游費用總額。

  (二)延誤出行

  1、甲方未如約到達指定的地點集合,而延誤行程的,且又未中途能加入旅游團的,視為甲方解除合同,不得要求乙方退還所交旅游費用。

  2、因乙方原因(除飛機、火車、輪船、旅游車晚點造成旅游行程延誤外)造成約定出發時間被延誤2小時以上,甲方要求解除合同終止旅游的,乙方應退還甲方所交的旅游費用,并承擔甲方所交旅游費用10%的違約金。雙方愿意繼續履行合同的,乙方應承擔甲方因延誤旅游行程支出的食宿和其他必要費用。

  (三)行程中退團或棄團

  1、甲方在行程中未經乙方同意自行離團不歸的,視為單方解除合同,不得要求乙方退還旅游費用。如給乙方造成損失,甲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2、乙方在行程中棄置甲方的,應當承擔棄置期間甲方支出的食宿和其他必要費用,退還未完成的行程費用并支付旅游費用30%的違約金。

  (四)單方委托

  乙方未經甲方書面同意,將甲方委托給其他旅行社出團的,按總團款的20%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五)提交旅游行程表

  乙方所提交給甲方的《旅游行程表》內容與本合同或補充約定的內容和標準不符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退還甲方所交旅游費用并承擔其10%的違約金 。

  (六)壓縮游覽時間

  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在某一景點按雙方約定的游覽時間被縮短50%(含50%)以上,乙方應退還該景點由此發生的所有費用,并賠償該費用10%的違約金。游覽時間被縮短50%以內,按減少游覽時間占該景點約定游覽時間的比例,退還甲方該景點相應比例的游覽費用(含該景點門票費、實際交納的景區內的觀光車和纜車、索道等費用)。

  (七)旅游途中的違約責任

  1.甲方違反合同約定造成自身或他人損失的,責任由甲方承擔。

  2.乙方未按合同標準提供交通、住宿、餐飲等相關服務,或者未經甲方同意調整旅游行程,給甲方造成損失的,責任由乙方承擔。

  七、其他約定

  (一)補救責任

  因一方違約發生損失后,未違約方應當積極采取措施配合違約方防止損失擴大,沒有及時采取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就擴大的損失應當自行承擔責任,無權要求違約方賠償;但為防止損失擴大而發生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

  (二)不可抗力

  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甲、乙雙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如因不可抗力而減少的費用,應退還甲方,造成旅游費用增加,由雙方協商合理分擔。

  (三)合同轉讓

  經乙方同意,甲方可以將其在本旅游合同上的權利義務轉讓給具有參加本次旅游條件的第三人,但應當在約定的出發日前 日通知乙方。(雙方應以書面簽字為準) 

  (四)合同變更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書面形式變更本合同旅游內容。由此增加的旅游費用應由提出變更的一方承擔,由此減少的旅游費用,乙方應退還甲方。如給對方造成損失的,由提出變更的一方承擔損失。

  (五)由于第三方侵害等不可歸責于乙方的原因導致甲方人身、財產權益受到損害的,乙方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應履行協助義務,避免甲方人身、財產權益損失擴大。因乙方不履行協助義務致使甲方人身、財產權益損失擴大的,應當就擴大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八、補充約定事項

  1、 旅游行程的出發地、途經地和目的地;旅游行程中交通、住宿、餐飲服務安排及其標準;統一安排的游覽項目的具體內容及時間;旅游者自由活動的時間和次數;旅游者應當交納的旅游費用;旅行社安排的購物次數、停留時間及購物場所的名稱;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費的游覽項目及價格等內容均在行程表中予以標示并已明確告知甲方 。

  2、 。

  九、爭議解決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發生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甲方可向有管轄權的旅游執法(質監)機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調解;也可采取如下第 方式解決:

  1、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2、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合同效力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至本次旅游結束甲方離開乙方安排的旅游交通工具時為止。本合同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簽字(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簽字(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代表(經辦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約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約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 期: 日 期:

旅游合同書 篇10

  甲方(團體或個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組團旅行社):_______________________簽約地點及日期:_________________

  甲方自愿參加乙方組織的旅行團旅游,為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現就有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報名及簽約

  1、甲方應提供準確的個人信息(含身體狀況等),經甲方簽名確認的報名信息,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2、甲方應在簽訂合同時付清旅游費用。旅游費用包括:乙方代訂飛機票或火車票等城市間交通費用;旅游觀光汽車費用;住宿費;餐費;非自費項目景點(區)的第一道門票費;行程中安排的其他項目費用;導游服務費;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3、乙方有權根據甲方的身體狀況等因素決定是否接納甲方報名參團。

  4、乙方收取旅游費用時應出具合法的發票。

  5、乙方在簽訂本合同時應當向甲方提供列明旅行社經營范圍及經營許可證編號,旅游出發地、途經地和目的地,交通、住宿、餐飲安排及標準,統一安排的游覽項目的具體內容及時間,自由活動的時間和次數,購物次數、停留時間及購物店名稱,自費項目及價格,經辦人及電話,服務監督電話等內容的《行程表》。《行程表》必須經雙方簽字或蓋章確認,并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乙方的旅游廣告、宣傳單張如經雙方簽字或蓋章確認,也視為合同組成部分。

  二、合同的履行

  6、甲方的權利義務:

  (1)有權要求乙方按照合同和《行程表》的內容和標準,兌現旅游行程服務。

  (2)有權拒絕乙方未經事先協商一致的轉團行為和合同約定以外的購物及自費項目安排。

  (3)遵守合同約定,配合導游人員完成旅游行程;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尊重旅游目的地的風俗習慣。

  (4)行程中發生糾紛,應當本著平等協商的原則解決,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不得以拒絕登機(車、船)等行為拖延行程或者脫團(是指擅自脫離旅游團隊,不隨團完成約定行程的行為)。

  7、乙方的權利義務:

  (1)有權拒絕甲方超出合同約定的要求。

  (2)行程中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安排旅游者購物、參加自費項目;甲方在《行程表》安排的購物店所購物品系假冒偽劣商品時,乙方應當負責為甲方索賠,自甲方提出交涉之日起30日內,甲方無法從購物店獲得賠償的,乙方應當先行賠付。

  (3)按照合同和《行程表》的內容和標準,為甲方提供符合約定的旅游服務;對可能危及甲方人身、財產安全的項目和須注意的問題,應當事前向甲方作出真實說明和明確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發生的措施。

  三、合同的變更

  8、雙方協商一致,可以書面形式變更本合同約定的旅游內容,由此增加的旅游費用由變更提出方承擔,由此減少的旅游費用,乙方應當退還甲方。

  9、在行前遇到不可抗力,雙方可協商取消行程或者延期出行。取消行程的,由乙方向甲方全額退還旅游費用;已發生旅游費用的,由雙方各承擔50%。

  10、在行程中遇到不可抗力無法繼續履行合同的,雙方可以協商變更行程安排,并將未發生的旅游費用退回甲方;增加的旅游費用,由雙方各承擔50%。在行程中遇到意外事件(如政府重大禮賓活動、交通堵塞、列車航班延誤或取消等)無法繼續履行合同的,雙方可以協商變更行程安排,增加的旅游費用由乙方承擔,減少的旅游費用退還甲方。因緊急情況無法征求意見時,乙方可決定行程的變更,但應當就作出的決定提供必要的說明。

旅游合同書 篇11

  甲方(旅游者):

  本人法定代表人: 國籍:

  身份證護照營業執照號碼:

  地址:

  郵政編碼: 聯系電話:

  委托代理人: 聯系電話:

  郵政編碼: 地址:

  乙方(旅行社):

  注冊地址:

  旅行社經營許可證號碼:

  營業執照號碼: 郵政編碼:

  法定代表人: 職務: 聯系電話:

  委托代理人: 聯系電話:

  郵政編碼: 地址:

  委托代理機構:

  注冊地址:

  營業執照號碼: 郵政編碼:

  法定代表人: 職務: 聯系電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浙江省旅游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平等、自愿、公平協商的基礎上,甲、乙雙方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旅游時間

  旅游時間為 日游,共 晚 天。自 年 月 日 地點出發至 年 月 日 地點結束。

  第二條 旅游價格和支付時間約定

  甲方參加本次旅游共 人,總金額為( 幣) 百 拾 萬 千 百 拾元整。包括:簽證費、國際預防接種證書費、交通費(不含機場建設費、機場的行李超重費)、餐費(若在飛機上用餐,則不另外安排用餐)、住宿費(不含酒店內各種酒類、飲料、洗衣、通訊等費用)、門票費(不含園中園門票)、導游服務費(不含境外小費)及費。

