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工資證明的格式(通用3篇)
銀行工資證明的格式 篇1
證明___________________(先生或女士),系我單位職工,已_____在我單位工作________________年,職務_____________,月收入為_______________元人_____民幣,年收入為_____________元人民幣。
特此證明,我單位對本證明的真實性負責。
單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單位電話:________________
單位聯系人:_________________
單位蓋章: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銀行工資證明的格式 篇2
甲方(員工協商代表)
乙方(用人單位協商代表)
深圳市裝飾行業工會工作委員會深圳市裝飾行協會代表員工總數:______________代表用人單位總數:______首席協商代表:______________首席協商代表:__________職務:裝飾行業工委會主席職務:裝飾行業協會會長協商代表人數:10名協商代表人數:10名產生方式:民主推選產生方式:民主推選委托授權委托授權深圳市裝飾行業工資協商協議書為了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用人單位的正當經營利益,合理配置、開發、利用人力資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及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經充分協商,甲乙雙方就本行業工資分配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基本原則及方式
第一條甲乙雙方在涉及工資協商問題時,應遵循下列原則:
(一)平等對話(二)公平、公正、公開(三)權利與義務相統一(四)合法、合度、合理。
第二條根據行業特性,本行業工資協商過程得采用自下而上、逐層推舉、漸次授權的方式進行。
第三條本行業工資協商協議的簽訂、履行、變更、解除及終止事宜,依集體合同有關規定辦理。
工資分配及相關問題第四條本行業實行如下工資分配制度:
(一)除初級職員以外,從事經營管理(含技術人員)及行政事務的固定人員實行等級工資制。
(二)從事臨時勞務工作的人員,實行計件工資制。
五條本行業固定人員工資不低于______元/月。
(一)從事經營管理的工作人員依如下等級確定工資:
1、高層管理人員(總經理、副總經理、總經理助理)工資不低于_____元/月2、中層管理人員(部門經理、部門副經理、高級職員、中級職員)工資不低于____元/月(二)從事技術工作的工作人員依如下等級確定工資:
1、主設計師以上工作人員的工資不低于_____元/月2、設計師及項目管理工作人員工資不低于_____元/月。
上述工作人員月工資最高不得超過最低基數的____倍。
第六條本行業臨時勞務人員(含木工、電工、焊工、安裝工、泥水工、油漆工)及一線服務人員(含預算員、材料員、財務員、安全員、采購員、倉管員)依如下等級確定工資。
1、高級人員工資不低于______元/日2、中級人員工資不低于______元/日3、初級人員工資不低于______元/日。
初級職員、勤雜工人平均工資不低于_____元/月。
第七條本協議第4條、第5條、第6條所涉人員統稱為員工。
“工資”,是指員工在正常工作時間內為用人單位提供正常勞動應得的標準工資。
第八條本行業固定人員年度工資增長幅度根據企業經營狀況、社會物價水平等因素,得由甲乙雙方在年度工資協商時另行商定。
第九條本行業各企業應于每月25日前向工作人員全額支付其本月工資臨時勞務人員的工資可按月清結,亦可即時清結按月清結的,亦須于每月25日之前清結完畢。
用人單位不得無故拖欠工作人員工資。
第十條本行業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法》有關規定支付員工加班加點工資報酬。
員工加班加點工資依其本人標準工資為計算基數。
員工因法定事由致其標準工資低于深圳市當年度最低工資標準的,依深圳市當年度最低工資標準為基數計算加班加點工資報酬。
其它事項第十一條本行業建立年度工資協商制度本行業應于每年5—7月間,就本行業下年度工資分配事宜進行協商。
本行業年度工資協商的內容,依本行業工資分配變化情況適時商定。
年度工資協商達成協議的,該協議作為本協議附件,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在本協議有效期內,本行業年度工資協商的協商代表非因法定事由不予更換,且得依原有授權依法履行職責。
第十二條本協議一經生效,甲乙雙方均須嚴格遵守,認真履行。
本協議有效期內,因涉本協議履行發生爭議的,甲乙雙方應及時協商,并有權要求與爭議有關的企業依法對爭議進行調處,亦可直接通過行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依照工作規則進行調處。
依前款規定,與爭議有關的用人單位對甲乙雙方提出的處理意見和要求不得予以拒絕,并應于規定的時間內對爭議處理的結果做出答復。
第十三條本協議各條款所涉之效力及于參與推舉工資協商代表大會代表的各用人單位。
各用人單位依照工資協商代表大會對工資協商代表授權時所做的承諾承擔各自的義務,并獨立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四條本協議自依法生效之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本協議未盡事宜,法律、法規有規定的,依有關法律法規處理法律、法規無明文規定的,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
第十五條本協議壹式肆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報勞動部門及上級工會備案。
甲方(員工協商代表) 乙方(用人單位協商代表)