  甲方應當按下述第 種方式將旅游費用直接交付乙方或匯入乙方指定的銀行 (帳戶名稱: ,帳號: ):

  1、一次性付款;

  2、分期付款: 年 月 日前支付總金額的 %,計( 幣) 百 拾 萬 千 百 拾 元整; 年 月 日前支付總金額的 %,計( 幣) 百 拾 萬 千 百拾 元整。

  3、其他方式 。

  甲方在支付全部旅游費用后,乙方應當出具旅游發票。

  第三條 旅游有關事項的約定

  1、游覽景點包括: 。

  2、住宿飯店標準 。

  3、平均每天安排購物不超過 次,每次購物時間不超過 分鐘。

  4、交通工具包括:(1)飛機,起止地 ;(2)火車:空調無空調,軟臥硬臥軟座硬座,起止地 ;(3)汽車:大型客車小型客車,空調無空調,起止地;(4)輪船:空調無空調,軟臥硬臥軟座硬座,起止地 。

  5、甲方參加乙方安排的自費娛樂項目包括: (每人 元)、

  (每人 元)、 (每人 元)、

  (每人 元)、 (每人 元)、

  (每人 元)、 (每人 元)、

  (每人 元)、 (每人 元)、

  (每人 元)、 (每人 元)。

  自費娛樂項目總金額為( 幣) 百 拾 萬 千 百 拾 元整。

  6、乙方應根據本合同制定明確具體的旅游行程,作為本合同附件在出發前 日交給甲方。

  7、導游(含領隊)服務內容包括:

  (1)

  (2)

  ;

  (3)

  。

  8、乙方提供的服務應符合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規定。

  乙方與本次旅游有關的廣告、宣傳制品視為本合同的一部分,對乙方具有約束力。

  第四條 甲方的違約責任

  1、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

  甲方逾期付款不超過 天的,自合同規定的應付款限期之第二日起至實際付款之日止,甲方應當支付逾期應付款的利息,利息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

  甲方逾期付款超過 天的,合同終止。甲方應當支付旅游合同總價10%的違約金。

  2、逾期提供簽證資料的違約責任

  甲方未按約定時間提供真實有效的簽證資料,造成乙方無法取得目的地國家或地區簽證的,應當承擔乙方已支付的直接費用。

  3、擅自變更行程內容的違約責任

  甲方未經乙方同意,中途擅自離團不歸的,不得要求乙方退回未完成行程的直接旅游費用,給乙方造成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甲方未按合同規定,擅自改變住宿飯店、餐飲、交通工具及購物地點的,費用自負,并不得要求退回相關旅游費用。

  第五條 乙方的違約責任

  1、乙方擅自減少旅游景點的,每減少一個景點,應當支付旅游合同總價5%的違約金,并退還所減少景點的全額門市票價。

  2、乙方擅自增加購物地點和自費娛樂項目的,每增加一處購物地點或自費娛樂項目,應當支付旅游合同總價5%的違約金,并承擔自費娛樂項目的直接費用;擅自延長購物時間的,應當支付旅游合同總價1%的違約金。

  3、乙方擅自改變住宿飯店,應當支付旅游合同總價1%的違約金;降低住宿飯店、餐飲和交通工具標準的,每降低一項,應當支付旅游合同總價5%的違約金,并退還降低標準的門市差額。

  4、乙方領隊在旅游行程期間,擅自離開旅游團隊,造成甲方無人負責的,乙方應當承擔甲方滯留期間支出的食宿和其他必要的直接費用,退還未完成的行程費用并支付全部旅游費用一倍的違約金。

  第六條 終止合同的違約責任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雙方任何一方因不能成行要求終止合同的,應當提前 天通知對方。違約方在規定時間通知對方的,應當支付旅游合同總價%的違約金;違約方未在規定時間通知對方的,應當支付旅游合同總價一倍的違約金。一方直接經濟損失超過對方支付的違約金時,直接經濟損失與違約金的差額部分由對方據實賠償。

  第七條 旅游安全責任

  旅游中因甲方或第三人的責任而造成甲方的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的,乙方應當協助處理,但不承擔賠償責任。

  乙方在旅游安全事故前對可能發生危險的情況已向甲方作出明確警示并采取了防范措施的,乙方可以減輕或免除責任。

  第八條 爭議的處理

  本合同在履行中發生的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雙方可以向有管轄權的旅游、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調解。甲乙雙方也可以按下述第 種方式解決:

  1、提交 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甲、乙雙方對旅游服務質量發生爭議時,可以以旅游質量監督管理部門出具的服務質量鑒定意見作為處理爭議的依據。

  第九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由雙方另行約定,并簽訂補充協議。

  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補充協議均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第十條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條 本合同及其附件共頁,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份、乙方份、份。

  甲方(簽字或蓋章): 乙方(簽字或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簽字或蓋章): (簽字或蓋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簽于 簽于

旅游合同書 篇12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旅行社條例》等有關法律規定,旅游者和組團社雙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誠實信用的基礎上就出境組團旅游的有關事宜協商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 旅游者情況

  旅游者人數為____________人,具體情況為:(表格不夠可以另附,但需雙方簽字確認。)

  姓名____________性別____________年齡____________健康狀況____________備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旅游者代表應當保證其在合同中的簽章能夠代表表格中列明的所有旅游者對合同約定的認可。表格中列明的任一位旅游者均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維護權益并履行義務。

  第二條 旅游手續

  由旅游者自行辦理的旅游手續:□護照、□簽證、□出境航空客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 旅游內容及安排

  (一)成團人數為____________人。

  (二)成行團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或在行前說明會告知)。

  (三)行程時間共計____________天____________夜(含在途時間)。

  (四)出發地及時間: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返回地及時間: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途經地及旅游線路:(主要景點應當注明保證旅游者實際游覽的最少時間)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七)成人旅游費用為____________元(人民幣)/人,兒童(不滿12周歲)旅游費用為____________元(人民幣)/人,總計: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幣),小寫:____________元(人民幣)。

  (八)遇單人房間時住宿差價的解決辦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九)關于旅游費用的特別約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旅游費用的支付方式和時間: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一)交通標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二)住宿標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三)餐飲標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四)購物安排:累計不超過____________次,購物場所名稱、主要經營品種和停留時間: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五)自費項目和價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六)自由活動次數和時間: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六)接待社名稱、地址、聯系人、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上述橫線內空間不夠,可以在《出境旅游行程表》中詳細注明。)

  第四條 通知方式:本合同中的通知、同意應當采用□書式、□電子郵件、□傳真、□短信、□電話、□口頭方式。

  第五條 不成團安排

  (一)實際報團人數未達到成團人數標準的,屬于因客觀原因導致的不成團,組團社不承擔責任。但組團社應當提前7日(不含本日)將不成團情況通知旅游者,雙方按照下列第____________種方式解決:

  1.組團社為旅游者辦理延期出團或更改旅游線路,費用如有增減,由組團社退還或由旅游者補足。

  2.解除合同,組團社一次性退還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費用。

  3.經旅游者同意,組團社將旅游者轉團;旅游者應當與受讓旅行社重新簽訂合同,并由受讓旅行社對旅游者承擔責任。旅游者不同意所轉的出境旅游團隊的,按照第2種方式解決。

  4.經旅游者同意,組團社將旅游者轉團,提供受讓旅行社蓋章的《出境旅游行程表》、《行程須知》等關于旅游內容和安排的資料以及受讓旅行社的名稱、聯系方式等基本情況由旅游者簽收確認,并仍由組團社對旅游者承擔責任。旅游者不同意所轉的出境旅游團隊的,按照第2種方式解決。

  (二)組團社未提前7日通知旅游者的,應當按照《通用條款》“第六條(三)2(2)”的有關規定承擔解約責任。

  第六條 爭議解決方式

  本合同項下發生的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或向有管轄權的旅游質監所、消費者協會等有關部門投訴;協商、投訴解決不成的,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訴,或按照另行達成的仲裁條款或仲裁協議申請仲裁。

  第七條 其他約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旅游者或其代表(簽章):____________ 組團旅行社(蓋章):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號: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證照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件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經辦人及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時間: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時間: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旅游合同書 篇13

  旅游者:

  出境社:

  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編號:

  第一章 術語和定義

  第一條 本合同術語和定義

  1. 團隊出境旅游服務,指出境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中國公民出國旅游管理辦法》和《旅行社條例》等法律、法規,組織旅游者出國旅游及赴中外雙方政府商定的國外邊境區域和港、澳地區等旅游目的地旅游,代辦旅游簽證/簽注,代訂公共交通客票,提供餐飲、住宿、游覽等兩項以上服務活動。

  2.旅游費用,指旅游者支付給出境社,用于購買本合同約定的旅游服務的費用。

  旅游費用包括:

  (1)必要的簽證/簽注費用(旅游者自辦的除外);

  (2)交通費(含境外機場稅);

  (3)住宿費;

  (4)餐費(不含酒水費);

  (5)出境社統一安排的景區景點的門票費;

  (6)行程中安排的其他項目費用;

  (7)導游服務費;

  (8)邊境旅游中辦理旅游證件的費用;

  (9)出境社、境外地接社等其他服務費用。

  旅游費用不包括:

  (1)辦理護照、港澳通行證的費用;

  (2)辦理離團的費用;

  (3)旅游者投保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費用;

  (4)合同未約定由出境社支付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行程以外非合同約定項目所需的費用、自行安排活動期間發生的費用;

  (5)境外小費;

  (6)行程中發生的旅游者個人費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工具上的非免費餐飲費、行李超重費,住宿期間的洗衣、通訊 、飲料及酒類費用,個人娛樂費用,個人傷病醫療費,尋找個人遺失物品的費用及報酬,個人原因造成的賠償費用。

  3.履行輔助人,指與旅行社存在合同關系,協助其履行本合同義務,實際提供相關服務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組織。

  4.自由活動,特指《旅游行程單》中安排的自由活動。

  5.自行安排活動期間,指《旅游行程單》中安排的自由活動期間、旅游者不參加旅游行程活動期間、每日行程開始前、結束后旅游者離開住宿設施的個人活動期間、旅游者經領隊或者導游同意暫時離團的個人活動期間。

  6. 不合理的低價,指出境社提供服務的價格低于接待和服務費用或者低于行業公認的合理價格,且無正當理由和充分證據證明該價格的合理性。其中,接待和服務費用主要包括出境社提供或者采購餐飲、住宿、交通、游覽、導游或者領隊等服務所支出的費用。

  7. 具體購物場所,指購物場所有獨立的商號以及相對清晰、封閉、獨立的經營邊界和明確的經營主體,包括免稅店,大型購物商場,前店后廠的購物場所,景區內購物場所,景區周邊或者通往景區途中的購物場所,服務旅游團隊的專門商店,商品批發市場和與餐飲、娛樂、停車休息等相關聯的購物場所等。

  8.旅游者投保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指旅游者自己購買或者通過旅行社、航空機票代理點、景區等保險代理機構購買的以旅行期間自身的生命、身體或者有關利益為保險標的的短期保險,包括但不限于航空意外險、旅游意外險、緊急救援保險、特殊項目意外險。

  9.離團,指團隊旅游者在境外經領隊同意不隨團隊完成約定行程的行為。

  10.脫團,指團隊旅游者在境外未經領隊同意脫離旅游團隊,不隨團隊完成約定行程的行為。

  11.轉團,指由于未達到約定成團人數不能出團,出境社征得旅游者書面同意,在行程開始前將旅游者轉至其他出境社所組的出境旅游團隊履行合同的行為。

  12.拼團,指出境社在保證所承諾的服務內容和標準不變的前提下,在簽訂合同時經旅游者同意,與其他出境社招徠的旅游者拼成一個團統一安排旅游服務的行為。

  13.不可抗力,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包括但不限于因自然原因和社會原因引起的,如自然災害、戰爭、恐怖活動、動亂、騷亂、罷工、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政府行為。

  14.已盡合理注意義務仍不能避免的事件,指因當事人故意或者過失以外的客觀因素引發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重大禮賓活動導致的交通堵塞,飛機、火車、班輪、城際客運班車等公共客運交通工具延誤或者取消,景點臨時不開放。

  15.必要的費用,指出境社履行合同已經發生的費用以及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輔助人支付且不可退還的費用, 包括乘坐飛機(車、船)等交通工具的費用(含預訂金)、旅游簽證/簽注費用、飯店住宿費用(含預訂金)、旅游觀光汽車的人均車租等。

  16.公共交通經營者,指航空、鐵路、航運客輪、城市公交、地鐵等公共交通工具經營者。

  第二章 合同的訂立

  第二條 旅游行程單

  出境社應當提供帶團號的《旅游行程單》(以下簡稱《行程單》),經雙方簽字或者蓋章確認后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行程單》應當對如下內容作出明確的說明:

  (1)旅游行程的出發地、途經地、目的地、結束地,線路行程時間(按自然日計算,含乘飛機、車、船等在途時間,不足24小時以一日計);

  (2)旅游目的地地接社的名稱、地址、聯系人和聯系電話;

  (3)交通服務安排及其標準(明確交通工具及檔次等級、出發時間以及是否需中轉等信息);

  (4)住宿服務安排及其標準(明確住宿飯店的名稱、地址、檔次等級及是否有空調、熱水等相關服務設施);

  (5)用餐(早餐和正餐)服務安排及其標準(明確用餐次數、地點、標準);

  (6)出境社統一安排的游覽項目的具體內容及時間(明確旅游線路內容包括景區點及游覽項目名稱、景區點停留的最少時間);

  (7)自由活動的時間;

  (8)行程安排的娛樂活動(明確娛樂活動的時間、地點和項目內容);

  《行程單》用語須準確清晰,在表明服務標準用語中不應當出現“準×星級”、“豪華”、“僅供參考”、“以為準”、“與同級”等不確定用語。

  第三條 訂立合同

  旅游者應當認真閱讀本合同條款和《行程單》,在旅游者理解本合同條款及有關附件后,出境社和旅游者應當簽訂書面合同。

  由旅游者的代理人訂立合同的,代理人需要出具被代理的旅游者的授權委托書

  第四條 旅游廣告及宣傳品

  出境社的旅游廣告及宣傳品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其內容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要約規定的,視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對出境社和旅游者雙方具有約束力。

  第三章 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

  第五條 出境社的權利

  1.根據旅游者的身體健康狀況及相關條件決定是否接納旅游者報名參團;

  2.核實旅游者提供的相關信息資料;

  3.按照合同約定向旅游者收取全額旅游費用;

  4.旅游團隊遇緊急情況時,可以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和緊急避險措施并要求旅游者配合;

  5.拒絕旅游者提出的超出合同約定的不合理要求;

  6. 要求旅游者對在旅游活動中或者在解決糾紛時損害出境社合法權益的行為承擔賠償責任;

  7.要求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勸阻旅游者違法和違反社會公德的行為。

  第六條 出境社的義務

  1.按照合同和《行程單》約定的內容和標準為旅游者提供服務,不擅自變更旅游行程安排,不降低服務標準;

  2.向合格的供應商訂購產品和服務;

  3.不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游活動,誘騙旅游者,并通過安排購物或者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

  組織、接待旅游者,不指定具體購物場所,不安排另行付費旅游項目,但是,經雙方協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響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4.在出團前采取行前說明會等方式,如實告知具體行程安排和有關具體事項。具體事項包括但不限于旅游目的地國家或者地區的相關法律、法規和風俗習慣、文化傳統和宗教禁忌;旅游活動中的安全注意事項和安全避險措施、旅游者不適合參加旅游活動的情形;出境社依法可以減免責任的信息;境外小費標準、外匯兌換事項、應急聯絡方式(包括我駐外使領館及出境社境內和境外應急聯系人及聯系方式);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告知的事項;

  5. 為旅游團隊安排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旅行社條例》、《中國公民出國旅游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的持證領隊人員;

  6.妥善保管旅游者交其代管的證件、行李等物品;

  7.為旅游者發放用中英文固定格式書寫、由旅游者填寫的安全信息卡(內容包括旅游者的姓名、國籍、血型、應急聯絡方式等);

  8.旅游者人身、財產權益受到損害時,應采取合理必要的保護和救助措施,避免旅游者人身、財產權益損失擴大;

  9.積極協調處理旅游行程中的糾紛,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擴大;

  10.提示旅游者按照規定投保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11.向旅游者提供發票;

  12.依法對旅游者個人信息保密。

  第七條 旅游者的權利

  1.要求出境社按照合同及《行程單》約定履行相關義務;

  2.拒絕出境社未經事先協商一致的轉團、拼團行為;

  3.有權自主選擇旅游產品和服務,有權拒絕出境社未與旅游者協商一致或者未經旅游者要求而指定購物場所、安排旅游者參加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的行為,有權拒絕出境社的導游、領隊強迫或者變相強迫旅游者購物、參加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的行為;

  4.在支付旅游費用時要求出境社出具發票;

  5.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和宗教信仰得到尊重;

  6.在人身、財產安全遇有危險時,有權請求救助和保護;人身、財產受到侵害的,有權依法獲得賠償;

  7.在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向有關部門投訴或者要求出境社協助索賠;

  8.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賦予旅游者的其他各項權利。

  第八條 旅游者的義務

  1.如實填寫《出境旅游報名表》、簽證/簽注資料和游客安全信息卡等各項內容,告知與旅游活動相關的個人健康信息,并對其真實性負責,保證所提供的聯系方式準確無誤且能及時聯系;

  2.向出境社提交能有效使用的因私護照或者通行證,自辦簽證/簽注者應當確保所持簽證/簽注在出游期間有效;

  3.按照合同約定支付旅游費用;

  4.按照合同約定隨團完成旅游行程,配合領隊人員的統一管理;

  5. 遵守我國和旅游目的地國家(地區)的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不攜帶違禁物品出入境;不參與色情、賭博和涉毒活動;不擅自脫團;不在境外滯留不歸;

  6. 遵守旅游目的地國家(地區)的公共秩序和社會公德,尊重當地的風俗習慣,文化傳統和宗教信仰,愛護旅游資源,保護生態環境,遵守《中國公民出國(境)旅游文明行為指南》等文明行為規范;

  7.對國家應對重大突發事件暫時限制旅游活動的措施以及有關部門、機構或者旅游經營者采取的安全防范和應急處置措施予以配合;

  8. 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隨身攜帶現金、有價證券、貴重物品,不在行李中夾帶;

  9.在旅游活動中或者在解決糾紛時,應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擴大,不損害當地居民的合法權益,不干擾他人的旅游活動,不損害旅游經營者和旅游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不采取拒絕上、下機(車、船)、拖延行程或者脫團等不當行為;

  10.在自行安排活動期間,應當在自己能夠控制風險的范圍內選擇活動項目,遵守旅游活動中的安全警示規定,對自己的安全負責。

  第四章 合同的變更與轉讓

  第九條 合同的變更

  1.出境社與旅游者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本合同約定的內容,但應當以書面形式由雙方簽字確認。由此增加的旅游費用及給對方造成的損失,由變更提出方承擔;由此減少的旅游費用,出境社應當退還旅游者。

  2.行程開始前遇到不可抗力或者出境社、履行輔助人已盡合理注意義務仍不能避免的事件的,雙方經協商可以取消行程或者延期出行。取消行程的,按照本合同第十四條處理;延期出行的,增加的費用由旅游者承擔,減少的費用退還旅游者。

  3.行程中遇到不可抗力或者出境社、履行輔助人已盡合理注意義務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響旅游行程的,按以下方式處理:

  (1)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經向旅游者作出說明,旅游者同意變更的,可以在合理范圍內變更合同,因此增加的費用由旅游者承擔,減少的費用退還旅游者。

  (2)危及旅游者人身、財產安全的,旅行社應當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費用,由出境社與旅游者分擔。

  (3)造成旅游者滯留的,旅行社應采取相應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費用由旅游者承擔,增加的返程費用雙方分擔。

  第十條 合同的轉讓

  旅游行程開始前,旅游者可以將本合同中自身的權利義務轉讓給第三人,出境社沒有正當理由的不得拒絕,并辦理相關轉讓手續,因此增加的費用由旅游者和第三人承擔。

  正當理由包括但不限于:對應原報名者辦理的相關服務不可轉讓給第三人的;無法為第三人辦妥簽證/簽注、安排交通等情形的;旅游活動對于旅游者的身份、資格等有特殊要求的。

  第十一條 不成團的安排

  當未達到約定的成團人數不能成團時,旅游者可以與出境社就如下安排在本合同第二十三條中做出約定。

  1.轉團:出境社可以在保證所承諾的服務內容和標準不降低的前提下,經事先征得旅游者書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合同,并就受委托出團的出境社違反本合同約定的行為先行承擔責任,再行追償。旅游者和受委托出團的出境社另行簽訂合同的,本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

  2.延期出團或者改簽線路出團:出境社經征得旅游者書面同意,可以延期出團或者改簽其他線路出團,因此增加的費用由旅游者承擔,減少的費用出境社予以退還。需要時可以重新簽訂旅游合同。

  第五章 合同的解除

  第十二條 出境社解除合同

  1.未達到約定的成團人數不能成團時,出境社解除合同的,應當采取書面等有效形式。出境社在行程開始前30日(按照出發日減去解除合同通知到達日的自然日之差計算,下同)以上(含第30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不承擔違約責任,出境社向旅游者退還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費用(不得扣除簽證/簽注費用);出境社在行程開始前30日以內(不含第30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除向旅游者退還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費用外,還應當按照本合同第十七條第1款的約定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2.旅游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境社可以解除合同(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1)患有傳染病等疾病,可能危害其他旅游者健康和安全的;

  (2) 攜帶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且不同意交有關部門處理的;

  (3)從事違法或者違反社會公德的活動的;

  (4)從事嚴重影響其他旅游者權益的活動,且不聽勸阻、不能制止的;

  (5)法律規定的影響合同履行的其他情形。

  出境社因上述情形解除合同的,應當以書面等形式通知旅游者,按照本合同第十五條的相關約定扣除必要的費用后,將余款退還旅游者。

  第十三條 旅游者解除合同

  1.未達到約定的成團人數不能成團時,旅游者既不同意轉團,也不同意延期出行或者改簽其他線路出團的,出境社應及時發出不能成團的書面通知,旅游者可以解除合同。旅游者在行程開始前30日以上收到旅行社不能成團通知的,旅行社不承擔違約責任,向旅游者退還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費用;旅游者在行程開始前30日以內收到旅行社不能成團通知的,按照本合同第十七條第1款相關約定處理。

  2.除本條第1款約定外,在行程結束前,旅游者亦可以書面等形式解除合同(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旅游者在行程開始前30日以上提出解除合同的,未辦理簽證/簽注的,出境社應當向旅游者退還全部旅游費用;已辦理簽證/簽注的,應當扣除簽證/簽注費用(旅游者自辦的除外);旅游者在行程開始前30日以內提出解除合同的,出境社按照本合同第十五條相關約定扣除必要的費用后,將余款退還旅游者。

  3.旅游者未按約定時間到達約定集合出發地點,也未能在出發中途加入旅游團隊的,視為旅游者解除合同,按照本合同第十五條相關約定處理。

  第十四條 因不可抗力或者已盡合理注意義務仍不能避免的事件解除合同

  因不可抗力或者出境社、履行輔助人已盡合理注意義務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響旅游行程,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出境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旅游者不同意變更的,可以解除合同(因已盡合理注意義務仍不能避免的事件提出解除合同的,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合同解除的,出境社應當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輔助人支付且不可退還的費用后,將余款退還旅游者。

  第十五條 必要的費用扣除

  1.旅游者在行程開始前30日以內提出解除合同或者按照本合同第十二條第2款約定由出境社在行程開始前解除合同的,按下列標準扣除必要的費用:

  行程開始前29日至15日,按旅游費用總額的5%;

  行程開始前14日至7日,按旅游費用總額的20%;

  行程開始前6日至4日,按旅游費用總額的50%;

  行程開始前3日至1日,按旅游費用總額的60%;

  行程開始當日,按旅游費用總額的70%。

  2.在行程中解除合同的,必要的費用扣除標準為:

  旅游費用×行程開始當日扣除比例+(旅游費用-旅游費用×行程開始當日扣除比例)÷旅游天數×已經出游的天數。

  如按上述第1款或者第2款約定比例扣除的必要的費用低于實際發生的費用,旅游者按照實際發生的費用支付,但最高額不應當超過旅游費用總額。

  解除合同的,出境社扣除必要的費用后,應當在解除合同通知到達日起5個工作日內為旅游者辦結退款手續。

  第十六條 出境社協助旅游者返程及費用承擔

  旅游行程中解除合同的,出境社應協助旅游者返回出發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點。因旅行社或者履行輔助人的原因導致合同解除的,返程費用由出境社承擔;行程中按照本合同第十二條第2款,第十三條第2款約定解除合同的,返程費用由旅游者承擔;按照本合同第十四條約定解除合同的,返程費用由雙方分擔。