簽字蓋章___________簽字蓋章_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銀行工資證明的格式 篇3
為構建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維護企業的整體利益和職工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企業健康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廣東省實施〈工會法〉辦法》、《廣東省集體合同條例》、《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相關規定,結合公司經濟狀況、市場物價指數以及職工工資情況,公司與職工代表經過充分協商,簽訂本協議,并共同遵守。
第一條
本協議期限自 年 月至 年 月。
第二條 工資協議
1、工資制度:公司實行(崗位工資制、動態結構工資制和崗位效益年薪制)等。
2、工資標準:工資最低標準為 元/月。
3、工資分配形式
(1)崗位工資制月收入由基礎工資、職務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加班加點工資、計件工資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組成。
(2)承包單位的分配形式由承包者根據效益確定,但從業人員工資不得低于最低工資標準。
(如公司正職 元/月;副職 元/月;中層正職 元/月;中層副職 元/月;辦事員1類 元/月;辦事員2類 元/月。)
4、工資目標
公司上年工資總額 萬元,預計本年工資總額達到 萬元,比上年增長 %。推行工資總額增長與企業經濟效益相掛鉤。
5、工資支付辦法
公司于每月 日前以 形式足額支付全體員工的工資。
6、特殊情況下的工資支付辦法
根據《勞動法》第六十二條、第五十一條、勞部發[1994]489號《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一條、國發[1996]77號和《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的相關規定執行。
(1)產假、晚婚假、喪假、工傷假的準天數:
a、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產假為90天,難產者增加15天,多胞胎增加15天;晚婚假10天;
b、喪假(只適用于直系親屬)3天;
c、工傷假:按《勞動法》規定實際休假
(2)假期工資計算: 產假、晚婚假、喪假、工傷假,按崗位工資發放;
7、實行全員(含非全日制職工)參加社會養老保險,具體標準按省市養老金繳納控制線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權利和義務
1、企業方的權利和義務
(1)企業根據生產經營的特點和管理的需要,根據國家規定的政策法規,有權制定公司薪酬方針及工資支付相關的辦法與規章制度;
(2)根據規章制度對員工進行考評和獎懲;
(3)科學合理制定或調整生產(工作)定額標準(必須是本崗位?%以上員工在法定工作時間內能夠完成);
(4)根據考勤和工作考核情況按時足額支付員工薪資,不得無故拖欠,克扣或降低員工薪資;
(5)企業在發生經濟效益嚴重滑坡時,在不減員的前提下,經雙方代表協商同意,可以降低員工薪資發放標準,并報勞動部門和上級工會備案。但員工在法定工作時間內完成了正常勞動和定額的情況下,其勞動報酬不得低于最低工資標準。
2、員工方的權利和義務
(1)員工代表有權參與企業規章制度的制定和審議,充分反映員工的意見和合理要求;
(2)員工應遵守公司各項規章制度,按時保質保量完成生產或工作任務;
(3)員工應堅持學習,不斷更新知識,提高自身素質。
(4)員工應做到安全生產、遵守操作規程,防止責任事故。
第四條
除本協議書以外,雙方認為需要協商的與工資分配有關的其他事項,經雙方代表達成協議,可作為本協議附件一并執行。
第五條
本協議履行過程中,因所依據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發生重大變化或企業停產、轉產、兼并、破產等不可抗拒的外因使本協議無法履行時,經雙方商定,并經職代會或職工大會審議通過后,可以變更或解除本協議。須在協議變更或解除后五日內將協議變更的文本和變更(解除)說明材料報送縣勞動行政部門和上級工會。
第六條 違約責任
1、由于雙方中任何一方的過錯造成協議不能履行,由過錯的一方承擔法律責任;如屬雙方共同責任,可依實際情況,由雙方分別承擔應負的法律責任;
2、因不可抗拒因素造成不能履行協議或一方受損害的,可不承擔法律責任;
3、雙方中任何一方違反協議時,應按國家規定承擔違約責任;
4、雙方中任何一方違反協議,給對方造成損害的,應根據后果和責任,按國家有關規定承擔違約責任。
5、若出現違反《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六章法律責任條款時,經濟責任不得轉移或納入(提高)定額。
第七條 監督檢查和爭議處理
依照《廣東聲省工資支付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五十三條相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 由雙方指派代表成立監督檢查小組。企業方監督檢查檢查小組成員為 ,職工方監督檢查小組成員為 、 監督檢查小組每半年檢查一次。檢查結果以書面形式提交雙方簽約代表。簽約代表應認真和處理檢查結果。
第九條 本協議未盡事宜或條款與法律、法規、規定、政策有抵觸的,按國家和省市現行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 本協議經雙方首席代表簽字后,經職代會審議通過,報縣勞動行政部門審查同意后生效。
第十一條 本協議一式四份,雙方各執一份,區勞動部門和上級工會各一份。
第十二條 本協議自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向全體員工公布。
以上條款經協商雙方確認無誤。
企業首席代表簽字(蓋章) 工會首席代表簽字(蓋章)
xx年xx月xx日