  第六章 違約責任

  第十七條 出境社的違約責任

  1.出境社在行程開始前30日以內提出解除合同的,或者旅游者在行程開始前30日以內收到出境社不能成團通知,不同意轉團、延期出行和改簽線路解除合同的,出境社向旅游者退還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費用(不得扣除簽證/簽注等費用),并按下列標準向旅游者支付違約金:

  行程開始前29日至15日,支付旅游費用總額2%的違約金;

  行程開始前14日至7日,支付旅游費用總額5%的違約金;

  行程開始前6日至4日,支付旅游費用總額10%的違約金;

  行程開始前3日至1日,支付旅游費用總額15%的違約金;

  行程開始當日,支付旅游費用總額20%的違約金。

  如按上述比例支付的違約金不足以賠償旅游者的實際損失,出境社應當按實際損失對旅游者予以賠償。

  出境社應當在取消出團通知或者旅游者不同意不成團安排的解除合同通知到達日起5個工作日內,為旅游者辦結退還全部旅游費用的手續并支付上述違約金。

  2.出境社未按合同約定提供服務,或者未經旅游者同意調整旅游行程(本合同第九條第3款規定的情形除外),造成項目減少、旅游時間縮短或者標準降低的,應當依法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3.出境社具備履行條件,經旅游者要求仍拒絕履行本合同義務的,出境社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費用總額30%的違約金,旅游者采取訂同等級別的住宿、用餐、交通等補救措施的,費用由出境社承擔;造成旅游者人身損害、滯留等嚴重后果的,旅游者還可以要求出境社支付旅游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賠償金。

  4.未經旅游者同意,出境社轉團、拼團的,出境社應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費用總額25%的違約金;旅游者解除合同的,出境社還應向未隨團出行的旅游者退還全部旅游費用,向已隨團出行的旅游者退還尚未發生的旅游費用。如違約金不足以賠償旅游者的實際損失,出境社應當按實際損失對旅游者予以賠償。

  5.出境社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旅游者有權在旅游行程結束后30日內,要求出境社為其辦理退貨并先行墊付退貨貨款,或者退還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的費用:

  (1)出境社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游活動,誘騙旅游者,并通過安排購物或者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的;

  (2)未經雙方協商一致或者未經旅游者要求,出境社指定具體購物場所或者安排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的。

  6.與旅游者出現糾紛時,出境社應當積極采取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否則應當就擴大的損失承擔責任。

  第十八條 旅游者的違約責任

  1.因不聽從出境社及其領隊的勸告、提示而影響團隊行程,給出境社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2.旅游者超出本合同約定的內容進行個人活動所造成的損失,由其自行承擔。

  3.由于旅游者的過錯,使出境社、履行輔助人、旅游從業人員或者其他旅游者遭受損害的,應當由旅游者賠償損失。

  4.旅游者在旅游活動中或者在解決糾紛時,應采取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否則應當就擴大的損失承擔相應的責任。

  5.旅游者違反安全警示規定,或者對國家應對重大突發事件暫時限制旅游活動的措施、安全防范和應急處置措施不予配合,造成旅行社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九條 其他責任

  1.因旅游者提供材料存在問題或者自身其他原因被拒簽、緩簽、拒絕入境和出境的,相關責任和費用由旅游者承擔,出境社將未發生的費用退還旅游者。如給出境社造成損失的,旅游者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因出境社原因導致旅游者被拒簽而解除合同的,依據本合同第十七條第1款處理。

  2.由于旅游者自身原因導致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造成旅游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的,出境社不承擔責任。

  3.旅游者自行安排活動期間人身、財產權益受到損害的,出境社在事前已盡到必要警示說明義務且事后已盡到必要救助義務的,出境社不承擔賠償責任。

  4.由于第三方侵害等不可歸責于出境社的原因導致旅游者人身、財產權益受到損害的,出境社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因出境社不履行協助義務致使旅游者人身、財產權益損失擴大的,應當就擴大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5.由于公共交通經營者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依法應承擔責任的,出境社應當協助旅游者向公共交通經營者索賠。

  第七章 協議條款

  第二十條 線路行程時間

  出發時間 年 月 日 時,結束時間 年 月 日 時;共 天,飯店住宿 夜。

  第二十一條 旅游費用及支付(以人民幣為計算單位)

  成人 元/人,兒童(不滿14歲) 元/人;其中,導游服務費 元/人;

  旅游費用合計 : 元。

  旅游費用支付方式: 。

  旅游費用支付時間:     。

  第二十二條 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1.出境社提示旅游者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2.旅游者可以做以下選擇:

  □委托出境社購買(出境社不具有保險兼業代理資格的,不得勾選此項):保險產品名稱 (投保的相關信息以實際保單為準);

  □自行購買;

  □放棄購買。

  第二十三條 成團人數與不成團的約定

  成團的最低人數: 人。

  如不能成團,旅游者是否同意按下列方式解決:

  1.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無效)出境社委托

  出境社履行合同;

  2.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無效)延期出團;

  3.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無效)改簽其他線路出團;

  4.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無效)解除合同。

  第二十四條 拼團約定

  旅游者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無效)采用拼團方式拼至 出境社成團。

  第二十五條 自愿購物和參加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約定

  1.旅游者可以自主決定是否參加出境社安排的購物活動、另行付費旅游項目;

  2.出境社可以在不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游活動、不誘騙旅游者、不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且不影響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前提下,按照平等自愿、誠實信用的原則,與旅游者協商一致達成購物活動、另行付費旅游項目協議;

  3.購物活動、另行付費旅游項目安排應不與《行程單》沖突;

  4.地接社及其從業人員在行程中安排購物活動、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的,責任由訂立本合同的出境社承擔;

  5. 購物活動、另行付費旅游項目具體約定見《自愿購物活動補充協議》(附件3)、《自愿參加另行付費旅游項目補充協議》(附件4)。

  第二十六條 爭議的解決方式

  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亦可向合同簽訂地的旅游質監執法機構、消費者協會、有關的調解組織等有關部門或者機構申請調解。協商或者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

  1.提交 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七條 其他約定事項

  未盡事宜,經旅游者和出境社雙方協商一致,可以列入補充條款。(如合同空間不夠,可以另附紙張,由雙方簽字或者蓋章確認。)

  第二十八條 合同效力

  本合同一式 份,雙方各持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之日起生效。

  旅游者代表簽字(蓋章): 出境社蓋章:

  證件號碼: 簽約代表簽字(蓋章):

  住 址: 營業地址:

  聯系電話: 聯系電話:

  傳 真: 傳 真:

  郵 編: 郵 編:

  電子信箱: 電子信箱: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簽約地點:

旅游合同書 篇14

  旅游者: 等 人(名單可附頁,需旅行社和旅游者代表簽字蓋章確認);

  旅行社: ;

  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編號: 。

  第一章 術語和定義

  第一條 本合同術語和定義

  1、團隊境內旅游服務,指旅行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旅行社條例》等法律、法規,組織旅游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含香港、澳門、中國臺灣地區)旅游,代訂公共交通客票,提供餐飲、住宿、游覽等兩項以上服務活動。

  2、旅游費用,指旅游者支付給旅行社,用于購買本合同約定的旅游服務的費用。

  旅游費用包括:

  (1)交通費;

  (2)住宿費;

  (3)餐費(不含酒水費);

  (4)旅行社統一安排的景區景點門票費;

  (5)行程中安排的其他項目費用;

  (6)導游服務費;

  (7)旅行社(含地接社)的其他服務費用。

  旅游費用不包括:

  (1)旅游者投保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費用;

  (2)合同未約定由旅行社支付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行程以外非合同約定活動項目所需的費用、自行安排活動期間發生的費用;

  (3)行程中發生的旅游者個人費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工具上的非免費餐飲費、行李超重費,住宿期間的洗衣、電話、飲料及酒類費,個人娛樂費用,個人傷病醫療費,尋找個人遺失物品的費用及報酬,個人原因造成的賠償費用。

  3、履行輔助人,指與旅行社存在合同關系,協助其履行本合同義務,實際提供相關服務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組織。

  4、自由活動,特指《旅游行程單》中安排的自由活動。

  5、自行安排活動期間,指《旅游行程單》中安排的自由活動期間、旅游者不參加旅游行程活動期間、每日行程開始前、結束后旅游者離開住宿設施的個人活動期間、旅游者經導游同意暫時離團的個人活動期間。

  6、不合理的低價,指旅行社提供服務的價格低于接待和服務費用或者低于行業公認的合理價格,且無正當理由和充分證據證明該價格的合理性。其中,接待和服務費用主要包括旅行社提供或者采購餐飲、住宿、交通、游覽、導游等服務所支出的費用。

  7、具體購物場所,指購物場所有獨立的商號以及相對清晰、封閉、獨立的經營邊界和明確的經營主體,包括免稅店,大型購物商場,前店后廠的購物場所,景區內購物場所,景區周邊或者通往景區途中的購物場所,服務旅游團隊的專門商店,商品批發市場和與餐飲、娛樂、停車休息等相關聯的購物場所等。

  8、旅游者投保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指旅游者自己購買或者通過旅行社、航空機票代理點、景區等保險代理機構購買的以旅行期間自身的生命、身體或者有關利益為保險標的的短期保險,包括但不限于航空意外險、旅游意外險、緊急救援保險、特殊項目意外險。

  9、離團,指團隊旅游者經導游同意不隨團隊完成約定行程的行為。

  10、脫團,指團隊旅游者未經導游同意脫離旅游團隊,不隨團隊完成約定行程的行為。

  11、轉團,指由于未達到約定成團人數不能出團,旅行社征得旅游者書面同意,在行程開始前將旅游者轉至其他旅行社所組的境內旅游團隊履行合同的行為。

  12、拼團,指旅行社在保證所承諾的服務內容和標準不變的前提下,在簽訂合同時經旅游者同意,與其他旅行社招徠的旅游者拼成一個團,統一安排旅游服務的行為。

  13、不可抗力,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包括但不限于因自然原因和社會原因引起的,如自然災害、戰爭、恐怖活動、動亂、騷亂、罷工、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政府行為。

  14、已盡合理注意義務仍不能避免的事件,指因當事人故意或者過失以外的客觀因素引發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重大禮賓活動導致的交通堵塞,飛機、火車、班輪、城際客運班車等公共客運交通工具延誤或者取消,景點臨時不開放。

  15、必要的費用,指旅行社履行合同已經發生的費用以及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輔助人支付且不可退還的費用,包括乘坐飛機(車、船)等交通工具的費用(含預訂金)、飯店住宿費用(含預訂金)、旅游觀光汽車的人均車租等。

  16、公共交通經營者,指航空、鐵路、航運客輪、城市公交、地鐵等公共交通工具經營者。

  第二章合同的訂立

  第二條 旅游行程單

  旅行社應當提供帶團號的《旅游行程單》(以下簡稱《行程單》),經雙方簽字或者蓋章確認后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行程單》應當對如下內容作出明確的說明:

  (1)旅游行程的出發地、途經地、目的地、結束地,線路行程時間和具體安排(按自然日計算,含乘飛機、車、船等在途時間,不足24小時以一日計);

  (2)地接社的名稱、地址、聯系人和聯系電話;

  (3)交通服務安排及其標準(明確交通工具及檔次等級、出發時間以及是否需中轉等信息);

  (4)住宿服務安排及其標準(明確住宿飯店的名稱、地點、星級,非星級飯店應當注明是否有空調、熱水、獨立衛生間等相關服務設施);

  (5)用餐(早餐和正餐)服務安排及其標準(明確用餐次數、地點、標準);

  (6)旅行社統一安排的游覽項目的具體內容及時間(明確旅游線路內容包括景區點及游覽項目名稱等,景區點停留的最少時間);

  (7)自由活動的時間;

  (8)行程安排的娛樂活動(明確娛樂活動的時間、地點和項目內容);

  《行程單》用語須準確清晰,在表明服務標準用語中不應當出現“準×星級”、“豪華”、“僅供參考”、“以為準”、“與同級”等不確定用語。

  第三條 訂立合同

  旅游者應當認真閱讀本合同條款、《行程單》,在旅游者理解本合同條款及有關附件后,旅行社和旅游者應當簽訂書面合同。

  由旅游者的代理人訂立合同的,代理人需要出具被代理的旅游者的授權委托書。

  第四條 旅游廣告及宣傳品

  旅行社的旅游廣告及宣傳品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其內容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要約規定的,視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對旅行社和旅游者雙方具有約束力。

  第三章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

  第五條 旅行社的權利

  1、根據旅游者的身體健康狀況及相關條件決定是否接納旅游者報名參團;

  2、核實旅游者提供的相關信息資料;

  3、按照合同約定向旅游者收取全額旅游費用;

  4、旅游團隊遇緊急情況時,可以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和緊急避險措施并要求旅游者配合;

  5、拒絕旅游者提出的超出合同約定的不合理要求;

  6、 要求旅游者對在旅游活動中或者在解決糾紛時損害旅行社合法權益的行為承擔賠償責任;

  7、要求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勸阻旅游者違法和違反社會公德的行為。

  第六條 旅行社的義務

  1、按照合同和《行程單》約定的內容和標準為旅游者提供服務,不擅自變更旅游行程安排;

  2、向合格的供應商訂購產品和服務;

  3、不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游活動,誘騙旅游者,并通過安排購物或者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

  組織、接待旅游者,不指定具體購物場所,不安排另行付費旅游項目,但是,經雙方協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響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4、在出團前如實告知具體行程安排和有關具體事項,具體事項包括但不限于所到旅游目的地的重要規定、風俗習慣;旅游活動中的安全注意事項和安全避險措施、旅游者不適合參加旅游活動的情形;旅行社依法可以減免責任的信息;應急聯絡方式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告知的事項;

  5、按照合同約定,為旅游團隊安排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導游人員管理條例》規定的持證導游人員;

  6、妥善保管旅游者交其代管的證件、行李等物品;

  7、為旅游者發放用固定格式書寫、由旅游者填寫的安全信息卡(包括旅游者的姓名、血型、應急聯絡方式等);

  8、旅游者人身、財產權益受到損害時,應當采取合理必要的保護和救助措施,避免旅游者人身、財產權益損失擴大;

  9、積極協調處理旅游行程中的糾紛,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擴大;

  10、提示旅游者投保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11、向旅游者提供發票;

  12、依法對旅游者個人信息保密;

  13、旅游行程中解除合同的,旅行社應當協助旅游者返回出發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點。

  第七條旅游者的權利

  1、要求旅行社按照合同及《行程單》約定履行相關義務;

  2、拒絕未經事先協商一致的轉團、拼團行為;

  3、有權自主選擇旅游產品和服務,有權拒絕旅行社未與旅游者協商一致或者未經旅游者要求而指定購物場所、安排旅游者參加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的行為,有權拒絕旅行社的導游強迫或者變相強迫旅游者購物、參加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的行為;

  4、在支付旅游費用時要求旅行社出具發票;

  5、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和宗教信仰得到尊重;

  6、在人身、財產安全遇有危險時,有權請求救助和保護;人身、財產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獲得賠償;

  7、在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向有關部門投訴或者要求旅行社協助索賠;

  8、《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賦予旅游者的其他各項權利。

  第八條 旅游者的義務

  1、如實填寫《旅游報名表》、游客安全信息卡等各項內容,告知與旅游活動相關的個人健康信息,并對其真實性負責,保證所提供的聯系方式準確無誤且能及時聯系;

  2、按照合同約定支付旅游費用;

  3、遵守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不在旅游行程中從事違法活動,不參與色情、賭博和涉毒活動;

  4、遵守公共秩序和社會公德,尊重旅游目的地的風俗習慣、文化傳統和宗教信仰,愛護旅游資源,保護生態環境,遵守《中國公民國內旅游文明行為公約》等文明行為規范;

  5、對國家應對重大突發事件暫時限制旅游活動的措施以及有關部門、機構或者旅游經營者采取的安全防范和應急處置措施予以配合;

  6、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隨身攜帶現金、有價證券、貴重物品,不在行李中夾帶;

  7、在旅游活動中或者在解決糾紛時,應采取措施防止損失擴大,不損害當地居民的合法權益;不干擾他人的旅游活動;不損害旅游經營者和旅游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不采取拒絕上、下機(車、船)、拖延行程或者脫團等不當行為;

  8、自行安排活動期間,應當在自己能夠控制風險的范圍內選擇活動項目,遵守旅游活動中的安全警示規定,并對自己的安全負責。

  第四章 合同的變更與轉讓

  第九條 合同的變更

  1、旅行社與旅游者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本合同約定的內容,但應當以書面形式由雙方簽字確認。由此增加的旅游費用及給對方造成的損失,由變更提出方承擔;由此減少的旅游費用,旅行社應當退還旅游者。

  2、行程開始前遇到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輔助人已盡合理注意義務仍不能避免的事件的,雙方經協商可以取消行程或者延期出行。取消行程的,按照本合同第十四條處理;延期出行的,增加的費用由旅游者承擔,減少的費用退還旅游者。

  3、行程中遇到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輔助人已盡合理注意義務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響旅游行程的,按以下方式處理:

  (1)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經向旅游者作出說明,旅游者同意變更的,可以在合理范圍內變更合同,因此增加的費用由旅游者承擔,減少的費用退還旅游者。

  (2)危及旅游者人身、財產安全的,旅行社應當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費用,由旅行社與旅游者分擔。

  (3)造成旅游者滯留的,旅行社應采取相應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費用由旅游者承擔,增加的返程費用雙方分擔。

  第十條 合同的轉讓

  旅游行程開始前,旅游者可以將本合同中自身的權利義務轉讓給第三人,旅行社沒有正當理由的不得拒絕,并辦理相關轉讓手續,因此增加的費用由旅游者和第三人承擔。

  正當理由包括但不限于:對應原報名者辦理的相關服務不可轉讓給第三人的;無法為第三人安排交通等情形的;旅游活動對于旅游者的身份、資格等有特殊要求的。

  第十一條 不成團的安排

  當旅行社組團未達到約定的成團人數不能成團時,旅游者可以與旅行社就如下安排在本合同第二十三條中做出約定。

  1、轉團:旅行社可以在保證所承諾的服務內容和標準不降低的前提下,經事先征得旅游者書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合同,并就受委托出團的旅行社違反本合同約定的行為先行承擔責任,再行追償。旅游者和受委托出團的旅行社另行簽訂合同的,本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

  2、延期出團和改變線路出團:旅行社經征得旅游者書面同意,可以延期出團或者改變其他線路出團,因此增加的費用由旅游者承擔,減少的費用旅行社予以退還。需要時可以重新簽訂旅游合同。

  第五章合同的解除

  第十二條 旅行社解除合同

  1、未達到約定的成團人數不能成團時,旅行社解除合同的,應當采取書面等有效形式。旅行社在行程開始前7日(按照出發日減去解除合同通知到達日的自然日之差計算,下同)以上(含第7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不承擔違約責任,旅行社向旅游者退還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費用;旅行社在行程開始前7日以內(不含第7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除向旅游者退還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費用外,還應當按本合同第十七條第1款的約定,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2、旅游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

  (1)患有傳染病等疾病,可能危害其他旅游者健康和安全的;

  (2) 攜帶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且不同意交有關部門處理的;

  (3)從事違法或者違反社會公德的活動的;

  (4)從事嚴重影響其他旅游者權益的活動,且不聽勸阻、不能制止的;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旅行社因上述情形解除合同的,應當以書面等形式通知旅游者,按照本合同第十五條相關約定扣除必要的費用后,將余款退還旅游者。

  第十三條 旅游者解除合同

  1、未達到約定的成團人數不能成團時,旅游者既不同意轉團,也不同意延期出行或者改簽其他線路出團的,旅行社應及時發出不能成團的書面通知,旅游者可以解除合同。旅游者在行程開始前7日以上收到旅行社不能成團通知的,旅行社不承擔違約責任,向旅游者退還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費用;旅游者在行程開始前7日以內收到旅行社不能成團通知的,按照本合同第十七條第1款相關約定處理。

  2、除本條第1款約定外,在旅游行程結束前,旅游者亦可以書面等形式解除合同。旅游者在行程開始前7日以上提出解除合同的,旅行社應當向旅游者退還全部旅游費用;旅游者在行程開始前7日以內和行程中提出解除合同的,旅行社按照本合同第十五條相關約定扣除必要的費用后,將余款退還旅游者。

  3、旅游者未按約定時間到達約定集合出發地點,也未能在出發中途加入旅游團隊的,視為旅游者解除合同,按照本合同第十五條相關約定處理。

  第十四條因不可抗力或者已盡合理注意義務仍不能避免的事件解除合同

  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輔助人已盡合理注意義務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響旅游行程,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旅游者不同意變更的,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的,旅行社應當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輔助人支付且不可退還的費用后,將余款退還旅游者。

  第十五條 必要的費用扣除

  1、旅游者在行程開始前7日以內提出解除合同或者按照本合同第十二條第2款約定由旅行社在行程開始前解除合同的,按下列標準扣除必要的費用:

  行程開始前6日至4日,按旅游費用總額的20%;

  行程開始前3日至1日,按旅游費用總額的40%;

  行程開始當日,按旅游費用總額的60%。

  2、在行程中解除合同的,必要的費用扣除標準為:

  旅游費用×行程開始當日扣除比例+(旅游費用-旅游費用×行程開始當日扣除比例)÷旅游天數×已經出游的天數。

  如按上述第1款或者第2款約定比例扣除的必要的費用低于實際發生的費用,旅游者按照實際發生的費用支付,但最高額不應當超過旅游費用總額。

  解除合同的,旅行社扣除必要的費用后,應當在解除合同通知到達日起5個工作日內為旅游者辦結退款手續。

  第十六條 旅行社協助旅游者返程及費用承擔

  旅游行程中解除合同的,旅行社應協助旅游者返回出發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點。因旅行社或者履行輔助人的原因導致合同解除的,返程費用由旅行社承擔;行程中按照本合同第十二條第2款,第十三條第2款約定解除合同的,返程費用由旅游者承擔;按照本合同第十四條約定解除合同的,返程費用由雙方分擔。

  第六章 違約責任

  第十七條  旅行社的違約責任

  1、旅行社在行程開始前7日以內提出解除合同的,或者旅游者在行程開始前7日以內收到旅行社不能成團通知,不同意轉團、延期出行和改簽線路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向旅游者退還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費用,并按下列標準向旅游者支付違約金:

  行程開始前6日至4日,支付旅游費用總額10%的違約金;

  行程開始前3日至1日,支付旅游費用總額15%的違約金;

  行程開始當日,支付旅游費用總額20%的違約金。

  如按上述比例支付的違約金不足以賠償旅游者的實際損失,旅行社應當按實際損失對旅游者予以賠償。

  旅行社應當在取消出團通知或者旅游者不同意不成團安排的解除合同通知到達日起5個工作日內,為旅游者辦結退還全部旅游費用的手續并支付上述違約金。

  2、旅行社未按合同約定提供服務,或者未經旅游者同意調整旅游行程(本合同第九條第3款規定的情形除外),造成項目減少、旅游時間縮短或者標準降低的,應當依法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3、旅行社具備履行條件,經旅游者要求仍拒絕履行本合同義務的,旅行社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費用總額30%的違約金,旅游者采取訂同等級別的住宿、用餐、交通等補救措施的,費用由旅行社承擔;造成旅游者人身損害、滯留等嚴重后果的,旅游者還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游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賠償金。

  4、未經旅游者同意,旅行社轉團、拼團的,旅行社應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費用總額25%的違約金;旅游者解除合同的,旅行社還應向未隨團出行的旅游者退還全部旅游費用,向已隨團出行的旅游者退還尚未發生的旅游費用。如違約金不足以賠償旅游者的實際損失,旅行社應當按實際損失對旅游者予以賠償。

  5、旅行社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旅游者有權在旅游行程結束后30日內,要求旅行社為其辦理退貨并先行墊付退貨貨款,或者退還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的費用:

  (1)旅行社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游活動,誘騙旅游者,并通過安排購物或者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的;

  (2)未經雙方協商一致或者未經旅游者要求,旅行社指定具體購物場所或者安排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的。

  6、與旅游者出現糾紛時,旅行社應當采取積極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否則應當就擴大的損失承擔責任。

  第十八條 旅游者的違約責任

  1、旅游者因不聽從旅行社及其導游的勸告、提示而影響團隊行程,給旅行社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2、旅游者超出本合同約定的內容進行個人活動所造成的損失,由其自行承擔。

  3、由于旅游者的過錯,使旅行社、履行輔助人、旅游從業人員或者其他旅游者遭受損害的,旅游者應當賠償損失。

  4、旅游者在旅游活動中或者在解決糾紛時,應采取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否則應當就擴大的損失承擔相應的責任。

  5、旅游者違反安全警示規定,或者對國家應對重大突發事件暫時限制旅游活動的措施、安全防范和應急處置措施不予配合,造成旅行社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九條 其他責任

  1、由于旅游者自身原因導致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造成旅游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的,旅行社不承擔責任。

  2、旅游者在自行安排活動期間人身、財產權益受到損害的,旅行社在事前已盡到必要警示說明義務且事后已盡到必要救助義務的,旅行社不承擔賠償責任。

  3、由于第三方侵害等不可歸責于旅行社的原因導致旅游者人身、財產權益受到損害的,旅行社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因旅行社不履行協助義務致使旅游者人身、財產權益損失擴大的,旅行社應當就擴大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4、由于公共交通經營者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依法應承擔責任的,旅行社應當協助旅游者向公共交通經營者索賠。

  第七章 協議條款

  第二十條 線路行程時間

  出發時間 年 月 日 時,結束時間 年 月 日 時;共 天,飯店住宿 夜。

  第二十一條 旅游費用及支付(以人民幣為計算單位)

  成人: 元/人,兒童(不滿14歲): 元/人;其中,導游服務費: 元/人;

  旅游費用合計: 元。

  旅游費用支付方式: 。

  旅游費用支付時間:     。

  第二十二條 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1、旅行社提示旅游者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2、旅游者可以做以下選擇:

  □委托旅行社購買(旅行社不具有保險兼業代理資格的,不得勾選此項):保險產品名稱 (投保的相關信息以實際保單為準);

  □自行購買;

  □放棄購買。

  第二十三條 成團人數與不成團的約定

  成團的最低人數: 人。

  如不能成團,旅游者是否同意按下列方式解決:

  1、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無效)旅行社委托

  旅行社履行合同;

  2、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無效)延期出團;

  3、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無效)改變其他線路出團;

  4、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無效)解除合同。

  第二十四條 拼團約定

  旅游者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無效)采用拼團方式拼至 旅行社成團。

  第二十五條 自愿購物和參加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約定

  1、旅游者可以自主決定是否參加旅行社安排的購物活動、另行付費旅游項目;

  2、旅行社可以在不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游活動、不誘騙旅游者、不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且不影響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前提下,按照平等自愿、誠實信用的原則,與旅游者協商一致達成購物活動、另行付費旅游項目協議;

  3、購物活動、另行付費旅游項目安排應不與《行程單》沖突;

  4、地接社及其從業人員在行程中安排購物活動、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的,責任由訂立本合同的旅行社承擔;

  5、 購物活動、另行付費旅游項目具體約定見《自愿購物活動補充協議》(附件3)、《自愿參加另行付費旅游項目補充協議》(附件4)。

  第二十六條 爭議的解決方式

  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亦可向合同簽訂地的旅游質監執法機構、消費者協會、有關的調解組織等有關部門或者機構申請調解。協商或者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

  1、提交 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七條 其他約定事項

  未盡事宜,經旅游者和旅行社雙方協商一致,可以列入補充條款。(如合同空間不夠,可以另附紙張,由雙方簽字或者蓋章確認。)

  第二十八條 合同效力

  本合同一式 份,雙方各持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之日起生效。

  旅游者代表簽字(蓋章): 旅行社蓋章:

  證件號碼: 簽約代表簽字(蓋章):

  住 址: 營業地址:

  聯系電話: 聯系電話:

  傳 真: 傳 真:

  郵 編: 郵 編:

  電子信箱: 電子信箱: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簽約地點:

旅游合同書 篇15

  合同編號:

  旅游線路名稱:

  旅行社名稱:

  旅行社地址及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旅行社經辦人的姓名: 聯系電話:

  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編號:

  經營范圍:

  第一條旅游行程時間:從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參加由由本社組織的中國東興

  越南芒街旅游。

  第二條旅游行程:旅行社工作人員(領隊或導游)帶游客到出入境接待大廳辦理出入境證件(辦證時間:正常情況下2個小時左右)辦好之后,由導游帶領游客經東興口岸出境:游覽中越兩國陸路界碑;雄偉氣派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國旗:中越友誼大橋,觀北侖河風光:越南的國徽、國旗:在中越友誼大橋您還可以感受一步跨兩國的奇妙感受:越南口岸出境,游邊陲重鎮芒街市容、市貌;在芒街瀏覽琳瑯滿目的越南土特產、工藝品;在芒街一市場您還可以一睹具有越南特色的“地攤銀行”,在“地攤銀行”您可以自由兌換越南盾、美元、歐元等各國幣種:讓您感受到獨特的異國風情,親身感受越南良好的社會治安。行程結束后返回東興,結束一天愉快的行程!

  第三條旅游費用(人民幣):旅游者人數人,團費: 元/人,導游服務費 元團,團款合計 元,主要包括辦證費、導游費、越南地接費(包括口岸通關費)及勞務費等。以上費用不含:游客個人照相費,自愿購買的意外保險費

  第四條人身意外保險旅游者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無效)購買境外旅游人身意外險,保險費 元/人,保險金額:10萬元。

  第五條成團人數與不成團的約定最低成團人數:3人。低于此人數不能出團的,旅游者是否同意按下列方式解決

  1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無效)轉拼出團;

  2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無效)延期出團;

  3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無效)解除合同。

  第六條旅游者的權利、義務

  1.有權知悉其購買的旅游產品和服務的真實情況,有權要求旅行社按照合同約定提供產品和服務。

  2旅游者在人身、財產安全遇有危險時,有請求救助和保護的權利;當人身財產受到侵害時,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

  3.旅游者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支付旅游費用,隨團完成旅游行程,配合導游人員的統一管理。不得擅自脫、離團。尊重當地的風俗習慣、文化傳統和宗教信仰。發生突發事件或者旅游安全事故時,對旅行社采取的必要救助和處置措施應予以積極配合,采取措施防止損失擴大。

  4.現金、有價證券、貴重物品應隨身攜帶并自行保管。

  第七條旅行社的權利、義務

  1.核實旅游者提供的相關信息資料,根據旅游者的身體健康狀況及相關條件決定是否接納旅游者報名參團。行程中,有權要求旅游者遵守合同約定的行程安排,拒絕旅游者提出的超出合同約定的不合理要求。

  2.旅行社組織、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體購物場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費旅游項目。但是,經雙方協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響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3按照合同約定的內容及標準為旅游者提供服務,不得擅自變更旅游行程安排。旅行社所提供的服務應當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旅行社應投保旅行社責任險并提示旅游者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第八條旅行社責任

  旅行社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約定的服務質量標準,旅游者和旅行社對賠償標準未作出合同約定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有關規定,亦可參照適用國家旅游局頒布的《旅行社服務質量賠償標準》(旅辦發(20__)44號)。

  第九條責任免除

  1.因旅游者自身原因(包括但不限于違法犯罪行為、過失行為、行為判斷失誤、疾病、自甘風險參加某些旅游項目)、第三人侵權及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輔助人己盡合理注意義務仍不能避兔的事件,導致旅游合同無法履行或者旅游者人身、財產權益受到損害的,旅行社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應當協助處理,因此支出的合理費用由旅游者承擔

  2.特別提醒:特別提醒:本次旅游行程旅行社不指定購物店,不安排購物活動。但越南芒街的越南土特產、工藝品等商鋪眾多,旅游者自行購物屬個人行為,旅游者對所購商品的價格及質量自己辨別真假,旅行社不承擔責任。請謹慎購買。如旅游者要求旅行社安排的購物活動,經雙方協商一致,另簽訂補充協議除外.

  第十條爭議解決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的,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由當地旅游質監部門調解、也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機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等方式解決。

  附件1:自愿參加另行付費旅游項目補充協議

  時間地點項目名稱費用(元)項目時間(分鐘)旅游者簽名同意

  年 月 日越南芒街市芒街民族歌舞表演 元/人約60分鐘

  年 月 日越南芒街市茶古旅游景區 元/人約60分鐘

  旅游者代表簽字(蓋章) 出境社蓋章:

  證件號碼: 簽約代表簽字:

  住址: 營業地址:

  聯系電話: 電話傳真: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簽約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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